借贷人和担保人都被执行银行卡微信冻结,借款人和银行达成还款协议,担保人会解冻吗?

己亥年末,庚子新春,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国。疫情不断发展,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势必会对金融借款法律关系中的借款人、担保人的正常经营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极易出现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违约情形,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债权人”)可以借款人存在违约情形来主张贷款提前到期。然而疫情之下的金融监管政策往往与金融借款合同的约定存在冲突。2020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提出了10条意见26项具体举措,其中就包含对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依法审慎审查金融机构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主张…”。为此,本文拟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将“新冠肺炎”疫情与2003年“非典”疫情作比较,归纳总结司法实践对2003年“非典”疫情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公平原则”处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以及其他纠纷案件的情况,得出审判实践中倾向性的意见;再结合金融借款业务的特性,区分金融借款合同正常到期和提前到期两种情形,分别探讨“新冠肺炎”疫情之下,“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以及“公平原则”的法律适用;最后,本文就“新冠肺炎”疫情下的监管政策进行了梳理,针对监管要求和金融借款合同约定存在冲突时的司法裁判趋势进行法律分析。本文的撰写旨在阐明“新冠肺炎”疫情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司法裁判的影响,供当事人在维权或抗辩时安排应对之策,从而妥善处理可能面临的法律纠纷。

一、“新冠肺炎”疫情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影响的实证分析

“新冠肺炎”疫情对民商事合同影响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仍集中在“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上。然而《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相关解释对“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在认定一事件是否对合同履行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时可操作性不强,各地法院的认定标准及裁判观点依然有较大的差异。

基于上述原因,我们希望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案例了解这一问题的观点。为此,我们通过裁判文书网、无讼网等网站,以“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为关键词进行了检索,共检索到具有参考意义的案例45件。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归纳汇总,我们发现所有案例在认定“不可抗力”时均结合“合同性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合同履行障碍与客观情况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可克服”这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认定。在认定“情势变更”时,最高院同样是结合该合同纠纷的具体情况,从是否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进行认定:一是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即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确实发生变化;二是须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三是情势变更必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即由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意外事件所引起;四是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五是情势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鉴于2003年的“非典”疫情在客观情况和法律问题的层面与本次的“新冠肺炎”疫情有着相似之处,为了能更加清晰的把握法院对“疫情”的认定态度和裁判思路,我们以“非典”为关键词对最高院案例及上海各层级法院案例进行了检索,共检索到最高院的案例22011)民申字第1992016)最高法民再220案件,上海地区各层级法院案例10件。这些案例中,法院并没有笼统的将“非典”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其中将“非典”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的仅3件,法院在判定变更、解除合同、减免责任时均考虑了因果关系、当事人的预期、当事人的责任、疫情的发展过程等具体情况。这一裁判态度与上文我们所总结的最高院相关案例的观点一致。

通过上述两部分案例的归纳总结,我们不难发现,在认定“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或者借款人是否可以通过主张疫情是“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从而要求变更、解除合同或减免责任时,需要结合具体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考量。不同类型的合同受疫情的影响程度各不相同,考虑到金融借款合同的特性,我们对“非典”疫情以及其他时期禽流感、瘟疫等疫情背景下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进行了检索,以期通过案例了解法院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裁判观点。

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58

全部借款正常到期后,借款人未予偿还

被告大盈公司称其因“非典”和禽流感等不可抗力导致还款不能的主张,不能成立。

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150

部分借款本息到期后,借款人未予偿还,债权人主张全部借款提前到期

不论是“非典”、禽流感疫情还是市政施工,可能影响的只是宏观的经营环境,对本案借款合同的履行并不产生任何直接、必然的影响,故不应认定为是导致三上诉人违约的原因

2005)昆民四初字第385

全部借款正常到期后,借款人未予偿还

被告答辩中所提到的“非典”疫情以及高海公路的修建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这些情况也不属于法定的免责情况。

全部借款正常到期后,借款人未予偿还

上诉人新勤业公司作为一家大型家禽养殖企业,应当对家禽××有充分的预料和防范,以抵御市场风险。且依据上述规定,情势变更作为合同变更或终止事由,并非违约方免责事由,故涉案风险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势变更,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

部分借款本息到期后,借款人未予偿还,债权人主张全部借款提前到期

不可抗力包括地震、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罢工、骚乱等社会现象,天津众品公司主张的非洲猪瘟并不符合上述不可抗力的情形。

全部借款正常到期后,借款人未予偿还

被告主张该协议不是借款、不是法院受案范围,被告因严重亏损、猪瘟属不可抗力、公司法定代表人患有重病,应减免占用费及部分本金的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上述六个案例中,法院均未将疫情认定为金融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情

上述六个案例中,法院均未将疫情认定为金融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情形。但是根据最高院对“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认定的基本思路,我们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对金融借款合同中还本付息的金钱给付义务影响不大。但,金融借款合同中往往约定了借款人的其他义务,不同义务履行受疫情的影响各不相同,不同的违约情形与疫情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有所差别,因此对于疫情能否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仍需结合借款人的违约情形在个案中进行分析。

    二、金融借款合同的业务属性及合同存在的违约情形

金融借款业务一般是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资金,借款人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双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是金钱给付。然而实践中为了避免借款人逾期还款,在合同权利义务的分配以及违约情形的设置上,对借款人以及担保人都进行了较多的规制。这些违约情形的产生原因,表现形式各不相同,我们根据在服务金融机构客户以及承办具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总结的经验,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可能存在的违约情形做如下归纳:

1、借款人未能及时、全面的履行金融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的任何义务(包括在到期日不支付借款合同项下到期的借款本息及其他的应付款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申明和保证;未按时提交约定的财务报表);

2、借款人出现重大经营变化(包括借款人主动或被迫停业、清盘、重组、解散或破产;突破合同约定的财务指标;出现财务亏损或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影响贷款安全,或借款人有意逃废银行债权;出现分立、合并、重大兼并、收购重组、改组等情形;借款人的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借款人的股份,或者借款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生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出现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形、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宣告破产或解散等情况;借款人借款项目计划被取消或无法实施);

3、借款人未尽到诚实信用义务(包括借款人利用其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套取债权人或其他银行资金或授信;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

4、借款人发生或涉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5、 交叉违约(包括借款人违反其与债权人或其他第三人所签订的其他合同,或者因此类合同产生争议而导致或可能导致诉讼、仲裁;借款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项下存在违约情形);

6、担保人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所提供的资料虚假、担保人违反其与贷款人或其他第三人所签订的其他合同、或因此类合同产生争议而进行诉讼或仲裁、被迫或主动停业、出现重大经营失误、发生或涉嫌违法违规行凶、逃废银行债权、出现兼并和/或收购重组其他可能减弱其担保能力的情形等);

当借款人出现这些违约情形后,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宣布借款人当前合同的未到期借款以及与债权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未到期借款全部提前到期。一旦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那么借款人的还款压力将会大大增加。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适用“提前到期条款”时主要参考借款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一般情况下,如果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提前到期条款”,且该条款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不损害借款人的利益,法院一般认可为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特殊时期,借款人希望通过主张其违约行为系因疫情所构成的“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而产生,从而减免其违约责任的需求会变得更加迫切,而法院在适用“提前到期条款”时可能也会对疫情情况加以考量。因此根据不同违约情形产生的不同后果,我们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分为借款正常到期后,借款人逾期还款产生的纠纷(正常到期),以及借款尚未全部到期,但因借款人或担保人违约,致使债权人宣布借款全部提前到期的纠纷(提前到期),分别探讨“新冠肺炎”疫情下因不同违约情形导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公平原则”的法律适用。

三、疫情之下正常到期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公平原则”的法律适用

金融借款合同正常到期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往往就是未履行清偿本息的金钱给付义务。与受疫情影响比较大的贸易合同、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不同的是,贸易合同等的履行依赖于人员生产、交通运输,很容易受到疫情防控及管制措施的影响。在全国大范围的交通管制、延期复工的情形下, “新冠肺炎”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这些合同的履行很可能造成“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可克服”的障碍,从而构成“不可抗力”。20202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亦发表了相同的观点“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对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而言,借款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而产生的履行障碍相对比较小,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与借款人违约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也并非直接因果关系,“不可抗力”原则在此类纠纷中适用空间相对有限。

通过我们检索的“非典”疫情及其他疫情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可以看出,在上述四件借款正常到期的案例中,大部分借款人均提出了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的抗辩理由。但是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暂未发现确认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的裁判文书。借款人援用“不可抗力”主张免责在实践中存在着较大的难度,在没有特殊事由(例如受政府指令将全部产能及资金用于抗击疫情)的情况下,仅主张受疫情影响致使其无法按期还款,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低。

但,如果借款人违约确与疫情这一客观情况存在密切的联系,完全由借款人承担违约后果并不一定符合公平原则。通过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已失效)的规定,借款人一定程度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张“情势变更”以减少自身的损失。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从司法实践上看,法院在认定“情势变更”时较为严格和审慎。根据我们检索到的最高院案例,“新冠肺炎”疫情对借款人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构成“情势变更”需要同时具备前述第一部分所列的五个要件。此外,随着支付方式的多样性,以及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足不出户即可完成项目沟通至交易完成。这也导致法院在考虑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障碍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会更加严格。

综上,我们认为,“新冠肺炎”疫情时期,对于正常到期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人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法院变更、解除合同或减免责任的,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如果确有因果关系的,法院有可能依据“情势变更”或“公平原则”进行裁判。

四、疫情之下提前到期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公平原则”的法律适用

“提前到期条款”是金融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时,当借款人出现“可能影响债权安全或者债务履行”或者“发生可能危及还款能力”等情形,债权人得以单方面宣布履行期限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或担保人提前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合同条款。

如果债权人与借款人在金融借款合同中仅仅约定届至清偿期承担还本付息义务,而债权人在债务到期前只能被动等待,这无疑增加了整个合同履行期间的风险。“提前到期条款”作为控制金融风险的条款,打破了固有的合同约定,借款人的期限利益将消失。因此,兼顾公平价值和效率价值的平衡,“提前到期条款”更注重合同双方利益分配的公平合理性。

()“提前到期条款”的定性及构成要件

理论上对于“提前到期条款”的定性结论不一。因为定性不同,可能会导致借款人实际承担还款义务的日期、利息计算和赔偿范围(预期利益损失等)的不同。们认为,通过以上规定和最高院的判例可以看出,对于“提前到期条款”的定性更支持附条件的合同变更条款这一结论。另外,发生提前到期条款约定的情形,加上债权人已经尽到合格的通知义务,是“提前到期条件”成就的两个构成要件。当发生提前到期条款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应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催款函》,《催款函》中应载明贷款提前到期的时间,若借款人、担保人收到《催款函》的时间晚于《催款函》载明的贷款提前到期时间的,则以借款人、担保人收到《催款函》的时间为贷款提前到期的时间。若债权人未向借款人、担保人发送《催款函》的,则以法院向借款人、担保人送达诉讼文书的时间为贷款提前到期的时间。

(二)“提前到期条款”“情势变更/公平原则下的法律适用

根据本文第一部分案例可知,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法院对于疫情是否适用“不可抗力”原则普遍持否定态度。本部分着重探讨提前到期条款”在“情势变更”原则、“公平原则下的法律适用问题。

1、最高院相关文件的出台使“情势变更”原则变得“有法可依”。针对2003的“非典”疫情,最高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法妥善处理好与“非典”防治有关的民事案件: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该《通知》虽然现在已经被废止,但其体现了“情势变更”原则的实质精神。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最高院要求严格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并进一步提出,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从司法实践上看,法院在认定“情势变更”时较为严格和审慎。较高的判定标准和较大的司法裁量权,致使当事人在依靠“情势变更”寻求救济时,证据的证明力要求较高,困难较大。

2、疫情背景下“情势变更”的认定对于“提前到期条款”的适用至关重要就本次疫情来说,此病毒具有传染性强但致死率低的特点,感染人数之多、影响范围之大、持续时间之久,从而可能导致企业出现“用工荒”的情况,特别是针对中小企业和某些领域行业,比如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相比于2003年的“非典”来说,本次疫情各地政府依照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了“封路”、“封城”等措施,使人员流动更加闭塞、运输更加困难,增加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违约的风险。因此,疫情本身的特点以及一系列行政指令可能导致法院在自由裁量时会倾向性的适用该原则。

我们认为,疫情背景下“情势变更”的认定需要遵循“因地制宜、因案而异”的原则。前述法院在认定“情势变更”时依照较高的判定标准,不同的个案情况可能会导致不同的裁判结果。比如,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行业等企业,其经营地在湖北省还是其他省市,由于政府指令的不同所导致的实际经营困难程度也不同。本次疫情湖北省感染人数众多,又进行了全线道路和铁路封锁,省内企业经营实属困难,而其他省市企业经营的困难程度需个案分析。若法院认定为“情势变更”,那对于债权人主张贷款提前到期可能不予支持,遂依照“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履行条款。

另外,债权人在主张贷款提前到期前需要注意,借款人若发生违约情形,应分析其背后的真实原因。究竟是由于本次疫情导致的客观上履行困难,还是企业存在对外涉诉情况或者本身财务状况脆弱、经营情况不佳,即确定企业的违约行为是否由于其自身经营不善造成的、是否与疫情有实质的因果关系。

债权人主张贷款提前到期,还会引发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变化。即使借款人按时履约还款,但因疫情或疫情防控导致担保人发生经营情况恶化等合同约定情形触发了“提前到期条款”,债权人依然可以主张贷款提前到期。为了避免出现债权人提前收回贷款时担保人是否应当提前承担担保责任的争议,担保合同中可以明确规定,在借款人未按债权人要求提前归还借款时,担保人是否保有担保合同规定的期限利益或者担保人违约责任的情形是否与借款人相同。

综上,“情势变更”原则体现的就是民法公平原则的精神,我们建议,对于疫情造成的负面影响,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要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就规定出现“情势变更”时,遭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以请求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才通过诉讼解决。在重大疫情的背景下,为了避免僵硬的执行合同约定导致合同当事人陷入困境、利益受损,金融机构即债权人一方可以按照政策文件要求给予借款人在合同履行中必要的宽限或豁免,妥善解决确因疫情影响所发生的违约情形。

  五、监管政策文件与金融借款合同约定不一致时的裁判考量

为了应对本次疫情,政府各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政策。截至202024日,全国性法规、政策发文共15篇(包括一行三会、外管局、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地方性法规、政策发文共27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8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10篇、地方人民政府2篇、地方金融监管局7篇),行业自律组织发文共15篇。上述文件中涉及金融借贷法律关系的有31篇。

中涉及措施最全面、和金融借贷关系联系最紧密的是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中提到“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等措施。一系列配套金融政策的出台对于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维护经济稳定发展大局提供了有力支持。上述《通知》及其他文件的法律位阶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即不具备强制性效力,无法作为借款人违约情形的法定免责事由。但,当债权人主张贷款提前到期,而借款人、担保人又以“情势变更”原则进行抗辩时,基于上述大量金融监管文件的出台,可能影响法院的自由裁量,体现为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或“公平原则”来免除借款人的违约责任,以及就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息进行减免等方面。

在疫情背景下,法院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审查中往往会秉持“因地制宜、因案而异”的思路,以整体、发展的视角进行考察,综合权衡其中涉及的多种因素,配合监管政策适当增加援引“情势变更、“公平原则”的可能性,实现社会、债权人、债务人三者利益之间的衡平。一般而言,对于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并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适用时,往往会参照现行法律的既有规定,且考虑“提前到期条款”中条件设置的宽严程度;在主客观相结合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债务人违约的主客观因素;并充分考量其中涉及的社会利益,平衡金融安全与国家经济政策之间的关系。

【 - 投资合同里有风险提示】

借款合同的出现就是对自己权益的一种保障,在写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的条款有很多,那么优质的合同模板都有哪些呢?合同范本网(jht868.com)为您推荐《借款合同范本(含风险提示)》,希望能够帮助您学习更多合同的格式。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元(大写:元整),乙方同意将前述款项借给甲方,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于年月日在市区(县)签署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乙方同意将前述款项借给甲方,借款用途为,借款的利息为。

2、实际放款日为,借款期限自放款日至年月日止。

1、若乙方不能按时放款,每延期一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元,延期超过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甲方未能按时还款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借款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同时还应承担乙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差旅费、鉴定费等。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按约定全部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终止。

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如何写借款合同才能有效规避“赖账”风险?

一、借款时写借条、不写欠条。

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具的借款局面凭证,表明双方有借款关系;而欠条通常要基于双方曾有经济往来,是一种结算凭证。

二、借款可将双方约定利息写进借条。

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凡双方约定的利息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都受法律保护,口头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一旦发生纠纷,除借款人承认的,一般都视为不支付利息,出借人的利息诉请也往往不会被法院支持。

三、借条一般最好约定借期和利息的起算点,欠条可以约定还款期和逾期未还的罚责,以避免欠款一方长久不还欠款而造成权利人再想主张权利时超过诉讼时效。

比如甲乙是好朋友,甲借给乙5万元钱,乙打了张欠条给甲,但没约定还款日期,两年后,没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还款,甲很有可能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胜诉。因为欠条从欠款人出具起就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甲两年后才去主张权利,自然就丧失了诉讼时效。如果当初乙给甲打的是借条,没有约定借期,根据法律规定,甲可以随时要求乙还款,也可以催告乙在合理期限内还款,如果乙在催告期没有还款,此时才开始计算两年诉讼时效期间,那么自此在两年内起诉,法院都会支持甲的诉请。所以一字之差,意义不同。

四、借条上的出借人、借款人要写准确姓名并避免同音不同字。

即使是亲戚、朋友之间的借款,也写明与当事人身份证件上相同的姓名,避免写成王兄、李姐、阿梅等等,最好在落款处加上借款人或欠款人的身份证号码,以便发生纠纷起诉时,根据法律要求要有明确的当事人才可以被法院受理。如果是公司借款,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在工商部门注销、公司的准确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名称。

五、借条内容要表述清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和误解。

如甲向乙借款6万元,后甲还了乙2万元,甲重新给乙写了借条一份:甲借乙6万元,现还欠款 2万元,这里的还字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也可以理解为还(hai)差欠款,如果产生歧义,对出借人不利。

六、借条或欠条最好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避免有一方在条据上做手脚。

借款合同 :典当借款合同范本

出典人因其所需向承典人申请典当业务,经双方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现特制定以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履行。

一、出典人将以下第 种作为当物典当给承典人:

1、出典人以其所有的作为当物质押给承典人;

2、出典人以其所有的位于屋产权(产权证号为: ,使用性质为: ,面积为: ㎡)作为当物抵押给承典人;

3、出典人以其所有的位于土地(土地证号为: ,土地面积为: ,土地使用年限为: ,土地性质为: )作为当物抵押给承典人;

4、出典人以其位于的在建工程(国土证号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作为当物抵押给承典人;

5、出典人以其所享有的的

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给承典人。

二、当物估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为: 万元。(当物估

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出典人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出典人承担。)

三、当金数额双方协商确定为 万元。

五、承典人向出典人收取典当综合费用,典当月综合费率为当金数额

的 %,出典人于每月的 日支付给承典人。

典当当金利息按当金数额的 %的月利率计算,出典人应当按月/

季度/一次性支付给承典人;当金利息按月/季度支付的,第一笔利息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此后的当金利息应当在下一个月/季度到期前支付。

六、出典人逾期支付典当综合费用和当金利息的,按应缴纳款额的每日向承典人支付违约金,如逾期缴款超过一个月则视为绝当,当物按本合同第十二条处理。

七、出典人如要求提前部份或全部归还典当当金需经承典人同意。如

双方达成协议,出典人归还当金部份承典人不再收取当金利息和综合费用。

八、典当期限内及典当期限届满后五日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当。

续当期限由双方另行约定。续当前,出典人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九、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出典人应在五日内赎当或续当,逾

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十、在符合以下第 种情况时,承典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出典人

1、出典人将本合同当物交付给承典人并办理合同公证之日,承典人向

出典人交付合同约定的当金,办理公证所需费用由出典人承担;

2、出典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了本合同当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办

理合同公证之日,承典人向出典人交付合同约定的当金,办理抵押登记和合同公证所产生的费用由出典人承担,如需购买保险的,投保义务人为出典人,保费由出典人支付;

十一、承典人在当物典当期间有权收取当物所生的孳息,孳息应当先

十二、如发生绝当,出典人无条件同意承典人按下列方法处理绝当物

品,承典人处理绝当物品时无需另行通知出典人:

(一)绝当物估价金额在叁万元以上的,双方约定由承典人进行选择,

委托四川众诚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主张债权。绝当物处置后所得款项,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律师费等)后,所余部份退还出典人,不足部份承典人可向出典人追索。

(二)绝当物品估价金额不足叁万元的,承典人可以自行变卖或折价

十三、典当成交后,因当物所有权权属纠纷或其它非承典人的原因所

引起的纠纷造成承典人损失的,由出典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典当到期后,出典人全部履行了本合同项内所有应缴款义务后,

承典人退还出典人当物或配合办理抵押注销手续,本合同得以终止。

十五、本协议主体部分所预留地址为双方联系地址,往来信函均

以该地址为准。如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其他方,未告知的,视为未变更。

十六、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生效。

十七、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交产权处、经管处、公证处

十八、本合同附件如下:

1、出典人身份信息的基本情况(附件一);

2、当物的权属证明及抵押登记证明(附件二);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借款合同范本:借款合同范例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也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利随本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借款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保证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工程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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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借款合同工程借款合同申请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由______________单位担保,并经_____________ 批准,向______________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申请借款,双方议定以下条款,共同遵守:第一条 甲方申请借款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 借款用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证专款专用。第二条 乙方根据甲方报送的工程用款计划和用款借据及时审查发放贷款,以保证甲方工程需要。甲方违反政策、擅自改变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被挪用的贷款要加收百分之五十的利息或如数扣回。第三条 借款期限定为_______ 年_______ 月(指从第一笔贷款之日起到最后还清全部本息)。借款利率,月息为_______ ‰;年息为_______ %(如国家利率调整:1.利率不变;2.相应调整),按_______ 计收利息。贷款逾期不还,按国家规定的相应贷款利率加收百分之二十利息。第四条 甲方保证按期归还贷款。甲方如不能按期还清贷款,担保单位必须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乙方有权从甲方或担保单位存款账户中扣回。第五条 甲方同意按时向乙方报送工程进度、贷款使用情况的统计报表和资料,为乙方工作提供方便。

第六条 签定本合同后,贷款方如未能按期向借款方提供或借款方未能按规定的时间提用借款,都应视违约,并视违约天数、额度,每天按_______ 付违约金。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由甲乙双方和担保单位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贷款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未能按期向借款方提供或借款方未能按规定的时间提用借款,都应视违约,并视违约天数、额度,每天按_______ 付违约金。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由甲乙双方和担保单位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贷款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合同范本:国际借款合同

本借款合同于____ 年____ 月____ 日由借款人________公司(简称“借款人”),代理人________银行(简称“代理人”),经理人____ 银行和________银行(简称“出借行”),以及贷款人若干银行与在签名页上列明为银行的金融机构(合称“各行”,单称一家为“银行”)签署。

鉴于借款人提出从银行借款,各银行分别地但不连带地提出向借款人贷款,总额为____ 万美元,当事人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下列术语具有所指明的含义:

(1)“银行工作日”指____ 同业银行市场和各银行在____ 进行美元存款交易的营业日。____ 银行工作日指____ 银行进行美元存款交易日。

(2)“付款日”具有第2.2条中该术语的含义。

(3)“美元”或“$”指美国的合法货币。

(4)“违约事件”具有第11.1条中该术语的含义。

(5)“付息日”:就利息期而言,指这种利息期的最后一天。

(6)“利息期”指在付款日开始(就首个利息期而言),或在前一个利息期的最后一天开始就任何后续利息期而言,并且在与付款日日数相应之日或其后第六个月最后一天终止的时期。

(7)“贷款分行”,就任何银行而言,指附录1中指定的某银行办事处或为本合同目的,该银行在任何时候通知代理行的借款人得指定作为其贷款分行和其他办事处。

(8)“____ 银行同业拆放率”:就任何利息期而言,指代理行所决定的任何利率(以年利率表示),以若干参考行(或者,如果该参考行不是一家银行,则由该参考行的附属银行)通知代理行各自利率之后所计算的平均匡算。在某利息期开始前两个____ 银行工作日上午11时整,各参考行按照各自利率向____ 银行同业市场上的主要银行提供期限与上述利息期相同的美元存款,数额与该利息期内预付贷借的、进位到____ 万美元的完整倍数的贷款数额实际相等(不考虑任何权利或义务的让与或转让)。但是,如果任何参考行没有如此通知利率,____ 银行同业拆放率必须以其余参考行通知代理行的利率为基础,确定____ 银行同业拆放率。

(9)“贷款”:就任何时间的任何银行而言,指该银行据此进行的贷款,或该银行据此进行的本金数额尚未归还的贷款,任何时间的“各贷款”指所有银行在上述时间贷款的总和。

(10)“贷款承诺”:就任何银行而言,指确定的数额并在借款合同的签字页该银行名称旁写明。

(11)“多数贷款权银行”:指在支付任何贷款前的任何时间,贷款承诺总额占全部贷款承诺50%以上的各行,以及在此后任何时间,拥有该时间内占贷款本金总和50%以上贷款的各行。

(12)“利差”:为1%.

(13)“票据”:指证明任何银行贷款的每一张本票,基本上按附录2的格式。

(14)“参考银行”:指____ 银行、____ 银行以及____ 银行在____ 的总行。

(15)“子公司”:指任何时间的任何实体,该实体50%以上的公开发行的表决权股或其他通常有权选举其董事或其他管理部门的股东权益,由借款人一个或更多的实体实际拥有或者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者借款人以及一个或更多的实体实际拥有或间接控制。

(17)“全部贷款承诺”指____ 万美元。

2.1 贷款承诺:每个银行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分别地但不连带地同意,通过其贷款分行,向借款人提供与该银行的贷款承诺相等的本金数额贷款。

2.2 通知与借款承诺:如果借款人希望借入与全部贷款承诺相等的数额,则应在不迟于它原意指定上述借款日之前5个银行工作日____ 时间下午5时,基本上按照附录3的格式,向代理行发出关于该日(“付款日”)的通知,该日应为终止日之前的一个银行工作日,并告知其在____ 的帐户,贷款的收入贷记入该帐户,发送上述通知,构成借款人在付款日借入上述数额的不可撤销的承诺。

2.3 付款:代理行应立即以电传或电报向各行通知付款日。各行应在付款日____ 时间上午____ 时,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向代理行提供与该贷款承诺相等的资金金额,其方式或通过____ 银行间清算系统结算的资金,或按照代理行其时决定的,为在____ 市用国际银行交易惯用的以美元结算的其他资金,存入其在____ 帐号为____ -____ 的帐户,或通知各行已经因此指定的其他帐户,代理行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在付款日将所收资金贷记入借款人根据第2.2条指定的帐户。

3.1 还款:除本合同另有明文规定外,借款人分____ 个半年期偿还贷款。每期的数额相等于贷款的____ 分之一,但头____ 期每期均应进位到1美元的完整倍数,最后一期为全部清偿尚未偿还的贷款余额所必要的数额,每期贷款应在自第____ 个付息日开始的连续付息日支付。

3.2 自愿提前还款:借款人得在付息日以____ 万美元的完整倍数全部或部分提前还款。如果不迟于借款人愿意提前还款之日前15个银行工作日____ 时间下午5时,借款人应向代理行发出有关上述日期和提前还款数额的不可撤销的通知。所定数额连同到付息日利息应在该日对各行按对其提前偿还数额0.5%支付。部分提前还款应按在贷款中的比例分摊,并按第3.1条规定的分期,按倒序偿还。提前偿还的数额不得根据本合同重新借用。

非法行为:如果任何银行在任何时间确定,任何法律、条款或条约或其中的任何变动,或其解释或适用的任何变动,使银行进行贷款或继续贷款或索取或收受任何应付数额的行为不合法时,该银行应将上述决定通知借款人,如果在上述贷款支付之后发送,则借款人应在紧接着通知日之后的付息日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或者,如果该银行确定,在付息日之前需要提前偿还贷款,则根据该银行的要求,应连同支付该贷款提前偿还之日应付的利息,以及借款人应付给该行的所有其他金额。

(1)除第4.2条或4.3条另有明确规定外,每笔贷款在第一利息期应付利息,自利息期的第一天起(包括第一天在内),到该利息期最后一天,(不包括最后一天在内),年利相当于该利息期利差加____ 银行同业拆放利率的金额。

(2)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贷款的应付利息应在每一付息日支付。

(3)代理行应在每次决定____ 银行同业拆放率后,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各行。

4.2 延迟支付的利息:如果借款人应付的任何金额到期未付,上述金额在利息期内的利息应在适用的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支付,自支付日(包括该日在内)到上述金额支付日(不包括该日在内),年利数额相当于该利息期内每天(1)利差,(2)1%,以及(3)下述的额:(A)代理行在____ 银行同业市场上述金额美元存款的当日报价(以年率表示);(B)利息期内到期日为付息日的________银行同业拆放率(或者,如果到期日不是付息日,则为该利息日所在利息期内);(C)在该到期日(如果该到期日是利息期的首日)开始的利息期的________银行同业拆放率。

替代利率:如果代理行在与各行进行实际可行的协商之后,在任何时候确定(1)不可能确定下一利息期的________银行同业拆放率,或(2)该利息期内的________银行同业拆放率不能充分地反映利息期内多数贷款权银行在________银行同业市场获得的美元存款的费用,代理行应立即将这一决定通知借款人和各行,如果通知是在支付贷款之前发出,则银行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义务应在通知发出之日终止。如果通知是在支付贷款之后发出,则每家银行应尽快将利率通知借款人,该利率由上述银行按给该行提供该利息期贷款的有效费用加1%(以年率表示)确定。银行贷款利息应在利息期内,以该行的通知所规定的利率计息。按照该行的请求,借款人应签署并提交为充分有效地实施本款规定所需的单据,包括但不限于为交换该行持有的票据而应由该行签署并交付的新票据。

5.1 承诺费:借款人每年支付给银行贷款总额0.5%的承诺费,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在内),到付款日和终止日中较早之日(但不包括该日在内)为止,从其后第3个月的该日起开始按季支付至付款日与终止日中较早之日。

5.2 管理费:借款人应支付给管理行相等于贷款总额1%的管理费,在当日支付。

5.3 代理费:借款人应支付给代理行代理费。(1)在付款日和终止日两者之中较早之日后的60天内,支付____ 美元;(2)借款人在提款的周年日应付或应偿还的任何金额未偿还时,则按提款日一周年支付____ 美元。

不得抵销、反索或扣交:根据本合同,借款人所应作出的每次付款或开出的票据,均不得抵销或反索,并不得扣交由任何地点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或税务*征收的任何性质的、目前或将来的税款,但是,如果法律规定从上述支付额中扣交税款,则借款人应为银行或代理行扣交,并按时支付给主管*。其后付给各行和代理行另外一笔金额,以保证该行或代理行除去税收的实际所得净值与对该笔支付没有扣交税额时的所得相等。所有上述税款均应由划款人在支付罚金或付息之日前支付。但是,如果上述罚金或利息到期应付,借款人应向政府主管*立即支付。如果代理行或任何银行应支付上述税款、罚金或利息的任何金额,则借款人一经要求,即应用美元如数补偿代理行或银行。如果借款人应交任何税款,则应在交税后30天之内,将上述的官方税收收据或证明副本交付代理行。

6.2 印花税:借款人应支付与本合同或票据有关的任何管辖地征收的注册税或转让税、印花税或类似的税款以及应付的罚金、利息。如果代理行或任何银行支付了任何上述税款、罚金和利息,则借款人一经要求即应如数补偿代理行或该行。

(1)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的应付款项或票据,应在上述应付之日________时间上午11时为止,用美元,用________银行间清算系统清算的资金,或按照代理行其时决定的,为在________市用国际银行交易惯用的以美元结算的其他资金,支付给代理行在________银行开立的账号为第________号的帐户,或代理行向借款人指定的其他帐户。

(2)凡根据合同或根据票据写明到期应付款项,或任何利息的终止日在某规定月份的特定日,如果没有相应的日期,则应在该月最后一个银行营业日付款或终止。

7.2 计算____根据本合同应付的利息与承诺费,应按1年360日和实际过去的天数计算。

8.1 付款日前应满足的条件:各行贷款的义务须根据下列条件而定:即代理行应在不迟于付款日前5个银行工作日的________时间下午________时收到经签署的副本以及经确认的副本若干份,或另外经确认的副本若干份,足以使所有的银行都持有下列文件,每份注明交送日期,其形式和内容均应为代理行所满意:

(1)借款人证明书,以及其中所规定的附件,其格式基本按照附录4的规定格式。

(2)借款人律师的意见书,基本上按照附录5所规定的格式。

(3)当地法律事务所、代理行和银行特聘的当地律师出具的意见书,基本上按照附录6规定的格式。

(4)代理行和银行特聘的________律师出具的意见书,基本上按照附录7规定的格式。

(5)________信件作出的不可撤销的书面承诺,接受指定作为借款人的代理人以接受传票,基本上按照附录8规定的格式。

8.2 付款时或付款之前应满足的额外条件:各行贷款的义务应根据下列额外条件而定 :

(1)在付款日没有发生或没有继续存在任何违约事件,或没有由于发出通知或时间届满,或者由于两者而可能构成违约事件。

(2)代理行在贷款付款时或付款之前已收到下述文件:(A)证明各该行贷款承诺的____ 份票据,总额相当于该行贷款总额,而每张票据的金额与贷款的每期偿还金额相等,这些票据基本上按照附录2的格式,并根据第3.1条确定,经正式签署和交付,而且注明支付日期;(B)一份经签署的文本和经确认的文件副本若干份,或额外签署的副本若干份,使所有银行足以得到符合代理行和任何银行合理要求的这种其他文件,其形式和内容应为代理行满意。

借款人向各行声明与保证如下:

9.1 借款人是根据________地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在的公司,有权拥有自己的财产,从事目前从事的营业,并完成本合同预定的交易。

9.2 借款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授权签署和递交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并履行其在本合同以及票据项下的义务,完成本合同预定的交易。

9.3 本合同已经借款人正式签署和提交,与经过借款人签署和交付的票据均构成借款人合法的、有效的和有拘束力的义务,并按各该条款可对借款人执行。

9.4 批准贷款或本合同或票据的有效或强制执行所必需的所有的政府许可和措施,已经取得或得到履行,并仍继续有效。

9.5 没有发生和没有继续存在任何违约事件,没有由于发出通知或时间届满,或由于上述两者而可能构成违约事件,借款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包含有对所借款项的义务或提供信贷的义务时,没有违约事件,而且在贷款时亦将不发生上述违约事件。

9.6 借款人或作为借款人的任何子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合同的条款,不需要借款人的债权人或任何子公司的债权人同意或批准,也不需要向其通知本合同或票据的签署、提交、本合同或票据项下的义务的履行,及本合同预定的交易的进行。上述签署、提交、履行和进行,不会违反对借款人或任何子公司的公司章程、细则和任何合同文件,以及对借款人或子公司财产适用的判决、命令、法律法规或条例,也不会构成违约行为。

9.7 借款人目前没有尚未结案的或将提起的诉讼、审理程序或索赔要求。此项诉讼案件或索赔要求,一旦败诉,可能对借款人以及子的公司的综合财务状况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损害借款人履行本合同或票据项下义务的能力,或影响本合同或票据的有效性或强制执行力。

9.8 除第10.6条所指的留置权类型,借款人对其财产拥有完好的和可以出售的所有权,在其财产上,没有一切留置权和其他抵押权。借款人在本合同和票据项下的义务,至少与借款人或所借款项或发放信贷的保证人的所有其他义务处于比例平等的排列次序。

9.9 借款人和子公司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及截至该日为止的会计年度综合财务报表是完整和准确的,并且为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证明的公正地反映了该日借款人和子公司综合财务状况以及在该会计年度经营活动的综合结果。

9.10 借款人和子公司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来的综合财务状况和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或票据项下义务的能力没有重大不利的变化。

9.11 无论借款人或是其财产均不得根据主权或其他事由,就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诉讼或审理程序享有不受管辖,在判决前后不受扣押或强制执行的豁免权。

9.12 在此之前提交给代理行或任何银行的有关借款人的与合同有关的所有情况,在一切重要方面是完整而准确的。

9.13 重复声明与保证:第九条所规定的每一项声明与保证,视同在支付贷款之日当日和在每一利息支付日当日所作出声明与保证一样。

10.1 收入的利用:借款人应将贷款的收入用作________.

10.2 政府许可:借款人应获得并充分有效地持有和实施与本合同或票据有关的所有政府许可和向政府部门进行的登记。

(1)借款人应在不迟于每一会计年度的每一季度结束后45天内,向代理行提供,并向各行提供一份借款人和子公司每季末的综合与统一的资产平衡表,该季度收入报表以及财务状况变化表。上述报表由其财务负责官员证明为完整、正确、公正及准确地反映借款人和子公司在该季度终止时综合财务状况及其在该季度活动的效果。

(2)借款人应在不迟于其会计年度终止后90天给代理行并给各行一份关于借款人与子人公司按照为________地普遍接受并一致使用的、良好会计惯例的原则制订的综合与统一的资产平衡表、收入报表和该会计年度财务状况变化表,以及由借款人选任,并经代理行接受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证明书。该证明书应包括或连同一份说明书,说明在该事务所审查上述财务报表期间,没有发现可构成违约的事件。

(3)借款人应经常向代理行提供符合代理行或任何银行合理要求的上述其他报表和资料。

10.4 检查权:借款人应使代理行的代表或任何银行能够在任何合理时间审查其财产和记录。

10.5 违约通知:借款人应将每一构成违约的事件,或由于发生通知或时间届满,或由于二者而可能构成的违约事件,以及对其履行本合同或票据义务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每一其他事件,立即通知代理行。

留置权和抵押权:如果借款人就其作为借款人的义务,或对所借款项和提供的信贷作为担保人的义务,在其财产上设有或允许产生任何留置权或其他抵押权,上述留置权或抵押权应平等地、按比例地保证本合同和票据项下全部应付的金额得到支付;并且在设立任何上述留置权或抵押权时,应作出明文规定,任何银行对此不负担任何费用。但是,本条不适用于:(1)购买时在财产上设立的任何留置权仅仅作为支付财产购买价格的保证;(2)在银行交易的一般过程中产生的留置权,用以保证在最初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到期的债务;(3)对于库存设立的留置权,用以保证在最初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到期的债务由出售库存所得中付还。

10.7 保险:借款人应向财务状况良好和有声誉的保险人险对其财产投保。

10.8 免税通知:如果任何时候由________地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或税收*对于合同项下任何支付应予征收的任何性质的税款可以免征,则借款人应及时向代理行递交一份上述免税文件的副本。

11.1 违约事件:如果发生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违约事件,或该违约事件正在继续,代理行以及各行应行使第11.2条规定的补救方法。

(1)借款人未能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

(2)借款人未能履行或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款人履行或遵守的任何约定事项或合同(但不是第11.1 条中所指的事项),且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30天内没有得到补救;

(3)借款人在本合同中和递交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声明或保证,被证明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准确、不完整的、或使人误解的;

(4)借款人或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子公司未能履行或遵守任何其他借款或提供信贷合同中的任何约定事项或合同;

(5)借款人或任何子公司将①被解散;②没有付清或不能付清到期债务;③在破产程序中自愿开始破产清理案件,或根据影响债权人权利的任何类似法律,寻求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任何其他诉讼或审理程序;④在破产程序中,对开始强迫破产清理案件或任何其他此类诉讼或审理程序,用答复或其他方式表示同意;⑤在破产程序中或任何其他诉讼或审理程序中已经开始强迫破产清理案件诉讼,如果该案或任何其他诉讼或审理程序在案件提起时60天内未被驳回或中止,或如果任何上述驳回或中止不再有效;

(6)借款人履行本合同或票据项下任何义务所必需的任何政府许可不再有效和继续有效;

(7)多数贷款权银行合理地认为,任何政府*或法院所将采取的任何行动,对借款人以及子公司的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或对借款人履行其本合同或票据项下的义务的能力有不利影响,如果这项行动在采取以后30天内没有撤销或撤销的决定不再有效;

(8)借款人应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全部或绝大部分的财产,或不再经营其目前经营的全部或绝大部分的营业。

11.2 违约补救:如果发生任何违约事件并且违约事件正在进行,代理行根据多数贷款权银行要求,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并应通知借款人:①宣布各行根据本合同应履行的义务终止;②宣布在终止日之后到期的借款人应付的全部金额立即到期和应付。

11.3 抵销权:如果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金额到期未付,借款人授权各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根据抵销权、银行留置权或反索权,对于任何时间在该行或其任何附属银行、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所占有的借款人任何币值的资产提起诉讼,以全部偿付其应支付给各行的金额,提起诉讼的任何银行应立即就该行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通知代理行。

11.4 非排他性权利: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是累加的,并不排除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权力、特权或补救方法。

第十二条 适用、分配以及支付额分摊

12.1 适用及支付额的分配:代理行根据本合同或票据收到借款人的全部支付额,按第14条(而不是按第14.4条)应付的各该金额和按第5条应付的各项费用、到期未付的保险费、利息或本金按比例在代理行和各行间分配。

支付额的分摊:如果任何银行在任何时候得到按照本合同应付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该行应立即将所得金额付给代理行,代理行应根据第12.2条款分配上述金额视同该款为借款人所付还。但是,如果任何银行在任何时候通知行使抵销权、银行留置权或反索得到本合同项下应付金额的全部或分部款项,该行应立即向其他银行购买这些银行的贷款参与权,使购买贷款参与权的该行能按比例与其他银行分摊上述金额。再者,如果此后从购买银行得到上述金额的全部或部分,则购买应予以撤销,而购买价格应按补偿程序恢复,但对利息所作的调整应当是公平合理的。借款人同意,根据本条从另一银行购买参与权的任何银行可以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充分实行其所有有关该参与权的支付权利,该银行视同借款人上述金额的直接债权人。上述规定不会以任何方式影响各该银行保有本合同或票据项下以外的债权所得的金额。

(1)各行授权代理行代表该行实施本合同专门委托给委托行的权力及其他所有合理的附加权力。代理行和各行之间的关系仅为代理人和本人的关系,而决不能将代理行视为任何银行的信托受托人,或对代理行规定本合同明示条款规定以外的任何义务。

(2)无论代理行或其任何董事、职员、雇员或其他代理人,都不对下列事项承担任何责任:A.借款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或票据项下的义务;B.在本合同中所作声明与保证或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的真实性;C.本合同或票据的有效性或强制执行性。

(3)无论代理行或其董事、职员、雇员或其他代理人对与本合同或票据有关的作为或不作为,除重大过失或故意的不良行为外,不负任何责任。代理行有权善意信赖经认为是真实的,并由适当的人递交或签署的任何文件,信赖由它选择的任何独立的法律顾问或其他专业顾问的意见,并对任何其他当事人由于上述信赖的结果不负责任。

(4)各行已对借款人进行了有关贷款和资信情况的调查和评估,并确定作出这项贷款是适当和谨慎的。除本合同明确规定以外,代理行没有责任向任何银行提供与借款人有关的信用或其他情报,不论这些情报是在拨付贷款之前或之后得到的。

(5)代理行应立即A.向各行传送其收到借款人给各行或要求各行采取某项行动的每份通知或其他文件;B.在收到第7.1条的所有文件时,通知各银行;C.在收到第7.2条的所有文件时通知各银行;D.将收到的各银行的全部票据转交该行;E.将根据第6.1条递交代理行的任何文件副本转交各银行。代理行应尽快将根据第8.1条和8.2条收到的文件副本转交各行。

(6)代理行没有责任询问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或票据项下的义务。但是,代理行应立即向各银行通知收到的有关违约事件的通知,或由于通知或时间届满,或由于两者而构成违约的事件。

(7)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代理行没义务向任何银行说明由于它或它的附属机构贷款而收到的金额或其利润,代理行及其附属机构得向借款人贷款,接受借款人存款,并与借款人进行各种一般的经营活动。

(8)根据本合同,代理行可将各行任何票据持有人的任何请求、许可或同意视为是决定性的,并对任何后手持有人有拘束力,除非或直到向代理行通知转让或让与。

(9)代理行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辞职,以书面通知各行和借款人,多数贷款权银行也可以说明理由或不说明理由地通知代理行予以撤换。在作出上述任何一种通知时,多数贷款权银行有权指定一个接替的代理行。如果在作了上述通知的30天内接替的代理行没有被指定或没有接受这种指定,则已卸任的代理行可以指定一接替的代理行。这种指定的代理行其综合资本和盈余至少有________万美元或与其相等的其他外币,或者是这种银行的一个附属机构。接替的代理行一经接受指定为代理行,应接替并被赋予卸任的代理行的一切权利、权力、特权和责任。卸任代理行应被解除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尽管卸任的代理行辞职或被撤换,本条的各项规定,对在它根据本合同作为代理行时的作为或不作为应继续有效。

13.2 偿付的约定事项

各行应按其各自决定的份额按比例补偿代理行在执行代理职责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果代理行需要在支付贷款之前支付上述费用,则按该行各自的贷款承若确定;如在此之后,则按其在这个时候保持的贷款金额确定。

13.3 代理人未收到的资金

(1)除非在本合同的付款到期日之前代理行已经收到借款人的书面通知,借款人在该日不打算全部支付,否则代理行可以推定借款人在到期日已经支付,并据此推定,代理行可以在该支付日向各行提供与该行推定应支付部分相等的金额。如果借款人事实上并未支付代理行,一经各行要求,应立即偿付代理行提供的金额,连同从支付之日起(包括该日在内)到偿付之日(不包括该日在内)的利息。由代理行确定的年利率是代理行提供的____ 同业银行市场的该日美元存款的隔日利率。

(2)代理行在支付之日应有权推定各行(但已经向代理行发出相反通知,代理行在支付前已收到该通知的银行除外)已经按照第2.3条向代理行提供资金,根据上述推定,代理行可以把相当于所有银行各自贷款承诺总额的资金贷记入借款人。如果未发出上述通知的任何银行没根据第2.5条提供资金,,并且代理行已经将相当于该行贷款承诺的金额贷记入借款人按照第2.2条开立的帐户,代理行应有权根据其选择,立即向该行或借款人索还上述金额,以及从支付日起(包括支付日在内)到索还之日(不包括该日在内)上述金额的利息,代理行确定的年利率为代理行提供的________银行同业市场的该日美元存存款的隔日利率。

14.1 开办费:借款人应以美元立即偿还代理行代表借款人或经理行谈判、准备、签订本合同和票据以及有关银行贷款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上述费用应包括但不限于:印刷和复制费用,旅行和通讯费用,本合同规定的交易所附加的任何广告费以及代理行和各行特聘顾问和特聘的________律师的各项费用。

14.2 修改和强制执行费用:借款人应即以美元补偿代理行和各行由于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变更、谈判、准备或履行;任何违约事件,或保持或执行本合同或票据项下任何权利及与之有关的所有合理费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

其他费用:如果借款人在发出第2.2条所指的通知后没有在规定执行各项条件之时或之前执行第8条规定的各项条件,或用其他方式不履行其根据第2.2条不可撤销的承诺或到期应付而未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应付金额;或者不是在支付利息日支付任何贷款的本金,借款人应以美元立即向各行支付所有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利差损失或清偿的费用,或使用获得的存款进行贷放的费用以拨付过期的金额或在作出支付的利息期内拨付该项贷款。

增加的费用:借款人应以美元即期向每家银行支付下述增加的费用:由上述银行确定因该银行的贷款或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和已收或应收金额的减少部分,以及因法律、条例或条约的公布、变化或解释,或由于该行遵守任何政府*命令、要求或请求(不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而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已收或应收金额的减少部分。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产生于(1)任何税款的征收或变更,(但不是以该银行或其贷款分行净所得计算并由该行总行或贷款分行所在地征收的任何税款,以及第6.1条所指的任何税款的征收或变更)(2)对该行准备金、专门存款的征税或变更,或对该银行资产、负债或其帐上存款或贷款的类似要求的任何上述费用或减少。

15.1 法律的选择:本合同受________法律的管辖,并据此释义和解释。

15.2 管辖权:(1)借款人同意凡与本合同或任何票据有关的诉讼或审理程序都可以在________法院提起并执行;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接受各该法院管辖,不可撤销地指定

________信箱(该信箱在________设有办事处,位于________街,)作为其收受任何上述诉讼或审理程序送达的传票或其他法律传唤的代理人。该信箱应根据本合同将传票或传唤按本合同通知规定的地址,用挂号邮件邮寄送达借款人。

(2)借款人并同意,可以在________地或可以找到借款人或其任何财产的任何其他管辖地的法院,提起上述诉讼或审理程序及执行,并不可撤销地接受上述法院管辖。

(3)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放弃就本合同或票据有关的任何诉讼或审理程序不受在

________国________地法院或任何其他国家或管辖地法院的管辖,在判决前后不受扣押及执行的所有豁免权,并同意在有关任何上述诉讼或审理程序时不提起或不主张任何豁免权。

(4)借款人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不可撤销地放弃对现在或以后在________法院提起的、以任何方式与本合同或票据有关的诉讼或审理程序指定的审判地点提出异议,对在上述法院提起的诉讼,不可撤销地放弃以出庭不便为理由而提出的请求。

(1)根据第14条规定需要偿付的费用,如果原来是以美元以外的货币支付时,借款人同意应以相当于美元的金额偿还,即发生上述费用的人,根据正常的银行程序,在原费用支出之日以上述其他货币购买美元所应支付的金额(在升水和兑换费用之后)。借款人并同意,根据第4.2条,上述金额应付的利息应根据其金额以美元计算。

(2)根据本合同或票据,借款人对于任何到期金额的义务,尽管以任何其他货币支付,应仅以美元计算的金额履行,即在代理行或上述银行根据正常的银行手续,于收到上述支付款项之后的银行工作日立即以其他货币购买的金额(在升水和兑换费用之后)履行。如果,购买的以美元计的金额不足原来到期日的金额,借款人同意以美元支付为赔偿上述不足金额所必需的上述附加金额。借款人没有因这种支付而解除的债务应作为单独和独立的债务到期,并在本合同规定解除之前应继续充分有效。

15.4 票据的替换:在票据丢失、被窃或被毁,借款人收到合理的可以满意的补偿或担保的情况下;或者在票据残缺不全,票据持有人在向借款人出示该残损票据时,借款人应自付费用签署并递交一份新的票据,注明支付日期和相同的本金金额以代替丢失、被窃、被毁或残损票据。

15.5 通知: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所有通知应按照本合同,采用电传、电报或派人送交的书面通知。用传真发送或航空邮递,先付邮资。上述所有通知应递送到附录1指定的收受人的电传号或________号或地址,或上述收受人通知的其他当事人的号码或地址,所有上述通知应在收到时有效。

15.6 补救和弃权:代理行或任何银行没有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应视为放弃或损害上述权利。单一地或部分地行使上述权利应不排除以任何其他方式行使或进一步行使上述权利或其他权利。除非以书面形式表示,否则上述权利的放弃应属无效。上述任何权利的放弃不能视为本合同任何其他它权利的放弃。

15.7 变更:本合同只能由当事人书面签字文件变更。

15.8 转让:(1)本合同对借款人、代理行和各行及其各自继承者和受让人的利益有约束力。但是,如果代理行以及所有银行没有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能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2)各行得在任何时候让与或转让其在任何票据或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但是,任何银行都不得以根据任何管辖地的公司法或票据法需要登记的形式或方式作出上述让与或转让。借款人应根据任何银行的请求,签署并递交为让与或转让发生充分效力所必需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该银行应签署和递交的以换取该银行持有的票据的新票据。如果任何银行让与或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则本合同中所指各行,就其各自利益而言,应指各被转让权利和义务的银行和个人。

15.9 代理行或任何银行的每一决定,在没有明显错误时,应是最终的,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15.10 借款人在第6.1条、6.2条和14条项下的义务,在偿还贷款、取消票据及终止银行和代理行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仍然有效。

15.11 语言____有关本合同提交的每份文件均应为英文,或应附有英文译本,由必须提交上文件述的当事人确认为完整和准确。

15.12 条款的可分割性:本合同中任何管辖区禁止或不能执行的任何条款就该管辖区而言,在上述禁止或不能执行限度内无效,并不使合同的其他条款无效,或者影响该条款在任何其他管辖区内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15.13 副本:本合同可以签署任何数量的副本,所有上述副本合起来应视为构成同一合同。

15.14 术语的统一性:本合同包括关于标的事项的当事人之间的全部合同,并取代所有口头陈述和以前的书面文件。

双方于合同开端所述日期在________正式签署和交付本合同,以资证明。

3.借款人证明书格式(略)

4.借款人律师意见书(略)

5.代理行及各行特聘的当地律师意见书(略)

6.代理行的张票接受格式。

借款合同:借款抵押合同范本

抵押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欠乙方货款(或贷款)________元暂时不能偿还,甲方为担保还款,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条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和价值 1.名称:__________。 2.数量:__________。 3.价值:__________。 第二条 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 抵押物的清点、暂管和保险 1.清点:本合同生效后五天内,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检查抵押物的数量、质量,并列出清单,经核实无误后双方在清单上签名,加盖公章,以示认可。 2.暂管:抵押物仍由甲方负责暂管完整无损,一切仓储及其它管理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3.保险:在合同生效后五天内,甲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仓库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后的财产过户给乙方。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则从保险公司直接取得全部赔偿金作为归还所欠款的一部分。 第四条 抵押物在抵押期限内的销售和监督 1.抵押物的销售,仍由甲方负责,甲方应组织人员积极推销,并将所销售的货款直接交入乙方指定的帐户,作为偿还欠款本息的资金来源之一。 2.甲方在与需方签订供销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写明款项汇入______银行______分行______帐户,即乙方指定的帐户。甲方在发货之前,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销售合同提交乙方审,在外地签订的销售合同,应及时将合同副本或影印件提交甲方审定后方可发货。 3.甲方每月应向乙方提供财务计划、物资库存、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经济资料,乙方认为必要时,有权进行检查抵押物的库存,销售情况以及与抵押物有关的帐目资料,甲方应给予协助。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1.甲方应保证是该抵押的合法所有权人,今后如因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 2.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应将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原始单证、票据交给乙方。 3.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遗失、毁损,甲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十五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 4.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甲方如违反前款规定,乙方有权立即暂管抵押物,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通知书后三天内,将抵押物交给乙方,逾期不交者,乙方可依法向______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5.甲方如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无效,乙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第六条 抵押物的处分、处分方式和还款项的使用顺序 1.本合同期满,甲方尚不能还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权向______人民法院申请处分抵押物。 2.抵押物处分方式和程序由________人民法院裁定。 3.抵押物的价格由______市物价局作价。 4.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接下列顺序使用。 第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第二:缴纳抵押物的税金。 第三:偿还欠乙方贷款的税金。 如扣除以上款项,尚有余额,应全部交还甲方。如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仍不足以抵还欠款本息者。乙方仍可根据原借款合同向债务人追索欠款。 第七条 其它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经______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2.当甲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实际困难无法如期偿清贷款本息、要求延长抵押期限者,经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审查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和作为本合同书的附件,可以延长抵押期限。 3.本合同系经______市公证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任何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直接向______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副本一式____份,送______等有关单位各留存一份。 抵押人:____________(章)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签字)代表人:____________(签字)

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借款人:_________住所(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贷款人:_________住所(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借款人因_________公路建设项目,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_________万元,期限为_________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1.1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1.1.1 “银行营业日”指贷款人所在地法定工作日。1.1.2 “结息日”指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1.1.3 “借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借用贷款的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1.1.4 “贷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发放、管理贷款的银行,包括经办贷款和实施账户监管的银行。1.1.5 “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1条提取贷款的期间,包括推迟提款的期间。1.1.6 “还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7条归还贷款的期间,包括贷款展期的期间。1.1.7 “宽限期”指允许借款人迟延履行义务而不视为违约的期间。1.1.8 “项目”指_________公路。1.1.9 “建设期”指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完工之日。1.1.10 “经营期”指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开始至运营期结束。1.1.11 “完工”指竣工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项目交付使用。1.1.12 “成本超支”指项目建设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支出和流动资金支出)超支。1.1.13 “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1.1.14 “项目资本金”指在_________公路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非债务性资金。1.1.15 “担保性文件”指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履行而签署的保函、保证、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1.2 本合同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与保证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2.2 所建项目已经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公路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书等所有应该取得的政府批准文件;2.3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下的批准其借款的文件、担保性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2.4 本合同项下_________万元的项目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2.5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的其他建设资金的贷款方及其他资金出资方的资金承诺书;2.6 在总投资中单列百分之_________的预备费用于应付意外事件及物价上涨可能引起的成本超支;2.7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与借款人其他债务处于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8 在谈判、签署、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2.9 目前无重大经济纠纷发生。第三条 贷款3.1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的贷款。3.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只能用于_________公路项目建设。3.3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借款人姓名/名称:【**】

点融平台ID:【】地址:【】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点融平台ID:【】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居间服务方: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1、居间服务方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上海市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运营  网站、APP以及其他通过电子形式提供的操作环境(以下简称“点融平台”,本协议中凡提及点融平台,所指向的权利义务主体均系居间服务方),通过点融平台为注册用户提供网络借贷信息居间服务。
2、借款人和出借人均已在点融平台注册,本协议使用借款人和出借人事先已充分阅读并认可的点融平台提供的借款协议样本。
3、借款人具有合法的借款需求,出借人自愿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出借人以本协议为依据与借款人形成真实、合法、有效的债权。
借款人和出借人基于平等自愿原则,通过点融平台就有关借款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守:

借款开始日: 出借人子账户划付本协议项下借款本金至借款人子账户之日;为本协议之目的,子账户指由存管行为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居间服务方及其他服务方等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开立的子账户(以下简称“子账户”),存管行指为点融平台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即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存管行”)
借款到期日: 借款开始后的第【】个自然月的借款开始日当日,节假日不顺延(如当月不存在该借款开始日的,则应为当月的最后一日)
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     □按月付息,按期还本□其他约定方式:【】
还款日: 自第【】个月起每【】自然月的借款开始日当日,节假日不顺延(如当月不存在该借款开始日的,则应为当月的最后一日)

1、出借人在同意向借款人出借相应款项时,一并同意存管行在本协议生效时将其子账户内等额于本协议项下的借款本金总额的资金直接划付至借款人子账户。具体而言,出借人委托并授权存管行将其在子账户中的借款本金划付至借款人的子账户。存管行将借款本金划转至借款人的子账户后,即视为借款人已经收到借款款项。

2、借款人同意在借款成功后按照《点融平台借款人费用表》或借款人签署的其他协议所列之标准向居间服务方及其他服务方支付居间服务费及第三方服务费,并同意存管行从其子账户中将前述费用划付至居间服务方及其他服务方子账户内。

1、如因本协议项下借款设定的担保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向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或备案后方始生效的,出借人特此授权居间服务方善意指定的同一借款项目中的某一出借人(以下简称“指定人士”)代为签署登记或备案所需法律文件及其补充或修改文件,或按登记部门要求的格式范本签署并提交所需法律文件。同时,出借人同意授权指定人士作为其代理人以上述法律文件代为办理相关登记或备案手续,以使担保产生法律效力。该等代理人仅作为相关登记证明文件或备案文件中表面记载的担保权人,担保物权仍由出借人享有,但是出借人明确知晓该等登记或备案手续并不一定可以使得出借人获得担保物权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为免疑义,出借人特此授权居间服务方在其认为合适和需要时更换该等指定人士并办理一切必要的手续。
2、借款人和出借人同意并确认自愿并不可撤销的接受指定人士签署与担保相关的全部法律文件之约束,且指定人士受托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持有或保管质押物或保证金等)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后果均由相应委托方(包括出借人)自行承担。

1、借款人承诺将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按期足额通过点融平台履行向出借人的还款义务,并授权存管行将其子账户内的资金直接划付至出借人的子账户内以履行偿付义务(以下简称“正常还款”)。
2、在正常还款情况下,借款人的最后一期还款必须包含全部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所有根据本协议产生的其他费用等。
3、出借人同意并认可,其出借的借款本金金额为对应借款人同一借款项目中的一部分,如借款人在该借款项目下的全部还款不足以完全偿还该借款项目下与所有出借人签署的《借款协议》项下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等借款人应付全部款项的,出借人同意在扣除居间服务费、《点融平台出借人费用表》中列示的其他费用(如有)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催收服务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诉讼费及执行费用等)后,与同一借款项目中其他出借人各自按照其出借款项的比例收取还款。
4、出借人同意存管行按照《点融平台出借人费用表》所列之标准在借款成功后从出借人的子账户内将居间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如有)划付至相关各方子账户内。

1、借款人知晓并同意出借人于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可能将其享有的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不特定的第三人,且转让次数无限定。
2、出借人通过点融平台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出借人委托居间服务方以信件、邮件或短信等任何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本协议各方同意该债权转让自居间服务方受托发送的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对借款人发生法律效力。
3、本协议各方认可并同意,出借人通过点融平台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的,本协议项下对应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债权受让人,包括但不限于主张罚息、利息、解除合同等权利;在债权转让生效之日起,本协议下出借人的相应权利义务由债权受让人承担,本协议对债权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且借款人对于任何该等转让在此明确给予事先同意,出借人向任何债权受让人转让本协议下的权利义务无须另行获得借款人的同意。就借款人而言,未经居间服务方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本协议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本协议各方确认与本协议相关的各类文件及/或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可选用邮寄或电子任一方式进行送达。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协议各方确认其注册点融平台用户时提交的身份证或企业注册证记载的地址为有效的送达地址;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协议各方确认其注册点融平台用户时预留的传真号、电话号码、电子信箱、微信号码等为有效的送达地址。
2、为便于人民法院诉讼文书及时送达,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借款人和出借人分别确认本条第1款确定的其各自的送达地址(包括其注册点融平台用户时提交的身份证或企业注册证记载的地址,以及其注册点融平台用户时预留的传真号、电话号码、电子信箱、微信号码等)作为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的各个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程序)相关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并同意以电子方式或非电子方式送达。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的,借款人和出借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3、文件及/或通知递送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1)专人递送的,以专人递送交付对方之日为有效送达;
2)挂号信或特快专递(付清邮资)递送的,以实际送达之日为有效送达;
3)电子方式(其中包括传真、短信、邮件及微信类即时沟通工具等)递送的,以发出之时即为有效送达。
4、本协议各方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其联系信息,但应按本协议约定的送达方式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居间服务方送达变更通知。在变更通知送达其他方之前,其他方有权按照变更前的联系信息向该方送达文件及/或通知,并且无需在收到变更通知后再次向该方送达同样的文件及/或通知。
5、借款人或出借人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动的,变动方应于变动发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居间服务方。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借款人可在借款期间任何时候申请提前偿还全部剩余借款。如借款人通过点融平台申请提前还款的,点融平台在收到提前还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确定提前还款的具体情况并通知出借人。借款人同意按照《点融平台借款人费用表》之约定承担提前还款费用。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本金的,应按实际借款期限计收利息。若实际借款期限小于一个自然月的(含一个自然月),则应当按照一个自然月计收利息;若实际借款期限为大于一个自然月的非整数倍的,则扣除自然月的整数倍后的其余天数的借款利息仍应当按天计算。

1、借款人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借款人未于本协议约定的还款日足额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视为借款人逾期。借款人未于本协议约定的还款日前足额还款、但于还款日之次日起算的4天内足额还款的,无需支付逾期罚息。若借款人在还款日之次日起算的4天内未足额还款的,则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并向出借人支付逾期罚息,直至借款人还清全部本金、利息及罚息之日止。逾期罚息计算期间,逾期本金的正常利息不停止计算。  罚息总额 = 逾期本息总额×对应罚息利率×逾期天数。

2、当前述罚息、与借款利息和居间服务方收取的平台服务费合并计算达到综合年化36%后,超出部分的罚息停止计收。

3、若借款人逾期支付任何一期还款,居间服务方即有权将借款人计入黑名单,并通过点融平台黑名单公示包括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及逾期记录等情况。同时,点融平台有权将借款人的逾期记录通报行业协会或相关合作方,以计入行业协会或其他合作方建立并公示的信用记录以及国家和地方的公民征信系统。因此产生的一切相关法律责任及后果概由借款人自负,与居间服务方无涉。

(1)借款人在此确认并承诺其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或以就签订并履行本协议获得充分、完整、合法、有效的授权。
(2)借款人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借款人在此确认并承诺其为合法设立及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任何中国法院判决宣告其破产或资不抵债(或类似情形),亦不存在针对借款人破产或资不抵债(或类似情形)的未决程序,并没有任何第三方将要启动上述程序;没有就清算借款人或其财产或其它资产的任何主要部分而指定接管人、管理人或清算委员会(或类似性质的其它人员);借款人有能力在债务到期时履行偿还义务,并且其资产足以抵偿其全部的债务。
(3)借款人承诺并保证其借款用于真实且合法的借款项目,且向出借人及点融平台提交的一切文本、图文、个人信息、融资信息、在其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等资料和信息等均为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完整,不存在虚假信息或隐瞒。若借款人违反本协议任何约定,点融平台有权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本协议及有关条款对借款人的信息和资料予以合理的披露。
(4)借款人承诺借款用途为:【】。借款人承诺并保证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将获得的借款用于任何违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等),以及前述借款用途之外的其他任何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出借或权益出借、房地产、彩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借款人违反该承诺的,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并要求借款人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借款人若有违法行为的,居间服务方有权立即向公安等司法机关举报。
(5)借款人在此确认并承诺借款项目真实、合法,其不会虚构、夸大借款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不会隐瞒借款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不会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不会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不会通过故意变换身份等任何形式或方法进行欺诈借款。
(6)借款人在此保证并承诺其已经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其所有债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尚未偿还的借款信息,并将就该等信息的不时更新及时通知点融平台。因借款人拒绝提供相关借款信息或隐瞒、遗漏、误报、或未及时告知该等借款信息引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均应当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7)借款人在此保证并承诺且其不会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借款项目进行重复借款;亦不得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借款项目的信息。
(8)借款人在此保证并承诺其已经阅读并了解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办法》等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承诺其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9)借款人在此确认其知晓并保证,若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其在点融平台举借债务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点融平台以及其他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举借债务的合计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若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在点融平台举借债务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点融平台以及其他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举借债务的合计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10)借款人承诺任何发自于其注册时提供的移动电话号码的内容均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11)借款人承诺向出借人及点融平台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12)借款人承诺确保其自身具有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还款。

(1)出借人在此确认并承诺其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或以就签订并履行本协议获得充分、完整、合法、有效的授权。
(2)出借人在此承诺并保证:出借人为点融平台注册用户并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保持点融平台注册用户身份,其对本协议所涉的借款具有完全的支配能力,且该等资金为出借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如果第三人对资金归属、合法性问题发生争议,由出借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责任。在该等争议解决(以取得生效的判决、裁决或行政命令、通知为标志)之前,居间服务方有权根据政府机关、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出具且生效的法律文件拒绝向出借人支付居间服务方代其领受的相关款项。
(3)出借人在此承诺通过本协议所获得的收益自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4)出借人在此确认并承诺其具备出借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出借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了解本协议项下借款项目的借贷风险并且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并且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5)出借人承诺不会利用点融平台进行信用卡套现、洗钱、欺诈、非法集资或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否则应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6)出借人同意并承诺,本协议项下出借人提供的信息均应在提供给本协议其他各方的同时提供给居间服务方,并且提供的各项信息等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
(7)出借人承诺任何发自于出借人注册时提供的移动电话号码所发送的内容均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1)本协议各方在此确认并同意,借款人和出借人通过其点融平台用户信息和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或存管行子账户采取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结果和法律责任归属于双方本身。
(2)本协议各方在此确认并同意,出借人和借款人授权和委托居间服务方/点融平台根据本协议所采取的全部行动和措施的法律结果和法律责任均归属于出借人和借款人本人;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任何情形下,居间服务方/点融平台不是本协议项下任何借款或债务的债务人或需要以其自有资金偿还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借款或债务的主体。居间服务方/点融平台亦不是本协议项下担保的担保人或需要以其自有资金承担本协议项下的担保责任的主体。
(3)本协议各方在此确认并同意,就点融平台所公示的交易信息而言,居间服务方/点融平台并不是特定交易的参与方,居间服务方仅通过点融平台根据交易参与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公示,并不对信息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作出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基于交易产生的任何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申请、交易确认、出借本金和出借收益支付等纠纷,与居间服务方/点融平台没有任何法律上或合同上的关联。
(4)因借款人未能根据本协议的约定通知或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或其他事项而导致出借人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应当由借款人和出借人依法承担,居间服务方/点融平台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条 信息的使用与保护

1、信息隐藏。各方在此确认,为保护出借人/借款人隐私而对出借人/借款人真实身份在本协议项下的隐藏/部分隐藏,并不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本协议的有效性产生任何影响,各方也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
2、信息披露。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于出借人而言,居间服务方将按照其与出借人之间签订的《点融平台注册协议》和《点融平台出借人服务协议》(包括前述协议有效修订和补充)及本协议的约定使用、披露其各项信息、资料;对于借款人而言,除按照居间服务方与借款人签订的《点融平台注册协议》和《点融平台借款人服务协议》(包括前述协议有效修订和补充)及本协议的约定使用、披露借款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配合出借人行使本协议项下各权利,向出借人提供借款人之各项信息、资料等。
3、信息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在此承诺妥善保管自己的平台用户信息,并应当自行承担因在点融平台的注册用户名和密码、子账户密码等用户信息和子账户信息丢失、泄露或允许他人使用所产生的后果。通过出借人/借款人在点融平台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而在其用户名下的任何操作均视为由出借人/借款人本人的操作并代表出借人/借款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出借人/借款人受该等操作项下签署的各项法律文件之约束,对此出借人、借款人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提出抗辩或异议。

1、本协议出借人及借款人均应严格履行协议义务,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使对方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催收服务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诉讼费及执行费用等。
2、若出现如下任何一种情况,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借款本息自动提前到期,借款人应立即按照本协议约定清偿本协议项下尚未偿付的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及根据本协议产生的其他全部费用:
1)借款人信息发生重大变动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未书面通知居间服务方的;
2)借款人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承诺及保证的;
3)借款人因任何原因于本协议约定的首个借款还款日或付息日即发生全部或部分逾期还款或逾期付息的;
4)借款人因任何原因全部或部分逾期支付任何一期还款或利息或任何其他应付款项超过四天的;
5)借款人出现不接听电话并或拒收书面催款通知,或在催收过程中拒绝承认欠款等居间服务方单方认定恶意行为的;
6)借款人被宣告失踪、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状态、被刑事监禁、或发生重大疾病、重大事故等可能危及本协议项下借款安全的情况;
7)借款人涉及或即将涉及重大诉讼及/或仲裁程序以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8)借款人转移资产,有逃避债务之嫌疑的;以及
9)借款人或者担保人的资信情况或还借款能力出现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承担负债、丧失/即将丧失全部或者部分还款来源、社会评价降低等)可能影响其还款或担保能力,或可能致使出借人或居间服务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遭受损失的情况的。
3、借款人的还款均应按照如下顺序清偿:
1)根据本协议产生的除本款(2)-(6)项之外的其他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居间服务费[、第三方费用]及本协议约定的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相关费用;

1、为便于通过法律程序集中维护出借人权益,出借人均同意在其权益受到实质损害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逾期还款、借款人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承诺、担保方未履行担保义务及/或违反协议约定或承诺、其他责任方违反相关协议约定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之规定使得出借人遭受实质损害等),将本协议项下全部债权无偿且无条件自动转让给居间服务方、或根据出借人委托居间服务方与第三方催收服务商(以下简称“第三方服务商”)签署的催收服务协议转让给第三方服务商,由居间服务方/第三方服务商统一向责任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担保方及其他责任方等)进行追索,并委托居间服务方/第三方服务商向责任方发送债权转让通知或其他相关通知材料。居间服务方有权选择在其认为合适时,将本协议项下债权经书面通知出借人后重新转让还给出借人。出借人收到居间服务方/第三方服务商书面通知后有权自行向责任方进行债权的追索,居间服务方应当配合提供出借人为实现债权合理及必要的所需文件。出借人自行承担债权追索产生的一切费用、法律责任及结果。
2、出借人同意并认可,其出借的借款本金金额为对应借款人同一借款项目中的一部分,经追索实现的债权款项应当全额支付至居间服务方的子账户,并在扣除居间服务费、《点融平台出借人费用表》中列示的其他费用(如有)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催收服务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诉讼费及执行费用等)后,由存管行负责向出借人子账户划付。如经追索实现的债权不足以偿还借款人同一借款项目中与所有出借人签署的《借款协议》项下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等应付全部款项的,出借人同意存管行在扣除全部相关居间服务费、《点融平台出借人费用表》中列示的其他费用(如有)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相关费用后,与借款人同一借款项目中其他出借人各自按照其出借款项的比例收取还款。

第十三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签订地及实际履行地为上海市黄浦区。
2、本协议的签订、履行、终止、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如发生争议的,由协议履行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1、一旦本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履行或延期履行,任何一方都将可以暂停履行本协议,但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交不可抗力事件的详细情况及有效证据。如果上述不可抗力的影响未能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三十天内消除,且协议各方未能就本协议协商一致达成变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一方向其他各方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解除,但协议的解除并不能豁免借款人的还款责任及以及相关方在协议解除时已经发生的违约责任。
2、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使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已不可能。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政策变化、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3、鉴于互联网之特殊性质,不可抗力亦包括下列影响互联网正常运行之情形: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之重大影响;因政府管制而造成之暂时关闭;病毒侵袭。

1、无论本协议是否已终止,各方应对本协议及本协议下的内容(以下统称为“保密信息”)进行严格保密。除经其他方的事先书面同意,或根据适用之有关法律、法规、司法程序的要求,或协议一方关联公司上市地的要求必须向第三方披露,或本协议另行约定外,接收保密信息的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2、以下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a) 有书面证据表明接收信息一方先前已通过第三方以合法方式知悉的任何信息;(b) 非因接收信息方的过错(包括因为对本协议的任何违反)而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或(c) 接收信息一方于接收信息后从另一途径合法获得的信息。
3、接收信息一方可将保密信息透露给其有必要知晓相关保密信息的雇员、代理人、其所聘请的专业人士或合作伙伴(以下称“代表”),但接收信息一方应确保上述代表遵循本协议项下的保密条款。
4、尽管有本协议其它规定,本第十五条规定的效力不受本协议中止或者终止的影响。

第十六条 条款的独立性

若本协议的部分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者无法实施时,本协议中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1、本协议采用点击确认、勾选、电子签章或其他类似方式签署的电子合同方式生成,并于本协议项下出借人借款本金划付至借款人的子账户之日起生效。借款人与出借人均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用户名、密码等用户信息,通过前述方式订立的电子合同对合同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借款人与出借人不得以用户名及登陆密码等用户信息被盗用或任何其他理由否认已订立的协议的效力或不按照该等协议履行相关义务。
2、本协议在点融平台保留存档,协议各方均认可本协议约定的签署方式与电子合同形式以及存档协议的法律效力,并受其约束。各方在此确认并同意以在点融平台保留存档的协议版本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文件或电子信息应作为本协议有关事项的终局证明。
3、本协议取代各方先前就本协议的主题事项所达成的所有口头和书面的约定和承诺。本协议与在本协议签署前点融平台公布的其他文件或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4、受限于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与规定及其不时更新和修订,协议各方同意居间服务方根据情况不时对本协议版本进行变更及修改,并同意按照更新版本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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