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另起炉灶怎么去找证据?

金总和尹总是在一次展览会上结识的,二人沟通想要合作,聊着聊着发现在不同的圈子里竟然同时认识张总这位老大哥,后由张总为二人背书,遂建立合伙关系,共同开办一家高端口腔门诊。

金总是做医疗器械包装行业的,创办的有一家生产医用输液袋的公司,尹总是口腔医师出身,曾在一家民营连锁口腔医院从事管理岗位,正巧刚离职想要自己创业,虽然金总不懂口腔行业,但考虑到二人都是医疗行业,又有共同的老友背书,于是一拍即合决定合伙创业。

二人简单约定,金总出资200万,占股87.5%,尹总出25万,占股12.5%,重大事项二人商量共同决策,日常经营性事务都交由尹总全权负责。

自创品牌开新店,万事开头难,但好在有尹总这位行业老兵坐镇,事无巨细亲自把关,门诊开业第一年,生意很红火。到了年终核算,发现投资回报率已超200%,金总非常开心,跟尹总提出说开分店的事。

但是尹总对跟金总合伙再开店的事感到犹豫,他找到我进行咨询,希望我帮他出出主意。

原来在这一年的合伙过程中,金总几乎一直是甩手掌柜的角色,除了安排一位财务对他汇报,其他一应事项都是由尹总在操劳,年终分红他分走大头,每月工资也拿得跟尹总一个数,这让尹总觉得不公平,他有另起炉灶的想法,但又苦于自己资金不足,所以有些纠结。

其实类似金总、尹总这样合伙的案例屡见不鲜,只是有的还还来不及再谈第二年怎么合伙,在第一年的试水中就已经宣告失败。而金总、尹总是幸运的也是成功的,他们在第一年就收回了投资,但是因为当初的股权分配确实存在问题,所以第二年还能否合伙成功,被打上了大大的问号。

在组织金总、尹总坦诚沟通后,我给出了如下几条建议:

1、从对事业整体贡献值和对人才依赖程度的角度出发,金总的贡献主要在于提供了项目的启动资金,而尹总则是项目成败的灵魂人物,如果没有尹总全力以赴投入经营管理,并且在技术服务上把关,门诊无法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取得如此良好收益,并且后续发展更加依赖的是尹总在时间、精力、经验上的投入,因此比较妥当的做法是重新界定二者的身份,金总作为投资人,而尹总作为创业者,金总占小股,尹总占大股,比如在第一家门诊,二者股权重新约定为尹总65%,金总35%,尹总再追加适当资金进入公司,可以以工资、奖金、分红等来抵扣。

2、再开第二家门诊,则严格按照创投规则来确定股权及出资,先对整体事业进行估值,按照估值来谈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和分红标准,金总只投资分红不参与经营,尹总作为CEO全职创业。

3、金总作为投资人,不在公司拿工资,前期拿的工资,从分红里扣除。

最终,金总,尹总采纳了我的建议,并在我的参与下,进一步明确了股权份额、出资比例、分红标准等一系列责权利的界定,并重新签署了新的创业合伙协议。

金总算了账,觉得按照新的规则来合伙,自己有的赚,尹总也打消了另立山头的想法,从此安心在这份事业里打拼,双方皆大欢喜。

其实不管是轻资产还是重资产的项目,都有适合它的合伙模式,比如同样是经营门店,有的门店创办一家所需要的投资就是两三千万,这种情况下发动员工来掏钱入股,每位员工出个三万五万的,对员工而言,是一笔不小的投资,对公司而言则是杯水车薪,那么这种就可以采用经营合伙模式。

经营合伙模式通常是员工不出资,不拿实股,但是共享增量,在具体的机制设计过程中,也可以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将限制性股权结合进来,股权的主体先放在门店,预留升级的通道,根据员工的表现,股权可以一路置换到公司,这样就可以让员工得到除了分红收益以外的股权增值收益。万一公司哪天上市了呢,拥有原始股的员工,得到的回报可能就是十倍、百倍了。

而轻资产的项目,适用的合伙模式也非常多,比如创业合伙模式,创投合伙模式等,最好都是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未来的发展战略,量身定制,方最有效。

所以,如果你还没有合伙人,建议早日开始寻找合伙人;如果你的合伙人想要离开单干,而你非常看重他,那千万不要随便散伙,还是有办法挽救的。

近期有朋友在分答上向我提问,说:合伙人退出时,当时投的钱怎么处理?我现在统一回答一下。

首先,如果你们章程里面有约定或者协议里面有约定,按照你们协议的约定处理。但现实情况是很多人在协议里面或章程里面对于合伙人退伙是没有约定的,那怎么来处理呢?

根据公平的原则,退伙的时候公司大概有三种情形:一种是公司盈利;二是公司不盈利或持平;三是公司亏损。对于这三种情形,我们可以分别来处理。如果公司盈利,我们可以按照投资加上每年的固定回报来退还退股方的股份,也可以采取对公司的股价进行估值,退还相应的股份比例。如果亏损还要让对方承担相应的损失。持平的话可以按照原股退回。

特别强调一点股东退股,作为别的股东是没有义务强制被收购退股方的股份的,公司也没有义务。他可以找到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股份,这是要格外注意的。通过这样的问答,我想引出在协议里面怎么约定股东之间退股的问题。按照我们操作的手法,有以下五个要点:

第一、双方可以约定在两年或者三年初创期股东是不能退股的,这样约定有效。退股的时候可以按照相应的年限,比如:你在这三年不能退股,第一年退股只能退还70%的股份;第二年退股只能退还80%的股份;第三年可以全部退还。当你没有达到约定的时间,退还的股份肯定相应减少。还有可以约定,创始人在里边是不能退股的,因为公司的经营完全是依靠创始人,如果创始人退股可以采取零价收购的方式。

第二、可以约定退股的时候有一个年限。比如说三年以后允许退股,退股的时候再约定上面提到的公司盈利、持平、亏损,以财物账目为准,这是第二种情形。

第三、可以约定能不能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股份,这个约定也是有效的。因为《公司法》里面有个基本的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如果你们约定不得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股份,这样约定是有效的。因为考虑到有限公司里面的人和性加资和性。

第四、还可以约定要转让股份必须提前多少天。比如两个月或三个月告知其他股东,让其他股东有一个充足的准备时间,这也是可以约定的。

第五、可以约定在公司亏损期,也就是财物状况不好的时期是不允许退股的,或者在公司经营的旺季也不允许退股,就是可以对你们双方不准退股的情形做一些较为详细的约定。

综上,合伙人退股时,投资款怎么处理我的回答,如果大家在生活中有股权的问题,也欢迎大家在我的「分答」上进行提问,我也会及时回答大家的问题,谢谢大家!

创业本身就不易, 中途有合伙人要退出这事发生咋办?很多人说,不可能,都是好兄弟,怎么可能走呢!

说个很残酷的事实,一个公司从小到大,合伙人离开是个大概率事件,翻遍几个国家上市公司的团队名单,几乎所有的公司都经历过合伙人离开的事情,或迟或早。所以不要讳疾忌医,应该正确面对这个事情。

前段时间娱乐圈的王宝强离婚事件,科技圈的冯大辉离职事件,刷遍朋友圈,前面的事不太懂,后面的关注多一些,根据高少星发的公号文章说,就是fenng在丁香园做了六年CTO,公司高管还进了董事会,最近离职了,有一些股份公司想回购,但是价格没谈拢,加上一些沟通和误解,导致各种撕逼事件,因为文章删了具体细节也不确定,只是抽象出一个问题,就是一直以来合伙人退出然后翻脸的事情时有发生,而且有可能对各方对公司都会造成非常大的影响,轻则品牌受损,重则业务一蹶不振。

这个得分提前准备事后解决来讨论

合伙人退出既然是个大概率事件, 在合伙之前,大家就应该先把协议先写明白。

下面列了合伙协议的标配条款(主要参考:郑明龙律师的文章《干货:创业团队的合伙协议怎么签?》

合伙背景很容易被忽略,但这恰恰是最基础的部分。阐述合作背景,是对合伙人之间据以合作的资源整合分析,是合伙人之间各自的角色定位和对项目的贡献的梳理过程。

创业项目是合伙事业的载体,开工之前,总得把要做什么事情,做成什么什么样搞明白,包括项目类型、经营范围、领域、定位、运营模式、项目推进计划、发展愿景等。

出资方式。法律规定的出资方式包括资金,土地、厂房等不动产,汽车等各种动产,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知识产权权益。创业实践中,有些人是以技术、特定劳务或特定资源出资。创业实践中得通过条款进行技术处理,进行合法化。

出资期限。出资期限包括资金到位,动产和不动产权利转移,在创业团队中,常见的转移是知识产权权益转移。出资方式及到位期限,得明确约定,确保合伙人的合作资源同步到位,保证创业项目的顺利推进。

在做股权结构时,都必须要考虑到股权激励池、未来融资及引进新合伙人的股权代持。所以,在股权比例条款中,不能做常规约定,对于有代持情况的,应予以特别明确。

在合伙人之间决定共同创业的那一刻,应该都对彼此分工有明确的认识和界定,但还是要通过书面的方式固定下来,谁是CEO、CTO、COO,要确定下来。明确分工的重要性还在于直接关系合伙人在项目的职责。

这是很重要的条款,其意义不言而喻。盈亏还是得说清楚,包括盈利怎么分享,亏损怎么承担,其中的原则、规则和流程,应先小人后君子。

对于需要拿薪资的合伙人,还是要做具体约定。

创业团队的财务一般都是很不规范,没有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但还是要规范资金保管、支出、记账和监督。

合伙人依法享有法定的股东权利,这点是毋庸置疑。但创业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其决策和表决权,必须不同,必须引入分歧表决规则。创业团队需要核心,在创业项目及团队重大事项表决方面,应当赋予CEO及其重要甚至一票通过和否决权。

设定相关的股权成熟机制。

创业项目在融资时,肯定要稀释股份,一般而言,创始人的股权都是按股权比例平等稀释,但也有不作平等稀释的情况,也有股份代持的特殊情况。因此,对于股权稀释,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具体安排。

一般的合伙人协议,容易忽略对创业项目的保护问题。创业团队在创业过程中,很容易因为各种分歧,而导致合伙人分崩离析,部分合伙人退出,带走创业积累的技术、知识、经验和模式,另起炉灶。

为防止这种情况出现,我一般要求创业团队在合伙协议中,必须有加入保密、竞业限制、同业禁止、全身心投入和商业模式保护条款。商业模式保护条款比较少见,在美国,商业模式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并没有包括商业模式。但法律未列入保护范围,不意味着不可约定。即对创业项目的商业模式进行明确约定,谁要是另起炉灶或泄密,就得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13、股权转让、退伙和吸收入伙

为保证创业项目的稳定性,一般禁止合伙人对外转让股份。创业过程中,部分合伙人因各种原因退出,及因项目需要引进新的合伙人,都是很正常,但合伙人的退出及入伙必须要讲好规则,否则,对项目的影响是非常大,甚至是致命的。这里,就必须对退伙的准许事由、退伙流程,吸收入伙条件、表决和流程,都必须进行详尽的约定。

清算条款也很重要,创业项目固然想要成功,但也得考虑可能存在的失败的情况,对创业失败后合伙事业、财产的清算流程和规则进行约定,特别是对于创业过程中取得的知识产权成果的清算,尤为重要。

事后解决:股份回购/股权落实

如果以上这些事前没列明白,那这个就要费点心思了。首先,如果公司还不太大,离开的合伙人要是对股权不太在意, 留给还在奋斗的兄弟们那最好了,还在的兄弟们道一声谢谢。如果公司发展的有一定规模了, 股权相对值钱了, 这个可能就需要大家坐下来商量一下了, 一般来说也有两种解决方案,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按一个价格回购股份, 另外一个解决方案就是股权落实(股权如何落实到个人)。Fenng与丁香园的矛盾主要因为限制性股票回购和参照估值的意见不统一,知乎楠爷也写了篇文章《闲话限制性股票回购:为什么按照上一轮估值回购不靠谱》,为什么说公司一般不会按照上一轮估值回购,其实原因很简单,在公司没有IPO或者并购之前,所有的估值都是不被市场广泛承认的,我举个例子吧:

小A在2012年获得行权资格,按照当时公司估值1000万美元拿到了公司限制性股票,2014年,公司C轮估值到了4亿美元,2016年行业不景气,公司发生了巨大的困难,小A也不太顺心,想离职,此时公司也想对外融资,但是估值已经跌到了1亿美元,那我们试想一下,小A离职的时候,公司会以四亿美元估值回购他的股票么?这显然不可能。这是个制度性问题,如果我们只看到公司当前估值相当于上一轮涨了三倍就要答应这个回购条件,那么未来公司估值下跌,公司股东和在持股的员工损失只会更大。我们很多人看问题,只看到自己的利益诉求,看不到公司在统筹这个事情上的难度和不可操作性。

再说上市公司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去年股灾之后,很多上市公司推出了员工激励计划和期权计划,但正式授予的时候,股价比当时定的期权价还要低,使得很多公司的激励计划直接流产。员工都不傻,不会高于市价参加激励计划,那么公司为什么还要以上一轮估值回购呢?上市公司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制期内回购,都是原始价格回购,直接注销的,从未听过按照上市公司某个时间的市值回购员工股票的,这不合理,也无法操作。

所以,讨论员工的股权回购,用上一轮估值是不合理的,也没法操作,如果非要说有什么建议,我的建议就是,在足够好的工资+业绩奖金机制的基础上谈限制性股票,基本不要考虑期权。目前看,行权成本,行权周期,限制条件和纳税,对于一个普通人来说,毫无意义,如果以显著低于行业标准的工资+奖金,只是为了期权,毫无意义。

合伙人离开一些不能做的事儿

在合伙人离开的时候,当事人双方有些事情尽量不要去做。

不要把一些还没谈好的事情公开

不要去公开吐槽或者抱怨

不要去讲一些公司战略层面的机密信息

本着“好聚好散”的原则,以上对于事情的处理并没有什么帮助,且可能激化矛盾,对公司和两方本人带来不利的舆论影响。而且在一些关键时间点, 大家都处于一个很敏感的状态, 很多无意的动作可能都会被曲解或者误解,所以最好还是尽量少做动作。

亲兄弟,明算账, 才是真兄弟。合伙创业的初衷肯定是志同道合、互相认可,但是创业道路避免不了发生态度不合、合伙人离开的情况,各位创业者还需理性看待,做好事前的准备,想好事后的预案都是有必要的,失去了一个合伙人还能再招,如果因为大家利益矛盾,互相伤害, 甚至公开撕逼那就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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