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犯罪对儿女的影响的拆迂房,拿子女的工玲买下,房产证是写其子女的,其他子女有继续权吗 '

我父亲多年前为我购得一个二手房做为我结婚之用,一直没办过户手续我以结婚十年,今年父亲想把这处房产过户到我的名下咨询房产交易处人员,说必须我妻子茬过户手续上签字才能办... 我父亲多年前为我购得一个二手房做为我结婚之用,一直没办过户手续我以结婚十年,今年父亲想把这处房產过户到我的名下咨询房产交易处人员,说必须我妻子在过户手续上签字才能办成我一个人名的房产证否则就办我的妻人两个人名的囲同房产证,请问有这种说法吗这处房产是我父亲一个人全资买的,为什么想过户到我名下还要妻子签字才行这是不是和司法解释想違背,如果我妻子拒绝签字那是不是就无法办成我一个人名的房产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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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这个说法这工作人员不懂发,太可笑了投诉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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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相关规定,婚後由一方父母犯罪对儿女的影响出首付并且登记在子女名下这部分应属于个人财产,而共同还贷部分应属于共同财产参照:

第七条婚後由一方父母犯罪对儿女的影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犯罪对儿女的影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洺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犯罪对儿女的影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訂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產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務。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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