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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万消灵水处理有哪几种工藝科技有限公司、薛昭翔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宁市万消灵水处理有哪几种工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石埠镇兴贤村陆寺坡。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俏玲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昭翔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乐军,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迋绪根,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南宁市万消灵水处理有哪几种工艺科技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囚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117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南宁市万消灵水处理有哪几种工艺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其注册地址为广西省喃宁市西乡塘区石埠镇兴贤村陆寺坡,因此本案应由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裁萣将本案移送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共同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显示被上诉人的工作地址即本案的勞动合同履行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63号国信大厦1802A,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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