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离婚时约定了双方偿还债務的部分,前妻已偿还完自己的部分此笔欠款不在前妻负责的范围内,是否仍需要承担责任
2.08年一审、终审法院最终都已判决前妻偿还夲金2000元,前妻当时已按时还了本金为什么执行局还要多收前妻7000元利息?
3,89年的法院民事调解书上明明裁定的“利息月息好还是年息好为0.015%計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05年法院直接说是文字上有误从新裁定“利息月息好还是年息好按1.5%计算”,这点程序上是否失误这是100倍的差距呀!!!
4,如需承担责任逾期利息应该怎样算?欠条上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只有另一张限期还款凭条写了“如果逾期未还,每天按總金额的10%罚款偿还”这句话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到底应该怎样计算逾期利息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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