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执民字第7594号之六
(2014)杭蕭执民字第7102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邵某某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哈尔滨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杭州市延安路****。
被执行人施志根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组织機构代码住所地杭州,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市心南路**>
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杭州市住所地杭州市蕭山区宁围镇宁税社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杭萧商初字第4944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杭萧商特字第86号、(2013)杭萧执民字第7594-2号民事裁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邵某某仅受偿3000000元余款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变卖被执行人杭州施强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税村总建筑面积为14408.32平方米的房屋(其中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为14311.14平方米,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为97.18平方米)、室内装修及面積为9057.33平方米的土地(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8307.34平方米另其中4733.3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有效期至2015年6月15日止、357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有效期至2021年2月4日圵)和附属物以及被执行人杭州曼格森酒店有限公司的相关装修及设施设备一批。2017年4月13日竞买人杭州唐邦塑胶有限公司以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杭州施强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税村总建筑面积为14408.32平方米的房屋(其中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为14311.14平方米,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为97.18平方米)、室内装修及面积为9057.33平方米的土地(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8307.34平方米另其中4733.3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有效期至2015年6月15日止、357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有效期至2021年2月4日止)和附属物[房屋产权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00×**8号,土地证号:杭萧国用(2004)字第08000**;内容详见浙众诚所评【2015】萧字第F0900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杭州唐邦塑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5843)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杭州唐邦塑胶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被执行人杭州曼格森酒店有限公司的相关装修及设施设备一批[内容详见杭萧资评报(2015)第10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归买受人杭州唐邦塑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5843)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杭州唐邦塑胶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杭州唐邦塑胶囿限公司应持本裁定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