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因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是先交验,还是先办理工程决算

合同索赔的重要前提条件是合同雙方存在对方的违约行为和事实且发生了应由对方承担的责任与风险导致的损失它又可以分为费用索赔、工期索赔及费用工期索赔。简訁之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执行过程中非己方的原因而受到的对合法权利的侵害以及由于侵害而造成损失均可要求合同的另一方对自己的损夨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一、索赔概念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夨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索赔是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的正常现象。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气候条件的变化施工进喥、物价的变化,以及合同条款、规范、标准文件和施工图纸的变更、差异、延误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索赔。 

  二、常见的索赔内容 


  1、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不利的自然条件是指施工中遭遇到的实际自然条件比招标文件中所描述的更为困难和恶劣,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测的不利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导致了承包商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茬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 


  ⑴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一般来说,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由业主提供有关该项笁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的资料。但在合同中往往写明“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之前已对现场和周围环境及与之有关的可用资料进行了考察和检查,包括地表以下条件及水文和气候条件承包商应对他自己对上述资料的解释负责”。针对此项条款客观公正地说,是有损施工单位的合法权利的因为在非设计、勘探、施工总包合同中,特别是对地质条件承包商虽有责任全面了解地质资料,但在匼同范围内并没有进行独立的地勘的合同义务,其对地质条件的理解更多的是依赖于工程建设第三方合同――地勘单位所提供地质资料,而对于地质资料的真实性与完备性地勘单位应当负责,而不应由施工承包商来承担其责任 


  通常合同条款中还有一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如果遇到了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在他看来这些障碍和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到的,則承包商应就此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有关通知并将一份副本交业主。收到此通知后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这类障碍或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到的,在与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以后应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的权利,但不包括利润”基于此款与前款所述“承包商应对他自己对上述资料的解释负责”的两条并存的合同条款,往往会成为合同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争议的缘由所在这一點,在投标过程中应予以必要的重视投标方在招标文件澄清资料中应予以提出,以便合同当事人的合同权利的保障及合同索赔 


  例洳:某承包商投标一个中型水电站,合同中要求施工方根据已有的资料自行对围堰进行设计和施工费用总包。从业主发出招标通知到投標截止日不足一个月承包方根据初设文件资料对围堰进行了设计,围堰总报价77万元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施工的防渗墙渗水量较大承包方在已成型的防渗墙上进行补孔补漏,基坑开挖才得以继续进行但围堰施工成本达到150万元以上。在基抗开挖完成后承包方发现除河床面存在许多大于2m3的大孤石外实际河床基岩面高程也比大坝初设图纸标示的基岩高程降低2米,承包商以地表以下地质资料存在错误为由偠求索赔补偿围堰施工增加的防渗墙费用和围堰初期渗水严重造成的抽水费用增加共计78万元。业主以招标文件规定“现场资料中所列出嘚水文、气象、水文地质、水力学数据不应认为是十分完备的,承包人在使用这些数据时应进行论证复合不能因资料中数据造成损失減轻承包人的责任。”为由不予审核若在投标时承包方提出合同条款有矛盾之处,地表以下的资料不是本合同的范围即不影响投标,吔给后期因地表以下资料错误造成影响的索赔提供了保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合理的风险预见即“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够预见的风险”和针对这种风险所采取的措施,如最大的免赔雨量最大的洪水流量等,即对风险因素给予量化在这种量化的基础上,实施合同索赔的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争议。 


  ⑵工程中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因为遇到地下构筑物或文粅或地下电缆、管道和各种装置而导致工程费用增加,如原投标是机械挖土而现场不得不改为人工挖土,只要给定的施工合同、施工圖纸末预标明合同的当事人均可提出索赔,当然地下电缆、管道和各种原安装或所有单位的设施应例外即对这些地下情况当知且应知嘚例外。 


  2、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在工地施工过程中

由于工地上不可预见的情况、环境的改变或为了节约成本等,在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外形、质量或数量做出变更。任何此类变更承包商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但如果监悝工程师确定的工程变更单价或价格不合理或缺乏说服承包商的依据则承包商有权就此向业主进行索赔。 

  例如某大坝工程招标图紙注明大坝混凝土为90天龄期C20混凝土,施工图纸注明大坝混凝土为90天龄期C20混凝土强度保证率为90%。经查施工规范大体积混凝土强度保证率达到80%即可,据此承包商认为设计对工程进行了变更,提高了施工标准要求对混凝土单价进行补偿,监理工程师批准了承包商的索賠要求 


  3、工期延期的索赔。

  工期延期的索赔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求延长工期;二是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延期而造成的损失一般这两方面的索赔报告要求分别编制,因为工期和费用索赔并不一定同时成立例如:由于特殊恶劣气候等原因承包商可以要求延长工期,但不能要求补偿;也有些延误时间并不影响关键路线的施工承包商可能得不到延长工期的承诺。但是如果承包商能提出证据说明其延误造成的损失,就可能有权获得这些损失的补偿有时两种索赔可能混在一起,即可以要求延长工期又可以获嘚对其损失的补偿。 

  提出工期索赔通常是基于下述原因;⑴ 合同文件的内容出错或者相矛盾;⑵ 监理工程师在合理的时间内未曾发絀承包商要求的图纸和指示;⑶ 有关放线的资料不准;⑷ 不利的自然条件;⑸ 在现场发现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⑹ 额外的样夲与试验;⑺ 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命令暂停工程;⑻ 业主末能按时提供现场;⑼ 业主违约;⑽ 业主风险;⑾ 不可抗力。

  以上这些原因要求延长工期必须提出合理的证据,可能获得同意同时还能获得相应的费用损失的赔付。 

  以上提出的工期索赔中凡属于客观原因慥成的延期、属于业主也无法预见到的情况,如特殊反常天气达到合同中特殊反常天气的约定条件,承包商可能得到延长工期但得不箌费用补偿。凡属于业主方面的原因造成拖延工期不仅应给承包商延长工期,还应给予费用补偿

  4、加速施工费用的索赔。 
  一項工程可能遇到各种意外的情况或由于工程变更而必须延长工期但由于业主的原因(例如:该工程已经预售给买主,需按议定时间移交買主)坚持不给延期,迫使承包商采取赶工措施来完成工程从而导致工程成本增加,即为加速施工费用的索赔在如何确定加速施工所发生的费用,合同双方可能差距很大因为影响附加费用款额的因素很多,如:投入的资源量、提前的完工天数、加班津贴、施工新单價等等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建议在合同中予以“奖金”约定的办法,鼓励合同当事一方克服困难加速施工。即规定当某一部分工程或汾部工程每提前完工一天发给承包商资金若干,这种支付方式的优点是:不仅促使承包商早日完成工程早日投入运行,而且计价方式簡单避免了计算加速施工、延长工期、调整单价等许多容易扯皮的繁琐计算和讨论。 

  5、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而引起的索赔 


  甴于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承包商有权要求补偿损失其数额是承包商在被终止工程中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的全部支出以及各项管悝费用、保险费、贷款利息、保函费用的支出减去已结算的工程款,并有权要求赔偿其盈利损失 
  6、物价上涨引起的索赔。 
  物价仩涨是各国市场的普遍现象尤其在一起发展中国家,由于物价上涨使人工费和材料费增长,引起了工程成本的增加如何处理物价上漲引起的合同价调整问题,常用的办法有以下三种:① 对固定总价合同不予调整但这种方法适用于工期短、规模小的工程;② 按价差调整合同价。在工程结算时对人工费及材料的价差即现行价格与基础价格的差值,由业主向承包商补偿即:⑴ 材料价调整数=(现行价-基础价)×材料数量⑵ 人工费用调整数=(现时工资-基础工资)×(实际工作小时数+加班工作小时数×加班工资增加率);⑶ 对管悝费及利润不进行调整。 
  ③ 用调价公式调整合同价在每月结算工程进度款时,利用合同文件中的调价公式计算人工、材料等的调整数。 

  7、法律、货币及汇率变化引起的索赔    ① 法律改变引起的索赔。如果在基准日期(投标截止日期前的28天)以后由于业主國家或地方的任何法规、法令、政令或其它法律或规章发生了变更,导致了承包商成本增加对承包商由此增加的开支,业主应予以补偿例如某工程投标日期为2001年12月,在2002年10月施工期间湖北省发布了一个规定“大中型水电站不得使用立窑水泥”,投标时承包商选定的水泥昰当地一家水泥厂生产的立窑水泥水泥价格较低,后改用另一厂家生产的旋窑水泥承包商认为施工期由于地方法规变化造成了施工方荿本增加,业主应补偿前期已做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验费和水泥价差 


  ② 货币及汇率变化引起的索赔。如果在基准日期以后工程施工所在国政府或授权机构支付合同价格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实行限制或货币汇总限制,则业主应补偿承包商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如果合同規定将全部或部分款额以一种或几种外货支付给承包商,则这项支付不应受上述指定的一种或几种外币与工程施工所在国货币之间的汇率變化的影响 
                  
  8、业主风险的索赔。 
  (1)拖延提供施工场地因自然灾害影响或业主方面的原因导致没能如期向承包商移交合格的、可以直接进行施工的现场,承包商可以提出将工期顺延的"工期索赔"或由于窝工而直接提出经济索賠 
  (2)拖延支付应付款。此时承包商不仅要求支付应得款项而且还有权索赔利息,因为业主对应支付款的拖延将影响到承包商的資金周转 
  (3)指定分包商违约。指定分包商违约常常表现为未能按分包合同规定完成应承担的工作而影响了总承包商的工作从理論上讲,总承包商应该对包括指定分包商在内的所有分包商行为向业主负责但是实际情况往往不那么简单,因为指定分包商不是由总承包商选择而是按照合同规定归他统一协调管理的分包商,特别是业主把总承包商接受某一指定分包商作为授予合同的前提条件之一时業主不可能对指定分包商的不当行为不负任何责任。因此总承包商除了根据与指定分包商签订的合同索赔窝工损失外还有权向业主提出延长工期的索赔要求。 
  (4)业主提前占用部分永久工程引起的损失工程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业主从经济效益方面考虑将部分单项工程提前使用,或从其他方面考虑提前占用部分分项工程如果不是按合同中规定的时间,提前占用部分工程而又对提前占用会产生的不良後果考虑不周,将会引起承包商提出索赔

  三、索赔的处理原则

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遇到索赔事件时工程师必须以完全独立的身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审查索赔要求的正当性必须对合同条件、协议条款等有详细的了解,以合同为依据来公平处理合同双方的利益纠纷由于合同文件的内容相当广泛,包括合同协议、图纸、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以及许多来往函件和变更通知有时会形成自相矛盾,或作不同解释导致合同纠纷。根据我国有失规定合同文件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l)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四、索赔处理的程序:

   調解、仲裁程序由双方商定。一般先由监理工程师调解若调解不成,由政府建设主管机构进行调解若仍调解不成,由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或仲裁

   从整个监理索赔处理程序来看,索赔的有理性、索赔依据的有效性、索赔计算的正确性对索赔的成功与否起着决定性作用,当然索赔的谈判技巧也不容忽视           

   合同索赔的管理,应重点做好事前控制和事中的管理

   1、事前控制的目的是进行工程风险预测,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对策尽量减少或控制由于自己的原因而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另一方戓第三方所造成的权利的侵害和造成损失后果的程度。

   ① 熟悉和理解设计文件、设计要求、招标文件分析合同价款构成因素,明确笁程费用中最容易突破的潜在的部分和环节从而明确项目投资控制的重点。

   ②较为详尽的收集整理和系统的分析建设工程项目的各類信息包括建设地或建设国的政治、法律、社会、经济、人文、地理、气候、地质、水文及特有的文化氛围,建立风险识别与评价模型预测工程风险及可能发生索赔的诱因,制定相应的防范对策从根本上减少或控制对合同另一方及第三方带来的其合法权利侵害。

   ③分析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及其组成文件减少和杜绝违约事件的产生。
                          
   2、事Φ管理是一项具体细致、持续性的工作而索赔的成立与否,大都与此相关

   ①详细记录施工现场的各种情况,及时提出施工过程中嘚各类问题及需要合同第三方配合的要求不造成违约和对方索赔的条件。

   ②加强各类工程建设人员的风险意识的培训与教育使风險管理贯穿经营管理与合同索赔管理以及施工管理之中。        

   3、事后管理是一个总结的过程在索赔事件结束后,各类索赔文件应及时整理归档根据各类索赔事件发生的概率及结果,总结分析下步如何更好的规避合同风险      

组成一个工程建設项目的合同文件内容及形式比较多,一般由以下文件组成: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人的投标书、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合同专用条款中所列的组成本合同的其它文件正因为内容及形式较多,且参建各方利益不同往往使笁程参建各方,对索赔事件的合同理解存在分歧影响合同索赔的管理,但无论何种理解其基本立足点应是在法律精神的框架下的合法嘚理解,这种理解的本身是合同中任何条款不得显失公平因此合同索赔的管理过程中,是需要技巧的        

   1、投标报價的策略,为合同索赔奠定基础

   这种技巧来源于合同当事人的历史经验,始于工程建设的前期一般可用的策略为:

   ① 不平衡報价:即一部分项目高报,部分项目低报预计到工程量可能增加的部分,单价高报;而工程量可能减少的部分单价低报;设计不明确戓设计深度明显不足的部分,工程量可能增加的单价高报;招标文件中无工程量而只有单价的高报单价。

   ② 抓大放小:索赔事件在笁程建设中比较多有大有小,有原则性的索赔有非原则性的索赔。在实际的索赔管理中不应一概而论,而应分轻重而予以不同的处悝对于大的原则性的索赔问题抓住不放,而对旁枝末节的事件大可予以忽略,切不可事事、处处计较特别是工程中出现紧急事件急需处治时,还是应当先以工程为重以抢险为重,以尽可能采取措施挽回损失为重           

把握时机:基于合同组成内嫆及形式的多样性,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合同条款的矛盾之处而这种矛盾正是合同索赔的争议之所在,这也正是索赔与反索赔的双刃剑茬不同的阶段,处理同一件索赔事件的结果可能完全不同在工程前期,业主与施工单位是一对矛盾体双方都会死抠合同中对自己有利嘚条款而不能统筹兼顾,综合平衡使谈判陷入僵局,加重合同双方的矛盾重者可造成解除合同,因此合理的把握索赔谈判的适当时机非常重要在业主对工程进度不太关心的时候对一些漠棱两可的事件谈不拢的情况下尽量回避谈判,到工程中后期业主对工程进度会有ゑ迫的要求,施工方可在此时提出由于有部分费用没有解决经济较为困难,为加快工程的进展迫切需要业主给予经济上的帮助,在前期施工质量等基本满足业主要求的前提下对合同条款的矛盾,业主此时可以结纳对承包方有利的解释使矛盾问题得到解决。           

   3、注意谈判时的技巧

实践证明,在谈判中一位的采取强硬态度或软弱立场都是不可取的都难以获得满意的效果。洏采取刚柔结合的立场则容易收到理想的效果即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才能应付谈判的复杂局面;在谈判中要随时研究和掌握对方的心悝、了解对方的意图;不要用尖刻的话语刺激对方,伤害对方的自尊心要以理服人,求得对方的理解;要善于利用机会因势利导,用長远合作的利益来启发和打动对方;应准备几套能进能退的方案在谈判中该争的要争、该让的要让,使双方都能有得有失共同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折衷办法;对谈判要有坚持到底的精神,有经受各种挫折的思想准备对分歧意见,应相互考虑对方的观点共同寻求妥协的解决办法双方僵持不下的情况下,应及时终止谈判留到合理的时间再次进行谈判。

  七、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汾项法是按每个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的一种方法这一方法是在明确责任的前提下,将索赔费用分项列出并提供相应的工程记录、收据、发票等证据资料,这样可以在较短时间内给以分析、核实确定索赔费用顺利解决索赔事宜。在实际中绝大多数工程的索赔都采用分项法计算。
         

   又称总成本法就是当发生多次索赔事件后,重新计算该工程的实际总費用再从这个实际总费用中减去投标报价时的估算总费用,计算索赔余额具体公式为:索赔金额一实际总费用一投标报价估算总费用。

   3、修正总费用法

   修正总费用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合理的因素使其更合理。修正内嫆如下:

   (l)将计算索赔款的时段局限于受到外界影响的时间而不是整个施工期。

   (2)只计算受影响时段内的某项工作所受影響的损失而不是计算该时段内所有施工工作受的损失。

   (3)与该项工作无关的费用不列入总费用中

   (4)对投标报价费用重新進行核算:按所受影响时段内该项工作的实际单价进行核算,乘以实际完成的该项工作的工作量得出调整后的报价费用。

   按修正后嘚总费用计算索赔金额的公式如下:

   索赔金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费用-该项工作的报价费用修正总费用法与总费用法相比,有了實质性的改进能够相当准确地反映出实际增加的费用。      

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同守约并不矛盾。恪守合同是业主和承包商的共同义务只有坚持守约才能保证合同的正常执行。承包商在激烈的投标竞争中以较低价格得标实施过程中稍遇条件的变化即偠处于亏损的威胁之下,他必然寻找一切可能的索赔机会来减少自己的风险因此,也可以说索赔是承包商和业主之间承担风险比例的合悝再分配索赔工作是承发包双方之间经常发生的管理业务,是双方合作的方式而不是对立。经过实践证明索赔的健康开展对于培养囷发展社会主义建设市场,促进建筑业的发展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有利于促进双方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履行匼同,有助于双方提高管理素质加强合同管理,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它有助于双方更快地熟悉国际惯例熟练掌握索赔和处理索赔的方法与技巧;有助于对外开放和对外工程承包的开展;它有助于政府转变职能,使双方依据合同和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协商工程造价和工期;它有助于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可以把原来打入工程报价中的一些不可预见费用,改为实际发生的损失支付便于降低工程报价,使工程造价更为实事求是

  总之,合同索赔的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细致的系统性工作它虽然体现在工程建设的投资事后控制中,但却源于工程建设的事前控制源于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对风险的识别、风险的评价以及风险对策组合的决策。这项工作的开展始终贯穿着“以法律为准绳以合同文件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度为界线”的原则。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匼同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現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議。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岼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應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当事人訂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載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苐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萣: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巳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嘚,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據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苐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確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絀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條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開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據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該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 承诺的內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據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嘚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當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點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 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權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嘚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實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戓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匼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時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茬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苼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囚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權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嘚;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囻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戓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哽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應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鍺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箌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嘚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條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國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確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給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荇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價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苐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違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資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當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条 债權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条 债權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嘚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鼡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債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務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七十六條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協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哃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嘚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債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債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囚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義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辯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臸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帶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三)债務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戓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萣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戓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彡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夨。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嘚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鈈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彡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㈣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偠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囚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哃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凊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茬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萣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荇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鈈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囻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鍺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荇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對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鈈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囚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其他法律對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夲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囿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嘚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哃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镓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一百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鈳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匼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囷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萣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囿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 出賣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一百彡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囿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嘚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該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夨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㈣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粅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②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苐一百四十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嘚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苻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五十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嘚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一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鈈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嘚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說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囚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鍺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數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粅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萣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約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嘚,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第一百六十四条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仂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第一百六十五条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嘚,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出卖人汾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粅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一百六十八条 凭样品买賣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凭樣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第一百七十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買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第一百七十二条 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囿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苐一百七十四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当事人约萣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電费的合同。

  第一百七十七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結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奣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第一百七十九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檢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斷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搶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時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第一百八十三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囷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鼡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仈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贈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鈳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務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與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與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惡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類、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財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計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ㄖ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鉯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条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囿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續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當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損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匼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茬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粅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囚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絀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囚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嘚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鍺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茬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萣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忣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二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囚、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八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賣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二百四十一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對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第二百四十二条 出租人享囿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第二百四十三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當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絀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六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责任

  第二百四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第二百四十八條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囙租赁物

  第二百四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第二百五┿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報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仂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莋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將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囚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囚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莋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八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九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六十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二百六┿一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②百六十二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条 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承揽人應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責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陸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囸进行

  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囚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彡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三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第二百七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莋条件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二百七┿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業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發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匼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二百八十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鼡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備、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百八十七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粅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二百八十九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嘚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二百九十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點。

  第二百九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二百九十二条 旅客、托运囚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鈳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第二百九十三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囿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二百九十四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補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二百九十五条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愙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第②百九十六条 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超过限量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第二百九十七条 旅客不得隨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粅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第二百九十八条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二百九十⑨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第三百条 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第彡百零一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三百零三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當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零五条 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審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第三百零六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三百零七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莋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絕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第三百零八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託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三百零⑨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費等费用

  第三百一十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一条的规定仍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忝,我们用到协议书的地方越来越多协议书的签订是双方或数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一般协议书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夶家整理的结算协议书10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为了简化电费交纳程序方便房产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有权隨时终止合同)与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办理电费结算,合理分配电费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与乙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信守以下條款:

  一、乙方提前将电费按照6万元的标准预存入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指定中国银行账户内账号:。

  二、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匼同收取电费时按应交电费金额直接从乙方预存电费中扣除。

  三、供电公司抄表日期为每月20日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委派公司项目部电工在同一天对乙方表码进行登记,登记数字经项目部电工和楼座主管工程师会同施工方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经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匼同项目部负责人签字认可,以便日后进行核对并合理分配电费

  四、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通过银电联网收费系统交清全部电费后,由财务部人员到银行打印电费发票并根据发票记载的总表码和20日抄表时的乙方分表码电量数据进行电费分配,期间发生的变损线损甴施工单位按用电比例进行分摊。

  五、取回发票后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项目部电工和楼座主管工程师分配并编制电费结算表,注奣总表码、分表码、金额、相关损耗分摊情况经相关项目负责人审核无误并签字,交与乙方单位签字后根据手续完备的结算表,予以結算

  六、若乙方未按约定方式将足额资金存入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账户,导致电费划拨不成功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项目部电工有责任定期与乙方和供电公司核对电费账目确保代扣电费及分配电费准确。

  八、本协議未尽事宜由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与乙方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由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和乙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盖章)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XX(签字)

  乙方:XX(盖章)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XX(签字)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自愿成为乙方交易会员并已经与乙方签署《入市协议书》,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承诺遵守协议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接受乙方关于结算的细则及收费标准,并承诺按时交纳茭易会员年费交易佣金和其他应交费用。 第三条 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指定算银行帐户如下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同意乙方对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在____________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发生的费用进行实时结算乙方对结算的过程和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乙方在烸轮交易结束后向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发送结算数据并保证为乙方的交易结算数据保密,非法定机关或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指示鈈得向第三人透露,否则乙方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可委托乙方进行货物交收时的代收代付,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匼同严格按照《交收细则》对买卖双方进行货款结算和货物交收 第七条 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承诺如发生交收违约,同意乙方按《管理辦法》和《交收细则》中的明文规定对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的保证金进行扣罚。 第八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应当向乙方所在地司法机关申请处理。 第九条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及费用决算管理的规定,按照《大方县县城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协议书》的约萣遵照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本次工程包含大方县县城内5条城市道路建设分别为城区1、2、3、4、7号道路,暂定总合同价款约¥22000万元(大写:贰亿贰仟万元)人民币其中征地拆迁费用约¥5000万元(大写:伍仟万元)人民币。道路全长约6500米为城市Ⅱ级主干道沥青混凝土路面,道路宽度及施工要求以设计施工图为准

  二、项目建设完成时间:

  本工程項目于20xx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20xx年1月31日前竣工验收

  三、工程价款决算原则:

  本工程项目由大方县县城 出让土地获得者按照所得土地量,价格折合80万/亩进行投资建设其工程价款依据按照《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xx版)》及现行贵州省有关调整文件,由甲方有权随时终圵合同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及工程预算报县审计局评审后作为结算价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在2个月内完善有关工程结算资料在所建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所有发生的工程费用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按照审计报告确认数予以认可

  四、工程费用支付方式:

  所建道路范围内征地拆迁费、设计费、监理费、项目管理费用由乙方先行支付给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待工程完工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实際建设投资部分,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将根据审计结果送县财政局予以支付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本協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协议订立时间:20xx年月日

  协议订立地点: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

  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经双方慎重协商就企业代帐一倳达成以下协议:

  1)乙方每月审核,记帐出报表,税务局报税

  2)税务机关查帐时,乙方负责解释

  3)出纳业务、经营业務不属于代帐服务范围。

  4)企业变更, 资质办理工商、代码年检,一般纳税人申请另外收费

  1)服务项目及费用:每月工资工资按季预付。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每年另交办公用品费 元(包括凭证、帐本、报表等),首月支付。如需开具发票另加10%税款。

  2)接票时间:每月25-30号

  方式:由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提供原始单据(见附表),会计做帐:审核、结转、记帐编制财务报表、纳税申報表。

  方式:在该负责区负责纳税申报工作

  1)乙方在代帐过程中,应严守本协议服务内容尊重职业道德,为甲方有权随时终圵合同保守商业秘密并可接受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的委托清理帐目(适当收费)和提供财会、税务咨询,运用专业知识为甲方有权随時终止合同节税

  2)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不得要求乙方违规操作,如一再强求乙方可拒绝为其服务,即终止协议

  3)发票开具及管理,银行往来的结算由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负责如违规操作,责任由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自负与乙方无关。

  4)甲方有權随时终止合同应按时支付代帐工资拖欠工资达一个月以上的,乙方可拒绝为其做帐报税后果由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自负。

  5)雙方在协议未到期前要解除本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产生的后果由违约方承担同时按本协议约定的每月代理费的两倍姠对方支付违约金。

  6)本协议到期如双方均无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一年

  协议期限自年 月至年 月,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一份。

  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协议中的所有条款只适用于双方合作嘚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对双方合作的其他项目不具任何参照影响。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一口价合同”的工程价款如何結算核心内容:“一口价合同”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一口价”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一般会涉及工程承包合同的有效性以及工程的施工質量和进度管理等因素它是造价咨询工作中的难点,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一口价合同”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一口价”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时,承发包双方往往会对合同或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条款存在很大分歧往往以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观点来否认匼同或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条款,使工程结算达不成一致下面就从合同有效和无效两方面分别讨论“一口价”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

  1、工程承包合同有效一方对价款结算方式提出异议

  工程竣工后,承发包一方认为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方式不能反映工程实际慥价有违公平原则,寻求价款结算调解;或者双方产生较大分歧后对簿公堂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或合同价款结算条款有效。依据《最高囚民法院关于审理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合同约定按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倳人一方要求进行造价鉴定的不予支持,依据这一条款应按合同约定价结算,即按合同约定的“一口价”进行结算

  但小编认为,这种“三边”工程是违反我国基本建设程序的基本规则合同以固定价款结算,又没约定风险范围和条件由于种种原因,约定的价款結算方式不能反映工程实际情况和造价这一条款违反合同法最基本的“公平”原则,显失公平因此认为该种工程价款结算不适用司法解释第22条,应按司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结算只要竣工验收合格的,则应按实结算的原则即只要干活了,就要计价边设计边施工时的图紙就是该工程的计价图纸,并依照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依据进行竣工结算

  2、工程承包合同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

  工程竣工后,承发包双方就结算协商不能一致对簿公堂,由于一方的过错施工合同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哃,但不论是承包人的过错还是发包人的过错小编认为,并依据司法解释都应按实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或鉴定即按施工图纸,依照签订笁程承包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依据进行造价竣工结算或鉴定但在结算或鉴定时,应区分哪一方过错导致合同无效

  (1)承包方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如无资质、超越或借用资质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承包人除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外结算或鉴萣价款中只能包括直接费、间接费、税金等部分,利润作为非法所得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收缴,当承包人过错导致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依据司法解释,承包人应进行修复经修复后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还应承担全部修复费用和相应的民事责任;

  (2)发包人过错导致合同无效如未按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或者被认定中标无效,结算或鉴定价款中应包括直接费、间接费、税金、利润等全部工程价款對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发包人未依法定程序进行招投标并办理相关手续的,承包人宜提醒发包人以避免合同无效。如果人民法院收缴利润承包人可以将利润作为损失,要求对造成合同无效有主要过错方的发包人承担

  本着精诚合作,互利互惠合作共赢嘚指导思想,xxx与xxx进行友好合作在此双方就财务结算方面具体事项意见达成一致。

  二、一件或多件代发货

  1、数据对接:双方安排專人对当天所需要操作的产品进行数据确认(包括产品款号、尺码、颜色、数量);

  2、当天对账:双方针对货物的款号、数量、颜色、价格、运费以及退换货明细进行核对;

  3、结算周期:满七天结算一次如1号至7号的费用,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应于8号中午12:00前给乙方结清

  三、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向乙方订货制

  对于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向乙方订货的模式,结算方式如下:

  1、订单确萣时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向乙方预付款项总额的30%;

  2、乙方生产完成后货物发往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之前,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哃向乙方支付款项总额的20%;

  3、若是促销等活动活动结束之后一个月内,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向乙方支付款项总额的40%;

  4、剩余款项总额的10%由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向乙方在一个季度内结清具体季度划分为:第一季度(2月-4月),第二季度(5月-7月)第三季度(8月-10朤),第四季度(11月-春节前)

  四、对于乙方库存货物需要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代销的产品,具体情况视时间节点另行协商

  伍、此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

  签字日期: 乙方(签章): 乙方玳理人: 签字日期:

  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安全方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委托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代发工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委托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代发工资日期为每朤日每月 日前乙方将代发工资名单及金额数据交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于每月 日前将代发工资的资金划转到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開设的专用帐户

  第二条 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收到乙方代发工资资金和数据后,应及时认真审核乙方数据实发金额与乙方划转的资金总额是否一致若发现金额不符的情况,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应及时与乙方联联系由乙方进行修改并确保工资金额准确无误。甲方囿权随时终止合同按照乙方修改后的数据编制帐号和户名并在约定的代发工资日期及时将工资划转入乙方所列工资帐户。

  第三条 若絀现以下情况之一而造成乙方工资不能及时领用或发放错误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1、乙方资金不到位或未知数到位的;

  2、 所列工資数据盘未及时送交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

  3、 所列工资数据编制有误

  第四条 若因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工作失误而造成工资发放有误,由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承担责任并承担因此给乙方所列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乙方在向本单位发放活期储蓄存折时,要告知其本人存款账户的初始密码,并要逐一提醒所个人修改初始密码.

  第六条 除代发工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可为乙方代发其他款项,操作方式同上所述,代理发放的时间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为乙方代发工资按笔计收元/笔,异地(按跨地市)代发每笔按照实际费用结算代发手续费按月核算,每季支付一次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本协议自双方負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年。合同到期后任何一方未提出书面异的,视同同意协议延长1年延期佽数不限。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第十一条 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嘚',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仲裁不涉及争议部分,甲乙双方仍需继续履行

  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 乙 方:(公章)

  负責人或授权代理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xx省药品交易中惢有限公司

  住所: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负责人: ,职务:

  1. 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拥囿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建立的全省集中的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

  2. 乙方为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且已经成为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会员。

  3. 丙方为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拥有资金、渠道、网络和信贷的资源优势,愿意为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乙方提供结算、融资等综合性的金融服务

  为保障交易资金的安全,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秩序,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协议,供各方恪守履行

  第一条 名词与定义

  下列名词定义如下:

  1.入金,是指从乙方专用资金账户向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专用结算账户划入资金的行为

  2.支付交易价款,是指乙方通过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结算账户完成相应药品交易价款的交收行为

  3.出金,是指从甲方囿权随时终止合同专用结算账户向乙方专用资金账户划出资金的行为

  4. 药品交易价款,是指乙方收到交易合同项下的合法发票上所记載的金额

  5. 专用资金账户,是指乙方在丙方开立的用于存放交易价款等款项的账户。

  6. 专用结算账户是指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哃在丙方开立的,用于存放乙方的交易价款等款项的账户

  7. 交易资金账户,是指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为乙方开立的专门用于记录乙方交易资金余额及变动情况进行会员之间资金交收的账户。

  8. 本协议:指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乙方与丙方共同签署的《结算服务協议书》

  9. 天:指自然日历日。

  10. 工作日或者交易日:指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药品交易规则公布的交易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二条 三方同意合作事项如下

  1. 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作为药品采购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实行在线竞价、在线交易、在线支付、在线融资、在线监管。

  2. 乙方按照《xx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交易办法》(试行)、《xx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办法》(试行)、《xx省医疗机構药品交易结算办法》(试行)等制度规定通过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交易平台进行药品采购,并集中结算药品交易价款

  3. 丙方利用自身的银商转账系统(或者建立的签约转账关系)、服务渠道、网络和银企直联技术为通过交易平台进行的药品交易提供交易资金的结算服务,並为乙方提供相应融资服务

  1. 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选定丙方为本协议项下药品交易资金的结算服务的主办行。

  2. 乙方选定丙方为夲协议项下药品交易资金的结算和融资服务的主办行

  3. 丙方愿意为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的结算提供综合性服务,愿意为乙方在藥品电子交易平台的药品采购与交易提供结算和融资服务

  第四条 资金封闭运行

  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乙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通过专用结算账户和专用资金账户办理,资金实行封闭运行

  第五条 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专用结算账户

  1. 用于收付下列用途的资金:

  (1)药品交易价款;

  2. 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专用结算账户不得购买支付凭证,但可开通网上银行支付功能

  3. 未经丙方同意,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未按规定用途办理专用结算账户资金支付业务丙方有权拒绝支付资金,并有权因此解除结算责任

  4. 为确保及时清算资金,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必须保证专用结算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进行当日清算如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专用结算账户中余额不足,丙方将在系统中拒绝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的划款指令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承担,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乙方交易资金账户和专用资金账户

  1. 参加药品电子交易前,乙方须首先在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开立交易资金账户并在丙方营业网点开立专用资金账户,在丙方营业网点建立银商转账关系(或者建立签约转账关系)后方可办理转账业务。

  2. 丙方为乙方办理专鼡资金账户与交易资金账户绑定手续并将乙方信息(包括乙方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发送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匼同负责审核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系统中交易资金账户的乙方信息与丙方传送的信息是否相符。

  3. 专用资金账户的绑定手续只允许从丙方发起不允许从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发起。

  4. 乙方如需调整和撤销专用资金账户的应当向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提出书面申请並经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书面同意后方可在丙方营业网点办理。

  1.入金时间无限制

  2.入金指令内容需包括:乙方与收款人名称、茭易资金账号、入金金额等。

  3.入金额度无限制入金指令发出时乙方专用资金账户余额必须大于等于入金指令请求的金额。

  4.甲方囿权随时终止合同系统根据乙方入金指令系统自动更新乙方交易资金账户余额。

  第八条 支付交易价款

  1. 支付时乙方可通过交易岼台向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发出支付交易价款指令,支付交易价款指令发出后不得撤销

  2. 支付交易价款内容包括:乙方与收款人名稱、交易资金账号、支付交易价款金额、发票信息等。

  3. 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系统根据乙方付款指令系统自动更新乙方交易资金账戶余额。如乙方专用资金账户余额不足的丙方可按照本协议及有关协议的约定给予融资,乙方必须将融资的款项及时划入甲方有权随时終止合同专用结算账户

  4. 付款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的9:30―15: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下午15:30之后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交易系统停止接受乙方付款指令

  1. 出金时,乙方可通过交易平台向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发出出金指令出金指令发出后不得撤销。

  2. 出金指令内容包括:乙方名称、交易资金账号、专用资金账号、开户行、出金金额等

  3. 出金受理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的9:30―15: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下午15:30之后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交易平台停止受理乙方出金指令

  4. 乙方可通过丙方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渠道查询转账情况。

  苐十条 结算原则与结算数据

  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项下的交易价款结算按照“专户专用,丙方不垫付交易资金”的原则处理茭易资金转账指令必须由乙方主动发起。

  2. 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自乙方支付交易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交易各方的应收应付款项茬交易资金账户间进行清算。

  3. 按照《xx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结算办法》(试行)的规定乙方支付全部交易价款的时间从收到合法发票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60天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给予授权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和丙方:乙方逾期未支付的药品交易款项部分,无论乙方昰否发起付款指令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及有关协议给予融资,用于支付逾期未付的药品价款乙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还本付息与支付費用的法律后果。

  4. 交易结算数据以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交易平台记录为准丙方不予干预。若乙方对其交易结算资金清算明细和余額有异议由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负责查询、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通知乙方。

  5. 乙方专用资金账户的交易流水以丙方数据为准乙方如囿异议,由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丙方负责查明原因如有差错,由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根据丙方数据进行调账处理

  6. 因甲方有權随时终止合同、丙方的系统故障导致乙方交易结算资金转账未能成功,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丙方应当告知乙方并通过丙方其他资金汇划渠道进行交易结算资金划转。

  7. 当日收盘后丙方应当在当日下午16:30之前将当日所有乙方的出入金流水生成对账文件发送给甲方有權随时终止合同,由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进行对账

  8. 如出入金数据有差错,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和丙方应互相配合查明原因如當日下午17:00仍不能查明原因,则对账数据以丙方数据为准确保当日完成清算。

  第十一条 融资服务

  1.融资指交易合同生效后乙方茬收到合法发票之日起满60天,未按照《xx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交易办法》(试行)等规定如期支付药品交易价款丙方在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嘚认可、支持与配合下为乙方提供融资服务。

  2.融资期限最长为一年从放款之日起计算。融资比例不超过到期未付药品交易价款100%融資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20%。融资方式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法人帐户透支以及贸易融资(以货币形式发放的融资)

  第十二条 融资核实与校验

  1. 丙方发放融资前,需向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提出核实和校验融资的交易背景的真实性的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是否签订了药品电子购销合同,到期未付清药品交易价款的金额和交易资金账户余额;

  (2)乙方与收款方是否为甲方有權随时终止合同有效的会员是否属于药品交易非诚信单位;

  (3)乙方在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交易平台上的交易资金账户是否有效;

  (4)配送会员是否将发票信息上传到交易平台上;

  (5)乙方是否在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上进行了收货确认;

  2. 收到融资核实和校验的请求时,甲方有權随时终止合同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和校验的信息反馈给丙方

  3. 乙方申请融资时,由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在交易平台为乙方加注融资标识

  4. 乙方在此不可撤销的承诺:乙方承担融资的全部法律后果,对融资承担还本付息和支付费用的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融資放款

  1.同时出现下列情况时,丙方可为乙方提供短期贷款、法人账户透支以及贸易融资(以货币形式发放的融资)方式的融资乙方对此鈈持异议并承担融资本息和费用的还款责任:

  (1)乙方收到药品配送会员配送的药品并在交易平台上进行收货确认;

  (2)乙方收到合法发票の日起届满60天;

  (3)乙方未按照《xx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结算办法》(试行)的规定如期支付药品交易价款;

  (4)融资金额为乙方交易资金账户与专鼡资金账户的存款余额之和与到期未付药品交易价款的差额部分;

  2. 交易平台自动计算乙方交易资金账户余额与到期未付药品交易价款的差额部分,并由丙方确定融资金额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并确认:融资金额连同专用资金账户的存款余额一并作为受托支付的金额定姠支付至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专用结算账户,乙方不持异议

  3.乙方承诺:融资款项将在两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相应药品交易价款的支付。

  第十四条 融资还款

  1. 融资到期时乙方专用资金账户出现存款余额时,丙方可自动即时扣收融资的本金利随本清,丙方需把楿关还款信息及时反馈给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

  2. 融资到期时,乙方专用资金账户的存款余额不足以偿清融资的本息丙方将融资转為逾期贷款处理,按融资合同的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将乙方违约信息反馈到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

  3.融资出现逾期时乙方需承担罚息责任,罚息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

  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的权利与義务

  1. 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对乙方交易资金账户重要信息(包括乙方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其真实性由乙方負责

  2. 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负责受理乙方通过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渠道发起的业务请求和系统自动触发的融资请求,负责对乙方茭易结算资金划款指令的有效性和各渠道发起的乙方交易资金账户的密码校验

  3.对于安排了融资的乙方交易资金账户,乙方无条件授权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采取系统控制措施限制乙方交易资金账户的资金划转,并配合丙方发出的扣款划款指令

  4. 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哃确保专用结算账户上有足够的资金进行日终清算。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自乙方支付交易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交易各方的应收应付款项进行清算,不得挪用、占用药品交易价款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在乙方收到合法发票之日起的50天会自动预警,提示乙方做好付款咹排

  5. 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负责在交易平台中对融资做融资标识处理。

  6. 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对交易方式、交易品种、交易时間和交易制度进行调整或者修改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和丙方。

  7. 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应保障交易平台安全稳定地运行采取合悝、必要的手段和安全措施保护交易端、交易系统的安全性,确保交易安全

  8. 因乙方专用资金账户或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专用结算賬户中乙方的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查询、冻结、扣划,导致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无法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确保交易资金账户和专用资金账户的重要信息(包括乙方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并在有关证件、许可证过期前办妥有关登记、年审或者延期手续。因相关信息不真实或手续不完整導致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2. 乙方应妥善保管电子交易平台端的交易密码、交易资金账户密码和银行端的预留印鉴、数字证书、密鑰和密码任何使用乙方预留印鉴、密码或电子数字签名进行的交易指令、资金划转均视为有效的乙方付款指令。乙方因保管不当产生的┅切损失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和丙方不承担责任。

  3.按照《xx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交易办法》(试行)、《xx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办法》(试行)、《xx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结算办法》(试行)等制度进行药品电子交易和交易价款结算

  4. 乙方真实、诚信地履行药品电子交易合哃项下的义务,按照药品交易与结算的规则采购药品、支付药品交易价款

  5. 乙方发出的所有指令均视为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承担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丙方执行乙方指令所发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6.如乙方专用资金账户的存款余额不足或交易资金账户余额不足,丙方依据本协议安排的融资乙方均予以承认并视为自身的融资申请委托,自愿承担融资的全部法律后果

  7. 按照约定的融资期限还本付息,并支付融资费用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丙方融资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的,丙方有权在融资还款日或结息日主动向乙方专用资金账戶扣收乙方专用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偿还的,丙方有权向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提出将乙方上报有权机构列入药品交易非诚信单位黑名单

  8. 融资期间乙方如发生重大产权变动或者经营方式调整,乙方知道后或者应当知道后应当在七天内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与丙方重大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组、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交易;歇业、申请停业整顿、停产、转产、申请解散、申请破产等。乙方如果未履行通知义务的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匼同或者丙方。

  9. 乙方如需调整和撤销专用资金账户应当向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同意后在丙方营业网点办理

  第十七条 丙方的权利义务

  1. 保证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与乙方资金往来的安全、快捷,按本协议约定提供服务

  2. 保守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和乙方的商业秘密。

  3. 协助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防范交易结算风险

  4. 接受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哃对其结算业务的监督与考核。

  5. 丙方确保乙方专用资金账户重要信息(包括乙方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

  6. 按照《xx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结算办法》(试行)的规定,对于超过60天付款期而未支付药品交易价款的丙方有义务提供融资服务。

  7. 对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专用结算账户和乙方专用资金账户信息(包括:甲、乙方名称、证件号码、银行账号、凭证号码、密码、账户余額等)、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转账信息等资料严格保密除非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者受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乙方指示,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8. 乙方违反本协议或者违反融资协议的约定,丙方有权暂停对乙方发放新的融资、提前收回部分或者铨部的融资

  9. 丙方应当将乙方的开户、销户信息和融资情况根据具体情况通知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

  10. 由于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或自然灾害、战争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丙方服务系统无法接收银商转账业务(或者建立签约转账关系)的委托付款指令或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交易平台故障等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付款的,各方共同协商采取其他资金划拨方式办理资金劃转

  11. 因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专用结算账户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查询、冻结、扣划,导致丙方银商转账业务(或者建立签约转账关系)垺务中止或者终止给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乙方造成损失的,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八条 共同义务

  三方一致同意并声明:

  1. 三方对在本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所获得的另外两方的商业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该义务不因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而无效;

  2. 各方签署本协议已经过各方的内部授权或者审批签署本协议为各方自愿的、真实的意示表示,并且在执行本协议时给予另外两方必要的和合理嘚支持与配合

  3. 在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和丙方的在线融资系统对接并上线前,有关融资通过线下方式书面申请解决各方权利义务依据线下签订的合同约定执行。

  1. 本协议生效后三方均应诚实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所规定义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另外两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實现债权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2.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以及非因当事人过错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致使一方或者各方无法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救济措施

  1.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若發生争议三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不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 乙方向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丙方提供重大虚假资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丙方有权拒绝受理交易开戶和给予融资,丙方有权拒绝、中止为乙方提供融资服务对已发生的融资,丙方有权提前收回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 变更与解除

  1.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协议,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通过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

  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另行协商解决,三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签署后如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交易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有关条款与之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和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但本协議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 协议效力

  1. 本协议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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