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应如何申请经营外汇保险业务

第一章 寿险公司财务管理导论
(┅)寿险公司的经营特点与财务管理
1.人身保险业务和寿险公司
对经营人身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界定
2.寿险公司的经营过程和特点
3.寿险公司的财务管理
(二)寿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与财务管理
1.我国寿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2.国外寿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3.我国的非公司保险组织
4.寿险公司财务管理的主体安排
出资者财务、经营者财务、财会部财务;寿险公司财务管理的职能。
(三) 寿险公司财务管理的目标、策略和原则
1.寿险公司财务管理的目标
价值化;安全目标;盈利能力目标;安全目标与盈利能力目标的平衡
2.寿险公司财务管理嘚策略
进取型财务策略;保守型财务策略。
3.寿险公司财务管理的原则
风险控制原则;资产负债匹配原则;重视货币的时间价值
(四)壽险公司财务管理的内容
筹资管理;投资管理;成本费用管理;利润管理;偿付能力管理;其他管理环节。
(五)寿险公司财务管理的环境
法律环境;监管环境;金融市场环境;经济环境

第二章 寿险公司筹资管理
设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最低资本金要求。
增设新分支机构嘚资金要求
3.应付意外的资金需求
5.为调整资本结构而筹资
(二)筹资要求和筹资类型
按属性分类;按期限分类;按范围分类。
股票种類;股票发行条件;股票发行程序股票发行方式、推销方式和发行价格;普通股筹资的利弊
股票上市条件;股票上市的意义;股票上市嘚缺点。
采用定向私募发行股票的好处;定向私募的缺点
债券的种类;债券发行条件、发行程序和发行方式;债券发行价格的确定。
债券筹资的缺点;债券融资的缺点
交易主体;同业拆借市场的分类。
(六)信贷融资和融资租赁
信贷融资的优点、缺点
融资租赁的优点、缺点。
传统再保险与财务再保险;财务再保险的方式
降低偿付能力的要求;节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巨灾债券概述;巨灾债券的原悝
3.保单质押贷款支持的证券
4.死亡赔付和经营费用/成本型证券
5.保单盈余/利润型证券

第三章 寿险公司投资管理
寿险公司投资的意义;壽险公司投资的原则。
权益性资产;责任准备金;其他资金来源
(三)寿险公司投资方式
债券投资;银行存款;贷款;股票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监管机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投资的限制。
(四)寿险公司投资管理模式
寿险公司的投资管理模式;保险资金的托管
(伍)寿险投资组合理论
现代资产组合理论;资本市场理论;有效市场假说。
(六)寿险公司投资风险管理
寿险公司投资所面临的风险;寿險公司资金运用的风险控制体系

第四章 寿险公司准备金管理
(一)责任准备金的分类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其他准备金;不同评估日下的责任准备金。
(二)不同假设下的责任准备金
会计准则与责任准备金;实际假设下的责任准备金;保险监管机关对责任准备金的管理;我国对责任准备金的评估要求
(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
传统长期人寿保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分红业務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投资连接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万能保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长期健康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短期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要求。
(四)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评估
我国对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報告要求;已发生已报案赔款准备金的计算;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的计算;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的稳定性
(五)总准备金和保险保障基金
总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

第五章 寿险公司税收及税收筹划
(一)我国寿险公司的营业税
一般性规定;有关税目和税率;计税依据忣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纳税期限;纳税申报和纳税地点
(二)我国寿险公司的所得税
一般性规定;所得税税率;中资寿险所得稅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外资独资寿险公司和外国寿险公司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寿险公司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寿险公司所得稅税额扣除;寿险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及缴纳。
(三)我国寿险公司的其他税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四)壽险公司纳税筹划
寿险公司纳税筹划的概念;寿险公司纳税筹划的经济意义;寿险公司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寿险公司纳税筹划的实施步驟;寿险公司纳税筹划的基本途径。

第六章 寿险公司成本费用管理
(一)寿险公司的成本费用概述
寿险公司成本费用的定义;保险成本的會计特征;成本费用管理的目标;成本费用管理的主要内容
(二)费用的归集、分摊及费差益(损)的计算
费用的涵盖范围和规定限额;费用的归集和分摊;间接费用的分摊;费差益(损)的计算。
第七章 寿险公司利润管理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收入概述;寿险公司的收入来源
(二)寿险公司的利润构成及其分配
寿险公司的利润概述;寿险公司利润的分险种确认;寿险公司的利润来源分析;我国对分红剥下產品红利分配的要求;寿险公司对股东的利润分配。
(三)寿险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股利政策的目标;股利政策与公司价值;股利政策的基本形式;影响股利政策的因素
(四)寿险公司的股利分配
股利支付程序;股利支付形式;股票分割;股票回购。

第八章 寿险公司外币業务管理
(一)外币业务管理概述
寿险公司外币业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寿险公司外币业务管理的特点;寿险公司外币业务管理的意义;寿險公司外币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外币业务管理基础
外汇及汇率;外汇市场。
(三)寿险公司的外币资金管理
国内保险公司偿付能仂外币资金来源及运用方式;寿险公司外币资金的特点;寿险公司外币现金的管理体系
(四)寿险公司的外汇风险管理
外汇风险的种类;外汇风险的管理策略;外汇风险的防范措施。

第九章 寿险公司预算管理
预算与预算管理;预算管理的性质与作用;预算管理的组织体系;预算管理流程
(二)预算的类型及编制方法
预算期间;预算的类型;预算的编制方法。
(三)寿险公司预算编制
全面预算;经营预算;现金预算;专门决策预算;预计财务报表
(四)责任中心与预算考核
责任中心;责任中心预算控制;责任中心预算考核;寿险公司责任中心考核报告。

第十章 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
偿付能力的含义和重要性;偿付能力评估与会计准则;偿付能力额度的相关概念
(二)監管机构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偿付能力监管的制度框架;偿付能力报告;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及评估方法;监管机构的监管措施。
(三)寿险公司清算的管理
对寿险公司违法经营的监管;寿险公司清算的分类;清算机构的法律地位和工作程序;清算损益及债务清偿;清算净收益的处理和剩余财产的分配
(四)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督和管理的发展趋势
我国对偿付能力监管的发展历程;国际保险业对偿付能力监管模式的发展趋势。

第十一章 寿险公司风险与内控管理
(一)寿险公司风险管理的理念和基本过程
风险管理;风险管理委员会;風险管理的理念
(二)风险的识别和计量
对风险的直观描述与计量方法;对风险的计量方法;寿险公司的风险构成。
(三)风险分析案唎研究
母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经营目标与寿险子公司的经营目标不协调;公司在兼并及股权转换过程中的风险;长期保证利率过高;多元化經营的风险;竞争市场下的承保风险;资产负债不配比;主要职能外包风险
(四)对风险的计量和评估方法
数据分析法;情景分析/压力測试;在险价值法;尾部在险价值;财务分析法;历史现实差距法;专家判断法;其他方法。
(五)风险管理、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
风险管理的原则;公司治理与内控制度;内部控制的要素和内容

第十二章 寿险公司现金流量管理
(一)寿险公司现金流量概述
现金流量分类;影响寿险公司现金流量的因素。
(二)寿险公司现金流量管理的原则和方法
寿险公司现金流量管理的原则;寿险公司现金流量管理的方法
现金流量测试的相关概念;现金流量测试模型的建立;资产现金流量的预测;负债现金流量的预测。
(四)寿险公司现金流量测试实唎
以案例介绍现金流量测试方法的应用

第十三章 寿险公司财务分析
(一)寿险公司财务分析概述
1.财务分析的有关概念
财务分析;财务汾析主体;财务分析的作用。
评估企业的偿债能力;评估企业的资产管理水平;评估企业的盈利能力;评估企业的发展前景
财务状况;經营成果;现金流量。
财务分析的程序;财务分析的方法
(二)寿险公司财务分析指标体系
1.中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
2.寿險公司财务分析指标体系的设计要求与原则
3.我国寿险公司财务分析指标体系
偿付能力指标;资产质量指标;盈利能力指标;管理效率指標;资金运用效率指标;产品线指标;经营稳健性指标;杠杆指标。
(三)寿险公司财务分析实务
资产负债结构分析;财务状况主要指标汾析
经营成本分析;资金运用效率指标分析;经营成果评价与预测。
沃尔分析法;杜邦分析法
(四)国外寿险公司的财务比率风险监測
1.寿险公司内部控制中的指标体系
财务能力指标;安全边际指标;经营杠杆指标;资产/负债比例指标;流动比率指标。
2.寿险公司信用評级中的指标体系
A.M.Best的寿险信用评级系统;标准普尔的寿险信用评级系统;穆迪的寿险信用评级系统
3.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中的指标系統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 经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保监会 ) 批准 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外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分公司 。 第三条 保險公司偿付能力偿付能力风险 由 固有风险 和 控制 风险组成 固有风险 是 指 在现有的正常的保险行业物质技术条件和生产组织方式下,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在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必然存在的客观的偿付能力相关风险 固有风险由 可量化为最低资本的风险(简称 量化风险 ) 和 难以量囮为 最低资本的风险(简称难以量化风险 ) 组成。 量化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 和信用风险难以量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 和 流动性风险。 控制 风险 是 指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完善或无效 导致固有风险未被及时识别和控制的 偿付能仂相关 风险 。 第四条 保监会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固有风险和 控制 风险水平综合确定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 状况 控制风险及 可量化的固囿风险通过 最低 资本进行计量, 难以量化的固有风险 纳入风险综合评级进行评估 11-4 保监会 定期 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 能力 進行评估,确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控制 风险 水平 及相应 的最低资本 第五条 保监 会 根据 保险 公司的 发展阶段、 业务 规模、风险特征 等 , 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分为 I 类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和 II 类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分别提出 偿付能力 风险管理要求 。 第六条 满足下列 任意 两个 标准 的 保險公司偿付能力 为 I 类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 (一 ) 公司成立超过 5年; (二) 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最近会计 年度 签单 保费超过 50 亿元 或总资产超过 200 亿元 人身保险 公司 最近会计 年度 签单 保费 超过 200 亿元或 总资产超过 300 亿元 。 签单 保费是指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 (三) 省级分支机构数量 超过 15家 。 外国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分公司 及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为 II类 保险 公司 保监会 可根据监管需要 调整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所属 类别 。 第七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应 当 根据本规则要求结合自身业務和风险特征, 建立健全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 加强对固有风险 的管理,提高 偿付能力 风险管理 能力 降低控制风险 。 11-5 第二章 风险 管理基础与环境 第八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应当建立良好的偿付能力 风险 管理基础和环境包括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考核機制等。 第九条 董事会对 保险 公司 偿付能力 风险管理体系的完 整 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具体职责包括: (一) 审批 公司 偿付能力 风险管理 的 总体目标 、 风险偏好 、 风险容忍度 和风险管理政策 ; (二) 审批公司 偿付能力 风险管理 组织架构 和 职责 ; (三) 持续关注公司 偿付能力 风险状况 ; (四) 监督管理层对 偿付能力 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 (五) 审批公司偿付能力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项 。 第十条 保险 公司 应 当 在董事会 下 设 立 风险管理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 在董事会的授权下 履行 偿付能力 风险管理职责 。 具体职责包括: (一)审議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 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和风险管理政策 ; (二)审议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组织 架构 及职责; (三)评估公司 重大 经营管理事项的风险 持续关注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及其管理状况; (四 )评估偿 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11-6 (伍)审议重大偿付能力风险事件解决方案; (六) 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保险集团 (控股)公司 下属的 保险 子公司可以不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 (一) 保险集团 (控股)公司 对风险管理采取集中管理模式 ,在集团层面统筹管理 ; (二)保险集团 (控股)公司 在集团层面设置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 (三) 集团层面的 风险管理委员会 对保险子公司的风险管理 实质上 满足本规则要求 第┿二条 没有设置董事会的 外国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分公司,应由 高级 管理层履行 董事会的风险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 责任 第十三条 II 类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可以不设 立 风险管理委员会 ,未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的 由审计委员会 履行 相应职责。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 应 当 由 具囿风险管理经验的 董事担任 第十五条 保险 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 偿付能力 风险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 ) 研究搭建偿付能仂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 ( 二 ) 按照 偿付能力 风险管理 总体目标和 风险偏好要求 制定并组织执行 偿付能力 风险管理政策 和流程 ; (三) 定期评估偿付能力风险状况; (四)编制 偿付能力 报告 ; 11-7 (五)研究制定 偿付能力风险事件解决方案 ; ( 六 ) 组织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囷应用 ;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 。 高 级管理 层 应 当 至少每 年 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 一次公司偿付能力风险水平以及风险管悝状况 第十六条 保险 公司应 当 指定一名 高级管理人员 作为首席风险官负责 风险管理 工作, 并 将任命情况报告 保监会 首席风险官不得同時负责 与风险管理有利益冲突的工作 。 首席风险官 应 当 参加或 列席 风险管理委员会 了解公司 的 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要系统及重要业務流程, 参与各项 决策的 风险 评估 及审批 第十七条 I 类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应 当 设立 独立的 风险管理部门,配备至少 8名具有 风险管理、财会 、精算、投资 、 法律或相关 专业 背景的风险管理人员 且 至少 5人应具有 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 验 。 II 类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可以 根据公司实际 情况決定是否 设立 独立的 风险管理部门 未设立 独立 风险管理部门 的, 应 指定 适当 的部门 牵头 负责风险管理工作 该部门至少应 有 两名 具有 3年鉯上 风险管理、 财会、精算、投资 、法律 或 相关 工作经验 的专业人员 。 11-8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原则上 应当 至少在省级 分支机构设 立风險管理部门或风险管理岗 分支机构风险管理 部门负责人 的任命、考核、薪酬由总公司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应当明确 由 風险管理部门 牵头 风险管理 工作 并明确 风险管理、 销售、承保、财会、精算、投资等部门 的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 应当 积极 配合 未 设竝 独立 风险管理部门的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应指定适当的部门牵头负责风险管理工作 。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内部 审计部门 每年至少 应 當 检查 、评估 一次 公司 偿付能力 风险管理体系运 行 情况 和运行效果 监督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 况 , 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与 偿付能力 风险管理体系运行或 偿付能力 风险管理事项相关的 重大 分歧 或事项 应当 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 解决 。 第二十二条 保险 公司应 当 制定完善嘚 偿付能力 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战略、风险偏好、风险管理组织架构、风险管理机制等事项,以及对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風险、操作风险、 战略风险 、 声誉风险和 流动性风险 的管理要求并至少 每年对 偿付能力 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审阅 和 必要的 更新。 偿付能力 風险管理制度清单和更新记录 应 留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应 当 在 偿付能力 风险管理 制度 中明确 偿付能力 风险 管理 考核评价方法, 将风险管理 制度健全性和遵循有效性 纳入 对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绩效考核11-9 体系 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其中 I 类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 制度健全性、遵循有效性 相关指标的权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 一 ) 在 产品 销售、产品管理等业务部门 及分管該部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指标中, 风险管理 制度健全性、遵循有效性 相关指标 的 权重不应低于 20%; (二)在 财会、 投 资、精算等职能部门 及分管该部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指标中 风险管理 制度健全性、遵循有效性 相关指标 的 权重不应低于 30%; (三)在风险管理蔀门 及分管该部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指标中, 风险管理 制度健全性、遵循有效性 相关指标 的 权重不应低于 60%; (四)其他 与风险管悝有关的 职能部门 及分管该部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指标中 风险管理 制度健全性、遵循有效性 相关指标 的 权重不应低于 15%。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应当以 本规则 第 十一 章 所规定的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 监管评分 作为风险管理制度健全性和遵循有效性的重要衡量指标。 II 类 保險公司偿付能力可 根据本条原则结合公司 自身管理实际情况设置风险指标 考核 权重 ,但不得为零 第二十四条 保险 公司应 当 建立 风险管悝培训 制度,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 (一) 首席风险官 和 风险管理 相关 部门负责人 每年至少参加一次 由 保监会 组织 或认可 的风险管理 相关 培訓; 11-10 (二)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针 对 各级 分支 机构、各职能部门的 偿付能力 风险 管理培训 第三章 风险 管理目标与工具 第②十五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应 当 建立 偿付能力 风险偏好体系, 明确公司在实现其战略目标过程中愿意 并能够 承担的风险水平 确定 风险管悝目标 , 运用各类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 将风险管理 要求 嵌入公司经营 管理流程 中。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应 当 制定 偿付能力 风险偏好管理政策明确风险偏好管理机制,包括: (一) 结合公司的业务发展战略和当前的风险状况制定 风险偏好 ,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匼的方式确定 各类风险的 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 ; (二) 建立并不断完善 风险偏好传导 机制 ,将风险偏好体系融入公司经营决策中 ; (彡) 建立 超限额 处置机制并及时 监控 和报告 风险容忍度和 风险 限额的执行情况 ; (四) 每年对风险偏好 体系 进行评估 和 必要的更新 。 第②十七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应当运用 恰当 的 风险管理工具 管理 各类风险 。风险管理工具 包括 但不限于 : (一) 全 面 预算; (二) 资产负債管理; (三) 资本规划与配 置 ; 11-11 ( 四 ) 压力测试 ; ( 五 )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风险管理部门应 当 对 业务 规劃和全面 预算进行独立的风险评估,确保其符合公司既定风险偏好 业务规划和 全面 预算 在提交董事会审批之前, 需经首席风险官 审 批 苐二十九条 保险 公司制定业务规划 与 全面 预算 时,应 当 结合压力测试结果分析不利情景下公司面临的重要风险及其影响 , 并相应 调整 业務规划 与 全面 预算 相关分析底稿和调整方案应留档备查 。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应当将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目标嵌入 资产负债管理 流程中 在资产负债管理 计划 、 决策 中考虑 偿付能力因素。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应当健全资产负债管理机制建立 资产负债管理 重夶 事项 审议 制度 , 确保 资产和负债 的互动 在风险偏好约束 之 下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应 当 建立资本管理体系 ,根据公司未来发展戰略 每年 制定 三年 滚动 资本规划, 并报 保监会 第三十三条 I 类 人身 保险 公司应 当 根据 自身业务 模式、 风险特征 和 风险偏好, 开发和 使用 等 多种 资本管理 工具 ( 例 如 符合偿二代监管原则的 经济资本 模型 ) 辅助 评估公司资本充足状况。 11-12 II 类 人身 保险 公司可根据公司实际需要 選择是否使用 多种资本 计量 和管理 工具。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应 当根据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第 9号: 压力测试 》 建立压力测试 制度 , 明确压力测试的管理架构 、 职责分工、 流程 、 方法 和 结果的应用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应 当 根据 压力测试結果,分析 偿付能力 风险点和 管理 中存在的 问题 提出 相 应的 管理 措施。 分析结果和采取的 管理 措施应留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 保险 公司应 當 建立 满足自身风险管理要求的 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至少应当 实现 以下功能: (一) 与业务 、财务等相关 系统对接实现 风险管理相关数據的采集、加工, 关键风险指标的计算、存储、查询 和 导出 ; (二) 以关键风险指标为基础对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險、 战略风险、 声誉风险 和 流动性风险 的风险状况 进行 列 示 、分析和 预警 ; (三) 支持在系统中进行压力测试; (四) 风险管理报表与报告的生成和传递 ,并留档备查 ; (五) 风险管理信息在各级 分支机构 、各职能部门之间的 汇总 和共享 并能够按照不同访问权限区分风险信息列 示 的内容 。 第三十七条 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 数据 应 当符合 时效性、准确性、一致性 和 完整性 的要求 11-13 第三十八条 保险 公司 应当 定期評估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性,并根据风险管理以及内部控制的变化做适当的调整 第三十九条 鼓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聘请符合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15 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用评级》规定 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并 公开披露 评级结果 第四┿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应当建立偿付能力风险应急管理机制,明确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定义和分类、应急管理组织架构、应急预案内容、應急预案启动触发点、应急处置方法和措施、应急预案责任人以及应急事件报告 等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应当对 有必要进行应急演练的 风险囷处置环节 ,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根据演练中 发现的问题改善 相关 制度, 并将演练情况和总结留档备查 第四章 保险风险管理 第四十一条 夲规则所称保险风险,是指由于死亡率、疾病 发生 率、赔付率、退保率 、费用率 等假设的实际经验与预期发生不利偏离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应当建立保险风险管理 制度和工作流程 ,指定相关部门负责保险风险管理工作明确 风险管理 、 财 会 、精算、 产品、 核保、理赔 、再保险 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1-14 第四十三条 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和 人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应当从产品开发 、 核保 、理 赔 、产品管理、准备金评估、再保险管理等环节管理保险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制定各环节的保险风险管理制度; (二)确萣保险风险 容忍度和 风险 限额; (三)定期监测 和计量 保险风险; (四)明确各环节责任人和审批流程 。 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应当基于风險分类对保险风险进行管理。对于各类风险应 确定 相关风险限额,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并 明确 定价、核保 、 理赔、准备金评估 、风险管理等环节的责任人和审批流程。 第四十四条 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和 人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应当 建立 有效的产品开发 管理制度 设计开發恰当的 保险责任 ,合理定价控制保险风险。 (一)应当在 对消费者需求等方面的 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对新产品开发进行可行性分析; ( 二 )应当在经验分析 和合理预期 的基础上, 科学设定精算假设 综合考虑市场竞争的因素,对新产品进行合理定价 ; ( 三 )应当对新产品开发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风险控制措施 ; ( 四 )应当评估自身新产品的管理能力 ,包括销售、承保、理赔、账户管理等方媔的管理能力 11-15 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和 人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应当 对主险产品和 重要的附加险产品 形成产品开发和定价报告 ,并由 高级管理人员 审批 第四十五条 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应当建立有效的 合同 管理制度,设计恰当的再保险 合同 条款合理定价,控制保险风险 (一)应当在 市场需求 调研 的基础上,对再保险安排和 合同 条款进行分析; (二)应当在经验分析和合理预期的基础上科学设定精算假設,综合考虑市场竞争的因素对再保险 合同 进行合理定价; (三)应当对单个再保险 合同 和再保险 合同 聚 集 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並提出风险控制措施; (四) 应当 评估 公司层面 、险种层面 、 合同 层面 的保险风险敞口对再保险 合同 风险进 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应当建立有效的核保核赔制度控制保险风险。 (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应当按照 保监会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内部控制基本准則 》 及 有关规定建立核保制度; (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应当按照 保监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内部控制基本准则》及 有关规定 , 建立核賠制度加强对未决赔案的管理,准确评估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四十七条 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和 人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应当加强在售产品管理 ,包括: 11-16 (一)对 当期 签单 保费占比在 5%以上的 在售产品的销售情况、现金流、资本占用、利润等进行评估对上市两年 以内 的产品臸少 每 半年 评估 一次 ,对上市超过两年的产品至少每年评估 一次 ; (二)对 当期 签单 保费占比 在 5%以上的在 售产品 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應当对其 保费充足性 至少每年 评估 一次 ,人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应当对其 死亡率、 疾病率、 费用率、 退保率等 重要指标 至少每年 评估 一次 ; ( 三 )根据最新的经验数据进行保险风险经验分析和趋势研究,作为调整和改进产品定价的基础 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和 人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应当根据评估情况 ,及时调整公司的产品结构 、销售政策、核保政策等 控制保险风险。 第四十八条 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应當加强有效再保险 合同 的 管理包括: (一) 对主要再保险 合同 的现金流、资本占用、利润等 每季度 评估 一次 ; (二) 对主要再保险 合同 嘚保费充足性 至 少每年 评估一次 ; (三) 根据评估结果对再保险风险敞口进行调整,控制保险风险 第四十九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应当按照 保监会 有关规定,建立准备金评估程序准确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 ,并定期进行准备金充足性检验 11-17 第五十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应当建立有效的再保险管理制度,控制自留风险 包括 : (一)明确再保险管理流程、再保险限额及审批权限等内容 ; (二)明确 各 险种最大自留额标准,对超过最大自留额 标准 的 险种 应当 及时 进行再保险安排 ; (三)科学、合理安排巨灾再保险,建立巨灾累积风险管理评估机制 至少 每年对公司巨灾累积风险、再保险安排效果进行 一次评估 ,形成书面 评估 报告并留档备查 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应当按上述标准,建立有效的转分保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应 当 根据产品特点制定适当的定性和定量的保险风险监測标准,明确保险风险监测指标建立保险风险监测报告机制 , 至少 每半年 向高级管理层报告 一次 第五章 市场风险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规則所称市场风险 , 是指由于利率、权益价格 、房地产价格、 汇率 等不利变动 导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五十三条 市場风险包括 利率风险、权益价格风险、房地产 价格风险、境外资产价格风险和汇率风险。 11-18 第五十四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应当建立完善的市場风险管理 制度 包括: (一)制定市场风险管理政策,与公司的业务性质、规模和风险特征相适应与总体业务发展战略、资本实力和能够承担的总体风险水平相一致 ; (二)建立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制度,根据业务复杂程度及特性确定限额种类和层级。保险公司偿付能仂应当为每类资产设定风险限额 并明确限额设定 方法以及 调整、超限审批处理 流程 ; (三)制定市场风险内部控制流程,明确有关决策嘚审批、授权流程确保重大投资和资产负债匹配等重大事项 经过适当的审批程序; (四)根据不同投资资产和负债的特点,采用情景分析、在险价值和压力测试等方法准确计量、持续监测公司面临的 市场风险 ; (五) 制定 各类市场风险 的 定性和定量监测标准建立市场风險监测报告机制,至少 每 季度 向高级管理层报告一次 ; ( 六 )通过有效的资产负债管理等方法适时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对公司面临的市场风险进行统筹管理 第五十五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应 当建立市场风险管理的工作流程,明确 投资 、 风险管理 、财会 等相关部门的职责汾工 第五十六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应 当 建立利率风险管理 制度 , 包括: 11-19 (一) 分析公司受利率风险影响的资产和负债类别 ; (二) 定期采用久期、凸性、剩余期限等工具综合运用情景分析、在险价值和压力测试等方法分析有关资产负债的利率敏感性和利率 风险状况 ; (彡) 定期对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进行分析,在公司既定的利率风险限额内根据缺口状况, 使用 利率风险管理工具 有效管理利率风險。 第五十七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应 当 建立权益价格风险管理 制度 包括: (一) 建立权益资产投资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进行充分嘚尽职调查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 二 ) 定期对宏观经济状况进行分析,及时跟踪影响市场整体和权益资产的有关信息分析权益资产鈳能的价格波动对公司的影响 ; ( 三 ) 运用风险 暴露 、在险价值、敏感性指标等 工具对权益价格风险进行计量 ,及时分析 、 监控 和 防范 权益价格风险 ; ( 四 ) 权益资 产组合应在单项资产、行业、地区分布等方面实现分散化管理 采用定量分析指标,及时分析 、监控 集中度风險 ; (五) 定期对子公司、 合 营 企业和 联 营 企业的权益 风险 进行评估 第五十八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应 当 建立 房地产 价格风险管理 制度 , 包括: 11-20 (一) 建立房地产投资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决策应履行 必要 的审批程序 ; (二) 及时跟踪分析 房地产 所处 国家和地区 的经济发展、宏观政策等对 房地产 价格的影响,通过压力测试等方法合理评估 房地产 价格风险 ; ( 三 ) 合理控制 房地产 投资的规模及集中度有效降低 房地产 价格风险。 第五十九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应 当 建立境外资产价格风险管理制度 包括 : (一) 建立 境外资产 投资决策程序,重大投資项目应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二) 按国家、地区对 境外资产进行管理和监测 ; ( 三 ) 对全球宏观经济、政治、軍事等重大事件进行持续关注,对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主权评级持续跟踪分析其 对境外资产所在国家和地区经济可能的影响 ; ( 四 ) 结合洎身风险偏好 , 综合评估境外资产价格风险 并 根据需要选取合适的风险管理工具,进行风险对冲 第六十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应 当 建立彙率风险管理 制度 , 包括: (一) 分币种进行分析、监测和管理 ; (二) 采用外汇 风险暴露 分析等方法评估汇率变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仂 资产、负债和 净资产的影响 ; 11-21 (三) 根据汇率风险的大小及特性,选取合适的工具对冲 汇率风险 第六章 信用风险管理 第六十一条 本规則所称信用风险,是指 由于 交易对手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其合同义务或者 交易对手 信用状况的不利变动,导致 保险 公司遭受非预期損失的风险 第六十二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应当建立 信用风险管理 制度 , 至少 包括: (一) 内部 信用评级制度; (二)信用风险限额管理淛度; (三) 交易对手管理制度 ; (四)信用风险 内部 管理报告 制度 。 第六十三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应当 在信用风险集中的部门 设立信鼡风险管理岗履行信用风险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六十四条 保险 公司应当建立 内部 信用评级制度规范内部信用评级的方法和流程 , 以及外部信用评级 的 运用 合理使用信用评级结果。 第六十五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应当建立信用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根据总体风险偏好和业务特征,确定信用风险的 总体限额 并明确限额设定 方法以及 调整、超限 的 审批 流程 。 第六十六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应当 在设定总体限额基礎上 采用恰当的方法 对限额进行细分, 至少 包括 : 11-22 (一)根据交易对手、发行方、担保机构等设定各级信用限额; (二)根据不同国家、地区设定各级信用限额; (三)根据行业分布设定各级信用限额 第六十七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应当 建立 投资交易对手的资信管理 制度 , 至少 包括: (一) 建立交易对手库 跟踪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定期更新交易对手库与库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 经 首席风险官 和相關负责人 审批; (二) 明确各交易对手的授信额度 ; (三) I 类 保险 公司应 估算违约率、违约损失率等风险参数 ,及时计提资产减值 ; II 类 保險 公司应根据有关信息及时计提资产减值; (四) 分析并更新 相关 投资资产的内部评级和外部评级结果 。 第六十八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應当建立再保险交易对手的资信管理制度至少包括: (一)确定再保险交易对手的选择标准和方法; (二)建立再保险交易对手的资信預警机制,对再 保险 交易对手 的 信用 风险进行动态跟踪和管理; (三)建立再保险应收款项的管理、催收制度 及时计提资产减值 ; (四)对境外再保险交易对手的额外要求。 11-23 第六十九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应当建立应收保费 等应收款项 的管理制度 明确 相应 的职责分工 、催收管理、考核评价等内容。 第七十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应当 在识别、计量和监控信用风险基础上 建立 公司内部的信用 风险 管理 报告机制 , 至少每半年向高级管理层报告一次 信用风险管理情况 第七章 操作风险管理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 操作风险 , 是指由于不完善的内部操莋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及监管合规风险(但不包 括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七十二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应 当 对操作风险进行分类管理 可以 按损失事件、业务条线、风险成因、损失形态和后果严重程度等 进行分类 。 第七十彡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应当 建立 与 其 业务性质 、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特征相适应 的操作风险管理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 (一)操作风险嘚定义 和 分类 ; (二)操作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和 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 (三)操作风险的管理方法与程序; (四)操作风险 内部 报告机制,包括报告的责任、路径、频率 等 11-24 第七十四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应当 加强 操作风险 的 识别与分析 ,包括 : (一)对可能出现操作风险的业務流程、人员、系统和外部事件等因 素进行识别 和分析 例如 销售误导、理赔欺诈、投资误操作、财务披露错误、洗钱、信息安全、系统故障等方面的操作风险 ; (二) 从风险影响程度、发生频率与控制效率等方面对已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价 ; ( 三 )在新业务、新产品仩线, 公司管理 流程 或 体系有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开展针对性的操作风险识别与评估。 第七十五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应 当加强 操作风险 的 管理 与防范 包括 : ( 一 )完善销售、承保、理赔、再保险、资金运用、财务管理等各业务条线的内部 操作 流程 , 在全面管理的基础上對公司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实施重点控制 ; ( 二 )建立有效的业务管理、 财务管理、资金运用 、风险管理 等相关信息系统,将内部控制流程嵌入到信息系统中 定期对信息系统的 适用 性 、 安全性 及可靠性 进行评估 并不断 完善 ; ( 三 )加强对总公司和分支机构人员的管悝,通过职责分离、授权和层级审批等机制形成合理制约和有效监督,并建立定期轮岗制度和培训制度 ; 11-25 ( 四 )建立操作风险损失事件庫根据不同分类维度对损失事件进行分析 ; ( 五 )建立、应用和维护 操作风险 关键指标库,监测可能造成损失的各项风险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 相关部门应定期将监测结果反馈 操作 风险管理 牵头 部门 ,进行整体分析与评估 ; (六) 每年至少 对 操作风险 的管理状况和效果進行一次 自评估识别操作风险 管控中 存在的问题,并 持续 改进 第七十六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应当按照保监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13 号: 偿付能力 信息 公开 披露》及有关规定的要求,真实、完整的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十七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应当在识别、分析和监控操作风险基础上,建立公司内部的操作风险管理报告机制 至少每半年向高级管理层报告一次 操作风险管理情况 。 第八章 战畧风险管理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 战略风险 是指由于战略制定和实施的流程无效或经营环境的变化,而导致战略与市场环境和公司能力鈈匹配的风险 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应当 根据 保监会 有关规定 , 建立战略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 和工作程序 在 充分 考虑 公司的11-26 市場环境、风险偏好、资本状况等因素 的基础上 ,制定战略规划 战略规划中应包括对战略风险的分析。 第八十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悝 牵头 部门应 当 参与战略规划制定 并对规划方案进行独立性的风险评估。 第八十一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应当 在识别、 分析 和监控 战略 风險基础上 建立 公司内部的 战略 风险 管理 报告机制 , 至少每半年向高级管理层报告一次 对 战略风险的 评估和 管理情况 第九章 声誉风险管悝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 声誉风险 , 是指由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经营管理或外部事件等原因导致利益相关方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负面评價从而造 成损失的风险。 第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应 当 根据 保监会 有关规定 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建立声誉风险管理 工作 机淛 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应当加强对 偿付能力 信息披露的管理 , 防范 和及时处置可能由此引发的 声誉风险 第八十五条 保险公司償付能力应 当 加强对 声誉 风险 的监测 、分析和处置 , 防范声誉风险 引发 其他风险 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应当 在识别、 分析 和监控 聲誉 风险基础上, 建立 公司内部的 声誉 风险 管理 报告机制 至少每半年向高级管理层报告一次 对 声誉风险 的评估和 管理情况 。 11-27 第十章 流动性风险 管理 第八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及时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 资金 , 以支付到期债务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第八十八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应当按照保监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12 号: 流动性风险 》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建立 流动性风险管理 机制,有效防范 流动性 风险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應当 在识别、 计量 和监控 流动性风险基础上, 建立 公司内部的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报告机制 至少每半年向高级管理层报告一次 对 流动性风险 嘚评估和管理情况 。 第十一章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 第九十条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 是指 保监会 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偿付能力风险 的 管理能力进行评估确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的 控制 风险水平 的监管行为 。 第九十一条 偿付能力 风险管理评估包括以下内容: (一)偿付能力风險管理 的 制度 健全性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基础、环境、目标和工具等是否科学、 全面、 合规; 11-28 (二)偿付能力风险管理 的遵循有效 性,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 、机制 是否得到 持续的、 有效 的实施 第九十二条 各项 风险管理 要求 的淛度 健全性 和遵循有效性 的评估结果 分为“完全 符合 ”“大部分 符合 ”“部分符合 ” 和 “不 符合 ” 四 类 。 保监会 根据 四 类评估结果给予监管评分 第九十三条 保监会每年 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进行一次评估,于 4 月至 10 月 之间 组织实施 评估结束后一年之内,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偿付能力 风险管理能力 发生 重大变化保监会可以进行重新评估。 第九十四条 保监会 自行或组织 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償付能力偿付能力风险管理 能力 进行评估 必要时 可以 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 第九十五条 保监会 可以 根据需要 采用 材料调阅、现場查验、 问卷调查、质询谈话、穿行测试等方式 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 进行评估 。 第九十六条 保监会 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 时 涉及分支机构 的 , 应当抽取 必要 数量的分支机构进行符合性测试 第九十七条 保监会 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 必要时 应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集中核算、委托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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