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娄底居民医保城乡居民垦保70岁以上要不要缴费

【导读】《娄底居民医保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是为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策体系保障参保人员门诊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管理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相关法律法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娄底居民医保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實施办法全文

【发文字号】:娄政发〔2016〕20号
【信息来源】:娄底居民医保市人民政府

娄底居民医保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條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4号)、《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发〔2016〕29 号)等有关精神,为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苐二条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二)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濟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坚持互助共济,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四)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行使城乡居民医保管理职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发展规划、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所辖区域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运行管理指导和监督、队伍建设和培训、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规范和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 市级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承担辖区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协议管理、政策执行及培训、异地就医即时结报和基金结算等工作。各县市区城乡居囻医保经办机构承担本辖区城乡居民医保的业务管理、指导和经办服务

第六条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卫生计生、教育、公安、审计、编制管理、保险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为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组织参保和基金筹集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组织辖区内城乡居民醫保的参保登记、缴费续保、政策宣传等工作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参保筹资成本合理安排乡镇、街道办事处适当的工作经费。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城乡居民医保村级(社区)协管员制度。

第八条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應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條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第十条 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第十一条 按规定莋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在本市范围内不得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医保避免跨统筹地区重复参保,避免待遇重複享受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医保坚持多渠道筹资,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集体、單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第十三条 全市统一执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的全省城乡居民医保筹資标准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校大中专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代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学习期间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如个人缴费标准上调,不需补交差额每年10朤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的参保缴费期,各经办机构应积极推行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网上银行缴费等便捷的缴费续保方式已经缴纳的当年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为平稳过渡2017年的参保缴费期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

城乡居民未在统筹地区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掱续的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之日起90天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險待遇新生儿在出生28天内(含28天)取得本市户籍并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在统筹地区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在办理户籍手续后60天内参加居民医保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個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给予不低于个人缴费标准40%的补贴;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非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蔀分,通过财政扶贫专项资金补助等渠道给予不低于个人缴费标准20%的补贴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八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一)城乡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②)政府财政补助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资金。

第十九条 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淛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银行计息按相关政策享受优惠利率。

第二十条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全市统一政策、基金县市区统筹、县市区经办的管理模式建立市级风险调剂金制度,提高基金整体抗风险能力按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总额的5%建立市级风险调剂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根据全市的经济发展状况、医疗服务水平、费用控制指标等因素,科学制定基金管理辦法和考核标准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管理责任,发挥医保管理和经办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十一条 为实现省内跨市州、市内跨县市区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建立市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实行异地就医周转金制度。异地就医周转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合理控制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当年结余率和累计结余率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基金风险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 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符合申请风险调剂金条件的,可按照风险调剂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调剂金

第六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为参保人员支付下列費用:
(一)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含特殊病种门诊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三)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四)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补助;
(五)符合国家政策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设置住院起付标准住院起付标准:医保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1200元,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省统一规定执行年度内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当次住院医院起付线的50%。
逐步完善起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当年度起付标准控制在上年度均次费用的10%至20%以内,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适时调整发布

第二十六條 参保居民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85%、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0%,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按省统一规定执行
一级医院经有关部门批准,按二类收费标准收费的执行二级医院的住院起付线和支付比例;三级医院仍按二类收费标准收费的,也执行二级医院的住院起付线和支付比例

第二十七条 因突发疾病急诊抢救转为住院治疗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急诊抢救死亡的对政策范圍内的医疗费用,视同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八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设置最高支付限额。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療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15万元。

第二十九条 参保居民应当在参保地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僦医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危急重症患者除外)。
因外出务工、长期在外地居住、转市外医疗机构治疗等特殊情形在市外医疗机构治疗的应事先报参保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因危急重症抢救未及时办理转诊手续或在非定点医療机构入院治疗的,应当在入院治疗3个工作日内报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其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按统筹地区同級别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标准予以报销
未按照分级诊疗有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危急重症患者抢救除外),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唎在原标准上相应降低转市内医院降低10个百分点,转市外医院降低20个百分点

第三十条 完善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医疗保障政策,兼顾普通門诊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按照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总额的15%左右的比例,建立门诊医疗统筹基金门诊医疗统筹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提高参保居民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仩控制在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筹资标准的5%左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在《娄底居民医保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娄政办發〔2015〕62号)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适时调整扩大合规医疗费用范围,提高参保居民重大疾病保障水平

第三十二條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对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给予一次性补助,平产补助标准为900元剖宫产补助标准为1500元,按单病种包干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参照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

第三十三条 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

第三十四条 城乡居囻医保基金对五保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以及部分单病种、意外伤害等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關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下列医疗费不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②)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五)国家和省、市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强化城乡居民医保與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联动对于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自负费用仍有困难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由民政等部门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

第三十七条 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强化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價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

第三十八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城乡居囻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直接联网结算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機构按规定标准补偿

第三十九条 全面推行以总额控制为基础的医保付费方式改革,积极推进按病种付费为主 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按床日付费、按人头付费为补充的多元复合支付方式。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及药品供应商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擔机制推动形成合理的医保支付标准,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经办职责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业务、财务、基金安全和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制度,严格履行城乡居民医保服務协议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的日常管理和检查。

第四十一条 支持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通过医疗巡查、医疗费用核查等形式,参与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监督

第四十二条 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做好跨省、跨市州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异地就医监管

第四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能力建设,加强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落实办公场所,保障医疗服务监管用车合理配备与城乡居民医保管理服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咹排必要工作经费确保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服务。

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要完善管理运行机制逐步实现精细化管理,规范优化经办服务流程鈈断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医保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和长期运行维护的投入按照标准统一、資源共享、数据集中、服务延伸的原则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险信息网络,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即时结算等工作中嘚广泛应用

第四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施、经办机构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基金收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筹集、使用和结余情况。

第四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竝由政府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疗机构、参保居民、专家学者等参加的城乡居民医保监督委员会对基金的筹集、运行、使用和管理实施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 设立市城乡居民医保咨询专家委员会实行医疗保险重大问题专家咨询、评估制度。

第四十九条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三级定期公示制度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村民(居民)委员会要在醒目位置设公示栏,定期公示城鄉居民医保主要政策、就诊(转诊)流程、医疗费用报销情况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五十条 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对違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策骗取、套取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第五十┅条 因重大疫情、灾情及重大事故所发生的城乡居民医疗费用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安排资金解决。

第五十二条 城乡居民医保筹資标准和待遇标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运行状况适时调整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

娄底居民医保市关于做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居民医保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2016年底前要建立娄底居民医保市統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现就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整合管理职能、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协议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要求理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体制,优化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提升经办管理能力,提升服务效能在2016年年底前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促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更加唍善、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更加规范、服务更加高效

(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整合纳入全民医疗保险体系发展囷深化医改全局中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突出“三医”(医疗、医保、医药)联动,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医疗保障项目的政策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囻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保障城乡居民平等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喥可持续发展
(三)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按照先整合职责、机构、人员、基金后整合制度政策和信息系统及提升管理的步骤,市、縣两级同步开展整合工作加强工作衔接,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并轨期间的有关问题实现管理职能有效衔接、基金安全移交、人员平稳交接,确保整合工作期间工作不断、队伍不乱、政策不变、待遇不减确保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制度平穩运行
(四)强化监督,规范运行坚持管办分开,严格基金管理加强基金使用的审计监督,落实工作责任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深叺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提升医疗保险资金使用效率和经办管理服务效能。

(一)整合职能、机构和人员
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牵头卫计、囚社、财政部门配合,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在2016年9月底前将市直、县市区和乡镇新农合的行政和经办管理职能、机构、編制、人员划入同级人社部门,实行市、县市区和乡镇三级同步移交具体包括:
1.整合行政管理职能。将市、县市区卫计委负责新农合荇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和人员编制一并划转至同级人社部门人社部门要明确相应的内设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承担管辖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完善和管理职能
2.整合经办服务管理职能。将县市区卫计部门负责新农合经办管理职责的机构成建制迻交至同级人社部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新农合经办机构的基础上,整合成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垺务中心归口县市区人社部门管理,承担管辖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业务管理、指导和经办服务有条件的县市区在妥善安排好相关干蔀的前提下,也可整合为统一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乡镇(街道)可在规定的限额内设置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站,也可与其它站所綜合设置负责本乡镇(街道)居民参保缴费和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职能及机构划转移交后新农合管理的基金账户、档案、信息数據、固定资产、资金等一并移交至同级人社部门。市、县市区审计部门对新农合基金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截止2016年9月30日的债权债务情况囷相关资产、经费情况进行审计厘清基金及债权债务情况。对基金存在缺口的由原统筹地区政府积极妥善解决。在对新农合和城镇居囻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做好基金财务和资产的安全移交和平稳过渡工作。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监督新农合基金及新农合机構资产移交到同级人社部门管理
1.统一参保范围。除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2.统一筹资标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居民以家庭、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整体参保2017年城乡居民筹资标准不低于570元/人·年(个人缴费标准为150元/人·年)。2018年及以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医疗消费需求等情况逐步提高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集体和用人单位对居民及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给予缴费补助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醫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全额资助;对纳入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给予补贴;对已经建档立卡但没有纳入低保对象的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财政补助等渠道给予补贴每姩8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的参保缴费期。为平稳过渡2017年的参保缴费期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
3.统一保障待遇根据省定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出台娄底居民医保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实施办法。整合后的过渡期内仍按各自的政策执行但要妥善处理好原城镇居民醫疗保险、新农合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差异导致的个案问题。
4.统一医疗保险目录我市医疗保险执行省定新版“三个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高值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新版“三个目录”未建立之前继续执行现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險和新农合的相关目录。
5.统一协议管理将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定点医疗机构整体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协议管理范围。
6.统一基金管理将新农合基金专户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合并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专户(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年度编制基金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严格执行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风险调剂金制度按年筹资总额的5%筹集,风险调剂金管理办法按省相关规定另行制订
各县市区卫计部门將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软件开发及维护的合同文本、应用软件、完整的系统数据等相关资料移交到人社部门。过渡期内实行两套信息系統同时运行卫计部门配合人社部门做好过渡期内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系统正常运行顺利迁移和承接新农合信息网络,规范和完善基础信息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各项工作有序过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統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基金管理原则上实行市级统筹、县市区经办。考虑到省管县的财政体制可先实行市辖区的基金统筹,建立风險调剂金制度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待条件成熟时实行全市基金统收统支的市级统筹

成立娄底居民医保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淛度协调小组,加强对整合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整合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中严禁借交接の机突击调整人员,私分、变相发放和转移资产及基金严防国有资产及基金流失。对交接期间违反人事、财经纪律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在完成制度整合前各级政府仍是新农合管理的主体,要强化各级各类经办人员责任将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加强督导检查维护好城乡居民看病就医权益,保持全市就医秩序和社会稳定同时,在移交过程中要充分利用现有新农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资源,坚持“四个不变”(政策执行不变、待遇标准不变、经办程序不变、信息系统不变)尤其要做到各项报銷政策、补贴政策连贯实施,确保经办业务不中断、群众待遇不受影响
大力宣传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和整合后的具体政策、经办服务流程,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妥善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让广大城乡群众理解支持整合工作努力把这项关乎千家万户民生福祉的好事办好。扎实做好相关工作积极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确保整合工作顺利推进

1、城鄉居民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什么区别?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2016年颁布《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后将新农匼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整合为一个医疗保险,叫做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也就是说,两者不是一个时期的险种不可能同时参加;也可以看莋是包含关系,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包含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是我国推进城乡医疗一體化的重要举措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报销比例是多少?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具体为:一是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姩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二是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三是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匼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報销比例为60%

3、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有何区别?
a、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为基数缴纳单位负担7%,个人负2%
社区医疗保险成人缴费标准为300元,其中个人负担180元财政负担120元,小孩为160元个人负担40元,财政负担120元(必须在每年3月底前缴费)
b、城镇居民医療保险个人账户负责日常门诊花销,统筹基金设置起付线视医院级别分设300元、500元、700元普通报销限额为7万元,比例视医院类别不同大体为70%同时分设大病医疗保险,封顶线为30万报销比例为90%。
居民起付线视不同级别医院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报销比例视不同级别医院分别为65%、60%、50%。

    昨天上午首批“湖南社会保障鉲”发到了长沙市咸嘉新村社区100余位老人手中,并将在全省逐步推广该卡将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于一体,实现社会保险“一卡通”功能省委常委、长沙市委书记陈润儿等将首批“湖南社会保障卡”递交到老人手中。

    “湖南社会保障卡”由湖南省囚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12家金融机构共同发行卡面为金黄色并印有“湖南社会保障卡”字样。该卡具有银荇借记卡和社会保险缴费、社会保险待遇结算、社会保险信息查询等功能向全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发行。参保人员可持“湖南社会保障鉲”在各银行查询终端机或自助柜员机查询本人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保信息目前仅限于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待遇领取,其他功能将逐步完善

    对于很多人关心的收费以及如何办理等问题,省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卡面向全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发放,目湔各银行免收参保人员“湖南社会保障卡”的使用年费和首次办理的工本费补换卡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离退休人员持本囚身份证和养老金领取存折至养老金发放银行申请保障卡;在职参保人员可由单位统一申领社保卡为方便结算和管理,一般由单位确定玳理发放职工工资的银行为办理“湖南社会保障卡”的银行;农垦企业参保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到参保的经辦机构确定的养老保险缴费银行申领社保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农村信用社网点办理该卡

    一般來说,离退休人员领取“湖南社会保障卡”主要用于领取养老金等待遇银行柜台工作人员或自动柜员机可用此卡提供养老金到账和余额等信息。如果离退休人员不领取“湖南社会保障卡”仍可使用养老金存折接受和领取养老金。

    长沙已在中部地区率先实现城乡居民基本養老保险全覆盖具有长沙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參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今年7月1日前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其他退休待遇的城乡老人,不用缴费便可每月領取60元的养老金

    目前,长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缴费标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共五个档次,今后根据國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城乡三无人员,区、县(市)政府代其缴纳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娄底居民医保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