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单位未缴纳交了投标保证金不去投标,招标方未拒绝,得出中标单位,中标单位受法律保护吗

《人民法院案例选》2000年第二辑總第32辑,第187―192页:穆俊路诉霸州市康仙庄乡辛店三村村民委员会在其中标后不与其签订承包合同缔约过失赔偿案

1998428日霸州市康仙庄乡辛店三村村民委员会(被告)召开村办面粉厂承包经营招投标会,村名丁某以5.8万元获中标后丁某要求撤回投标获得被告同意。被告于429ㄖ晚召开第二次招标会穆俊路(原告)以5万元中标。被告口头告之原告次日8时带齐承包费,签订承包合同但是次日原告按约到被告處,被告没有同原告签订合同也没有收取原告承包费。后被告同丁某签订合同

原告诉称:为了筹集承包费,即向与其有借款关系的借款人张某提出要求提前收回自己19943月借出19993月到期的5万元借款。原告因提前收回借款将原约定的年24% 利息降至6%,原告为此损失4.8万元利息收益

河北省霸州市法院认为:双方的合同尚未成立,被告的行为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应当适当补偿原告的损失法院于19981027日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万元赔偿金。

被告不服上诉称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合同与原告利息损失之间无因果关系

河北省廊坊市中級法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借款给张某5万元的直接证据,且张某又是原告的姐夫张某的证言不能采信。原告在缔约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之處和误工等损失酌情确定由被告给予适当补偿。法院于1999126日判决被告给付赔偿金105.7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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