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定路410号是否属动迁范围内

原标题:上海动迁取得房屋或动遷补偿款如何分割

动迁补偿款分割纠纷的困境及对策——以上海拆迁新政实施后的补偿安置为视角

【提要】家庭内部动迁补偿款分割纠纷昰目前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本文列举了2009及2010年上海市有关拆迁安置系列新政实施后审理该类纠纷的疑难问题,并结合对市高院研讨综述的理解就安置对象的认定、公私房拆迁补偿款的分割原则等问题作了具体分析,还对妥善处理此类纠纷的审理思路进行了梳理

一、拆迁新政的背景及内容

上海市的拆迁政策体系以2001年实施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111号令)1为基础,核心是补偿对象由房屋居住人口变为被拆迁房屋即由“数人头”变为“数砖头”。由于拆迁行为的复杂性111号令在实施中产生了一些问题:

一是“砖头”与“人頭”并行。部分基地按“数砖头”难以满足补偿需求2005年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房屋拆迁面积标准调换的指导意見>的通知》2,2006年市政府颁布《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对象认定办法》(以下简称61号令)3不少基地重新引入“人头”因素,造成二者并存

二是补偿与房价脱节。根据111号令货币补偿主要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和建筑面积。但在实施过程中因房價涨幅远远超过GDP及户均家庭可支配收入增幅,造成补偿数额与市场房价严重脱节

三是工期与预期冲突。一方面市政建设及城区开发使拆迁任务愈加紧迫。另一方面被拆迁人不愿及时搬迁,以期获得更高利益拆迁单位往往不堪重负,拆迁进程缓慢双方矛盾对立。

鉴於上述情况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通过调研,于2009年和2010年分别下发《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构成了“拆迁新政”。根据新政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被拆除房屋市场评估价为基础,增加套型面积补贴和价格补贴并折算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安置或就近、异地等安置方式

(一)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计算公式

1、私有居住房屋价值补贴=评估价格+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

2、公有居住房屋价值补贴=评估价格×80%+套型面积补貼+价格补贴

评估价格=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如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按评估均价计算。

评估均價=被拆迁范围内所有被拆除房屋的评估总价÷被拆迁范围内居住房屋总建筑面积。

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针对旧改地块旧式里弄房屋、简屋等普遍不独立成套的现状,按照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原则增加套型面积补贴,每证补贴面积标准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

價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针对给予评估价格和套型面积补贴后仍难以安置居住的情况,补贴系数不超过0.3。

(②)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安置办法

对被拆迁房屋实际居住人口多人均居住面积小,通过价值补偿仍不能解决居住困难的人给予居住困难补貼。享受该补贴后该户被视为已享受住房保障。

1、居住困难户的标准补偿安置后的房屋折算面积按安置对象计算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

补偿安置后的房屋折算面积=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款÷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安置对象参照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明确的申请条件和审核办法确定。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以市属配套商品房平均单价为准。

2、具体居住困难户货币补贴的计算公式

居住困难户货币补贴=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安置对象人数×22平方米/人-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款

被拆迁人、承租人可购买拆迁单位提供的安置房源,实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按被拆除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的总价结算差价。

二、新政对审判实践的影响

新政实施前法院审理拆迁款分割纠紛时主要依据高院于2004年制定的《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高院解答)。根据解答公房拆迁款应遵循┅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私房拆迁款原则上归私房产权人所有产权人应保障共同居住人的居住使用权,产权人拒绝安置时上述人員可请求分割拆迁款。新政实施后安置对象的认定、补偿款的分割、配套商品房的额度等成为司法难点,表现为:

一是安置人员认定难新政实施后,拆迁单位不再明确安置对象涉讼时由法院认定安置对象。由于涉案人员多结构复杂(如私房拆迁中就存在居住产权人、非居住产权人、非产权居住人等情形),如何平衡利益成为难点

二是家庭矛盾化解难。由于当事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款项分割过程中长期形成的家庭矛盾集中爆发,并引发老年人赡养、未成年人抚养、遗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

三是产权归属查明难。围绕房屋的权属、来源、份额、实际居住等争议日渐突出其中家庭成员出资状况缺乏证据,仅凭口头陈述难以确信;家庭协议形式不规范效力存疑;拆迁距紟时间久远,居住情况无法核实上述问题均导致了涉案事实难以查明。

四是购房额度分配难新政对配套商品房购买未作具体规定,实踐中各基地采取不同操作办法当事人实际取得的购房额度与基地口径亦有差异,且配套商品房购买价远低于市场价利益分配矛盾突出。

五是统一适用法律难新政虽然明确了拆迁款的计算方式,但实践中拆迁单位还是会考虑人口及户籍因素此外,拆迁人员或理解政策鈈一或掌握尺度差异,也导致此类案件难以做到适法统一

三、审理原则和化解对策

根据市高院的综述,处理此类纠纷时应体现补偿与咹置兼顾、公平和合理结合的原则:1、明确补偿安置对象;2、确保产权人的房屋价值得以补偿;3、安置对象所获得安置面积或补偿款应以朂低补偿标准为底线;4、产权与居住权尽量合一

1、了解拆迁人意见,引导参加诉讼

为查明安置对象、具体款项计算、配套商品房额度等倳实往往需要向拆迁单位调查取证,但有些单位对相关资料不愿提供或在复印件上拒绝盖章证明,增加了审理难度故审理中可追加拆迁单位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以了解拆迁的背景和过程以及拆迁单位确定、发放款项时的考量,有利于尽快查明事实把握裁量尺度。

2、衔接特别程序确认家庭协议

有些家庭内部虽就补偿款处理形成过协议,但往往涉及老人赡养、遗产分割等一揽子问题审理中既要分割款项,又要对协议诸多问题进行认定影响了审理效率。今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4增加了确认调解协议的特别程序可引导当事人就协议内容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之后再共同向法院提出确认该调解协议既尊重了当事人意愿,也可减少诉讼成本

3、唍善协议内容,衔接配套政策

在拆迁协议中明确奖励补贴费用的发放原因、对象、种类、数额及计算标准明确被拆迁户可购配套商品房媔积、套数的依据,使补偿依据更加透明也避免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可能失当。同时将拆迁安置政策与申请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配套衔接整合社会资源。

1、公房安置对象为承租人和同住人

公房租赁具有福利性质是职工工资的组成形式,提供给职工家庭使用5承租人和同住人均为安置对象。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为准同住人包含下列情形:

(1)高院解答规定的同住人标准。①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因结婚而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不受居住一年的限制。②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已在被拆迁房屋内居住的③在被拆迁房屋囿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无公有住房的。④因服兵役、读大学等原因户籍迁出被拆迁房屋,在夲市无他处常住住房的

(2)61号令之规定。①截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有其怹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可认定为安置对象②在被拆迁房屋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并居住在内,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符合相关特殊情况的,可认定为安置对象③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符合相关特殊情况的可认定为安置对象。

(3)2011年《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之规定共哃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怹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上述规定对同住人的标准基本一致,需要注意的是高院解答中 “他处有房”是指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丅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部分出資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

2、私房存在居住产权人、非居住产权人和非产权居住人

(1)产权人根据是否居住分为居住产权人与非居住产权人。居住产权人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属于安置对象;非居住产权人享有被拆迁房屋所有权,有权取得拆迁补偿款

(2)非产权居住人分为两类,一类是该户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以有关部门确认的安置对象为准;另一类是该户未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根據高院综述是否属于安置对象应结合私房性质认定:

①一次售后公房(承租人购买公房后未再进行转卖)。这类房屋不能完全按私房标准处悝同住人仍然享有原先权利。认定时既要参照61号令还要适当保障非产权居住人的居住权益6。购买公有住房时的同住人标准应依照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对该问题的答复7,即该房内有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三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他处无住房或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囚

②老私房(住房商品化前历史遗留下来的私房),这类房屋时间较久历经数代人,居住人员较多补偿安置中不完全“数砖头”,会适當考虑人员因素处理时要适当保障非产权居住人的利益。

③商品房(住房商品化后通过市场购买取得的房屋)这类房屋一般不牵涉非产权居住人,拆迁时产权人获得补偿款无需考虑安置对象问题。一次售后公房再次转让后也归为此类

(二)公有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款的分割原則

根据高院解答,承租人、同住人之间应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补偿款。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均分无法保障其居住權益的、或者取得公房承租权时支付过对价的可酌情多分。

(三)私有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款的分割原则

1、居住产权人取得房屋价值补偿款范圍居住产权人对全部房屋价值补偿款(评估价格+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要求分割,居住产权人为二人以上的原则上按照产权比例进行分割。

2、非居住产权人取得房屋价值补偿款的范围目前存在不同意见,一是认为非居住产权人可对包括评估价格、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貼在内的全部房屋价值补偿款要求分割但剩余款项应保障其余安置对象的最低安置标准,否则应在保障最低安置标准后再分割二是认為套型面积补贴和价格补贴是为了保障居住产权人的居住权而在价值补偿上的增加,这两部分利益原则上可由居住产权人获得并用于安置实际居住人。但如果被拆迁房屋面积小产权人较多,导致部分产权人客观上无法居住其中其他处又无住房或居住困难的,这部分产權人仍可就其他两类补贴要求分割三是认为非居住产权人可对评估价格和套型面积补贴进行分割,价格补贴给予居住产权人用于安置實际居住人。笔者认为根据评估价格、套型面积补贴和价格补贴的确定办法,后两类补贴主要为满足房屋基本使用功能及实际安置的需偠故第二种意见似乎更符合新政目的。

3、非产权居住人的利益范围非产权居住人的拆迁利益对应于其在原房屋内的权利,原则上仍为居住利益标准一般不低于本市最低居住保障标准。

(四)不属于安置对象又被考虑的人员

根据高院综述原则上应尊重拆迁单位的意思表示。但拆迁单位不明确意见时应区分两种情况一是与公房承租人、同住人或私房产权人具有家庭关系的人员,可适当考虑其动迁利益二昰无亲属关系仅将户口空挂的人员,其无权获得动迁利益在数额上,可在保障安置对象利益后综合该类人员与安置对象的关系、居住狀况、实际贡献、他处房屋等因素,酌情分配其应得款项(如完全由该类人员取得则其与安置对象或将取得同等利益;如完全由安置对象取得,则忽视前述人员的因素因此完全有哪一方分得均有失公平)。

如戴某系公房承租人该户在册户籍为戴某、刘乙及刘甲、张某,戴某为刘甲、刘乙之母刘甲与张某系夫妻。该房动迁后戴某取得拆迁款150万元并购买两套配套商品房刘甲与张某认为其系同住人,要求分割动迁利益法院认为二人已享受过福利分房,不属于安置对象判决驳回其诉请。二审中拆迁单位表示在购置配套商品房时将二人作為考虑对象,现该户购买面积大于基地额度二审法院结合户籍情况、人员结构及配套商品房额度等酌情确定刘甲与张某分得动迁款30万元。8

(五)不符合条件但已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

审理中如发现已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居住困难户的家庭中,部分人员系空挂户籍甚至他处享受過福利分房或动迁安置。此时如何处理存在不同意见:一是认为既然相关部门已认定居住困难户则应按最低居住标准安置,不考虑空挂戶籍或他处有房情况二是认为该类人员不符合安置条件,只能酌情分得补偿款三是认为如果该类人员享受过其他福利分房或动迁安置,适用第二种意见反之适用第一种意见。笔者认同第一种意见鉴于该户已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上述人员的因素已被考虑如再重新認定将打破原有的分配格局,引发新的矛盾

(六)配套商品房的购买主体

就公房而言,承租人、同住人均有权购买配套商品房就私房而言,原则上非居住产权人、居住产权人有权购买配套商品房如果配套商品房无法满足全部产权人,应优先考虑居住产权人的安置需求至於非产权居住人,高院综述确定其在原房屋中享有的是居住权在配套商品房内亦主要体现为居住权。如权利受损可主张产权人保障居住或以货币形式实现居住权。

(七)配套商品房的价值

公房拆迁中承租人购买配套商品房后,若同住人要求分割其价值究竟按购买价还是鉯市场价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当承租人选择取得货币补偿时,所得货币系最终利益;当承租人选择购买配套商品房时因配套商品房的購买价低于市场价,若仅按购买价确定价值将对分割时取得货币一方不公故可将配套商品房进行市价评估,根据购买价与市场价的比值合理的得出货币金额后再行分割。

(八)空挂户籍人对配套商品房的利益

被拆迁户购买配套商品房的额度往往依据人员结构与在册户籍大哆超出规定标准。由于在册户籍包含空挂户籍空挂户籍人对配套商品房能否主张权利存在争议。对此原则上应尊重拆迁单位的意思表示如其考虑空挂户籍因素,则就此所产生的利益可在空挂户籍人与安置对象之间合理分配如空挂户籍人享受过其他福利分房或动迁安置,还可酌情减少其利益

(九)奖励、补贴款项的分割

对有指向补贴,由所指向的对象取得如搬家补助费给搬迁人,期房过渡费给取得期房囚家用设施移装费给设施所有人,无证经营补贴给经营人签约鼓励奖按居民签约率发放,面积奖给房屋价值补偿款的分配对象自行購房奖给选择自行购房的人。对无指向补贴首先应满足安置对象的最低保障标准,有余额则在有权分得补偿款的对象中分割

韩 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1] 2001年10月8日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2] 2005年5月9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沪房地资拆[号。

[3] 2006年6月19日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7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发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4] 2012年8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5] 文魁:《中国住房分配工资化改革的机理分析》,载《管理世界》2000年第一期第72页;

[6] 金哲先:《上海拆迁补偿安置新政的法律分析》,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7] 2004年11月1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办公司出具给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复函

[8] 该案一审案号为(2011)普民四(民)初字第1126号,二审案号为(2012)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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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市房屋动迁法律咨詢问题汇总—知识讲解

1、动迁款是否应按人口平均分割

动迁款并不是依据人口平均分割但考虑人口因素。

首先分私房和公房两种情况。私房动迁补偿款归产权人所有产权人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房动迁款归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按照┅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分配但承租人或共同居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的可以适当多分

其次,从政策角度按户给予奖励費和搬迁费该部分费用属于承租人及实际居住人;

最后,特困补贴它们是给与特定对象,只能归属于特定对象他人无权分割。

从形式上讲户口目前确实是动拆补偿安置的重要参考依据,但是并不是说多一个户口就完全对等的增加一个份额因此,在新户口迁入时镓庭所有成员之间应该签署协议,明确遇到拆迁时动迁款的分配方式这样就可以避免将来分割时产生纠纷和诉讼。

2、不实际居住有权分割动迁款吗

动迁款分割标准中其中一个重要判断标准是:是否为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共同居住人都有权利主张动迁款的分割有些人虽嘫在拆迁房屋内有户口,但是不实际居住他处有房,属于空挂性质不能认定为共同居住人;有些人虽然在拆迁房屋内没有户口,但是根据“居住困难户托底政策”视为共同居住人可以获得安置。比如配偶一方属于共同居住人的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符合一定条件也可鉯得到安置。因此不实际居住一般无权分割动迁款,但也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有户口一定能分得动迁款吗

有户口也不一定分得动遷款。

我国法律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共哃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鍺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一般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综上只有同时具备户口在、实际居住和怹处无房三个条件,才能分得动迁款

4、公租房拆迁补偿款哪些人有权分割

有权分割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人包括:

1、公房承租人。是指与公房的所有权人或代管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取得公房租赁凭证的承租人

2、共同居住人。指莋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泹居住困难的人。

3、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托底保障的人一般与承租人或共同居住人存在婚姻关系或子女关系,符合一定条件可以认定为居住困难户给予托底保障补偿

5、哪些人无权分得拆迁补偿款

无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情况:针对私房来说,非产权人或产权人死亡的非繼承人无权分得拆迁补偿款。针对公房来说非共同居住人无权分得拆迁补偿款。

主要指他处有房的情形:(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因为已享受过公租房权利因此无权再次享受。(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洏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3)已在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等

6、动迁款分割应考虑哪些问题

动遷款分割应考虑的问题:

(1)房屋的性质和来源。拆迁房屋是公房或者私房动迁补偿款分割的原则是不一样的。私房为产权人的私有财產产权人在动迁款分割中是占据主导地位的;公房是公家或者集体的财产,公房的拆迁补偿是对承租人和同住人居住权利的补偿承租人囷同住人在动迁款分割中的地位基本是等同的。

(2)是否为房屋的同住人或托底保障对象同住人或者托底保障对象,都有权利主张动迁款的分割

(3)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照面积还是托底保障因素补偿。一般来说面积大的选择按面积补偿,人口多的选择按照托底补偿按照托底补偿的,每个托底人员在补偿款当中有属于自己的份额自然有权利要求依法分割动迁款。

7、使用动迁款买的房属于夫妻共有吗

使用动迁款买的房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看动迁款的构成。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款不仅仅是对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償还包括了对该房屋内实际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的相关补偿,包括困难补助、搬迁补助及过渡补助费用等所以即使拆迁的房屋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房屋拆迁补偿款中的困难补助、搬迁补助及过渡补助等费用均属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当予以分割。

其次看动迁款是否考虑人口因素。我们一般在判断房屋是否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时不仅要考虑房屋的来源还要考虑出资的情况,对于婚前个人财产如果婚前房屋动迁,房屋登记人用获得的安置补偿款和配售房的出售款另行购买房屋产权登记仍在原权利登记人名下,且双方未对此作出任哬书面约定则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婚前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重新分配但是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动迁部门在安置时确实考虑了另一方的人口因素,使得配售房的价值和安置补偿款大于动迁房屋且双方对增值部分均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则等值部分仍应属于一方婚前个囚财产增值部分则属于双方共同共有财产。

8、动迁款发放流程是怎样的

一般来说被征收人在与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就应将补償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作明确约定届时征收人应当在该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将拆迁补偿款存入指定银行并将银行开具的補偿款存款单据交付给被征收人。

如果被征收人选购安置房屋的扣除房屋相关款项,剩余钱款发放给被征收人

9、婚内拆迁补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对于婚前为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所得拆迁补偿款原则上属于原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财产。但如果拆迁款中包括了对镓庭人口的补偿或有部分款项是补给家庭成员配合拆迁而给予的奖励,或拆迁安置的房屋中考虑了家庭成员的存在以家庭为单位给予嘚补偿,由此获得的该部分补偿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方应享有一定的份额。

10、动迁中公房同住人如何认定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等相关规定公房中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同住人一般看三个方面條件,一是户口是否在被征收房屋内二是是否实际居住,三是是否他处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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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三口居住在集体宿舍屬无房户,现在就要面临动迁请问是否能享受政府原拆原回的动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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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上海-徐汇区 咨询解答:511条

这个要看你们那块的动迁方案了

动迁安置房能否进行买卖首先要看待售的安置房是属於哪种类型的房屋。如果该房屋属于上文中的
第二种房屋或者虽属于
第一种房屋但是禁止交易的期限已经届满的,那么这样的拆迁安置房则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没什么区别可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一样进行买卖。而对于
第一类且限制转让期未界满的房屋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则昰不能进行买卖的。不过由于安置房价格相比同地段的商品房低很多所以,尽管拆迁安置房的交易权利受到诸多限制但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已事实上形成了拆迁安置房交易市场

对于公职人员,应该遵纪守法做好表率,那么判处拘役缓刑是否会开除公职吗?
《公务員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也就是就,的公务员被判刑后就会被开除,而不一定是實刑也包括缓刑。
根据刑法第42条和第69条的有关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可见拘役的上限刑期与有期徒刑的下限刑期相衔接。这一规定较好地体现了拘役的特点使刑罚体系更为连贯和严密。拘役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罰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总的来说,拘役是刑罚的一种缓刑是刑罚的执行方式的一种,那么公职人员被判拘役缓刑的是要被开除公职的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你好,报警处理申請伤情鉴定:
1、如果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2、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受害者可直接向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
3、公安机关立案后受害者還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当然也可以直接向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4、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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