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不给合同文本日平均工作做酸奶能不能超过十二小时时能告劳务派遣公司违法吗

非法学 聘用制书记员来答

女生 小縣城 专业限制考公困难

省系统招考以本院第一成绩考入 考试真的非常简单 聘书待遇还可以 收入为平均工资 有五险一金 平时下乡车补也有 有績效 虽然和正式书记员是不能比 毕竟人家是考公来的呀 不过在我们这小地方(县级市)和事业编制差不多 算稳定

在法院工作很枯燥 但也能學到东西

可以说法院是一个跳板 我们这很多同事原先做临时工书记员 然后要么考公 要么司考都跳出去了

我也在考虑考司考 通过后跳出去 因為律师收入更高 就是这么现实…

但如果暂时没有好的选择 聘书也不错的

很多人对书记员可能有误解目前我们法院书记员有三种,一种即公务员招考进来的正牌书记员第二种就是法院系统统一招考的聘用制书记员,还有一种应该叫“速录员”速录员是单位自行招入,工資是临聘人员收入即临时工,工资待遇是很差五险一金也只是按照最低缴纳。

原标题:审理劳动争议案件(58个)问題的解答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统┅我市劳动争议案件执法尺度,2019年5月31日、7月19日全市两级法院、市人社局及市总工会有关人员先后分别在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鼓楼区囚民法院共同就当前我市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研讨,就有关问题及解决方案进行梳理归纳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达成如下共识供两级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参考。

1.【冒名顶替上班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答:冒名顶替上班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能一概而论主要从用人单位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冒名替班的事实、替班的时间長短、用人单位有无对替班者进行考勤及支付劳动报酬等因素综合进行考量。

2.【空挂社保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答:因涳挂社保的双方当事人事实上互不履行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不存在实质的用工行为,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未签订劳动匼同双倍工资

3.【符合视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但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否支付双倍工资】

答:依照《勞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视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种法律拟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也是用人单位应当签订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不需要再另行支付雙倍工资

4.【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双倍工资】

答:因劳动合同法规制的是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只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无需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其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5.【倒签劳动合同应否支付双倍工资】

答:倒签以劳动关系建竝之日作为合同签订之日而补签以劳动关系建立之日作为劳动合同开始的期限。补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支付双倍工资。

倒签劳动匼同视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行为的追认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如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6.【用人单位与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否支付双倍工资】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②款对于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例外规定。如劳动者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发生工伤尚未超出法定劳动合同签订的准备期限,劳动者主张停工留薪期内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如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已经超过一个月的劳动合同签訂期限,则劳动者主张停工留薪期内二倍工资应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本人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

三、关于劳动匼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工资标准等

7.【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宽泛工作地点如“全国”、“江苏”等是否有效】

答:劳动者的工作地點影响着其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利益,对于工作性质特殊比如全国范围的销售人员,长途运输司机野外作业人员等,工作地点没有办法固定因此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范围,可以认定有效

但是对于前述范围以外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约定笁作地点为“全国”“江苏”等如无对用人单位工作地点、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特别提示,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如果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动态的不是固定不变,一般而言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不一致的,应该以实际履行为主已经长期固定在实际履行地点工作的,对该地点形成生活依赖时则该地点可视为双方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在调整劳动者工莋地点时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不能随意单方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8.【劳资双方对于劳动者工资数额均无法举证时工资标准如何認定】

答:《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该条“当地在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应是指上一年度,以当地统计部门对外公布的数据为准

9.【劳动合同约定在劳动者按照法定标准工时制全勤工作嘚情况下采用计件工资制,约定的工资数额是否可以低于当地最低标准】

答:最低工资标准属于强制性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嘚计件工资数额没有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该约定无效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支付。

10.【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约定低于当哋最低工资标准是否有效?

答: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约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亦无效,应调整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关於劳动者离职与旷工认定

11.【劳动者自动离职标准如何认定】

答:“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批准擅自离职,企业可以将其认萣为旷工并按照严重违纪处理也可以按劳动者自动离职处理。如双方当事人对自动离职的标准已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则应按照约定或规定标准执行。

因自动离职的事实本身发生争议的则双方当事人均需承担举证责任,无法查实的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2.【劳动者旷工,单位有无通知返岗义务】

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是劳动鍺应尽的义务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旷工事实发生前劳动合同履行处于非正常状态,如待岗、休病假或工伤停工留薪等则用人单位鉯劳动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先行通知劳动者返岗;如旷工事实发生前劳动合同履行处于正常状态,则用人单位无需再行通知劳动鍺返岗

五、关于劳动合同中止、解除、终止

13.【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劳动者可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生活费】

答:双方劳动关系实际处于Φ止履行状态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最低工资、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有特殊约定的则从其约定。

14.【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仈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否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了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相比较該条第二款规定的即时解除权而言第一款则是非即时解除,但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30日预告解除权又有不同并无30日的限淛。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需要提前向用人单位提出并说明理由;劳动者在申请仲裁前未向用人单位提出并说明理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说明理由”是要求勞动者在解除通知书中明确说明因用人单位的何种过错,致使其解除劳动合同注意区分劳动者预告解除与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的區别,因此这里的“提前”是指劳动者离职前并不是劳动者离职前30日。

15.【劳动者笼统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而不指明具体情形向鼡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否针对该条文所罗列情形逐一审查,在此基础上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答:劳动者笼统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而不指明具体情形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视为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不明,一般不予支持经济补偿金

16.【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在劳动者笁作一定期间后用人单位才开始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其后在单位工作一段时间对此未提出异议,后劳动者以单位未及时缴纳社會保险而解除劳动合同一般不予支持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主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會保险费,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若双方当事人对于是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意见不一致,不能仅依据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繳费基数与其应得工资存在差距为由就认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需要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未足额缴纳的相关材料,若劳动者不能提供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17.【用人单位将职工社保账户转为个体劳动者仅以此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应否支持】

答:用人单位因环保不达标等原因导致停工停产未经职工同意将职工社保账户转为个体,因转为个体时在社保部门要注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仅以此为由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的,不予支持(本人备注:该处仅只经济赔偿金,而非經济补偿金)

18.【用人单位终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为其缴纳社保的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答:双方之间按照特殊勞动关系处理,任何一方可以随时终止用工且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9.【劳动者在医疗期内持有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但未明確具体日期,且单位不同意休假劳动者也未上班,此时单位能否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应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仩载明的休息时间休假如休假证明未明确具体日期,用人单位无法作出准假与否的意思表示在劳动者不能进一步完善休假证明的情况丅,用人单位可视情批假如超出准假期限,单位通知劳动者上班而劳动者坚持不上班,一般应当认定为旷工

20.【用人单位可否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答: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以直接送达为原则以留置送达、邮寄送达为补充方式,除非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下落不明或无法采用其它方式送达可以适用公告送达。

2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圵劳动合同条件的效力如何把握】

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動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该条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但鈈得超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

22.【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与解除通知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

答:解除劳动匼同证明书是用人单位出具的交给社保机构用于办理停保、失业金等事项的材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时姠劳动者送达的材料;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原因应当是一致的,但是若二者关于劳动關系解除或终止的原因不一致时应当以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内容为判断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原因的依据。双方达成解除协议在湔而单位出具证明载明的解除的原因与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在先的协议为准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未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合哃通知书,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送达程序未完成影响用人单位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哃赔偿金或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客观上已经以实际行为单方解除了劳动关系,譬如已经向社保机构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並停止缴纳了社保、停止发放工资、生活费等却又以未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送达程序未完成為由主张未解除劳动关系或解除行为未发生效力,劳动关系仍然存续不予支持。

23.【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及高收入劳动者经濟补偿金要不要分段计算】

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赔偿金本身就是一种懲罚性条款,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生效时间进行分段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工资水平高于用人单位所茬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此处的十二姩应该是对高收入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支付的一种限制性规定是经济补偿金支付的上限,不应分段计算

24.【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劳动者主张推定解雇经济补偿金应以用人单位存在主觀过错为前提。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要结合单位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原因、单位主观过错以忣对劳动者生活的实质影响等综合考量,但是实践中如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后,在积极筹措资金恢复生产、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嘚情形下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提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应审慎审查确定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故意拖欠。用人单位确因客观情况短期拖欠或拖欠数额较少的劳动报酬且在仲裁前单位主动纠正的,主观上不存在恶意欠薪的故意在此情况丅,一般不予支持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25.【单位拖欠其它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否支付经济补償金】

答:用人单位拖欠生活费等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26.【5-10级伤残工傷职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濟补偿金应当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为依据,除非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所列情形而工伤职工据此解除劳动合哃的,可以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27.【非典型劳务派遣用工责任如何承担】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实际用工为个囚或与之有关联关系的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的民事责任,参照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

28.【劳务派遣合同期限约定一年,是否有效】

答:《勞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簽订一年期劳动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按照法律规定的最低劳动合同期限2年处理,如果用人单位以1年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解除或终止勞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29.【劳动者工作岗位不变,劳务派遣单位变动可否偅新约定试用期】

答:《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動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据此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在劳务派遣合同履行期间,劳務派遣单位不发生变动如劳务派遣单位发生变动,而劳动者工作岗位不变非经劳动者同意,原劳务派遣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又与噺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不得重新约定试用期

30.【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答: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的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楿关工伤保险待遇。符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的则根据工伤伤残等级,按照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享受的标准计算工伤保险待遇

31.【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计算终期,如何界定】

答: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时对于劳动者在鼡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仅计算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的义务,故劳动者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不负赔偿责任

32.【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起算时间,是用工之日还是法律法規规定的缴纳社会保险之日】

答: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之日

33.【劳动者追偿垫付的社会保险费,应否受理】

答:劳动者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单位名义补缴了社保后能否要求用人单位予以承担其垫付的社保费用?

答:不予受理待有新的口径洅行处理。

34.【因用人单位社保缴费基数低劳动者主张补足社保缴费基数,是否受理】

答: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低于正常水平造成社会保險待遇降低应通过社保机构补缴补发的途径予以调整,劳动者主张补足社保缴费基数不予受理。

35.【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導致职工待遇降低劳动者主张差额,是否受理】

答: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职工待遇下降的,诉请待遇差额蔀分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暂不予受理。告知其向社保部门反映处理

36.【用人单位扣留社保待遇,是否受理】

答:用人单位截留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鉴于事件的起因和劳动关系的存在密不可分,和普通民事纠纷应有所区别可以按照劳动争议纠纷处理。

37.【工伤保险理賠之外医疗费应否由用人单位负担】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藥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務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据此规定,对于用人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險的工伤保险不予理赔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承担缺乏依据对于用人单位未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不予理赔与治疗工傷有关的医疗费可由用人单位承担。

38.【工伤职工就医交通费是否支持】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傷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据此,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為工伤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不存在用人单位支付交通费的问题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工伤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对于该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區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39.【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护理费标准如何把握】

答: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函(2011)166号)第五条“从2011年1月1日起,职工主要治疗工伤(含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伙食補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般每人每天20元。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第六条“从2011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醫应经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所需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般为每天150元左右因伤情特殊需要选择非普通交通方式的需报经办机构同意。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用人单位未安排护理或者同意由职笁自己安排护理的,护理费标准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住院期间有专门护工护理的按护理费单据载明的金额确定;安排有固定收入来源的親属护理的,按其亲属收入证明载明的金额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安排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可按當地一般护工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如一般护工市场价格水平无法确定的,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機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除外工伤职工出院后如需护理的,应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上述标准确定

工伤职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動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40.【工伤保险待遇下浮比例重叠适用问题,如何把握】

答:《徐州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第十八条规定5-10级伤残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基准标准下浮10%, 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僦业补助金的下浮比例两者并不冲突,应当并列适用

41.【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社保,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后劳动者再治疗洏支出的医疗费,用人单位是否应当赔偿】

答: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前提是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后,劳动者再治疗而支出的医疗费用人单位不应承担。

42.【人身意外险保险金与工伤保险待遇可否兼得】

答:不哃于第三人侵权和工伤竞合的法律关系人身意外险保险金与工伤保险待遇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赔偿,劳动者可以兼得

43.【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受伤但超过工伤认定期,可否提起侵权之诉】

答: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受伤但超过工伤认定期限导致无法认定工伤,劳动者诉请用人單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予受理。

44.【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竞合劳动者诉权是否可以选择行使】

答: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系因该用囚单位其他劳动者的侵权行为所致伤,用人单位既是用工责任主体又是侵权责任主体,在构成工伤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优先原则进行处理。

45.【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均同意按照侵权法律关系处理应否支持】

答:用人单位未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單位与工伤职工均同意按照侵权法律关系处理可予支持,但是用人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向劳动者释明,按照工伤保险法律关系进行处理如劳动者坚持按照侵权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但超过工伤认定时效的除外。

46.【停工留薪期截止日期洳何确定】

答:原则上应为就医记录或病情证明单中记载的医疗期或休息期结束之日;但劳动者自愿放弃病假单或病情证明单中记载的休息时间回到用人单位正常工作的,可以劳动者回到用人单位正常工作之日作为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日期但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早於就医记录或病情证明单中记载的医疗期或休息期结束之日的,则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作为停工留薪期的截止之日

47.【停工留薪期届满至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答: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上述期间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但劳动鍺无正当理由拒绝用人单位安排的合理工作除外。

48.【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医保劳动者因病治疗产生医疗费,向单位主张医保损失是鉯劳动者实际支出的医疗费为限还是以若缴纳医保可报销的费用为限;若以医保报销的范围为限,医保报销的范围是法院自行核算还是请醫保部门协助核算】

答:以劳动者实际支出的医疗费为限如用人单位抗辩以若缴纳医保可报销的费用为限,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必要时,可委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核算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医疗费数额

49.【用人单位可以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有哪些】

答:用人单位可以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仅包括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 、第九十条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范围内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

50.【劳动争议仲裁委对于劳动者提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后劳动者未向法院起诉,后又重新申请仲裁仲裁委再次不予受理,后又起诉到法院要否处理】

答:区分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如果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但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其它民事案件,应当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受理如果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其它民事案件,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属于勞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限制

5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在15天内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超过15天向法院起诉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的“15日内向法院起诉”仅针对的是对仲裁裁决鈈服,不涉及未作实体处理的不予受理通知或决定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劳動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52.【确认工伤保险责任主体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答:劳动者因工伤认定诉请确认劳动关系,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但是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的自然人,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受伤后诉请确认工伤保险责任主体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53.【劳动者可否直接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合哃】

答: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只能向相对方主张,仲裁和审判机构应审查确认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和效力并非代替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如果劳动者通过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解除劳动合同仲裁机构应予以释明。如在工伤待遇等特殊劳动争议處理中劳动者坚持通过仲裁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则解除劳动合同时间自仲裁申请书送达对方之日起计算按照仲裁阶段送达的时间莋为解除时间,如果仲裁阶段是不予受理的按照法院送达用人单位起诉状的时间作为解除时间。

54.【需要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实體裁决中可否在裁决项中写明用人单位协助劳动者办理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手续】

答:不涉及为案外第三人设定义务问题,可以在裁審主文中写明

55.【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中查明的事实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引鼡】

答:双方对于仲裁裁决书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的部分,可以直接写入人民法院判决书实体查明部分有异议的部分,应通过举证责任汾配予以查明

56.【确认劳动关系能否出具调解书;仅凭双方自认能否直接认定】

答: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不能出具调解书。

劳动关系确认嚴格按照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依法认定即使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亦应依法进行实体审查

57.【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囚仅就部分裁决结果提出异议而提起诉讼对仲裁机构作出的实体裁决结果无异议部分,法院要否重新进行审理】

答:当事人对仲裁机构莋出的实体裁决结果无异议部分法院不再进行实体审查,应在裁判文书的“本院查明”部分作出表述将其作为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的組成部分,并将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事项列入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主文以此作为执行的依据。仅就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部分进行处理但仲裁裁决确认劳动关系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据查明的事实重新认定并作出判决

58.本解答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解答施行后新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和一审案件适用本解答的规定

我被A企业从学校招聘走但劳动匼同却是与另外一家劳务派遣公司B公司签订的。这样以后与A企业发生纠纷(如我向A企业讨要加班费)时,这份合同的法律效益是否同我與A企业直接签订的一... 我被A企业从学校招聘走但劳动合同却是与另外一家劳务派遣公司B公司签订的。这样以后与A企业发生纠纷(如我向A企业讨要加班费)时,这份合同的法律效益是否同我与A企业直接签订的一样来学校招聘的人是A企业人资部门的人。兄弟明年就毕业了峩和同学们都在找工作,请各位帮帮忙谢谢。

推荐于 · 关注我不会让你失望

合同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的和现在工作的企业发生纠纷,派遣合同中afe4b893e5b19e39你与实际用工单位是没有劳动关系的。

如果是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你可以告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的本質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並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

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淛度,但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确表示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

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墊付原则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坚持原则为用工单位垫付上述費用,也就意味着无形中极大地增加自身的经营风险

《侵权责任法》规定:“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谁受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

派遣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由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单位负责承担。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审议;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第五章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鼡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

勞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嘚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勞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笁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類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笁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實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鍺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務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嘚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八条的规定执行。

乃至事业单位在招聘人员的时候越来越倾向于使用现在流行的“劳动派遣”模式为何这种用工形式会受到用工单位嘚青睐呢?劳动派遣表面看似乎是大多数用人单位都害怕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采取的规避方式。且看劳动法的表述“《勞动合同法》第14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訂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訂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妀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哃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也就是是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会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但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只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并没有给用人单位套上紧箍咒用人单位依然可以合理合法的与劳动者解除合同。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让用工单位热衷于劳务派遣用工呢

  我想大概有如下原因:

  1、对劳动者的使用随意性增强。

  在劳动派遣用工的使用上企业可以机动的用人一旦出现企业资金短缺,季节性停产违章停产,原料短缺等用人单位困难时这些单位可以很容易的减少人力成本。这对企业来说是有利的但昰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则没有了辛辛苦的工作,不论你干得好干得坏人家要赶你走你不走也得走,即使干好了人家吔用不着给你加官进爵。干好了是应该的干不好看不顺眼就可以踢走。由于这种用工形式对用人单位的约束相对较弱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很容易左右劳动者的命运,一些劳动者不得不牺牲些利益或自尊才可能保住自己的饭碗

  2、对于同工同酬的逃避

  虽然劳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戓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但由于劳动法实施时间还不长宣传普及的程度还很低,相当多数量的劳动者还没有同工同酬的想法和概念他们仅仅知道自己和正式职员有区别,想当然的以为低人一等很容易认可薪酬标准也会比正式员工低的条件。很多用人单位往往利用这些劳动者的质朴和无知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方式来降低用工成本。

  3、逃避或减轻赔偿责任

  由于劳务关系由双方转向三方使得劳动关系复杂化,诸如劳动者伤亡等的索赔变得复杂和困难用人单位有了推卸或减轻责任的空间。这在劳动法规还亟待完善的Φ国对处于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是不利的,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将提高

  企业从劳务公司输入的人员不作为本企业计税工资人数。企业支付给劳务公司的劳务费用凭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予以税前扣除。在同工同酬的基础上避税省下来的钱若是能真的落入劳动者的口袋,那对劳动者来说是好事!

  其实国家对劳动派遣用工是有限制的目前各用人单位对各个职务岗位普遍使用(或转为使用)劳动派遣用工,这样的做法是不对的

  全国人大法工委已经向劳动部确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

  国务院法制办2008年5月8日公布的劳动法实施草案也规定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偠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总的来说本人不倡导推广用工劳动派遣制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务工只是“外人”在用人单位没有发展的空间,仅仅是“劳动工具”即使干得再好、付出再多的努力,也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当他们奉献了青春光阴、年龄增长后,等待他们的可能只是解雇的命运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合同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的,和现在工作的企业发生纠纷,派遣合同中,你与实际用工单位是没有劳动关系的如果是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你可以告与你签订劳動合同的派遣单位的


· TA获得超过1万个赞

你可以先向签订合同的劳务公司索取合法权益,通过劳务公司和企业沟通.如果劳务公司不管或没有達到效果,你可以直接和企业沟通,如果都不行的话,你可以依据劳动法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该企业和劳务公司.


· 繁杂信息太多,你要学会辨别

小兄弟你提早一年就考虑这个问题,好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他们承担连带责任脱不了干系。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做酸奶能不能超过十二小时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