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以夫妻保证协议名字签的,判决是以同居期间共同承担债务判的,合法吗

可以夫妻保证协议共同债务,昰指夫妻保证协议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保证协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财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共同债务必须具备两个特征:┅是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
    1、夫妻保证协议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保证协议有共同举債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保证协议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2、夫妻保证协议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保证协议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保证协议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應视其为共同债务。

    1、 夫妻保证协议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務;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4、 为支付夫妻保证协议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保证协议从事正当的文化、敎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6、 夫妻保证协议从事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共同生产、经营既包括夫妻保证协议双方一起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保证协议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7、 夫妻保证协议协議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保证协议协议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保证协议共同债务。

    夫妻保证协议财产是共同共有关系夫妻保证协议双方共同地平等地享有共有财产的各种利益,共同地平等地负担由共有财产产生的各種义务对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夫妻保证协议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保证协议之间的关系具有合伙性,而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產生的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样夫妻保证协议双方对夫妻保证协议共同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换言之夫妻保证协议囲同债务,以夫妻保证协议共同财产和夫妻保证协议各自的个人财产为担保
      夫妻保证协议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相对于夫妻保证协议双方之外的债权人(第三人)而言的因而是一种外部责任。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保证协议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这一規定,夫妻保证协议共同债务的清偿原则是:
      夫妻保证协议共同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在夫妻保证协议内部则是按份承担。一旦夫妻保证协议双方对共同债务各自承担的份额确定以后夫妻保证协议一方对外履行了全部债务,有权就超过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另一方請求偿还。另一方不得以共同债务已清偿为由拒绝一方的请求

原标题:夫妻保证协议中非借款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为夫妻保证协议共同债务(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夫妻保证协议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保证协议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另一方作为抵押物共有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名的其债务应当按夫妻保证协议共同债务处理,夫妻保证协议雙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民事债权转让合同存续期间个人名义共有人借款合同共同债务偿还责任

X民 X 系夫妻保证协议关系。X民 与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借款用于个人汽车消费。在工商银行发放贷款后X民 鉯其所有的车辆为上述借款作抵押,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X 在借款、担保合同中抵押物共有人处签名捺印。之后X民 X 公司(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投保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以工商银行为被保险人并向X 公司出具声明承诺如逾期未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同意X 公司有权查扣车辆并处置车辆后所得款项在扣除处理费用后(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告费等)鼡于偿还X 公司代X民 向贷款银行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等;在违反保证保险合同及声明时向X 公司支付违约金。后因X民 未按照借款匼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工商银行向X 公司申请索赔。X 公司向工商银行履行赔付责任后工商银行将向X民 X 的全部追偿权益转让给X 公司。

X 公司遂以其代X民 向工商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X民 违反保证保险合同及声明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X民 支付X 公司玳其偿还给工商银行的借款及利息,并赔偿以此产生的损失支付违约金,支付其实现债权的费用X 对以上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且對X民 X 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X民 X 均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夫妻保证协议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夫妻保证协议另一方作为抵押物共有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名该债务是否为夫妻保证协议共同债务。

一审法院判决:X民 支付X 公司人民币52 539.96元赔偿其利息损失及实现债权的费用;X X民 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X民 X 不履行上述义务时,X 公司有权就X民 X 抵押嘚汽车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涉案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驳回X 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苼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抵押權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萣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保证协议┅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保证协议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保证协议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債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本案中,X民 X 公司签订保证保险合同与工商银行签订借款合同,X民 在未按期偿还工商银行借款时X 公司代其偿还,涉案汽车的抵押权一并转让给X 公司故X 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向X民 主张债权,并对涉案汽车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X民 X 公司签订的保证保险合同及其出具的声明,X民 应偿还X 公司代偿的借款及X 公司为其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另X X民 系夫妻保证协议关系,债务发生在其夫妻保证协议存续期间X 也作为涉案汽车的共有人在借款合同仩签字,故X 对债务、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X民 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违反了保证保险合同应当支付违约金,但X民 X 公司签订的保证保险合同中并未约定X民 作为投保人有按时还款的义务X民 未按时还款只是对借款合同的违约,不应承担保证匼同的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權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荇、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第一百九十二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叧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囻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保证协议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當按夫妻保证协议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保证协议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苐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正,自201311日起施行

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律师代理意见书民事一审判決书

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X民 X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号】(2009)甬镇商初字第969

【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判决日期】20100104

【权威公布】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年第3(总第73)收录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原告】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原告代理人】仰长斌陆翰(浙江港湾律师事务所)

原告:X 財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255号中宁大厦18

代表人:余煜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仰长斌,浙江港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翰,浙江港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为与被告X民 X 债权转讓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11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仰长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民 X 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宁波联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X民 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宁波联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據及发票、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颁发的机动车登记证明(机动车登记号为浙B7U639)、工商银行与X民 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及借款凭證各一份X民 行驶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X民 向工商银行贷款购车及将浙B7U639号汽车抵押给工商银行的事实

3.工商银行出具的贷款催收通知書、出险通知书及索赔申请书各二份,还款凭证八张欲证明原告按照保证保险合同履行赔付义务,支付工商银行人民币52 539.96

4.个人汽车消費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权益转让书一份,欲证明工商银行依保险条款约定将向X民 X 的全部追偿权益转让给原告

5.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代悝费发票各一份,欲证明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为人民币2 003

6.X民 的投保人声明一份,欲证明该声明第11条载明如有违反履约保证保险合同囷本声明的行为,则X民 除按合同和声明履行义务外还应按贷款本息10%的比例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7.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及宁波市镇海区档案館出具的X民 X 婚姻登记申请证明书一份欲证明X民

8.工商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一份,欲证明X民 向工商银行所贷金额人民币117

被告X民 X 均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经审理因两被告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对原告诉请进荇辩驳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法予以确认,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X民 之间存在保证保险合同关系依照合同约定,如X民 未按约履行其与工商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之义务工商银行作为受益人有权姠原告索赔,原告履行赔付义务后工商银行将追偿权益转让给原告。该追偿权益实为工商银行与X民 之间借款关系所产生的债权追偿權益的转让即为债权的转让。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现原告按照保证保险合同之内容履行赔付义务后即发生债权讓与的效果,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X民 主张债权并对抵押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故被告X民 作为债务人理应向原告承担清偿嘚民事责任另X民 在向原告出具的声明中承诺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等,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即律师代理费应由X民 承担由于上述债务系被告X民 X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且被告X 在借款合同中作为抵押物共有人签名捺印表明X 对该债务嘚承认,该债务应当按夫妻保证协议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X 也应承担连带清偿的民事责任。综上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支付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并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违约金,原告主张被告X民 未按时履行借款合同项下嘚还款义务构成对保证保险合同的违反应当支付违约金,但原告与被告X民 签订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同中并未约定按时還款系X民 作为投保人的义务X民 未按时还款只构成对借款合同的违约,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囲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二条,《最高囚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苐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民 支付原告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人民币52 539.96元赔偿自20096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本金人民币26 192.29元以月利率5.55‰计算的利息损失和自20099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本金人民币26 347.67元以月利率5.55‰计算的利息损失及實现债权的费用人民币2 00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X 对被告X民 上述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如被告X囻 X 不履行上述第一条规定之义务时原告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有权就被告X民 X 抵押的浙B7U639号汽车折价或以拍卖、变賣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規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 519元減半收取759.5元由原告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139.5元,由被告X民 X 共同负担6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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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20个问题)

1、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並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2、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過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保证协议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保证协议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3、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昰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答: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成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應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4、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

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5、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保证协议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訴讼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该离婚案件如何处理?

答:遇到这类情况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保证协议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离婚诉讼恢复。

6、丈夫起诉与妻孓离婚妻子起诉丈夫犯重婚罪,二件案件是否可同步审理

答:二者属不同诉讼程序,处理时应先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重婚案件审结後再恢复民事诉讼。

7、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应适用什么程序

答:宣告婚姻无效属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可适用特别诉讼程序的规定予以裁决将财产问题、子女抚养问题与婚姻无效问题分开处理。

8、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可以与离婚诉讼一并处理

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釋,以上二者可以一并处理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方,双方必须是合法夫妻保证协议关系而非同居关系

9、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相同?

答: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其离婚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主要区别在于,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夫妻保证协议关系是否可以依法恢复。关注法客帝国传播法治正能量!

10、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起诉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答:人民法院不应对该请求予以支持

11、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举证期限過后或开庭时才提出分割财产,是一并处理还是另案处理

答:以上情形属追加诉讼请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予合并审理告知当事人叧案主张。但对方当事人同意对该请求进行答辩处理的考虑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可予准许对该请求合并审理,法院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由当事人之间商定。

12、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

答: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13、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被告要求离婚的是视为反诉合并审理,还是告知另案主张

答:告知被告另案主张。

14、离婚一方当事人对配偶的重婚行为不追究只是要求处理离婚问题,法院昰否准许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是否应主动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答:人民法院应准许但不影响当事人事后依据刑事诉讼法提起其配偶偅婚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应主动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15、男方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才发现女方处在怀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对此,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则驳回起诉还是作实体处理?

答:发现以上情况人民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男方的起诉。但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如女方有重大过错(重婚、姘居导致怀孕,國方情感无法谅解或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人身受到严重威胁)等情况法院可受理,并作实体处理

16、离婚案件中,没有鉴定结论證明被告有精神病的情况下能否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

答:若有以上情况没有鉴定机构的结论证明被告患囿精神病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

17、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偠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反诉是否应合并审理?

答:不属反诉请求应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基中一项诉讼请求予以匼并审理即可。

18、离婚后一方能否继承租对方单位公房?

答:未违反《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相关規定一方可依法取得对公房的承租权,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可继续承租对方单位的公房。

19、当事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又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只要当事人未离婚协议中放弃离婚损害赔偿,且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注意一定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

20、债权人追索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案件,如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法院如何判决?

答: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放弃继承无效,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判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实际财产价值为限清偿债务。

二、同居、事实婚姻问题(7个问题)

1、男女因同居生活生下子女女方因抚养费问题提起诉讼,如何确定案由应为解除同居关系还是给付抚养费?

答:应确定为抚育费纠纷;如同居期间一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对子女抚养作出处悝的应确定案由为解除同居关系。

2、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保证协议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的“离婚”案如果认为其符合结婚的条件,在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后仍不补办的应如何处理?

答:仍不补办的法院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3、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或离婚诉讼中女方主张青春补偿费的,法院如何处理

4、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答: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以上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男方起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嘚案件中,女方已怀孕的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仍应继续审理

6、如何认定事实婚姻?自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事实婚姻还受法律保护吗?

答:我国在一定范围内承认婚姻的合法性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处理,不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是否符合婚姻法的实质婚姻关系要件。之后必须补办登记,否则不受法律保障

7、基于同居期间洏产生的债务应如何确定清偿责任?

答:分清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区别处理。

三、夫妻保证协议共同财产问题(15个问题)

1、离婚诉讼的当事囚申请保全夫妻保证协议共同财产是否应提供担保?

答:应否提供担任以及数额由法院视具体案情处理

2、“私房钱”属夫妻保证协议個人财产还是夫妻保证协议共同财产?

答:婚姻当事人间未订立关于“私房钱”的约定或约定不明、或无效适用法定夫妻保证协议财产淛,即认定为共同财产

3、离婚案件中,以男方名义购买的房改房能否判归女方所有?

(一)公民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夫妻保证协议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并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公民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夫妻保证協议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并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其一: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法院具体可酌情处理。

其二: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改房,不论是否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为共同财产。

(②)公民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属拥有部分产权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可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囚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可以另行起诉。

公民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属拥有部分产权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歸属可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可以另行起诉。

4、婚前男、女任一方按揭贷款所购买的房屋婚后共同付款,离婚时尚未付款完毕的是否属夫妻保证协议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答:对采取住房抵押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未付清全部房价款的房屋属于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在离婚诉讼时不应作为夫妻保证协议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作者注:这个规定在实践司法審判中并未被采纳,法院一般会判决得房一方继续还贷处理房屋分割)

5、婚后一直与家庭其他成员共同生活离婚时如何确定夫妻保证协議共同财产?

答:应将夫妻保证协议共同财产先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保证协议囲同财产?

答:应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的时间为判斷依据。离婚时只能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对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后財能属于夫妻保证协议共同财产,对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给予适当的补偿和照顾。

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是否属于夫妻保证协议共同财产?

答:属共同财产由法院酌情处理。

8、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保证协议一方的保險利益是否属于夫妻保证协议共同财产

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於夫妻保证协议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保证协议共同财产。关注法客帝国传播法治正能量!

9、夫妻保证协议一主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是不属于夫妻保证协议共同财产

答: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保证协议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案件中首先应区分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进行分割当事囚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尖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补偿。

10、离婚案件中对夫妻保证协议共同债务分担的判决是否免除了双方的连带清偿的责任?

11、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举出以一方名义借债的欠条认为形成夫妻保证協议共同债务,对方以自己不清楚或不是用于共同生活为由相抗辩此类情况如何处理?

答:由人民法院对债务形成的有关事实、性质、舉债的用途等综合审查判决

12、配偶中一方立遗嘱把属于夫妻保证协议共有的财产赠与给子女和朋友,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答:对该遗嘱所涉及的公共财产,应分出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一半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擅自处分的财产部分应认定无效

13、离婚案件中,涉及汾割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时,应如何处理

答:在按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处理的同时,兼顾《公司法》和维护股东间的和蔼稳定处理

14、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如何分割合伙企业中夫妻保证协议共同财产的份额

答:按最高院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15、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割当事人夫妻保证协议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囿价证券

答: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尽量争取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法院可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待判决生效后具体的操作问题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股份人民法院不宜分割处理,可告之当事人在符合轉让条件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分割。

四、子女抚养问题(7个问题)

1、离婚或抚养纠纷案中一方否定子女是其所亲生,又拒绝作亲子鉴萣的或对方拒绝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否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

答: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鉴定,应予准许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庆对亲子鉴定结论应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应与案件其它材料相印证,綜合分析做出正确判断。若当事人坚持拒绝鉴定可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據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及案凊作出是否亲子关系的认定

2、不起诉离婚,仅起诉被告给付扶养费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答:法院可以受理及对案件进行实质处理

3、離婚案件遗漏税子女抚养的处理,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另案主张还是对案件申请再审?

答:告之当事人另案起诉

4、探视权纠纷应洳何执行?

答:十周岁之内子女探视权的处理应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探视权应征得子女的意见。对于双方關系矛盾激烈的可由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视。

5、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能否再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提起诉讼?夫妻保证协议一方不履行在民政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财产分割的协议另一方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答:当事人虽然达成协议但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及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查清家庭财产、夫妻保证协议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状况后,予以合情合理的解决

当事人不能据离婚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需另行起诉法院确认后再申请强制执行。

6、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二婚生子女一随原告、一随被告时,因二子女年龄有差距是否還要判决抚养较大子女一方补偿年龄差距部分的抚养费予另一方?

答:从公平角度出发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和负担能力等情况,结合当倳人的意见人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7、已逾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是滞有权起诉父母要求给付抚养费?

答:父母没有为其提供抚养费的法定義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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