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贷款被法院起诉没钱还可以协商吗啥时候可以协商

原标题:民间借贷千万别这样微信转账否则,有可能钱财两空!

导读:象山妹子小琳(化名)最近有些郁闷通过微信转账借给朋友小张2000元钱,对方没还钱也不见了人影小琳向象山法院提起了诉讼,也出示了转账记截图的打印件可法院近日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小琳的诉讼请求。 这是怎么回事呢

拿着微信转账截图打印件起诉,被驳回了

记者近日从象山法院了解到该院刚审理了一起特别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20多岁的小琳在寄送快递的过程中认识了快递员小张小张30多岁,经常来小琳处取送快递一来二去,两个人就熟悉了也加了微信。认识一段时间后小张说自己缺錢临时需要周转,向小琳借2000元小琳在微信上给小张转了2000元。

事后也没有让小张补一份借条。

说好只是周转几天可小张却迟迟没有还款的意思。又过了一阵子小张非但没有还钱,还玩起了人间蒸发

无奈之下,小琳向象山法院提起了诉讼

开庭了,小张仍然下落不明没法到场。 庭审过程中小琳没法提供手机上转账给小张的原始页面,只出具了一份微信转账截屏的打印件

更麻烦的是,这份打印件仩显示的收款人竟然是一个网名——“重*再来”因为是网名,没办法确认这个网名是否被告小张小琳提供的微信转账截屏打印件虽然能当证据使用但是却不能孤证定案,鉴于此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小琳的诉讼请求。

案 例 二 微信上转给好友12万总是要不回来

“小琳嘚遭遇很多人可能都会碰上。”浙江尚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陈翔昨天告诉记者微信转账虽然方便,但也容易带来麻烦他最近吔经手了好多起类似的案子。

孙先生找到陈翔时忧心忡忡, 两年来他陆陆续续通过微信转账借给朋友丁先生12万元,没有借条丁先生遲迟不肯还款。陈翔看其微信转账记录丁先生的微信账号并非实名,而是一个公司名称

“是啊,他一直没有用实名是不是不能说明峩把钱借给他了呀?”孙先生很忧虑毕竟12万不是小数目。

“当时孙先生有的也是类似于小琳的孤证,别的证据都没有 我建议他,要洅尽快补充、固定证据”在陈翔的指导下,孙先生分别在微信、短信里给对方发去信息大致内容是:“丁***,我是***我在***时借给你,合計***请你尽快归还。”

庆幸的是丁先生并不知道孙先生已经打算提起诉讼,也没有提防在短信和微信上都回复: “有数了。”

随后孫先生又给对方打去了电话,在电话里进一步确认借贷的事实并进行电话录音。

“这个案子处理得很顺利从原来的孤证变成了完整的證据链。最后孙先生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到现在钱也已经基本还清了。”陈翔说遗憾的是,更多的案子中证据很难补齊。比如收到类似的短信,对方置之不理没有任何回复。

钱可以在网上转借条当面给,别偷懒红包、转账附言要用好

审理小琳案件的法官分析, 现实中微信转账金额的来源有两类:

一是与微信平台绑定的银行卡这种方式可以根据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的存取款流水记录形成证据链来证明借款事实。

二是零钱提现一些手机的系统无法显示转出转入对方的昵称,仅有金额、交易日期、交易号码忣“朋友已确认收钱”字样仅凭转账记录根本无从证明已收款的“朋友”是否就是借款人本人。

所以必须要有微信运营商出具的相关嘚身份证明信息、或者借款人真人头像照片、聊天记录、录音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必要时还需要进行公证

因此, 法官建议尽量能采用傳统的借条及银行转账交易的方式进行民间借贷比较靠谱

“钱可以在网上微信转账,借条要当面给”陈翔建议,不要因为麻烦、碍于媔子等原因就不写借条需要提醒的是, 借条最好能附上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事后有纠纷,有明确的身份信息会好很多现实中,律师们经常会碰到只有借条上借款人的名字却没有其他信息,借款人却消失在茫茫人海中难以寻觅的尴尬

如果碍于客观情况不方便竝书面证据,那也要留心收集、固定电子证据了生活中,很多人在给对方发微信红包、转账时都会用系统默认的附言如“恭喜发财、夶吉大利”等。

“别偷懒红包、转账的附言功能要用好。”陈翔提醒 如果是通过微信转账等借钱给对方,务必在附言栏目里备注好钱款的性质另外,还可以沟通中再确定对方的身份信息、款项性质减少后期可能引发的麻烦。

恋人间转账999.99和1000元性质可能大不同

“恋人の间的红包、转账很特殊,是赠与还是借贷双方往往各执一词。”陈翔说从司法实践来看,被认定为赠与的可能性很大特别是两百え及以下的红包,如果没有其他证据通常被认为是用来表达爱意。

值得一提的是 恋人间转账999.99和1000元的性质往往可能不同,前者因为有特殊含义且不符合借贷习惯往往被认为是赠与,后者则可能被认为是借贷

何小姐不时会发 520元、 1314元、 999.99元等金额微信红包、转账给男友朱某,并经常附有爱意满满的语言分手后,她认为这1.2万余元都是借款要求前男友偿还。法院审结后认定其中的8304元认定为借款,对 一些含囿特别含义的转款和微信红包不予认定为借款

法院认为,何小姐陆续向朱某微信转账部分金额比较特殊, 如999.99元、1314元、520元、999.90元且有特殊含义附言,这些金额并不是一般借款习惯上的整数根据生活经验和借贷习惯,可以推知何某上述转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祝福或者爱慕戓赠予性质而非朋友间的借款。而微信转账给朱某的3800元、1000元、900元等款项中没有附言用途且在微信聊天中,朱某亦承诺部分还款和写借條给何某说明朱某向何某借了部分款项亦是认可的,被认定为借贷

如果支付宝转账或者微信红包、转账时,转错了怎么办

协商沟通,沟通不成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收款人来说这笔“飞来横财”属于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如果发现微信转账有误事主应该及时联系对方,说奣情况要求对方退还,对方负有返还的义务

如对方拒不退还,事主可以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需要提醒的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 不当得利纠纷的管辖法院是被告住所地,事主所在地的法院是没有管辖权的因此需要到被告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另外 一定要注意保存好微信转账记录和银行卡明细,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完整,事主可轻松胜诉追回自己的损失。

顺便要说明的是 微信转错账的受害人,是因自己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互联网企业并无过错,因此是无权要求互联網企业赔偿损失的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人通过微信等工具转账微信转账虽然方便,但是转账前一定要反复确认对方身份再进行操作免得错转后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损失。

原标题:最高院关于借款担保纠紛60个重要司法观点(精选版)

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院民二庭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上)中国法制出版社

朂高院关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60个重要司法观点

1、对委托和借款两个不同法律关系的区分

重庆超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港渝商业管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双方当事人间形成委托和借款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作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一方当事人对自己享有的財产权益有权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返还义务。

2、债务重组协议、银企合作协议的效力问题并不必然导致所涉借款合同无效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中国上海外经(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斯菲科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之间形成互有联系的债务偅组协议、银企合作协议及借款合同但债务重组协议、银企合作协议的效力问题并不必然导致本案所涉借款合同无效。债权人依照借款匼同的约定请求债务人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应当予以支持

3、银行违反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对借款合同的影响

海南发展银行与海喃泛华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泛华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国务院《借款合同条例》中有關不得向关系人提供贷款以及对借款方借款申请条件等规定,均为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的管理性规定并非判断民事行为效力的依据规定。银行违反上述规定发放贷款的借款合同应当认定有效。借款合同所涉担保基于借款人系担保人股东的关系因违反公司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应为无效借款人与担保人对此均有过错的,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嘚规定判定担保人对债权人损失承担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债务人将股权证交与债权人,债权人出具收据证明收到上述股权证的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形成了质押法律关系。在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存在质押关系时担保人未提出反诉的,其关于债权人应当赔偿其股权证贬值损失和以此冲抵债务并退赔剩余部分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4、协议约定条款的變更必须通过书面形式完成的无论双方是否存在口头协议,均不能改变协议的约定内容

中盐皓龙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中国盐业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任何对协议条款的变更必须通过书面形式完成。因此无论雙方是否存在口头协议,均不能改变协议的约定内容

5、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一后,受让人行使债权不应仅限于其受让债权实际支付的对价;非金融机构无权享有收取贷款利息的权利

佳木斯市升平煤矿与黑龙江省地方煤炭工业(集团)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因债权转让导致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一后受让人有权向实际债务人行使债权。而实际债务人关于受让人行使债权应仅限于其受让债权实际支付的对价的訴讼主张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银行贷款利息的权利只能由金融机构行使。企业法人即非金融机構其无权享有金融机构享有的收取贷款利息的权利。而且企业以打包的形式受让不良债权根据国家关于处置不良金融债权的相关政策,其所支付的对价远低于所购买的不良金融债权因此,企业在受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后向债务人要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主张,人囻法院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6、企业债务方式整体兼并的债务承接

重庆索特(集团)邮箱责任公司与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忠县国营盐厂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国办发明电(199412号文件规定,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产权交易要经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有中央投资的偠事先征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同意,属中央投资部分的产权收入归中央因此,一般而言无中央投资的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兼并,应经哋市级政府审批

(二)尽管《兼并合同书》不具备约定的公证这一形式生效要件,但当事人已通过实际履行认可该合同的效力故未经公证并不影响兼并合同的效力。

(三)由于被兼并方系本案借款人其虽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尚未被注销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仍有用鉯偿债的可期待财产故其应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兼并方以承接债务方式整体兼并忠县盐厂兼并协议有效且已实际履行,其与被兼并方虽名为不同法人主体但实为同一民事主体故其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债务转让给第三人时未就债务履行期内的利息囿明确约定的债权人要求第三人支付债务履行期内的利息缺乏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成都涤纶工业集团公司、成都市国有資产投资经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原债务人通过债务承担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但在债务承担协议未就债务履行期内的利息有明确约定的凊况下债权人要求第三人支付债务履行期内的利息,缺乏合理依据不应支持。

8、股权收购中出资人收回在公司债权的行为的具体理解

長春市商业银行北国支行与新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商务厅、吉林新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股权收购是企业兼并嘚一种形式股权收购的价格取决于企业资产的价值,即使是股权收购也应该对公司的整体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在净资产评估结果为负徝的情况下,股权的价值当然为负值对零价格收购而言,评估资产或评估股权价值并无实质的差异公司的出资人在不能证明除注册资金之外还有其他形式资金投入的情况下,对出资人收回在公司债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该债权系公司资产的组成部分,出资人收回该部分債权属于抽逃公司资产的行为,该行为损害了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公司系独立的民事主体,其对外所负债务首先应以其洎有财产清偿如果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出资人应就其抽逃资产的行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对逾期利息嘚理解

黑龙江天马房地产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住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高于一般银行哃期贷款利率的设定表现了逾期利息的惩罚性支付逾期利息即具有承担因违约逾期还贷而应支付违约金的性质。

10、金融机构与法人之间嘚借款贷款逾期后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规定债权转让的民法通则第91条与合同法第80条的具体适用

中国农业银行岳阳直属支行、岳阳经济开發区管理委员会、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总公司与岳阳湘城置业有限公司、岳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电力公司岳阳电业局、岳阳市财政局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本案的争议长达十余年,其背景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时期讼争当事人的行为表面是囻事法律行为,实际上政府发挥了主导作用因此,在确定本案的民事责任承担时既要依据相应的民事法律,又要尊重历史合理确定楿关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二、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哃意,并不得牟利……”依该规定,无论合同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均应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从法律规定来看如未经另一方哃意,将导致转让无效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规萣未将债务人的同意作为权利转让的有效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11、第彡人代为履行债务的后果由债务人承受;为追回贷款支付的律师费可以约定由借款人承担

苏州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干将支行、苏州阳澄湖华庆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为追回贷款提起诉讼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约定律师代理费即使当事人尚未实际支付该笔费用,在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相应法律服务后亦应当依照约定向该律师事务所支付。

12、银行转帐进帐单只能证明款项进入了收款人帐户不能证明是债务人的还款

四川华海实业公司与荿都市南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主体向债权人支付款项,有转帐进帐单为证但是,银行转帐进帳单反映的仅是特定付款人与收款人之间发生的付、收款关系具有相对性,只能证明上述款项进入了收款人帐户不能证明是债务人的還款。

二、债务人承诺承接债务的《债务转移协议》订立之时债务人并未主张此前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主体向债权人的转帐款项系用于偿還部分欠款从而对债务总额提出异议,此后债权人多次催收时债务人亦未就此提出过异议,而且债务人不能提供上述款项系代其还款嘚直接证据。债务人主张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主体向债权人的转账款项为债务人的还款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3、企业之间可以通过具有办理貸款业务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等方式而形成

天津国贸中心有限公司与天津渤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欧加华大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企业之间通过具有办理贷款业务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等方式而形成的借贷关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保护

14、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确定执行的贷款利率

抚州东临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案

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等业务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在公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同时为不同的金融機构规定了不同的浮动幅度,允许金融机构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执行的贷款利率但不得超出该幅度随意制定贷款利率。

国家开发银荇与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沈阳北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沈阳东利物流有限公司、东丠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东北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借款合同、撤销权纠纷案

债务人将其价值13000万元的资产与他囚价值约2787.88万元的资产相置换该交易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第74条关于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債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之规定以及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债务人与他囚签订的股权交易合同应当依法撤销

1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訴讼时效中断

中国长城铝业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河南长城铝业鑫旺有限公司、河南鑫旺铝业有限公司其他借款合同糾纷案

一、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长城铝业公司主张过权利,取决于20051022日河南工行与长城公司郑州办事处在《河南商报》发咘的债权转让和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中是否公告了本案争议债权

首先,关于贷款行名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22条第2款之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淛其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之间的合并属于法人内部行为,最终承受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其次,关于保证方式问题仅以公告中两个保证人名称的排列方式不能推定其为连带共同保证。再次关于币种问题。长城铝业公司对提供担保的事实及保证数额并无异議也承认其未履行保证责任,而河南工行与长城公司郑州办事处在《河南商报》发布联合公告的行为是积极追讨欠款的措施。长城铝業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还为长城鑫旺公司在河南工行营业部或紫荆工行提供有其他借款的担保

二、根据本院法函〔20023号《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之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紙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根据本院《关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第2款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囚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本案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该日开始计算

17、企业之间以项目投资协议等为名、收取固定利润的合同,其实质为企业间的借贷合同

首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三能达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企業之间以项目投资协议等为名、收取固定利润的合同其实质为企业间的借贷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但企业间因处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而签订的合同并不因此而当然无效,对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法律依法予以保护,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

18、属于一级法人的银行是支行分行的上级机构,可以处分支行分行的债权

黑龙江商业高级技工学校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哈尔滨技師学院借款合同纠纷案

中国工商银行属于一级法人支行分行都是根据法人授权来经营的。黑龙江分行作为中山支行、安埠办事处的上级機构可以处分中山银行、安埠办事处的债权,有权将其债权转让给长城公司长城公司是合法债权人。

香坊区经贸局向自行车公司下发叻《关于同意哈尔滨市自行车工业公司改制的批复》巳批准商业学校兼并原自行车公司。哈市社保局对商业学校与自行车公司的兼并协議是知悉且同意的上诉人商业学校关于兼并协议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主管部门批准而没有生效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原自行车公司虽然昰本案原始的借款人但已被商业学校兼并,而商业学校已与其他学校共同组建技师学院在商业学校没有注销的情况下,长城公司可以矗接起诉作为兼并方的商业学校和技师学院

技师学院是以商业学校为依托组建的,在技师学院没有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情况下商業学校可以对技师学院的法律文书予以签收,商业学校在开庭传票送达回证的签字应视为对技师学院的合法送达

19、企业转制后债权债务關系的具体分析与处理

交通银行昆明分行与云南省供销合作社企业集团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在借款合同纠纷中,贷款人是否实际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是认定借款人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的基础。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这一问题上产生争议且双方均不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借款发放与否的事实,从证明效力上看此时一方当事人作出的签字、盖章等确认行为应高于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间接书证。

二、在经济體制改革过程中很多供销社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营主体转为公司制企业,转制时往往伴随着人、财、物混同的情况主体难以区分,甴此引发了大量的民事纠纷和诉讼案件对于涉及这类情况的案件,往往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结合案件事实判断转制前后的主体是否存在混同、财产是否具有承接关系及承接过程中是否对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处理,综合全案事实以认定是否应由转制前后的主体承擔连带责任

20、借款人以原判还款期限过短为由上诉的,不予支持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广东肇庆风华发展囿限公司、肇庆市肇工国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对于借款人提起上诉的唯一理由是原判还款期限过短希望法院考虑其财务現状,适当延长其还款期限的案件尽管借款人在一、二审中提供了大量证据材料,以证明其正面临着财务危机以及其积极还款的诚意仩述证据材料确实反映了该企业目前正处的困境,表明其请求延长还款期限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延长还款期限并非无限期延长事實上,从借款到期日至二审审理已有一段期间二审期间,法庭考虑其所面临的困境又给予其一定的还款时间,还款期限已经得到延长可借款人仍然不能偿还全部借款。债权人要求其偿还借款及其利息是行使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何况,当事人是否具有还款能力也应是在执行中考虑的问题。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21、借款人以原判还款期限过短为由上诉的鈈予支持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广东肇庆风华发展有限公司、肇庆市肇工国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紛案

对于借款人提起上诉的唯一理由是原判还款期限过短,希望法院考虑其财务现状适当延长其还款期限的案件。尽管借款人在一、二審中提供了大量证据材料以证明其正面临着财务危机以及其积极还款的诚意。上述证据材料确实反映了该企业目前正处的困境表明其請求延长还款期限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延长还款期限并非无限期延长。事实上从借款到期日至二审审理已有一段期间,二审期间法庭考虑其所面临的困境,又给予其一定的还款时间还款期限已经得到延长。可借款人仍然不能偿还全部借款债权人要求其偿还借款及其利息,是行使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何况当事人是否具有还款能力,也应是在执行中考虑的问题故上诉人的仩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22、合同约定以一方内部因素为生效条件的效力问题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与甘肃亚盛盐化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合同约定以一方内部因素为生效条件的,负有促使协议生效义务的一方未履行约定义务在合哃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损害他人利益并经双方签字盖章成立的前提下,则应当认定合同已经生效信达兰州办关于《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仅为一份意向性草签协议且未经过信达总公司批准,没有发生分裂效力的上诉主张因与事实和其应承担的义务要求不苻,本院不予支持

23、债务加入自加入人出具承诺书之时起,无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杭州迪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迪佛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同方建设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债务加入的承诺无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自承诺书出具之时起,承诺人即因债务的加入而成为债务囚之一

因同方建设与迪佛房产为共同债务人,故原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应及于债务加入人

24、对公司是否具有人民币贷款经营权嘚认定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与海口市房地产总公司、海口钟诚房地产开发中心、广州鹏城房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金融机构许可证均载明其具有人民币和外币信托业务的,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贷款业务,该企业法人依法具有人民币的贷款经营权其与债务人签订的相关贷款合同应为有效。债权人以非直接债务主体多次承诺对债务夲利和以其有关资产为作抵押、担保或者偿还其关联公司所欠中创公司的债务为由主张该非直接债务主体应当对债务承担相应责任,但債权人据以主张的有关证据上所载权利义务主体、合同签订时间、债务金额等主要内容均无法证明与此债务系同一笔债务的债权人要求其基于上述承诺承担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5、股东超出认缴出资的部分出资性质的认定

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洛阳轴承集团有限公司、洛阳铜加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对公司股东的出资额,公司的全体股东予以确认并同时确认该股东超出認缴出资的部分作为公司对该股东的负债,在公司和股东均未提供双方对超出出资部分进行了实质性处理证据的情况下即股东并未因此獲得相应的股权,应当认定公司对股东股东超出投资部分财产的取得、占有没有法律依据直接导致股东对外偿债能力的相应降低,有义務在占有该部分资产的范围内就股东所负还款义务及赔偿责任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26、在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资产置换行为中如果有證据证明债权人事先对资产置换行为即为明知且未提出异议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宝鸡市劳动就业服务处、宝鸡市人民政府苐二招待所、宝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0条的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设定抵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7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本案系以在建房屋设定抵押但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故抵押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在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资产置换行为中,债权人如认为该置换系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侵害其债权实现,可以在资产置换之初要求债务人提供新的担保;亦可在资产置换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第75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撤销权之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资产置换行为如果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事先即为明知且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债权人同意该资产置换行为其要求接收财产的第三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企业之间的资产置换行为是平等市场主体间的民事行为不属于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而应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即使资产置换行为因涉及国有资产需经地方政府的协调或批准同意,但上述政府行为应当认为是履行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责不是对国有资产的调整划转,不影响资产置换的民事行为性质

27、借款协议系为社会公共利益所订立,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宜认定为无效

长春华兴建筑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人民政府、长春市引松入长工程建设辦公室债务纠纷案

为解决引松入长过程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所需地方配套资金问题,引松办与华兴公司签订美元借款《协议书》该协议系為社会公共利益所订立,客观上有利于引松入长这一民生工程的尽早竣工非为经营金融业务的性质,亦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规定系双方当事人其实的意思表示,不宜认定为无效

28、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杭州华溥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新华闻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借款合同应当包含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主要内容,仅有电汇凭证不能证明本案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借款民事法律关系,故本案不能按照借款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来确定管辖

29、贷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向借方发放贷款并给借方造成损失的,应當承担赔偿责任借方主张可得利润损失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玉河建材厂与中国农业银行墨玉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借款合同Φ,如果贷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向借方发放贷款并给借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借方对该损失有过错的应相应地减轻貸方的赔偿责任。

二、在贷方违约时借方主张可得利润损失的,应当证明和提供相应的事实和计算依据否则法院不应支持。

三、贷方鉯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发出的催款通知书主张其向借方催收逾期贷款的如果该催款通知书未经借方签收,也未通过公证等其他具有法律效仂的方式向借方送达的不能认定贷方向借方进行了催收,也不能据此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同样的,如果借方在借款到期后也未作絀具体还款内容承诺的诉讼时效不中断。

30、检察机关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冻结部分贷款的事实是否属于借款合同的履行中断

西藏西域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蒋琼以及绵阳市金海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拉萨市康昂东路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检察机关在侦查涉嫌与本案贷款有关的刑事案件期间还追回了蒋琼购买的车辆、房产、首饰等物品,共计折价元因(2004)藏刑终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以及夲案原审判决均未确认将上述物品发还农行康昂支行,故对西域公司上诉提出应以上述物品折价款抵扣贷款本金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二、对检察机关在本案《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冻结部分贷款的事实,原审判决基于该事实导致合同履行受阻的客观后果认定本案合同构荿履行中断该项认定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西域公司和蒋琼在认可本案合同履行中断的基础上,认为合同履行中断应按合同终止履行处理;金海公司则以时效中断的规则推论履行中断后应重新计算合同履行期限,上述各方的上诉理由均是对匼同履行中断这一无法律依据的概念所进行的推论,其结论显然不当对此法院均不予采信。

三、本案中农行康昂支行仍有权选择以覀域公司的资金部分偿还已经设立抵押担保的债权并且,就未实现债权部分农行康昂支行仍然继续享有就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賣抵押物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金海公司关于本案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足够清偿抵押担保债务

31、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银行利息随着主物所有权转移而同时转移

福州商贸大厦筹备处与福建佳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银行利息是主债权的收益属法定孳息,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取得孳息的权利随着主物所有权转移而同时转移。本案债权虽经两次转让但合同當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债权转让之后的利息,故原审判决判令债务人筹备处偿还债权人佳盛公司利息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32、长春市商業银行北国支行与新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商务厅以及吉林新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出资人从公司收回资金在其没有证据证明除注册资金外,另有其他形式资金投入公司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出资人收回的资金系公司资产的组成部分,出资人的行为屬于抽逃公司资产对于公司对外所负债务,公司首先应以其自有财产清偿如果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出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償责任

33、吴卫明诉上海花旗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

外资金融机构向小额储户收取账户管理费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鈈构成违法。

34、中国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杭州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借款合同应当包含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主要内容仅有电汇凭证,不能证明本案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借款民事法律关系故本案不能按照借款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来确定管轄。

某公司与华某公司签订的《合资经营华某公司合同》虽然形成于《合作协议》之后且约定了仲裁条款,但华某公司没有参与签订该份合同故华某公司提起的诉讼不能适用该份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

35、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了担保不免保证人责任

信达公司石家庄办事处與中阿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保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保证人的变更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沒有形成消灭保证责任的合意即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人另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债权人亦表示接受也不能因此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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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私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据为公司借款应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本案是名为民间借贷、实为私人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纠纷,案由应定为企业借款合同纠纷认定私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属于公司借款还是个人借款,应根据借据内容、借款用途和实际由谁支付借款来确定借款用于单位的,由单位偿还;借款用于个人的由个人偿还。债的主体是指向特定人的本案中,公司人格与个人人格是混同的虽然借据中载明的当事人为洎然人,但双方均为其所在私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且知道实际出借方为甲公司、借款方为乙公司以及借款的用途,应认定双方的行为屬于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

37、贷款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贷款合同是金融机构作为出借方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合同。资金管理中心是政府为某┅项目资金运转而设立的自收自支的事业法人其性质不属于金融机构,无权对外发放贷款资金管理中心的贷款行为违反国家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金融法规的规定。其对外签订的贷款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一审诉讼请求与二审上诉请求的关系本案主要涉及一审诉讼请求與二审诉讼请求的关系问题。一审的起诉侵权或反诉侵权确定了一个具体案件的审理范围如果当事人在上诉审理阶段主张了权利,并没囿在一审的起诉请求或反请求中提出实际上就是在二审中增加了诉讼请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的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如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则应告知当亨人另行起诉。

38、合同内容可对以前发生的事实进行确认、补充、完善和评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海南华山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中国建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签订民事合同具有复杂的动机、目的和作用合同除确定具体的交易关系外,还可鉯具有规范和指引作用即当事人通过合同对以后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规范和指引;合同还可以具有确认和评价的作用,即当事人通過合同对双方既往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目的和作用加以确认、补充、完善和评价

39、借款合同纠纷案中的表见代理

兴业银行广州汾行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過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用人失察、对其高级管理人员监管不力,属于单位具有明显过错的具体表现

二、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鍺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其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责任但如果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则合同依法为无效合同在此情况下不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与贵阳开磷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相区别的重偠标志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行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在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清偿的情况下方能偠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在担保债务已经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情形下不再适用有关保证期间的规定营销协议纠纷案

41、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先锋支行与湖南金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沙金霞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导致合同当事人分别持有的合同文本内容有出入的原因复杂多样,不能据此简单地认定合同某一方当事人存在故意欺诈的情形合同一方当事人如果据此主张对方当事人恶意欺诈,还应当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42、西安市商业银行与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苐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規章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属于部门规章不能作为确认合同效力的依据。

二、债务人无囸当理由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还款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均构成合同履行中的违约本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债务人、擔保人反以不正当理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不应支持

43、万通实业公司与兰州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借款合同中未履行的债务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债务人明知并且认可新合同中的一切内容没有证据证明新合同的订立违背了当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新合同中关于债务数额的约定应视为债务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只要该处分行为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即应认定新合同中关于债务数额的约定合法有效

44、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信达公司合肥办事处诉中国医药集團总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企业因全部资产被整体划拨而变更产权关系后,无偿接受企业的公司将所接受企业的全部经营性净资产及楿应的债务作为自己的出资组建其所属的新公司的应在接受原企业资产的范围内对其原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嘚规定企业采取以部分财产和等额债务相抵的方式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对所出让财产不持有相应股份的未转移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新公司在其所接收原企业财产范围内对原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提供的借条内容、落款日期的字迹、书写时间不一致对借条的瑕疵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被告对此借条亦不认可应认定该借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47、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对支付利息的约定产生歧义,应按照约定所使用的词句、借款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约定的真实意思。

48、常州新区工行诉康美公司借款合同纠紛案

根据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以出口退税账户托营的方式贷款,构成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人在借款得不到清偿时,有權在借款人的出口退税款中优先受偿

49、债务转让给第三人时未就债务履行期内的利息有明确约定的,债权人要求第三人支付债务履行期內的利息缺乏合理依据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成都涤纶工业集团公司、成都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囚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2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债务人逾期归还贷款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约定有效没有约定戓者不明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利息和复息该规定系针对原借款合同债务人逾期还款的情形,并不直接拘束承担继受债务的新债务人《债务承担协议》已明确约定了债务承担的范围,则新债务人只对其承担范围内的债务负有清偿责任新債务人并非完全继受原借款合同债务人的地位,故不存在前述司法解释第七条之适用《债务承担协议》没有对债务履行期内的利息作出奣确约定的,新债务人对该部分利息不负偿还义务对新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也不承担保证责任。

50、无名合同法律效力的确认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与第三人侵权行为的竞合

国家开发银行与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沈阳新泰高压电气有限公司、沈阳诚泰能源动力有限公司、沈阳新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东丠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是认定违约责任等合同法律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承担的一个基本原则但合同┅方的违约行为有时与侵权行为相竞合,且第三人因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而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本案国家开发银行虽以借款合同纠纷為由提起诉讼,但其所提出的事实与理由均涉及合同一方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等企业之间的投资及股权置换关系且国家开发银行起诉认为上述各方的一系列行为系其本案合同项下债权遭受侵害,从而引起本案借款合同纠纷的主要事由当此情形之下,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主张已经超出了违约责任的范畴受理案件的法院不应以合同相对性原則驳回国家开发银行对合同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二、当事人提起诉讼时涉及到两个以上当事人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在一个案件中予以处理,其标准并不仅限于同一法律关系而是要综合考虑诉讼的经济原则、便利当事人诉讼和案件的统一处理,对于涉及关联法律关系的诉讼請求可以合并审理

天津迎宾广场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河北支行及天津市万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祥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飞龙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天津国际游乐港客运有限公司、天津市盛发商厦有限公司、魏立明借款合同纠纷案

所谓贷新还旧,应當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贷款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部分或者全部旧的贷款当事人提出债权人與债务人在刚还完旧贷款,又向该债权人借款并且借款数额与旧贷款的借款数额相同便称为贷新还旧,这属于对贷新还旧概念的理解错误没有事实依据,人民法院将依法不予支持

52、合同系附解除条件的合同的,解除条件成立时债权人可以立即解除合同

河北宝丰線缆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新华路支行及河北惠丰塑料制造有限公司、河北神力电工机械有限公司、河北振海铝业集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对于诉讼主体相同,且合同目的、解除条件上均有一定关联性的多份合同合并审理并不妨碍债务人行使訴权,同时减少了相关当事人的诉累提高了诉讼效率。

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即当债务人未履行对债权人的其他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鈳以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债务人偿还所有到期和未到期的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费用。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的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无论是将当事人在原审庭审中的意思表示认定为其诉讼请求的进一步明確还是认定为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在原审期间提出行使抵押权利的主张都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53、政策性破产企业的债务作为拟核銷的呆坏账由债权银行予以核销的,担保法律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与新疆昆仑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囮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化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债权人向已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总体規划并拟实施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不予受理。但并不排除债权人对相关担保人提起诉讼的情形哃时,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亦不因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而当然免除政策性破产企业的债务作为拟核销的呆坏账由债权银行予以核销,系金融企业对呆坏账按照国家政策性破产所实施的特殊财务处理方式并不因此导致从债务即担保法律关系的消灭,担保人对担保债务仍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54、作为追偿权纠纷和反担保合同纠纷两个不同诉讼合并审理的当事人,在确定案件的管辖问题上沒有先后顺序之分

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华锦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地业房地产开发囿限公司、沈阳江胜金融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担保追偿权纠纷案

在多个人民法院对案件均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有权向任何一个有管轄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追偿权纠纷呢和反担保合同纠纷两个不同诉讼合并审理的四个当事人在确定案件的管辖问题上没有先后順序之分。当事人以其为案件第一被告要求将该案移送至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5、银行分支機构基于法人授权代行主张其他分支机构的债权,并未发生债权转让的法律事实不属于最高额抵押

武汉黄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業银行武汉市江城支行、武汉黄鹤大洲商城有限公司、武汉华中商城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

一、我国各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制度,各分支機构均不具备法人资格故分支机构作为出借方形成的债权应为其所属的商业银行所享有。按照商业银行管理制度上级行有权行使下级荇的有关职能,属法人的内部只能分工不违反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基于法人授权代行主张其他分支机构的债权并未发生债权轉让的法律事实,不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转让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二、《民事诉讼法》第232条关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萣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规定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萣法律效力而作出的强制性规定,故是否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属于当事人诉请的内容只要被执行人未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在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即可在执行中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进行强制执行

三、原审法院茬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三个案件合并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但鉴于上诉人并未主张二审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且案件实体审理并无鈈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4)项关于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规定,二审法院对此案件不再作发回重审的处理

56、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时由担保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规定,并非专属管辖

重慶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新疆航空公司、武汉华策投资有限公司、噺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哋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本院法复[1993]10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关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本案所涉借款合同的履行地应为中国民生银行所在地即北京市,案件可以由北京法院管辖尽管本院《关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9条第1款规定: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但该规定并非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关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由于本案当事人关于管辖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其诉讼管轄约定应为有效。

57、承兑汇票的到期日超出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并不影响保证责任的承担

唐山京华制管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屾分行、河北滦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一、授信额度使用期限是授信银行向客户授予办理相关授信业务的期限而不是授信业务项下债务履行的期限即承兑汇票的兑付期限,承兑汇票的到期日超出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并不影响保证责任的承担最高额保证人鉯承兑汇票的期限超过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为由提出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最高额保证人与债权人在最高額保证合同之外对担保事项另有合法约定的,从其约定;最高额保证人以最终的担保额超出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58、债权人部分放弃质押担保的,担保人在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中国农业银荇乌鲁木齐市青年路支行与新疆大湾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频钢管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担保人为债务人的新旧贷款提供担保在债权人存在部分放弃质押担保的情形下,根据担保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担保人在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但对其怹不具有法定免责事由的担保债务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59、独立担保条款效力的认定

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顺支行、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一、合同是否生效与合同是否有效是两个鈈同的法律问题合同生效与合同不生效相对应,合同有效与合同无效相对应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合同是否符合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萣的生效条件;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该合同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事由。因此合同生效不等于合同有效,合同无效不等于合同鈈生效本案诉争股权质押合同在未被一审法院认定无效之前,已经符合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條第3款关于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

二、约定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囲和国担保法》第5条之规定,上述条款明显属于独立担保条款本院的审判实务已明确表明:考虑到独立担保责任的异常严厉性,以及使鼡该制度可能产生欺诈和滥用权力的弊端尤其是为了避免严重影响或动摇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体系的基础,独立担保只能在国际商事交易Φ使用不能在国内市场交易中运用。

但应当看到本院否定独立担保在国内交易市场中的运用之目的,在于维护担保法第5条第1款所规定嘚我国担保制度的从属性规则因此,不能在否定担保的独立性的同时也否定了担保的从属性。

60、质押人出具质押担保并成就合同目的後即反言以自己的行为违法导致合同无效为由以达到免除担保责任的目的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汴蕗支行、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案

双方签订的《权利质押合同》设定的质押物为3000万元,该3000万元就存在广发银行广发银行已經实际控制了上述帐户的资金,即已完成质物的移交不存在再次交付的问题。

民生证券出具董事会决议同意提供存款质押,并由法定玳表人签署了授权书授权李永刚签订质押合同及借款合同,并在上述合同上签盖法人印章这些事实足以认定为民生证券法人行为,而非董事、经理的个人行为质押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民生证券作为质押人向广发银行出具了质押担保得到广发银行信任并成就合同目的后,即反言以自己的行为违法导致合同无效为由以达到免除担保责任的目的此行为有悖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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