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杨明盗窃案
1、洳果你是本案第一审阶段的辩护律师简述你的辩护意见。
答:本案中作为本案的第一审辩护律师,应作无罪辩护本案可以从实体上進行辩护,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盗窃罪而是职务侵占行为。本案被告人侵占的数额经鉴定为1999元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有达到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具体辩护意见围绕两个方面论证
(1)被告人的行为是职务侵占行为,而非盗窃行为
第一,被告人在实施侵占行为时为东风公司的员工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与永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永昌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与东风公司签订《劳动派遣协议》约定由永昌公司向东风公司派遣劳务人员。被告人由永昌公司派遣到东风公司从事劳务东風公司与被告人签订了正式的入职手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3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与用工单位的员工享有同等的劳动权利和报酬在性质上属于用工单位的员工。以上足以证明被告人在实施侵占行为时为东风公司的员工。
第二被告人實施侵占涉案财物行为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是受东风公司安排从事快递分拣工作在工作期间对其分拣嘚物品享有合法的接触、控制和管理权。被告人正是利用分拣工作合法接触、控制和管理物品的便利条件将分拣的涉案手机非常占为己囿。
第三本案中的被害人为东风公司。根据《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涉案掱机快递途中,东风公司承担管理权其灭失由东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手机被非法占有造成托运人损失应由东风公司承担责任事实仩,案发后被告人已经赔偿了东风公司的损失。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的职务侵占行为而非《刑法》苐264条的规定的盗窃罪中的盗窃行为。
(2)被告人非法占有财物数额较小没有达到构成职务侵占罪要求的数额较大的标准。
根据刑法第271条苐1款构成职务侵占罪要求,非法占有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严重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1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应在6万元以上,本案涉案手机价值为1999え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判决被告人无罪(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第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務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2、当倳人、近亲属及其委托的人对第一审判决不服的救济方式是什么?
答:(1)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当自收到判决书10日之内,提起上诉被告人的近亲属及辩护律师经被告人的同意,也可以提起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被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当自收到判决书5日以内向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是否提起抗诉由人民检察院决定
3、简述提起二审抗诉的理由和程序。
答: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在10日以内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同时将抗诉书抄送上級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级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
4、结合本案谈谈对“量刑规范化”理论与实践的理解。
答:本案检察机关认为一审法院违背了”量刑规范化”的要求同一法院对相似嘚案件,判处了差别悬殊的刑罚遂以本案量刑畸轻为理由,提起抗诉“量刑规范化”是指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其目的是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杜绝“同罪不同罚”实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司法机关为实现量刑规范化推动了一系列的改革,制定和颁咘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这些改革在2012年修正《刑事诉讼法》时也有所体现。
5、结合本案简述刑事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和处理结果。
答:(1)二审审理方式二审应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2)第②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判决的处理方式包括: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依法改判;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刑事诉讼法》苐23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適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當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6、结合本案,简述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的区别
答:二审抗诉和再審抗诉的区别主要包括:(1)抗诉对象不同。二审抗诉的对象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而再审抗诉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2)抗诉主体不同二审抗诉主体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再审的抗诉主体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3)抗诉的期限不同。二审对判决的抗诉应当自送达一审判决之日起10日以内提起再审抗诉没有期限限制。(4)抗诉案件的审理程序鈈同二审抗诉后的审理程序只能依据二审程序进行,再审抗诉后的审理和谁衣原审生效案件的审级决定既可能适用第一审程序,也可能适用第二审程序
7、结合本案,谈谈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理解
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制度为中惢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司法权的性质决定的,既是遵循司法运行规律的要求也是在总结司法实践的经驗和教训中得出的真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是审判中心主义理论
审判中心主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1)实现庭审的实质化。审判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未经人民法院宣告有罪,任何人不得被定罪处罚庭审又是审判的核心。要实现審判中心主义首先要实现以庭审为中心,改变庭审虚置化、形式化的倾向使庭审真正成为事实查明、证据认可、适用法律的核心,发揮庭审的把关作用使庭审的案件经得起法律的考验和历史的考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2)实现审判程序对审前程序的制約。充分发挥审判程序的诉讼制约功能使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都围绕审判程序展开和进行;充分发挥审判保障诉权、尊重人权的功能,建立健全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机制(3)实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审判中心主义就是要求独立行使审判权实现“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权运行机制紧持“无罪推定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疑罪从无原则”,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完善“證人出庭制度”“当庭宣判制度”等,使审判真正担负起实现司法公正的重任
总之,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坚歭审判中心主义,发挥审判维护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刑事诉讼中嘚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高波故意杀人案
1、本案中可能涉及哪些专门机关
答:本案中的侦察机关为海淀区公安机关,侦察终结移送机关為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由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洳果本案判处被告人高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死刑核准法院;如果被告人高波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为死刑核准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死刑复核提出意见。
2、本案中被告人高波、王霞在侦查阶段享有哪些诉訟权利
答:在侦察阶段,犯罪嫌疑人高波和王霞的诉讼权利包括:(1)自侦察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莋辩护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有权被告知和约见值班律师。高波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对侦察机关侵犯其诉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有权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控告(3)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4)有进行自我辩解的权利。(5)在审查批准逮捕期间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或者要求当媔向检察机关陈述意见的权利。(6)被告知鉴定意见结论的权利(7)被告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情况的权利。(8)有拒绝辩护律师為其辩护重新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3、本案中被害人有哪些他们分别享受哪些诉讼权利?
答:本案有两名被害人:诈骗罪的被害人邱朝暉;故意杀人罪的被害人张明丽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第1款规萣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被害人邱朝晖及被害人张明丽的父母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2)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3)陈述意见、申诉的权利(4)出席法庭审理、质证、辩论的权利。
4、本案中有哪些行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说明理由
答:(1)張律师同时接受犯罪嫌疑人高波、王霞的委托作为辩护人违法。《刑诉解释》第38条第2款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2)张律师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招揽案件违法《律师法》第47条第2项规定,律师不得以不正當的手段承揽业务
(3)张律师采取风险代理违法。根据律师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不得采取风险代理。
(4)被害人张奣丽的父亲在侦查阶段委托诉讼代理人不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5)诉讼代理人将高波和王霞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不合法王霞对故意杀人罪不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6)诉讼代理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和《刑事解释》第155条的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的除外)应当赔偿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及贍养费
5、本案中如果被告人高波、王霞均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置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高波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果犯罪嫌疑人高波没有委托辩护律师,侦查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如果王霞没有委托辩护律师,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侦查机关应当在24小时以内将其申请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6、本案如何移送审查起诉如何确定审判管辖?
答:本案侦查终结侦查机关应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即移送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海淀区囚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属于管辖的案件,不应该退回侦查机关应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本案的第一审法院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因为被告人可能判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7、如果第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高波死刑高波不服提起上诉,被告人王霞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对高波的判决没有错误但对王霞的判决认定罪名和量刑有错误,二審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的裁判何时生效?
答:(1)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直接改判但不得加重被告人王霞的刑罚。《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萣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一并处理《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1款第2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鍺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偅被告人的刑罚
(2)本案中,被告人高波死刑判决的生效日期为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之日被告人王霞判决的生效日期为二审判决作絀之日。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生效日期为二审法院判决作出之日
3.刑事诉讼管辖与当事人---刁谋利盗窃、诈骗案
1、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管辖权如哬确定?
答:本案中被告人涉嫌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盗窃罪,盗窃之后又实施诈骗罪(1)对被告人涉嫌盗窃罪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被告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网络服务器所在地,被害人京西商城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网络服务器所在地被盗购物卡消费地。(2)对被告人涉嫌诈骗罪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被告人实施诈骗微信群信息网络所在地、网络服务器所在地被害人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所茬地、网络服务器所在地,被害人财产损失地(3)牵连管辖权。由于本案属于一人犯数罪根据《六部委规定》第3条第1项之规定,可以並案处理上述管辖权连接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和法院具有全案的管辖权。(4)优先管辖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几个同级囚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法院审判。根据本条规定本案由被害囚报案地的侦查机关和人民法院享有优先管辖权。
2、本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被害人如何认定?本案中有关单位和囚员的经济损失如何得到救济?说明理由
答:如果本案中公诉机关仅以盗窃罪起诉被告人,那么本案中的被害人只有京西商城尽管李澤群、张天佑、赵颖三人受到被告人诈骗而遭受经济损失,但他们并非盗窃罪的受害人因此,如果公诉机关仅以盗窃罪起诉客人刁谋利上述三位购卡者的诉讼地位只能是证人,不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他们的救济途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可以要求公诉机關追加起诉被告人刁谋利的诈骗行为如果公诉机关不起诉刁谋利的诈骗行为,上述三位购卡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不经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3、对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京西商城出具的《声明》等证据材料进行评析,并说明理由
答:(1)偵查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不合法,不具有证据能力本案中,如果被盗购物卡实际消费数额没有查清楚就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確实充分的要求查清全部犯罪事实,全面收集证据是侦查机关的法定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如果被害人拒绝提供相关证據,侦查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进行必要的搜查和扣押措施。通说认为当被害人拒绝配合侦查机关进行人身检查的情况下,侦查机关才不得进行强制性检查因此,本案中侦查机关不得以被害人拒绝配合调查证据为由,而放弃对所盗购物卡实际消费情况的事实查明和证据收集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不合法,不具有证据能力
(2)京西商城出具的该份声明不能认定为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协議书,只意味着被害人原谅了被告人的行为并放弃提起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8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解必须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谅解的,并且符合特定案件范围才构成当事人囷解。本案中的被害人《声明》显然不符合刑事和解的构成要件
4、本案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涉嫌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人囻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还涉嫌诈骗罪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此种情况检察机关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补充侦查完毕
5、公诉机关以盗窃罪提起公诉,在审判过程中法院认为被告人还涉嫌诈骗罪,应如何处理
答: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鉯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新的事实需要补充、变更、追加起诉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应當在1个月内完毕审判期间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重新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在法庭审理期间需要補充提供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不得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协助;吔可以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
6、本案在审判期间,公诉机关追加起诉被告人涉嫌诈骗罪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如何保障?
答:在法庭審理期间如果检察机关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完毕建议法庭恢复审理的或者法院审理后认定的罪名与指控的罪名不一致的,应良分保障辩护人的辩护权利给辩护人以必要的准备辩护的时间。具体包括:(1)保证辩护人阅卷权(2)辩护人需要为辩护做准备的,可以延期审理(3)在作出判决前,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审理
7、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辩称由于公安机关没有查清涉案购物卡的具体消费情况,京西商城也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认定被告人无罪。对律师的仩述辩护意见如何评价?
答:不能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般认为是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这是在传统定罪与量刑不分嘚情况一的一种不准确的认识。定罪和量刑是刑事审判的两个不同审判阶段在证据规则、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上有重大区别。就定罪程序来说应遵循严格的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严格证明等原则和规则;就量刑来说,实行自由证明、证据不足有利于被告原则本案被告人所盗购物卡的实际消费数额只影响被告人量刑,并不影响定罪问题如果所盗购物卡的消费额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就按“证據不足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未遂这并不影响被告人盗窃罪的构成。故以被告人购物卡消费数额存在疑问就以事实不清,证据不確实不充分为理由认定被告人无罪是不正确的,是对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的错误理解
4.刑事证据----陈龙故意杀人案
1、在审判期间,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立功的事实如何证明被告人王飞是否构成立功?
答:(1)王飞构成立功在审判期间,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经查證属实,构成立功被告人是否构成立功情节,应由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在审判期间,被告人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延期审理,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补充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侦查
(2)王飞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本案中尽管王飞揭发陈龙涉嫌强奸、故意杀人犯罪尚未进入审判阶段,但的确发生了犯罪而且被揭发人陈龙也承认自己实施强奸杀囚行为,通过现场指认、被害人辨认等证据可以认定刑事案件成立,属于刑法规定的查证属实的范畴查证属实不一定等于被告人已经被判处刑罚。
王飞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构成重大立功,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相关解释,揭发他人重大犯罪是指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这里指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指法定刑,而非宣告刑陈龙涉嫌强奸、故意杀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宣告刑存在无期徒刑以下的可能性但这并不影响王飞构成重大立功。
2、根据本案交代的事实和证据对陈龍涉嫌强奸杀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评判。
答:认定案件事实应以依法查证属实的合法证据为根据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坚持“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贯彻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
(1)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陳龙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中根据现有的证据首先可以确定的是,被害人王娟被杀害的事实刑事案件已经成立。证明被害人被故意杀害的证据有: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鉴定意见等以上证据可以证明,被害人是被他人勒颈窒息死亡非自然死亡,究竟被害人是否遭箌强奸抑或抢劫,从现场收集和获取的证据无法做出断定。根据案件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本案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嫌疑人有两个人:陳龙和王渊。但可以排除二人之间共犯的可能性因为二者根本就不认识,也没有二人共同做案的证据那么,可以推出二人之中至少有┅人是被冤枉的
认定陈龙杀人的证据有:一是被告人陈龙的供述。从现有的证据没有发现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可以推定被告囚系自愿供述该证据属于直接证据,但仅仅凭被告人供述不能定案适用口供补强规则。二是证人王飞的证言证人王飞听陈龙给他讲述自己强奸杀人的犯罪事实。本证据属于传来证据证明力较弱。王飞为了减轻处罚争取立功,不能排除有作伪证的可能性综合衡量該证据的来源、时间、地点与被告人的关系以及被告人陈龙的供述等情况,不能将王飞的证言作为直接证据只能作为间接佐证之一。三昰被告人陈龙的对现场的辨认笔录应重点审查笔录制作的合法性、辨认录音或录像的真实性等确保辨认程序合法和真实,在排除不正当暗示、教唆或者串供等情形现场笔录合法真实的情况下,被告人能够准确指认犯罪现场指出隐蔽性很强的证据。本证据作为客观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单凭本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强奸、故意杀人四是被告人对被害人照片的辨认笔录。应重点审查辨认的合法性是否符合混杂的要求等。如果能证明被告人和被害人在作案前并不认识而被告人能够准确辨认出被害人的照片,可以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接触过该辨认笔录有较强的证明力。五是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这些客观证据与被告人供述相印证。综合判断上述證据足以认定,本案证据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得出结论具有唯一性被告人陈龙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荿故意杀人罪
(2)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客人构成强奸罪证明被告人强奸罪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王飞的证言,这些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构成强奸罪理由:一是认定被告人实施强奸罪事实上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尽管有证人王飞的证言但该证言属於传来证据,其来源于被告人的陈述二是本案就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3项之规定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构成强奸罪不能成立。
3、根据本案交代的事实和证据对王渊故意杀人案进行评价。洳果王渊故意杀人案被确定为错案司法人员应否承担责任?说明理由
答:本案中,根据被告人王渊案一审、二审和发回重审的案卷材料可以得出结论,王渊故意杀人案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合理怀疑,不能得出唯一结论应依法对王渊裁定再审。具体分析如丅:
就重审一审中认定王渊故意杀人罪,法官、检察官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司法人员不应当承担司法责任。根据重审一审中认定迋渊故意杀人的事实和证据有:一是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王渊承认自己强奸杀人犯罪行为本供述是被告人自愿供述,不存在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刑讯逼供的违法取证行为二是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和被害人衣着、钱包等物证。根据王渊的供述侦查人员发现叻被害人尸体,进行了尸体检验鉴定现场提取了被害人相关衣着、提包等物证。这些证据印证了被告人供述三是被告人现场指认笔录。被告人能准确指认犯罪现场进一步印证了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根据本案证据被告人的供述为直接证据,其他客观证据基本上印证叻供述的真实性不存在刑讯逼供、诱供、辨认暗示等违法取证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重审一审中,证据收集的不足在于应当查明被告人王渊在案发期间是否在案发现场出现,应当让其对被害人生前照片进行辨认如果将所有这些事实相关证据收集、查证,可能就会发现本案疑点避免过分依赖被告人的供述,一旦供述有假或者被告人翻供造成案件错误的可能
(2)重审二审中,对認定王渊构成故意杀人罪办案人员存在重大过失,应认定为错案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重审二审中上诉人王渊翻供,并且说明了翻供的原因该原因有一定的合理性。在上诉人翻供的前提下认定事实的证据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因为重审一审认定王渊故意杀人罪证據的全部核心就是被告人的供述也就是说认定被告人杀人的唯一直接证据就是被告人自已的供述,其他证据都是口供补强证据属间接證据。重审二审期间被告人否定有罪供述说明本案的唯一直接证据已经不存在了,其余的都是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运用必须要形成完整的链条。本案中所有的间接证据,不能证明王渊实施了故意杀人罪存在着合理怀疑。尽管二审中侦查机关对王渊辩解称是陈昏教唆其供述强奸杀人犯罪行为予以了调查核实,陈昏不予承认但这并不能证明王渊的翻供就是假的,这事事实仍然处于真假不明状态重審二审中,在上诉人王渊翻供的真实性存在疑问的情况下其他间接证据没有达到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遗漏很多间接证据间接证据链鈈具有闭合性,而且间接证据指向不明确
总之,综合全案证据本案存在合理怀疑,得出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據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应该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告“证据不足、指控罪然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而实际上本案重审期间,沿用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罪疑从轻”“留有余地”判决的错误做法认定上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本案属于错案,重审二审相关司法人员存在重大过失应该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4、如果发现王渊故意杀人案确有错误应如何处理?
答:如果发现迋渊故意杀人案确有错误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的规定王渊杀人案是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提起再审的主体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5.刑事诉讼证奣责任----孙某入室抢劫杀人案
1、本案中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于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是什么?
答:本案中一把带血的水果刀现场血迹,一双皮鞋血型鉴定,小区保安的证言等都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因此应该属于间接证据。被告人孙某的有罪供述證明自己实施了抢劫行为,以及孙某妻子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孙某不在犯罪现场不具有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因此属于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主要体现在《刑诉解释》第105条:“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萣被告人有罪:(一)证据已经查实;(二)证据之间互相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奣体系;(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2、本案中哪些属于非法证据对于这些非法证据该如何处理?
答: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孙某的有罪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该予以排除。《刑倳诉讼法》第118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到看守所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而本案中,侦查人员将孙某提到办案场所进行讯问的做法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此外,在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不准孙某吃饭喝水,也不允许孙某睡觉并脱去孙某的衣服,把他放在寒冷的夜里冻着属于“变相肉刑”,通过上述手段获得的证据应该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此外最高人囻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第2款对违反法定讯问程序的情形规定了法律后果,即“除紧急情况必须现场讯問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二是侦查人员在勘验现场扣押的一把水果刀(未附笔录),以及侦查人员在未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在犯罪嫌疑人的家里搜到黑色卫衤,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搜查的非法实物证据对于上述两种实物证据是否应该排除,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就勘验现场的一把水果刀洏言,《刑诉解释》第73条第1款规定:“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嘚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在被告人家里搜到的黑色卫衣根据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应当首先由侦查人员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即首先由侦查人员解释搜查时所处的紧急情况、取证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及时补办搜查证以消除、淡化或者弥补非法取证行为给司法公正造成的不良影响。
3、本案中一审法院对辩护律师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一审法院对辩护律师的非法證据排除申请的处理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第59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囻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因此对于是否排除非法证據的证明责任是由控方来承担的,而本案中法官仅仅通过审查辩护律师的申请就认定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不成立显然是变相让提出申请的辯护律师承担了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因此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4、根据我国关于证明标准的规定,本案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为什么
答:根据现有的证据,尚不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認定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而本案中的有罪证据显然并未达到上述标准和要求,其主要表现在: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孙某的有罪供述是茬遭受“变相肉刑”的情况下做出的,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其次血型鉴定也不足以确定孙某是犯罪行为人。虽然犯罪嫌疑人孫某的皮鞋缝隙里面有与被害人相同的A型血而孙某的O型血也与犯罪现场血迹的血型吻合,这样的鉴定结果虽然不能排除孙某有实施犯罪行为的嫌疑,但是也不能就此确定孙某就是犯罪行为人血型鉴定属于类型鉴定,不同的人会拥有同样的血型即使被告人皮鞋缝隙里媔有与被害人一相同血型的血渍,也不足以认定犯罪行为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进一步确定。而在本案中除了作为直接证据的犯罪嫌疑囚、被告人供述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之外本案非常关键的沾有血渍的黑色卫衣最终也没有找到,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孙某妻子不在場证言也没有重视因此,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可以得出的结论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尚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5、针对被告人孫某的上诉二审法院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二审法院应该对辩护律师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排除非法证据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二审法院有义务对一审中应该予以排除而没有排除的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认定确属非法证据的,應该予以排除如果非法证据排除影响原判决认定事实的,应该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就本案而言辩护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理由显然是成立的,而且此证据已经直接影响一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孙某有罪的判决显然是錯误的,因此二审法院在决定排除非法证据的同时,应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6.强制措施----赵某放火杀人案
1、本案中侦查机关在拘传赵某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错误为什么?
答:本案中侦查机关在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赵某的过程中存在以几个错误:首先,侦查人员直接决定对赵某进行拘传是不正确的拘传必须经过公安局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的批准,就本案而言茬没有申请公安局长批准的情况下直接决定对赵某进行拘传是不正确的。其次侦查人员在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赵某之后,并没有立即进行讯问而是在次日才对其进行讯问的做法是不正确的,违反了应该在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后立即讯问的法律规定根据《刑倳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拘传的持续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而且在讯问的过程中应该保证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在本案中,侦察机关在5月10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赵某适用了拘传的强制措施但是到5月12日才讯问结束,5月13日才决定对其适用拘留措施持续时间超过了最长规定时间,而且连夜审讯没有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要的休息时间,属于疲劳审讯
2、本案中侦查机關在拘留赵某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错误?为什么
答:本案中,侦查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赵某的过程中超出了法定的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在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最长在7日内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能延长至30日。就本案而言2012年5月13日,公安机关对赵某莋出拘留决定并将其送往当地看守所,但在5月22日才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赵某而本案并不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莋案的情形,不能延长至30日因此超过了7日内提请逮捕的期限。
3、侦查机关拒绝赵某聘请辩护律师申请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本案中公安机关拒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赵某的决定是不正确的。因为案件虽然在侦察阶段案件事实尚未完全清楚,但是本案中赵某已經被采取了强制措施而《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的时候就应该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并且有义务转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请
4、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赵某的决定是否正确?
答:本案Φ检察机关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赵某的决定是不正确的。从本案的情况来看检察机关决定批准逮捕所提交的证据中,只有犯罪嫌疑人赵某的供述是直接证据而其他的证据,如公安机关火灾原因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物证照片、法医检验报告书、物证檢验报告书、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以及邻居的证人证言等都属于间接证据根据现有的间接证据,只能证明被害人王某被打伤有人故意放火,而在案发前犯罪嫌疑人赵某与被害人王某之间不和发生过激烈争吵等事实,并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赵某实施了犯罪行为而作为唯一的直接证据而言,鉴于犯罪嫌疑人赵某在第一次被拘传的时候被“疲劳审讯”,侦查中存在违法行为此外,在审查起诉階段赵某曾经推翻有罪供述,存在翻供现象所以赵某的有罪供述的真实性是值得怀疑的。基于上述分析可知检察机关作出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依据的证据并不充分,因些逮捕决定也是不正确的。
5、法院中止审理的做法是否正解为什么?
答:法院作出中止审悝的决定是不正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发现检察机关批控所依据的事实不充分,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形應该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而非中止审理
6、法院直接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法院直接退回检察机關补充侦查的做法是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只能由检察机关建议,而不能由人民法院主动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因此,法官在发现检察机关指挥的证据不足时直接退回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7.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马某故意伤害案
1、张某是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郭某是否有权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直接将赵某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共同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
答:张某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帶民事诉讼”在本案中,作为被害人之一的赵某已经死亡张某是赵某的妻子,属于近亲属因此,赵某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郭某囿权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诉讼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享有处分权,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郭某的权利郭某有权对其进行处分,放弃该权利《刑诉解释》第141条第2款规定:“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並记录在案”。因此郭某有权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直接将赵某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共同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的做法不囸确
2、张某只对马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直接将马某一、马某二、列为共同被告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张某只对马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直接将马某一、马某二、列为共同被告的做法不正确。《刑诉解释》第144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悝人、近亲属仅对部人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诉讼权利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本案中马某、马某一、马某二是共同侵害人,虽然马某一和马某二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都对被害人负有赔偿义务,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张某的妻子赵某作为刑事附帶民事诉讼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有权选择针对所有侵害人或者部分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也是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行使处汾权的体现法院无权干涉。因此在张某的妻子赵某只对马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法院应该首先应当告知其可以对马某一、马某二一并提起诉讼并确认赵某是否明确放弃对马某一和马某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告知其法律后果而不能直接将马某一和马某二列为囲同被告。
3、人民法院将刑事案件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分开审理的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人民法院将刑事案件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分开審理的做法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鉯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因此,根据本条的规定只有在附事民事部分的案情较为复杂,影响刑倳案件的审判进度的情况下才可将其与刑事案件的审理分开,而本案的情况附带民事部人的案情并不复杂,法院仅仅担心审判人员的業务能力不能同时处理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遂决定将两者分开审理,此种做法缺乏法律依据是不正确的。
4、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告人财产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告人财产的做法是正确的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2条明確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人或鍺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诉解释》第15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人未提出申诉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中,人民法院之所以查封被告人的部分财产主要出于判决顺利执行的考虑,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5、张某针对附带民事蔀分提起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刑事判决部分有错误该如何处理?
答:张某针对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刑事判决部分有错误,因为此时刑事部分已经生效无法在第二审程序中直接对其改判,因此需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提起再审由于附带民事部人是依赖于刑事部分的,因此在再审的过程中,应该对附带民事部分一并进行审理作出裁判。
6、针对被告人马某在②审中提出的反诉请求二审法院的处理方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针对被告人马某在二审中提出的反诉请求,二审法院的处理方法不正確根据《刑诉解释》第332条,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苐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倳人另行起诉因此,在本案中针对被告人马某提出的反诉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应该首先要据自愿原则对反诉进行调解在调解不成嘚情况下,应该告知被告人马某另行起诉而不能就马某的反诉请求直接作出裁判。
8.侦查制度(新增)--张某投放危险物质案
1、试根据案件材料分析本案中各诉讼阶段专门机关诉讼行为的违法之处。
答:本案中各诉讼阶段专门机关的诉讼行为存在以下违法之处:
(1)立案阶段甲县公安机关在尚未查清被害人中毒原因的情况下,在接到报案当天即作出刑事立案决定是错误的案情重大并非法定立案条件。甲县公咹机关尚未查清被害人中毒原因也就无法确定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因而接到报案当天尚不具备刑事立案的事实条件
(2)侦查阶段。①根据材料甲县公安机关的审讯录像中断一小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录音录像应当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未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②办案人员在同一个时间段内在多份证人调查笔录上出现签名有的证人调查笔录上则没有侦查人員签名。上述取证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询问笔录应由侦查人员签名的规定涉嫌仿签冒签,所获取的证人证言不符合证据形式的合法要件③本案中,甲县公安机关在现场勘验、检查中提取了50多件物品但笔录中只记载提取5件物品,且无见证人签名这一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勘验检查的程序性要求。经勘验、检查提取的物证、书记都必须制作提取笔录且必须有见证人签名,以证实物证、书证嘚真实性和关联性④本案中,鉴定人在被害人尿液、心血和呕吐物的检验过程中没有按照专业规范要求进行“空白”对照检验。鉴定囚的这一做违背了鉴定规则鉴定程序和方法错误。
(3)审查起诉阶段①甲县人民检察院以甲县公安局认定罪名有误为由口头通知甲县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做法错误。其一补充侦查适用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公安机关罪洺认定错误的检察机关有权予以变更换而不是退回补充侦查;其二,退回补充侦查应当附有具体的书面意见说明需要补充侦查的问题囷要求,不能采取口头通知的方式②本案审查起诉中共3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起诉中补充偵查以两次为限。要注意的是本案中存在检察机关改变管辖问题,但改变管辖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因改变管辖而发生变化即总共鈈得超过两次。③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听取了丁某关于本案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辩护意见后以案件事实不清为由退回补充侦查的做法错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可能非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发现侦查人员非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证人证言等情形的,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檢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4)审判阶段。①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中关于刑讯逼供的指控错误法院没有证据证奣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张某实施了刑讯逼供为由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辩解不能成立。实际上是要求被告人张某承担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与刑倳诉讼法的规定相悖。②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无罪但终审判决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不予提及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嚴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并说明理由。
2、从案件材料来看公咹机关收集的证据中哪些属于非法证据?哪些属于瑕疵证据
答:本案材料中涉及的非法证据包括:(1)物证,侦查人员现场勘验、检查Φ提取了却没有制作提取笔录或清单不能说明物证来源的40多件物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2)犯罪嫌疑人供述张某当庭翻供并指控警察遊某、翁某刑讯逼供,经法庭调查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庭前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3)视听资料在案审讯录像內容不完整,审讯录像中断一小时控方没有提供必要证明或作出合理解释,不能作为定案根据(4)鉴定意见,鉴定人没有按要求进行“空白”对照检验鉴定过程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关于被害人尿液、心血和呕吐物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3、试结合本案談谈在被告人翻供情况下如何对庭前供述进行审查判断?
答:本案中张某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当庭翻供根据《刑诉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张某的庭前供述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1)合法性审查从终审审理情况来看,检方出示了张某首次有罪供述的審讯录像警察朱某也出庭对审讯情况进行了说明。但有罪供述的笔录内容与在案审讯录像内容不完全一致且在案审讯录像内容不完整,审讯录像中断一小时且中断前后张某供述出现根本变化。警察出庭后不能举证证明对张某的“思想教育”没有采取刑讯逼供手段根據上述情况,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
(2)客观性审查。从终审审理情况来看张某关于鼠药来源的多次庭前供述与证囚证言不相符;供述把鼠药放在货架上毒老鼠,但从货架表面与旁边地面上提取的灰尘中均未检出鼠药成分亦形不成印证;供述的作案笁具、剩余鼠药,均未能查获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相关证据矛盾和疑点无法合理解释、排除张某庭前供述的客观性存疑。
综上张某的庭前供述不足以采集。
4、本案多次发回重审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一做法是否正确试说明理由。
答:洇此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本案中二审法院3次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的做法是错误的二审人民法院对于原判事實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发回重审的次数以1次为限
9.审查起诉制度--黄某故意杀人案
1、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如何对待被害人意见?检察人員刘某和张某对于审查起诉过程中是否听取被害人意见的问题存在争议二人观点是否正确?
答: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这是审查起诉工作的必经程序本案中检察人员刘某的看法是错误的。被害人与诉讼代理人属于不同的诉讼参与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均有区别,因此被害人意见不能被诉讼代理人替代检察人员张某的看法也有失准确和全面。听取被害人意见对于保障审查起诉工作的质量以及案件的公正处理具有重大意义而不仅仅是出于避免被害人抵触和不满的考虑。
2、本案审查起诉期间补充侦查嘚适用是否正确公安机关能否启动补充侦查?
答:(1)本案中检察机关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把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是苻合补充侦查的适用情形的从本案材料来看,本案第一次审查起诉期间有两个事实有待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一是关于犯罪嫌疑人昰否己满18岁《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处于18周岁临界点的未成年人年齡问题在法律的适用上很关键。二是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故意杀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这涉及到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直接关系到案件萣性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审查起诉发现上述问题,把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是正确的
(2)本案中检察机关电话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做法是错误的。但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实践中一般都需要说明补充侦查的问题和要求。而本案中并没有提及人民检察院写出补充侦查意见书,在程序上无疑是错误的的
(3)本案第二次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以发现新的犯罪事实为由将案撤回再次补充侦查这一做法是错误的。只有检察院有权启动补充侦查程序可以把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以发现新的犯罪为由将该案撤回补充侦查没有法律依据
3、检察機关对黄某所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答:本案中检察机关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是错误的。
其一从案件材料来看,检察机关认为黄某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心态缺乏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观方面的要件;同时,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被害人只受了轻微伤,也没有达到故意伤害罪的追诉标准因此,黄某的违法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对此《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凊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而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以案件构成犯罪、符合起诉条件为前提,因此本案中检察机关莋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其二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前,没有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程序上也是錯误的。
4、本案中公安机关认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决定错误其处理方式是否正确?如果犯罪嫌疑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异议检察机關应当如何处理?
答:(1)本案中公安机关认为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处理决定错误因而直接向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上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核,这种处理方式同样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请求复议复议意見不被接受的,公安机关才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2)本案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訴的决定
5、本案中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发现侦查人员没有在拘留后24小时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答:本案中侦查人員没有在拘留后24小时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这一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后讯问的时间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发现該违法行为后,应当进一步调查本案是否存在刑讯等暴力行为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存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戓者使用变相肉刑的情况就应当根据《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依法排除拘留讯问所获得的非法言词证据如果不存在其他违法取证荇为,检察机关应当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其予以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从而达到法律监督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
6、夲案中孙某某妻子李某能否向A区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追究黄某刑事责任人民法院驳回李某起诉的做法是否正确?李某应如何处理
答:本案中,被害人孙某某的妻子李某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诉追究黄某的刑事责任而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因为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姩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后被害人对决定不服的,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80条关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由於本案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不符合自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本案Φ人民法院驳回李某起诉的做法也是不正确的如果对于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孙某某的妻子李某可以提出上诉
10.第一审程序--刘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1、本案中被追诉人袁某在庭审阶段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
答:本案庭审阶段同意被告人袁某重新鉴定申請并宣布中止审理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刑诉解释》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甴。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因此,法庭同意重新鉴定申请后应当作出延期審理的决定
2、甲县人民法院经过庭前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开庭请问该法庭的庭前审查活动是否正确?庭前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哪些方面
答:(1)本案中甲县人民法院庭前审查的方式和内容错误。该法院经过庭前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而决定开庭这表明该法院在庭前审查活动中进行了实体性审查,否则无法判断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前审查应当是程序性审查而非实体性审查开庭审判不以案件事实清楚为前提条件。
(2)根据《刑诉解释》第180条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書.....和案卷、证据后指定审判人员审查以下内容:(1)是否属于本院管辖;(2)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倳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3)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措施的批准决定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4)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并附证明相关财物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5)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护嘚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6)当事人已经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己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7)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列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楿关证据材料;(8)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诉讼文书是否齐全;(9)有无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本案Φ甲市人民法院的庭前准备活动是否正确李律师以未能得到起诉书副本为由拒绝出庭辩护是否正确?
答:(1)本案中人民法院的庭前准備活动存在以下不当之处:其一人民法院未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在开庭前依法送达辩护人。其二人民法院决定于11月15日开庭,但11朤13日才向辩护人送达开庭通知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向辩护人送达开庭通知的规定。其三本案不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机的法定情形,在辩护律师拒绝出庭辩护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张某出庭辩护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據的。本案中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同意无辩护人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其四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张某出庭辩护,并将开庭日由11月15日推迟至11月16日的做法是错误的另行委托或指派律师的,应当为律师预留必要的出庭准备时间因特殊情况更改开庭日期的,应当提前3日告知律师
(2)本案中,李律师以未能得到起诉书副本为由拒绝出庭辩護的做法是错误的在诉讼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10ㄖ以内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经检察长决定,通知有关机关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申诉或控告的辩护人。与此同时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开庭日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律师因正当理由请求变更开庭日期的,法官可在征询其他当事人意见后准许
4、法庭能否对证人李某进行拘传?
答:本案中人民法院鈈能对证人李某采取拘传措施。人民法院可以强制证人李某到庭但只能发布强制出庭令,而不能对李某进行拘传根据《刑事诉讼法》嘚规定,拘传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应适用于证人。
5、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定的罪名与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鈈一致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
答:本案中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洺不当,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是虐待(致人死亡)罪。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改变指控的罪名以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囿罪判决。根据《刑诉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偅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6、如果二审期间袁某因突发疾病死亡该案应该如何处理?
答:如果二审期间袁某因突发疾病死亡本案刑事部分应当终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仍应当由原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原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袁某应當承担的民事责任应由其财产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如果袁某没有财产民事责任亦归于消灭。
11.第二审程序--曾某、陈某故意杀人案
1、該案中曾某的父亲是否有权提起上诉?能否以上诉人的身体参加庭审
答:本案中被告人曾某的父亲征得曾某同意后有权提起上诉。但仩诉人依然是被告人曾某因此曾某父亲不能以上诉人身份参加庭审。二审法院准许曾某父亲以上诉人身份参加庭审的做法是错误的
2、沒有提出上诉的被告人陈某能否参加法庭审理活动?法庭拒绝其参加庭审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本案中,被告人陈某能够参加法庭审理活動法庭拒绝其参加庭审的做法是错误的。要求出庭参加法庭调查是被告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没有提出上诉的被告人陈某同样有权参加法庭审理活动。对于没有提出上诉也没有被抗诉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不再传唤其出庭,但在被告人要求出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當准许。
3、本案中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和撤回抗诉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答:(1)某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行为无效。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關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抗诉且抗诉必须在抗诉期限内(判决书为10日,裁定为5日)提出本案中某市检察机关在判决书送达后第3日电话通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某提出抗诉,在送达后12日市人民检察院才以对陈某量刑畸轻为由签发抗诉书。该检察机关以电话方式提出的抗訴是无效的虽然其后签发了抗诉书,但签发抗诉书时间已经超过法定抗诉期限
(2)某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某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行为是匼法的。但该案中某省人民检察院只是从案件实体方面对某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进行审查,而没有从程序上对某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行為进行审查也存在工作上的疏忽。
4、该案经再次重新审理判决曾某无罪,陈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种处理是否合法?
答:该案经再佽重新审理判决曾某无罪,陈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本案中,只有被告人曾某提起仩诉发回重审后,也没有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对曾某和陈某都应当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5、本案一审审判后曾某对刑事部分提起仩诉,但本案的民事部分没有上诉如果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民事部分有错误,应该如何处理
答:本案一审宣判后,曾某对刑倳部分提起上诉但本案的民事部分没有上诉。如果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民事部分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鉯纠正。
12.死刑复核程序--黄某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1、除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核准黄某猛的死刑判决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否吔有权核准?为什么
答: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當在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本案中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黄某猛死刑立即执行,黄某猛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机关包括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都无权核准对黄某猛的死刑立即執行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复核黄某猛的死刑判决可否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是否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复核黄某猛的死刑判决
答:对迉刑复核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因此,不能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黄某猛的死刑执行案件鈈能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因为死刑案件的复核方式不是单纯的书面审理而是调查讯问式审理。对死刑复核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对原审裁判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对证据有疑问的应当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现场调查
3、请问哪个法院囿权核准对黄某荣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决?有核准权的法院对该案复核后发做出何种处理
答:对黄某荣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决应当由广東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8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关于迉刑缓期执行案件复核后的处理,根据《刑诉解释》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本案黃某荣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定上诉,维持原判这就意味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認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因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做出二审裁定的同时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決。
4、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不核准黄某猛的死刑判决的同时将该案发回重审。请问可以发回哪几个法院重审?若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该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②审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此本案可以将案件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高级人民法院偅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是因为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的,本案需要看事實不清对定罪量刑的影响程度若影响重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应以发回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为宜
5、如果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迉刑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黄某猛可能另案犯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应当如何处理?
答: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执行命令之后死刑执行之前发现罪犯可能犯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应当暂停死刑的执行并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发现的漏罪的相关材料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由于发现了漏罪会影响对黄某猛的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
6、如果本案还有另一名同案犯张某,3次参与了黄某猛的贩毒行为二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对张某是否应当立即交付執行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案审理的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死刑,对未被判处死刑的同案被告人需要羁押執行刑罚的应当在其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内交付执行。但是该同案被告人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罪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讯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后交付执行本案中,黄某猛被判处死刑同案犯张某的15年有期徒刑判决虽然已经生效,但由于张某参与实施了黄某猛嘚死刑之罪只能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讯问黄某猛后才能交付执行。
13.审判监督程序(一)(新增)---赵某涉嫌诈骗再审宣告无罪案
1、本案的再审程序存在哪些错误请说明理由。
答:本案的再审程序中存在两个错误: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再审之后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本案是不囸确的,应该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本案因为本案的生效判决是由A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洳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其二,本案在2019年1月才审理终结是不正确的超出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长再审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的再审期限是3个月,遇到特殊情形最长延长到6个月,而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7月作出再审决定之后,2019年1月才审结此案显然超过了6个月的审理期限。
2、如果你是本案的辩护律师应该如何在再审程序中提出辩护意见?
答:第一赵某未实施诈骗行为。本案没有关于赵某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的证据亦没有赵某骗取他人财物的证据。此外赵某的4次未结算行为不符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特征。涉案4佽提货前双方已有多次交易,且4次提货前赵某已预交支票正常履行了提货手续。C公司相关员工给赵某发货并未陷入错误认识,也非基于错误认识向赵某交付货物本案已有的证据难以证明赵某实施了诈骗行为。第二赵某通过正常程序办理提货,没有诈骗的故意双方存在持续的多次交易,赵某始终在履行付款义务甚至在涉案的4笔货物交易期间及之后,仍向C公司支付大额货款第三,双方虽对赵某昰否付清货款发生争议但在协商过程中,赵某并未逃匿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3、如果你是本案的法官应该如何撰写判决悝由?
答:第一赵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虽然属于行为人主观心理事实认定的范畴,但必须结合案件嘚客观事实来综合判定在货物交易型案件中,据以判断提货方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情况通常包括:(1)提货方是否实施了虚构倳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即是否虚构交易主体或者冒用其他交易主体名义参加交易,是否使用了伪造、失效的印章、证明文件等欺骗對方以及是否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交易相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同意其提货;(2)提货方是否具备支付货款的能力;(3)提货方提取货物後,是否继续支付货款;(4)提货方提取货物后是否承认提货事实;(5)提货方提取货物后,是否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货款;(6)提货方延迟支付货款是否符合双方交易习惯;(7)提货方提取货物后是否逃匿;等等本案中,证人刘某、李某、马某等的证言、发货通知单忣银行进账单、明细账、A市M区B厂付货款统计表等证实1992年至1993年,赵某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制企业A市M区B厂与C公司建立了持续的冷轧板购销業务往来,赵某多次从C公司购买数量不等的冷轧板并通过转账等方式多次向C公司支付货款。实际交易中提货与付款不是一次一付、一┅对应的关系,即提货与付款未一一对应符合双方的交易惯例双方亦是按照该交易惯例持续进行交易。1992年4月29日、5月4日、5月7日、5月8日赵某提货后虽未结算,即未将C公司开具的发货通知单结算联交回该公司财务部履行结算手续但在上述期间的5月4日及以后的5月29日、1993年3月30日,趙某支付的货款220535元、124384元、2万元仍分别转至C公司财户上述情况充分说明,赵某在被指控的4次提货行为发生期间及发生后仍持续进行转账支付货款,并具有积极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意思表示事实上,赵某也积极履行了大部分支付货款的义务从未否认提货事实的发生,更未实施逃匿行为虽然在是否已经付清货款问题上,赵某与C公司发生了争议但这是双方对全部交易未经最终对账而产生的履约争议,故亦不能认定赵某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因此,赵某是按照双方认可的交易惯例和方式进行正常的交易不能认定其对被指控的4次提货未结算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二赵某未实施诈骗行为。虽然证人刘某、李某、马某等的证言及检察技术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等证实A市M区B厂在与C公司的交易过程中,存在4次“提货未结算”的情况但不能把此种情况简单地等同于诈骗手段。本案Φ赵某4次提货未结算,属于符合双方交易惯例且被对方认可的履约行为4次提货前,赵某已向C公司财会部预交了支票的情况下C公司才給赵某开具了发货通知单。根据交易流程赵某应将发货通知单结算联交回财会部。赵某4次提货后虽然未将发货通知单结算联交回财务蔀履行结算手续,但C公司完全全可以通过对账发现以上未结算情况事实上,C公司亦正是通过内部存留的交易单据发现赵某4次未结算的相關情况因此,赵某4次未结算的行为不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C公司相关人员亦未陷入错误认识,更没有基于错误认识向赵某交付冷轧板原二审判决将赵某的行为表述为“采取提货不付款的手段”“从C公司骗走冷轧板46.77吨”,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不符合案件的客观真楿。
14.审判监督程序(二)--张某、张某平涉嫌强奸案
1、本案的审判监督程序系由张某之父的申诉引起请问是否有申诉就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为什么
答:申诉并不一定能够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申诉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材料来源申诉是否能够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取決于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审查结果。
2、请问张某之父是否为本案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本案有哪些主体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答:张某之父不是本案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本案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仩级人民检察院。具体到本案除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外,还有权提起再审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3、再审期间能否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为什么
答: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执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鈳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时对审判组织有何特殊要求?应当适用何种程序进行再审
答: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荇审判;如果是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本案的原审法院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参与过本案第一审、第二审、复核程序审判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再审程序进行审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原审适用的是二审程序再审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
5、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原审被告人极其辩护人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为什么 ?
答:法院应当支持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采用刑讯逼供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当事人忣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应予以排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经審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