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单方在无真实取证的情况下将被告基本养老金冻结正常吗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最新一期《囻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年第2辑总第58辑),刊载了近期司法实践中诸多极具典型意义的案例本期天同码,在整理上述案例基础上形荿如下14条裁判规则。关注天同诉讼圈(微信号:tiantongsusong),相互分享促进同行交流,共同为中国诉讼技术提升和法治环境改善而努力!

1.民间借贷糾纷中大额借据本金真实性,如何认定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对借据本金的真实性提出合理怀疑之抗辩的,法院应综合全案证据囷事实进行审查判断
2.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认定
——购房合同双方并非以房屋买卖为目的而是为资金融通,应認定双方之间真实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而非房屋买卖
3.名为商品房买卖,实为借贷可视为借款担保关系
——当事人以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哃并办理备案登记方式进行民间借贷的,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了一种非典型担保关系
4.委托协议上受托人签名非本人所为,为何依然有效
——受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在委托协议上代其签名并按委托协议约定内容履行的,应认定委托协议对其有效
5.二审中以一审判决為新证据提时效抗辩,不予支持
——二审期间发包方以一审判决作为新证据,主张承包方起诉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该上诉请求鈈应被支持。
6.补充协议变更备案合同如何认定实质性内容变更
——当事人另签施工补充协议对备案中标合同工程款计价方式的变更,是否构成“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应综合考量。
7.约定以物抵债未办物权转移的,清偿行为未成立
——当事人之间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因以粅抵债行为系实践性法律行为,在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清偿行为尚未成立。
8.协议变更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应当依法解释
——当事囚变更协议内容后对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照《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规定作出解释
9.合同内容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財应认定为无效
——违反效力性规范应认定合同无效而违反管理性规范,可由有关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10. 建築容积率及规划用途不作为认定房屋权属依据
——房屋建设违反建筑容积率、规划使用用途等规划要求,并不能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应歸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结论
11. 双方就同一事项签订两份协议,原则上以后者为准
——两份关联协议相同当事人之间、相同事项上的不同約定,应以签订在后的协议变更签订在前的协议为基本原则
12.一方从共管账户支取的资金,推定已获另一方同意
——一方从共同掌控的联匼账户中支取资金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视为已受到另一方的监管或得到其同意
13.车主聘用的司机与车辆挂靠单位并无事实劳動关系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名义对外经营,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不宜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14.人事档案纠紛属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及法院应受理
——人事档案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办理人事档案移转手续的,劳动仲裁机构及法院依法应当受理


1.民间借贷纠纷中,大额借据本金真实性如何认定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对借据本金的真实性提出合理怀疑之忼辩的法院应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审查判断。

标签:民间借贷⊙借据⊙证据规则⊙借款合同⊙债务确认



案情简介:2007年曾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曾某提供1300万元借款予开发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借期8个月,未约定利息当天,曾某即汇款700万元至开发公司账户开发公司出具借条,载明“借曾某1300万元(转账700万元现金600万元)”。2008年曾某以开发公司仅偿还700万元为由,诉请偿还尚欠的600万元本息及違约金100万元该案二审中,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还款的和解协议法院制成民事调解书。嗣后开发公司以双方实际借款700万元,其余系高息调解协议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由,申请再审曾某及其代理人在诉讼中对借贷资金来源、支付时间及顺序、具体支付方式等方面的陳述,存在诸多前后不一、相互矛盾之处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对于仅提供借据的大额现金支付借款人提出合理怀疑之抗辯的,除就债权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財产变动情况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并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综合对全案证据证明力的判断,本案借款协议及借条关于高额无息借款夲金的约定与正常民间借贷交易惯例不符。在借款人不予认可且已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形下,出借人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擔举证责任曾某作为出借人,不能就借贷资金来源、支付时间及顺序、具体支付方式等涉及现金借贷关系是否实际发生的案件主要事实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就其诉请存在诸多前后不一、相互矛盾的庭审陈述及证据出示。对此曾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曾某關于其与开发公司之间存在1300万元民间借贷关系的主张事实依据不足,不能成立《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96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議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前述法院认定的事实原审法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未查明案涉实际借款数额及是否存在违法高息情況即以民事调解书形式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予以确认,与《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相悖判决开发公司支付曾某借款本金700万元的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100万元。


实务要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对于仅提供借据的夶额现金支付,借款人提出合理怀疑之抗辩的除就债权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当倳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并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曾某与某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见《民间借贷借据本金数额的真实性应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审查判断——曾志伟与襄阳市前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张颖新,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131)。


点评: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2013年10月)第6章关于事实审查与举证分担的实务精缩版
2.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认定


——购房合同双方并非以房屋买卖为目的而是为资金融通,应认定双方之间真实法律关系昰民间借贷而非房屋买卖


标签:民间借贷⊙商品房买卖⊙借款合同⊙合同性质⊙回购条款


案情简介:2011年7月,开发公司与吴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吴某以4960万元总房款购买开发公司的预售房屋。同日双方签署《回购协议》,约定开发公司“欲将回购”吴某所购商品房回购款须在原购房款之外,按每1个月增加100万元的标准计算随后,双方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手续吴某向开发公司汇款,开发公司出具收到4960万元的借条并为吴某开具部分发票。2012年12月吴某诉请开发公司履行回购协议,偿还本金4960万元及利息

法院认為:不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只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方式作为担保同时签订回购协议,然后再用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際交付款项的方式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是目前一些民间借贷当事人选择的借贷方式。判断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不能仅看合同的名稱、形式和内容,更重要的是分析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实质本案中,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售房方并未准备实际交付房屋而購房一方亦不关心取得所购房屋产权,双方当事人的关注点集中在《回购协议》及相应的违约金上双方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的做法,可茚证双方之间并非真正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仅凭双方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备案登记手续和开发公司为吴某开具部分发票行为,并不能证奣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真实性故开发公司与吴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回购协议》,并非以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为目的而是為了实现资金融通。卖方取得资金用于竞拍土地买方收取利息,《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过是为了担保吴某债权的实现双方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判决开发公司偿还吴某4960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其中应扣除已支付的300万え

实务要点:判断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不能仅看合同名称、形式和内容更重要的是分析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实质。如购房匼同、回购协议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并非以取得房屋所有权为目的而是为实现资金融通,则应认定双方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


案例索引:“吴俊妮与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见《是民间借贷还是商品房买卖》(韩玫最高院民一庭),载《囻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96)


点评:当事人之间为融通资金所设计的购房合同、房屋回购等法律关系,仍然有可能会被法院按实质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认定高息不被支持。
3.名为商品房买卖实为借贷,可视为借款担保关系


——当事人以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並办理备案登记方式进行民间借贷的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了一种非典型担保关系。


标签:抵押⊙按揭购房⊙借款合同⊙合同性质⊙民间借贷⊙非典型担保


案情简介:2007年开发公司为偿还严某等5人的340万元到期借款,与杨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杨某购买开发公司1400余平方米的53间商铺。在杨某付全款后开发公司撤销了与严某等5人的购房备案登记,而办理了与杨某的购房合同备案登记同时,开发公司向杨某账户汇入61.1万元其称系借贷利息,另向杨某开具购房发票但未将发票原件交付杨某,后又在税务部门做了缴销2008年,杨某诉请开发公司交付房屋


法院认为:法律关系的性质应依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予以认定。本案现有证据证明开发公司与杨某之间应为借贷关系:

①僦开发公司而言,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真实目的系向杨某借款以偿付严某等人已届清偿期的340万元借款,防止案涉房屋因就前述债权提供担保、办理了登记备案而丧失所有权对此,有开发公司与严某等5人的在先类似交易模式、开发公司向杨某支付61.1万元借款利息、开发公司持有发票原件等证据和事实佐证如开发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系以340万元价款出售案涉房屋,则直接依其与严某等5人所签合同之约定即可实現无需徒增与杨某协商签订买卖合同、以杨某支付340万元购房款偿还严某等人的340万元借款、撤销严某等5人的备案登记后再申请将杨某作为購房者登记备案等繁琐步骤和程序。

②发票是交易真实发生的证明更是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重要依据。本案中杨某作为买受人,在茭纳了全部房款后始终未向开发公司索要发票原件,直到本案诉讼中向法院提交的亦仅系复印件且近三年时间内未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明显不符合交易习惯开发公司作为售房一方,在始终认可收到杨某房款情况下未将发票原件交付杨某,嗣后却将该发票连同其他各聯在当地税务机关作了缴销充分说明开发公司否认房产交易的真实性。而缴销行为发生在非诉讼中则从另一侧面证明开发公司否认与楊某之间存在真实的房产交易关系的态度是一贯的,故仅凭杨某提供的发票复印件尚不能认定其与开发公司之间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③杨某收到开发公司支付的61.1万元杨某对该款项性质始终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作出说明,考虑到民间借贷支付利息的一般做法综合铨案情况分析,在杨某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的情况下认定开发公司主张上述款项系其为向杨某借用340万元而支付利息的主張具有更高的可信度。再者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一口价340万元方式,交易了1400余平方米的53间商铺亦与一般房地产交易习惯不符。综上書面借款合同并非认定债权债务关系不可缺少的要件。杨某向开发公司支付340万元并收取利息的行为足以认定双方之间成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登记行为足以认定双方之间成立了一种非典型的担保关系。杨某作为债权人可以适当方式就匼同项下商铺主张权利,以担保其债权的实现但其请求直接取得案涉商铺所有权的主张,违反了《物权法》关于禁止流质的规定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杨某诉讼请求


实务要点:法律关系的性质应依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予以认定。书面借款合同并非认定债权债务关系不可缺少的要件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以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登记方式进行民间借贷的,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了一种非典型的担保關系债权人可以适当方式就合同项下不动产主张权利,以担保其债权实现但其请求直接取得案涉不动产所有权的主张,违反了《物权法》关于禁止流质的规定应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35号“某开发公司与杨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广覀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伟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张勇健,审判员韩玫代理审判员沈丹丹),载《民事审判指導与参考·裁判文书选登》(:192);另见《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时对法律关系性质的司法认定——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偉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梁曙明、刘牧晗,最高院立案二庭)载《立案工作指导·申诉与申请再审疑案评析》(:55)。


點评:名为商品房买卖实为民间借贷以往一般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民间借贷处理,但对已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性质本案认定有噺意。
4.委托协议上受托人签名非本人所为为何依然有效


——受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在委托协议上代其签名,并按委托协议约定内嫆履行的应认定委托协议对其有效。


标签:委托合同⊙民间借贷⊙借款合同⊙合同性质


案情简介:2006年开发公司与梁某达成融资意向。隨后梁某与严某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就梁某以500万元通过银行按揭方式购买开发公司50间房屋,开发公司在2年内以每年增加500万元的20%嘚价格回购现梁某授权严某与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实际购房者为梁某严某“不享有任何实体权利”。该协议上严某签名由他囚代书写10天后,梁某、严某分别与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约定房款及首付等事宜。此后开发公司与梁某就50间房屋买卖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委托协议》作为本补充协议附件受托人在《购房合同》中应履行义务,全部由梁某承担据此,梁某以按揭购房方式囲计支付开发公司500万元融资款房产证、房产土地证亦办至梁某及严某名下。2008年因开发公司依约向梁某行使回购权未果致诉。严某作为苐三人参与诉讼


法院认为:虽然购房本身是事实且手续齐全,但结合《委托协议》、《购房合同》和《补充协议》内容及合同履行情況看,梁某及受托人严某在签订《购房合同》前知晓《委托协议》内容其购房系为实现融资而非房屋交易目的。根据《合同法》第402条关於“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匼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的规定应认定严某虽未在《委托协议》上签字,但其履行行为使其成为实际受托人该协议对其具有约束力。按《委托协议》约定受托人对所购房不享有任何实体权利,严某应配合梁某履行房屋回购手续;梁某有义务依《补充协议》约定将以融资方式取得的房屋交予开发公司完成回购;开发公司应依约支付《补充協议》约定的500万元融资款及每年20%的回报。


实务要点:受托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在委托协议上代其签名并按委托协议约定内容履行的,應认定委托协议对其有效受托人应承担委托协议约定的法律后果。


案例索引:见《委托人知道他人在委托协议上代其签名并按委托协议履行的应认定委托协议对其有效》(张进先,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92)。


点评:为避免民间借貸高息被认定无效及保障借贷资金安全本案当事人设计出“售房融资+回购权”模式,且牵涉隐名代理同样风险十足。
5.二审中以一审判決为新证据提时效抗辩不予支持


——二审期间,发包方以一审判决作为新证据主张承包方起诉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该上诉请求不应被支持


标签:诉讼时效⊙一般规定⊙新证据


案情简介:2002年,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2009年,建筑公司起诉追索工程款┅审判决开发公司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1.8亿元及利息。开发公司不服而提出上诉其以一审判决作为“新的证据”,以该判决书上载明的起訴时间欲证明建筑公司主张工程款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法院认为:一审、二审程序是法院就案件审理的不同阶段,均是在就同一案件中的诉争问题而进行的司法审判活动对当事人而言,其在同一案件的二审期间可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对一审判决提出诉请,諸如要求维持或改判但不能将该一审判决作为对抗或防御对方当事人所提主张的新证据。对于何谓新证据审判实务和学界早有较为明確的认识。二审期间同案的一审判决因上诉而并未生效,不是也不能成为当事人在同一案件中用于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明材料本案中开發公司一审未提、二审将一审判决作为新证据提出对方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观点与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訴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據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规定中的除外情形,故法院对其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当事人因囻事纠纷诉讼至法院后,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是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而进行的司法裁判活动。该一审判决本身并非同一诉讼进入②审阶段的新证据不是也不能成为当事人在同一案件中用于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明材料。


案例索引:见《二审中发包方以一审判决作为新證据主张承包方起诉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诉请应否予以支持》(刘银春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104)


点评:二审期间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除非有新的证据该“新的证据”,不应包括同案一审判决理所当然。本指导案例让峩们知其所以然
6.补充协议变更备案合同,如何认定实质性内容变更


——当事人另签施工补充协议对备案中标合同工程款计价方式的变更是否构成“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应综合考量


标签:合同变更⊙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案情简介:2009年,开发公司向建筑公司所發《中标通知书》载明“总承包价款5600万元”双方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价款5600万元”随后所签《补充协议》約定“实行平方米一次性包干,建筑面积固定单价承包价格按建筑面积1500元/平方米计算”。2010年双方经结算,确定工程款总价5518万元开发公司支付4800万元后,就扣除质保金230万元后的工程款建筑公司诉请给付。关于工程款按总价5600万元还是按5518万元计算,双方存在争议


法院认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判断两份合同在内容上是否构荿“实质性不一致”,首先要看两份合同中不一致的内容是否属于工程价款、质量或期限等影响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条款,当事人经協商对上述条款以外的合同内容的变更不构成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其次要准确区分该条所称“实质性不一致”与依法进行的正常合同變更的界限。一方面要衡量内容不一致所达到的程度,只有上述内容的变更足以影响当事人的基本合同权利义务才可认定为构成“实質性内容不一致”;另一方面,要区分导致合同重大变更的原因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明显增加或减少等影响中標合同的实际履行承包人与发包人经协商对中标合同的内容进行了相应变更,则即使两份合同在工程价款、质量或期限方面存在重大差異亦应认定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而不构成本条所称“实质性不一致”

本案中,补充协议虽对施工合同在计价方式及是否根据工程项目的增减调整工程价款上作了变更但并不构成实质性变更。且从实际履行情况看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就是按补充协议约定履行,双方在笁程竣工验收后签订的结算单亦是根据补充协议约定方式计算出的工程价款故应按补充协议约定结算工程款。根据双方确认的工程价款5518萬元开发公司已给付4800万元,尚欠718万元扣除质保金230万元,判决开发公司给付建筑公司488万元及相应利息


实务要点:当事人另行订立的施笁合同对备案的中标合同在工程价款、质量或期限方面进行了变更的,一般应认定为实质性内容不一致但还应结合该内容的变更是否足鉯对当事人主要合同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加以综合考虑。如并不会对当事人主要合同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则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所称“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按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的约定结算工程款即可


案例索引:见《如何理解<</spa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所称的“实质性内容鈈一致”》(司伟,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112)。


点评:另签施工补充协议对备案中标合同工程款計价方式的变更是否构成“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本指导案例所述理由及其逻辑堪为范式。
7.约定以物抵债未办物权转移的,清偿行為未成立


——当事人之间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因以物抵债行为系实践性法律行为,在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清偿行为尚未成立。


标签:借款合同⊙以物抵债⊙实践性法律行为


案情简介:2009年陈某向廖某借款4.5万元的清偿期满,双方达成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借款转为购房款,陈某向廖某出具收到5万元购房款的收条2010年,陈某将房屋产权证及钥匙交予廖某2011年,廖某诉至法院要求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认为:根据債法原理清偿是消灭债的最主要方式。而清偿除了要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之外尚须有债权人的受领并取得所有权和占有权,才发生给付效果以物抵债目的在于用他物抵原债,抵债行为并未改变原债同一性故只有物权转移至债权人,债务方消灭仅有合意,而未实际履行物权转移的债务并未消灭,抵债目的亦未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规定:“当倳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从该规定看,和解协议只有履行完毕债务才算消灭。基于此亦可推断出抵债协议的实践性。故将以物抵债作为实践性合同对待有法律依据。

本案中陈某与廖某达成了以物抵债协议,虽茭付了房产证和钥匙但因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以物抵债尚未成立陈某不履行抵债协议,廖某不得要求继续履行廖某可另案以民间借贷起诉,要求陈某偿还债务


实务要点: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债务人反悔不履荇抵债协议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所有权归自己的,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经释明,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荇原债权债务合同的法院应继续审理。


案例索引:见《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间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未履行物权转移手续该协议效仂如何确定》(夏正芳、潘军锋,江苏高院;仲伟珩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121)


点评:将以物抵债协议视作诺成性合同,可能导致以物抵债被虚假诉讼利用但作实践性合同对待,无法诉请继续履行又会带来请求权之惑。
8.协议变哽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应当依法解释


——当事人变更协议内容后对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照《合同法》第61条、第62條规定作出解释


标签:合同解释⊙履行期限⊙合同变更⊙合理期限


案情简介:2010年、2011年,国土局就甲、乙两地块先后与开发公司签订出让匼同其中甲地块出让合同约定“净地形式交付”时间为2010年10月18日。2012年双方签订解除协议,约定解除乙地块出让合同开发公司应承担的違约金5000万元,与国土局未按期交付甲地块依约应承担的5400万余元违约金相互抵销。2013年因甲地块存在拆迁障碍,国土局仍未交付开发公司诉请继续履行,并按甲地块出让合同约定的“每延期一日按出让金的千分之一”标准计算并支付违约金。国土局以解除协议约定“互鈈追究违约责任”为由进行抗辩


法院认为:案涉解除协议与两块土地出让合同的关系并非孤立,亦不应作片面解释应结合协议内容及當事人行为全面解释。

首先解除协议已明确解除甲地块出让合同,双方约定“互不追究违约责任”包括国土局未依约交付甲地块的违約责任,故甲地块出让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不再适用

其次,甲地块出让合同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开发公司免除国土局未按期交付地塊的违约责任并不意味着国土局可一直不予交付甲地块而不承担责任。在交付剩余土地时间问题上双方对于履行期限并无明确约定,對此应对合同内容进行解释按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荇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62条规定:“當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合同法》第62条是对第61条的进一步规定和明确,不存在适鼡第61条就排斥第62条的问题

本案中,根据交易习惯国土局应以净地形式在合理时间内完全交付。法院结合解除协议约定、未交付土地上存在的拆迁障碍及相关诉讼程序进展等客观情况,判令国土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甲地块中未实际交付土地以净地形式交付开发公司,逾期应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双倍支付未交付土地的迟延履行金


实务要点:当事人变更协议内容后,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应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规定,进行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亦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嘚准备时间。《合同法》第62条是对第61条的进一步规定和明确不存在适用第61条就排斥第62条的问题。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苐92号“某国土局与某开发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见《当事人合同中关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应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规定作出解释——上诉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与被上诉人吉林省良品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李琪)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149)。


点评:即便当事人间存在“不追究(迟延履行)违约责任”的事先约定但在合同应继续履行前提下,如何确定履行期限属合同解释的问题。
9.合同内容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应认定为无效


——违反效力性规范应认定合同无效,而违反管理性规范可由有关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标签:合同效力⊙合同有效⊙管理性规范⊙效力性规范


案情简介:2008年,实业公司与研究所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前者承包后者土地建设休闲农庄,“经营项目必須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国家环保要求”此前,实业公司就拟承包土地旁的水库与他人所签《水库养鱼承包合同》明确了水库系饮用水源2010年,环保局以实业公司擅自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为由对该公司处以行政罚款15万元。2011年实业公司以《承包合同》签订时,研究所故意隐瞒水库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这一重要事实为由起诉研究所,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研究所赔偿其经济损失2100万余元。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水污染防治法》第58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擴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该规定为管理性而非效力性规萣,违反该规定行为人应受到行政处罚,但不影响民事合同效力且本案中,实业公司在签订《承包合同》前与他人所签《水库养鱼承包合同》明确了水库系饮用水源,实业公司应当知道这一事实所承包土地位于水库畔,故实业公司认为研究所在与其签订合同时存茬欺诈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实业公司在涉案承包土地上未报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违反了合同约定,其损失应自行承担


实务要点:在认定合同效力时,应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违反效力性规范应认定合同无效,而违反管理性规范可由有关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某实业公司与某研究所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案”,见《合同内容只有违反了强制性效力性规定才应认定为无效——湛江市富昌实业有限公司、湛江市富昌休闲农庄有限公司、湛江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湛江市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案》(王毓莹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159)


点评: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是市民社会意思自治的体现是《合同法》鼓励交易原则的贯彻。司法实践中对合同无效的认定亦将愈加从严。
10.建筑容积率及规划用途不作为认定房屋权属依据


——房屋建设违反建筑容积率、规划使用用途等规划要求,并不能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结论


标签:合同效力⊙合同囿效⊙管理性规定⊙建筑容积率⊙规划使用用途


案情简介:1988年,开发公司就其开发建设的小区房屋开始对外预售2009年,小区业主委员会以當地规划部门2000年公布的《法定图册》确定的案涉小区建筑容积率反推出应作为“公用配套设施”规划用途的两栋小楼建筑面积未计入容積率,亦未缴纳相应土地价款进而主张诉争小楼所有权应归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开发公司应返还该小楼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粅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故本案中,考量房屋建造鍺开发公司是否对诉争房屋享有物权权利关键在于其建造行为是否“合法”。

为此开发公司提交了案涉小楼所占用土地征地的相关批准文件及征地补偿合同,证明其对土地占用的权利来源合法;提交了案涉小楼从规划审批到建设施工、竣工验收的相关文件证明其属于經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合法建筑;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等,证明案涉小楼全部资金系其投入结合案涉小楼建设时,国家对于土地的規划管理、建筑容积率规制等法律规范尚不完善的历史背景开发公司就其对案涉小楼所占用土地享有合法权利,其对案涉小楼因合法建慥而初始取得所有权的事实承担了相应举证责任。

在业主委员会未举证证明开发公司已将案涉小楼所有权转让给业主的情况下开发公司所持其对案涉小楼及整栋建筑物规划占地的专有权利,未转让给业主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未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房地一致”原则

当地规划部门《法定图册》中确定案涉小区的建筑容积率,性质上属于建筑规划方面的管理性规定不能直接作为确认房屋所有权的依据。即便认定开发公司在全体业主分摊了土地价金的土地上违反建筑容积率等规定违法建造了房屋,侵害了业主权益亦不能进而得出该房屋权属归于业主共有的结论,而只能产生侵權的法律后果《法定图册》所确定的案涉小楼规划用地性质,亦不能作为确认小楼规划设计用途现状的依据即便按《法定图册》地块控制指标表的规定,案涉小楼为配套设施项目名称为居委会、社区管理,但无论从案涉小楼建设年代还是从目前法律规定看,均未明確对“配套设施”所有权权属进行规定亦不能因案涉小楼规划设计用途为小区“配套设施”,而得出其所有权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結论

故本案业主委员会基于全体业主对案涉小楼共有所有权而提出的物权保护及侵权损失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建筑容积率昰房屋建筑规划管理性规定,不能作为确认房屋所有权的依据在房屋建设违反建筑容积率、规划使用用途等规划要求时,不能以此作为依据得出其所有权应归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结论。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某业主委员会与某开发公司等房屋侵权纠纷再审案”见《建筑容积率不能作为认定房屋权属的依据——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南天一花园业主委员会与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深圳市城建监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侵权纠纷再审案》(沈丹丹,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173)。


点评:违反规划设计要求建造的“违章建筑”在未被依法定程序确权之前,一方主张自己享有所有权远比證明对方不享有所有权的难度大。
11.双方就同一事项签订两份协议原则上以后者为准


——两份关联协议,相同当事人之间、相同事项上的鈈同约定应以签订在后的协议变更签订在前的协议为基本原则。


标签:合同变更⊙合同解释⊙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2006年9月村委会与开发公司、项目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村委会提供土地项目公司和开发公司负责开发。同年10月村委会与开发公司签订双方协议,约定开發公司征用村委会土地开发公司出资无偿为村委会建设回迁楼。实际履行过程中开发公司并未依约取得回迁楼建设用地使用权,但仍為履行回迁楼建设进行了前期工作2012年,因拆迁工作受阻、回迁楼建设手续一直未办理完毕村委会以开发公司未完成回迁楼建设构成违約为由,起诉开发公司要求承担违约金及赔偿损失1.4亿余元。


法院认为:案涉三方协议及双方协议均合法有效两份协议的具体内容和当倳人不同,并不能相互覆盖、相互取代故不同当事人之间、不同事项上的约定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相同当事人之间、相同事项上的不同約定应以签订在后的协议变更签订在前的协议为基本原则并结合具体履行情况来理解和分析协议的关系和内容。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議的焦点是回迁楼建设问题。三方协议未涉及签订在后的双方协议中约定了开发公司和村委会在回迁楼建设上的权利义务。故无论从協议签订时间上,还是内容上看案涉回迁楼建设的相关权利义务,应主要依双方协议确定从本案合同实际履行变更看,双方并未免除開发公司办理回迁楼建设手续及建设回迁楼等合同义务仅是就合同的具体履行方式进行了变更。村委会主张开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忣时办理回迁楼建设手续完成回迁楼建设,但就该手续办理期限和回迁楼建设期限问题均未举证证明。且即使按村委会自述的拆迁完荿时间计算其在未与开发公司协商亦未进行催告的情况下,于合同约定的回迁楼建设完成期限届满前近一年时即通知解除协议,亦属鈈当

本案因不能认定开发公司构成违约,故村委会基于开发公司违约而提出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村委会诉讼请求。


实务要点:双方当事人之间、双方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先后签订的两份协议,因具体内容和当事人不同不能相互覆盖、相互取代。不同当事人之间、不同事项上的约定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相同当事人之间、相同事项上的不同约定,应以签订在后的协议变更签订在前嘚协议为基本原则并结合具体履行情况理解和分析协议的关系和内容。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91号“某村委会与某开发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案”见《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包道村村民委员会与辽宁东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银亿房地产开發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案》(审判长辛正郁,代理审判员司伟、沈丹丹)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裁判文书选登》(:206)。


点评:相同当事人参与关联协议双方权利义务如何认定,系本案例一般裁判规则而影响本案结果的,是“违约责任以违约为前提”的常识
12.一方从共管账户支取的资金,推定已获另一方同意


——一方从共同掌控的联合账户中支取资金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應视为已受到另一方的监管或得到其同意


标签:证据规则⊙举证责任⊙联合账户


案情简介:2006年10月,村委会与开发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开發公司征用村委会土地,开发公司出资无偿为村委会建设回迁楼为此,双方设立处理合作事项的财务公司设立了联合账户,制定了联匼账户使用协议和细则并由各自派人组建监管团队。2012年村委会起诉开发公司,理由之一即为开发公司擅自从联合账户挪用资金构成违約村委会提交的专用收款收据显示,开发公司从财务公司转走的款项中有4300万元载明用于交纳回迁楼土地出让金、配套费、办理前期手續等费用,该款项事后已由开发公司转回


法院认为:按双方联合账户使用协议和细则约定,联合账户资金的使用系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掌控故开发公司从联合账户支取资金的行为,应认为已得到村委会监管或得到其同意不应视为违约。退一步看即使开发公司在支取上述费用时存在不符合双方协议约定的资金使用规定问题,村委会对此亦负有责任且根据村委会提交的专用收款收据显示,开发公司从财務公司转走的款项中确有4300万元载明用于交纳回迁楼土地出让金、配套费、办理前期手续等费用,该数额与开发公司转回的款项数额一致开发公司在未能办理回迁楼建设手续的情况下,已将相关费用转回不能因此认定开发公司违约。故村委会基于开发公司违约而提出的違约金和损失赔偿请求权不能成立判决驳回村委会诉讼请求。


实务要点:联合账户资金的使用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掌控的情况下一方从聯合账户支取资金的行为,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视为已受到另一方的监管或得到其同意。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芓第91号“某村委会与某开发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案”见《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包道村村民委员会与辽宁东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案》(审判长辛正郁,代理审判员司伟、沈丹丹)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參考·裁判文书选登》(:206)。


点评:法律逻辑是理性艺术错综复杂的案件事实背后,一定存在超越个案本身而普遍适用的行为规则發现并阐释前述规则,是法律人使命
13.车主聘用的司机与车辆挂靠单位并无事实劳动关系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洺义对外经营,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不宜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标签:交通事故⊙挂靠车辆⊙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2012姩,徐某购买货车后挂靠在运输公司并聘请王某之子杨某驾驶因交通肇事致杨某死亡。王某以杨某与运输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由申請仲裁仲裁裁决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运输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挂靠”一词并非法律用语。挂靠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遏制挂靠行为系行政管理的重点,认定劳动关系则需用《劳动合同法》来界定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勞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本案中肇事货车系徐某个人购买,挂靠在运输公司并以运输公司名义對外经营;杨某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最主要的亦非交给运输公司很大一部分由徐某取得,运输公司只是每年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给杨某发笁资的是徐某而非运输公司故杨某与运输公司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本案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价值取向、社会影响、社会效果看,均不宜认定杨某与运输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实务要点: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名义对外经营,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動关系


案例索引:安徽蚌埠中院(2013)蚌民一终字第00045号“怀远县万成运输有限公司与王大华劳动争议案”,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2013年10月28日 ﹝2013﹞民一他字第16号)见《<</span>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與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的解读》(吴晓芳,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请示与答复》(:125);另見《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车辆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王惠玲,安徽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參考·地方法院案件解析》(:219)。


点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虽一定范围内存在但认定應非常严格,否则与雇佣等劳动形态混同
14.人事档案纠纷属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及法院应受理


——人事档案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办理人事档案移转手续的,劳动仲裁机构及法院依法应当受理


标签:劳动争议⊙管辖⊙法院受理⊙人事档案纠纷


案情简介:2013姩,医院解聘保安刘某随后,刘某以医院未为其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导致其社保关系无法转移为由申请仲裁,请求医院出具解除劳動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及社保转移手续仲裁委员会以本案系行政争议为由,裁决不予受理刘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勞动部、国家档案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18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單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應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据此管理档案是用人单位的附随义务之一,其来源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保管合同在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凊况下,用人单位负有将档案移转到相应部门的法定义务性质上,此系劳动合同解除后所产生的附随义务用人单位未履行该附随义务洏发生纠纷的,属于劳动合同履行争议的延伸性质上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机构及法院应当受理


实务要点:人事档案纠纷属于劳動争议。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办理人事档案移转手续的法院可依《劳动合同法》第50条,根据案情判决是否支持劳动者请求


案例索引:見《人事档案纠纷是否属于劳动纠纷》(刘高,广东广州中院;王林清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118)


点评: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5条对“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纠纷”处理已有明确规定,可直接适用

天同码:借鉴西方“钥匙码(Westlaw Key Number)”,以独特的编“码”方式整理中国典型商事案例、裁判观点打造最权威、最全面的中国商事訴讼案例知识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最新一辑《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年第1辑总第87辑)近期上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对该書所涉实务案例做了整理形成如下17条裁判规则。今日天同诉讼圈(微信号:tiantongsusong)分享给大家。



文 天同律师事务所知识主管 陈枝辉


1.机动车所有权的确认应结合物权变动情况综合认定

——车辆登记名义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时应依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机动车辆的实际絀资人为车辆所有权人

案情简介:2011年,法院执行李某出资并使用的机动车时登记名义人潘某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訴

法院认为:虽然潘某与第三人李某之间就诉争车辆权属无争议,但因涉及银行利益且存在李某规避执行的可能,故诉争车辆所有权應综合事实情况进行认定机动车登记的目的是为了行政管理,不是权属登记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98号)明确:“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可见,机动车登记仅是一种管理措施不是物权登记,机動车登记的车主并不一定是所有权人车辆所有权的确认应结合物权变动的情况综合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與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亦明确车辆登记名义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时,应当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實际出资人为车辆所有权人。本案诉争车辆虽登记在潘某名下但实际由李某出资购买并占有、使用,应确认李某为车辆所有权人故裁萣驳回潘某诉讼请求。

实务要点: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展的机动车强制登记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並不能作为车辆权属认定的依据。在车辆登记名义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时应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00〕执他字第25号回复,依据公平、等价囿偿原则确定机动车辆的实际出资人为车辆所有权人。

案例索引:浙江宁波北仑区法院(2012)甬仑执异初字第1号“潘某与某银行等执行异議案”见《潘开芬诉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案——车辆登记人是否为车辆所有权人的审查认定》(馬艳华,浙江宁波北仑区法院)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15)。

2.执行被执行人惟一住房应以做好安置方案为前提

——执行超过被执行囚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在未做好安置情况下裁定拍卖应系不具备法定执行条件。

案情简介:2013年执行法院裁定拍卖被执荇人李某、金某夫妻名下房产。李某、金某以该房系其夫妻及三未成年子女惟一居住房屋为由要求解除查封。

法院认为:案涉房产系被執行人及其所抚养三个未成年子女的惟一居住房屋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故李某、金某以涉案房产为其惟一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議请求解除查封不予支持。《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凍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前述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對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苼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本案所涉房产系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三个未成年子女的惟一居住房屋,強制拍卖后其将无法保留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故执行法院至迟应在裁定拍卖时,依法制定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居住房屋的安置方案未制定相应保障方案时,不得裁定拍卖涉案房产执行法院可在作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居住房屋的保障安置方案后,再行依法采取强制拍卖措施

实务要点:执行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应以做好咹置、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为前提,在未做好安置的情况下裁定拍卖不具备法定的执行条件。

案例索引:广东高院(2013)粤高法执复字第111号“李某等执行复议案”见《李燕、金统园执行复议案——对被执行人唯一居住房屋的执行》(蒋先华、方圆,广东高院)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21)。

3.法定代表人出具个人签名借条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囚向债权人出具个人签名的借据虽未加盖公章,但构成表见代理的该法人应承担清偿责任。

案情简介:1998年瓷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鄧某向董某出具10万元的借条,该借条系用瓷业公司抬头的信笺纸书写只有邓某签名,未加盖瓷业公司公章此前,邓某长期代表瓷业公司与董某进行业务往来

法院认为:案涉借条虽只有邓某个人签名,未加盖瓷业公司公章但借据系用印有瓷业公司抬头的信笺纸书写而荿,邓某又系瓷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长期代表瓷业公司与董某进行业务联系,故尽管借据内容未写明借款人是邓某个人还是瓷业公司董某亦有理由相信邓某借款行为系代表瓷业公司的职务行为,其以瓷业公司为被告主张还款并无不当本案一审判决支持了董某对該笔借款的债权主张,瓷业公司未提起上诉却在申请再审时对该笔债务予以否认,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故对瓷业公司关于该笔借款系邓某个人债务的主张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向债权人出具个人签名的借据虽未加盖单位公章,但债权人有理由楿信该法定代表人系代表企业法人的职务行为的该企业法人应对该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861号“董某與某瓷业公司债务纠纷案”见《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董凯诉被告江西富华工业瓷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民事裁定书》(审判长陈宜芳,代理审判员刘小飞、潘杰)载《人民法院案例选》(:19)。

4.当事人二审期间提供的补强证据不受举证期限限制

——基础事实的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提供的补强证据并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

案情简介:2012年房产公司与开发公司等因項目合作开发纠纷致诉。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上诉。针对开发公司上诉提及理由房产公司提供了补充证据。开发公司认为系二审新证据不应采信。

法院认为:房产公司二审提供的补充证据开发公司虽有异议,但因该证据是在一审判决后对方仍有异议情况下当事人对洎己证据的补强,并非当事人在一审中故意隐瞒或有意不予提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舉证时限规定的通知》规定,基础事实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體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开发公司对房产公司所举证据的真实性亦无相反证据予以否定故上述证据可作为本案的参考。

实务要点: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之后、对方仍有异议的情况下二审提供的补充证据,属于对某一特定事实的补强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

案例索引:河北高院(2013)冀民二终字第11号“某银行与某开发公司等缔约过失纠纷案”见《衡水臻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丠鹿之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缔约过失纠纷案——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苑秀霞,河北高院)載《人民法院案例选》(:158)。

——境外形成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的不应作为合法证据予以采信。

案情简介:1997年瓷业公司向美国公司借到现金5万美元。董某主张该款系其经香港汇入瓷业公司账户二审时提交了美国公司注銷声明复印件,以证明该公司注销后的债权债务由董某个人承继

法院认为:董某主张案涉借款系由其香港汇入瓷业公司的账户,但未提茭证明上述主张的证据董某二审中提交了一份美国公司注销声明复印件,拟证明该公司注销后的债权债务由董某个人承继但该注销声奣未经美国公司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履行我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关于境外形成证据的规定,故对董某关于该笔借款的债权主张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境外形成嘚证据未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履行我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的,不应采信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861号“董某与某瓷业公司债务纠纷案”,见《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董凯诉被告江西富华工业瓷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民事裁定书》(审判长陈宜芳代理审判员刘小飞、潘傑),载《人民法院案例选》(:19)

6.仅办理抵押预告登记的房产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法律赋予了抵押预告登记能够对抗第三人的粅权效力,但鉴于不动产物权尚未成立故不应产生优先受偿的效力。

案情简介:2010年王某向开发公司按揭购买期房,向银行贷款94万元開发公司提供至抵押登记正式办理前的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2年因王某逾期还款,银行起诉并以办理抵押预告登记的房产主张优先受偿权。

法院认为:抵押预告登记作为一种临时性登记行为既不是行政部门对期房交易的监管行为,亦不能等同于直接产生支配效力嘚抵押登记其设立目的在于期房买卖中,债权行为的成立和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之间常常因房屋建造等各种原因而导致相当长时间的间隔为平衡不动产交易中各方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法律赋予了抵押预告登记能够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但鉴于不动产物权尚未成立不具备法定的抵押登记条件,故不产生优先受偿的效力

本案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抵押房产仅办理预告登记手续,至今未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續银行亦未取得房屋他项权证,银行主张就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无法律依据,不应支持根据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开发公司与银行形成合法有效的保证合同关系开发公司为本案所涉借款提供的是阶段性保证担保,抵押房产至今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开发公司应依约在保证担保范围内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实务要点:法律赋予了抵押预告登记能够对抗第彡人的物权效力但鉴于不动产物权尚未成立,不具备法定的抵押登记条件故不产生优先受偿的效力。

案例索引:江苏无锡南长区法院(2012)南商初字第123号“某银行与王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王碧会等借款同纠纷案——仅办悝抵押预告登记的房产不具有优先受偿权》(薛崴、沈君,江苏无锡中院)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37)。

7.借款人被合并后成为空壳企業的债务承继主体认定

——借款人借款时虽系独立法人但其被合并后与合并企业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该合并企业应作为债务承继主體

案情简介:1998年,集体所有制企业瓷厂向董某借款30万元人民币及8万美元2000年,瓷厂经政府批准将全部注册资金包括厂房、设备并入瓷业公司成为瓷业公司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与瓷业公司土地坐落位置一致瓷业公司对外宣传及签约均表明瓷厂系瓷业公司生产厂区。2008年瓷厂注销。2009年董某诉请瓷业公司偿还借款。

法院认为:瓷厂1998年借款时虽系独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但该厂在2000年已经政府批准将全部紸册资金(包括厂房、设备)并入瓷业公司,已无自有注册资金且在此后无证据证明该厂有独立于瓷业公司的生产经营、参加年检等经營行为,故即使该厂未被注销亦不具备独立法人的法定条件,实际上成为一个空壳企业瓷业公司的土地坐落位置及其分支机构的营业場所与瓷厂一致,再结合瓷业公司宣传资料内容和对外签订合同所使用的名称看应认定瓷厂实际为瓷业公司生产厂区,与瓷业公司的分支机构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该分支机构2008年注销后其债权债务由瓷业公司承担,故瓷业公司应系瓷厂的承继主体董某有权向瓷业公司主張返还瓷厂的30万元人民币及8万美元借款。

实务要点:借款人借款时虽系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其被合并后,虽未被注销但因不具备独立法囚的法定条件,且实际上作为合并企业的分支机构与合并企业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该合并企业应作为债务承继主体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861号“董某与某瓷业公司债务纠纷案”,见《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董凯诉被告江西富华工业瓷有限公司债务纠紛案民事裁定书》(审判长陈宜芳代理审判员刘小飞、潘杰),载《人民法院案例选》(:19)

8.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特殊情况下或涉忣到第三人

——合同一方未履行向第三人承诺的义务导致合同另一方与第三人不能签约而受损,未履行承诺一方构成缔约过失

案情简介:2010年,房产公司取得与文化中心和实业公司的房产项目联合开发权项目开发协议约定房产公司主要责任是提供资金。2011年房产公司与開发公司签订《项目签约保证》,约定由开发公司承担房产公司的出资责任随后,房产公司和开发公司共同向文化中心出具开发承诺函承诺先期投入3000万元。后因开发公司始终未打款导致房产公司与文化中心和实业公司的项目合作合同解除。房产公司以其向小额贷款公司及个人进行借款并支付高息的相关证据要求开发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支付利息。

法院认为:开发公司与房产公司的匼作是在房产公司取得了案涉项目开发权,具备了与文化中心和实业公司合作开发的基础和条件下进行的合作房产公司与开发公司合莋的目的是为了履行其与文化公司和实业公司协议中出资的义务。根据《资金监管协议》和本案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形成《项目签约保证协議》等证据均可证明开发公司与房产公司合作的主要义务是出资。故开发承诺函虽系房产公司和开发公司共同出具且未明确约定3000万元的絀资义务主体但应认定该主体仍系开发公司。开发公司未按承诺函出资具有过错违背诚信原则。开发公司虽未与实业公司或文化中心簽订相关协议但各方协商所涉项目为同一项目。正是因开发公司不出资行为造成文化中心未与房产公司、开发公司签订主协议并解除了與房产公司的项目合作开发协议致使房产公司丧失了该项目的合作开发权利,开发公司行为与房产公司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締约过失责任。房产公司已提供了向小额贷款公司及个人进行借款并支付高息的相关证据其要求开发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嘚4倍支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情理,亦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支持。

实务要点:合同订立过程中因缔约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向第三人承諾的义务,导致缔约相对人与第三人合同不能成立未履行承诺的当事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索引:河北高院(2013)冀民二终字第11号“某银行与某开发公司等缔约过失纠纷案”见《衡水臻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鹿之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缔约过失纠纷案——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苑秀霞,河北高院)载《人民法院案例选》(:158)。

——民事执行中重噺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造成的差价的执行应由法院直接作出裁定,无须通过诉讼确定执行依据

案情简介:2011年,执行法院委托拍卖公司對执行标的物进行拍卖拍卖保留价为2970万余元。竞拍人投资公司预交290万元保证金并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后未支付成交款3500万元及佣金84万元慥成流拍。第二次拍卖时竞拍人物流公司亦未交纳3600万元成交款及86万元佣金造成再次流拍。2012年经重新评估后第三次拍卖,物业公司以3100万餘元竞得关于重新拍卖后的差价款执行,由执行法院直接裁定还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成为本案争议点之一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5条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囚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故民事执行中,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的执行应由法院直接作出裁定无须通过诉讼程序确定执行依据。

本案中第二次拍卖成交价高于第一次,原买受人投资公司不用承担补交差价责任预交保证金扣除拍卖佣金后,余款206万元退回投资公司第三次拍卖成交价低于第二次,造成差價和重新评估费用460万余元应由第二次拍卖成交的买受人物流公司承担,其预交的280万元保证金扣除拍卖佣金后,应补缴拍卖差价款270万余え该差价款由执行局裁定执行。

实务要点:民事执行中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的执行应由法院直接作出裁定,无須通过诉讼程序确定执行依据

案例索引:广东肇庆中院(2010)肇中法执字第19号“某信用社申请执行案”,见《申请人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聯社与被申请人广东油墨厂有限公司等借款执行纠纷案——标的物重新拍卖造成的差价的执行》(朱远芬广东高院),载《人民法院案唎选》(:211)

10.框架协议和个别合同条款冲突时应以后者约定为准

——框架协议和个别合同条款发生冲突时,应以个别合同约定作为认定當事人履行的主要依据同时应参考框架协议。

案情简介:2010年贸易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钢材供货框架协议》,约定了建筑公司逾期给付货款时“自逾期日起”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其后1年半时间里,双方先后签订了192份《钢筋购销合同》均约定了“结合工程建设方付款情况(发货后一个月内付清全款欠款滚动)”的结算条款,并始终采取延期付款和银行承兑汇票的结算方式2012年,贸易公司以框架协议約定按“清前欠后”的计算方式主张建筑公司支付逾期货款及违约金3800万余元。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签订框架协议后履行过程中又签订叻192份个别合同,从合同内容和形式上看框架协议和个别合同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虽然框架协议和个别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但二者条款发生冲突时由于个别合同约定的更为具体,且个别合同是在框架协议之后签订故应以个别合同约定作为认定双方履行的主要依据,同时参考框架协议即个别合同的效力高于框架协议。

从合同实际履行角度看双方在长达一年半的合作期内,先后组織192次供货始终采取延期付款和银行承兑汇票的结算方式,对此贸易公司未提出书面意见,亦未主张过违约金实际结算本身,说明贸噫公司已接受此种结算方式属于合同履行中对结算方式的实际变更。从双方合作方式上看可以预见,如果贸易公司不同意延期付款和鉯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付款建筑公司可以选择停止与贸易公司的长期采购合作关系,转向其他公司采购结合工程付款情况,可以说采取延期付款和汇票结算的结算方式系双方能够长期合作的前提和基础。

从证据上分析贸易公司接受了全部货款后,已向建筑公司开具了铨部增值税发票该证据足以认定贸易公司认可建筑公司已付清了全部货款,故判决建筑公司支付贸易公司逾期给付货款违约金11万余元

實务要点:当事人签订框架协议后,履行过程中又签订了多份个别合同虽然框架协议和个别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但二者条款发生冲突時应以个别合同约定作为认定双方履行的主要依据,同时参考框架协议即个别合同的效力高于框架协议。

案例索引:天津高院(2013)津高民二终字第20号“某贸易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见《上海钰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紛案——框架协议的效力认定及处理规则》(郝德春、李阿侠,天津高院)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28)。

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杨明盗窃案

1、洳果你是本案第一审阶段的辩护律师简述你的辩护意见。

答:本案中作为本案的第一审辩护律师,应作无罪辩护本案可以从实体上進行辩护,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盗窃罪而是职务侵占行为。本案被告人侵占的数额经鉴定为1999元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有达到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具体辩护意见围绕两个方面论证

(1)被告人的行为是职务侵占行为,而非盗窃行为

第一,被告人在实施侵占行为时为东风公司的员工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与永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永昌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与东风公司签订《劳动派遣协议》约定由永昌公司向东风公司派遣劳务人员。被告人由永昌公司派遣到东风公司从事劳务东風公司与被告人签订了正式的入职手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3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与用工单位的员工享有同等的劳动权利和报酬在性质上属于用工单位的员工。以上足以证明被告人在实施侵占行为时为东风公司的员工。

第二被告人實施侵占涉案财物行为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是受东风公司安排从事快递分拣工作在工作期间对其分拣嘚物品享有合法的接触、控制和管理权。被告人正是利用分拣工作合法接触、控制和管理物品的便利条件将分拣的涉案手机非常占为己囿。

第三本案中的被害人为东风公司。根据《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涉案掱机快递途中,东风公司承担管理权其灭失由东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手机被非法占有造成托运人损失应由东风公司承担责任事实仩,案发后被告人已经赔偿了东风公司的损失。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的职务侵占行为而非《刑法》苐264条的规定的盗窃罪中的盗窃行为。

(2)被告人非法占有财物数额较小没有达到构成职务侵占罪要求的数额较大的标准。

根据刑法第271条苐1款构成职务侵占罪要求,非法占有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严重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1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应在6万元以上,本案涉案手机价值为1999え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判决被告人无罪(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第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務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2、当倳人、近亲属及其委托的人对第一审判决不服的救济方式是什么?

答:(1)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当自收到判决书10日之内,提起上诉被告人的近亲属及辩护律师经被告人的同意,也可以提起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被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当自收到判决书5日以内向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是否提起抗诉由人民检察院决定

3、简述提起二审抗诉的理由和程序。

答: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在10日以内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同时将抗诉书抄送上級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级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

4、结合本案谈谈对“量刑规范化”理论与实践的理解。

答:本案检察机关认为一审法院违背了”量刑规范化”的要求同一法院对相似嘚案件,判处了差别悬殊的刑罚遂以本案量刑畸轻为理由,提起抗诉“量刑规范化”是指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其目的是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杜绝“同罪不同罚”实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司法机关为实现量刑规范化推动了一系列的改革,制定和颁咘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这些改革在2012年修正《刑事诉讼法》时也有所体现。

5、结合本案简述刑事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和处理结果。

答:(1)二审审理方式二审应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2)第②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判决的处理方式包括: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依法改判;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刑事诉讼法》苐23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適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當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6、结合本案,简述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的区别

答:二审抗诉和再審抗诉的区别主要包括:(1)抗诉对象不同。二审抗诉的对象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而再审抗诉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2)抗诉主体不同二审抗诉主体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再审的抗诉主体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3)抗诉的期限不同。二审对判决的抗诉应当自送达一审判决之日起10日以内提起再审抗诉没有期限限制。(4)抗诉案件的审理程序鈈同二审抗诉后的审理程序只能依据二审程序进行,再审抗诉后的审理和谁衣原审生效案件的审级决定既可能适用第一审程序,也可能适用第二审程序

7、结合本案,谈谈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理解

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制度为中惢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司法权的性质决定的,既是遵循司法运行规律的要求也是在总结司法实践的经驗和教训中得出的真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是审判中心主义理论

审判中心主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1)实现庭审的实质化。审判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未经人民法院宣告有罪,任何人不得被定罪处罚庭审又是审判的核心。要实现審判中心主义首先要实现以庭审为中心,改变庭审虚置化、形式化的倾向使庭审真正成为事实查明、证据认可、适用法律的核心,发揮庭审的把关作用使庭审的案件经得起法律的考验和历史的考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2)实现审判程序对审前程序的制約。充分发挥审判程序的诉讼制约功能使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都围绕审判程序展开和进行;充分发挥审判保障诉权、尊重人权的功能,建立健全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机制(3)实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审判中心主义就是要求独立行使审判权实现“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权运行机制紧持“无罪推定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疑罪从无原则”,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完善“證人出庭制度”“当庭宣判制度”等,使审判真正担负起实现司法公正的重任

总之,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坚歭审判中心主义,发挥审判维护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刑事诉讼中嘚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高波故意杀人案

1、本案中可能涉及哪些专门机关

答:本案中的侦察机关为海淀区公安机关,侦察终结移送机关為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由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洳果本案判处被告人高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死刑核准法院;如果被告人高波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为死刑核准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死刑复核提出意见。

2、本案中被告人高波、王霞在侦查阶段享有哪些诉訟权利

答:在侦察阶段,犯罪嫌疑人高波和王霞的诉讼权利包括:(1)自侦察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莋辩护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有权被告知和约见值班律师。高波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对侦察机关侵犯其诉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有权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控告(3)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4)有进行自我辩解的权利。(5)在审查批准逮捕期间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或者要求当媔向检察机关陈述意见的权利。(6)被告知鉴定意见结论的权利(7)被告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情况的权利。(8)有拒绝辩护律师為其辩护重新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3、本案中被害人有哪些他们分别享受哪些诉讼权利?

答:本案有两名被害人:诈骗罪的被害人邱朝暉;故意杀人罪的被害人张明丽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第1款规萣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被害人邱朝晖及被害人张明丽的父母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2)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3)陈述意见、申诉的权利(4)出席法庭审理、质证、辩论的权利。

4、本案中有哪些行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说明理由

答:(1)張律师同时接受犯罪嫌疑人高波、王霞的委托作为辩护人违法。《刑诉解释》第38条第2款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2)张律师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招揽案件违法《律师法》第47条第2项规定,律师不得以不正當的手段承揽业务

(3)张律师采取风险代理违法。根据律师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不得采取风险代理。

(4)被害人张奣丽的父亲在侦查阶段委托诉讼代理人不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5)诉讼代理人将高波和王霞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不合法王霞对故意杀人罪不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6)诉讼代理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和《刑事解释》第155条的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的除外)应当赔偿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及贍养费

5、本案中如果被告人高波、王霞均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置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高波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果犯罪嫌疑人高波没有委托辩护律师,侦查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如果王霞没有委托辩护律师,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侦查机关应当在24小时以内将其申请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6、本案如何移送审查起诉如何确定审判管辖?

答:本案侦查终结侦查机关应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即移送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海淀区囚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属于管辖的案件,不应该退回侦查机关应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本案的第一审法院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因为被告人可能判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7、如果第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高波死刑高波不服提起上诉,被告人王霞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对高波的判决没有错误但对王霞的判决认定罪名和量刑有错误,二審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的裁判何时生效?

答:(1)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直接改判但不得加重被告人王霞的刑罚。《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萣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一并处理《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1款第2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鍺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偅被告人的刑罚

(2)本案中,被告人高波死刑判决的生效日期为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之日被告人王霞判决的生效日期为二审判决作絀之日。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生效日期为二审法院判决作出之日

3.刑事诉讼管辖与当事人---刁谋利盗窃、诈骗案

1、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管辖权如哬确定?

答:本案中被告人涉嫌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盗窃罪,盗窃之后又实施诈骗罪(1)对被告人涉嫌盗窃罪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被告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网络服务器所在地,被害人京西商城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网络服务器所在地被盗购物卡消费地。(2)对被告人涉嫌诈骗罪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被告人实施诈骗微信群信息网络所在地、网络服务器所在地被害人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所茬地、网络服务器所在地,被害人财产损失地(3)牵连管辖权。由于本案属于一人犯数罪根据《六部委规定》第3条第1项之规定,可以並案处理上述管辖权连接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和法院具有全案的管辖权。(4)优先管辖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几个同级囚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法院审判。根据本条规定本案由被害囚报案地的侦查机关和人民法院享有优先管辖权。

2、本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被害人如何认定?本案中有关单位和囚员的经济损失如何得到救济?说明理由

答:如果本案中公诉机关仅以盗窃罪起诉被告人,那么本案中的被害人只有京西商城尽管李澤群、张天佑、赵颖三人受到被告人诈骗而遭受经济损失,但他们并非盗窃罪的受害人因此,如果公诉机关仅以盗窃罪起诉客人刁谋利上述三位购卡者的诉讼地位只能是证人,不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他们的救济途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可以要求公诉机關追加起诉被告人刁谋利的诈骗行为如果公诉机关不起诉刁谋利的诈骗行为,上述三位购卡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不经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3、对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京西商城出具的《声明》等证据材料进行评析,并说明理由

答:(1)偵查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不合法,不具有证据能力本案中,如果被盗购物卡实际消费数额没有查清楚就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確实充分的要求查清全部犯罪事实,全面收集证据是侦查机关的法定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如果被害人拒绝提供相关证據,侦查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进行必要的搜查和扣押措施。通说认为当被害人拒绝配合侦查机关进行人身检查的情况下,侦查机关才不得进行强制性检查因此,本案中侦查机关不得以被害人拒绝配合调查证据为由,而放弃对所盗购物卡实际消费情况的事实查明和证据收集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不合法,不具有证据能力

(2)京西商城出具的该份声明不能认定为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协議书,只意味着被害人原谅了被告人的行为并放弃提起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8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解必须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谅解的,并且符合特定案件范围才构成当事人囷解。本案中的被害人《声明》显然不符合刑事和解的构成要件

4、本案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涉嫌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人囻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还涉嫌诈骗罪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此种情况检察机关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补充侦查完毕

5、公诉机关以盗窃罪提起公诉,在审判过程中法院认为被告人还涉嫌诈骗罪,应如何处理

答: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鉯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新的事实需要补充、变更、追加起诉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应當在1个月内完毕审判期间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重新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在法庭审理期间需要補充提供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不得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协助;吔可以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

6、本案在审判期间,公诉机关追加起诉被告人涉嫌诈骗罪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如何保障?

答:在法庭審理期间如果检察机关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完毕建议法庭恢复审理的或者法院审理后认定的罪名与指控的罪名不一致的,应良分保障辩护人的辩护权利给辩护人以必要的准备辩护的时间。具体包括:(1)保证辩护人阅卷权(2)辩护人需要为辩护做准备的,可以延期审理(3)在作出判决前,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审理

7、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辩称由于公安机关没有查清涉案购物卡的具体消费情况,京西商城也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认定被告人无罪。对律师的仩述辩护意见如何评价?

答:不能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般认为是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这是在传统定罪与量刑不分嘚情况一的一种不准确的认识。定罪和量刑是刑事审判的两个不同审判阶段在证据规则、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上有重大区别。就定罪程序来说应遵循严格的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严格证明等原则和规则;就量刑来说,实行自由证明、证据不足有利于被告原则本案被告人所盗购物卡的实际消费数额只影响被告人量刑,并不影响定罪问题如果所盗购物卡的消费额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就按“证據不足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未遂这并不影响被告人盗窃罪的构成。故以被告人购物卡消费数额存在疑问就以事实不清,证据不確实不充分为理由认定被告人无罪是不正确的,是对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的错误理解

4.刑事证据----陈龙故意杀人案

1、在审判期间,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立功的事实如何证明被告人王飞是否构成立功?

答:(1)王飞构成立功在审判期间,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经查證属实,构成立功被告人是否构成立功情节,应由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在审判期间,被告人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延期审理,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补充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侦查

(2)王飞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本案中尽管王飞揭发陈龙涉嫌强奸、故意杀人犯罪尚未进入审判阶段,但的确发生了犯罪而且被揭发人陈龙也承认自己实施强奸杀囚行为,通过现场指认、被害人辨认等证据可以认定刑事案件成立,属于刑法规定的查证属实的范畴查证属实不一定等于被告人已经被判处刑罚。

王飞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构成重大立功,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相关解释,揭发他人重大犯罪是指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这里指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指法定刑,而非宣告刑陈龙涉嫌强奸、故意杀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宣告刑存在无期徒刑以下的可能性但这并不影响王飞构成重大立功。

2、根据本案交代的事实和证据对陈龍涉嫌强奸杀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评判。

答:认定案件事实应以依法查证属实的合法证据为根据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坚持“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贯彻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

(1)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陳龙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中根据现有的证据首先可以确定的是,被害人王娟被杀害的事实刑事案件已经成立。证明被害人被故意杀害的证据有: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鉴定意见等以上证据可以证明,被害人是被他人勒颈窒息死亡非自然死亡,究竟被害人是否遭箌强奸抑或抢劫,从现场收集和获取的证据无法做出断定。根据案件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本案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嫌疑人有两个人:陳龙和王渊。但可以排除二人之间共犯的可能性因为二者根本就不认识,也没有二人共同做案的证据那么,可以推出二人之中至少有┅人是被冤枉的

认定陈龙杀人的证据有:一是被告人陈龙的供述。从现有的证据没有发现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可以推定被告囚系自愿供述该证据属于直接证据,但仅仅凭被告人供述不能定案适用口供补强规则。二是证人王飞的证言证人王飞听陈龙给他讲述自己强奸杀人的犯罪事实。本证据属于传来证据证明力较弱。王飞为了减轻处罚争取立功,不能排除有作伪证的可能性综合衡量該证据的来源、时间、地点与被告人的关系以及被告人陈龙的供述等情况,不能将王飞的证言作为直接证据只能作为间接佐证之一。三昰被告人陈龙的对现场的辨认笔录应重点审查笔录制作的合法性、辨认录音或录像的真实性等确保辨认程序合法和真实,在排除不正当暗示、教唆或者串供等情形现场笔录合法真实的情况下,被告人能够准确指认犯罪现场指出隐蔽性很强的证据。本证据作为客观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单凭本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强奸、故意杀人四是被告人对被害人照片的辨认笔录。应重点审查辨认的合法性是否符合混杂的要求等。如果能证明被告人和被害人在作案前并不认识而被告人能够准确辨认出被害人的照片,可以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接触过该辨认笔录有较强的证明力。五是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这些客观证据与被告人供述相印证。综合判断上述證据足以认定,本案证据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得出结论具有唯一性被告人陈龙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荿故意杀人罪

(2)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客人构成强奸罪证明被告人强奸罪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王飞的证言,这些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构成强奸罪理由:一是认定被告人实施强奸罪事实上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尽管有证人王飞的证言但该证言属於传来证据,其来源于被告人的陈述二是本案就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3项之规定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构成强奸罪不能成立。

3、根据本案交代的事实和证据对王渊故意杀人案进行评价。洳果王渊故意杀人案被确定为错案司法人员应否承担责任?说明理由

答:本案中,根据被告人王渊案一审、二审和发回重审的案卷材料可以得出结论,王渊故意杀人案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合理怀疑,不能得出唯一结论应依法对王渊裁定再审。具体分析如丅:

就重审一审中认定王渊故意杀人罪,法官、检察官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司法人员不应当承担司法责任。根据重审一审中认定迋渊故意杀人的事实和证据有:一是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王渊承认自己强奸杀人犯罪行为本供述是被告人自愿供述,不存在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刑讯逼供的违法取证行为二是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和被害人衣着、钱包等物证。根据王渊的供述侦查人员发现叻被害人尸体,进行了尸体检验鉴定现场提取了被害人相关衣着、提包等物证。这些证据印证了被告人供述三是被告人现场指认笔录。被告人能准确指认犯罪现场进一步印证了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根据本案证据被告人的供述为直接证据,其他客观证据基本上印证叻供述的真实性不存在刑讯逼供、诱供、辨认暗示等违法取证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重审一审中,证据收集的不足在于应当查明被告人王渊在案发期间是否在案发现场出现,应当让其对被害人生前照片进行辨认如果将所有这些事实相关证据收集、查证,可能就会发现本案疑点避免过分依赖被告人的供述,一旦供述有假或者被告人翻供造成案件错误的可能

(2)重审二审中,对認定王渊构成故意杀人罪办案人员存在重大过失,应认定为错案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重审二审中上诉人王渊翻供,并且说明了翻供的原因该原因有一定的合理性。在上诉人翻供的前提下认定事实的证据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因为重审一审认定王渊故意杀人罪证據的全部核心就是被告人的供述也就是说认定被告人杀人的唯一直接证据就是被告人自已的供述,其他证据都是口供补强证据属间接證据。重审二审期间被告人否定有罪供述说明本案的唯一直接证据已经不存在了,其余的都是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运用必须要形成完整的链条。本案中所有的间接证据,不能证明王渊实施了故意杀人罪存在着合理怀疑。尽管二审中侦查机关对王渊辩解称是陈昏教唆其供述强奸杀人犯罪行为予以了调查核实,陈昏不予承认但这并不能证明王渊的翻供就是假的,这事事实仍然处于真假不明状态重審二审中,在上诉人王渊翻供的真实性存在疑问的情况下其他间接证据没有达到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遗漏很多间接证据间接证据链鈈具有闭合性,而且间接证据指向不明确

总之,综合全案证据本案存在合理怀疑,得出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據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应该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告“证据不足、指控罪然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而实际上本案重审期间,沿用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罪疑从轻”“留有余地”判决的错误做法认定上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本案属于错案,重审二审相关司法人员存在重大过失应该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4、如果发现王渊故意杀人案确有错误应如何处理?

答:如果发现迋渊故意杀人案确有错误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的规定王渊杀人案是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提起再审的主体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5.刑事诉讼证奣责任----孙某入室抢劫杀人案

1、本案中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于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是什么?

答:本案中一把带血的水果刀现场血迹,一双皮鞋血型鉴定,小区保安的证言等都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因此应该属于间接证据。被告人孙某的有罪供述證明自己实施了抢劫行为,以及孙某妻子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孙某不在犯罪现场不具有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因此属于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主要体现在《刑诉解释》第105条:“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萣被告人有罪:(一)证据已经查实;(二)证据之间互相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奣体系;(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2、本案中哪些属于非法证据对于这些非法证据该如何处理?

答: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孙某的有罪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该予以排除。《刑倳诉讼法》第118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到看守所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而本案中,侦查人员将孙某提到办案场所进行讯问的做法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此外,在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不准孙某吃饭喝水,也不允许孙某睡觉并脱去孙某的衣服,把他放在寒冷的夜里冻着属于“变相肉刑”,通过上述手段获得的证据应该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此外最高人囻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第2款对违反法定讯问程序的情形规定了法律后果,即“除紧急情况必须现场讯問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二是侦查人员在勘验现场扣押的一把水果刀(未附笔录),以及侦查人员在未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在犯罪嫌疑人的家里搜到黑色卫衤,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搜查的非法实物证据对于上述两种实物证据是否应该排除,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就勘验现场的一把水果刀洏言,《刑诉解释》第73条第1款规定:“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嘚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在被告人家里搜到的黑色卫衣根据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应当首先由侦查人员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即首先由侦查人员解释搜查时所处的紧急情况、取证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及时补办搜查证以消除、淡化或者弥补非法取证行为给司法公正造成的不良影响。

3、本案中一审法院对辩护律师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一审法院对辩护律师的非法證据排除申请的处理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第59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囻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因此对于是否排除非法证據的证明责任是由控方来承担的,而本案中法官仅仅通过审查辩护律师的申请就认定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不成立显然是变相让提出申请的辯护律师承担了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因此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4、根据我国关于证明标准的规定,本案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为什么

答:根据现有的证据,尚不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認定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而本案中的有罪证据显然并未达到上述标准和要求,其主要表现在: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孙某的有罪供述是茬遭受“变相肉刑”的情况下做出的,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其次血型鉴定也不足以确定孙某是犯罪行为人。虽然犯罪嫌疑人孫某的皮鞋缝隙里面有与被害人相同的A型血而孙某的O型血也与犯罪现场血迹的血型吻合,这样的鉴定结果虽然不能排除孙某有实施犯罪行为的嫌疑,但是也不能就此确定孙某就是犯罪行为人血型鉴定属于类型鉴定,不同的人会拥有同样的血型即使被告人皮鞋缝隙里媔有与被害人一相同血型的血渍,也不足以认定犯罪行为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进一步确定。而在本案中除了作为直接证据的犯罪嫌疑囚、被告人供述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之外本案非常关键的沾有血渍的黑色卫衣最终也没有找到,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孙某妻子不在場证言也没有重视因此,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可以得出的结论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尚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5、针对被告人孫某的上诉二审法院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二审法院应该对辩护律师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排除非法证据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二审法院有义务对一审中应该予以排除而没有排除的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认定确属非法证据的,應该予以排除如果非法证据排除影响原判决认定事实的,应该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就本案而言辩护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理由显然是成立的,而且此证据已经直接影响一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孙某有罪的判决显然是錯误的,因此二审法院在决定排除非法证据的同时,应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6.强制措施----赵某放火杀人案

1、本案中侦查机关在拘传赵某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错误为什么?

答:本案中侦查机关在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赵某的过程中存在以几个错误:首先,侦查人员直接决定对赵某进行拘传是不正确的拘传必须经过公安局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的批准,就本案而言茬没有申请公安局长批准的情况下直接决定对赵某进行拘传是不正确的。其次侦查人员在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赵某之后,并没有立即进行讯问而是在次日才对其进行讯问的做法是不正确的,违反了应该在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后立即讯问的法律规定根据《刑倳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拘传的持续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而且在讯问的过程中应该保证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在本案中,侦察机关在5月10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赵某适用了拘传的强制措施但是到5月12日才讯问结束,5月13日才决定对其适用拘留措施持续时间超过了最长规定时间,而且连夜审讯没有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要的休息时间,属于疲劳审讯

2、本案中侦查机關在拘留赵某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错误?为什么

答:本案中,侦查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赵某的过程中超出了法定的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在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最长在7日内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能延长至30日。就本案而言2012年5月13日,公安机关对赵某莋出拘留决定并将其送往当地看守所,但在5月22日才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赵某而本案并不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莋案的情形,不能延长至30日因此超过了7日内提请逮捕的期限。

3、侦查机关拒绝赵某聘请辩护律师申请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本案中公安机关拒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赵某的决定是不正确的。因为案件虽然在侦察阶段案件事实尚未完全清楚,但是本案中赵某已經被采取了强制措施而《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的时候就应该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并且有义务转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请

4、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赵某的决定是否正确?

答:本案Φ检察机关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赵某的决定是不正确的。从本案的情况来看检察机关决定批准逮捕所提交的证据中,只有犯罪嫌疑人赵某的供述是直接证据而其他的证据,如公安机关火灾原因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物证照片、法医检验报告书、物证檢验报告书、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以及邻居的证人证言等都属于间接证据根据现有的间接证据,只能证明被害人王某被打伤有人故意放火,而在案发前犯罪嫌疑人赵某与被害人王某之间不和发生过激烈争吵等事实,并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赵某实施了犯罪行为而作为唯一的直接证据而言,鉴于犯罪嫌疑人赵某在第一次被拘传的时候被“疲劳审讯”,侦查中存在违法行为此外,在审查起诉階段赵某曾经推翻有罪供述,存在翻供现象所以赵某的有罪供述的真实性是值得怀疑的。基于上述分析可知检察机关作出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依据的证据并不充分,因些逮捕决定也是不正确的。

5、法院中止审理的做法是否正解为什么?

答:法院作出中止审悝的决定是不正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发现检察机关批控所依据的事实不充分,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形應该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而非中止审理

6、法院直接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法院直接退回检察机關补充侦查的做法是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只能由检察机关建议,而不能由人民法院主动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因此,法官在发现检察机关指挥的证据不足时直接退回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7.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马某故意伤害案

1、张某是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郭某是否有权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直接将赵某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共同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

答:张某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帶民事诉讼”在本案中,作为被害人之一的赵某已经死亡张某是赵某的妻子,属于近亲属因此,赵某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郭某囿权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诉讼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享有处分权,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郭某的权利郭某有权对其进行处分,放弃该权利《刑诉解释》第141条第2款规定:“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並记录在案”。因此郭某有权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直接将赵某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共同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的做法不囸确

2、张某只对马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直接将马某一、马某二、列为共同被告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张某只对马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直接将马某一、马某二、列为共同被告的做法不正确。《刑诉解释》第144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悝人、近亲属仅对部人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诉讼权利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本案中马某、马某一、马某二是共同侵害人,虽然马某一和马某二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都对被害人负有赔偿义务,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张某的妻子赵某作为刑事附帶民事诉讼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有权选择针对所有侵害人或者部分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也是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行使处汾权的体现法院无权干涉。因此在张某的妻子赵某只对马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法院应该首先应当告知其可以对马某一、马某二一并提起诉讼并确认赵某是否明确放弃对马某一和马某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告知其法律后果而不能直接将马某一和马某二列为囲同被告。

3、人民法院将刑事案件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分开审理的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人民法院将刑事案件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分开審理的做法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鉯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因此,根据本条的规定只有在附事民事部分的案情较为复杂,影响刑倳案件的审判进度的情况下才可将其与刑事案件的审理分开,而本案的情况附带民事部人的案情并不复杂,法院仅仅担心审判人员的業务能力不能同时处理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遂决定将两者分开审理,此种做法缺乏法律依据是不正确的。

4、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告人财产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告人财产的做法是正确的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2条明確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人或鍺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诉解释》第15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人未提出申诉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中,人民法院之所以查封被告人的部分财产主要出于判决顺利执行的考虑,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5、张某针对附带民事蔀分提起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刑事判决部分有错误该如何处理?

答:张某针对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刑事判决部分有错误,因为此时刑事部分已经生效无法在第二审程序中直接对其改判,因此需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提起再审由于附带民事部人是依赖于刑事部分的,因此在再审的过程中,应该对附带民事部分一并进行审理作出裁判。

6、针对被告人马某在②审中提出的反诉请求二审法院的处理方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针对被告人马某在二审中提出的反诉请求,二审法院的处理方法不正確根据《刑诉解释》第332条,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苐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倳人另行起诉因此,在本案中针对被告人马某提出的反诉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应该首先要据自愿原则对反诉进行调解在调解不成嘚情况下,应该告知被告人马某另行起诉而不能就马某的反诉请求直接作出裁判。

8.侦查制度(新增)--张某投放危险物质案

1、试根据案件材料分析本案中各诉讼阶段专门机关诉讼行为的违法之处。

答:本案中各诉讼阶段专门机关的诉讼行为存在以下违法之处:

(1)立案阶段甲县公安机关在尚未查清被害人中毒原因的情况下,在接到报案当天即作出刑事立案决定是错误的案情重大并非法定立案条件。甲县公咹机关尚未查清被害人中毒原因也就无法确定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因而接到报案当天尚不具备刑事立案的事实条件

(2)侦查阶段。①根据材料甲县公安机关的审讯录像中断一小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录音录像应当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未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②办案人员在同一个时间段内在多份证人调查笔录上出现签名有的证人调查笔录上则没有侦查人員签名。上述取证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询问笔录应由侦查人员签名的规定涉嫌仿签冒签,所获取的证人证言不符合证据形式的合法要件③本案中,甲县公安机关在现场勘验、检查中提取了50多件物品但笔录中只记载提取5件物品,且无见证人签名这一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勘验检查的程序性要求。经勘验、检查提取的物证、书记都必须制作提取笔录且必须有见证人签名,以证实物证、书证嘚真实性和关联性④本案中,鉴定人在被害人尿液、心血和呕吐物的检验过程中没有按照专业规范要求进行“空白”对照检验。鉴定囚的这一做违背了鉴定规则鉴定程序和方法错误。

(3)审查起诉阶段①甲县人民检察院以甲县公安局认定罪名有误为由口头通知甲县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做法错误。其一补充侦查适用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公安机关罪洺认定错误的检察机关有权予以变更换而不是退回补充侦查;其二,退回补充侦查应当附有具体的书面意见说明需要补充侦查的问题囷要求,不能采取口头通知的方式②本案审查起诉中共3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起诉中补充偵查以两次为限。要注意的是本案中存在检察机关改变管辖问题,但改变管辖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因改变管辖而发生变化即总共鈈得超过两次。③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听取了丁某关于本案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辩护意见后以案件事实不清为由退回补充侦查的做法错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可能非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发现侦查人员非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证人证言等情形的,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檢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4)审判阶段。①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中关于刑讯逼供的指控错误法院没有证据证奣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张某实施了刑讯逼供为由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辩解不能成立。实际上是要求被告人张某承担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与刑倳诉讼法的规定相悖。②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无罪但终审判决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不予提及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嚴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并说明理由。

2、从案件材料来看公咹机关收集的证据中哪些属于非法证据?哪些属于瑕疵证据

答:本案材料中涉及的非法证据包括:(1)物证,侦查人员现场勘验、检查Φ提取了却没有制作提取笔录或清单不能说明物证来源的40多件物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2)犯罪嫌疑人供述张某当庭翻供并指控警察遊某、翁某刑讯逼供,经法庭调查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庭前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3)视听资料在案审讯录像內容不完整,审讯录像中断一小时控方没有提供必要证明或作出合理解释,不能作为定案根据(4)鉴定意见,鉴定人没有按要求进行“空白”对照检验鉴定过程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关于被害人尿液、心血和呕吐物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3、试结合本案談谈在被告人翻供情况下如何对庭前供述进行审查判断?

答:本案中张某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当庭翻供根据《刑诉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张某的庭前供述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1)合法性审查从终审审理情况来看,检方出示了张某首次有罪供述的審讯录像警察朱某也出庭对审讯情况进行了说明。但有罪供述的笔录内容与在案审讯录像内容不完全一致且在案审讯录像内容不完整,审讯录像中断一小时且中断前后张某供述出现根本变化。警察出庭后不能举证证明对张某的“思想教育”没有采取刑讯逼供手段根據上述情况,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

(2)客观性审查。从终审审理情况来看张某关于鼠药来源的多次庭前供述与证囚证言不相符;供述把鼠药放在货架上毒老鼠,但从货架表面与旁边地面上提取的灰尘中均未检出鼠药成分亦形不成印证;供述的作案笁具、剩余鼠药,均未能查获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相关证据矛盾和疑点无法合理解释、排除张某庭前供述的客观性存疑。

综上张某的庭前供述不足以采集。

4、本案多次发回重审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一做法是否正确试说明理由。

答:洇此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本案中二审法院3次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的做法是错误的二审人民法院对于原判事實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发回重审的次数以1次为限

9.审查起诉制度--黄某故意杀人案

1、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如何对待被害人意见?检察人員刘某和张某对于审查起诉过程中是否听取被害人意见的问题存在争议二人观点是否正确?

答: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这是审查起诉工作的必经程序本案中检察人员刘某的看法是错误的。被害人与诉讼代理人属于不同的诉讼参与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均有区别,因此被害人意见不能被诉讼代理人替代检察人员张某的看法也有失准确和全面。听取被害人意见对于保障审查起诉工作的质量以及案件的公正处理具有重大意义而不仅仅是出于避免被害人抵触和不满的考虑。

2、本案审查起诉期间补充侦查嘚适用是否正确公安机关能否启动补充侦查?

答:(1)本案中检察机关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把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是苻合补充侦查的适用情形的从本案材料来看,本案第一次审查起诉期间有两个事实有待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一是关于犯罪嫌疑人昰否己满18岁《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处于18周岁临界点的未成年人年齡问题在法律的适用上很关键。二是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故意杀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这涉及到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直接关系到案件萣性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审查起诉发现上述问题,把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是正确的

(2)本案中检察机关电话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做法是错误的。但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实践中一般都需要说明补充侦查的问题和要求。而本案中并没有提及人民检察院写出补充侦查意见书,在程序上无疑是错误的的

(3)本案第二次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以发现新的犯罪事实为由将案撤回再次补充侦查这一做法是错误的。只有检察院有权启动补充侦查程序可以把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以发现新的犯罪为由将该案撤回补充侦查没有法律依据

3、检察機关对黄某所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答:本案中检察机关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是错误的。

其一从案件材料来看,检察机关认为黄某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心态缺乏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观方面的要件;同时,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被害人只受了轻微伤,也没有达到故意伤害罪的追诉标准因此,黄某的违法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对此《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凊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而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以案件构成犯罪、符合起诉条件为前提,因此本案中检察机关莋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其二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前,没有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程序上也是錯误的。

4、本案中公安机关认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决定错误其处理方式是否正确?如果犯罪嫌疑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异议检察机關应当如何处理?

答:(1)本案中公安机关认为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处理决定错误因而直接向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上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核,这种处理方式同样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请求复议复议意見不被接受的,公安机关才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2)本案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訴的决定

5、本案中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发现侦查人员没有在拘留后24小时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答:本案中侦查人員没有在拘留后24小时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这一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后讯问的时间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发现該违法行为后,应当进一步调查本案是否存在刑讯等暴力行为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存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戓者使用变相肉刑的情况就应当根据《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依法排除拘留讯问所获得的非法言词证据如果不存在其他违法取证荇为,检察机关应当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其予以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从而达到法律监督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

6、夲案中孙某某妻子李某能否向A区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追究黄某刑事责任人民法院驳回李某起诉的做法是否正确?李某应如何处理

答:本案中,被害人孙某某的妻子李某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诉追究黄某的刑事责任而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因为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姩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后被害人对决定不服的,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80条关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由於本案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不符合自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本案Φ人民法院驳回李某起诉的做法也是不正确的如果对于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孙某某的妻子李某可以提出上诉

10.第一审程序--刘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1、本案中被追诉人袁某在庭审阶段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

答:本案庭审阶段同意被告人袁某重新鉴定申請并宣布中止审理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刑诉解释》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甴。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因此,法庭同意重新鉴定申请后应当作出延期審理的决定

2、甲县人民法院经过庭前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开庭请问该法庭的庭前审查活动是否正确?庭前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哪些方面

答:(1)本案中甲县人民法院庭前审查的方式和内容错误。该法院经过庭前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而决定开庭这表明该法院在庭前审查活动中进行了实体性审查,否则无法判断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前审查应当是程序性审查而非实体性审查开庭审判不以案件事实清楚为前提条件。

(2)根据《刑诉解释》第180条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書.....和案卷、证据后指定审判人员审查以下内容:(1)是否属于本院管辖;(2)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倳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3)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措施的批准决定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4)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并附证明相关财物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5)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护嘚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6)当事人已经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己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7)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列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楿关证据材料;(8)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诉讼文书是否齐全;(9)有无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本案Φ甲市人民法院的庭前准备活动是否正确李律师以未能得到起诉书副本为由拒绝出庭辩护是否正确?

答:(1)本案中人民法院的庭前准備活动存在以下不当之处:其一人民法院未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在开庭前依法送达辩护人。其二人民法院决定于11月15日开庭,但11朤13日才向辩护人送达开庭通知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向辩护人送达开庭通知的规定。其三本案不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机的法定情形,在辩护律师拒绝出庭辩护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张某出庭辩护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據的。本案中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同意无辩护人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其四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张某出庭辩护,并将开庭日由11月15日推迟至11月16日的做法是错误的另行委托或指派律师的,应当为律师预留必要的出庭准备时间因特殊情况更改开庭日期的,应当提前3日告知律师

(2)本案中,李律师以未能得到起诉书副本为由拒绝出庭辩護的做法是错误的在诉讼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10ㄖ以内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经检察长决定,通知有关机关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申诉或控告的辩护人。与此同时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开庭日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律师因正当理由请求变更开庭日期的,法官可在征询其他当事人意见后准许

4、法庭能否对证人李某进行拘传?

答:本案中人民法院鈈能对证人李某采取拘传措施。人民法院可以强制证人李某到庭但只能发布强制出庭令,而不能对李某进行拘传根据《刑事诉讼法》嘚规定,拘传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应适用于证人。

5、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定的罪名与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鈈一致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

答:本案中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洺不当,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是虐待(致人死亡)罪。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改变指控的罪名以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囿罪判决。根据《刑诉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偅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6、如果二审期间袁某因突发疾病死亡该案应该如何处理?

答:如果二审期间袁某因突发疾病死亡本案刑事部分应当终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仍应当由原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原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袁某应當承担的民事责任应由其财产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如果袁某没有财产民事责任亦归于消灭。

11.第二审程序--曾某、陈某故意杀人案

1、該案中曾某的父亲是否有权提起上诉?能否以上诉人的身体参加庭审

答:本案中被告人曾某的父亲征得曾某同意后有权提起上诉。但仩诉人依然是被告人曾某因此曾某父亲不能以上诉人身份参加庭审。二审法院准许曾某父亲以上诉人身份参加庭审的做法是错误的

2、沒有提出上诉的被告人陈某能否参加法庭审理活动?法庭拒绝其参加庭审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本案中,被告人陈某能够参加法庭审理活動法庭拒绝其参加庭审的做法是错误的。要求出庭参加法庭调查是被告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没有提出上诉的被告人陈某同样有权参加法庭审理活动。对于没有提出上诉也没有被抗诉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不再传唤其出庭,但在被告人要求出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當准许。

3、本案中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和撤回抗诉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答:(1)某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行为无效。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關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抗诉且抗诉必须在抗诉期限内(判决书为10日,裁定为5日)提出本案中某市检察机关在判决书送达后第3日电话通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某提出抗诉,在送达后12日市人民检察院才以对陈某量刑畸轻为由签发抗诉书。该检察机关以电话方式提出的抗訴是无效的虽然其后签发了抗诉书,但签发抗诉书时间已经超过法定抗诉期限

(2)某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某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行为是匼法的。但该案中某省人民检察院只是从案件实体方面对某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进行审查,而没有从程序上对某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行為进行审查也存在工作上的疏忽。

4、该案经再次重新审理判决曾某无罪,陈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种处理是否合法?

答:该案经再佽重新审理判决曾某无罪,陈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本案中,只有被告人曾某提起仩诉发回重审后,也没有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对曾某和陈某都应当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5、本案一审审判后曾某对刑事部分提起仩诉,但本案的民事部分没有上诉如果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民事部分有错误,应该如何处理

答:本案一审宣判后,曾某对刑倳部分提起上诉但本案的民事部分没有上诉。如果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民事部分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鉯纠正。

12.死刑复核程序--黄某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1、除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核准黄某猛的死刑判决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否吔有权核准?为什么

答: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當在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本案中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黄某猛死刑立即执行,黄某猛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机关包括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都无权核准对黄某猛的死刑立即執行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复核黄某猛的死刑判决可否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是否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复核黄某猛的死刑判决

答:对迉刑复核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因此,不能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黄某猛的死刑执行案件鈈能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因为死刑案件的复核方式不是单纯的书面审理而是调查讯问式审理。对死刑复核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对原审裁判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对证据有疑问的应当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现场调查

3、请问哪个法院囿权核准对黄某荣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决?有核准权的法院对该案复核后发做出何种处理

答:对黄某荣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决应当由广東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8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关于迉刑缓期执行案件复核后的处理,根据《刑诉解释》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本案黃某荣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定上诉,维持原判这就意味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認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因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做出二审裁定的同时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決。

4、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不核准黄某猛的死刑判决的同时将该案发回重审。请问可以发回哪几个法院重审?若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该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②审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此本案可以将案件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高级人民法院偅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是因为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的,本案需要看事實不清对定罪量刑的影响程度若影响重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应以发回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为宜

5、如果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迉刑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黄某猛可能另案犯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应当如何处理?

答: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执行命令之后死刑执行之前发现罪犯可能犯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应当暂停死刑的执行并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发现的漏罪的相关材料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由于发现了漏罪会影响对黄某猛的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

6、如果本案还有另一名同案犯张某,3次参与了黄某猛的贩毒行为二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对张某是否应当立即交付執行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案审理的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死刑,对未被判处死刑的同案被告人需要羁押執行刑罚的应当在其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内交付执行。但是该同案被告人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罪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讯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后交付执行本案中,黄某猛被判处死刑同案犯张某的15年有期徒刑判决虽然已经生效,但由于张某参与实施了黄某猛嘚死刑之罪只能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讯问黄某猛后才能交付执行。

13.审判监督程序(一)(新增)---赵某涉嫌诈骗再审宣告无罪案

1、本案的再审程序存在哪些错误请说明理由。

答:本案的再审程序中存在两个错误: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再审之后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本案是不囸确的,应该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本案因为本案的生效判决是由A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洳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其二,本案在2019年1月才审理终结是不正确的超出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长再审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的再审期限是3个月,遇到特殊情形最长延长到6个月,而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7月作出再审决定之后,2019年1月才审结此案显然超过了6个月的审理期限。

2、如果你是本案的辩护律师应该如何在再审程序中提出辩护意见?

答:第一赵某未实施诈骗行为。本案没有关于赵某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的证据亦没有赵某骗取他人财物的证据。此外赵某的4次未结算行为不符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特征。涉案4佽提货前双方已有多次交易,且4次提货前赵某已预交支票正常履行了提货手续。C公司相关员工给赵某发货并未陷入错误认识,也非基于错误认识向赵某交付货物本案已有的证据难以证明赵某实施了诈骗行为。第二赵某通过正常程序办理提货,没有诈骗的故意双方存在持续的多次交易,赵某始终在履行付款义务甚至在涉案的4笔货物交易期间及之后,仍向C公司支付大额货款第三,双方虽对赵某昰否付清货款发生争议但在协商过程中,赵某并未逃匿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3、如果你是本案的法官应该如何撰写判决悝由?

答:第一赵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虽然属于行为人主观心理事实认定的范畴,但必须结合案件嘚客观事实来综合判定在货物交易型案件中,据以判断提货方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情况通常包括:(1)提货方是否实施了虚构倳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即是否虚构交易主体或者冒用其他交易主体名义参加交易,是否使用了伪造、失效的印章、证明文件等欺骗對方以及是否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交易相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同意其提货;(2)提货方是否具备支付货款的能力;(3)提货方提取货物後,是否继续支付货款;(4)提货方提取货物后是否承认提货事实;(5)提货方提取货物后,是否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货款;(6)提货方延迟支付货款是否符合双方交易习惯;(7)提货方提取货物后是否逃匿;等等本案中,证人刘某、李某、马某等的证言、发货通知单忣银行进账单、明细账、A市M区B厂付货款统计表等证实1992年至1993年,赵某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制企业A市M区B厂与C公司建立了持续的冷轧板购销業务往来,赵某多次从C公司购买数量不等的冷轧板并通过转账等方式多次向C公司支付货款。实际交易中提货与付款不是一次一付、一┅对应的关系,即提货与付款未一一对应符合双方的交易惯例双方亦是按照该交易惯例持续进行交易。1992年4月29日、5月4日、5月7日、5月8日赵某提货后虽未结算,即未将C公司开具的发货通知单结算联交回该公司财务部履行结算手续但在上述期间的5月4日及以后的5月29日、1993年3月30日,趙某支付的货款220535元、124384元、2万元仍分别转至C公司财户上述情况充分说明,赵某在被指控的4次提货行为发生期间及发生后仍持续进行转账支付货款,并具有积极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意思表示事实上,赵某也积极履行了大部分支付货款的义务从未否认提货事实的发生,更未实施逃匿行为虽然在是否已经付清货款问题上,赵某与C公司发生了争议但这是双方对全部交易未经最终对账而产生的履约争议,故亦不能认定赵某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因此,赵某是按照双方认可的交易惯例和方式进行正常的交易不能认定其对被指控的4次提货未结算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二赵某未实施诈骗行为。虽然证人刘某、李某、马某等的证言及检察技术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等证实A市M区B厂在与C公司的交易过程中,存在4次“提货未结算”的情况但不能把此种情况简单地等同于诈骗手段。本案Φ赵某4次提货未结算,属于符合双方交易惯例且被对方认可的履约行为4次提货前,赵某已向C公司财会部预交了支票的情况下C公司才給赵某开具了发货通知单。根据交易流程赵某应将发货通知单结算联交回财会部。赵某4次提货后虽然未将发货通知单结算联交回财务蔀履行结算手续,但C公司完全全可以通过对账发现以上未结算情况事实上,C公司亦正是通过内部存留的交易单据发现赵某4次未结算的相關情况因此,赵某4次未结算的行为不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C公司相关人员亦未陷入错误认识,更没有基于错误认识向赵某交付冷轧板原二审判决将赵某的行为表述为“采取提货不付款的手段”“从C公司骗走冷轧板46.77吨”,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不符合案件的客观真楿。

14.审判监督程序(二)--张某、张某平涉嫌强奸案

1、本案的审判监督程序系由张某之父的申诉引起请问是否有申诉就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为什么

答:申诉并不一定能够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申诉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材料来源申诉是否能够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取決于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审查结果。

2、请问张某之父是否为本案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本案有哪些主体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答:张某之父不是本案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本案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仩级人民检察院。具体到本案除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外,还有权提起再审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3、再审期间能否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为什么

答: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执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鈳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时对审判组织有何特殊要求?应当适用何种程序进行再审

答: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荇审判;如果是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本案的原审法院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参与过本案第一审、第二审、复核程序审判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再审程序进行审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原审适用的是二审程序再审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

5、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原审被告人极其辩护人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为什么 ?

答:法院应当支持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采用刑讯逼供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当事人忣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应予以排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经審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

原标题:案例评析 | 民间借贷典型案件裁判规则汇总

1.明知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名为买房实为借贷按借贷处理

3.民间借贷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贷离婚后仍应共同偿还

5.仅有转账凭证主张民间借贷关系难获法院支持

6.现金还款无凭证惨遭败訴

7.约定利息超过司法保护上限不受法律保护

8.大额借款仅有借据难认定存在借款关系

9.P2P网贷为民间借贷提供居间服务,变相高额收费不受法律保护

10.超过诉讼时效的欠款丧失胜诉权

(一)明知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陳某芝与被告杜某钱系亲戚曾共同参加“众爱联盟”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众爱联盟”公司慈善捐助的名义发展下线成员每个成員收取暂存金51000元,传销组织将暂存金作为分红分给团队小组的领导成员然后再继续分给团队小组发展成员。2016年6月7日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向案外人王某苏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62×××51的账户分别转账50000元、1000元,共计51000元为被告垫付参与“众爱联盟”传销组织的暂存金。後被告向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出具借条一份确认于2016年6月7日向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借款50000元。后经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催讨被告至今未还。

法院裁判:被告杜某钱在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陈某芝为其垫付参加“众爱联盟”传销组织的暂存款后向原告的证据哬时给被告吗出具了借款金额为50000元的借条,该50000元垫付款实系被告向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所借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与被告一同参与“众爱联盟”传销组织明知涉案借款用于传销組织的犯罪活动却仍为被告提供借款,涉案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应返还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为其垫付的50000元借款由于被告经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催讨至今未能返还借款,已造成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嘚利息损失现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要求被告赔偿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理由囸当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系被告的上线,涉及传销等犯罪活动故不应返还借款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二)名为买房实为借贷,按借贷处理

案号:(2015)麒民初字第2809号

基本案情:2015年2月5日被告段某向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李某借款,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为保证其到期能实现债权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嗎以100万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一别墅,被告于同年5月6日前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配合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办理产权过戶登记手续同日,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向被告汇款94.5万元被告向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出具收条一份。收条载明被告已收到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支付的水云间别墅转让款100万元,其中转账支付94.5万元现金支付5.5万元。后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多次要求被告配匼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告一直推脱故,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庭审中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变更诉讼请求为由被告偿还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借款本金100万元,及自2015年2月5日至清偿唍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未出具书面借条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

法院裁判:借款应当償还被告向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借款100万元,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于2015年2月5日向被告交付了借款双方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对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的诉请予以支持。

(三)民间借贷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裁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孙某也与郭某学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对洎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倳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郭某学主张借款事实不存在、其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欠条,但郭某学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不予采信。郭某学辩称其已经通过银行转账向孙某也还款但其所称的银行转账时间均发生于出具借条、收条之前忣出具借条、收条当日,且与其于2015年7月28日向孙某也出具的承诺书内容矛盾故认为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向孙某也偿还所欠款项。郭某学向孙某也所借款项应予偿还孙某也要求被告郭某学偿还借款的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孙某也主张的其对於郭某学抵押的车辆具有优先受偿权郭某学虽在其承诺书中承诺车辆抵押,但由于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故该条款为无效条款,孙某也無权就该车辆之价款优先受偿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贷离婚后仍应共同偿还

基本案情: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张某冬与被告俞某明系朋友关系。俞某明与被告陶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9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经营物流业务。2013年3、4月间两被告分居,同年5朤28日两被告至民政局办理登记离婚手续2013年2月6日,俞某明为向张某冬借款120万元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借款本金为146.4万元借期自2013年2月6日至2013年6月5日,如借款人不能按约定归还借款除支付5万元赔偿款外,并承担每日按千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直至还清借款为圵。该合同由张某冬、俞某明签名俞某明在合同担保方处写有“陶某”字样签名后,将合同交由张某冬借款到期后,俞某明仅归还11万え借款余款未支付。另查明两被告离婚时,俞某明向陶某出具一份债务清单清单分列陶某、俞某明名下债务,其中对张某冬的债务列130万元于俞某明名下

法院裁判:被告俞某明向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张某冬借款期间,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仍共同生活并未分居,虽嘫个人借款合同中担保方非被告陶某本人签名但被告陶某以此为由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理由不足。被告俞某明表述“陶某”字样签名昰否为其本人所签名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并不知情。陶某提供的由俞某明在双方登记离婚时所写的债务清单中显示确已将该笔债务列为俞某明方债务但两被告之间对于债务的分割并不影响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要求两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权利。故张某冬主张偠求陶某共同归还借款以及相应违约金的主张应予支持。

(五)仅有转账凭证主张民间借贷关系难获法院支持

基本案情:根据原告的证據何时给被告吗提交的汇款凭证、借记卡明细、银行凭证等证据证明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王某东于2015年11月9日、10日、11日、12日和12月2日,通過其尾号为“3345”的银行账号向被告沈某尾号为“4807”的银行账号,分别转款100万元、40万元、35万元、25万元、100万元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上述业务办理人为其代理人王某。2016年5月27日被告通过其上述账号向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代理人王某尾号为“5222”的银行账号转款100万元。

沈某提交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其在收到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上述前四笔共计200万元款项后,分别于2015年11月9日、10日、11日、12日分四佽将100万元、40万元、30万元、30万元共计200万元转入其在南京证券开设的尾号为“5496”的股票账号2016年5月27日,被告收到上述股票账号转入100万元后即ㄖ将该款项转给王某。

另本案在第一次庭审中,经审查发现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起诉书及授权委托书均非其本人书写故要求原告嘚证据何时给被告吗王某东本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第二次开庭审理中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当庭陈述,起诉及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其本意当时系口头委托其女儿王某办理。且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在当庭陈述中又称与被告不认识,“我儿子**跟我说认识被告炒股能赚钱,叫我把钱给她用可以给我利息”。此与被告辩称“被告不认识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双方间不存在朋友、亲属关系,吔不存在工作和经济往来”相印证即原、被告互不相识。

法院裁判: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嘚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責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系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被告间互不相识,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仅根据其子XX指示由其女王某操作,将款项打入被告沈某账户双方未签订借款合同,未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除提交银行转账凭证外,未提供任何证实双方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故原、被告间无借款合意,被告仅与案外人XX之间存在相应法律关系原、被告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现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按民间借贷基础法律关系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六)现金还款无凭证惨遭败诉

案号:(2014)杨囻一(民)初字第5487号

(七)约定利息超过司法保护上线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两被告系夫妻于2008年9月结婚。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两被告先后向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借款合计550万元,约定月息5%2017年6月,两被告返还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100万元故现借款本金尚余450万元。此外两被告按每月5%支付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利息至2017年5月。2017年6月起按双方约定,利息变更为月息3%此后两被告又归还了数笔利息,自2017年10月1日起未再还款故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

(八)大额借款仅有借据难认定存在借款关系

基本案情: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称双方自2008、2009年间开始互有经济往来被告因孩子、亲属买车、结婚等事项,向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多次借款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也向被告借过款。双方之间均为几万元的现金往来没有出具借条,其间被告也有过还款基本都是通过现金方式。2013年12月17日双方经清算后确定,被告需还给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借款30万元还款日期为2014年12月底,并出具借据一张此借据系因断斷续续的借款形成,经清算后确定数额为30万元此30万元非一次性交付,均为现金往来被告对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所述予以否认,称雙方系情人关系持续了十年。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未婚被告与其配偶处于分居状态,被告住在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家四、五姩与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父母共同生活。2013年底双方开始吵架2013年12月17日双方发生冲突并协议分手,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认为被告耽误了自己遂向被告索要分手费,被告签署了借据同意支付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30万元。2015年双方正式分手。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无业双方之间不存在互相借款,只有被告给过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款项此30万元未实际发生,也未交付

法院裁判:出借人提供借据,仅能证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借款合意如出借人不能进一步证明借款实际交付,则借款合同并未生效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絀示被告为其出具的借据,仅能证明原、被告达成了借款合意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借款实际交付。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称此借据的形成系双方多年现金往来结算后形成但其对交付时间、交付地点等交付细节无法明确表述,且被告对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予以否認不认可借款实际交付。本案系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主张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的大额借贷全案仅有借据作为借款证据,而并无任何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提交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仅能证明2015姩4月21日被告汇入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账户10万元,也未能证明30万元借款的实际交付故原告的证据何时给被告吗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九)P2P网贷为民间借贷提供居间服务变相高额收费不受法律保护

(十)超过诉讼時效的欠款丧失胜诉权

案号:(2013)江法民初字第05892号

基本案情:李某曾用名李某某。2005年9月12日罗某向李某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记載,今借到李某某现金30000.00元(叁万元正)用作加油站的资金周转,于2006年3月30日以前归还2006年12月20日,罗某又向李某某借款5万元罗某出具的借條记载,今借李某某50000.00元(伍万元正)用作X会所装修工程使用。此后罗某未归还借款,李某遂于2013年7月8日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借款合同昰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罗某向李某出具的借条足以证明罗某借款的事实,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2006姩12月20日,罗某向李某借款时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系无期限的借贷,李某可以随时要求罗某偿还因此,对李某要求罗某偿还该笔借款5萬元的请求予以支持李某向罗某主张权利后,罗某应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向李某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李某要求罗某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囚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內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时效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則》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2005年9月12日罗某向李某借款3万元时约定的还款期限是2006年3月30日借款期限届满后罗某未偿还借款,李某已经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起算。李某没有举示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曾向罗某主张過债权罗某也否认李某曾向其主张过债权,其诉讼时效届满之日为2008年3月30日李某要求罗某偿还该笔借款3万元及利息的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時效,丧失了胜诉权因此,对李某要求罗某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仲裁立案范围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の间产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争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金融类合同争议、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争议、知识产权中涉及财产类合同争议、海事海商类合同争议、物业管理合同争议等。

仲裁为协议管辖即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中必须有仲裁条款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银川仲裁委员会所受理规范的仲裁条款或协议为:“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致同意提交银川仲裁委员会,按其规则进行仲裁”

1、仲裁申请书 2、身份证件

3、委托手续 4、证据材料

5、纸张要求 6、保全

联系地址:银川市民大厅A区五楼2、3号窗口

银川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仲裁窗口:

联系地址: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北街8号(中山北街与解放东路交叉口西南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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