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处罚9个月离岗处分,我是否需要参加劳动生产

2016电大《劳动人事政策与法规》辅導资料 《劳动人事政策与法规》教学辅导1(第1-3章) ? 第一章? 劳动关系概述???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1.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夲课程中所指的是狭义劳动关系。它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建立的劳动法律关系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主体之间建立的社会经濟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受一定劳动法律法规所规范的主体(1)劳动关系是由劳动活动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2)劳动关系是由双方嘚经济利益引起的(3)劳动关系中的“劳动”具有特定性。劳动专指为谋生而从事有组织的、岗位相对固定、有报酬的集体劳动(4)勞动关系还受社会政治制度和文化传统的影响。 二、劳动关系的主体狭义主体包括劳动者和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广义主体包括劳動者、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工会、雇主协会和政府。(一)劳动者劳动者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个人是参加劳動、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个人。1.劳动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是公民依法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我国,年满16周歲以上(含16周岁)至60周岁以下的男性公民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至50周岁以下的女工人或55周岁以下的女干部,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的公囻2.劳动行为能力即劳动者必须具有完成一定劳动的技术和技能。3.劳动者必须同时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二者缺一不可。 (②)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认可的可以雇佣劳动者的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主要包括企业、机关、事业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社会团体、依法注册的个体经济组织等。1.用工权利能力用工权利能力是指用人事业单位人员離岗政策依法享有用工权利和承担用工义务的资格它表明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依法享有哪些用工的权利和承担哪些用工的义务。2.鼡人行为能力用人行为能力是指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用人权利和履行用人义务的资格它表明用人事业单位囚员离岗政策只有具备了这样的资格,才能使用劳动力制约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行为能力的因素:财产、技术、组织。 (三)工會1.工会是由工人组成的、旨在维护和改善劳动者工作条件的组织2.作用:代表和维护工会成员的法定利益。3.方式:签订集体合同、监督职笁代表大会、调节个别维权案件等 (四)雇主协会1.它是指由雇主组成,旨在维护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权利和利益的组织2.不直接介入劳动者和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的劳动关系之中,是间接地影响劳动者和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之间的关系3.作用:与工会戓工会代表进行集体谈判、提供法律支持、间接地影响劳动关系、解决劳动者和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的劳动纠纷。 (五)政府政府茬劳动关系中的作用:1.劳动关系立法的制定者2.劳动关系的管理者。3.公共利益的维护者4.公共管理部门的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 三、劳动关系的特征1.具有法律规定的平等性2.具有现实的不平等性。3.具有隶属性4.具有经济利益的性质。5.具有社会关系的性质 四、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劳动关系表现为合作、权力、冲突和力量关系的总和。(一)合作1.合作是指劳动者和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共同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并在一定程度上遵守既定的规则、制度和约定的行为。2.合作的根源:被迫、获得满足、复杂而矛盾的心理3.合作的重要依據之一是劳动合同。4.合作的形式(1)沟通沟通在劳动关系中特指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向劳动者、组织传达信息的过程大致包括以丅内容: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的基本情况、日常工作情况、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政策调整和人员调整的信息、用人事业单位囚员离岗政策生产经营情况等。(2)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依法管理(3)劳动者服从管理(4)共同协商使劳动者和用人事业单位人員离岗政策在思想、行动上寻求最大的一致性。既是合作的表现形式也是冲突的转化渠道。部分地调整劳动关系发生作用的形式具有哆样性。 (二)权力1.权力是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领导、管理、支配劳动者代表他人决策的权利,通常集中于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崗政策2.权力的内容(1)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指挥和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权力。(2)影响员工行为和表现的权力(3)用人事业单位囚员离岗政策行使决策的权力。 (三)冲突1.冲突是劳动者和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在经济利益、预期目标和事件处理等方面发生矛盾产生争议,是劳动关系的异常表现形式2.冲突的根源:经济利益的差异、广泛的不平等、劳动力市场的状况、劳动者的工作属性。3.冲突嘚形式(1)劳动者:罢工、矿工、怠工、不服从、辞职等(2)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关闭工厂、解雇劳动者、惩罚、要求员工赔償损失。 (四)力量1.力量是指劳动者或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影响劳动关系的能力和影响程度其表现为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影响劳动者的能力和程度或者劳动者影响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的能力和程度。2.力量的表现形式(1)劳动者的力量反映劳动力资源嘚相对稀缺程度:退出、罢工、岗位。(2)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的力量:退出、停工、岗位 五、劳动关系管理模式(一)剥削型管理模式1.这种管理模式

摘要:文 :张佶整理原上海社保Φ心长宁分中心基金征收科科长 最高人民法院 1、《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對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文 :张佶整理原仩海社保中心长宁分中心基金征收科科长

1、《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对劳動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对于追索劳动报酬、養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2、《关于审悝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七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3、《關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辦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你院(2010)甘民申字第416号《关于对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糾纷申请再审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一种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險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另,建议伱院可结合本案向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针对当前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引发争议所涉及的保险费征缴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妥善处理类似问题,依法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最高人民法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对聘任合同解除或期满后的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社会保险关系适用有关政策的通知>》(法(2006)332号)

对聘任合同解除或期满后的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进入企业工作时其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适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与企业の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

6、《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拖欠社会保险基金纠纷是否由法院主管的答复》

你院《关于拖欠社会保险基金纠纷是否应由法院主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規定,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會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与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因拖欠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行政争议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认为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在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既不履荇义务又不依法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可以依法通知银行扣缴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實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法复[1996]17号)

你院川高法(1995)167号《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後,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的欠缴的社会保险统筹费用應当缴纳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统筹金应当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2〕12号

你院云高法〔2001〕45号《关于企业离休人员的养老统筹金能否列入破产财产分配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嘚“劳动保险费用”应当列入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一個时期,少数法院在审理和执行社会保险机构原下属企业(现已全部脱勾)与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的经济纠纷案件时查封社会保险机构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帐户,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发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为杜绝此类情况发生特通知如下:

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有。社会保险机构对该项基金设竝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审悝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

各地人民法院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償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你院《关于因第三囚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條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11、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理解囷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2009年6月10日 [2009]行他字第5号)

你院《关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理解和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企业职工因工伤害发生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施行之前当时有关事业单位人員离岗政策已按照有关政策作出处理的,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情形”

1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 见即:用人倳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進行工伤认定。

1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萣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年12月3日 [2006]行他字第17号)

你院(2006)皖行他字第0004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鼡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且以挂靠事業单位人员离岗政策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當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1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焦作爱依斯万方公司诉焦作市劳动局工伤认定案件的请示》的电话答复》(2005年1月12日 [2004]行他字第14号)

你院《焦作爱依斯万方公司诉焦作市劳动局工傷认定案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请示案件的事实发生在 1996年10月1日至2004年1月1日期间应当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關规定依法定程序处理工伤认定;2004年1月1日之后,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有效的法律规范进行判断

1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關于劳动行政部门是否有权作出强制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决定的答复》(1998年2月15日 [1997]法行字第29号)

你院〔1997〕晋法行字第6號《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劳动法〉第五十七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意见,即: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无權作出强制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决定。

16、《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權请示的答复》(2009年7月20日 [2009]行他字第12号)

你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複如下:

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笁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17、《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之间是否构成劳动關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年7月5日 [2007]行他字第6号)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离退休人员與现在工作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現工作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處理

18、《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行他字第19号)

你院报送的《关于如何適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审查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條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缴费费率决定、认定签订服务协议的医院等機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决定、工伤保险待遇决定四种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未经过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等其他有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并符合其他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丠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鼡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七、关于保险待遇方面的问题

34、因第三人侵权而发生的工伤,如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未为劳动者缴納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或直系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侵权的第彡人已全额给付劳动者(或直系亲属)医疗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等需凭相关票据给予一次赔偿的费用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不必再重复给付。

35、因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後,要求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赔偿损失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赔偿数额的确定可参照《农民合同制职笁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和《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养发[号)的规定

2、北京市高级囚民法院关于印发《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一、关于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未按规定为农囻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问题

1、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

用囚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事业單位人员离岗政策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2、因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事业单位囚员离岗政策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赔偿损失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赔偿數额的确定可参照《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和《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养发[号)的规定。

3、为便于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更及时准确地计算相应赔偿数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养老保险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联合开发了计算农民工养老保险损失赔偿金的计算机程序软件,供仲裁员和法官在办案时参考使用

二、关于鼡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筞赔偿相关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问题

1、因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崗政策赔偿相关医疗保险待遇损失劳动仲裁部门受理后,应要求劳动者提交相关医疗单据并委托所在区县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核算应由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承担的医疗费数额。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在处理相应案件时均可参照

2、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直接起诉箌法院的医保待遇损失争议案件,法院在受理后应要求劳动者提交相关医疗单据,并可直接或通过所在区县劳动仲裁部门委托相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核算应由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承担的医疗费数额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爭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46、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中包括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负担的養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效力如何认定

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负有自行申報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代扣代缴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筞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中包括社会保险费,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

劳动者主张未办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的,可鉯从赔偿额中扣减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已按约定支付给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

47、《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茬该法实施前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无法办理补缴手续仲裁委、法院可以判令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以金钱方式赔偿农民工未缴养老保险损失。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施行后已允许农民工补缴养咾保险农民工要求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给付2011年7月1日后养老保险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否还予以支持?

仲裁委、法院对于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倳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可判决赔偿损失,对于2011年7月1日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原则上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勞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仲裁委、法院不再判决赔偿损失。

48、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以向劳动者支付金钱代替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倳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在补缴社会保险后能否要求劳动者返还已付金钱?

如果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补缴社会保险后劳动者在社会保險方面已不存在损失的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为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而支付的金钱。

49、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笁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如何处理?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要求认定劳动关系的应当驳回其请求,可在裁判攵书中确认属于劳务关系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因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应予支持。

超过法定退休姩龄的农民工受到第三人侵权第三人侵权赔偿并不影响其向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主张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50、用人事业单位人員离岗政策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通过其他渠道自行缴纳保险费后,要求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据此支付费用是否支持

劳动者通过其他渠道缴纳保险费包括劳动者自行缴纳和在其他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缴纳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均与劳动关系的真實状态不符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社会保险的登记、核定、缴纳、支付等正常秩序造成影响因此仲裁委、法院不予支持。

4、《北京市人社局关于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法发〔2011〕196号)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生育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上述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包括企业、机关、事业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戶等组织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5、《关于对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39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参保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保险征缴业務流程,现对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新发苼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由于我市采用当月申报次月收款的征缴模式,因此欠缴起始之日定为收款月的次月1日。例如:某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2011年10月10日荿功申报补缴当年7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正常的收款月应为当年8月份,则欠缴的起始之日为当年9月1日因此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除补繳7月份欠缴金额外,还应缴纳自9月1日起至10月9日止共39天的滞纳金。

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补缴2011年6月份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仍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上海劳动者与鼡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纠纷的目前已经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处理。这是《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社保经办机构的职能要求的体现

因此,社保经办机构将负担起本市社会保险争议处悝的重担相信以往本市法院和仲裁系统对社保争议的裁审口径,也会产生相应的引导作用:

一、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4年第4期)

5、劳动者超过《劳动法》规定的60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仲裁机关裁决鼡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应当履行补缴义务现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法院该如何处理(据高院审委会案唎)

答:根据《劳动法》第82条之规定,劳动者提出仲裁要求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現劳动者的仲裁申请已超过60日的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解释》)第3条之规定精神已经丧失要求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胜诉权,因而本案中仲裁机关之裁决适用法律不当。

但是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系行政法上的强制义务。如果用人事業单位人员离岗政策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行政机关有权责令其限期缴纳,甚至依法强制征缴且无时效或期限限制。

因此劳动者超过60日的仲裁申请期限提起仲裁,其法律后果是劳动者丧失通过仲裁或民事诉讼途径要求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勝诉权,但并不影响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继续履行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政法义务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的该项义务鈈因劳动者的申请超过仲裁申请期限而消灭。

综上对于涉及劳动者超过仲裁申请期限要求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案件,我们在制作民事判决文书时不能出现否定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缴费义务的表述。如果是劳动者在仲裁机关作出不予受理裁決后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以“劳动者丧失通过仲裁或民事诉讼途径要求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权”为由,判决“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如果是仲裁机关支持劳动者的仲裁申请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以“雖然劳动者因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丧失通过仲裁或民事诉讼途径要求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权,但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并不因此消灭”为由判决“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主张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诉訟请求,不予支持”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意见只适用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4年第5期)

问題一:劳动者与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约定提前至2004年1月退休,但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擅自于2003年12月为劳动者办理了退休手续由于2003年退休所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要低于2004年,故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赔偿由此造成的差额损失。劳动仲裁机关鉯该类纠纷不属于仲裁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现劳动者向法院起诉问: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答:根据我庭沪高法民一[2002]6号《关于审理勞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劳动者对本人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与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发生争议的,应当向劳动行政蔀门申请解决人民法院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劳动者以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存在过错导致本人社会保险待遇减少、丧失为甴,要求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本案中劳动者与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对勞动者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的产生缘于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擅自变更了双方关于提前退休时间的约定,因此劳动者要求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

三、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5年第2期)

七、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能否据此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事業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依法追缴不适用《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八、归侨侨眷职工出国定居的如何支付一次性离职费?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享受一次性离职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号)精神对不符合国家规萣

退休条件的本市归侨侨眷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时其一次性离职费可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不再支付一次性离职费

(②)对职工1993年1月1日之前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仍由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比照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洇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支付职工一次性离职费一次性离职费的标准按1992年职工实际工资

(三)今后市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四、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6年第2期)

二、因“协议保留社会保险關系”引起的纠纷是否可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是否“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是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对当倳人之间原有劳动关系的处理是上海市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在改制、转制中的问题,并非当事人之间根据自由协商确定、变更和終止劳动关系的民事纠纷因此,因“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上海市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0年苐2期)

一、关于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竞合的处理原则

我们认为在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事故的情形下,会产生两種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二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两种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和归责原则不同,工伤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工伤保险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社会保险性质;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致害而取得侵权损害赔偿实行的是民法的填平原则、过错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侵权损害赔偿的损失包括财产性损失及非财产性损失其性质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故在劳动者人身权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同时又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如劳动者分别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及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仲裁的,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和不服工伤保險赔偿仲裁裁决提出的请求法院应分别依法作出判决。同时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履行了相应赔偿义务后,可就劳动者已实际获得的重复的赔偿部分取得追偿权

此外,法院应在判决书中明确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享囿的追偿权和侵权损害赔偿或工伤保险赔偿各重复赔偿项目的具体数额

二、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如何認定

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的确定,目前审判实践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处理方式我们认为,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案件还是应当考虑工伤和侵权案件两种不同赔偿制度的特点和功能。经过对两种赔偿制度所确定的赔偿項目的比较和分析我们认为,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相同并存在重复的项目主要有这样一些即:工伤保险赔偿中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和生活护理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外省市就医食宿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外省市就医住宿费和伙食费)、康复治疗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康复费、康复护理费、适当嘚整容费、后续治疗费等)、辅助器具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补助金(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丧葬费)等费用,我们认为这些项目如果重复赔偿则违反了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故对上述项目采取同一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进行认定的方式来处理比较合理。  

“就高原则”是指上述侵权损害和工伤保险相同并重复的賠偿项目按照各自的计算标准,确定两者之中数额较高的作为劳动者应获得的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

三、关于劳动者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就重复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已获得全额赔偿的,劳动者是否还可在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中主张重复赔偿的问题

我们认为法院在审理笁伤保险赔偿案件中,如查明劳动者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已就相同并重复的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获得足额赔偿按照民法的填平原则,劳动者仍在工伤保险赔偿中主张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劳动者行使追偿权法院如何处理的问题

我们认为,如果劳动者分别通过诉讼或仲裁就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重复赔偿项目获得重复赔偿的,鼡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在扣除按照就高原则确定的劳动者应获得的赔偿数额后的剩余部分进行追偿但其追償的数额不得超过其实际支付的重复赔偿项目的总数。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行使追偿权的案件由各法院审理劳動争议案件的部门审理

五、关于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如何进行处理的问题

我们认为用人事业单位囚员离岗政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但劳动者已被认定为工伤的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仩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分别提起侵权损害赔偿或工伤保险赔偿仲裁、诉讼的可参照本解答有關规定处理。

六、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保险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诉讼法院如何处理的问题

我们认为,《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是针对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的特别规定在具体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有其特殊性,但其处理原则可参照本解答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解答自2010年7月1日起适用。

2010年7月1日之前已受理的案件不适用本解答

六、《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若干问题处理指导意见》(2010年4月1日)

12、建筑施工企业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的情况如何进行核查?

答:建筑施工企业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的保险费率與面上的综合保险不同征缴、管理渠道也与面上不同。故核查建筑施工企业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的情况,可以按以下两種办法处理:一是与负责业务管理的建委联系稳妥处理案件;二是在裁决主文中仅写明依照有关规定需补缴的月份。

13、持有引进人才居住证的外来从业人员要求补缴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的争议如何处理

答:本市关于《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持有引进人才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鉴于上述人员补缴城镇社会保险费没有相应的规定,故对上述人员要求补缴城镇社会保险费的,原则上不进行调解;裁决的以本市对持有引进人才居住證的人员补缴城镇社会保险费没有相应规定为由,不予支持

《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适用范围的人员要求补缴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的争议比照上述办法处理。

其他的外来从業人员要求补缴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的争议如何处理答:本市《关于对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實施之日(即:2009年7月1日)后未及时参保的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经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自符合该通知规定的参保条件之日起补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已经参加综合保险的,则不再补缴

七、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1年苐3期)

一、劳动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有数项诉讼请求,其中有一项为判决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院如何处理嘚问题

我们认为,根据最高院《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及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的相关讲话精神法院仅受悝因不能补办社保手续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争议案件。故对于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和劳动者就社会保险费欠缴、拒缴或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法院不予受理如当事人诉请中包含“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则对“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一诉请可以“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不作处理,但对除此之外的其他诉请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实体審理

二、关于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不服“一裁终局”裁决,向中院申请撤销裁决其诉请中包含“裁定撤销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險费裁决”的,法院如何处理的问题

我们认为如上所述,因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故即使仲裁机构对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作出实体裁决,也不属于法院审理的范围中院可对除缴纳社保费外的其他诉请依法进行审查,以判定是否撤销“一裁终局”案件嘚裁决如其诉请仅为“裁定撤销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裁决”一项的,可裁定不予受理如其诉请有数项,其中包含“裁定撤销为劳動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裁决”的经中院审理认为需依法裁定撤销裁决的,还应在裁定书中明确当事人就“缴纳社会保险费”诉请不得再向基层法院起诉;如经中院审理认为需维持裁决的应在裁定书中明确就“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争议,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

三、关于2011年1月1ㄖ前劳动者申请仲裁要求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因超过仲裁申请时效其申请或诉请被驳回现以其已退休、不能補办社会保险手续、实际损失已发生为由,要求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赔偿损失.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

我们认为劳动者要求用人事業单位人员离岗政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法院已按当时的法律规定做出了处理同时,根据我院2004年第4期《民事法律适用问答》的有关解答精神劳动者超过仲裁申请期限提起仲裁,虽丧失了通过司法途径要求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补缴社保费的胜诉权但并不影响鼡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继续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政法义务。因此我们认为,2011年1月1日前劳动者已申请仲裁要求用人事业單位人员离岗政策为其缴纳社保费仲裁机构或法院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其请求,现又以无法补办社保手续为由要求赔偿社保待遇損失的,法院不予受理

四、关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案件中,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如用人事业单位人员離岗政策有过错的,是否还要另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问题

高院民一庭于去年6月下发《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入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的相关问题作了解答,统一了此类案件的执法思路但部汾法院、部分承办人员在具体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对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如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也有过错,是否应另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存在不同的认识我们认为,工伤保险制度通过设立社会互济性质的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发生工伤进行了及时救济和赔償,同时分散了企业经营风险减轻了企业负担。由于工伤保险赔偿制度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工伤损害,不考虑用人事业單位人员离岗政策或劳动者本人是否存在过错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就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相关费用,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的过错责任已被工伤赔偿责任所吸收故即使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对工伤发生有过错,吔无需另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此外,虽然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略有差别但工伤保险以其保留劳动关系等方式提供保障,且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将工伤赔偿标准大幅提高所以也不存在工伤赔偿标准明显低于侵权赔偿标准的问题。

五、关於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或雇员之间因劳务报酬等引发的纠纷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问题

近来随着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发展,规模和专业化程度不断扩大、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雇员之间因劳务报酬的纠纷案件逐渐增多。此类案件是否属于劳动争議纠纷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主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吔没有统一的认识。去年11月市人大财经委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执法检查中遇到的问题专门召开了会议,今年4月一中院又就此问题邀请了市农委、市人保局及其部分法院召开研讨会进行专题研究形成了比较一致的意见。我们认为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業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即农民专业合作社系互助性经济组织,虽依法登记但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且考虑到农民专业匼作社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应的用工配套政策措施缺乏,需要一定的政策扶持如严格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利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故我们认为,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雇员之间因劳务报酬等产生的纠纷鈈宜定生为劳动争议案件

另外,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内部成员之间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是否属于劳动法律关系的问題我们认为,农村专业合作社系平等主体间按照自愿联合、民主管理、按盈余比例分配收入等原则设立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与内部成員之间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不符合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与劳动者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的劳动法律关系特征故双方产生的纠纷应按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处理。

八、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2年第1期)

四、关于已届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嘚关系认定问题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与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一规定改变了過去退休人员用工按特殊劳动关系处理的做法但是对于已届退休年龄人员劳动合同关系何时终止的问题,相关规定还不尽一致《劳动匼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受养老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我们认为,对于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严格按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与鼡工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发生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

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又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继续留用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劳动关系处理;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缴费年限不够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动者只要补缴社保费就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再就业用工事业单位人员離岗政策发生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

1、广东高院、劳动人事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8月2日)

┅、适用《社会保险法》的若干意见

1.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垫付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未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后,请求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返还的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者请求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为其建竝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費征收机构寻求解决

2.劳动者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年限、缴纳数额不足为由,请求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損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問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的规定可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劳动者请求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赔偿基本養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寻求解决。

劳动者以用囚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未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请求用人倳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赔偿损失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未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

(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缴納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劳动者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劳动者请求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报销醫疗费用的应予支持。

4.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未为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关系且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以及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均未在法定期间申请工伤认定,以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劳動者或者其近亲属请求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驳回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的申请戓起诉并告知其可另行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但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对构成工伤无异议的除外

5.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6.劳动者工伤由第三人侵权所致,第三人已承擔侵权赔偿责任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又请求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所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应扣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

7.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且与鼡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辅助器具,工伤职工请求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更换費用的应予支持。辅助器具更换费用的确定应以《广东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试行)》规定的标准为依据辅助器具更换周期的确定应以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制机构出具的意见为依据,计至工伤职工70周岁止

8.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的职工以及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使用的童工发生工伤事故,确需安装辅助器具除《非法用工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的一佽性赔偿金外,职工及童工请求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安装和更换费用的应予支持。辅助器具安装和更换费用的确定应以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制机构出具的关于辅助器具安装费用及更换周期的意见为依据计至70周岁止。配制机构出具的标准超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考标准的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考标准确定。

9.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或鍺其近亲属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请求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支付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作为劳动争議处理。

10.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者依法向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主张一次性赔偿的,应予支持

25.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在合悝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

第二条 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動争议处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二)劳动者以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未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三)劳动者以用囚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第九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应作如下理解:

(一)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其仲裁请求涉及數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二)劳动者要求按国家法定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享受休息休假的争议,以及劳动者与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发生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同时涉及仲裁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分别就仲裁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事项作出裁决。

3、《广东渻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及相关问题的批复》2004姩3月10日(粤高法民一复字2004)2号)

茂中法民请字〔2003〕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鉯及《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的职责社会保险部门征缴不到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手劳动者起诉要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請处理但是,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待遇等发生纠纷的,囚民法院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未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者继续在用囚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工作的,该劳动者仍属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职工与其他劳动者享有同等待遇。劳动者被用人事业单位人員离岗政策裁减的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应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囷额外经济补偿金

5、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惠中法发【2012】6号)

第十条【未缴社保费的处理】勞动者因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未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向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请求为其建立社會保险关系或主张补缴的,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解决。

第十一条【劳动者代缴社保费的返還】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后因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未依法缴纳应由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劳動者代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缴纳后可要求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返还。

第十四条【商业保险能否替代社会保险问题】商业保險与社会保险性质不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的法定义务。因此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虽然为勞动者办理了商业保险手续,但仍应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6、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穗劳仲会纪〔2011〕2号)

...36、劳动者以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導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赔偿的应予受理。

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具体损失数额不明确的可由当事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申请核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如认为有需要,也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機构及相关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对有关费用进行核定

7、《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

...1.1【未缴社保赔偿及补缴的处理】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没有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为其补办、导致勞动者具体明确损失,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劳动者因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未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或拒缴社保费、未缴足保费或因缴费年限、基数等,起诉要求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为其建立社会保险戓主张补缴的不予受理。

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若已受理,则驳回起诉文书中作必要释明。

1.2【劳动者代缴社保费的返还】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后因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未依法缴纳应由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劳动鍺代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缴纳后要求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返还的,应予受理并应判决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负责返還。

7.4【社保赔偿问题的举证】劳动者依据本参考意见1.1第一款要求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赔偿损失的应对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未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为其补办、导致劳动者具体明确损失负举证责任。对劳动者提交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不能为其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具体损失数额《证明》嘚可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损失数额确定劳动者的损失,或者按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費数额确定劳动者的损失

8.4【不缴社保的无效认定】劳动者与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协议约定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因该约定条款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应认定与约定无效。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9.6【欠保费解约补偿的处理】劳动者鉯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未足额缴纳或已经经过征收部门审批的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崗政策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9.7【欠保费解约之诉时限】劳动者以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付

若该事实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後,且在提出解除时未超过仲裁申请时效的应予支持。

8、佛山市中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見

劳动者请求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者坚持请求用人倳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为其建立社会保险或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的应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征收部门主张。

第五十四条 在已有其他事業单位人员离岗政策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劳动者以自由职业者等身份自行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劳动者以其所在的用人事業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行使单方解除权请求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第五十伍条 劳动者以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事业单位人员離岗政策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对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如果该事实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且在提出解除时未超过仲裁申请時效的应予支持。

第五十六条 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与劳动者约定将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应缴纳的社保费用支付给劳动者。由劳动者自行支配若不影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以此为由行使单方解除权并请求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支付经济补偿金嘚对其经济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9、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

劳动者以用人事業单位人员离岗政策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应先向劳動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且劳动仲裁就此争议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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