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男,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永旭集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大马路万晟现代城18幢419号房
法定代表人:董凤全,董事长
原审被告:福州加上家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八一七北路189号安泰中心B区10#楼一层8#店面
上诉人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永旭集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福州加上家日用品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8)闽0102民初4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某某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吴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