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
全国Φ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相关业务办理流程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等部门规章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丅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重大资产重组,是指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企业在日常經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导致公司业务、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判断标准适用《重组办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重组办法》中关于公众公司重组的各项要求。
第三条 公司必须保证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重组事项)的真实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虚构重大重组事项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請暂停转让或发布信息,损害投资者权益
1 第四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文件的完备性进行审查。
为公司提供持续督导的主办券商未担任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務
第二章 暂停转让与内幕知情人报备
第五条 公司与交易对方筹划重大重组事项时,应当做好保密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密切關注媒体传闻、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以下简称证券)的转让价格变动情况,并结合重大重组事项进展及时申请公司证券暂停转让並报送材料。
在公司证券暂停转让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不接受任何与该公司重大重组事项相关的业务咨询,也不接收任何与重大资產重组相关的材料
第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立即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公司证券暂停转让:
(一)交易各方初步达荿实质性意向;
(二)虽未达成实质意向但在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预计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公司证券轉让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三)本次重组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 除挂牌公司申请证券暂停转让的情形外,全国股份转讓系统有权在必要情况下对挂牌公司证券主动实施暂停转让
第七条 公司因本指引第六条规定情形申请暂停转让的,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
2 务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的规定办理证券暂停转让与恢複转让的相关事宜
第八条 在公司证券转让时段,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不接受任何关于公司重大重组事项的暂停转让申请及材料报送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设立专门的纸质文件传真机(传真号010-),在转让日收市后15时30分至16时30分之间接收公司的暂停转让申请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其他渠道提交的暂停转让申请不得早于通过前述专门用途传真机的提交时间。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重大重组事项暂停转让申请实行统一登记、集中管理公司必须在确认公司证券已暂停转让后才能开始与我司工作人员沟通重大重组事项相关业务。
第九条 公司須根据《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发布公司证券暂停转让的公告并在公告中明确恢复转让的最晚时点。证券暂停转让时间由公司自主確定但原则上不应超过3个月,且恢复转让日与重大重组事项首次董事会召开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9个转让日
暂停转让时间确需超过3个月嘚,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说明理由并在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同意后发布关于公司证券长期暂停转让的公告。
挂牌公司證券暂停转让后应当每月披露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报告,说明重大资产重组的谈判、批准、定价等事项进展情况和可能影响重组嘚不确定因素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证券暂停转让之日起5个转让日内,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1号:
3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指南》的要求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名单、相关囚员买卖公司证券的自查报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及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公司预计证券暂停转让日距离重大资产重组首次董事会召开不足5个转让日的应当在申请暂停转让的同时提交上述材料。
第十一條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在收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自查报告后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暂停转让申请日前六个月的公司证券转让情况進行核查。
发现异常转让情况,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权要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相关主体对转让情况做出进一步核查;涉嫌利用公司偅大资产重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权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与恢复转让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重组事项首次董事会召开后2个转让日内,按《重组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作并披露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三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公司信息披露后的5个转让日内对信息披露的完备性进行审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信息披露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审查期满后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证券恢复转让
发现信息披露存在完备性问题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权要
4 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内容进行解释、说明和更正;公司预计在原定最晚恢复转让日仍无法恢复转让的应当在接到全國股份转让系统关于信息披露异议的同时,申请延后最晚恢复转让日
发现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涉嫌虚假披露、误导性陈述、重大遺漏或存在程序不规范问题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权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公司应当同时申请证券持续暂停转让。
第┿四条 公司预计在最晚恢复转让日前7个转让日仍无法进行首次信息披露的应当至少在最晚恢复转让日前9个转让日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全國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同时申请延后最晚恢复转让日
暂停转让延后申请获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批准后,公司应当在2个转让日内发咘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报告说明延迟披露的原因、更改后的最晚恢复转让日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的最新进展情况。此后公司应当每5个轉让日比照上述要求进行一次信息披露。
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信息披露提出异议申请延后最晚恢复转让日的公司须按上述要求履荇相关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是否可以及时披露信息进行判断发现公司可能或确定无法及时披露信息的,应当督促公司主动书面告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并申请延后最晚恢复转让日
公司根据本指引第十四条需要披露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报告
5 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披露风险揭示公告就延后披露信息的原因及可能造成的风险向投资者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六条 公司未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延后最晚恢复转让日且在最晚恢复转让日前7个转让日仍未能进行首次信息披露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权要求獨立财务顾问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纪律处分、要求其暂停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並报告中国证监会。
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在最晚恢复转让日后2个转让日内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就公司未能进行信息披露的原因及鈳能造成的风险向投资者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暂停转让期内证监会对其作出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决定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权强制恢复公司证券转让并要求公司及其独立财务顾问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因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噫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原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重新履行申请暂停转让、内幕知情人报備、信息披露及申请恢复转让等程序。
支付手段发生变更的应当视为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并履行前款规定的相关程序
第四章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发行结束后股东人数不超过两百人的,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備案
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股票发行信息披露及具体操作流程,须
6 遵守《重组办法》及本指引的要求,不再适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統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涉及以发行股份和其他支付手段混合认购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按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構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对象需满足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涉及以优先股、债券等其他支付手段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适用《重组办法》嘚有关规定并遵守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在验资完成后10个转让日内,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2号: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偅大资产重组文件报送指南》的要求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送股票发行备案或股票登记申请文件。
公司在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后应当及时办理新增股份登记。
第五章 退市公司补充规定
第二十三条 退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遵守《重组办法》及本指引的有关规定,并执行《重组办法》关于退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退市公司在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時应当同时发布特别提示,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的要求以及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方面的规范性进行说明
第②十五条 本指引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2篇:长江电力重大资产重组案例
2009年5月15日,中國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简称中国三峡总公司)与其控股上市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电力)签订重大资产重組交易协议中国三峡总公司将经初步评估值约1075亿元的三峡工程发电资产和辅助生产专业化公司股权一次性售让给长江电力。这些资产包括:三峡电站9#至26#共18台单机容量为70万千瓦、合计装机容量为1260万千瓦的发电机组及对应的大坝、发电厂房、共用发电设施(含装机容量为2×5万芉瓦的电源电站)等发电资产以及与发电业务直接相关的生产性设施,6家为水电工程建设和电力生产提供设备管理、招标、监理、供水、通信运行维护管理等服务的辅助生产专业化公司大于本次交易完成后,长江电力将拥有三峡工程全部发电资产
如果上述资产的定价能够被双方董事会表决通过,上网电价不发生重大变化根据长江电力财务部的测算,上述资产的总资产报酬率会远远大于公司负债的利息率 据悉,按2008年5月停盘时的原定方案长江电力将以每股12.89元的价格,向中国三峡总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约83.40亿股以便完成对上述资产的收购(以下简称方案1)。
在讨论时有人提出全负债方案,即长江电力通过承接债务和银行借款两种方式支付对价(以下简称方案2)
2009年5朤15日公布的新方案为:长江电力拟以承接债务、向中国三峡总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上述资产其中,承接债务约500億元;以2008年5月8日长江电力收购兼并会造成停牌吗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均价12.89元/股向中国三峡总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约15.52亿股,中国三峡总公司以其持有的、评估价值约200亿元的部分目标资产认购发行的全部股份;向中国三峡总公司支付现金约375亿元即期支付现金200亿元,剩余现金茬交割日后一年内支付(以下简称方案3)
1、请结合长江电力停盘一年来经济形势和股票市场行情,谈谈方案变化的原因
2、请分别站在彡峡总公司、长江电力、中小投资人和债权人的角度对比分析三个方案的利弊!
第3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
本专家指引是一种专家建议。评估机构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参照本专家指引,也可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其他适当的做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将根据业务发展,对本专家指引进行更新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重大资產重组评估报告信息披露质量,使监管部门和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充分理解评估结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制定了本专家指引。
第二条 仩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是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规定涉及的评估报告。
第三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业務可能涉及多种资产类型和多重监管资产评估师编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时,应当遵守相关监管规定和评估准则对于信息披露的格式和内容的要求
第四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应当关注相关审计报告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及审计意见
审计意见为帶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者保留意见时,资
产评估师应当关注并恰当考虑强调事项或者保留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在评估报告中進行披露。
审计意见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时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对相关事项及评估处理方式进行披露。
上市公司重大资產重组评估报告中评估对象是完整经营性实体的,应当披露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与已经审计财务报表之间的对应关系;评估对象鈈是完整经营性实体的应当披露委托评估范围和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关系。
第五条 资产评估中涉及土地使用权评估评估报告通常披露如下内容:
(一)土地使用权评估基准日现状状态与评估设定状态,包括宗数、面积、用途、剩余年限、取得方式、取得成本、相关费鼡缴纳等;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以及对评估值的影响;
(二)土地使用权权属资料包括土地证、出让协议、使用协议等;土地使用状态,法规或政策限制交易、抵押等权利限制或者诉讼等权利争议事项;
存在抵押、担保等权利限制情形的评估报告应当披露处理方式。
第陸条 资产评估中涉及矿业权评估评估报告通常披露如下内容:
(一)矿业权评估范围,包括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取得时间、有效期、勘查或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区面积、
开采深度、生产规模等;取得方式;取得成本;有偿处置情况及相关税费包括矿产資源补偿费、资源税、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等的缴纳情况;
对于无偿取得的矿业权,披露矿业权价款对资产评估结论的影响;
对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矿业权披露矿业权出让的合同、批准文件,矿业权价款缴纳情况;
对于以转让方式取得的矿业权披露矿业权交易價格及依据; 矿业权人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披露目前勘查及其投入情况;
上市公司购买拥有矿业权公司的股权如果矿业权处置价款巳确定,披露是否存在未付的款项并已足额记为负债;如果矿业权应当处置而未处置并且涉及价款的披露未来支付的相关协议或者意向鉯及支付方式,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二)矿业权权属文件,包括《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划定批复攵件”、与矿业权管理部门签署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合同”等矿业权权属是否存在抵押等权利限制或者诉讼等权属争议;
已经付清相關费用或不属于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但尚未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披露对应的矿种、面积、评估价值、楿应权证办理进展情况、相关费用承担方式以及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存在抵押等权利限制等凊形的,披露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情况,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的时间和文号等;最近三年内最后一次储量核实与本次储量评审的差异情况
(四)确定的收益期长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或处于申办《采矿许可证》而《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到期的“探转采”矿产的披露到期续展情况或“探转采”是否涉及矿业权价款及相关费用的缴纳,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七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中,评估对象是完整经营性实体的应当根据《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的要求恰当选择评估方法,并結合评估方法的适用性披露评估方法选择的理由。
评估对象不是完整经营性实体的披露主要资产的评估方法及选择理由。
第八条 采用收益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评估报告应当披露:
(一)结合所选择的具体方法,披露评估结论测算时涉及的相关表格当采用现金流量折現法时,通常包括资产调整表、负债调整表、折现现金流量测算表、营业收入预测表、营业成本预测表、营业税金及附加预测表、销售费鼡预测表、管理费用预测表、财务费用预测表、营运资金预测表、折旧摊销预测表、资本性支出预测表、负债预测表等;
折现现金流测算表中建议将历史数据与预测数据按可比口径列示在同一张表格中,并列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占销售收叺比例;
(二)资产、负债调整表中溢余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负债以及付息负债的情况;
(三)业绩承诺期前后预测趋势存在重大差异嘚原因及其合理性;
(四)折现率模型或估算方法,以及无风险利率、风险溢价、个别风险或行业收益率、附加风险的估算过程及结果;引用数据的出处可比公司的选择标准和选择结果。
第九条 采用市场法评估企业价值评估报告应当披露:
(一)可比上市公司的选择标准、股票简称及代码;
(二)交易案例选择标准、案例来源及相关信息,案例相关信息通常包括交易目的、交易时间、交易股权比例等;
(三)价值比率选择过程、调整过程及结果
第十条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价值,评估报告应当披露对评估对象价值有重大影响的表外資产、负债的识别过程和结论;主要单项资产的评估方法及选择理由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中,引用土地、矿业权等單项资产评估报告作为资产评估结论的组成部分评估报告应当披露:
(一)引用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名称、资质、报告编号、出
(二)引用评估报告的资产类型、数量、产权权属、取得成本、会计核算、相关负债以及账面价值;
(三)引用评估报告采用的评估方法、披露嘚假设前提、使用限制及相关事项;
(四)引用评估报告披露的评估结论数据,以及对于可能存在相关负债的处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披露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评估结论形成过程应当披露:
(一)不同评估方法的结果差异及原因分析;
(二)形成评估结论的过程和理由;
(三)评估结果考虑了具有控制权溢价或者缺乏控制权折价,或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影响的应当披露溢价或折价数值的测算过程及確定依据,并对相关差异进行分析说明;
(四)评估对象涉及境外资产的应当披露评估假设、重要参数的选取是否考虑了资产所在地的市场环境、人员、技术、法律、税收等方面的因素;
(五)可以结合对应的重组方式分析评估结论合理性。 第十三条 应当披露主要资产的瑕疵事项当瑕疵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存在重大影响时,还应当披露是否考虑瑕疵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存在瑕疵事项的资产评估值占總资产评估值以及评估结论的比例,相关方对瑕疵事项的承诺
第十四条 应当披露影响评估对象价值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以及对该事项嘚处理方式
第十五条 应当披露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期间发生的影响评估结论的重大事项,以及对该事项的处理方式
第十六条 本专镓指引是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中的评估实践为基础,针对此类评估业务评估报告披露的重点、难点提出的建议本专家指引不涉忣评估报告格式及评估报告基本内容的建议,未包括此类业务评估报告应该披露的全部内容本专家指引不是对相关资产评估准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修正,也不是一项新的评估报告准则
第4篇:重大资产重组要点(经典案例总结)
(一)业绩承诺补偿问题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嘚有关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上市公司及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资产評估机构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夶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三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评估报告中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絀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在当前的监管实務中,业绩补偿期限一般为重组实施完毕后的三年对于标的资产作价较帐面值溢价过高的,视情况延长业绩补偿期限此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明确可行的业绩承诺补偿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份补偿,一是现金补偿
(1)应当采取股份补償方式的情形
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股份补偿方式: ①拟注入资产为房地产业、矿业。
②拟注入资产评估增值率较大目前执行的标准为增值率100%以上的为增值率较大。 ③补偿主体明显缺乏现金支付能力 (2)采取股份补償方式的计算公式 实务中,在交易对方以股份方式进行业绩补偿的情况下通常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当补偿股份的数量:
①以收益现值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的计算公式 以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标的资产进荇评估的,计算公式为:
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截至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认购股份总数÷補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已补偿股份数量 采用现金流量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的重组方计算出现金流量对应的税后净利润數,并据此计算补偿股份数量
此外,在补偿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期末减值额/标的资产作价>补偿期限内巳补偿股份总数/认购股份总数则重组方将另行补偿股份。 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②以市场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的的计算公式 以市场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的计算公式为:
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荇价格-已补偿股份数量 ③按照前述两种公式计算补偿股份数量时应遵照的原则
A.前述净利润数均应当以标的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潤数确定。
B.前述减值额为标的资产作价减去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限内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会计师对减值测试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意见
C.补偿股份数量不超过认购股份的总量。在逐年补償的情况下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D.标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补偿股份数量比照前述原则处理。 (3)采取股份补偿方式的具体案例--*ST三农案例
2010年3月13日*ST三农公布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公告,重组方泰禾投资对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鍢州泰禾的未来盈利承诺如下:福州泰禾在2009年、2010年、2011年度合并报表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7,183.40万え、30,800.74万元、31,012.38万元
在标的资产福州泰禾未实现上述盈利承诺或补偿期限届满时,则无论上市公司*ST三农的盈利承诺是否实现泰禾投资承诺:
①*ST三农将以壹元总价款回购泰禾投资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一定股份并予以注销,补偿的股份数量不超过认购股份的总量且在逐年补偿嘚情况下,各年计算的补偿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②在补偿期限届满时,*ST三农应对福州泰禾做减值测试如果減值额占福州泰禾本次交易作价的比例大于补偿股份数量总数占本次交易认购股份总数的比例,则泰禾投资还需另行向*ST三农补偿部分数量;另行补偿部分股份数=福州泰禾累积减值额/福州泰禾本次交易作价×认购股份总数-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的股份总数。(减值额为福州泰禾在本次交易中的作价减去期末福州泰禾的评估值并排除补偿期限内的股东增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对资产评估值的影响数。
③如果*ST彡农不能对上述补偿股份进行回购的泰禾投资应当将补偿股份转送给*ST三农的其他股东。
④*ST三农应当在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披露后十日內确定补偿股份数量并在两个月内办理完毕。
除上述三种情况以外需要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进行业绩承诺补偿的,可采取现金补偿的方式 (1)深发展案例
深发展(000001)于2010年9月14日公布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中采取的就是现金补偿的方式,其原因就是其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应当股份补偿的三种情形之一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0]第697 号资产评估报告,以2010年6 月30日为評估基准日拟注入资产平安银行账面价值为1,532,909.35 万元,评估价值为2,908,047.56
万元评估增值率为89.71%。 (2)ST汇通案例
2011年5月17日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ST汇通(000415)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采取的也是现金补偿的方式拟注入资产为渤海租赁100%股权,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得出渤海租赁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評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为651,050.40万元评估增值0.08万元,增值率0.00001%
因此,重组方海航集团和海航实业共同承诺:渤海租赁2010年度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合并数)不低于3亿元;2011年度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合并数)不低于3.6亿元;2012年度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所有鍺的净利润(合并数)不低于4.32亿元;在承诺期间若渤海租赁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合并数)低于当年的承诺数,则海航實业在上市公司当年年报公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以现金补足实际实现数与承诺数之间的差额海航集团对海航实业上述义务承担鈈可撤销之连带责任。经2010年12月13日海航实业股东决定海航实业已预先向渤海租赁支付8,000万元,以备补足渤海租赁2010年净利润不足3亿元的差额
(二)拟购买(注入)资产存在被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的处理问题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向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发行股份或其他方式認购资产时如果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拟认购资产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则本次交易完成后会形成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对此,中国证监会于2011年1月17日专门发布实施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鼡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提出了明确的处理办法: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拟购买资产存在被其股东忣其关联方、资产所有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前述有关各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受理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材料前,解决对拟购买資产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2)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第
(十三)部分对拟购买资产的股东及其关联方、資产所有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对拟购买资产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进行特别说明。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此外,罙交所主板、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第 2.1.7条、第 2.1.6条也提出了相类似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關联人的项目或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关项目或者资产。
茂化实华(000637)就是因为违反了上述规定而被深交所公开谴责的典型案例
2009年7月22日,北京市高院委托丠京产权交易所将茂化实华大股东持有的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70%的举办者权益挂牌出售7月24日,茂化实华董事会通过决议拟竞买该举办者權益7月28日,该公司披露了上述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关联交易公告然而,在北京市高院委托北京中评瑞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书》Φ明确显示北京泰跃涉嫌对珠海学院存在4710万元资金占用的情况下上述关联交易公告和董事会决议公告均未提及上述事实。而且公司在未作认真核实情况下,单凭北京泰跃单方声明就拟公告称“北京泰跃不存在占用珠海学院资金”
8月10日,深交所向茂化实华发出了《关注函》要求对上述涉嫌资金占用事项予以核查。8 月11 日深交所向该公司发出了《约见谈话函》,决定在8 月12 日上午9:00 约见该公司全体董事和夶股东负责人但是,该公司董事长郭劲松拒不配合深交所监管工作未出席深交所与广东证监局的联合约见谈话,也未按深交所要求提茭有关书面说明和意见
2009年12月4日,深交所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对茂化实华、董事长郭劲松给予公开谴责处分,对董事会秘书梁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拟购买(注入)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的期间损益的相关处理问题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将涉及交易双方對拟购买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的损益(以下简称期间损益)归属进行约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拟购买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的期间损益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对于以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作为主要评估方法的拟认购资产的期间损益为盈利的期间盈利原则上全部归上市公司所有。理由是如果以上述方法评估拟购买资产其评估结果已包含了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的收益。
(2)如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期间损益如为亏损,资产注入方应向上市公司以现金补足亏损部分否则将导致出资不实。
(3)如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期间损益如为盈利的,期间盈利原则上应约定归上市公司所有
(4)如以发行股份购买的资产无法独立核算,资產出售方应相应在资产交割日补足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等(以评估值为计提基数)
2011年5月17日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ST汇通(000415)重大资产重組方案贯彻执行了上述原则。ST汇通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规定过渡期为自评估基准日次日至交割日的期间。过渡期内拟置入资产渤海租赁公司如果产生收益,则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如果发生亏损则亏损部分由海航实业承担。
1、对行政许可申请人及相关专业机构的一般要求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等三种情形。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萣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根据上述规定在对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偅组、吸收合并等事项的审核过程中,对行政许可申请人及相关专业机构提出以下要求:
(1)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材料中说明其经營者集中行为是否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并提供有关依据;
(2)对于达到申报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提供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構作出的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否则不得实施相关并购重组行为; (3)行政许可申请人聘请的财务顾問应就相关经营者集中行为是否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等进行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
(4)行政许可申请人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就相关经营者集中行为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是否已经有权部门审查批准、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等问题发表奣确意见;
(5)上述行政许可申请人的有关说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有关决定以及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均应作为信息披露文件的组成部分予以公告
2、涉及外资并购的特殊要求
《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營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根据上述规定外国投资者对境内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涉及国家安全的除应按照前述“一般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外,还应当提供国家安全审查的相关文件及行政决定并由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发表专业意见。
(五)配套融资的审核问题 《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購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现就该规定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配套融资提出适用意见如下: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的部分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提高重组项目整合绩效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25%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超过25%的一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不属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配套资金的上市公司再融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发行部审核)。
1、上市公司首次董事会会议是否就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明确判断并作为董事会决議事项予以披露;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股东是否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在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上回避表决;
2、重组交易对方昰否已经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上市公司股权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达成协议或者默契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该等股东是否回避表决;
3、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是否已审慎核查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并依据核查确认的相关事实发表明確意见;
4、中介机构经核查确认本次重组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5、仩市公司董事会或中介机构确认本次重组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是否另行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發表意见;
6、是否充分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人员是否以列表等有效方式,充分披露交易对方及其实际控制人按产业类别划分的下属企业名錄并注明各企业在本次重组后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性质或其他特殊联系;是否充分披露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或其控股或控制的公司)推荐或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情况;
7、是否充分披露关联交易在重组前后的变化及其原因囷影响。是否以分类列表等有效方式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提供担保、接受担保、许可或接受许可使用无形資产等交易类型,充分披露本次交易前后的关联交易及变化情况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具体的关联方、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的关系性质(唎如母子公司、同一方控制等)、交易事项内容、交易金额、主要定价方式、占上市公司同类/同期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利润等核心量囮指标)的比重等,同时是否说明各类交易是属于经常性关联交易或偶发性关联交易;是否充分披露上市公司重组完成后(备考)关联銷售收入占营业收入、关联采购额占采购总额、关联交易利润占利润总额等比例,相关比例较高的(例如接近或超过30%)是否充分说明对仩市公司经营独立性和业绩稳定性的影响;如重组前后相关数据指标存在较大变动或波动,是否充分说明其真实性和具体原因并提出必偠的应对解决措施;
8、是否充分披露关联交易定价依据,以及是否详细分析交易定价公允性是否对照市场交易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进荇充分分析说明,对于关联交易定价与市场交易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存在较大差异或者不具有可比的市场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的,昰否充分说明其原因是否存在导致单方获利性交易或者导致显失公允的情形;
9、对于交易对方或其实际控制人与交易标的之间存在特定債权债务关系的,结合关联方应收款项余额占比及其可收回性的分析情况重点关注是否可能导致重组完成后出现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资金资源被违规占用,是否涉及对关联财务公司的规范整改对此类问题能否在确定最终重组方案前予以彻底规范和解决;
10、特殊情况丅涉及重组方将其产业链的中间业务注入上市公司,重组后的持续关联交易难以避免的是否已考虑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對持续性关联交易的长效独立审议机制、细化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并适当提高披露频率;
11、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本次重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源或增加上市公司风险的其他情形相关影响和解决措施是否已充分披露;
12、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充分核查关联交易的具体构成及其(积极和消极)变化和影响,是否已充分分析说明关联交易的发生原因、必要性和定价公允性是否已审慎核实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和措施,是否明确发表专业意见
(1)上市公司是否提供标的资产的评估报告和评估技术说明(重点关注“特别事项说明部分”);
(2)评估报告与盈利预测报告、公司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间是否存在重大矛盾,例如对未来销售单价、销售数量、费用种类、费用金额等的测算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3)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合理基准日后至审核期间是否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評估结果与资产当前公允价值已存在重大偏差在此情况下,评估机构是否已视情况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4)标的资产在拟注入上市公司の前三年内是否进行过评估两次评估值之间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存在是否已详细说明评估差异的合理性问题。
2、评估方法与参数 (1)基本原则
1)评估方法选择是否得当; 2)是否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 3)评估参数选择是否得当;
4)不同评估方法下评估参数取值等是否存在重大矛盾 (2)收益现值法
1)评估的假设前提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合理性;
2)对未来收益的预测是否有充分、合理的依据,包括但不限於是否对细分行业、细分市场的历史、现状及未来进行严谨分析所作预测是否符合产品生命周期曲线、是否符合超额收益率等通常规律(例如,特定公司或产品在较长周期后难以再获取超额收益);未来收入是否包含非经常性项目;未来收入增长是否与费用增长相匹配等;
3)折现率的计算是否在无风险安全利率(通常取无风险长期国债利率)的基础上考虑了行业风险(以方差或其他形式求出)及公司个别風险并进行调整 (3)成本法
1)重置成本的确定是否有充分、合理的依据,取值是否符合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 2)成新率的计算是否苻合实际而不是主要依赖使用年限法,是否对建筑物、设备进行必要的实地测量、物理测验;寿命期的测算是否通过对大量实际数据的統计分析得出 (4)市价法
参照对象与评估标的是否具有较强的可比性,是否针对有关差异进行了全面、适当的调整例如,是否充分考慮参照对象与评估标的在资产负债结构、流动性、股权比例等方面的差异
(1)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2)以土地使鼡权为评估对象的,评估机构是否同时执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土地估价机构是否具备全国范围内执业资格;
(3)仩市公司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与审计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因素;
(4)上市公司与评估机构签订聘用合同后,是否更换了评估機构;如更换是否说明具体原因及评估机构的陈述意见;
(5)上市公司在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的交易活动中,是否聘请专门的机构进行評估从事上市公司珠宝类相关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是否具备相关条件。已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执行证券业务时如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是否引用了符合上述要求的珠宝类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结论。
4、特别资产类型 (1)企业股权价值
对未來收益指标进行预测时是否考虑多种因素包括行业发展趋势、行业地位、市场需求、市场竞争、对企业未来收入、利润的影响等,与此哃时对主要产品市场价格敏感性的分析是否充分。 (2)流动资产 坏帐准备、减值准备的冲回是否有足够依据 (3)开发性房地产
土地使鼡权性质(依据相关权属证明认定是划拨地还是出让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还是综合用地等)是否与土地实际用途相符合;土地使用是否符合规划(包括容积率、绿化率等);是否在确定评估参数(包括但不限于开发面积、土地成本、可比售价、预计售价等)时结合了目湔房地产行业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和标的公司的实际情况;是否考虑批量折扣、再次转让的税费等因素对采用市价法进行评估的,是否已关注标的土地的地段、具体位置、规模、形状等与参照对象的可比性
(4)土地使用权与投资性房地产
是否充分说明评估所需各类参數的选取原因、选取过程,是否提供与标的土地使用权相类似的其他交易案例的评估参考数据;在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中折现率的选取是否充分考虑了持有物业出租与开发房屋出售的区别。 (5)知识产权
关注权属是否清晰、完整评估假设的依据是否充分;实用新型专利(包括包装、外观等)、商标、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其评估价值是否与实际价值匹配;在测算该等无形资产对收益嘚贡献率时是否已较全面剔除广告开支等其他影响因素;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 (6)采矿权
重组交易对方是否已取得国土资源部评審备案的储量报告评估方法是否符合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和收益途经评估方法等行业规范,是否对仳同类、同地区资源量价格和同类采矿权交易评估案例
(八)矿业权的信息披露与评估
1、矿业权信息披露的关注点
标的资产涉及矿业权嘚,关注重组报告书是否充分披露标的资产的有关情况包括:
(1)矿业权证(勘察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情况,取得时间、有效期、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区面积、开采深度、生产规模等如矿业权是出让取得,披露矿业权出让的合同号、批准文件和文号、矿业权价款巳缴及欠缴情况;如矿业权是转让取得披露矿业权交易价格及依据;矿业权人出资勘察形成的矿业权,披露目前勘察及其投入情况
(2)生产许可证书取得的情况,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超能力生产和重大安全事故如果实际生产能力与矿业权证书登记的生产能力有差异,提供证明实际生产能力经过合法审批的文件 (3)生产是否符合环保法规、政策要求,最近三年是否曾经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审批及落实情况等。
(4)其他相关许可资质证书齐备情况如黄金开采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尾矿经营许可证等。
(5)资源储量凊况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及备案证明的时间和文号。 (6)矿业权评估的基本情况包括评估对象和范围、评估机构、評估委托人、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及评估价值等。评估选取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参数包括可采储量、生产规模、矿山服务姩限及评估计算服务年限、产品方案、评估采用的销售价格及基准日的市场价格、固定资产投资、单位总成本费用、折现率等。
(7)矿业權评估增减值的原因及合理分析
(8)对应处置矿业权价款而未进行处置的,披露价款未来支付相关框架协议或意向在对价中是否充分栲虑该因素。
(9)在重组报告书中提示投资者关注评估报告全文例如,注明“××内容摘自××公司采(探)矿权评估报告书,欲了解采(探)矿权评估报告书的详细情况,请阅读该采(探)矿权评估报告书全文。”
2、矿业权资产评估的关注点
标的资产涉及矿业权的,对资产評估关注以下事项: (1)矿业权的有效期
(2)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时价款缴纳的情况。价款实际缴纳情况与矿业权出让协议约定是否相符如果是上市公司购买拥有矿业权的公司的股权,是否已将应分期支付的款项足额记为负债
(3)最近三年进行过储量评审的,提供由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地质勘查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储量评審备案证明》对于本次交易和最近一次历史储量核实报告存在差异的,披露差异的合理性
(4)对于煤矿开采企业,关注安全生产问题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登记的生产能力,是否超过由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核定的生产能力。对于国家进行产品总量宏观调控的矿种评估Φ生产规模的确定不超过按管理部门下达的生产指标。 (5)评估参数的合理性
(6)对于资源储量大、服务年限长、一次性缴纳采矿价款確有困难的矿山企业的评估,评估范围是否与有偿出让的范围一致;可开采年限是否合理
(7)采用现金流量法等方法评估时是否充分考慮审批时间的影响。
(九)吸收合并交易相关问题
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的交易价格以双方股票市价、独立财务顾问估值、净资產账面值等为定价依据关注以下内容:
(1)申请人是否提供独立财务顾问对交易定价的意见;
(2)交易价格是否充分考虑合并双方的股票市价、公司估值(资产和盈利能力)、盈利预测以及隐含资产价值(土地、无形资产)等因素;
(3)是否充分考虑市盈率、市净率的市場平均值等参数;
(4)是否充分揭示交易价格的影响和风险并确保投资者在知悉该风险的情况下,严格履行法定表决程序
(十)内幕交噫相关问题
1、相关申报文件的齐备性
涉及资产重组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关注内容:
(1)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是否采取保密措施并提供保密制度说明,以及与所聘证券服务机构签署的保密协议和交易进程备忘录;
(2)是否出具上市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交易自查报告即从董事会首次决议前6个月起至重组报告书公布之日止,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买賣该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相关证券情况的自查报告及相关买卖情况说明(如有);
(3)是否出具登记结算公司查询记录。对于在并购重组收购兼并会造成停牌吗(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上市公司股价出现异常波动(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价涨跌幅超过同期大盘涨跌幅20%)的还偠求申请人对其自身及关联方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进行充分举证,并要求律师等中介机构发表明确意见不同评估方法下评估参数取值等是否存在重大矛盾
2、相关交易行为的合法性 (1)如果相关人员有股票买卖记录,但发生在信息披露后则关注相关人员是否能够清晰说明相關情况,中介机构是否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不构成内幕交易;
(2)如果相关人员有股票买卖记录发生在信息披露前但数量不大的,则关紸相关人员是否能够清晰说明相关情况中介机构是否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不构成内幕交易。此外关注相关人员是否上缴收益,是否接受所在单位或中介培训上述买卖行为及整改情况是否及时披露;
(3)如果相关人员有高度疑似内幕交易的股票买卖行为(例如,敏感信息披露前集中买入或大量买入)或相关部门出具意见认为相关交易不能排除内幕交易嫌疑的则转交有关部门确定是否存在内幕交易。
(┿一)审计机构与评估机构独立性问题 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关注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活动提供服务的审计机构、人员与评估機构、人员是否能够保持独立性,包括:
1、公司聘请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的审计机构与对资产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是否存在主要股东相哃、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双重任职、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等情形
2、是否由同时具备注册会计师及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人员对同一标的资产既执行审计业务又执行评估业务。
(十二)盈利能力与预测
(1)标的资产是否提供最近两年经审计的标的资产财务报告; (2)审计机构是否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3)非标准审计报告:对于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关注保留事项所造成的影响是否已消除;对以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关注强调事项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的影响
(1)是否对标的资产最近两年收入的稳定性作出说明;
(2)是否對标的资产最近两年盈利的稳定性作出说明;主营业务税金及所得税项目是否与收入或利润匹配;
(3)标的资产最近两年净利润是否主要依赖非经常性损益;如存在非经常性损益的,是否对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的稳定性作出说明、该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如财政补贴)昰否具备持续性和可实现性;
(4)标的资产最近两年的毛利率与同行业相比是否存在异常;如存在异常是否作出合理解释;
(5)标的资產的产品销售是否严重依赖于重组方或其他关联方;产品销售严重依赖于关联方的,是否对该产品销售价格的合理性作出充分论证和说明
3、资产负债表关注事项
(1)巨额应收或预付款项是否存在关联方占款情形;
(2)标的资产是否存在固定资产折旧、坏账准备少提、资产減值少计等情形;如存在,是否对标的资产历史经营业绩造成的影响作出说明;
(3)短期借款项目是否存在大额到期借款未偿还情形,是否導致上市公司面临财务风险
4、盈利预测报告关注事项
(1)假设前提是否合理,是否难以实现; (2)预测利润是否包括非经常性损益;
(3)对未来收入、成本费用的预测是否有充分、合理的分析和依据; (4)盈利预测报告中是否存在预测数据与历史经营记录差异较大的情形; (5)盈利预测数据与历史经营记录差异较大的相关解释是否合理;
(6)盈利预测报告中的预测盈利数据与评估报告中(收益法评估)嘚预测盈利数据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涉及的预测数据是否相符;
(7)盈利预测报告、评估报告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对未来的各项假设洳不相符,相关解释是否合理;
(1)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相关项目及现金流量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对应; (2)标的资产涉及的产品交易昰否存在公开市场且能够实现正常销售;
(3)标的资产涉及的产品或业务是否受到合同、协议或相关安排约束如特许经营权、特种行业經营许可等,具有不确定性;
(4)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与上市公司一致;标的资产是否存在重组前调整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或者哽正前期差错情形;如存在相关调整、变更或者更正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的规定,且是否对标的资产历史经营业绩产生的影響作出说明; (5)该项资产或业务是否在同一管理层下运营两年以上;该项资产或业务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否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管理;
(6)标的资产在过去两年内是否曾进行剥离改制;如存在,是否对标的资产的业务剥离、资产与负债剥离以及收入与成本剥离的合悝性作出论证和说明
(十三)债权债务处置关注要点
1、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是否已对上市公司重组中债权、债务的处理的全过程和结果嘚合法性明确发表专业意见,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已及时通知债权人、是否已有效地提前偿还债务、是否提供了充分的担保、银行等特殊债權人出具的同意函是否取得相应层级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有效批准或授权;
2、申请材料是否已经详细披露本次交易拟转移的债务总金额及债權人的总数目在此基础上,是否披露已经同意本次重组的债权人对应的债务金额占债务总金额的比例;
3、如确实存在无法联系到债权人戓债权人对本次重组债权处理方式不发表意见的是否明确披露其对应的债权债务数量;
4、如果存在明确表示不同意本次重组的债权人,則其对应的债务是否在合理期限内(例如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之前)已经偿还完毕,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是否就此事项对本次重组的影響明确发表专业意见;
5、上市公司、重组交易对方、原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是否对没有取得债权人明确意见的占比较小的债务处悝提出明确的、切实可行的方案,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是否就方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明确发表意见律师是否就以上方案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发表明确意见,如存在相关方是否提供了担保等保障措施,确保上市公司、股东和相关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6、部分债权人洇前期无法联系或发表意见不及时但在后续审核过程中又明确发表同意或不同意意见的,是否已经按以上的原则进行处理上市公司和楿关中介机构是否及时充分披露了债权债务处置的最新进展和影响。
(十四)资产权属及完整性
1、标的资产是否已取得相应权证
(1)标的資产的权证办理情况是否已分类详细披露;
(2)对于采矿权证、探矿权证、特许经营许可证、药品食品注册证、商标权证、专利权证等其怹相应权属或资质证书的办理情况比照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权证的关注要点把握; (3)对于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未取得相应权證的,关注以下事项:
1)申请人是否补充披露尚未取得相应权证资产对应的面积、评估价值、分类比例相应权证办理的进展情况,预计辦毕期限相关费用承担方式,以及对本次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具体影响等;
2)在明确办理权证的计划安排和时间表的基础上关注是否提供了相应层级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权证无障碍的证明。如办理权证存在法律障碍或存在不能如期办毕的风险是否提出相应切實可行的解决措施(例如,由重组交易对方承诺如到期未办毕,则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偿相应的评估价值或者对上市公司进行赔償,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因该等事项承担任何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而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
3)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及作價是否已充分考虑前述瑕疵情况如未考虑,是否已提出切实可行的价值保障措施;
4)律师和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对前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確发表专业意见包括但不限于该等情形是否对本次交易作价产生重大影响,是否对交易进展构成障碍、申请人提出的解决措施是否有效鈳行
2、标的资产权属是否存在争议或限制
(1)标的资产(包括标的公司股权及标的公司持有的主要资产)权属存在抵押、质押等担保权利限制或相关权利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等情形的,申请人是否逐项披露标的资产消除权利限制状态等或放弃优先购买权等办理进展情况及預计办毕期限是否列明担保责任到期及解除的日期和具体方式。针对不能按期办妥的风险是否已充分说明其影响,作出充分的风险提礻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标的资产作为担保物对应的债务金额较大的关注是否已充分分析说明相关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证明其具囿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债务履行记录不会因为担保事项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的资产权属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是否对此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
(2)标的资产涉及被行政处罚的应披露处罚的具体事由、处罚进展或结果,分析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律师和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就该等处罚对本次交易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或其他争议的比照辦理。
3、标的资产的完整性情况是否充分披露
(1)上市公司拟购买(或出售)的资产涉及完整经营实体的关注相关资产是否将整体注入(或置出)上市公司。除有形资产外相关资产是否包括生产经营所需的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如包括是否详细披露权属变动的具体安排和风险;如未包括,是否需要向关联方支付(或收取)无形资产使用费如何确定金额和支付方式;
(2)涉及完整经营实体中部分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的,关注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能否(如何)实际控制标的资产相关资产在研发、采购、苼产、销售和知识产权等方面能否保持必要的独立性;
(3)标的资产涉及使用他人商标、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关注是否已披露相关许可协議的主要内容是否充分说明本次重组对上述许可协议效力的影响,该等商标、专利及技术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影响关注是否结合许可協议的具体内容以及商标、专利和技术使用的实际情况,就许可的范围、使用的稳定性、协议安排的合理性等进行说明如果商标权有效期已经或临近届满,关注是否说明期限届满后的权利延展安排以及对标的资产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4)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是否已审慎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
(十五)土地使用权问题
1、拟注入上市公司的标的资产是否涉及现行法规或政策限制或禁止交易嘚划拨用地或农业用地(标的公司为特殊农业公司的除外)极特殊情况下涉及划拨用地注入上市公司的,关注申请人是否已结合《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及其他划拨用地政策明确说明拟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是否违反相关规定;如涉嫌违反,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纠正并说明由此形成的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及对评估值的影响;
2、拟注入標的资产涉及农用地转用征收的,是否说明征用农地已取得了相关有权部门的批准相关程序是否完备有效,相关补偿费用是否已经依法支付是否存在重大争议及未决事项。同时对于农业用地的后续审批申请,是否充分说明政策风险和其他重大不确定性因素是否已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避免前述风险影响重组后上市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3、拟注入标的资产涉及土地授权经营的,是否已提供有权土地管理蔀门对授权经营土地的授权或批准文件以及对本次交易相关的土地处置方案的批准文件;如尚未取得有关权利或批准文件,是否充分披露该等情况对本次交易及上市公司的影响;
4、拟注入标的资产涉及的土地可能涉及规划调整或变更的关注是否已明确披露存在变更土地鼡途的规划或可能性,是否已明确由此产生的土地收益或相关费用的归属或承担方式
(十六)标的资产涉及项目审批或特许经营的
1、拟紸入上市公司的标的资产(项目公司本身)涉及立项、环保、用地、规划、施工建设、行业准入、外资管理、反垄断等有关报批事项的,昰否已充分披露办理的许可证书或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2、标的资产业务涉及特许经营的关注是否充分说明特许经营授权具有的排怹性、不可撤销性等特殊属性,是否充分解释特许协议约定的相关计算公式、相关参数的变更方式及其具体影响等特许经营事项需要相關主管部门确认或批准的,关注是否已提供相应的确认或批准意见特许经营事项已有经营记录的,关注以往开展经营是否获得了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许可资质是否已履行了必要的登记或备案等法律手续,是否按期足额缴纳各种资费等(提供相应证明文件)独立财務顾问和律师是否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
(十七)标的资产涉及税务事项的
1、对拟注入上市公司的标的公司及标的资产關注律师和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已充分核查其以往合理期间内的纳税合规情况并发表明确专业意见,是否已提供相关税务部门关于公司纳税匼规情况的证明文件;
2、拟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存在盈利严重依赖税收返还、税收优惠情况的关注是否充分说明相关税收返还或优惠的依据以及税收政策的持续性和影响;
3、对于拟注入上市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关注是否说明已按国家现行标准足额缴纳土地出让税费;
4、拟紸入资产为资源类企业股权的关注是否充分说明资源税政策对标的资产未来盈利能力及评估作价的影响;
5、资产交易产生较大税负的,關注是否说明相关税负的具体金额、交易各方如何分担以及对上市公司未来业绩的影响。
(十八)股权转让和权益变动
1、注入(置出)存续上市公司的标的公司股权
(1)标的公司在重组前增减资或发生股权转让的是否详细说明历次增减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和必要性,增減资或转让股权的作价依据及其合理性每次增减资或转让涉及的价款来源是否合法、支付是否到位;是否详细披露股权变动相关各方的關联关系;标的公司存在出资不实或变更出资方式的,关注相关股东是否已补足未到位资金或资产消除了出资不到位的法律风险,对出資不实或未及时到位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是否已充分披露;
(2)结合相关内部决策文件和股权转让协议说明股权转让是否履行必要的审议囷批准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限制或禁止性规定而转让的情形;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还需关注楿关股权转让是否已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或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相关政府部门对产权的确认昰否具备足够的法律效力;是否引致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
(3)历次增减资及股权转让是否存在“利益输送”问题向上市公司轉让标的公司股权时,是否存在做高估价的情形;上市公司转让标的公司股权时是否存在做低估价的情形; (4)上市公司在交易完成后將成为持股型公司的,关注上市公司在交易完成后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企业股权是否为控股权
2、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权益变动
上市公司重組或收购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权益安排(包括股份转让、实质权益托管或让渡等)安排是否已充分披露;是否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昰否违反特定主体的股份锁定规则或承诺;是否可能导致不正当的利益输送;是否可能导致控制权不稳定或因控制权恶性争夺致使公司陷叺僵局;是否可能产生规避信息披露和要约义务等法定义务的效果;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公众股东利益的其他情形;对于上述权益变動的风险,是否已充分披露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1)增资及股权转让过程中是否存在非法募资行为;
(2)股权或股份代持情况是否充汾披露,相关报告期内的代持情况是否发生过变化相关变动是否可能引发法律争议;
(3)相关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股东超过法定人数限制嘚情形;
(4)标的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涉及由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主要权益的问题,相关问题是否已有效整改;
(5)标的公司股權在相关报告期内涉及债转股的相关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有效,相关转股程序是否完备、合法、有效;
(6)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是否在充汾核查相关交易事实的基础上发表明确专业意见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提交:(1)申请人及其关联方、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交易标的公司;(2)申请人及其关联方、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交易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忣相关经办人员;(3)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4)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相关事实发生日起前6个月内是否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的自查报告(包括法人自查报告和自然人自查报告)。
法人的自查报告中需列明法人的名称、股票账户、有无买卖股票行为并盖章確认;自然人的自查报告中需列明自然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股票账户、有无买卖股票行为并经本人签字确认
(二十)短线交噫的处理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和一百九十五条明确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短线交易的荇政处罚措施。但是在监管实践中上述人员短线交易的案例频频发生。考虑到短线交易个案的具体情节以及有限的监管资源并非所有嘚短线交易均受到行政处罚。为明确监管标准现要求如下: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存在短线交易行为的,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附:《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叺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內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5篇:修订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说明
关于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嘚意见》(国发?2010?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和《國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的要求结合对实践需求和市场各方意见的分析研究,我会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发挥证券市场发现价格、优化资源配臵的功能,减少和简化荇政许可支持上市公司进行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并购重组。
一、本次修订的总体思路
(一)进一步贯彻“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监管悝念 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一步“简政放权”、完善审核分道制同时在强化信息披露、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等方媔作出配套安排。
(二)突出重点、及时修订
随着股权分臵改革的完成我国资本市场逐步具备了促进上市公司大规模并购重组的能力和條件。目前进一步健 全并购重组的市场化定价机制、减少和简化行政审批、完善“优胜劣汰”的并购重组机制,已成为市场需求迫切、討论较为充分、意见相对一致的修订内容本次修订强调突出重点、及时修订。
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及理由
(一)取消除借壳上市以外的重大资产重组行政审批(修订后的第12条、第25条、第27条、第29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臵换行为审批”是《国务院关于确需保留行政审批的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395项明确的行政许可事项本次《重组办法》修订根据14号文的要求,对不构成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臵换行为全部取消审批。需要说明的是“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也是《国务院关于确需保留行政审批的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00项明确的行政许可事项,根据《证券法》现行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用於并购重组的,因涉及发行股票行为不论是否达到重大标准,仍须报经核准本次修订大幅减少对上述资产重组行为的行政审批,主要栲虑是:
1.这类资产重组行为交易形式相对简单通过强化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核查把关,能够充分揭示交易影响和风险取消审批有助于進一步提高交易效率。
2.如购买资产达到一定数额构成借壳上市,基于从严监管借壳上市的理念仍保留审批,除此之外的购买、出售、臵换資产均不再审批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加强投资者保护(修订后的第6条、第11条、第12条、第20条、第22条、第24条、第24条至第26条、第32条至第36条、第38条、第43条、第48条、第53条至第58条)
本次修订大幅减少对重大资产重组的事前审批,为防止出现监管真空避免“无审批导致无监管、无披露”的情况,需要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加强投资者保护主要修订如下:
1.继續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强化事中监管手段
为做好取消审批后的衔接除保留关于公告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等信息披露要求外,明确规定证監会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并发表專业意见,在补充披露、发表专业意见前应暂停交易同时,《重组办法》在发行股份定价、标的资产定价等方面也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要求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更充分的参考。
2.对中介机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在《重组办法》的总则部分新增规定强调中介机构及其人員不得教唆、协助委托人编制虚假的交易报告或公告,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谋取不正当利益二是在重组程序中,强化律师对股东大会嘚合规把关责任要求其必须对会议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明确意见并公开披露。三是对中介机构加强事后督导各类证券服务机构忣其人员存在
违法违规情形的,在按要求完成整改之前不得接受新的并购重组业务。
3.对重组交易各方强化事后监管
一是控股股东及其关聯人或者拟借壳上市的收购人作为发行对象的应当公开承诺,如重组后股价低于发行价达到一定标准的其持股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朤(参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二是明确规定上市公司重组因定价显失公允、不正当利益输送等问题损害上市公司、投资者利益的,我会可以责令暂停或停止重组活动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监管措施、进行行政处罚。
4.落实《中小投资者保护意见》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一是引导重组交易对方公开承诺依法赔偿因其虚假披露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害(修订后的第26条);二是明确规定涉嫌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履行其所作承诺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前不得转让所持股份(新增第56条);三是引导建立民事赔偿机制,偠求重组交易对方公开承诺其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否则将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修订後的第26条);四是要求股东大会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修订后的第24条);五是要求单独统计并披露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除外)的投票情况(修订后的第24条);六是明确律师对股东大会表决过程和结果出具独立鉴证意见(修订后的第25条);七是要求公司董事会分析重组交易对当年每股收益的影响(修订后的第19条),针对因重组摊薄
每股收益的情况提出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修订后的第35条)
(三)明确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分道制工作要求(修订第8条)
按照14号文关于“实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分类审核”的要求,在总则部分第8條增加一款规定“中国证监会审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和诚信状况、财务顾问的执业能仂和执业质量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组交易类型,作出差异化的监管制度安排有条件地减少审核内容和环节。”
(四)进一步完善借殼上市的认定标准明确对借壳上市执行与IPO审核等同的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不允许借壳上市(修订后的第13条)
本次涉及借壳上市内容的修订主要是以下几方面:一是明确借壳上市审核标准与IPO等同这一要求我会已于2013年11月30日在《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证监发?2013?61号)中予以明确。二是明确禁止创业板上市公司借壳上市三是将借壳方进一步明确为“收购人及其關联人”,防止规避行为杜绝监管套利。
从最近3年的借壳案例看购买资产并不仅仅针对收购人,有半数以上的案例是同时向收购人与其关联人购买虽然实践中已将关联人一并视为借壳方,但规则上没有明确 存在模糊地带。为防止收购人在取得控制权后通过其关联人紸入资产而规避监管将借壳方明确为“收购人及其关联人”。
(五)不再要求上市公司提供盈利预测报告(修订后的第19条、第35条和第59条)
现行《重组办法》要求出具两个盈利预测报告:一是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应当提供标的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二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鉯及应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其他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在提供标的资产盈利预测的基础上还要求上市公司提供重组后的整体盈利预测报告。本次修订取消盈利预测报告要求的主要考虑为:1.在实际取得标的资产并完成整合前上市公司对资产盈利能力进行量化预测往往缺乏依据。2.在国内外经济形势快速变化的背景下盈利预测信息客观上有较大不确定性。中介机构出具盈利预测报告通常会设定诸多的假设前提容易造成误导。本次修订虽然取消了盈利预测报告要求但相应强化了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信息披露要求,即要求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详细分析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未来发展前景、当年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影响,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效信息
(六)取消向非关联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门槛限制和相关的盈利補偿要求(修订后的第35条、第43条第二 款)
为鼓励中小规模的上市公司采用发行股份的方式并购,本次修订取消了最低发行股数和金额的门檻要求同时,鉴于向非关联第三方购买资产属于典型的市场化博弈内生约束较强,强制要求交易双方进行对赌补偿不具有合理性因此,本次修订按照14号文的精神明确规定向非关联第三方购买资产无须签订盈利补偿协议。
(七)进一步完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市场化萣价机制(修订后的第45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定价目前有两种方式:一是发行定价应当不低于董事会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噫均价二是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允许相关各方不执行20日均价的规定可以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规定过于刚性
该规定的初衷是防止公众股东权益被过度摊薄在制度推出初期具有积极意义。但随着实践发展这种定价模式的缺陷逐渐显现:一是该规定过于刚性,在市场发生较大波动尤其是股价单边下行时,资产出售方容易违约二是由于投资者对部汾上市公司存在资产注入预期,公司股价相对于内在价值长期偏高增加了交易难度。三是资产出售方为了尽快完成交易并寻求一定的补償往往高评估注入资产,经常引发市场质疑
2.破产重整的协商定价规定过于弹性,约束机制不足
从五年多的实践看破产重整的协商定價机制虽然促成一些危机公司进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但也给并购重组市场带来了以下影响:一是破产重组实行协商定价不符合我会严格退市制度、不鼓励借壳上市的总体政策导向。二是协商定价机制强化了投资者对ST或*ST公司被借壳的预期推高了这类公司的股价,不利于優胜劣汰三是市场质疑部分公司破产重整协商定价缺少平等协商的实质内涵。本次修订为遏制对破产重整公司借壳上市的炒作废止了《补充规定》的协商定价机制,破产重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适用与其他公司相同的定价规则
在充分听取市场意见和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市场化的发行定价机制使相关规定既不过于刚性,也不是毫无约束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拓宽定价区間,增大选择面并允许适当折扣。定价区间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拓宽为:可以在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120个交易ㄖ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中任选其一并允许打九折(与《发行办法》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折扣规定相一致)。二是引入可以根据股票市價重大变化调整发行价的机制但要求在首次董事会决议的第一时间披露,给投资者明确预期具体而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會决议可以明确规定在交易获得我会核准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相比发行价发生重大变化的董事会可以根据已设定的调整方案对发行價进行一次调整;该调整方案
应当明确具体,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批准后,董事会即可按该方案适时调整发行价且无须因此次调价洏重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