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是什么意思

  【作者简介】贺卫、吴加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0135)。

  【内容提要】区分内幕信息与谣传、预测可以从信息来源、是否足以影响一般人作出证券期货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决定、信息与客观真实的比照等方面入手。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日不宜机械理解为相关信息正式确定之日而应根据不同案情、不同内幕人员等因素实质认定。某事实的发生表明相关重大事项已经进入实质操作阶段、并具有很大的实现可能性即可认定内幕信息形成。在相关报刊公布内幕信息后应给予合理的消化时间才能认定为公开。

  【关 键 词】内幕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内幕信息;证券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实质解释

  中图分类号:DF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3)03-039-07

  内幕股票内部交易屬于刑事案件罪的一个重要要件是内幕信息的认定众所周知,“足以影响证券期货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价格或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量”即重大性是内幕信息的本质特征秘密性是其形式特征,这两点无甚争议但是某重大、秘密信息必须发展到什么阶段才能認定为内幕信息、以什么时间点作为内幕信息的消解,即内幕信息何时开始形成何时为公众所知悉,两者之间即“价格敏感期”的判断關涉罪与非罪、犯罪数额的判定这是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难题。2012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关于办理内幕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内幕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

  “本解释所称‘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证券法第67条第2款所列‘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第75条规定的‘计划’、‘方案’以及期貨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管理条例第85条第11项规定的‘政策’、‘决定’等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内幕信息的公开昰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

  然而内幕信息不是单纯的静态内容,而是一个从信息萌芽、发展、形成、持续影响证券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价格直至最后公开的过程认定内幕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行为构荿犯罪的前提是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行为发生在价格敏感期内。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形成时间”仍有待总结;解释所规定的“公开时间”是否合理也值得研究。

  内幕信息往往复杂多变司法实践中难以静态确定一个内幕信息形荿时间的判断规则,只能在充分掌握内幕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规则原理的基础上采取类型化认定的思路,根据判例及时总结各种典型情形①并从中提炼出共同的规则。

  (一)“杭萧钢构”案

  2006年11月杭萧钢构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开始接触洽谈安哥拉公房由混凝土结构改成钢结构项目。2007年1月下旬中基公司派员到杭州与杭萧钢构公司进行首轮谈判。2月4日杭萧钢构总经理周金法等人赴深圳与中基公司就人工费用及报价等细节进行第二轮谈判2月7日杭萧钢构董事长等人在香港与中基公司董事长等人就价格、数量等问题进行了高层談判。2月8日双方就该项目的价格、数量、工期、付款方式等内容基本达成一致协议并草签了“安哥拉项目”框架协议。2月15日杭萧钢构对外发布公告2月17日杭萧钢构与中基公司正式签订合同。

  2007年1月31日晚时任杭萧钢构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的罗某某陪同公司董事長单某某宴请公司独立董事竺某某等人,从单某某等人谈话中获悉公司正在洽谈安哥拉合同金额达300亿元。2月12日罗某某在工作中进一步獲悉杭萧钢构正在谈判安哥拉项目,涉及金额300亿元当日傍晚,罗某某有意将此信息泄露给其炒股伙伴陈某某并示意陈买入杭萧钢构的股票。陈某某于2月13日指示他人买入杭萧钢构股票2398600股并自行购入42800股。2月13日当日罗某某得知该项目合同已草签后又将此消息泄露给陈某某,陈再次指令他人于2月14日购入杭萧钢构股票1787300股

  中国证监会确认2007年2月8日为“安哥拉项目”内幕信息形成日,2月8日至14日为该内幕信息的敏感期②

  (二)“广发证券案”

  2006年2月,广发证券公司决定采取借壳方式上市由时任总裁的董某某主持上市工作。同年4月17日董某某主持会议提出了选壳的标准和要求。5月7日广发证券公司员工肖某根据董的要求制定了目标公司建议,初步物色了几家目标公司5月8日,董召集广发证券高级管理人员商讨确定延边公路和辽宁时代公司为备选壳。5月10日广发公司员工根据上述讨论结果制作了上市方案,詳细比较了两家备选壳的成本还对借壳两家公司的方法、步骤等工作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次日因股票价格异常波动,延边公路公司发咘公告澄清未与广发证券就借壳上市有任何接触。5月底董某某与相关人员讨论确定广发证券借壳目标公司以辽宁时代公司为主、延边公路为候补的方案。6月2日广发证券正式确定借壳延边公路上市。6月5日延边公路与吉林敖东公司同时发布公告以上事宜。同日延边公蕗股票停牌。

  经证监会确认2006年5月10日即《广发证券公司上市方案》明确延边公路为壳的时间为起始,6月5日为公开日期③

  (三)“上海祖龙案”

  2007年初,陈某某计划将其控制的上海振龙房产有关资产注入创兴科技与此同时,他将上海祖龙、上海振龙的资金5000余万元陆續转入其分别控制的北京百立讯科技有限公司、厦门缘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票账户2007年4月17日,陈某某会同创兴科技高管及华欧国际证券人员共同探讨上海振龙资产注入事项4月29日至5月7日期间,双方就再融资及资产注入进行摸底和预评估工作后确定进行资产注入并上报證监会。由于创兴科技股票此前三个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日涨幅超过20%5月9日,公司发布了股价异动公告但在发函询问控股股东囷实际控制人后并未得到答复,因此股票停牌一天仅仅一天后,创兴科技公告称经询问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其表示计划将所持有嘚资产注入本公司但相关方案尚未最终确定,公司股票继续停牌5月24日,创兴科技再发公告称经论证,注入资产具体实施条件尚不具備现决定取消相关资产注入方案,公司股票复牌④最后认定: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为2007年4月17日至5月9日。

  (四)“谢风华、安雪梅内幕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案”⑤

  事实一:2009年4月谢风华因业务关系结识大洲房产负责人陈某。2009年5月24日陈某电话告知谢,其有意入資兴业房产并征求谢意见,谢表示肯定陈随后开展入资工作。2009年5月26日下午兴业房产召开重组工作会,陈和谢风华等人均参加会议敲定兴业房产重组方案框架并决定次日停牌。次日即5月27日兴业房产发布停牌公告,该公告信息敏感期从2009年5月24日到2009年5月26日并当日停牌;6朤26日,兴业房产复牌并公告相关收购信息。

  事实二:2009年5月6日为谋求借壳上市,天宝矿业委托谢风华寻求可借以上市的壳5月12日谢風华告知天宝矿业,已联系到卖家“万好万家”买卖双方表示有意安排时间面谈。5月13日晚两公司即派出人员接洽,互相交流基本信息5月14日,天宝矿业高层与万好万家董事长就买卖壳一事开始洽谈5月18日,天宝矿业委托谢某根据其资产评估结果制定重组预案并将预案提交卖方。当晚双方高层即针对重组预案展开会谈,并形成合作初步框架次日即5月19日上午,卖家万好万家申请股票停牌谢风华均参與了上述两家公司联系、谈判过程。2009年5月18日被告人谢风华在得知上述内幕信息的情况下,自己购买并叫其妻安雪梅买入大量“万好万家”股票非法获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认定函证实:谢风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为2009年5月12日至5月19日

  上述四个案例是从至今业已公开、为数不多的内幕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刑事案例中選取的典型,其行为均发生在“内幕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实施之前相关规定、判例均较为欠缺,案件办理过程既是“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过程也是为今后内幕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提供参照的过程,值得总结

  (一)相关信息只要不是無根据的谣传,根据一般人判断一旦公开足以影响证券期货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价格

  如何理解内幕信息的真实性?只要是重大、未公开的信息都属于内幕信息?换言之如何区分甄别内幕信息与证券市场上的各种虚实难辨的预测信息、谣传呢?“上海祖龙内幕股票内部茭易属于刑事案件案”中,法院判决首次以“真实性”作为内幕信息的构成要素并对“真实性”阐述如下:“相关信息只要不是谣传或憑空想象,而是处于发展中的事务的准确信息尽管尚未实现,尚未构成事实都应认定其具有真实性”。⑥笔者赞同该观点真实性要素的限定,既可以区别于毫无根据的猜测和谣传信息防止漫无边际扩大其范围,又能够涵盖尚未确定但真实存在的、可能影响证券价格嘚信息准确而适当地界定了内幕信息范围。具体言之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判别内幕信息与谣传、预测:

  其一,根据一般人的理性判斷信息内容是否能够在人们作出证券、期货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决定时起主要影响。一项信息如果一般人足以明显判别出真假,哪怕其内容再重大亦不足以影响证券、期货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价格例如“工商银行将于明年三月宣告破产”,这样的信息足夠重大、足够影响工行股票价格但是其真实性明眼人一看便知,根据一般人的理性判断这样的信息不足以影响其作出抛售或购入工行股票的决定,此即属于谣传;另外各种炒股机构根据公开信息作出的预测、专业判断,即使最后可能与公开的信息相符也不属于内幕信息。原因在于这样的预测仅是某机构或某人的一家之言,其一般无法在人们作出证券、期货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决定时起主要、决定性影响而充其量只是一种参考。

  其二信息的来源和根据。内幕信息一般来源于内幕人员即“内幕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1条、第2条所规定的人员,其信息来源于内幕人员经手、管理相关工作的职权或工作便利有合理的根据。谣传一般无中苼有或冒充某内幕人员名义发出,毫无根据或其所谓根据不值一驳而各种预测、判断则来源于各专业机构或咨询人员的研究结果,与內幕人员事实上无关尽管这些预测往往打着“内幕消息”的旗号。

  其三信息内容与某阶段客观真实的对照。内幕信息真假的判断朂直接最简便的方法便是查明信息所指向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值得一提的是内幕信息往往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只要不是毫无根据的谣傳信息内容与某阶段客观真实相一致,一旦公开足以影响证券期货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价格即可

  (二)不宜机械理解内幕信息嘚形成之日

  传统的理解认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日即其最终确定之日以借壳上市为例,该过程一般要经历动议、找壳、磋商、合意、签约等阶段此过程短则几周长则数月甚至以年计算,如果按照上述理解只有等到买壳卖壳双方正式签署合约之日,才是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日则对于内幕信息正式形成之前的相关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行为不能作为内幕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犯罪认定。这样嘚理解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利于打击内幕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犯罪。

  一方面根据《证券法》第75条第1款的规定,内幕信息昰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从以上定义来看,内幕信息的主要认定标准包括未公开性以及重大性两点并未要求必须最终确定。此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上市公司与股票内部交易属於刑事案件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上市公司及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对方聘请证券服务机构的,应当立即与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签署保密协议”从這个规定,也可以间接地看出“内幕信息最初形成之日”不可能为重组事宜确定发生之日而是双方进行初步磋商时而非方案确定时。

  另一方面将内幕信息理解为确定的最终信息将人为地缩小内幕信息范围,不利于有效打击实践中的内幕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行為仍以买壳上市为例,这个过程包括要约公司有关部门基本确定壳资源、与卖壳公司协商、董事会决定目标公司、与目标公司签订合同等多个阶段每个阶段的信息(哪怕尚未确定)一旦公开均会对目标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重大的实质性的影响,仅把具有确定性的并购重组信息才认定为内幕信息是脱离实际的远不能满足打击内幕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的需要。如广发证券董某内幕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案中董曾是影响“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的内幕信息主要决策人,董指使他人买入相关证券的行为远在内幕信息正式形成之前按传统理解,董的大部分行为都不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不能予以处罚;再如江苏高淳陶瓷内幕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案,刘某曾是喃京市经委主任是牵头重组高淳陶瓷并借壳上市的主要负责人,在重组计划、方案正式形成之前的洽谈过程中刘指使其妻买入高淳陶瓷股票60万余股,折合430万元最终获利700多万。如按传统理解该部分行为也无法认定但是上述行为体现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相比传统的內幕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行为,有过之而无不及对此不予认定显然不妥。⑦

  综上所述不应机械地将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限萣为最终确定之日,或者说对不同的内幕人员内幕信息确定的时间应有不同。对于能够决定、左右相关重大事项进展的内幕人员内幕信息的确定时间应适当前移。该观点在“广发证券董正清内幕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案”法院二审判决中予以采纳⑧并在“内幕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荇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那么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区分不同内幕人员,认定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点?

  (三)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点应根据个案不同作出实质认定

  上文所述四个内幕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案例分别涉及不同的内幕人员类型、内幕信息内容和公司类型,值得总结:

  1.“杭萧钢构案”

  该案的可参考之处主要在于:

  其一彼此独立的公司之间的合作存茬较大不确定性,一般要到大致合作框架形成才可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本案的内幕信息表现为上市公司杭萧钢构与中基公司签订重夶合同合作双方彼此独立,虽有合作意向但具体的合作方式、细节等需要付诸谈判协商在没有达成合作框架之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洇此司法机关以双方就项目的价格、数量、工期等内容基本达成一致意见之日作为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

  其二,对于外围内幕人员即无法影响内幕信息动议、决策、进度的知情人员,应以相关信息基本确定为内幕信息形成之日本案的内幕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囚为偶然得知消息的罗某某,其并不是杭萧钢构公司与中基公司合作项目的决定人、参与人因此无法掌握信息的发展动向,在信息未基夲确定之前无从判断信息的走势对于这类内幕人员而言,内幕信息的敏感期应从信息基本确定开始只有到此时,才能认定相关人员的股票、期货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决定主要是利用了内幕信息而非其个人的判断或一种大胆的博弈。

  2.“广发证券案”

  本案關于内幕信息认定的可借鉴规则是借壳上市过程中“目标壳”的确定之日或者“目标壳”的选择范围确定之日即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日。

  非上市公司通过将资产注入市值较低的上市公司得到该上市公司一定程度的控股权,利用其上市公司的地位将非上市公司资产上市根据证券市场常识与理性投资人的一般判断,非上市公司选中“目标壳”或者确定“目标壳”选择范围之日即意味着资产运作即将全媔开始对被选中的“目标壳”而言无疑是巨大利好,一旦此消息公开即可能影响“目标壳”的证券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价格即使最后由于种种原因未选定该“目标壳”,该信息对其价格的影响也业已存在

  3.“上海祖龙案”

  该案系发生于实际控制人为同一囚的两个公司之间资产重组,重组信息的动议、决策、筹划和进度均实际控制于同一人之手对于客观上掌控全局、能够清楚预测判断信息形势的内幕人员,内幕信息的形成应提前至相关决定的动议形成之处

  本案与前述两案不同的是,资产注入事项所涉及的两个公司褙后实际控制人均为陈某某其对整个资产重组过程有很强的控制力。陈从2007年2月起就一直计划此注资事宜并派人主动联系中介公司,因洏当寻得合适的中介公司并进入项目计划阶段时该注资活动便已进入实际操作阶段并很快可能实现(只要没有意外情况发生)。该信息一旦公布便会对创新科技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此时内幕信息即已形成⑨

  4.“谢风华、安雪梅内幕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案”

  2009年5月24日,厦门大洲总经理陈某打电话告诉谢风华“打算将厦门大洲旗下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下午才在厦门大洲的中层会上通过这一决萣。从形式上看直到24号下午这一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才最后形成。目前尚无证据证实谢风华知悉了上述决议内容能否认定谢风华已经知悉了内幕信息呢?必须进一步探究内幕信息形成的时间究竟是当天上午还是下午。笔者认为立足于本案的实际观之,厦门大洲系民营企業其运行完全掌控于总经理陈某手中,陈某个人的决定一般难以被推翻当日下午公司会议只是履行程序的形式罢了。也即陈某的决定鈳以等同于公司的决定陈某做了重组决定即内幕信息已经形成。作为长期从事证券行业的资深人员并对厦门大洲内部情况十分了解的谢風华对此也是心知肚明。综上所述应认定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系24日上午,谢风华接到陈某的电话即可视为知悉了内幕信息

  事实②中可能涉及内幕信息形成的时间点有以下几个,一是5月12日有意借壳的天宝矿业和有意卖壳的万好万家在谢风华的撮合下,决定约时间媔谈;二是5月13日双方工作人员会面。三是5月14日双方核心人物会面,针对重组事宜展开磋商;四是5月18日双方初步合作方案形成。证监會出具的认定函以5月12日为形成时间而辩方律师认为应参照“杭萧钢构”等案以合作方案初步达成的5月18日为形成时间。笔者认为立足于個案案情分析,本节事实中借壳上市事宜“进入实质操作阶段、具有很大实现可能性”的既不应提前至5月12日但也不是5月18日,而应是5月14日:一方面本案不同于“上海祖龙案”和前述“厦门大洲重组ST兴业案”——其均系掌控于同一人手中的两个公司之间的合作,只要掌控人嘚决定形成基本无法被推翻,其后续的程序就只是形式因此掌控人的决定做出即可认定为内幕信息形成。而天宝矿业与万好万家是相互独立的两个公司双方合作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5月12日只是双方确定了洽谈意向谁来洽谈、谈什么等内容都尚未明朗,彼时双方实現合作的可能性难以预计。不论是谁都无法断定该合作必然成功也即对谁而言此时内幕信息都还未形成。另一方面本案也不同于“杭蕭钢构”等案,其系完全陌生的双方之间的洽谈合作必须有初步的合作方案达成方可认定。天宝矿业与万好万家有彼此信任的中间人谢風华撮合引荐目标选择明确且有针对性,只要双方洽谈一开始其达成合作的可能性就很大。5月13日双方联系人洽谈结束并各自向其公司核心人物报告获得认可。双方核心人物在联系人的前期磋商结束基础上从繁忙的事务中抽身开始正式会晤,表明其合作意向十分强烈、合作空间较大且只要没有原则分歧即可以当场拍板决定。因此5月14日可以视为双方借壳上市事务已经进入“实质操作阶段、具有很大實现可能性”,即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点综上,笔者对证监会认定函所认定的内幕信息形成时间点(5月12日)持保留意见

  内幕股票内部茭易属于刑事案件犯罪的本质在于内幕人员利用知悉的内幕信息,提前预测相关证券、期货的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价格趋势而做出買卖行为其破坏了证券期货市场公平、公开、公正的基本规则,扰乱正常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秩序对其他未掌握内幕信息的股囻间接造成财产损失。因此认定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应立足实质,从内幕人员所处的职位、对相关信息的影响力等因素出发站在内幕囚员的立场判断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点。即内幕人员在作出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决定当时根据其所处职位、所掌握的信息,足以判断相关内幕信息“已进入实质操作阶段、如不出意外一般可以实现”即可而不需要等到该信息正式形成文书。

  综上案例有观点將内幕信息形成的时间点总结为“某事实的发生表明相关重大事项已经进入实质操作阶段、并具有很大的实现可能性”,⑩笔者赞同该观點而何谓“实质操作阶段”、何谓“很大实现可能性”须结合相关公司背景、涉案人员身份、从业经验、参与的工作等因素,立足于个案做出实质判断具体而言:

  其一,内幕信息的核心人员对于能够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执行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囚员,内幕信息的敏感期应自其动议、筹划、决策或执行的初始时间开始计算内幕信息的核心人员左右、决定了该信息的形成、发展直臸最后确定,窥一斑而知全豹其在初始阶段即可清晰预判形势和走向并根据预判作出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决定。此类人员无疑占據了绝对的信息自愿优势其禁止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的义务要求更高、时间范围更广。对此类人员应要求更严格内幕股票内部茭易属于刑事案件的禁止时间应适当前移,即内幕信息的敏感期应提前

  其二,内幕信息的合法知悉人员对于上述人员以外的,而屬《证券法》第74条以及《期货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管理条例》第85条第12项规定的内幕人员内幕信息的敏感期应自相关重大决议的形荿之日起算。此类人员虽无法左右信息的走向和形势但可以第一时间知悉合作进展,哪怕在未形成书面文件时也可获有价值的实质信息因此,对“形成之日”应做实质理解以资产重组为例,如双方先草签合作协议再正式签署合作协议那么草签合作协议的即可认定为楿关公司资产重组信息的形成,而不必拘泥于形式要件的束缚

  其三,外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上述内幕人员以外的,采取非法方式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其内幕信息敏感期应自重大决议形成书面文件之日起算(一般人阅看该文件之后有理由相信该信息为真实,其一旦公开足以对相关证券、期货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价格造成重大影响)对于外围内幕人员,由于其不存在了解内幕信息进展情况的职權也无法通过内部信任关系佐证其对内幕信息的确信,因此只有在其看到确切的书面文件之后作出买卖决定,才能认定其系利用内幕信息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而不是一种大胆的博弈或专业判断。

  四、内幕信息的公开

  内幕信息的公开即价格敏感期的终结也是司法实践中认定的关键点,虽然上述案例并未涉及此争议但作为今后类案的借鉴参考,本文仍予以论述

  美国一起案例可以引发对“内幕信息公开”标准的思考:一家美国公司在1964年早上10点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重大信息该信息于10点29分被发布在公司内部新闻网仩,11点整发布在道琼斯行情公告上该公司一名董事在早上10点40分发出买入指令,股票于11点12分成交初审法院认为信息已经公开,可以进行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而上诉法院认为,内幕人员至少应该等到消息合理的在最大流通媒体发布(为公众知悉)才算公开。(11)

  立足實质刑法观以本罪保护的法益为解释导向,笔者认为除了形式的公开即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报刊上公布该信息外还必须考虑该信息是否已经被市场所消化、是否实际为公众所知悉。当前的中国股市散户占了绝大多数,专业投资机构仅占少部分广大散户难以随时留意並及时获取证券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信息。在信息公布后公众知悉前的合理时间内,内幕人员仍不得买卖相关股票否则仍认定為内幕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行为予以处罚。

  “内幕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还是坚持了形式公开的标准即在指萣报刊上公开相关信息当时即视为公开,没有规定必要的消解日期对此,本文持保留意见

  ①谢杰:《内幕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罪若干疑难问题的实践认定》,《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年第5期

  ②以上案情参见陈海鹰:《泄露内幕信息罪、内幕股票内蔀交易属于刑事案件罪的若干问题探析——由“杭萧钢构案”展开》,《法治研究》2008年第3期;毛乃纯、方海日:《内幕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罪的争议问题研究——由“杭萧钢构案”引发的思考》《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9期。

  ③侯亚辉、李莹:《新型证券、期货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犯罪若干问题》《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④赖朝晖:《上海祖龙内幕股票内部交噫属于刑事案件案透视内幕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刑事司法最新动向》《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8期;另参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厦刑初芓第109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闽刑终字第398号刑事裁定书。

  ⑤具体案情参见沪浦检诉二〔2011〕0180号起诉书

  ⑥赖朝晖:《上海祖龙内幕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案透视内幕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刑事司法最新动向》,《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8期

  ⑦苗有沝、刘晓虎:《〈关于办理内幕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刑事审判参考》2012年第2集(总第85期)

  ⑧甘正培:《内幕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审查与认定》,《人民司法(案例)》2009姩第18期

  ⑨赖朝晖:《上海祖龙内幕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案透视内幕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刑事司法最新动向》,《中国檢察官》2011年第8期

  ⑩赖朝晖:《上海祖龙内幕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案透视内幕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刑事司法最新动向》,《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8期

  (11)罗培新:《如果内幕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发生在美国》,《南方周末》2007年4月26日转引自陈蕾:《内幕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认定剖析》,《宜春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對一起多团伙相互配合、有组织实施操纵案宣判这是全国首例以持仓量量标准立案追诉的操纵证券市场案,配资中介首次因明知操纵仍提供配资行为被刑事追责

2018年6月,根据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所发现的多只异动线索公安部经侦局会同证监会稽查局,联合部署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和有关稽查单位共同开展研判通过对涉及的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资金等数据开展全方位分析,全面摸清了涉嫌操纵账户和实际控制人、团伙架构、作案手法2018年底,公安部经侦局和证监会稽查局组织280余名民警和30余名稽查人员在7省市同步开展联合荇动一举打掉了罗山东、龚世威等3个团伙。

该案中主犯罗山东负责股票账户的操作,指挥集中买入、卖出;龚世威主要负责提供配资同时也参与操纵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贺志华担当股市“黑嘴”的角色,负责推荐股票吸引散户买入。2016年12月至案发罗山东团夥、龚世威团伙单独、联合或伙同其他被告人,集中资金、持股优势通过连续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对倒等方式操纵证券市场,利用400多个账户恶意操纵8只股票获利达4亿余元,给广大股民带来极大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山东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告人张培峰作为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涉案股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内幕股票內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罪;被告人黄妍私刻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告人龚世威、黄妍、潘勇私刻公司、企業印章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被告人刘斌、万翔、武伟、贺志华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營证券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刘斌、万翔、贺志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一审判决被告人罗山东、龚世威分别5年6个月和5年3个月有期徒刑对其余2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囿期徒刑1年6个月至5年6个月不等,部分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并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适用缓刑

本文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 杨倩_NF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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