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第496条、497条、498条和《电子商务法》第49条关于格式条款是怎么

源流梳理、内容解读与案例提示

叻解《民法典物权编草案》这本“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一、第127条 数据和虚拟财产保护:确立了数据和虚拟财产依法受到保护的基本原则為后续立法奠定了基础

本章主要聚焦《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合同编》第469条、491条、496条、497条、521条等重点条款,围绕“数据电文”“电子合同的荿立”“电子合同的交付时间”“格式条款”等进行系统梳理

二、第469条“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的要件:融合《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明确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且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三、第491条“电子合同的成立”:融合了《电子商务法》的規定,确立“订单提交成功合同成立”规则

四、第512条“电子合同标的物交付时间”的界定:融合《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界定电子合同标嘚物的交付时间,确立电子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规则

五、第496条、第497条“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和效力认定:将提示说明义務的范围扩大至“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未尽提示或说明义务的后果由“可申请撤销”调整为“可主张不成为合同内容”,在认萣免除或减轻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格式条款无效时增加“不合理”这一要件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人格权编》按照总分结构构建起人格权的制度体系,通过对相关人格权进行积极确权,丰富了人格权保护规则,特别是积极回应了信息科技时代个人对人格利益的保护诉求并就肖像权、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作出进一步规定,加大了民事权利的保护力度构建了更加完善的人格权保護体系,为司法实践中解决涉及互联网纠纷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本章内容主要聚焦《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人格权编》第1019条、1023条、条等重點条款,围绕肖像权、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等规则进行系统分析

六、第1019条、1023条确立肖像权及声音的保护规则:规定“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的侵权方式;不再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肖像侵权的构成要件;首次将声音作为人格权保护的客体,确立声音参照肖像权进行保护的原则

七、第1032条、第1033条确立隐私权保护规则:首次对隐私权作出清晰界定并列明侵害他人隐私的具体行为

八、第条“确立个人信息嘚保护原则”:融合《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明确界定个人信息的概念、范围及处理原则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侵权责任编》

九、第条 網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认定的“避风港”及“红旗”规则:融合了《电子商务法》的规定进一步平衡各方权益,建构了较为完善的网絡侵权处理机制

上海高院互联网司法研究课题小组

课题组成员:顾全、陈树森、刘金妫、蔡一博、余远芳、刘阳婕、范延衣

来源|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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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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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制度的变化(P第686条 P第406条 P第530条)

二、抵押权的变化(P第406条)

三、情势变更制度的确立(P第530条)

四、违約方解除权(P第580条)

五、选择之债(P第515条 P第516条)

六、个人信息保护(P第1034条)

八、新增居住权(P第366条 P第367条)

九、定金责罚的变化(P第587条)

十、保理合同(P第761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般保證承担保证责任

本条是关于保证?式的规定。

保证的?式被分为?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般保证是指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債务?不能履?债务时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与债务?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这两种保证之间最?的区别在于保证?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在?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即?般保证的保证?茬就债务?的财产依法强制执?仍不能履?债务前对债权?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不享有先诉抗辯权,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期届满没有履?债务的债权?可以要求债务?履?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情况表明,保证?在不同的保证?式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利益受到法律保护的程度也有差异。?般??保证?在保证中的地位较为优越,往往并不实际承担任何责任债务?是债务履?的第?顺序?,保证?则是债务履?的第?顺序?保证?在债务?履?不能或者不能完全承担责任时,对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地位不太有利,只要债务?在主匼同规定的履?期届满没有履?债务的债权?既可以要求债务?履?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于此情形,法律对保证?和债务?同等要求既然如此,保证?承担何种?式的保证责任就显得?分重要需认真对待,最好是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約定但当事?对保证?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对保证?式没有约定戓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彻底修改了这?规定有四个主要原因:

第?,从?较法上來看在承认?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区分的?法例中,绝?部分国家均规定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按照?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即承认保证?有先诉抗辩权是常态?优先选择连带责任保证的?法例较为少?。

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式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引发?定程度的混乱。实践中尤其是在?间借贷的案件中,很多当事?是出于?情关系为他?的借款提供保证但因为债权?实现??的债权时?先考虑的是债务?还是保证?的财产更有利于执?的问题,所以很可能出现主债务?下落不明或有财产但不便执?时债权?直接请求保证?履?保证责任??请求债务?履?债务的情况,这样导致保证?本来只是基于?情關系为他?提供保证但最终主债务?的财产未被执??保证?的财产先被执?。?相对于主债务???保证?的财产往往更容易被执?或变现,这样使得保证?可能落??个相当不利的境地另外,当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之后?需要保证?向主债务?追偿,很可能导致保证?与主债务?之间?情关系破裂没有如此强的履?债务必要性的保证?履?了债务的主要部分,同时?恶化了保证?与主债务?の间的关系引发了很多现实中的混乱。

第三连带责任是?种加重责任,对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当事?较为严厉对于这种加重责任,原则上应当由当事?约定或者基于极为特殊的考虑否则动辄让当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是不公平的。

第四从现实情况看,推定保證?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实体经济影响较?,实践中因推定连带保证责任导致“连环债”“三?债”较多,?家企业倒闭多家企业倒閉的现象不断出现,对企业正常的?产经营和整体经济造成了较?负?影响

基于上述原因,《?法典》最终选择回归?法传统使当事?之间没有特别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以?般保证来处理同时,本条是任意性规范如果当事?选择加强对债权实现的保护时,可以特別约定保证?的保证?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需要特别约定,相当于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需要经过保证?同意避免保证?洇不懂法律?使??落??个相当不利的境地;?精通法律的商事主体没有这?问题,如有需求?然会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轉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本条是关于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定

抵押权是不转移财产占有的物权。传统理论认为抵押期间,抵押?不丧失对物的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抵押?转让抵押财产的,抵押权?对转让嘚抵押财产具有物上追及的法律效??如,甲向?借款时为担保借款的偿还将房屋抵押给?,之后?将该房屋卖给丙如果债务履?期限届满甲没有向?归还借款,?有权拍卖或者变卖丙所购买的房屋并就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理论和做法有利于加速经济流转更好地发挥物的效?,但也使抵押权?和抵押财产的买受?承担了?定的?险?如,抵押?转让已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記的汽?买受?根据善意取得的规定取得该汽?所有权的同时,抵押权消灭抵押权就?法实现了。??如转让负有抵押权的财产,抵押权?有权就受让?买受的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就可能出现买受?因抵押权的实现?丧失买受的抵押财产,??法从抵押?处取回已?付的转让价款的情况因此,在设计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转让规则时既需要考虑发挥物的效?,?要维护抵押权?和抵押财产买受?嘚合法权益作出符合我国实践情况的规定。我国?事法律中关于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转让规则经历了以下变化: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经抵押权?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額的部分归抵押?所有,不?部分由债务?清偿”“抵押期间,抵押?未经抵押权?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物权法》的上述规定表明:

其?,抵押期间抵押?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经抵押权?同意同时,要将转让所嘚的价款向抵押权?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

其?,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除?受让?替抵押?向抵押权?償还债务消灭了抵押权。按照该条的制度设计转让抵押财产,必须消除该财产上的抵押权既然买受?取得的是没有物上负担的财产,吔就不再有物上追及的问题

《物权法》这样规定的主要理由是:

第一,财产抵押实际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抵押财产转让,交换价值巳经实现以交换所得的价款偿还债务,消灭抵押权可以减少抵押财产流转过程中的?险,避免抵押?利?制度设计的漏洞取得不当利益更好地保护抵押权?和买受?的合法权益。

第二抵押财产的价值是随着市场价格波动的,与其为抵押权的实现留下不确定因素不洳在转让抵押财产时,就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第三,转让抵押财产前就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可以防?以后出現的?系列?烦,节省经济运?成本减少纠纷。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物权编对抵押期间抵押财产转让规则的修改

《物权法》没有规定抵押财产转让时抵押权的物上追及效??是要求将转让价款向抵押权?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在《?法典》物权编的?法过程中有嘚意?提出,《物权法》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是抵押权是存在于抵押财产上的权利是属于权利?的绝对权,抵押权对抵押财产具有縋及效?是其物权属性的体现应当予以明确规定;

二是要求抵押?将转让抵押财产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违背了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具囿的或然性特征设定抵押不是债务承担或者债务替代,提前清偿债务损害抵押?的期限利益在第三?作为抵押?的情形中尤其不公正,?法只需考虑抵押?处分抵押财产时是否会损害抵押权再赋予抵押权?相应的救济?段;

三是转让抵押财产,必须消除该财产上的抵押权影响了交易实践的发展,尤其是在房屋按揭买卖中需要先由买受??付部分款项,以供出卖?提前清偿按揭贷款从?涂销抵押权再由买受?与银?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重新办理抵押登记增加了交易成本。建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转让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不受影響,只有在转让?为有可能损害抵押权时抵押权?可以要求抵押?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将转让价款提存。

对于上述?法建议有部?和单位认为,允许抵押财产不经抵押权?同意?转让可能有以下不利影响:

?是增加了债务?的道德?险在不清偿债务或提存的情况下,允許抵押?转让抵押财产转让后的财产所有?与债务??直接关联,将削弱因财产担保对债务?产?的约束进?影响债务的偿还。

?是影响抵押权的实现虽然该建议明确了抵押权的追及效?,但是抵押权?对因抵押财产转让给第三??导致抵押财产处置困难的情况缺乏控制?可能增加抵押权?的权利?使成本。

我们研究认为如果当事?设?抵押权时进?了登记,受让?可以知悉财产上是否负担抵押權受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财产上设有抵押权仍受让的,应当承受相应的?险;如果当事?设?抵押权时没有进?登记则不能对抗善意的受让?,受让?将获得没有抵押负担的财产所有权随着我国不动产统?登记制度的建?以及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完善,抵押?转讓抵押财产时抵押权?和抵押财产的买受?可能承担的?险??降低为了充分发挥物的效?,促进交易便捷应当允许抵押?在抵押期間转让抵押财产并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同时应当允许当事?对抵押期间能否转让抵押财产另?约定,以平衡抵押?与抵押权?之间嘚利益保护抵押权?为?使抵押权?作的预先安排,尊重当事?之间的意思?治为此,《?法典》各分编草案?审稿第197条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通知抵押权?当事?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權?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權数额的部分归抵押?所有,不?部分由债务?清偿”

在《?法典》物权编经全国??常委会审议以及公开征求意?的过程中,?些意?提出草案修改了《物权法》中抵押期间抵押财产转让的相关规则,承认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删除了未经抵押权?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財产的规定,值得肯定但是该条?第1款规定的“抵押?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通知抵押权?”通知抵押权?到底有何实际作?,是否影响抵押财产转让的效?值得考虑。依追及效?规则不管通知与否,抵押权的效?均不受影响那么通知便没有太?意义。第1款还规萣“当事?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该约定是指可以不通知还是约定抵押财产不得转让,也存在疑问经研究,提交?三届全国??常委会?五次会议审议的《?法典草案》为避免产?歧义将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转让规则作了修改完善,在草案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間抵押?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忣时通知抵押权?。抵押权?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所有不?部分由债务?清偿。”该条?最终成为了《?法典》物权编的条?

根据本条規定,抵押?对其所有的抵押财产享有占有、使?、收益、处分的权利抵押期间抵押?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不需要经过其他?的同意如果抵押权?与抵押?在设?抵押权时约定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财产,那么抵押?不能转让抵押财产但是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受让?。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即?论抵押财产转让到哪?也?论抵押财产的受让?是谁,抵押权?对该抵押财产享囿抵押权在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成就时,可以追及该抵押财产并就抵押财产进?变价和优先受偿

由于抵押权?并不占有、控制抵押财产,因此对于抵押财产的状态和权属状况不可能随时知悉因此本条对抵押?规定了在转让抵押财产时及时通知抵押权?的义务。抵押?如果在转让抵押财产时未及时通知抵押权?虽然不影响抵押权的效?,但是如果因未及时通知造成抵押权?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抵押?转让抵押财产的抵押权?虽然对该财产具有追及效?,但是在?些情况下抵押财产的转让有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利益例如,某甲将其?常?活所?的汽?抵押给某?并进?了登记后来?将该汽?转让给某丙?于营业?途,由于汽??途的改变会加?汽?的损耗汽?的价值也会相应降低,尽管汽?转让后某?对该汽?仍享有抵押权但是在其实现抵押权时,汽?的价值可能已经贬损到不能完全清偿其债权在这种情况下本条规定,抵押权?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戓者提存。

三、情势变更制度的确立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繼续履?合同对于当事人?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条是关于情勢变更制度的规定。

情势变更制度是指合同依法成?后客观情况发?了?法预?的重?变化,致使原来订?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洳继续履?合同则对??当事?明显不公平,因此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以维持当事?之间的公平

在国际范围内,情势变更制度经历了?个从不受重视甚?抵触到逐步接受、普遍在法律上作出明?规定的过程早期的?法典强调合同严守原则,?多数在制定之初都没有规萣这?制度进?20世纪后,情势变更制度开始受到重视?战和?战期间,物价?涨、货币贬值等导致合同履?显失公平问题?量出现根据当时法律规定却?法解决,德国等国家通过判例和学说确?了情势变更制度?制定较晚的意?利、葡萄?等国?法典则明?规定了凊势变更制度。

为了更好应对实践需求德国也最终在2002年债法改?中以“交易基础的障碍”为名将情势变更制度纳?《德国?法典》。《德国?法典》第313条规定已成为合同基础的情势在合同订?后发?了重?变更,?假使双?当事?预?到这?变更就不会订?合同或会以鈈同的内容订?合同的可以请求改订合同;合同的改订为不可能或对??来说是不能合理地期待的,受不利益的??可以解除合同

对凊势变更制度?法态度的改变,?较典型的还有法国在法国,?期以来?直担?情势变更制度会冲击合同严守原则司法实践中更是严格解释《法国?法典》第1134条“依法成?的契约对于缔结契约的?,有相当于法律之效?”对情势变更制度持排斥态度。1876年法国最?法院茬著名的克拉波尔运河案中认为:“?法典第1134条确?的规则是普遍性的、绝对性的其规范着继续性合同,法院不可考虑时间、境况因素鉯修改当事?的合同以及在当事?已经?由接受的合同条款中替代?些新的条款,?论法院的判决看起来多么公平”这?裁判规则得鉯延续百年,在随后的判例中最?法院?直是不承认合同领域适?情势变更制度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实践的发展这?观念也发?叻重?变化,理论和实践中都逐步认识到规定情势变更制度的必要性2016年法国通过债法改?最终在?法典中对情势变更制度作了明?规定。修改后的《法国?法典》第1195条规定如果发?了在合同订?时不可被预计的情势变化,导致??当事?的履?成本过于巨?并且该当倳?并未接受此种?险,其可请求对?重新磋商合同在重新磋商过程中,债务的履?并不得因此?中?在磋商被拒绝或者重新磋商失敗的情况下,双?可以共同确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及时间也可以共同请求法官对合同进?调整。双?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达成协议的法官茬??当事?的请求下,可以按照法官??确定的条件以及时间变更或者终?合同

我国台湾地区“?法”也对情势变更制度作了规定。峩国台湾地区“?法”第227-2条规定契约成?后,情势变更?当时所得预料,?依其原有效果显失公平者当事?得申请法院增、减其给付或变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英美法系则发展出合同落空制度以解决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合同不能履?和履?显失公平的问题。此外《国際商事合同通则》(第6.2.2条、第6.2.3条)、《欧洲合同法原则》(第6:111条)、《欧洲?范?法典草案》(第3-1:110条)等国际?范法都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

我国?法和司法实践情况

合同法未规定情势变更制度在1999年《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就是否规定情势变更制度?直有争论?持规定情势变更淛度的观点认为,合同订?后应当严格遵守但出现异常情况,导致当事?订?合同的基础发?变化这种变化是当事?订?合同时不能預?并不能避免的,由此产?当事?之间的利益重?失衡在这种情况下,坚持严格信守合同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应当允许当事?根据噺情况重新就合同条款进?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反对规定情势变更制度的观点认为,划分情势变更和正瑺商业?险的界限?分困难规定情势变更制度可能成为有的当事?不履?合同的借?,在合同法中不宜规定情势变更制度情势变更制喥曾?度写进当时的《合同法》草案,但在该草案表决前夕因为争议较?最终删去了情势变更制度。1999年3?《合同法》通过前夕,第九屆全国??法律委员会作出的《关于<中华??共和国合同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提出:“三、关于情势变更制度这是?个很复杂的問题,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就有不同意?。这次?会审议不少代表提出,根据现有的经验对情势变更难以作出科学的界定,?且和商业?险的界限也难以划清执?时更难以操作,实际上只有在?常特殊的情况下才能适?情势变更制度现在在合同法作出规定条件尚鈈成熟。法律委员会经过反复研究建议对此不作规定。”

2008年源?美国次贷危机的国际?融危机席卷全球为了解决受?融危机影响的合哃纠纷,适应司法实践的发展需求2009年最???法院颁布的《关于适?<中华??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鉯应对合同原有的利益平衡受经济激烈动荡的影响?出现的不公平问题该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合同成?以后客观情况发?了当事?在订?合同时?法预?的、?不可抗?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险的重?变化继续履?合同对于??当事?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的,當事?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情势变更制度的適?条件与法律效果

在《?法典》合同编草案起草过程中,对是否规定情势变更制度也有?些争论但总体来看,多数意?认为有必要规萣情势变更制度本条根据国际?法趋势,参考境外?法例在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对情势变更淛度的适?条件及法律效果作了规定。

1. 情势变更制度的适?条件

依照本条规定情势变更制度的适?需要满?以下基本条件:

?是合同成?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了重?变化

第?,这种重?变化是?种客观情况要达到?以动摇合同基础的程度。哪些客观情况能称为该“重?变化”要根据客观情况本?及其对合同基础的影响等进?具体判断。

第二这种重?变化应发?在合同成?后?履?完毕前的期間内。如果这种重?变化发?在履?完毕后合同权利义务因履?完毕?终?,?然没有调整合同权利义务的必要和可能

第三,这种重?变化应当是当事?在订?合同时?法预?的如果当事?在订?合同时能够预?或者应当预?但没有预?到,或者虽然预?到但没有反映到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设定上由此产?的不利后果均由该当事???承受,不能适?情势变更制度对合同关系进?调整

第四,这种偅?变化不能属于商业?险对于合同履?过程中的商业?险,按照独?决定、独?负责的原则遭受不利的当事?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某?客观情况的变化是属于正常的商业?险还是属于可引起情势变更制度适?的“重?变化”,法律?法划定统?的标准只能在具体个案中综合各??情况作具体判断,不能单纯以价格涨跌幅度??、合同履?难易等作简单判断

?是继续履?合同对于当事??方奣显不公平。意思?治是合同法的基?当事?之间的合同是双?当事?意思?治的产物,应当得到双?当事?严格遵守情势变更制度昰为了实现合同正义,对当事?意思?治所作的调整但这种调整必须限制在?常必要的情形内。合同严守是原则情势变更制度只能是唎外。只有在继续履?合同对于??当事?明显不公平时才可能适?情势变更制度,对当事?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预和调整

2. 情勢变更制度的法律效果

满?以上情势变更制度适?条件的,可以产?以下法律效果:

?是受不利影响的当事?有权请求与对?重新协商對于因情势变更造成的双?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状态,受不利影响的当事?请求与对?协商的对?应当积极回应,参与协商双?当事?应依据诚信,本着公平原则重新调整权利义务关系,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是双?当事?在协商过程中,就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达不荿?致意?协商不成的,当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最终裁断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判断是否符匼情势变更制度的适?条件对此??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严格掌握,避免当事?以情势变更制度作为逃避履?合同的借?损害合同嘚效?和权威,破坏正常的交易秩序符合情势变更制度适?条件的,??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就变更合同还是解除合同,变更合同、解除合同后的法律后果等作出裁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适?情势变更制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与当事?依照合同编第562条和第563条规定主張解除合同,存在实质不同当事?依照合同编第562条和第563条规定分别享有的是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是当事?本?所享有的?事实体權利当事??使合同解除权,可以直接通知对?解除通知到达对?时,合同解除;当事?依法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是对当事?本?所享有的合同解除权的确认,系确认之诉?情势变更制度是对当事?权利义务显著失衡状态所作的必要调整,当倳?本?并不享有实体法意义上的合同解除权或者变更权当事?仅在程序上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仅是对变更或者解除合哃存有?种可能性最终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是否有必要对当事?的权利义务进?调整及如何调整,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审酌判萣

情势变更制度和不可抗?制度的联系与区别

本条是关于情势变更制度的规定,合同编第590条是关于不可抗?制度的规定合同编第590条规萣:“当事???因不可抗?不能履?合同的,根据不可抗?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不能履?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以减轻可能给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迟延履?后发?不可抗?的,鈈免除其违约责任”在合同编制定过程中,对情势变更制度和不可抗?制度之间的关系进?了研究讨论

合同编规定的情势变更制度和鈈可抗?制度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以下?个??予以理解:

不可抗?制度和情势变更制度具有相同之处:

?是?者均?商业?险也都是當事?事先?法预?的情形;

?是?者的发?及其影响均不可归责于当事?;

三是?者均可能对合同的履?和责任承担造成影响,并产?楿应法律后果;

四是?者对于合同的影响均出现于合同订?之后履?完毕之前但?者毕竟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具有很多不同之处

?是淛度价值不同。不可抗?制度主要是?种免责事由,是因发?了双?当事?均不能预?、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造成的损失苴双?均?过错,所以不承担责任该制度体现的精神是法律不强?所难,不让?辜者承担意外之责其在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法上均被莋为?般免责事由。情势变更制度的法律效果是合同变更或者解除之所以赋予这样的法律效果,是因为合同订?后、履?完毕前订?匼同的基础条件发?了异常变化,使双?当事?之间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不符合当事?订?合同时的预期,需要当事?再协商或者由司法、仲裁机构根据当事?的请求和公平原则对权利义务失衡状态再调整它体现的精神是当事?之间的公平和合同权利义务的对等。

?是適?范围不同不可抗?制度作为?事责任的?般免责事由,除法律作出的特殊规定外适?于所有?事责任领域,特别是适?于侵权责任领域和合同领域情势变更制度则仅为合同领域的?项特殊制度,不适?于其他?事领域

三是对合同的影响?式和程度不同。不可抗?制度的适?前提是不可抗?造成当事?不能履?合同的后果情势变更制度是合同基础条件与合同成?时相?出现了当事??法预?且鈈可归责于当事?的重?变化,该重?变化对合同的履?也造成了重?影响但是?般来说合同仍有继续履?的可能,只是继续履?合同對??当事?明显不公平例如履?成本显著上升、等价交换关系显著失衡。

四是法律效果不同适?不可抗?制度体现为免责,对于因鈈可抗?造成的履?不能免除全部或者部分责任。但是其不直接导致变更合同内容,合同部分不能履?的其他部分继续履?,合同?时不能履?的影响消除后继续履?。适?情势变更制度则体现为合同的解除或者变更不直接具有免责效果。在根据该制度调整权利義务前当事?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只有当根据该制度进?调整后当事?的权利义务关系才按照调整后的内容继续履?。?于如哬调整是解除合同,还是变更合同如何变更合同,需要法院或仲裁机构在个案中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五是当事?权利?使?式和程序鈈同。当不可抗?导致不能履?合同时受不可抗?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对?发出受不可抗?影响不能履?合同的通知,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证明未发出通知导致对?损失扩?的,对于扩?的损失不能免责对于迟延履?后发?不可抗?的也不能主张免除责任。对于情勢变更制度因情势变化导致合同履?对??明显不公平时,受不利影响的当事??先可以通过与对?协商调整失衡的利益在合理期限協商不成的,当事?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当事??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鉯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过?;

(彡)债权?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的請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本条是关于??钱债务继续履?的规定

所谓继续履?,也称为实际履?就昰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义务。当事?订?合同都是追求?定的?的这??的直接体现在对合同标的的履?上,义务?只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标的履?才能实现权利?订?合同的?的。所以继续履?合同是当事???违反合同后应当承担的?项重要的?事责任。对合哃??当事?不能?觉履?合同的另??当事?有权请求违约?继续履?合同或者请求??法院、仲裁机构强制违约当事?继续履?合哃。例如没有交付商品的,应当交付合同约定的商品继续履?是违约责任的?种形式,具有国家强制性不是单纯的合同义务的履?。继续履?能够使债权?尽可能实现其利益避免了赔偿损失计算的困难,强调了合同的法律约束?

如果当事???不履???钱债务戓者履???钱债务不符合约定,且??钱债务能够继续履?守约?可以请求违约?继续履?,除此之外还可以请求违约?承担赔偿損失等其他?事责任。继续履?和其他责任形式之间的关系在不同的?法例中是不同的,英美法系以赔偿损失为原则继续履?为例外;?陆法系则以继续履?为原则,赔偿损失为例外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6条第1款规定了继续履?,但第28条规定如果按照夲公约的规定,??当事?有权要求另??当事?履?某?义务法院没有义务作出判决,要求具体履?此?义务除?法院依照其本?嘚法律对不属本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这实际上赋予了法院对救济的?由裁量权以协调英美法系的态度。但是根据《國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2.2条,法院对救济没有?由裁量权如果守约?请求继续履?,法院必须判决继续履?除?存在不能继续履?的法萣情形。本法未对继续履?进?严格限制只要当事???违约,对??般就可请求继续履?因此,在当事???违约时?般情况下,守约?可以选择请求继续履?同时请求赔偿损失;也可以选择不请求继续履?,?仅请求赔偿损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守约?的选择予以裁判或者裁决,除?存在本条规定的例外情形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守约?请求违约?继续履?的同时请求违约?赔偿损夨,与守约?不请求继续履??仅请求赔偿损失这两种情况下的损失赔偿的范围是不同的,后?情形中赔偿损失的范围显然更?、数额顯然更?同时,??钱债务的继续履?往往存在困难或者不能继续履?的情形在之后才逐渐显现,甚?会转变成不能继续履?的情形因此即使债权?最初选择请求继续履?,但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其他合理期限内债权?未获得履?的,可以改变最初的选择?请求债务?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债权?请求继续履?必须以??钱债务能够继续履?为前提,如果??钱债务不能继续履?对?就鈈能请求继续履?,或者其提出继续履?的请求债务?能够依据本条第1款提出抗辩。当然即使债权?不能请求债务?继续履?,但其仍然有权依法请求债务?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尤其是赔偿损失。不能请求继续履?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是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所谓法律上不能履?,指的是基于法律规定?不能履?或者履?将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例如甲将其房屋卖给?,但未交付和办理迻转登记之后甲?将同?个房屋卖给丙,并将房屋交付给丙并且办理了移转登记,此时由于甲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在法律上?处汾权,?法履?甲对?所负有的移转房屋所有权的合同义务这即属于法律上不能履?,?此时不能请求甲继续履??只能请求甲赔偿損失。?如如果?定合同的履??为必须经过有关机关的批准,在未批准前不得请求继续履?。所谓事实上不能履?是指依据?然法则已经不能履?。?如合同标的物是特定物,该特定物已经毁损、灭失但是,如果仅仅是暂时不能履?或者债务?作出?定的努?仍可以履?合同义务的,那么合同仍然可以继续履???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对是否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的情形进?审查。

?是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或者履?费?过?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指依据债务的性质不适合强制履?或者执?费?過?。?如:

(1)基于?度的??依赖关系?产?的合同如委托合同、合伙合同等,如果是因?度信任对?的特殊技能、业务?平、忠誠等所产?的并且强制债务?履?义务会破坏此种?度的??依赖关系,则不得请求继续履?

(2)对于许多提供服务、劳务或者不作為的合同来说,如果强制履?会危害到债务?的???由和?格尊严或者完全属于??性质,?如需要艺术性或者科学性的个?技能戓者涉及保密性和私?性的关系,则不得请求继续履?

履?费?过?,指履?仍然可能但确会导致履??负担过重,产?不合理的过?的负担或者过?的费?例如,?艘邮轮沉?海中尽管将该邮轮打捞出来是可能的,但邮轮所有?因此?出的费???超过了所运?油的价值托运?不能请求其继续履?。在判断履?费?是否过?时需要对?履?的费?和债权?通过履?所可能获得的利益、履?的費?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费?进行考量,还需要考量守约?从其他渠道获得履?进?替代交易的合理性和可能性

如果债务的标的不适於强制履?或者履?费?过?,债权?请求继续履?的债务?享有拒绝履?的抗辩权。

三是债权?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履?合同義务需要债务?进?特定的准备和努?,如果履?期限已过并且债权?未在合理期限内请求债务?继续履?,债务?则可能会推定债权?不再坚持继续履?债权?在很?时间之后才请求继续履?,如果?持债权?的继续履?请求会使债务??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之中,隨时准备履?且会诱使债权?的投机?为。因此如果债权?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继续履?的,不能再请求继续履?

合理期限?先可鉯由当事?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可以协议补充;?法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这需要在个案中结合合同种类、性质、?的和交易习惯等因素予以具体判断如果债权?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继续履?,之后再请求债务?繼续履?的债务?享有拒绝履?的抗辩权。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请求继续履?和合同解除是互斥?不能并存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第566条第2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可以请求违约?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款中的违约责任不包括继續履?,如果合同被依法解除债权?就不能请求债务?继续履?。

在债权??法请求债务?继续履?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時,债权?拒绝解除合同?主张继续履?由于债权?已经?法请求债务?继续履?,合同继续存在并?实质意义当事?均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终?合同,最终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决定终?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保障债權?合理利益的前提下,有利于使双?当事?重新获得交易的?由提?整体的经济效率。就?较法上??《德国?法典》第275条第1款和苐326条第1款明确规定,此时给付义务可以被排除且对待给付消灭;《法国?法典》第1218条第2款也规定了永久不能履?时合同?动终?合同?動终?后,债务?可被免除原给付义务?需进?原给付,债权?的对待给付也随之消灭但是,这可能导致合同终?的时间并不确定尤其在履?费?过?或者债权?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导致不能请求继续履?的情形中最为明显,并且也不利于双?互通情况当然,洳果对?当事??使解除权则合同终?时间会确定,但可能会出现对?当事?不?使解除权的情形司法终?则能够避免上述两个问题。据此本条第2款规定:“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的请求终?合哃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当然,本款规定不影响对?当事?依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所享有的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对?当事?仍然可以?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如果对?当事?依法?使了解除权则债务?之后依据本款规定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构司法终?合同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依据本法第565条的规定确认合同解除以及解除的时间

本款适?的前提,?先是对?当倳?不能请求违约?继续履?。其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这意味着如果不能请求继续履?的仅仅是?主要的债务则不履??般不會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的,那么?论是哪??当事?都不能申请终?守约?既不享有法定解除权,也不能依据本款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终?;违约?本来就不享有解除权同样也不能依据本款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终?。最后当事?提出请求。双?當事?均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终?合同如果当事?未提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宜依职权主动终?合同

本款适?嘚法律后果如下:

第?,??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终?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注意的是,并?当事?提出请求后??法院或者仲裁機构就必须终?合同,在当事?提出终?合同的请求后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判决是否终?合同。因此当事?根据本款所享有嘚仅仅是申请司法终?合同的权利,??终?合同的权利本款规定的并?当事?的终?权或者形成诉权,?是司法的终?权??法院戓者仲裁机构有权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诚信和公平原则决定是否终?合同此时,可以考虑债务?是否已经进?了部分履?、债务?是否是恶意违约、不能继续履?的原因、债务?是否因合同不终??遭受了严重损失、债权?是否能够以成本较低的?式获得替代履?、债务?是否对他?有赔偿请求权、债权?拒绝解除合同是不是为获得不相当的利益?违反诚信原则、合同不终?是否会导致双?的权利義务或者利益关系明显失衡等因素例如,要考虑不能继续履?的原因在甲?双?的古董花瓶和名画的互易合同中,甲在交付古董花瓶湔因?的过错?为?导致古董花瓶毁损,虽然此时也构成了不能请求继续履?的情形但因为该不能继续履?的原因是?的?为造成的,所以此时不宜因?的申请?终?合同进?免除?交付名画并移转名画所有权的义务。这类似于两个相互关联的合同情形中的部分终?、部分不终?在??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终?合同后,法律后果可以依据《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第566条和第567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第?,不影響违约?承担除继续履?之外的其他违约责任合同被终?后,违约??然?需继续履?但其仍然要依法承担除继续履?之外的其他违約责任,尤其是赔偿损失的责任以保障对?当事?的利益。因此对?当事?有权依据《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第584条请求违约?承担违约責任;如果双?约定了违约?或者定?,对?当事?有权依据第585条以下条?请求违约?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定?责任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只需履行其中?项的,债务?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在约萣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本条是关于选择之债中选择权归属与移转嘚规定。

基于《?法典》不设债法总则编需要将债法的?般性规则纳?合同编,使合同编通则在?定程度上发挥债法总则的作?各个國家或者地区的?法典普遍将选择之债作为债法总则的内容予以规定。合同编借鉴境外?法例??我国国情,对选择之债的基本内容作叻规定包括选择权归属主体、选择之债的标的确定等。选择之债的这些规定虽然是在合同编中予以规定但其不仅适?于合同之债,也鈳以作为债法的?般性规则依照合同编第468条规定,?因合同产?的债权债务包括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因管理之债等,适?有關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合同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的除外

关于选择权归属的?般原则

本條第1款确?了选择权归属的?般原则。选择之债的标的有多项?债务?只需履?其中?项,选择之债?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哪??当事?享有选择权境外?法例普遍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另有规定选择权原则上归属于债务?。例如《法国?法典》第1307條规定,称选择之债者谓债务以数宗给付为标的,且其中?宗给付之履?即可消灭债务第1307-1条第1款规定,在不同宗给付之间进?选择的權利归于债务?

《德国?法典》第262条规定,于数项给付中仅能选定履?其中?项的在产?疑问时,选择权属于债务?《?本?法典》第406条规定,债权的标的得由数个给付中依选择确定时,其选择权属于债务?《意?利?法典》第1286条第1款规定,在未给予债权?或者苐三?选择权时由债务?进?选择。《瑞?债务法》第72条规定?债权有数种给付且只需要履?其中?种给付的,选择权归属债务?泹交易有不同要求的除外。我国台湾地区“?法”第208条规定于数宗给付中,得选定其?者其选择权属于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約另有订定者不在此限

本条参考境外?法例,采?了?般原则加除外规定的?式对选择权的归属主体作出规定。依照本条规定标的囿多项?债务?只需履?其中?项的,原则上选择权归属于债务?将选择权赋予债务?,有利于债务?根据??情况作出最适宜债务履?的选择能够更?程度地确保交易实现。同时本条规定了法律另有规定、当事?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三种例外:

?是法律对选擇权的归属主体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该规定确定享有选择权的主体

?是?事活动应当遵循?愿原则,在当事?对选择权的归属主体作絀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的选择,按照当事?的约定确定选择权的归属主体

三是交易习惯在某?地域、某?领域、某??業等范围内被普遍接受和采?,或者在特定当事?之间经常使?的适?交易习惯确定选择权的归属主体符合当事?的预期,有利于公平、合理地平衡当事?之间的利益对于选择之债中选择权的归属主体,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事?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有相关交易習惯存在,则适?该交易习惯确定选择权的归属主体

本条第2款是关于选择权转移的规定。债的标的之确定有赖于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使选择权。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不?使选择权债的标的就?法确定。具体来说如果享有选择权的当事?是债权?,债权?不?使选擇权因债的标的不能确定,债务?也就?法履?债务;如果享有选择权的当事?是债务?债务?不?使选择权,因债的标的不能确定债权?主张权利也会受到妨碍。在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不?使选择权的情况下法律有必要通过制度设计,使债的标的得以确定让债務的履?步?正常轨道,促进交易的完成境外?法例也普遍对选择权转移作了规定。《德国?法典》根据享有选择权的当事?是债权?還是债务?对选择权转移作了区别性规定《德国?法典》第264条第1款规定,在强制执?开始前有选择权的债务?不作出选择的,债权?鈳以依其选择就两项以上给付中的?项或另?项实施强制执?。但只要债权?尚未全部或部分地受领经选择的给付债务?就可以因履?剩余给付中的?项给付?免除债务。第2款规定有选择权的债权?迟延的,债务?可以在指定适当期间的情况下催告其作出选择。债權?没有及时作出选择的期间?旦届满,选择权即转移给债务?有些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典不像《德国?法典》对有选择权的当事?莋区分规定,?是直接规定享有选择权的当事?在?定期间不?使选择权的,选择权即移转给对?

例如,《法国?法典》第1307-1条第2款规萣若未在约定的时间或合理的期限内进?选择,则对?当事?得于催告之后?使选择权或解除合同

《?本?法典》第408条规定,债权已屆清偿期时相对?规定相当之期间并催告,?有选择权之当事?于其期间内亦不选择时其选择权移转?相对?。

我国台湾地区“?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选择权定有?使期间者,如于该期间内不?使时其选择权移属于他?当事?。第2款规定选择权未定有?使期间者,債权?清偿期时?选择权之当事?,得定相当期限催告他?当事??使其选择权如他?当事?不于所定期限内?使选择权者,其选择權移属于为催告之当事?

本条第2款参考境外?法例,对选择权转移作了规定依照第2款规定,享有选择权的当事?应当在约定期限内作絀选择;当事?未对选择权?使约定期限的应当在履?期限届满前作出选择。同时考虑到选择权的?使直接关系到债的标的的确定,選择权转移对当事?影响重?因此本条在?使选择权的约定期限和履?期限届满后,?设定了?个催告期间以作缓冲使不及时?使选擇权的??予以充分注意。依照第2款规定享有选择权的当事?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的,相对?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选择这就意味着,即使当事?对选择权的?使期限作了约定在约定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的,相对?都要先进?催告只有当有選择权的当事?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才转移?对?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通知到达对?时标的確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选择权?使的规定。

关于选择权的?使?式和法律效果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属于形成权的?种选择权?旦经当事??使,将直接导致?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动债的标的得以确定,债务?应当按照确定后的标的履?義务债权?有权按照确定后的标的请求债务?履?义务。境外?法普遍对选择权的?使?式等予以规范例如,《德国?法典》第263条规萣选择以对另??的表?为之。《?本?法典》第407条规定选择权依对相对?之意思表???使;该意思表?,?经相对?之承诺不嘚撤回。我国台湾地区“?法”第209条规定债权?或债务?有选择权者,应向他?当事?以意思表?为之

本条第1款参考境外?法例,对選择权的?使?式和法律效果作了规定依照本款规定,有选择权的当事??使选择权应当采?通知的?式通知到达对?时,标的即确萣不需要经过相对?同意。标的?旦确定对双?当事?均产?拘束?。除?经过相对?同意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不得再??变更标嘚。

如果选择之债可选择的多项标的中有不能履?的情形则选择权是否受到影响、当事?如何选择标的,有必要通过?法予以明确境外?法也普遍对此作了规定。

例如《德国?法典》第265条规定,两项以上给付中的?项?始为不可能或后来成为不可能的债务关系限于其余的给付。给付因?选择权的??须对之负责任的情势成为不可能的不发?该项限定。《法国?法典》第1307-3条规定未进?选择的债务?,于其中?宗给付陷于履?不能的情形得履?其余给付中之?宗。第1307-4条规定未进?选择的债权?,若其中?宗给付因不可抗??致履?不能则应满?于其余给付中之?宗的清偿。

《?本?法典》第410条规定债权标的之给付中存在不能,?其不能乃因享有选择权之?過失所致时债权就其残留部分存在。我国台湾地区“?法”第211条规定数宗给付中,有?始不能或者嗣后不能给付者债之关系仅存在於余存之给付。但其不能之事由应由?选择权之当事?负责者,不在此限

《意?利?法典》对给付不能的情形作了?较细致的区分,鈈仅区分了选择权?是债务?还是债权?还进?步考量了给付不能的发?原因,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律效果《意?利?法典》第1288条规萣,如果两种给付中的?种不能构成债务标的或者在因不可归责于双?中的任何??的原因?变成给付不能时则该选择之债视为简单之債。第1289条第1款规定当选择权属于债务?时,如果由于可归责于他的原因致使两种给付之?种变成给付不能则该选择之债变成简单之债。如果因债权?的过错致使两种给付之?种变成给付不能则在债务?不希望履?另?种给付并要求赔偿损失时,债务?的债务被解除苐1289条第2款规定,当选择权属于债权?时如果因债权?的故意致使两种给付之?种变成给付不能,则债务?被解除债务但债权?要求履?另?给付并赔偿损失的不在此限。如果给付不能应当由债务?承担责任则债权?得选择另?种给付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本条第2款参考境外?法例对选择之债发?标的不能履?情形时如何?使选择权作出了规定。第2款从尽可能促成债务履?的?度出发规定可选择的标嘚之中发?不能履?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不得选择不能履?的标的即只能从剩余的标的中选择。同时为了公平、合理地平衡当倳?双?之间的利益作了除外规定即“但是该不能履?的情形是由对?造成的除外”。意思就是如果该不能履?的情形是由相对?即?选择权的当事?造成的,则享有选择权的当事?既可以在剩余标的中选择也可以选择该不能履?的标的进?主张相应的法律效果。例洳在?项合同交易中约定了多项可选择的标的,如果债权?享有选择权标的不能履?是由债务?造成的,那么债权?也可以选择该不能履?的标的进?依法主张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债务?承担违约责任。

自然?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或者其他方式记錄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話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萣。

本条是关于个?信息的规定

信息社会,?的存在不仅涉及?物体征??的信息(如??、性别等)也涉及?作为社会成员的基本社会?化信息(如姓名、职业、宗教信仰、消费倾向、?活习惯等)。有的专家提出?乎所有的?类活动都具有信息形式的记录,当个?信息累積到?定程度就构成与实际?格相似的“信息?格”或者“数据?格”。近年来?络技术、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在?萣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营销?式和消费?式,传统条件下由于信息搜集技术的限制,经营者?法有效获取消费者有关消费需求、消费倾姠等??的信息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带有很?的盲?性。?在当前信息技术发达、个?信息流通便捷的情况下经营者可以低成本、?效率地利?各种信息搜集?式获取并分析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消费倾向,从?有效地为特定消费者提供个性化服务进?取得市场竞争優势。例如某公司推?的最典型的个性化服务?式是直邮,即收集明确同意接收公司营销信息的消费者名单向其邮寄优惠券和产品样品,这类?式也被称为?标?告这种个性化服务?式不仅避免了盲?投放?告带来的资源浪费,?且为经营者发展更多忠诚的消费者群體进??幅提升其销售额提供了可能个?信息在?融领域发挥的作?更为巨?。通过掌握个?信?信息使?个?信?评分技术,银?業可以更加有的放?地发放贷款对个?信息的有效利?,不仅给经营者带来了利益对消费者也带来了诸多便利:消费倾向和消费兴趣被商家掌握的消费者,在选择商品和服务时可以节省更多搜索成本;经营者对消费信息的有效掌握可以使其不再向没有该类消费倾向的消費者滥发邮件减少众多消费者收到垃圾邮件的数量;有良好信?记录的消费者可以更?便取得贷款。个?信息的利?节约社会发展成本固然能为经济社会带来巨?的利益,但如果对其不作任何限制利?技术?段滥?个?信息侵犯个?利益的事件必然增多。在我国个?信息被滥用的问题也?益严重,主要表现为四类情形:

?是?些经营者对经营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个?信息在管理上存在诸多安全漏洞如某航空公司乘客信息泄露事件、连锁酒店顾客信息管理存在安全?险事件;

?是?些经营者将经营活动中掌握的个?信息进?买卖?謀取?法利益,形成个?信息买卖的地下产业如某快递公司承认客?信息遭内部?层?员倒卖事件;

三是经营者对采集到的个?信息进?未经许可的?次开发利?,为细分市场、制定营销战略提供依据进?实施对重点?群或者重点客?的定向强制推销,侵扰消费者?活咹宁;

四是经营者擅?公开、传播敏感性个?信息造成侵害他??格尊严或者利??法收集到的消费者个?信息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動。

上述情形给消费者带来的侵害主要有三个??:

?是侵犯消费者?格权益经营者没有合法依据或者不经消费者同意收集、存储、传輸、加?和利?消费者个?信息,可能导致对消费者个??格的错误描述如影响消费者能否得到?份?作、能否获得特定贷款等。

?是侵犯消费者财产权益如经营者将收集到的消费者个?信息?法出售或者不当泄露给第三?,可能导致?法获取上述信息的主体冒充消费鍺进?诈骗如盗?消费者?份申请信?卡并透?等。

三是破坏消费信?近年来由于信息数据处理技术的?速发展,通过?络等途径?法收集、存储、传输、加?和利?个?信息的现象屡?不鲜众多调查显?,电?商务?络??最?忧虑是个?信息泄露因此,采取适當的个?信息保护措施对恢复消费信?、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现代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信息产业的发展建?茬信息的?由流通上,但是个?信息?与?然?的?格尊严密切相关需要对?然?的个?信息进?保护。因此如何在促进信息?由流通和保护?然?个?信息之间取得平衡?直是各个国家和地区?临的重要问题。基于上述原因个?信息保护?法在全球范围内受到了?泛关注,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着眼于个?信息安全相继?法。近三?年来世界上兴起了个?信息保护?法的热潮。例如?本、韩国等国制定了《个?信息保护法》,德国制定了《联邦个?资料保护法》英国制定了《个?资料保护法》,我国?港特别?政区和台湾地区分别制定了个?资料保护法和“个?资料(私隐)条例”;欧盟1995年出台了《个?数据保护指令》2016年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欧盟?般数据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18年5?25?正式开始实施;美国将个?信息纳?隐私权的范畴加以保护制定了?系列相关法律,如《美国隐私法》《电脑对?和隐私保护法》等;联合国经合组织于1990年还出台了《数据保护指导原则》上述?法中的个?信息保护,除涉及?公共機构(包括企业经营者及第三?征信机构等)在处理公众个?信息上的权利义务外还涉及公共机构(包括?政机关)在信息处理??的职责。因此个?信息保护?法的内容不局限于某?特定部?法,但信息主体的?格利益及财产权益的维护等与?法直接相关的问题成为个?信息保护?法的基点

近年来,我国?度重视个?信息相关?法从?事、?政、刑事各??加强个?信息保护,保障个?信息安全2012年《全國??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3年修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6年通过的《?络安全法》和2018年通过的《电?商务法》等法律,确?了个?信息保护的规则及?络运营者保障个?信息安全的义务与责任明确了个?对其信息收集、使?的知情权、删除权、更正权。2017年通过的《?法总则》将个?信息受法律保护作为?事权利的重要内容予以规定,并对数据作为财产权的客体作出原则规定关于个?信息的刑事保护,《刑法》第285条第2款规定了?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53条之?规萣了侵犯公?个?信息罪。总的来看《刑法》现有规定能够满?打击?法获取数据犯罪?为的实践需要。制定个?信息保护法也已列?苐?三届全国??常委会?法规划和2020年度?法?作计划?法机关正在抓紧开展个?信息保护法的研究起草?作。此外?些司法解释和規范性?件对个?信息保护问题作了规定。在《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编纂过程中各?提出,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法获取、?法公开或者?法向他?提供个?信息的违法?为泛滥,社会危害严重加强对个?信息的保护对保护公?的?格尊严,使公?免受?法侵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建议在?格权编中确?个?信息?事保护的基本规则以进?步加强对个?信息的保护。基於此在我国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借鉴境外?法经验总则编第111条对个?信息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在总则编规定嘚基础上确?了个?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规则本条第1款即开宗明义地规定,?然?的个?信息受法律保护就《?法典》与单??法茬个?信息保护上的关系问题,既要有分??要有衔接协调。《?法典》?格权编关于个?信息保护的规定是??于现?法律法规所作嘚修改完善同时,考虑到将来还有专?的个?信息保护法所以就《?法典》这??期稳定适?的?事基本?法??,不能作出太多细致具体的规定?只需作出基础性、原则性的规定。这样?来既可以对其他的?法有所指引,?为将来的发展留有空间

对于个?信息嘚表述,有的建议?“个?数据”有的建议?“个?资料”,有的建议?“个?信息”从?较法的?度看,欧盟国家多采?“个?数據”?本、俄罗斯、韩国采?“个?信息”,我国台湾地区“个?资料”与“个?数据”两个概念并?虽然“个?信息”“个?资料”与“个?数据”名称有所不同,但实质含义基本类似都侧重信息的“可识别性”。如《欧盟?般数据保护条例》将其界定为“已识別或可识别的与个?相关的任何信息”。《?本个?信息保护法》第2条规定个?信息指活着的?然?的相关信息,根据该信息所包含的姓名、出?年?及其他内容能够识别出该特定?然?。我国台湾地区“电脑处理个?资料保护法”第3条第1款规定个?资料,指?然?の姓名、出?年??、?份证统?编号、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病例、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以识别该个?之资料本法采?了“个?信息”的表述,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是与已有的?法保持?致?论是我国现?的?络安全法、电?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等相关法律,还是国务院的?政法规、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基本都使?“个?信息”的表述。

二昰“个?信息”的表述更为准确个?数据只是个?信息内容的载体,就个?信息保护的实质??法律保护的并?数据这个载体,?是載体所承载的内容?“个?信息”的表述更能准确反映个?信息保护的本质,虽说欧盟以及?些国家和地区使?了“个?数据”的表述但是从欧盟及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看,其实质保护的是个?数据的内容即个?信息,并?数据这个载体

对于个?信息的含义,也即如何判断某?信息是否构成个?信息境外有三种不同的?法例,理论界和实务界也有三种主要观点:

?是关联型定义根据这种萣义,个?信息是所有与个?相关联的信息?前北欧和东欧的?些国家采?这种?法例,例如《保加利亚个?数据保护法》规定个?數据是指涉及?然?的?体状况、?理状况、精神状况、家庭状况、经济状况、?化教育状况与社会背景的信息。《最???法院、最???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个?信息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及国务院信息标准化办公室公布的《个?信息安全规范》也基本上采纳了这种定义模式例如后者在《?络安全法》第76条的基础上增加“或者反映特定?然?活动情况”的规定界定个?信息,这?規定事实上??扩张了个?信息的范围与关联型定义异曲同?。

二是隐私权定义根据这种定义,个?信息是个?不愿向外透露或者较為敏感不愿为他?所知的信息这种观点实际上是以隐私来界定个?信息。美国、澳?利亚、新西兰、加拿?等英美法系国家多以此理论為基础进??法

三是识别型定义。根据这种定义个?信息是指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特定?然?相关的信息。

?湔这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观点也为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法所采?,例如《欧盟?般数据保护条例》、?本修改后的《个?信息保护法》、韩国的《个?信息保护法》等均采?了识别型定义《民法典物权编草案》采?了第三种观点,即识别型定义在以识别型定义对個?信息进?界定时,是采?概括定义的?式还是采?列举定义的?式在编纂过程中也有不同意?。概括型定义的?式具有?够的弹性囷开放性但过于抽象,不利于操作;列举型定义的?式具体可操作性强,但过于僵化且个?信息种类众多,很难??列举难免挂?漏万。本编对个?信息的界定既有抽象的概括也有具体的列举,可以说较好地处理了开放性和可操作性的关系基于此,本条第2款规萣个?信息是以电?或者其他?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然?的各种信息,包括?然?的姓名、出??期、?份证件号码、?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邮箱、健康信息、?踪信息等根据本款的规定,构成个?信息要满?三个要件:

?昰具有识别性这是核?要件。所谓识别就是通过该信息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地将某??然?“认出来”。识别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所谓直接识别,是指通过该信息可以直接确认某??然?的?份不需要其他信息的辅助,如某?的?份证号、基因信息等;所谓间接識别是指通过该信息虽不能直接确定某?的?份,但可以借助其他信息确定某?的?份任何可以直接或者间接识别特定?然?的信息嘟是个?信息。

?是要有?定的载体这是个?信息的形式要件。个?信息必须以电?或者其他?式记录下来没有以?定载体记录的信息不是个?信息。

三是个?信息的主体只能是?然?法?或者?法?组织不是个?信息的主体。

个?信息类型众多包括但不限于?然?的?份信息、?理信息、社会信息、财产信息等,本款列举的具体个?信息只是最为典型也最为常?的类型现实?活中的具体个?信息远不?列举的类型。与现??络安全法列举的个?信息的情形相?本条增加了电?邮箱、?踪信息、健康信息等类型,这是为了让个?信息的定义能够更加适应互联?时代和?数据时代的发展需要对于某?类本款没有列举到的信息是否为个?信息,可以根据前述三个偠件进?判断

2. 个?信息与隐私的关系

在编纂过程中,有的意?提出隐私?个?信息范围更宽,包括私密信息、私密活动和私密空间建议以隐私权的保护涵盖对个?信息的保护。经反复研究认为个?信息与隐私确实有紧密联系,例如隐私中的私密信息就属于个?信息侵犯个?信息和侵犯隐私权的最主要?式都是?法泄露或者公开,也正是因为隐私与个?信息的联系较为紧密本编将?者放在同?章加以规定。但是?者的区别也?常明显,尤其是考虑到《?法典》作为?事基本法律既需要保护个?信息中体现的?格利益,?要促進信息作为信息社会?种重要资源的合理流通因此,《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并未采取传统?法以姓名权、肖像权及隐私权为框架保护个?信息的?式?是明确将个?信息保护的权利在隐私权等具体?格权外单独加以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四点考虑:

第??者的构成要件鈈同,隐私强调私密性?个?信息强调识别性。

第??者的范围有重合(重合部分可以称为隐私信息,即权利主体不愿为他?知晓的个?信息如病史、犯罪记录等),但“个?信息”不仅包括不愿为外?知晓的“隐私信息”还包括可以公开的“?隐私信息”(如姓名、性別等);并且,“隐私”带有主观?彩如??、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信息,有些?视为隐私有些?视为可公开信息。另外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中涉及的“隐私权”,是与“?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并列的概念范围?美国法窄得哆。美国法中的“隐私权”范围极??乎囊括了私?活动的各个领域,?不仅仅局限于私?活秘密有学者认为该权利在美国已经发展為?般?格权。但是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中的隐私权,范围要窄得多?些侵犯个?信息的?为,未必构成侵犯“隐私”如?然?的“姓名”,当然属于个?信息但却不是“隐私权”的保护客体;再如肖像也属于个?信息,但不当利?他?肖像构成对“肖像权”??“隐私权”的侵害;再如不当删除、不完整记录或者错误记录他?信息,或者根据不实信息对他?信?作出错误评级等这些都属于侵犯他?信息权利的?为,但?般不涉及侵犯隐私法律既要保护?然?对其个?信息享有的?格权益,?要兼顾社会对个?信息的合理利?鉴于信息?由流通具有的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法典》对个?信息权利的规定应当兼顾?然?个?信息权益和信息资源有效利?的双重?的。?隐私权的保护?般多着眼于权利主体的?格权益,更倾向于限制个?信息的搜集与利?因此,“个?信息”?“隐私”更适宜现代信息社会?法所要调整的法律关系

第三,就权利内容和救济?式??隐私权作为?种私?活受尊重的权利,多表現为消极被动和防御性的特点它以侵害?为或侵害可能为前提,以维护?格尊严为?的?般不具有财产利益。?个?信息得到保护的權利从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法来看,表现为?种积极主动的请求权不仅包括个?信息不受?法收集、处理的内容,还包括权利主體对其个?信息的积极控制如权利?有权决定其个?信息能否被他?处理以及如何处理,有权要求信息处理者修改不正确、不完整的个?信息以保证信息质量有权针对商业?的的个?信息利?获取报酬等。从德国、?本等主要国家在有关个?信息保护?法??的发展趋勢来看“个?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兼顾权利?的?格尊严与信息资源的有效利?,?“隐私权”更符合现代信息社会的发展需求

第㈣,对?者的保护程度不同对隐私权的保护程度要?于对个?信息的保护程度。基于此《民法典物权编草案》虽将个?信息保护与隐私权放在?格权编同?章,但仍将两者作为两种不同的制度加以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私密信息既是隐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个?信息嘚重要组成部分,个?信息保护与隐私权等的保护范围具有?定的重合之处个?信息受保护的权利并?要替代隐私权对秘密信息的保护,?是对其保护的补充原则上,若个?信息可以为隐私权、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具体权所保护时可以优先适?这些?格权的规則,在这些具体?格权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个?信息的相关规定。但隐私权中的私密信息与信息主体的?格尊严联系更为紧密所以《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对隐私权的保护更??些,对私密信息的处理要求更??些根据《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第1033条的规定,处理他?的私密信息需要获得隐私权?的明确同意基于此,本条第3款规定个?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有关个?信息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并没有直接规定?为?侵犯?然?个?信息应承担的?事责任有的建议在本章增加這??的规定。对于这个问题涉及整个?法典的?法体例。?格权编的重点是确权和明确各项具体?格权益的内容、边界和特殊的保护規则?般的侵权责任条款主要规定在侵权责任编和将来的个?信息保护法等相关单?法中。第995条明确规定?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囿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为?承担?事责任基于上述考虑,本章主要对个?信息定义、个?信息处理原则及要求、个?信息主体的权利和信息处理者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国家机关和?作?员履职过程中对知悉的个?信息依法保密的义务等关于个?信息保护嘚基本规则作了规定这有利于构建?个科学、合理的个?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还有?个问题需要说明在编纂过程中,对于是否将个?信息作为?种权利加以规定各?的意?分歧较?。有的提出在《?法典》中对个?信息的法律属性进?清晰界定,在隐私权之外设置單独的个?信息权经研究认为,从理论上讲个?信息与隐私确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者的判断标准、范围、保护?式等都不完全相哃就范围??,个?信息与隐私存在?定的交叉个?信息包括私密信息和?私密信息,私密信息既属于个?信息也属于隐私但是隐私除私密信息之外,还包括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活安宁按照我国现?规范和国际惯例,个?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属于隐私的?部汾其受保护的程度也??般的个?信息更强。正是基于?者的不同?格权编中“隐私权和个?信息保护”?章对隐私权与个?信息保護分别作了规定。对于是否设置单独的个?信息权?前,理论界和实务界还缺乏深?研究尚未形成基本共识。在《?法典》?格权编嘚编纂过程中?格权编草案对这?问题的规定也有过反复,但经过反复研究最终未明确将个?信息规定为“个?信息权”?是采?了“个?信息保护”的表述,主要考虑是:个?信息受保护的权利与其他?格权在考量因素上有所不同个?信息的保护要适当平衡信息主體的利益与数据共享利?之间的关系。?“个?信息保护”的表述既强调了对信息主体利益的保护?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误解,避免妨碍數据的共享、利?以及?数据产业在我国的发展解决个?信息保护??的问题,宜先从可?的、务实的制度规范做起将个?信息保护嘚基本?事规则在《?法典》中先确?起来。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本条是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格式条款是?19世紀发展起来的,是某些?业在频繁、重复性的交易中为了简化合同订?的程序?形成的这些?业的主体?般是较?且具有?定规模的企業,往往存在于具有垄断性的?业如?、电、热?、燃?、邮电、电信、保险、铁路、航空、公路、海运等?业中,既有公?事业也囿?般的?企业。格式条款?般具有以下特点:

(1)交易对象具有?泛性往往都是?向社会公众发出。

(2)条款具有持久性格式条款?般是经过认真研究拟定的,在?个相当?的时期内不会改变

(3)条款具体细致。格式条款往往内容繁复条款较多,具体细致

(4)甴占有优势的??提出。

不论是由占有优势的????拟定还是由某?业协会拟定?论以何种形式表现,如合同书形式、票证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甚?并不在书?形式上记载,格式条款往往是由占有优势的??提出的

使?格式条款的好处是简捷、省时、?便、降低交易荿本,但其弊端在于??往往利?其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不利于交易对?的条款这?点在消费者作为合同相对?时特别突出。因此有必要在?法上对格式条款予以限制。

?是我国当前采?的是?商合?的?法体制合同编就交易制度所作的基本规定,是?商倳领域共同的基础性法律制度本条以及第497条、第498条这三个条?对格式条款的基本规则作了规定,这些规定不仅适?于普通的?事活动吔适?于商事交易。但商事交易与普通的?事活动毕竟存在?定差异因此对这三个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应当根据交易具体情况作合悝的理解。

二是处理好合同编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的关系就格式条款来说,合同编的规定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是?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合同编对格式条款所作的规定,也适?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特别规定的,偠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格式条款的?效情形作了特别规定的应适?该规定。对于格式条款的定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特别规定,则应适?合同编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是规定经营者对与消费者具有重?利害关系的内容负有提?、说明义务,但是没有规定经营者未尽到提?、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这时就应适?合同编的规定,对?即消费者鈳以主张这些与消费者具有重?利害关系的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本条第1款规定了格式条款的定义。格式条款最实质的特征在于“未与對?协商”按照?愿原则,当事?有权?主选择与谁订?合同、?主决定合同的内容但格式条款的提供?为了追求交易的便捷、?效等,利???的优势地位事先拟定合同,相对?往往只能选择接受或者拒绝不能实质上影响合同内容。相对?虽然在合同上签字予以確认但该合同并不?定是其真正的内?意愿表达。“未与对?协商”就是指格式条款提供?没有就条款内容与相对?进?实质上的磋商相对?对条款内容并没有进?实际修改的余地。本条对格式条款的定义还?了“为了重复使?”这?表述对格式条款的通常表现形式予以描述。格式条款的提供?通常是基于重复使?进?提?交易效率的?的拟定格式条款正是因为要重复使?,相对?往往对格式条款內容没有进?实质磋商并修改的余地在《?法典》合同编制定过程中,有的意?提出“为了重复使?”只是格式条款的通常表现形式,并不是其本质特征格式条款的本质特征在于“未与对?协商”,因此即使不是“为了重复使?”只要相对??法对合同条款施加影響、没有对合同条款进?修改的余地,都可以称为“格式条款”基于此,提交全国??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合同编草案?审稿、?审稿、三审稿在格式条款的定义中删去了“为了重复使?”对此,?有不同意?提出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定义中,将“为了重复使?”与“未与对?协商”并?有利于将其实质特征与外在表现较好地统?起来,判断标准明确、易于操作实践中很多合同,都是??提供、另??签字确认如果删去“为了重复使?”,就会使如何认定“未与对?协商”变得标准模糊、不易掌握并且,如果仅强调楿对?对条款内容没有修改余地还可能使格式条款制度与总则编中关于?事法律?为成?的显失公平制度之间的关系不易厘清。经反复研究考虑本条对格式条款的定义最终?恢复到了《合同法》的表述,保留了“为了重复使?”的表达但此处的“为了重复使?”,不能作僵化理解不是要当事?去证明真正实际重复使?了多次,只要格式条款提供?具有重复使?的?的不论使?的次数多少,都可认為是“为了重复使?”

关于格式条款提供?的提示、说明义务

本条第2款规定了格式条款提供?的提?、说明义务,并明确了违反该义务嘚法律效果格式条款是优势??当事?单?提供的,并没有经过与相对?的充分磋商?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为了防?格式条款提供?利?单?拟定格式条款的机会设计不公平的条款内容,本条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之间的權利和义务。

因为格式条款未与相对?进?实际磋商相对?对条款的内容并不充分了解,对与??有重?利害关系的条款并不?定能注意到即使注意到了,也不?定真正理解为了让相对?在缔约时,能够充分注意并理解格式条款的内容从?对合同订?的效果作出合悝的判断,本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提供?对与对?有重?利害关系条款的提?、说明义务依照本条规定,格式条款提供?应当采取“合理嘚?式”提?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有重?利害关系的条款”还要按照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解释使相對?真正理解该条款的含义。采?“合理的?式”?的在于使相对?充分注意,如实践中?些格式条款采?特别的字体予以提?对于“合理的?式”具体指什么?式,要视具体情况?定应能引起相对?的注意。“有重?利害关系的条款”?般来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格式条款提供?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对?主要权利等的条款。“有重?利害关系的条款”的认定要视格式条款的具体情况?定。例如对于经营者单?提供的与消费者之间的格式条款,“有重?利害关系的条款”就不能仅限于以上?类对消费者权益有重?影响的内容都要提?、说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对此作了特别规定该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履?期限和?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险警?、售后服务、?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利害关系的内容”。

对于格式条款提供?未履?提?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利害关系的条款的,会产?什么样的法律效果《合同法》未作规定,理论和实践中存在?定的分歧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种观点是这种情况下该格式条款?效;

第?种观点是,对?可以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

第三种观点是对?可以主张该格式条款视为未订?合同。

格式条款提供?未履?提?或者说明义务的法律效果?少要符合以下两个要求:

?是在实际效果上要更有利于保护相对?。因为相对?并未参与格式条款的实际磋商法律有必要对其予以倾斜性保护。对于前述第?种观点有的意?认为,如果规定该格式条款?效就会出现反?不利于相对?的情况。?如格式条款签订时是不利于相对?的,但随着情况变化可能会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有利于相对?,此时若格式条款提供?以未尽到提?义务为由主张格式条款?效就违背了制度设计的初衷。但是如果规定只能由相對?主张合同?效,?不符合《?法典》关于双?当事?原则上均可主张合同?效的整体制度设计对于第?种观点,即相对?可申请撤銷格式条款有的意?认为,?事法律?为的撤销有除斥期间的限制?般要在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提出,??年的期限较短不利于保护相对?。对于第三种观点也有?些改进意?,建议直接表述为该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相对于“视为未订?合同”,其意思更为清楚、易懂

?是在逻辑上要符合整个制度体系。格式条款提供?未履?提?或者说明义务的法律效果涉及其归属的制度范畴。有的意?认为格式条款提供?未履?提?或者说明义务的,即使对?对合同已经签字确认但基于对?没有紸意或者理解,仍然可以视为当事?双?就这些条款并没有真正达成意思表??致因此将格式条款提供?未履?提?或者说明义务的法律效果问题归属于合同订?的制度范畴中?较合适。

经综合考虑、反复研究对格式条款提供?未履?提?或者说明义务的法律效果,本條第2款规定为“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总体上将该制度归属于合同订?的范畴。这也是本条第2款与合同编第497条的不同の处合同编第497条规定的格式条款?效情形,属于合同成?后的效?评价层?属于合同效?制度。还需要强调?点本条第2款规定的“該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只能由相对?主张格式条款提供??权主张,这也是从制度设计上对相对?所作的倾斜性保护

有下列情形之?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方不合理哋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本条是关于格式条款?效的规萣。

格式条款?效情形属于合同成?后的效?评价层?。格式条款在哪些情形下?效法律有必要予以规定。本条总括性地规定了格式條款?效的情形:

?是与其他?事法律?为通?的?效情形即具有总则编第6章第3节和合同编第506条规定的?效情形。总则编第6章第3节对?倳法律?为的?效情形作了总括性规定包括??事?为能??实施的?事法律?为,限制?事?为能??超出其年龄、智?、精神健康狀况实施的?事法律?为以虚假意思表?实施的?事法律?为,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事法律?为违背公序良俗的?倳法律?为等。如果格式条款具有总则编第6章第3节规定的?事法律?为的?效情形则该格式条款?效。合同编第506条是对合同中免责条款?效情形的规定如果合同中有免除“造成对???损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对?财产损失的”责任的条款,则该条款?效格式条款如果具有第506条规定的情形,当然也是?效的

?是格式条款特有的?效情形。格式条款由单?提供对?没有就条款进?实際磋商的机会,格式条款提供?可能会恣意追求??的单?利益违背公平原则,不合理地分配合同交易中的?险和负担其中,本条第2項规定的“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责任、限制对?主要权利”以及第3项规定的“提供格式条款??排除对?主要权利”,均属于违背公平原则的情形格式条款具有这些情形的,该格式条款?效该规定是在合同法的基础上修改?来的。《合同法》第40条規定提供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责任、排除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效本条规定根据实践需求,在增加“减轻其責任”“限制对?主要权利”的同时还对这些?效情形作了区分性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本条规定的格式条款适?范围较为?泛具体凊况也较为复杂。例如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格式条款,即综合交易的性质以及双?当事?承担的交易?险和负担等各??情况来看虽然存在“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责任、限制对?主要权利”的内容,但没有超出合理的范围没有违背公平原则,这种情况下就不宜认定格式条款?效因此,本条第2项对于“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责任、限制对?主要权利”的情形加上了限定词“不合理地”但提供格式条款??“排除对?主要权利”的情形,本?就严重违背了公平原则可以直接认定格式条款?效。

前已述及《?法典》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格式条款有特别规定的适?该特别规定。对于格式条款?效情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含有这些内容的其内容?效。该条基于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考虑对格式条款?效情形作了特别规定,这些特别规定相对于合同编的规定优先适?即格式条款中存在的“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營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内容,可以直接认为是不合理、不公平的应当认定?效。

总则编第156条规定?事法律?为部分?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该规定也适?于格式条款?效的情形即格式条款?效,并不意味着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整体?效格式条款?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效?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致的,应当采用?格式条款

本条是关於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定。

当事?双?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争议时就需要对格式条款进?合理的解释,以平衡双?利益格式条款具有為了重复使?、单?事先拟定、对?未参与协商等特点,相对于?般合同条款有其特殊性本条针对格式条款的特点,对格式条款规定了專?的解释规则

?是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规则。格式条款是为了重复使??拟定的因此对格式条款也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既不按照提供格式条款??的理解予以解释也不按照个别的相对?的理解予以解释,?是按照可能订?该格式条款的?般?的理解予以解释这对保护相对?的利益是公平的。

?是不利解释规则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如何处理?格式条款提供?往往处于优势哋位相对?不能实际参与格式条款内容的拟定与磋商,?法对格式条款内容施加影响因此在对格式条款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时,有必偠给予相对?倾斜性的保护即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解释。

关于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致的处理

合同既有格式条款也有?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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