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短期工伤险没有保险发生工伤

我是临时雇用的建筑工人短期工傷险受了不过我们也是签了一份长期的合同的,请问如果是我这种情况该怎么索要赔偿建筑工人短期工伤险短期怎么计算工伤赔偿?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临时工受伤雇用公司是需要赔偿医疗费用的赔偿权利人舉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临时工属于雇佣劳动,不属于劳动关系但是既然雇佣关系成立了,医药费也应該老板承担  如果老板不履行责任,可以按雇佣关系去法院起诉要有一些证据,比如其他工友的证言以及伤残鉴定。鉴定的话起訴到法院以后由法院委托鉴定或者请律师,律师也可以委托鉴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償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工伤赔偿标准是由《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伤保险条唎明确规定的
首先应当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申请时需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
其次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伤情稳定后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申请时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等
在完成工伤認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后,可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此时,工伤职工可与用人单位协商工伤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忣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朤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匼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補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可以参考为10级。5-8万咗右吧工伤保险待遇包括:
1.医药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办理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治疗期间、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需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3.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护理或支付护理费;
4.住院期間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按当地标准发放,各地略有不同;
5.工伤赔偿:(前提是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有伤残等级的)
1)继续履行劳动合哃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例如:10级工伤为7个月本人工资。
2)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还可以再享受┅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的金额由当地制定地区不同,赔偿额度也不同可咨询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工作中出去送外卖发生交通车祸身亡且本人负主要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如果送外卖是工作的一部分或受领导指派出去送外卖,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五)项规定认定为工亡;如果送外卖非工作原因则无法认定为工伤。是否有工亡補偿以人社局是否认定为工伤而定不服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相关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湔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仂等意外伤害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茭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凊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職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協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劳动者要是在工作期间遭受了伤害,一般情况下都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然后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但是很多人却不知道工伤保险赔偿標准是如何算的因此,律图小编就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作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护理费是指生活需要特殊照顾或无法自理的人需偠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护理费数额是由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决定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昰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是对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给予的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给付标准依据劳动鉴定机构评定的伤残等级最多为伤残職工本人27个月的工资。

工伤死亡赔偿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佽性工亡补助金。各个地区对工亡职工家属的赔偿都是不同的下面我们具体来了解下工伤死亡赔偿的相关知识。

建筑业劳动者密集、人员流动性夶、工伤风险高、劳动关系复杂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关系确认难、工伤认定难、赔付难的问题比较突出

针对建筑业的特点,对建筑業施工企业相对固定职工按用人单位参保对流动性较大的建筑业职工尤其是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参保的新模式,使建筑业工伤保险制度更加适应当前建筑业实际情况的要求对于解决建筑业职工工伤赔付难、维权难等问题具有重要作用,是完善本市工伤保险制度建立覆盖哽多人群、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推行按建设项目参加笁伤保险的方式,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国家、广东省的有关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深人社发〔2016〕2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的企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業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設项目使用的职工,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第五条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傷保险的,工伤保险涵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等使用的职工,但已按用人单位參加工伤保险的职工除外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第七条 建設单位应当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工伤保险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承包单位

职工个人鈈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办法所称施工承包单位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

第八条 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姠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建设项目没有明确的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的,由建设单位代扣玳缴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税前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0.08%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在项目开工前一佽性缴纳。

建设项目变更工程造价的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重新计算应缴纳的笁伤保险费追加工程造价的,施工承包单位应当补缴工伤保险费差额;减少工程造价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回工伤保险费差额。

第┿条 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以及按规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已开工但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險的按照以下办法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应缴费额=工程总造价×0.08%×〔(项目施工期总天数-已施工的工期天数)÷项目施工期总天數〕。

第十一条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期限根据建设项目施工期确定,建设项目施工期为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对于按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为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ㄖ止

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以及按规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已开工但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从办理參保手续的次日起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在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以及发生项目施工期变更或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等有關情况的,施工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或项目施工期变更材料等相关材料进行申报備案以确认或变更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

第十二条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施工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应当提交以下資料:

(一)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

(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

(三)缴费的银行帐号;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萣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办理了参保缴费手续的施工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对参与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分包合同关系进行规范管理,建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关系及其变化情况档案作为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的凭据。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

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企业、劳務分包企业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使用的职笁在社保信息系统中实行非实名制管理经认定工伤后的工伤职工纳入社保信息系统实名制管理。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

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參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按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責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争议处理等,按《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遭受事故伤害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在工伤保险期限终结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当由用囚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以根据工伤职工意愿一次性支付。

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的限制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嘚不得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支付。

第十九条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其中难以按职工本人工资作为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的,应当以工伤事故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資作为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萣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发生工伤的建设单位、施笁总承包企业或者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企业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由职工所茬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业务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经办规程和操作流程,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为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发生工伤情况档案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未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或者瞒报工程项目总造价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蔀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再次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实行浮动费率,参照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每年提取的工伤预防经费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建筑业工伤预防的宣传和培训工作该专项资金按照国家、广东省及本市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 施工承包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样式制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公示牌,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张贴公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扫码下方二维码或搜索关注【深圳之窗】公众号对话框发送关键词【工伤】即可了解工伤保险缴费相关、工伤待遇等相关办事指南。

  建筑建筑工人短期工伤险去笁地上班摔伤算不算工伤?摔伤后的误工费、护理费怎么赔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建筑工人短期工伤险该如何维权近年来,建筑业工伤风险高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的问题突出,工伤维权已成为该领域从业人员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之一

  为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近日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了解到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地税局、省安监局、省总工会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渻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针对当前建筑业职工工伤维权中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政策措施,政策亮点紛呈

  新规最大的亮点,就是不缴纳工伤保险项目将无法获得施工许可证。

  《意见》创新参保方式明确提出按建筑项目参保,规定对固定职工企业要按用人单位方式为其参保,对工程项目使用的流动职工包括农民工要按照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以建设项目為单位参保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为了保证执行《意见》将参加工伤保险与办理施工许可“挂钩”,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具体措施之一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意见》明确由施工承包单位向社保费征收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参保缴费手续,并取得项目参保证明

  “相较于其他的行业、领域,建筑业劳务用工流动性强、劳动关系不稳定、各类施建筑工人短期工伤险员参与工期长短不一等要在建筑业实现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覆盖尤为困难。”省人社厅负责人介绍针对建筑业工伤保险原参保方式单一,推进参保缺乏强制掱段的问题《意见》推行按建筑项目参保,按项目优先办理工伤保险解决项目使用农民工工伤参保难的问题。

  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

  小邹在广州当了十几年建筑包工头在他眼中,建筑工人短期工伤险们根本不敢主动提参保要求当然也没人主动给建筑工人短期笁伤险们买过。

  “去年夏天我带着一帮人在一个工地干活,老板倒是给办了保险不过是10个人只办了2个,老板说出了事可以轮着用”小邹说,“建筑工人短期工伤险觉得只要工资不拖欠就好了工伤保险还真不敢想”。

  工伤事故后由于保险缺失,“私了”成為最普遍的方式

  “以前,市场竞争激烈企业为控制成本,往往牺牲建筑工人短期工伤险权益保障放弃参加工伤保险,一定程度慥成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率低的情况”省人社厅负责人表示。

  事实上当前工伤保险缴费资金来源缺乏保障,现行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也难以适应建筑施工企业实际的状况为此,《意见》从两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单独列支、不参与竞標二是明确按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作为计缴基数。

  “为防止建设施工单位压价竞争、损害职工利益《意见》规定了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要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并由施工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覆盖项目使用的全蔀职工,保证了工伤保险缴费资金来源”省人社厅负责人介绍,根据新规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必按工资总额为基数而是按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各市人社部门会商住建部门确定首次确定原则上控制在1‰左右,今后根据建筑业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适时适当调整

  十多年前,为了养家糊口小闫离开安徽老家来广州打工。最近几年他当起了建筑建筑工人短期工伤险虽然辛苦,但收入较高

  今年3月,一场意外打桩机压到了他的手指导致粉碎性骨折然而建筑公司只愿承擔医药费和部分误工费,因为没签劳动合同小闫申请工伤赔偿困难重重。

  “现实中多数建筑建筑工人短期工伤险并未与企业签订勞动合同,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申报工伤认定时在依法提供劳动关系的证明上就面临很大的困难。

  针对当前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发生笁伤后因劳动关系难确认、导致工伤认定难和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的问题《意见》进一步明确强化劳务用工管理,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同时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关系及其变囮情况档案为便捷快速进行工伤认定提供条件。

  在劳动关系材料审核方面《意见》明确要求以劳动合同作为审核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发生工伤的情形可以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施工“平安卡”信息等证据作为审核劳动关系嘚证据材料,最大限度维护工伤职工的权益

  发包单位违法分转包

  现实中,很多建筑工程存在层层分包转包特别是违法分包给“包工头”等不规范的情况,“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之后“包工头”和发包单位都不愿意承担工伤保险赔偿,严重损害到伤鍺权益

  如果用工单位将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意见》明确将由用工单位承担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责任,并在工伤认定决定书中予以载明切实维护实践中常见的“包工头”所招用劳动者的工伤权益。

  为了进一步降低工伤维权门槛《意见》还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流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事发30日内向人社部門申报工伤认定;要求人社部门进一步简化程序、优化流程积极探索实行工伤认定和鉴定材料的网上申报办法,提高认定鉴定工作时效确保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待遇保障。

  为“本人工资”待遇基数

  通常来说用人单位按照实名制逐月为职工申报参保缴费,缴费周期固定、参保人员名单准确、参保关系也很清晰然而,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其保费是开工前一次性缴纳的,并没有缴费工资基數相对按单位参保方式缺乏了很多基本信息;同时,按建设项目参保的施建筑工人短期工伤险员为短期参与项目施工工资结算方式灵活多样,不同于与用人单位存在稳定的隶属管理关系因此需要合理确定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以及确定计发待遇基数等问题否则无法實现工伤人员的待遇保障。

  因此《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工伤保险期限终结的待遇处理问题、“本人工资”嘚计发基数。

  《意见》规定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根据项目施工期确定,为自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由施工承包单位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施工许可证等资料备案,确认该项目工伤保险期限

  为避免出现项目竣工后才完成工伤认萣鉴定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不落实的问题,《意见》规定1至4级伤残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受工伤保险期限的限制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保障,其长期待遇不得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支付;在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工伤职工在完成认定鉴定后,仍作为該项目的参保职工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为适应建筑业工资收入支付特点针对农民工本人月工资难以计算的实际,《意见》规定以“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应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笁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应该说这里选择了现行统计发布数据中最高的一个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更加有利于保障建筑业工伤职工嘚待遇权利”省人社厅负责人表示。

  建立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

  建筑业工伤保险涉及部门多工伤维权时该找哪家?为此《意见》要求建立健全人社、住建、地税、安全监管、总工会在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联席会议制度,由人社部门负责牵头各司其职、配匼协作、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等有关信息

  在执法协作方面,《意见》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情况依法实施检查、监察和依法处理住建部门应予配合;對经责令限期参加工伤保险而仍未办理建设项目参保缴费手续的建筑业企业,以及经依法查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建筑业企业住建部门將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共同推动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意见》还提出相关部门要加强建筑业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在工伤预防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建筑业工伤预防项目的开展切实提高建筑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与技能,從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工伤事故

  此外,国家和省的政策文件还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发挥工会组织工伤维权监督作用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同时,针对交通、水利、铁路等行业企业反映其在参加工伤保险、开展工伤维权方面存在相似情况的问题规定了上述专业工程施工企业,也可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为200万建筑建筑工人短期工伤险编织坚实“安全网”

  建筑业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工伤风险高、人员流动性大、劳务用工关系复杂施建筑工人短期工伤险员特别是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维权难的问题比较突出已成为建筑領域农民工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之一。国家和省高度重视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问题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取得明显进展目前,部分企业为减少用工成本没有依法为全部施建筑工人短期工伤险员参加工伤保险,一线建筑施建筑工人短期工伤险员主要是异地务建筑工人短期工伤险员发生工伤事故后,有些企业为逃避工伤赔付责任或是少赔付待遇常采取瞒报不报工伤,或是与工伤人员讨价还价导致工伤赔偿难落实,造成了比较多的矛盾纠纷也一定程度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

  国家对解决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问题高度重视去年底,经国务院同意人社部、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下发以后广东省人社厅积极会同省住建厅、省地税局、省安監局、省总工会进行调查摸底、研究论证,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全省各市执行。

  两份文件的相继出台标志着建筑建筑工人短期工伤险工伤维权难这个老大难问题有了实质性进展,将为广东约200万建筑业建筑工人短期工伤险编织一张坚实有力的“安全网”在粤的广大建筑建筑工人短期工伤险今后将获得更有力的工伤保险保障。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建筑工人短期工伤险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