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天长市法院宝峰混凝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法院永丰镇农民工创业园民生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仇有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家东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胡彬相该公司董倳长。
住,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法院石梁镇十八集社区徐庄队/div>
负责人:陈华该公司经理。
住,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法院经济开发区仪表城**/div>
法定代表人:张竹兵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天民二初字第0020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伽伽国际(天长)仪表城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伽伽国际(天长)仪表城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伽伽国际(天长)仪表城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㈣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8×××5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