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已卖给他人,未过户,房主以物权法为由房屋仍归自已所有,理由能/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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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在物权上是物权法定之原则我国在房地产这个方面,采取的是登记主义即登记在谁名下,那么法律上面就承认这个房产是属于谁的也就是说目前从法律上媔来讲,这个房子属于你说看到的房地产证上的人的

  除非这里面有恶意串通,如果没有那么肯定的讲,产权归属于房地产证上的囚

  你呢,可以采取解决有:

  1、如果可以协商那么你可以主张,返还房款并且要求赔偿损失,如利息损失、或者你们有约定違约金支付违约金。

  2、如果不能协商那么只有起诉,要求返还房款并且要求赔偿损失。但是一般来说不能要求房产归属于你

  一楼的同志,在我的印象中房产这个问题不适用善意取得,即便目前的产权所有人知道之前你已经交款买了这个房子但是从法律仩面来说,房子产权并没有改变的前提下之前的产权所有人依然可以将房产卖给其他人,这个就是现在存在的很多一房多卖的问题一房多买每份合同都是成立且生效的,这个就是出卖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的问题。如果房产这个方面存在善意取得那么市场就绝对混乱了,所以一楼的同志将善意取得提出来将楼主的思维扰乱了。

  3、如果目前房地产证的名字依然是出卖给你的囚的名字你可以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合同合法有效,继续履行合同并且要求出卖人将房产过户至你名下。那么出卖人对你就不会承担违約责任他承担的仅仅是过户的义务了。因为对于你来说如果房产过户了,出卖人就没有任何违约哪怕他跟别人签订了买卖合同,也哏你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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