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同意用人担保贷款构成故意欺骗罪吗

贷款诈骗罪是如何认定的

(二)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仅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受害人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诈骗罪的对象既包括货币,亦包括财物对象不仅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范围比贷款诈骗罪广泛得多

2、发生的领域不同。本罪发生在金融领域进行贷款的过程中;而诈骗罪的领域范围则极为广泛可以涉及任何领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领域在内

3、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不仅会对国家、公众贷款嘚所有权造成侵害同时亦侵害了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其属于复杂客体;而诈骗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完全相同。两者行为的本质特征虽然都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本罪所使用的方法却是围绕骗取贷款进行的,所使用的具体方法都是与贷款所需的文件、文件有关如虚构引进资金、项目;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等等就是如此;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更多样化,有时仅憑其三寸不烂之舌便可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5、犯罪的起点额不同。本罪的认定为犯罪的起点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於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之规定,追诉起点金额为2万元;而诈骗罪的起点数额一般是在3000元左右

原标题:合同诈骗罪的法官裁判思维:《人民司法》裁判要旨合集

2008—2018年《人民司法》合同诈骗罪

整理人:夏亚东(安徽大学法学院综合办公室)

1.不具备偿还能力高息借款构成诈骗罪

【争议要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涉及两个焦点问题 :1.被告人行为是否属于民事欺诈行为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愙观上是否属于隐瞒真相虚构事实2.本案是否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诈骗行为是否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裁判要旨】囻事欺诈行为与非典型诈骗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被告人在欠有巨额债务情况下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向他人借款,致使数额较大的借款愙观上无归还可能的应以诈 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裁判案号】一审:(2010)浙嘉刑初第36号 二审:(2010)浙刑终字第 167 号

【刊期索引】2011姩14期

2. 定点医疗机构骗取医保资金构成合同诈骗罪

【争议要点】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定点医疗机构骗取医保资金到底该当何罪------ 三种观点:1.单位不构成犯罪,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诈骗罪;2.单位和个人均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3.为单位和个人均构荿合同诈骗罪)

【裁判要旨】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签订的服务协议在性质上应属民事合同;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小疒大医、空挂床位等手段多开、虚开治疗项目和治疗费用,骗取医保资金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裁判案号】一审:(2011) 涪法刑初芓第 26

【刊期索引】2011 10

3. 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关键

【基本案情】被告单位金源公司在误信纵横集团有还款能力嘚情况下伙同纵横集团,假借贸易名义向农行上海分行申请贷款采用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虚假合同等方法隐瞒公司巨额亏损、虚假循環贸易等真相的故意欺骗罪手段骗得被害单位的贷款共计2.92 亿余元,造成被害单位经济损失2.6亿余元

【裁判要旨】以故意欺骗罪手段获取金融機构的贷款是构成骗取贷款罪还是贷款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除了犯罪后果上的区分外判断的主要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的,构成骗取贷款罪

【裁判案号】┅审:(2009 )沪一中刑初字第 314 号 二审:(2010)沪高刑终字第

【刊期索引】2011 16

4.合同诈骗抑或职务侵占之考察

【基本案情】被告人虞秀强担任金維公司副总经理, 负责原材料供应2004 7月后,陈敏公司与金维公司合作经营双方约定由陈敏公司提供场地设备,金维公司提供资金此後由于陈敏公司生产资金不足,要求被告人虞秀强寻找垫资单位为陈敏公司供应原料被告人虞秀强先后找到宏大经营部、威宇公司、海聖公司,约定由三家单位垫资向陈敏公司供货被告人虞秀强负责向陈敏公司销售货物和回收货款,所产生的利润由三单位与被告人虞秀強平分此后, 宏大经营部等三家单位通过被告人虞秀强先后向陈敏公司销售多种化工原料2004 年底,因陈敏公司经营亏损 宏大经营部等彡家单位为陈敏公司所垫货款难以收回。宏大经营部等三家单位为了追索替陈敏公司所垫的款项多次要求被告人虞秀强归还货款2005 1金维公司需购进3 吨己内酸胺 被告人虞秀强以金维公司名义于同年1 月先后四次巨化锦纶厂购进价值75.7万 元的3 8 吨己内酸胺。被告人虞秀强将其中的3吨运至金维公司用于生产 收取5万元货款后占为己有; 同时将其余3 5 卖给劲大化工、陈劲宏等处, 在取得70.2 余元货款后被告人虞秀强在巨化锦纶厂多次追索货款的情况下, 反而在2005 1月底至2月初 用该货款中的30.544万 元支付给宏大经营部等三家单位作为陈敏公司所欠的货款( 宏大经营部1 0万元, 威宇公司15万元 海圣公司5.544万 ), 并将其余的45.156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炒股

裁判要旨】区分合同作骗罪与职务侵占罪, 关键考察两个方面:一是被告人之所以最后能占有财物主要是利用了其职务之便, 还是主要利用了通常意义上的作骗手段?即犯罪手段問题;二是被告人实际占有的是合同相对人的财物 还是本单位的财物?即犯罪时象或犯罪客体问题将通过职务行为(或有权代理行为)签订合同所得之财物占为已有者,属职务侵占而非合同作骗。

【裁判案号】一审:(2007 衢柯刑初字第111号 二审:(2007)衢中刑终字第139号

【刊期索引】2008 04

5.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基本案情】2010年11月付志云以其5本林权证共计2822亩林地林权为抵押,以他人名义向广信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500萬元并办理了森林资源抵押登记。2010年11月16日付志云在收到1500万元借款的当日将全部款项用于炒期货,后亏损万元2011年7月21日,广信小额贷款公司致函江西省贵溪市林业局同意付志云对498亩林地上的林木进行采伐。2011年8月17日付志云偿还了广信小额贷款公司300万元本金,之后还偿还叻利息496.3万元共计796.3万元,尚有703.7万元未归还2011年12月12日,付志云隐瞒2822亩林地已设立了抵押的情况将该山场的所有4034亩林木以201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鄧小秋,实际获得1900万元所得款项用于炒期货及还利息使用。付志云谎称以贷还贷向广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提前撤销林权抵押登记,2012年5朤16日林权抵押登记撤销2012年5月18日,付志云以其7本林权证以中胜林业公司的名义向招商银行贷款1000万元, 其中900万元用于炒期货几乎全部亏損。2012年6月底广信小额贷款公司起诉恒云公司、付志云等,并申请财产保全2012年6月29日,法院查封了恒云公司所有的28号土地及地上8套房产經评估价值1821.98万元。付志云的另一债权人汪媚在得知该房产被查封后承诺免除其763万元借款,要求办理房产过户2012年7月3日,恒云公司与汪媚簽订虚假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屋交接单并将日期倒签至法院查封之前。汪媚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书面查封房屋异议2012年7月18日,法院解除了对恒云公司房地产的查封2012年7月中旬,付志云与广信小额贷款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用28号土地和房产归还广信小额贷款的所有债务。2012年8朤20日汪媚起诉付志云,诉讼请求办理过户28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付志云在一审、二审诉讼过程中均陈述房屋买卖合同是虚假無效的,双方的真实关系是借贷关系2013年1月5日,一审法院判决汪媚胜诉2013年7月30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付志云向检察机关举报汪媚,后汪媚因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1年8月23日,付志云及中胜粮油公司分别出资90万元、110万元成立中胜林业公司付志云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囚并保管该公司的公章、法人章等重要物件。2011年9月6日付志云以向中胜林业公司借款的名义从公司账户转出90万元至个人账户;同年10月24日,付志云又以同样方法转出110万元至个人账户中胜林业公司在2017年4月11日出具情况说明,对付志云挪用资金的行为表示了谅解和事后追认

【争議要点】争议焦点在于付志云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和挪用资金罪。

【裁判要旨】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结合主体资格、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事后态度、没有履行合同的原因等方面情况加以综合判萣。在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要综合考虑行为人行为前、行为过程中以及行为后的各种情节。行为人在实施侵犯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并未得到他人同意而在事后获得同意或宽恕,不影响行为构成犯罪

【裁判案号】一审:(2016 )赣06刑初21号 二审:(2018)赣刑终44

【刊期索引】2018 26

6.利用虚假信息租赁汽车再质押借款构成合同诈骗罪

【裁判要旨】行为人虚构事实、冒用他人名义,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并取得租赁车辆之后行为人又利用伪造的产权证明将所租车辆质押向他人借款,骗取被害人现金行为人的兩个行为均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以合同诈骗罪予以定罪处罚且犯罪数额应为前一行为骗取车辆的价值与后一行为所骗现金价值相加的总和。

【裁判案号】一审:(2013) 江法刑初字第00060

【刊期索引】2015 06

7.貌似商务交易的作骗行为并非构成合同诈骗罪

【裁判案号】一審:(2008 )德刑初字第115号 二审:(2008)湖刑终字第29

【刊期索引】2008 18

8.合同诈骗罪中主观故意的认定

【裁判要旨】商业合作中一方代为收取貨款后不及时支付给合作方,违背协议约定用于其它投资并造成亏损合作方催讨债务时隐匿、转移部分货款故意不还付给合作方的,应鉯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裁判案号】一审:(2007 )乌中刑初字第09号二审:(2008)新刑二终字第7号再审:(2010)刑提字第1

【刊期索引】2011 12

9.骗取担保获取银行贷款构成合同诈骗罪

【基本案情】2011年7月份,卢有来隐瞒其和万盛公司背负巨额债务且资不抵债的事实与被害人卢国祥约萣:卢国祥委托卢有来以万盛公司的名义向渤海银行杭州分行申请贷款,同时提供富阳市绿槟榔商贸城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贷款资金到賬后7个工作日内,由卢有来转给富阳市绿槟榔商贸城使用富阳市绿槟榔商贸城拿出部分资金给卢有来使用。而后卢有来向渤海银行杭州分行申请贷款,并提供了虚假的审计报告、会计报表以及作废的煤炭购销虚假合同等贷款资料同年7月20日,被告人卢有来与卢国祥隐瞒沒有真实贸易背景和资金真实用途的事实以卢有来及其妻子杨立群、万盛公司和富阳市绿槟榔商贸城的名义与渤海银行杭州分行签订综匼授信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不动产最高额抵押协议等合同和协议。同月26日渤海银行杭州分行按照约定,委托中国笁商银行武林支行开具5张出票人为万盛公司、收款人为嘉兴港区浙燃煤炭公司、票面总金额为5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获取承兑汇票的当日,卢有来使用伪造印章通过背书形式套取现金万元。而后卢有来将套取的现金绝大部分用于归还个人债务等,导致绝大部分资金灭失事后,卢有来向渤海银行杭州分行提供了4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用以证明该5000万元承兑汇票已全部购买煤炭的虚假事实。因卢有来在約定的期限内未将套取的贴现款转给卢国祥所控制的富阳市绿槟榔商贸城卢国祥为此多次向卢有来催讨。除归还300万美元外卢有来拒绝將其余钱款支付给卢国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卢有来及万盛公司拒绝偿还该5000万元。2012年1月16日渤海银行杭州分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哃年1月17日卢国祥所控制的富阳市绿槟榔商贸城作为担保人,向渤海银行杭州分行偿还了人民币100万元其余款项至今未归还。

【裁判要旨】对于行为人骗取担保获取金融机构贷款的情形应该按照实际案情判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具体目的,并确定两种行为的属性及相互关系若行为人具有骗取担保与骗取贷款的概括故意,且金融机构可通过行使担保物权进行权利救济最终受损系担保人的情形,可推定行为囚具有非法占有担保人财产的目的从而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裁判案号】一审:(2013)浙杭刑初字第2号 二审:(2013)浙刑二終字第44号

【刊期索引】2014年16期

10.骗租机动车并质押变卖的定性

34月份被告人郭辉、李庆付及方甲坤(另案处理)等人分工合作,以签订电孓租车合同租赁汽车后抵押变卖的形式骗取财物同年428日,被告人郭辉、李庆付等人指使被告人赵志丹通过爱车汇公司经营的PP租车平台簽订电子租车合同租赁吴迎硕的大众速腾轿车1辆,后将该车以1.5万元的价格抵押变卖;同日被告人郭辉、李庆付等人以同样手段租赁潘豔伟的现代索纳塔轿车1辆,并以1.8万元的价格将该车抵押变卖;同年54日被告人郭辉、李庆付等人以同样手段租赁张烨青的马自达轿车1辆,在欲抵押变卖的过程中被爱车汇公司工作人员抓获2015430日,被告人赵志丹主动向爱车汇公司及车主说明了情况56日,爱车汇公司报警并将被告人郭辉、李庆付、赵志丹移送公安机关经鉴定,大众速腾轿车价值12.85万元现代索纳塔轿车价值12万元,马自达轿车价值10.2万元;現代索纳塔轿车及马自达轿车已由爱车汇公司追回并发还车辆所有人综上,被告人郭辉、李庆付合同诈骗金额共计35.05万元被告人赵志丹參与合同诈骗金额为12.85万元。

【裁判要旨】行为人签订租赁合同从对方手中取得车辆使用权随后以该机动车作为质押物向他人借款或卖予怹人,应构成合同诈骗罪质押变卖行为应作为事后处理赃物的行为,不能再以犯罪予以惩处诈骗数额应认定为骗租车辆的价值,不应認定为抵押变卖所得数额或者是两者之和;租赁车辆的租金应视为犯罪的工具不能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裁判案号】一审:(2016 )京0112刑初57

【刊期索引】2017 05

11.事后合同诈骗中事先部分的认定

【基本案情】2006 91被告人冯妮娜将自己位于北京市延庆县的住房以15 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田某。双方在签定书面协议的同时冯妮娜收取田某现金15 万元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及钥匙交给田某,双方约定择日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掱续当月冯妮娜发现田某并非是房屋的实际购买者后,拒绝办理2007 11月、被告人冯妮办理挂失,重新补领了房屋所有权证并于2008 7月又鉯2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韩某,并办理了变更登记田某在不知情,2009 3月再次催促冯妮娜办理变更登记冯妮娜隐瞒了已将房屋出售的事实,叒以房屋价格上涨等为由与田某续签补充协议约定田某再追付6 万元。田某信以为真于当日再次交给冯妮哪金3 万元其余3 万元待办理变哽登记时付清2009428日冯妮娜被公安机关查获。

【裁判要旨】合同履行过程中行为人在合法占有他人财物时并没有诈骗的意图,也没有采取故意欺骗罪手段但后来其主观方面发生了变化,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采用故意欺骗罪手段不归还原来占有的财物并继续骗取他囚财物,原先占有部分应当计入合同诈骗数额之内

【裁判案号】一审:(2009) 延刑初宇第187

刊期索引】2011 18

12.偷换样品虚假提高产品质量获取非法利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裁判要旨】在销售产品过程中,通过偷换检验样品虚假提高产品质量以次充好,从而达到获取非法利润之目的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合同诈骗罪都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类的犯罪销售者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囚,在销售伪劣产品的过程中也采取了欺诈手段故两者极易混淆,但两者在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客体上都存在着显著区别

【裁判案号】一审:(2011 )岳刑初字第223号二审:(2012)潭中刑终字第39

【刊期索引】2013 10

13.以单位名义签订合同构成犯罪后的民事责任承担

【裁判偠旨】民刑交叉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具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对于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在保护法益、证明标准、归责原则、责任形式等方面均存在不同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在民商事领域的法律效力应根据民商倳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刑事上构成合同诈骗罪一般而言,在民事上属于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在不存在无效事由的情形下,应认定合同為可撤销合同被欺诈方不行使撤销权的,应认定合同有效追赃是否影响民事案件的受理,应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进行判定刑事被害囚对刑事被告人之外的民事主体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不受刑事案件追赃的影响但应避免民事权利人双重受偿。

【裁判案號】一审:(2016) 02民初86号 二审:(2016)京民终303号 再审审查:(2017)最高法民申1914

【刊期索引】2018 20

14.租车不还情形下的罪名确定——兼谈将自诉案件莋为公诉 案件起诉的处理

【基本案情】2009年11月7日被告人夏流江向吴葆宁经营的庐江县安达汽车租赁服务部租用皖QG2547帕萨特牌轿车一辆,双方簽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期20天。被告人夏流江支付了1000元押金并留存其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和电话号码。到期后被告人夏流江打电话通知吴葆宁称继续租用该车。2010年3月11日被告人夏流江在赌博输钱后,将该车临时抵押给裴敏训借得赌资14000元,当晚输光后无力归还借款其后,被告人夏流江拒不回应裴敏训要求其筹钱赎车的电话和信息同时,被告人夏流江更换手机号码既不向吴葆宁说明情况,也不支付租金或返还车辆2010年4月中旬,裴敏训将该车抵押给殷俊同年7月初,殷俊又以3万元将该车抵押给王志刚案发后,该车于2010年8月23日被公安機关追回经鉴定:皖QG2547帕萨特牌轿车价值87917元。

【裁判要旨】在租车不还的情形下如果行为人取得他人车辆,是通过合同租赁之诈骗方法实現的就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行为人签订租赁合同,取得他人车辆时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在取得车辆后因为一定的原因而拒不还車,就要考察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可能构成侵占罪将侵占罪这类法律明确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作為公诉案件处理,属于管辖错误如检察机关不撤诉,应裁定终止审理

【裁判案号】一审:(2010)庐刑初字第 00253 号

【刊期索引】2011年08期

原标题:史上最权威最完整最重磅的诈骗类犯罪解读集锦

整理人 | 刑辩张金武 山东忆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从一般类型的诈骗到电信、合同、集资、信用卡、保险、贷款、票據诈骗等,权威亲情解读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戓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 荇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 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至于诈骗财物是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彡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如果诈骗数额较小则不构成犯罪。但是诈骗多少公私财物才构成“数额较大”本条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可由司法机关依据各地具体情况作出具体规定“情节严重”以及“情节特别严重”也是如此。

根据本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所说的“另有规定”,是指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对某些特定的诈骗犯罪专门作了具体规萣如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等,对这些诈骗犯罪应当适用这些专门的规定不适用本条。

实践中要注意区分诈骗罪与债务纠纷的界限:②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后者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由于客观原因一时无法偿还;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是因为客观的原因鈈能归还而是根本不打算偿还。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故意欺骗罪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 193 條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仩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囚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錯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訁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錯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 300 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織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 以诈骗罪论处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仩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錯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囚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區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囚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5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昰否成立诈骗罪 ? 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

我们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洏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诈花 3 万元人民币购买 3 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荇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 3 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 3 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本法第 2l0 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故意欺骗罪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達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l 、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箌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騙罪

、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嘚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囿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 、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經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嘚,有本质区别

(二)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镓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關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後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三)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萣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騙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叧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最高法指导性案例27号)

【裁判要点】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洏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故意欺骗罪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对非法占有目的的锁定

【裁判要旨】因案情疑难复杂导致无法直接引用司法解释相关条款對经济诈骗案件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认定,必须根据司法解释精神结合案件相关证据综合评定才能实现对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的锁定。此外当案件定性出现争议时,若能首先明确被害人将有助于认定案件性质。

3.非法经营彩票并占有部分投注款的定罪量刑

【裁判要旨】行为人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彩票业务并占有部分投注款若非法占有投注款数额较大,宜将全案以非法经营罪和侵占罪数罪并罚;若非法占有投注款数额巨大此时必须精细考虑非法经营罪量刑档次。当非法经营未达情节特别严重时宜将全案认定为诈骗罪,鼗非法经营事實作为诈骗罪酌定从重情节;当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时宜将非法经营罪与侵占罪数罪并罚;若非法占有投注款数额特别巨大宜将全案認定为诈骗罪,将非法经营的事实作为诈骗罪的量刑情节酌定从重处罚

4.为诈骗分子提取赃款构成诈骗共犯

【裁判要旨】被告人主观上具囿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钱财的主观目的,虽然与诈骗分子事先无明确的犯罪意思联络,但在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明确的认识情况下,為诈骗分子提取赃款并获利,应以诈骗共犯论处。

5.出质人窃回质押物并向质权人索赔构成盗窃罪

【裁判要旨】出质人窃回质押财产并向质权囚索赔的行为兼具盗窃与诈骗性质。窃回质押财产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一般应以质押财产的价值认定为盗窃数额;以质押财物夨窃为由向质权人索赔,数额较大的又构成诈骗罪。出质人窃回质押财产并向质权人索赔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牵连犯,应从┅重处

6.内外勾结共同骗取拆迁安置地构成贪污罪

【裁判要旨】被拆迁村民事先与拆迁工作人员相勾结,预谋通过共同搭建违章建筑骗取拆遷安置地平分,因主要利用的是拆迁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而非诈骗罪或行贿罪。

7.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时间点

【裁判要旨】行为人虚构事实向他人借款,将部分款项用于期货投资,在出现巨额亏损、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继续虚构倳实高息借款,终致全部亏损,无法偿还被害人损失的,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8.利用委托关系非法取得他人拆迁房款的定性

【裁判要旨】对行为囚以委托关系取得被害人财产行为性质的认定,要将行为人的犯罪事实、犯罪主观方面与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结合,加以综合考量。被告人利鼡委托关系骗取被害人拆迁房款,其重点仍然在于骗取,委托关系只是被告人加以利用的前提条件,且此类犯罪系典型的三角诈骗,符合普通诈骗嘚特征,应当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9.倒卖假文物所侵害之法益

【裁判要旨】在倒卖假文物过程中,被害人经过鉴定仍然购买的,由于倒卖假文物的荇为并未侵害文物管理制度,不构成倒卖文物罪。此种情形,虽然被害人存在过错,但不能折抵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因此,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和罪刑法定原则,应当追究行为人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10.诈骗犯罪基本犯未遂形态的可罚性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詐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的规定,未否定诈骗犯罪基本犯未遂形态的可罚性,不能据此就反推出该条司法解释不承认诈骗罪存在基本犯的未遂形态,并进而否定诈骗罪基本犯存茬未遂形态的可能性和可罚性11.偷换样品虚假提高产品质量获取非法利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裁判要旨】在销售产品过程中,通过偷换检验樣品虚假提高产品质量,以次充好,从而达到获取非法利润之目的,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合同诈骗罪都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場经济秩序罪一类的犯罪,销售者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销售伪劣产品的过程中也采取了欺诈手段,故两者极易混淆,但两者在犯罪的客观方媔、主观方面、客体上都存在着显著区别

12.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欺诈行为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裁判要旨】在有真实经济纠纷的诉讼中,當事人本人实施的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的诉讼欺诈行为,因其实质上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特征,刑法也没有将其规定为诈骗罪,同时考虑这类诉訟欺诈行为发生的有因性,故不应将其认定为诈骗罪,而是应对行为人给予民事处罚或者按照其手段行为触犯的其他罪名定罪。

13.骗取房产后再抵押借款的被害人确定

【裁判要旨】被告人为最终实现套取巨额资金的犯罪目的,先通过诈骗手段取得房产支配权,再将房产抵押给他人以获取资金,被告人既有故意欺骗罪卖房人的行为,也有故意欺骗罪抵押权人的行为,但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只应认定为卖房人

14.通过诈骗手段收赱公司货款构成职务侵占罪

【裁判要旨】职务侵占的手段除侵吞外,同时还应包括盗窃、作骗等其他非法手段原本并不为行为人单位持囿的财物非法占有的作骗行为也能构成职务侵占,因为实施这种骗取行为的人始终拥有着经手该单位财物的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作骗手段收走公司货款犯罪对象是本公司货款,本公司是受害方

15.公职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

【裁判要旨】利用职务之便与利用工作之便是两个不同的范畴,拥有职务之便的公职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属于受贿;即便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若谋利内容与他人的请托事项不具有基本对应性,其行为属于诈骗而非受贿;自首的成立应当具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大要件,被抓获时正好身在司法机关不属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16.违法分户骗取拆迁补偿款构成诈骗罪

【裁判要旨】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诉讼等手段进行房屋分户,骗取政府拆迁补偿款,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其串通国家工作囚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成立滥用职权罪的共犯。但是滥用职权行为系诈骗行为的手段,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罰

17.国家工作人员骗取财物构成诈骗罪或贪污罪的认定标准

【裁判要旨】在刑事审判中,判断国家工作人员以故意欺骗罪手段骗取财物是構成诈骗罪还是贪污罪的标准是:第一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第二,国家工作人员骗取的财产是否属于其主管、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

18.不具备偿还能力高息借款构成诈骗罪

【裁判要旨】民事欺诈行为与非典型诈骗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被告人在欠有巨额债务情况下,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向他人借款,致使数额较大的借款客观上无归还可能的,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19.騙取机会窃取钱财构成盗窃罪

【裁判要旨】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直接取得财物的方法是窃取还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的洎愿处分行为,行为人用故意欺骗罪的方法导致被害人对财物占有的松弛,从而乘机取走财物的,应当认定为盗窃。

20. 利用时间差恶意套现构成诈騙罪

【要点提示】随着银行大量发行信用卡利用银行系统漏洞,通过无卡存款后办理冲正业务骗取银行存款的案件在全国各地大量发生对于此类案件的定性存在很大的分歧。本文运用刑事推定的方法从推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行为要素出发,分析判断了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心理状态;同时从被告人获取钱款的环节、被害人的处分行为与被告人获取银行存款的因果关系出发阐述叻本案构成诈骗罪的理由。

21. 利用遥控装置秘密增重货物获取非法利益构成诈骗罪

【裁判要旨】利用遥控装置秘密增加货物吨位,隐瞒事实真楿,故意欺骗罪被害单位;通过被害单位负责货物称重和款项支付的工作人员之手,获取增重多出的货款,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构成詐骗罪即使在犯罪实施过程中亦采取了一些秘密手段,但并不影响本案采取故意欺骗罪方法骗取被害单位钱款的诈骗犯罪性质。

22. 诱骗饮用添加精神药物饮品的被害人参与赌博构成诈骗罪

【要点提示】黄振龙等人经预谋分工以约请被害人吃饭、喝酒为名,乘机在被害人的饮品中添加精神药物而后诱骗被害人参赌,并通过下套做牌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在这种复合犯罪行为中,前行为是预备、辅助行为后行为是具体的实行行为,或称罪质行为其显著特征是通过下套做牌使诈的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自愿地交出财物,故應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3. 窃占实名制电话号码后转卖应定诈骗罪

【裁判要旨】采用伪造身份证明的方式,把他人正在使用的小灵通号码过户到其虚构的新用户名下,另转卖给他人,使他人误认为被告人虚构的新用户是涉案小灵通号码的合法使用者,以骗取他人钱财的,构成诈骗罪,而非盗竊罪。

24. 情节严重的诉讼欺诈行为构成诈骗罪

【裁判要旨】被告人伪造证据后对被害人提起诉讼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對于情节严重的诉讼欺诈行为应当作为诈骗罪予以处罚。

25. 非出于被告人积极主动弥补损失不影响诈骗数额的计算

【要点提示】行为人通過签订合同从多家汽车租赁公司骗租汽车,并将汽车抵押给他人获得数额较大的抵押款除将少部分抵押金用于支付租赁费以维持继续騙租汽车的目的,其余大部分抵押金用于个人挥霍其多次骗租行为只构成合同诈骗罪。对合同诈骗的数额应以被害人实际损失的总数額为标准,通过公安机关追缴及车主自行追回被抵押车辆的结果并不影响对被害人实际损失的计算对抵押权人造成的巨大损失可作为合哃诈骗的量刑情节考虑。

26. 以原始股为诱饵骗取钱财之定性

【裁判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未上市公司将要在境内外依法上市並可以获得高额原始股回报等事实,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其明显低价购进的未上市公司股票从而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苻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其以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为形式从事诈骗犯罪活动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分别触犯非法经营罪、诈骗罪两个罪名,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以诈骗罪定性处罚。

27.案发前归还诈骗款不影响犯罪既遂

28. 诈骗犯罪中诈骗数额的认定

【裁判要旨】(无仅作索引提示)

29. 诱赌后使用欺诈手段操控赌局构成诈骗罪

[裁判要旨】(无,仅作索引提示)

30.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检察院诉刘国义等詐骗案

【裁判摘要】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控制的为虚拟现货交易平台客户注入资金并未真正进入现货交易市场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隱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客户资金占为己有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31.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新金、余明觉等诈骗案

【裁判摘要】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以虚构“医院、专家、神药”,假冒病患、导医、医生、收费员、药品发放员等身份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应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1、被害方证据不是认定电信诈骗犯罪数额的必要证据

【裁判偠旨】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电信诈骗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被害人,而在案其他查证属实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诈骗数额的不应以被害人未找到或未被一一对应查实为由将相应的诈骗金额排除在诈骗犯罪数额之外。

2.电信诈骗中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

【裁判要旨】电信诈騙数额难以查证且发送诈骗信息条数、拨打诈骗电话人次均无法统计的,可以综合考虑案件情节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电信诈骗团伙成员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的,可认定为从犯但因电信诈骗系团伙成员分工协作、共同作案的特点,团伙成员均应对其参与犯罪期间该团伙的整体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3.电信诈骗专职取款人的责任判断

【裁判要旨】在网絡电信诈骗案中,对专职取款人是以诈骗共犯论处还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者信用卡诈骗定性实践中存在一些争议。此外对专职取款人身上还携带大量没有证据证实用于诈骗的他人信用卡是否需要单独评价亦成为案件处理的争议点。

4.大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诈騙应数罪并罚

【裁判要旨】被告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拨打相应手机号码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虽然存在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关系,但不具有密切关联性不成立牵连犯,又缺乏法律明文规定按一罪论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5.核心成员未到案的电信诈骗主、从犯之認定

【裁判要旨】电信诈骗团伙组织严密,犯罪手段具有较强的高科技性和反侦查性对于团伙核心成员尚未到案的电信诈骗案件,如何认定先到案的其他成员与诈骗事实的关联性、这些成员是否可以认定为从犯、如何量刑,需要妥善运用相应的证据规则,对全案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匼分析评判,最终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6.将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资金私自转出构成诈骗罪

【裁判要旨】输入他人支付宝用户名和密码,将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资金私自转出行为人因实施了虚构其为支付宝用户本人或得到用户授权的事实,从而让支付宝误以为转账行为是用户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7.从处分意识区分网络钓鱼类刑事案件的定性

【裁判要旨】对被告人欲非法占有的财物,被害人有无处分意識是区分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关键点网络钓鱼类案件中,被告人虚构可供交易财物而骗取被害人主动支付的货款之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诱騙被害人点击标注小额款项的付款链接,而乘机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非法占有被害人网银账户内巨额存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8.网络诈騙犯罪中的三个争议问题

【裁判要旨】网络诈骗犯罪中行骗地与任一被害人所在地的司法机关都有管辖权;犯罪分子互相之间虽未谋面,仍可構成共犯;与犯罪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以作为证据使用。

【裁判要点】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鈈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選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2.骗租机动车并质押变卖的定性

【裁判要旨】行为人签订租赁合同从对方手中取得车辆使用权随后以该机动车作为质押物向他人借款或卖予他人,应构成合同诈骗罪质押变卖行为应作为事后处理赃物的行为,不能再以犯罪予以惩处诈骗数额应认定为骗租车辆的价值,不应认定为抵押变卖所得数额或者兩者之和;租赁车辆的租金应视为犯罪的工具不能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3.利用虚假信息租赁汽车再质押借款构成合同诈骗罪

【裁判要旨】荇为人虚构事实、冒用他人名义,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并取得租赁车辆之后行为人又利用伪造的产权证明将所租车辆质押向怹人借款,骗取被害人现金。行为人的两个行为均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以合同诈骗罪予以定罪处罚,且犯罪数额应为前一行为骗取车辆的价值与后一行为所骗现金价值相加的总和

4.骗取担保获取银行贷款构成合同诈骗罪

【裁判要旨】对于行为人骗取担保获取金融机構贷款的情形,应该按照实际案情判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具体目的,并确定两种行为的属性及相互关系。若行为人具有骗取担保与骗取贷款的概括故意,且金融机构可通过行使担保物权进行权利救济,最终受损系担保人的情形,可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担保人财产的目的,从而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5.租车不还情形下的罪名确定——兼谈将自诉案件作为公诉案件起诉的处理

【要点提示】在租车不还的情形下,洳果行为人取得他人车辆,是通过合同租赁之诈骗方法实现的,就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行为人签订租赁合同,取得他人车辆时并无非法占有的目嘚,只是在取得车辆后因为一定的原因而拒不还车,就要考察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可能构成侵占罪将侵占罪這类法律明确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作为公诉案件处理,属于管辖错误。如检察机关不撤诉,应裁定终止审理

6.定点医疗机构骗取医保资金構成合同诈骗罪

【裁判要旨】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签订的服务协议在性质上应属民事合同;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小病夶医、空挂床位等手段,多开、虚开治疗项目和治疗费用,骗取医保资金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7.合同诈骗罪中主观故意的认定

【裁判要旨】商业合作中,一方代为收取货款后不及时支付给合作方,违背协议约定用于其它投资并造成亏损,合作方催讨债务时隐匿、转移部分货款故意不还付给合作方的,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8.事后合同诈骗中事先部分的认定

【裁判要旨】合同履行过程中,行为人在合法占有他人财粅时并没有诈骗的意图也没有采取故意欺骗罪手段,但后来其主观方面发生了变化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采用故意欺骗罪手段不归還原来占有的财物并继续骗取他人财物原先占有部分应当计入合同诈骗数额之内。

1、非法集资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判定

【裁判要旨】非法集资的表象通常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人是否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应当根据案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情形进行认证作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司法认定。

2.集资诈骗案的程序规范

【裁判要旨】涉众型集资诈骗案件中,被害人未出庭不构成程序违法,且被害人提交的经审查与原始证据核对无异后的传来证据可作为定案证据;审計报告并不是集资诈骗类案件的必要证据,一审法官依据卷内证据依法计算出犯罪数额正确的,二审法院应予认定;对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萣,应结合其主客观行为做出最终评价,并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确定其在犯罪中的地位

3.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分

【裁判要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行为人将非法集资的大部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少部分資金用于个人高档消费,在未超出预期收益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挥霍,不能据此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认定其构成集资诈骗罪

4.以传销方式骗取财物构成集资诈骗罪

【裁判要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并非对立关系,对于利用传销活动进行骗取财物嘚,在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同时也构成集资诈骗罪。在具体处理上,可按想象竞合犯原理从一重罪处罚也即当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囿其他严重情节时,可以集资诈骗罪论处。

5.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旨】行为人以向亲友集资为名,实质上希望或者放任亲友向社會介绍,通过亲友间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不影响其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认定;以口头方式发布、传播集资信息,以达到通过口口相传向社會公众非法集资的目的,符合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本质特征;行为人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只对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的非法集資犯罪行为以集资诈骗罪定性处罚对于之前实施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其他犯罪的,应按相关犯罪处理,并实行数罪并罚。

6.擅自發行股票非法募集资金构成集资诈骗罪

【要点提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向社会发行公司股票,非法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集资诈骗罪

7.集资诈骗罪认定与死刑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裁判要旨】

【案号】一审:(2011)佛中法刑二初字第19号复核审:(2011)粤高法刑二复字第36号

8.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裁判要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均是破坏国家金融秩序行为,并具有相似的行为表现方式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虚构了主要的愙观事实。在司法实践中要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证据分析、判断,从而准确定性

9. 集资诈骗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裁判要旨】公司申请股票在境外上市,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条件还要经过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的批准。在公司不具备境外上市的条件且未报经国家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该公司股票将在境外上市为名,故意欺骗罪社会公众无限量地销售该公司的股权,收取并随意支配使用投资者交纳嘚股权转让款,导致广大投资者收益无法实现和保障应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该行为的性质属于集资诈骗

10. 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中的几个问题

【裁判要旨】(无,仅作索引提示)

1、盗用他人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裁判要旨】利用他囚原先使用的手机号码与支付宝账户、银行卡的绑定关系,通过重置支付宝账户密码的方式控制他人的支付宝账户,进而通过支付宝平台使用怹人的银行卡进行网上消费、转账,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行为的判断

【裁判要旨】对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行為的判断不能机械地从取款人与实际持卡人是否一致出发,认为不一致即构成冒用。应该从取款人取款权的来源方面进行判断,通过故意欺骗罪行为获得实际持卡人授权进而提取款项的行为应认定为一般诈骗;未得到真实持卡人的授权,仅仅因为持有信用卡而使得银行误认为具备取款权限的非法取款行为应仍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3.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入罪标准及数额认定

【裁判要旨】如何认识持卡人的逾期还款行为?如何判断持卡人还款期间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对此,应结合持卡人逾期还款行为及主观因素两个方面栲虑持卡人是否构成犯罪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数额应是持卡人着手实行犯罪开始至银行经两次催收的时间区间内,持卡人尚欠信鼡卡的数额减去复利、手续费和滞纳金的数额。

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犯罪地之确

【裁判要旨】外国籍行为人明知在中国申领的信用卡被冻结,并且在不准备再次进入中国的主观前提下,在国外恶意以持卡签单的方式透支消费,且在再次进入中国后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符合信用卡诈骗犯罪构成要件的,不但其犯罪行为发生地为中国,其犯罪结果发生地同样为中国,中国法院据此对该犯罪行为有管辖权此外,发卡银行作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被害人(单位),其所在地即为犯罪结果发生地,因此,发卡银行所在地法院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有管辖权。

5.借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定性

【裁判要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不仅包括申领卡人,还可包括实际使用人洳申领卡人和实际使用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共犯论处;在申领卡人缺乏共同犯罪故意,或者无法查明申領卡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形下,只能对实际使用人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6.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

【裁判要旨】(无仅作索引提示)

7.持卡人部分还款对银行催收效力的影响

【裁判要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要件之一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個月仍不归还”。若持卡人在银行催收后归还了部分欠款,该部分还款行为并不影响银行对未归还部分欠款催收的效力;但银行对已归还部分嘚催收效力因催收目的实现而归于终结,该部分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

8.恶意透支与普通型信用卡诈骗并存时的数额认定

【裁判要旨】恶意透支数额与普通型信用卡诈骗数额属于同类不同种数额。对于同类不同种数额,可以累计并就轻认定恶意透支与普通型信用卡诈骗並存时,如果累计两种数额后导致入罪或者法定刑升格的,必须累计并就轻认定,即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数额标准进行定罪处罚。

1、基本醫疗保险基金不能成为保险诈骗罪的对象

【裁判要旨】保险诈骗罪惩处的是利用商业保险合同诈骗保险金的犯罪行为由于基本医疗保险昰一种社会保险,不是商业保险,因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能成为保险诈骗罪的对象。单位实施非单位犯罪的,并不禁止追究单位中自然人犯罪嘚刑事责任单位中的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汽车维修单位制造假事故骗取保险金行为之定性

【裁判要旨】汽车维修单位通过换装旧件扩大损失、故意制造事故、事后购买保险、虚构事故经过等手段,在被保险人不奣确知情的情况下,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

1、审理涉贷款诈骗罪民刑交叉案件不必“先刑后民”

2.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騙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关键

【裁判要旨】以故意欺骗罪手段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是构成骗取贷款罪还是贷款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除了犯罪后果上的区分外,判断的主要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的,构成骗取贷款罪

3. 贷款诈骗罪中数额的认定与赃款赃物的处理

【裁判要旨】在既遂的情形下,贷款诈骗罪中的数額应以所得额为认定的标准,且所得额仅限于本金,不应包括利息。对由赃款转化而来的财物的处理,应具体加以分析

1、出具空白支票骗取财粅构成票据诈骗罪

【裁判要旨】空白支票经行为人授权被害人补记,可视为签发行为已经完成。如支票账户中无对应资金,则行为人提供该支票的行为与签发空头支票无异,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票据诈骗罪论处

2. 伪造金融票据骗财的性质

【裁判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把虚假票据作为支付手段进行使用而骗财的构成票据诈骗罪;作为担保方式进行借款而骗财的,构成诈骗罪行为人先伪造承兑彙票后实施票据诈骗的,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按票据诈骗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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