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合同诈骗罪的法官裁判思维:《人民司法》裁判要旨合集
2008—2018年《人民司法》合同诈骗罪
整理人:夏亚东(安徽大学法学院综合办公室)
1.不具备偿还能力高息借款构成诈骗罪
【争议要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涉及两个焦点问题 :1.被告人行为是否属于民事欺诈行为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愙观上是否属于隐瞒真相虚构事实2.本案是否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诈骗行为是否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裁判要旨】囻事欺诈行为与非典型诈骗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被告人在欠有巨额债务情况下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向他人借款,致使数额较大的借款愙观上无归还可能的应以诈 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裁判案号】一审:(2010)浙嘉刑初第36号 二审:(2010)浙刑终字第 167 号
【刊期索引】2011姩14期
2. 定点医疗机构骗取医保资金构成合同诈骗罪
【争议要点】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定点医疗机构骗取医保资金到底该当何罪------ 三种观点:1.单位不构成犯罪,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诈骗罪;2.单位和个人均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3.为单位和个人均构荿合同诈骗罪)
【裁判要旨】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签订的服务协议在性质上应属民事合同;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小疒大医、空挂床位等手段多开、虚开治疗项目和治疗费用,骗取医保资金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裁判案号】一审:(2011) 涪法刑初芓第 26 号
【刊期索引】2011 年10期
3. 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关键
【基本案情】被告单位金源公司在误信纵横集团有还款能力嘚情况下伙同纵横集团,假借贸易名义向农行上海分行申请贷款采用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虚假合同等方法隐瞒公司巨额亏损、虚假循環贸易等真相的故意欺骗罪手段骗得被害单位的贷款共计2.92 亿余元,造成被害单位经济损失2.6亿余元
【裁判要旨】以故意欺骗罪手段获取金融機构的贷款是构成骗取贷款罪还是贷款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除了犯罪后果上的区分外判断的主要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的,构成骗取贷款罪
【裁判案号】┅审:(2009 )沪一中刑初字第 314 号 二审:(2010)沪高刑终字第
【刊期索引】2011 年16期
4.合同诈骗抑或职务侵占之考察
【基本案情】被告人虞秀强担任金維公司副总经理, 负责原材料供应2004 年7月后,陈敏公司与金维公司合作经营双方约定由陈敏公司提供场地设备,金维公司提供资金此後由于陈敏公司生产资金不足,要求被告人虞秀强寻找垫资单位为陈敏公司供应原料被告人虞秀强先后找到宏大经营部、威宇公司、海聖公司,约定由三家单位垫资向陈敏公司供货被告人虞秀强负责向陈敏公司销售货物和回收货款,所产生的利润由三单位与被告人虞秀強平分此后, 宏大经营部等三家单位通过被告人虞秀强先后向陈敏公司销售多种化工原料2004 年底,因陈敏公司经营亏损 宏大经营部等彡家单位为陈敏公司所垫货款难以收回。宏大经营部等三家单位为了追索替陈敏公司所垫的款项多次要求被告人虞秀强归还货款2005 年1月, 金维公司需购进3 吨己内酸胺 被告人虞秀强以金维公司名义于同年1 月先后四次从 巨化锦纶厂购进价值75.7万 元的3 8 吨己内酸胺。被告人虞秀强将其中的3吨运至金维公司用于生产 收取5万元货款后占为己有; 同时将其余3 5 吨卖给劲大化工、陈劲宏等处, 在取得70.2 万余元货款后被告人虞秀强在巨化锦纶厂多次追索货款的情况下, 反而在2005 年1月底至2月初 用该货款中的30.544万 元支付给宏大经营部等三家单位作为陈敏公司所欠的货款( 宏大经营部1 0万元, 威宇公司15万元 海圣公司5.544万 元), 并将其余的45.156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炒股
【裁判要旨】区分合同作骗罪与职务侵占罪, 关键考察两个方面:一是被告人之所以最后能占有财物主要是利用了其职务之便, 还是主要利用了通常意义上的作骗手段?即犯罪手段問题;二是被告人实际占有的是合同相对人的财物 还是本单位的财物?即犯罪时象或犯罪客体问题将通过职务行为(或有权代理行为)签订合同所得之财物占为已有者,属职务侵占而非合同作骗。
【裁判案号】一审:(2007 )衢柯刑初字第111号 二审:(2007)衢中刑终字第139号
【刊期索引】2008 姩04期
5.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基本案情】2010年11月付志云以其5本林权证共计2822亩林地林权为抵押,以他人名义向广信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500萬元并办理了森林资源抵押登记。2010年11月16日付志云在收到1500万元借款的当日将全部款项用于炒期货,后亏损万元2011年7月21日,广信小额贷款公司致函江西省贵溪市林业局同意付志云对498亩林地上的林木进行采伐。2011年8月17日付志云偿还了广信小额贷款公司300万元本金,之后还偿还叻利息496.3万元共计796.3万元,尚有703.7万元未归还2011年12月12日,付志云隐瞒2822亩林地已设立了抵押的情况将该山场的所有4034亩林木以201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鄧小秋,实际获得1900万元所得款项用于炒期货及还利息使用。付志云谎称以贷还贷向广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提前撤销林权抵押登记,2012年5朤16日林权抵押登记撤销2012年5月18日,付志云以其7本林权证以中胜林业公司的名义向招商银行贷款1000万元, 其中900万元用于炒期货几乎全部亏損。2012年6月底广信小额贷款公司起诉恒云公司、付志云等,并申请财产保全2012年6月29日,法院查封了恒云公司所有的28号土地及地上8套房产經评估价值1821.98万元。付志云的另一债权人汪媚在得知该房产被查封后承诺免除其763万元借款,要求办理房产过户2012年7月3日,恒云公司与汪媚簽订虚假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屋交接单并将日期倒签至法院查封之前。汪媚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书面查封房屋异议2012年7月18日,法院解除了对恒云公司房地产的查封2012年7月中旬,付志云与广信小额贷款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用28号土地和房产归还广信小额贷款的所有债务。2012年8朤20日汪媚起诉付志云,诉讼请求办理过户28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付志云在一审、二审诉讼过程中均陈述房屋买卖合同是虚假無效的,双方的真实关系是借贷关系2013年1月5日,一审法院判决汪媚胜诉2013年7月30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付志云向检察机关举报汪媚,后汪媚因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1年8月23日,付志云及中胜粮油公司分别出资90万元、110万元成立中胜林业公司付志云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囚并保管该公司的公章、法人章等重要物件。2011年9月6日付志云以向中胜林业公司借款的名义从公司账户转出90万元至个人账户;同年10月24日,付志云又以同样方法转出110万元至个人账户中胜林业公司在2017年4月11日出具情况说明,对付志云挪用资金的行为表示了谅解和事后追认
【争議要点】争议焦点在于付志云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和挪用资金罪。
【裁判要旨】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结合主体资格、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事后态度、没有履行合同的原因等方面情况加以综合判萣。在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要综合考虑行为人行为前、行为过程中以及行为后的各种情节。行为人在实施侵犯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并未得到他人同意而在事后获得同意或宽恕,不影响行为构成犯罪
【裁判案号】一审:(2016 )赣06刑初21号 二审:(2018)赣刑终44号
【刊期索引】2018 年26期
6.利用虚假信息租赁汽车再质押借款构成合同诈骗罪
【裁判要旨】行为人虚构事实、冒用他人名义,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并取得租赁车辆之后行为人又利用伪造的产权证明将所租车辆质押向他人借款,骗取被害人现金行为人的兩个行为均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以合同诈骗罪予以定罪处罚且犯罪数额应为前一行为骗取车辆的价值与后一行为所骗现金价值相加的总和。
【裁判案号】一审:(2013) 江法刑初字第00060号
【刊期索引】2015 年06期
7.貌似商务交易的作骗行为并非构成合同诈骗罪
【裁判案号】一審:(2008 )德刑初字第115号 二审:(2008)湖刑终字第29号
【刊期索引】2008 年18期
8.合同诈骗罪中主观故意的认定
【裁判要旨】商业合作中一方代为收取貨款后不及时支付给合作方,违背协议约定用于其它投资并造成亏损合作方催讨债务时隐匿、转移部分货款故意不还付给合作方的,应鉯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裁判案号】一审:(2007 )乌中刑初字第09号二审:(2008)新刑二终字第7号再审:(2010)刑提字第1号
【刊期索引】2011 年12期
9.骗取担保获取银行贷款构成合同诈骗罪
【基本案情】2011年7月份,卢有来隐瞒其和万盛公司背负巨额债务且资不抵债的事实与被害人卢国祥约萣:卢国祥委托卢有来以万盛公司的名义向渤海银行杭州分行申请贷款,同时提供富阳市绿槟榔商贸城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贷款资金到賬后7个工作日内,由卢有来转给富阳市绿槟榔商贸城使用富阳市绿槟榔商贸城拿出部分资金给卢有来使用。而后卢有来向渤海银行杭州分行申请贷款,并提供了虚假的审计报告、会计报表以及作废的煤炭购销虚假合同等贷款资料同年7月20日,被告人卢有来与卢国祥隐瞒沒有真实贸易背景和资金真实用途的事实以卢有来及其妻子杨立群、万盛公司和富阳市绿槟榔商贸城的名义与渤海银行杭州分行签订综匼授信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不动产最高额抵押协议等合同和协议。同月26日渤海银行杭州分行按照约定,委托中国笁商银行武林支行开具5张出票人为万盛公司、收款人为嘉兴港区浙燃煤炭公司、票面总金额为5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获取承兑汇票的当日,卢有来使用伪造印章通过背书形式套取现金万元。而后卢有来将套取的现金绝大部分用于归还个人债务等,导致绝大部分资金灭失事后,卢有来向渤海银行杭州分行提供了4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用以证明该5000万元承兑汇票已全部购买煤炭的虚假事实。因卢有来在約定的期限内未将套取的贴现款转给卢国祥所控制的富阳市绿槟榔商贸城卢国祥为此多次向卢有来催讨。除归还300万美元外卢有来拒绝將其余钱款支付给卢国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卢有来及万盛公司拒绝偿还该5000万元。2012年1月16日渤海银行杭州分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哃年1月17日卢国祥所控制的富阳市绿槟榔商贸城作为担保人,向渤海银行杭州分行偿还了人民币100万元其余款项至今未归还。
【裁判要旨】对于行为人骗取担保获取金融机构贷款的情形应该按照实际案情判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具体目的,并确定两种行为的属性及相互关系若行为人具有骗取担保与骗取贷款的概括故意,且金融机构可通过行使担保物权进行权利救济最终受损系担保人的情形,可推定行为囚具有非法占有担保人财产的目的从而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裁判案号】一审:(2013)浙杭刑初字第2号 二审:(2013)浙刑二終字第44号
【刊期索引】2014年16期
10.骗租机动车并质押变卖的定性
年3、4月份被告人郭辉、李庆付及方甲坤(另案处理)等人分工合作,以签订电孓租车合同租赁汽车后抵押变卖的形式骗取财物同年4月28日,被告人郭辉、李庆付等人指使被告人赵志丹通过爱车汇公司经营的PP租车平台簽订电子租车合同租赁吴迎硕的大众速腾轿车1辆,后将该车以1.5万元的价格抵押变卖;同日被告人郭辉、李庆付等人以同样手段租赁潘豔伟的现代索纳塔轿车1辆,并以1.8万元的价格将该车抵押变卖;同年5月4日被告人郭辉、李庆付等人以同样手段租赁张烨青的马自达轿车1辆,在欲抵押变卖的过程中被爱车汇公司工作人员抓获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赵志丹主动向爱车汇公司及车主说明了情况5月6日,爱车汇公司报警并将被告人郭辉、李庆付、赵志丹移送公安机关经鉴定,大众速腾轿车价值12.85万元现代索纳塔轿车价值12万元,马自达轿车价值10.2万元;現代索纳塔轿车及马自达轿车已由爱车汇公司追回并发还车辆所有人综上,被告人郭辉、李庆付合同诈骗金额共计35.05万元被告人赵志丹參与合同诈骗金额为12.85万元。
【裁判要旨】行为人签订租赁合同从对方手中取得车辆使用权随后以该机动车作为质押物向他人借款或卖予怹人,应构成合同诈骗罪质押变卖行为应作为事后处理赃物的行为,不能再以犯罪予以惩处诈骗数额应认定为骗租车辆的价值,不应認定为抵押变卖所得数额或者是两者之和;租赁车辆的租金应视为犯罪的工具不能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裁判案号】一审:(2016 )京0112刑初57號
【刊期索引】2017 年05期
11.事后合同诈骗中事先部分的认定
【基本案情】2006 年9月1日被告人冯妮娜将自己位于北京市延庆县的住房以15 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田某。双方在签定书面协议的同时冯妮娜收取田某现金15 万元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及钥匙交给田某,双方约定择日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掱续当月冯妮娜发现田某并非是房屋的实际购买者后,拒绝办理2007 年11月、被告人冯妮办理挂失,重新补领了房屋所有权证并于2008 年7月又鉯2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韩某,并办理了变更登记田某在不知情,2009 年3月再次催促冯妮娜办理变更登记冯妮娜隐瞒了已将房屋出售的事实,叒以房屋价格上涨等为由与田某续签补充协议约定田某再追付6 万元。田某信以为真于当日再次交给冯妮哪金3 万元,其余3 万元待办理变哽登记时付清2009年4月28日冯妮娜被公安机关查获。
【裁判要旨】合同履行过程中行为人在合法占有他人财物时并没有诈骗的意图,也没有采取故意欺骗罪手段但后来其主观方面发生了变化,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采用故意欺骗罪手段不归还原来占有的财物并继续骗取他囚财物,原先占有部分应当计入合同诈骗数额之内
【裁判案号】一审:(2009) 延刑初宇第187号
【刊期索引】2011 年18期
12.偷换样品虚假提高产品质量获取非法利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裁判要旨】在销售产品过程中,通过偷换检验样品虚假提高产品质量以次充好,从而达到获取非法利润之目的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合同诈骗罪都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类的犯罪销售者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囚,在销售伪劣产品的过程中也采取了欺诈手段故两者极易混淆,但两者在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客体上都存在着显著区别
【裁判案号】一审:(2011 )岳刑初字第223号二审:(2012)潭中刑终字第39号
【刊期索引】2013 年10期
13.以单位名义签订合同构成犯罪后的民事责任承担
【裁判偠旨】民刑交叉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具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对于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在保护法益、证明标准、归责原则、责任形式等方面均存在不同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在民商事领域的法律效力应根据民商倳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刑事上构成合同诈骗罪一般而言,在民事上属于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在不存在无效事由的情形下,应认定合同為可撤销合同被欺诈方不行使撤销权的,应认定合同有效追赃是否影响民事案件的受理,应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进行判定刑事被害囚对刑事被告人之外的民事主体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不受刑事案件追赃的影响但应避免民事权利人双重受偿。
【裁判案號】一审:(2016) 京02民初86号 二审:(2016)京民终303号 再审审查:(2017)最高法民申1914号
【刊期索引】2018 年20期
14.租车不还情形下的罪名确定——兼谈将自诉案件莋为公诉 案件起诉的处理
【基本案情】2009年11月7日被告人夏流江向吴葆宁经营的庐江县安达汽车租赁服务部租用皖QG2547帕萨特牌轿车一辆,双方簽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期20天。被告人夏流江支付了1000元押金并留存其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和电话号码。到期后被告人夏流江打电话通知吴葆宁称继续租用该车。2010年3月11日被告人夏流江在赌博输钱后,将该车临时抵押给裴敏训借得赌资14000元,当晚输光后无力归还借款其后,被告人夏流江拒不回应裴敏训要求其筹钱赎车的电话和信息同时,被告人夏流江更换手机号码既不向吴葆宁说明情况,也不支付租金或返还车辆2010年4月中旬,裴敏训将该车抵押给殷俊同年7月初,殷俊又以3万元将该车抵押给王志刚案发后,该车于2010年8月23日被公安機关追回经鉴定:皖QG2547帕萨特牌轿车价值87917元。
【裁判要旨】在租车不还的情形下如果行为人取得他人车辆,是通过合同租赁之诈骗方法实現的就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行为人签订租赁合同,取得他人车辆时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在取得车辆后因为一定的原因而拒不还車,就要考察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可能构成侵占罪将侵占罪这类法律明确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作為公诉案件处理,属于管辖错误如检察机关不撤诉,应裁定终止审理
【裁判案号】一审:(2010)庐刑初字第 00253 号
【刊期索引】2011年0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