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洗钱的pos机洗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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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以为与自己很遥远

利用POS機帮他人套现信用卡的“普通人”。

汇川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首例洗钱犯罪案件

2018年5、6月期间,被告人毛某某、毛某通过微信认识了任某某(已判决)经过微信交流,任某某与毛某某、毛某商定毛某某、毛某将任某某提供的他人信用卡利用POS机将信用卡内资金套现,收取 1%-2%的手续费后将剩余资金通过微信、支付宝或者银行卡转账等方式转给任某某

2018年10月,任某某先后将肖某等人信用卡信息发给毛某某、毛某毛某某、毛某将信用卡绑定在持有的苹果手机钱包软件内,通过POS机将信用卡内的资金套现收取手续费后将剩余资金通过微信、支付宝或者银行卡转账等方式转给任某某。毛某某、毛某先后帮助任某某套现合计119,911元毛某、毛某某非法获利3,000余元。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某某、毛某犯 洗 钱 罪 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毛某某、毛某主动到约定地点与公安民警见面视為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毛某某、毛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综上,法院決定对毛某某、毛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均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毛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毛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罰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毛某某、毛某所得赃款人民币 3,000 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POS机两个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据了解此案件中的关键人物之一是任某某,2018年6月15日朱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任某某帮忙贷款任某某以贷款需要银行賬户流水为由要求朱某提供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号码等信息,在网络贷款办理批准后隐瞒贷款资金已到位的事实将资金据为己有

任某某通过同样的手法在2018年6月至10月期间利用pos机套现朱某等十余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52936元,2019年11月8日任某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据悉,庭审现场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组织的12家县市支行和遵义市各银行、证券、保险等59家机构120余人参加此次庭审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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