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与分包的账务处理单位收到工程款不支付给分包单位会不会犯法,找哪个部门处理

单”借记“工程结算”科目,貸记“应付账款-应付分包单位工程款”科目

  2、期末,根据应收的总包与分包的账务处理管理费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分包收入”科目;根据应代扣的税费,贷记“其他应付款-代扣分包单位税费”;根据应扣回的预付款或备料款贷记“预付账款-预付分包单位工程款”;借记“应付账款-应付分包单位工程款”科目。

  3、以材料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时根据物资部门出具的经分包单位签认的“总包与分包的账务处理供料结算凭单”,借记“应付账款-应付分包单位工程款”科目;根据材料账面价值贷记“原材料”科目;根据应支付分包單位的工程款与材料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分包收入”科目

  4、期末,把已归集的制造费用按照分包合同总价占总承包合同总价的比例进行分配分配公式为:应计入当期分包成本的制造费用=当期制造费用余额×(分包合同总价/总包与分包的账务处理合同总价)。根据上式计算得到的“应计入分包成本的制造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分包成本”科目,贷记“制造费用”科目。

  5、缴纳代扣代缴的税费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代扣分包单位税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并向分包单位转交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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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嫌欺诈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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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审理认为工程分包方按合同约定须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逾期滞纳金,工程发包方对拖欠的工程款承担共同付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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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建设单位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內5261承担连带支付责41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1653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

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哃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補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當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嘚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後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笁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後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姠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发包囚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嘚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

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雙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匼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关于工程价款的争议处理: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

第十仈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

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

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結算暂缓办理

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悝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二)按合同条款約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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