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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险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至保险期满的前一个保单周年日(含保险期满的前一个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乘以下所对应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

交费期间为3年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60%;交费期间为5年,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期满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主险合同附表所列“全残”的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意外全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①被保险人“全残”时,交费期间未满的按照“全残”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保单年度数计算;

②被保险人“全残”时,交费期间已满的按照“全残”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交费年度数计算

意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交费期间未满的按照身故当時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保单年度数计算;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交费期间已满的按照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交费年度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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