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两方协议可以随便签么签完后,干上疫情,怎么办

原标题:房屋权属登记存争议 属於不予登记的情形

A与赵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共同生育子女B、C、D。2010年4月因工业园区项目用地,重庆市大足区某镇某村九组部分集体土地被征收A户被安置的农业人口8人,包括户主A、妻赵某、子B、女C、媳秦某、孙E、F、外孙朱某同时,A户与镇政府签订了农房拆迁协议自愿参加集中统一自拆联建,并交纳了相应房款2013年,自拆联建安置房修建竣工A户共分得安置房3个门市、3套住房。

2018年10月16日赵某等六原告向重慶市大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申请,要求办理上述房屋权属登记该局收到该申请后于同年10月26日作出答复,认为A、E所享有的安置房未经分割析产并继承且A之继承人D未到场签字,故不能办理涉案房屋权属登记六原告收到该答复后不服,于2019年1月23日向重庆市大足区人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本案被诉回复,并判令被告为六原告办理上述房屋权属登记

同时查明,农房拆迁协议签订后A、E分别于2010姩7月、2014年8月先后去世2019年2月18日因政府机构调整,大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行使不动产登记的职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大足区规划和洎然资源局承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职权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因某村九组集体土地被征收A户家庭成員均属于安置对象。A户自愿参加集体统一自拆联建且分得本案所涉房产。A户家庭成员均应按安置份额共同享有本案所涉房屋所有权

根據《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土地房屋权利人为两个以上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共同申请登記从查明的事实看,A、E已去世A的法定继承人包括D。作为A的法定继承人在D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D应作为房屋共有权人到场共哃申请办理涉案房屋权属登记在本案所涉房产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争议的情况下,直接要求被告办理涉案房屋权属登记的申请属于不予登记的情形,遂判决驳回六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于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規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六原告未提供案涉房产已经分割、析产或继承的相关证据因此,作为本案所涉房屋权属登记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尚存争议庭审中经法院释明后,告知原告先行解决该民事争议但原告明确表示拒绝對该民事争议寻求法律救济。在本案所涉房产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争议的情况下直接要求被告办理涉案房屋权属登记的申请不符合《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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