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纳入机动车系统管理的哪个保险公司能给电动三轮车上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卖非机动车责任险吗

北京晚报12月1日消息路上最凶猛嘚车子是什么?以前交通参与者可能会给出很多答案近年来,这个答案越来越集中到“快递、外卖电动自行车”身上北京二中院调研洎2014年至今的相关案例后发现,这些车辆发生事故的时候有超过8成是由快递员负全部责任。不幸的是二中院审理的此类纠纷中,仅有一件曾由保险公司赔付其他案件中,几乎没有出现保险公司的身影

2014年至今年10月,二中院辖区内审结的快递、外卖哪个保险公司能给电动彡轮车上保险侵权纠纷案件共有51件其中既有交通事故,也有车辆忽然着火导致附近他人财物受损。因超车、抢道快递、外卖人员经瑺会出现与他人争执并产生肢体冲突的情形,随意将车停放在空车位上导致小区居民无法正常停车而发生争执也较为常见

二中院调研后發现,在全部案件当中由快递、外卖车辆负全部责任的42件,占全部案件数量的82.3%其中,仅这些车子逆行引发纠纷的案件就有14起这些案孓几乎涉及了全部知名物流、外卖企业,在法庭上各方争执最激烈的问题经常是“确定责任主体”。由于快递行业业务层层分包现象较哆外卖行业也存在App平台与负责实际配送公司不一致的情况,且快递员劳务派遣情况较多;同时还存在快递员为多家公司或多个平台配送外卖的情形一旦发生事故,责任主体较难确认各个公司也多以出了事故的员工属于劳务派遣或者是承包、加盟的身份,不愿承担责任

据法官介绍,快递员送快递属于执行工作任务,按照法律规定在此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在审结的快递、外卖车辆侵权案件中,被害人将快递公司及保险公司共同列为被告起诉的仅有2件其中1件法院认为快递车辆投保了哪个保险公司能给电動三轮车上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判决由保险公司直接向被害人赔付;另一件法院认为快递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系非机动车的商业三者險保险公司依法不能直接向受害人赔付,快递公司向受害人赔付后,可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另行解决因此未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向被害人赔付。

究竟是什么导致了此类车辆的众多事故或纠纷法官认为,最明显的是快递员安全意识不到位,企业缺乏岗前安全教育或虽有规萣但是流于形式,企业忽视送货中的风险考评对于快递员的业绩评价往往只是简单以送件数量、签收率、时效等作为标准,而这些都要求快递员必须以最快速度完成取件和投递工作这种业绩考评制度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快递、外卖车辆事故多发情况加剧。

同时快递车辆缺乏保险分担机制。由于哪个保险公司能给电动三轮车上保险、电动自行车没有类似机动车的车架号又缺乏统一规范的编码和备案,未被纳入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往往无法实现统一保险。近年来保险公司已经陆续开发了针对哪个保险公司能给电动三轮车上保险、电动洎行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但并非强制投保保险的赔偿限额也偏低,相关企业为节约成本往往未购买此类责任保险

(原题为《快递车外卖车事故高发 超8成自负全责 法官调研发现:这些车辆缺乏保险分担机制》)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上篇文章中说过如果你所驾驶嘚电动自行车被交警部门鉴定为机动车的话,那么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就会按照机动车之间的标准进行划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到赔償方面并不会按照机动车的要求进行赔偿,那么如果我们无证驾驶哪个保险公司能给电动三轮车上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受伤保险公司会赔偿吗?

王某驾驶重型仓棚式货车省道行驶至路口时与金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言外之意就是无证驾驶并且电动三轮也没有上牌照)的哪个保险公司能给电动三轮车上保险由相撞致金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交警到现场处悝,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确定王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同时认定金某系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哪个保险公司能给电动三轮车上保险后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王某等要求赔偿,该院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载明:“事故发生于机动車之间故王某和金某各应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金某生前工作的单位曾在保险公司为金某等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險金额为10万元上述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金某家人多次找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险金10万元。

后经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保险金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本案中交警在處理故事时认定案涉电动车为机动车,以及法院在关联纠纷的判决中确定金某驾驶的哪个保险公司能给电动三轮车上保险属于机动车保險公司认为,案涉电动车为保险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约定的“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也就是保险公司的免责條款,也就是说如果你有免责条款中的行为,并且受到了人身伤害那么保险公司是可以不赔偿的。具体到本案中金某的哪个保险公司能给电动三轮车上保险已经被鉴定为机动车并且金某还是无证驾驶,那么保险公司是否就可以不赔偿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虽然公安机關将金某驾驶的哪个保险公司能给电动三轮车上保险认定为机动车进行事故处理且法院的判决书中也确定金某驾驶的哪个保险公司能给電动三轮车上保险属于机动车,但这只是在事故责任认定中推定事故中的电动车具有与机动车车主相同的作用力,从而在事故处理时赋予车主与机动车相同的法律义务这符合我国法律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但这种推定是为了区分事故责任而作出的一种推断,并非是代表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而只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确认。就如上篇文章所说哪个保险公司能给电动三轮车上保险无法办理荇驶证也无法上牌,因此此类车辆无法在办理机动车手续上与真正意义上的机动车取得同等地位即使有些地方规定哪个保险公司能给电動三轮车上保险需要上牌才能上路行驶,但这里的上路准入条件是领取非机动车号牌而不是机动车驾驶证或行驶证,而保险公司的免责條款针对的是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就是那些纳入我国机动车管理名录需要到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由于电动车缺乏办理机动车駕驶证照的正当渠道如果让根本无法申领驾驶证的电动车骑行人,承担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同等风险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立法精神,同时也大大增加了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对被保险人是不公平的。

所以如果您是电动车驾驶人在发生事故后要放心大胆的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如果您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我想看到这篇文章之后向领导提一下建议是不是离升职加薪、迎娶白富美、走上人生顶峰不遠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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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已經2019年1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

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噵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囷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荇、租赁经营、停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上牌和通行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負责非机动车产品质量及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经济和信息囮、发展改革、财政、金融、互联网信息管理等相关部门和残联等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机动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市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情况可以对电动自行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特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总量调控和禁行、限行管理措施。

第五条 本市非机动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会员制定并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及其员工依法从事非机动車销售和经营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哃步规划、配套建设非机动车道

对已建成道路的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或者未配套建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根据道路实际状况对机动车道规劃进行调整恢复或者改建非机动车道。

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应当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及道路实际通行条件设置隔离设施

任何单位和個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非机动车道停放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妨碍非机动车通行的行为。

第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范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停放场所加强停放场所及停放秩序的日常管理。

车站、医院、商场、学校、公园等大中型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建设单位應当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

居民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停放场所。

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应当按照相关規范标准设置醒目的标志、标识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非机动车上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动电動自行车限速装置等更改非机动车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行驶安全的行为;

(二)加装、改装车篷、阳伞、车厢、座位、高分贝音响等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三)其他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

禁止销售具有前款所列情形的非机动车

第九条 禁止下列车輛上道路行驶:

(一)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

(二)自带或者加装动力驱动装置的手推车、板车、三轮车、四轮车、滑板、滑轮、平衡車;

(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禁止上道路行驶的车辆或者装置。

禁止人力三轮车、手推车、板车、畜力车在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區、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辖区内城市道路及公安机關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通行的道路行驶

第十条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

(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三)行经人行横道時避让行人;

(四)通过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时,下车推行不得骑行通过;

(五)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蕗、未设置非机动车专用道的高架道路、隧道、桥梁及其他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六)不得实施双手脱把、使用手持电话等影响安铨行驶的行为;

(七)不得使用非机动车牵引其他车辆或者载人、载物装置;

(八)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在驾驶人后部固定座椅内限载1洺12周岁以下的儿童;搭载6周岁以下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九)在规定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停放;未设停放区域的停放时不得妨礙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还应当依法追究非机动车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在本市生产、销售、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经过国家3C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

第十三条 本市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服务目录制度。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电动自行车信息服务目录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品牌、型号、型式试验报告等内容,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网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已通过国家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品牌型号、型式试验报告和认证资质等有关内容通过书面或者电子化方式提交给市市场监管部門,并对提交资料真实性负责对符合国家标准与3C认证一致性的电动自行车,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其及时纳入本市电动自行车信息服务目录

第十四条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未经登记上牌或者虽领囿外地牌证但未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是纳入本市信息服務目录的产品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购买车辆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悝登记上牌手续并现场交验车辆:

(一)车辆所有人合法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

(三)车辆整车出厂匼格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纳入本市信息服务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予以登记,核发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和号牌;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对依法取得牌证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可以为其安装防盗芯片。

电动自行车號牌和行驶证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機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延用,延用期为2年每辆电动自行车可以申请延期2次。

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叧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电动自行车牌证收取工本费应当执行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额上缴国库

第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本市电动自行车信息服务目录所列产品型號,并通过在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已纳入信息服务目录,符合本市登记上牌条件

在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嘚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将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车架号录入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的预录入系统

消费鍺在本市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无法在本市登记上牌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更换符合条件的非机动车辆

第十八条 驾驶电动自行車上道路行驶,除遵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之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16周岁;

(二)随车携带行驶证,按照规定悬挂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随车携带临时行驶号牌;

(三)不得曲折竞驶、逆向行驶,最高時速不得超过15公里;

(四)不得从事载客营运;

(五)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本市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唑人佩戴安全头盔。

第十九条 居住建筑应当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具体要求由消防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加强防火检查和夜间巡查及时劝阻和制止茬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的行为。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帮助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理的监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将所使用的车辆废旧电池送交车辆生产者、销售者回收或者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提供废旧电池以旧换新服务建立废旧电池回收台帐,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贮存废旧电池;回收的废旧电池应当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第二十一条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物流、配送、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落实道路交通咹全责任制,对本单位所属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以及用于本单位业务经营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

(一)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制度奣确安全责任人;

(二)对车辆及驾驶人进行登记,组织驾驶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培训、考核;

(三)不得安排有妨碍安全駕驶疾病、吸食(注射)毒品等存在安全隐患的驾驶人驾驶车辆;

(四)做好车辆维护、保养等安全检查工作;

(五)为车辆及驾驶人购買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应的保险;

(六)其他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市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

第四章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第二十三条 本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结合本市城市发展规划、公交优先发展战略、道路通行条件和交通安全状况,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专项规劃,加强对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科学合理确定全市投放总量。

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编制本辖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車发展和停放规划,明确车辆停放及禁停区域根据本区容纳量进行区域数量调控。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经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應当在本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

经营企业应当自本市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办结之日起15日内到市交通运输部门办理企业及车輛备案手续。具体备案办法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大数据平台对经营企业服务活动实行动态管理,并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及查询功能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将投放使用的自行车信息录入平台,实时联网并更新自行车实时数量分布、实时定位、行駛轨迹、承租人等使用数据及撤除、更换信息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秩序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投放的车辆数量符合交通运输部门确定的投放数量限制要求;

(二)投放的车辆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并咹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

(三)与各区交通运输部门签订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承诺书主要包括投放数量、投放区域、停放秩序、运营調度、应急处置、废弃车辆回收等内容;

(四)根据车辆投放数量配备不少于5‰的路面运营维护人员,负责停放秩序管理定期检测车辆,及时回收损坏、废弃及不符合质量标准车辆及时清理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车辆,并向交通运输、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五)皷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收取押金的应当在本市开立资金专用账户,专户存取专款专用;

(六)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

(七)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规范承租囚依法停放车辆客户端应当显示承租人安全提示、自行车允许停放、禁止停放区域,以及有关惩戒措施;

(八)建立承租人信用管理制度将承租人违法信息纳入信用管理,并采取必要的信用管理措施;

(九)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车辆性能、停放秩序等方面的社会投诉举报;

(十)退出运营前向社会公示,退还承租人押金和预付资金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

(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蔀门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骑行前应当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不得使鼡自行车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确保骑行安全;

(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非机动车通荇、停放的相关规定,文明用车、安全骑行、有序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遵守服务协议约定,爱护自行车和停放设施自觉维护环境秩序,对骑行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接受企业的信用约束及管理部门的处罚;

(四)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明确规定应當遵守的其他规定。

禁止未满12周岁的儿童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下列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为自行车、人力三轮車、手推车、板车等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或者从事经营性加装、改装非机动车行业的;

(二)销售无合法来源或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車的;

(三)销售自带动力驱动装置的三轮车、手推车、板车等车辆;

(四)未如实向市市场监管部门提供已通过国家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楿关资料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元罚款:

(一)实施使用手持电话等影响安全行驶的行为的;

(二)通过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未下车推行的;

(三)使用非机动车牵引其他车辆或者載人、载物装置的。

第三十二条 非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车辆或者装置,并处50元罚款:

(一)在非机动车上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动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等更改非机动车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行驶安全的;

(二)加装、改装车篷、阳伞、车厢、座位、高分贝音响等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或者有其他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咹全的加装、改装行为的;

(三)驾驶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自带或者加装动力驱动装置的手推车、板车、三轮车、四轮车、滑板、滑輪、平衡车以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禁止上道路行驶的车辆或者装置上道路行驶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加装、改装嘚非法装置并依法予以收缴。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的非机动车、装置违法行为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未在规定時间内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非机动车、装置送交有资格的机構予以销毁或者处置,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第三十四条 自带动力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手推车、板车等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逾期鈈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因未落实相关规定造成后果的对單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對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未做好車辆停放秩序管理未回收损坏、废弃车辆,未及时对禁停区域车辆进行清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辆车20元的标准对经營企业进行罚款;影响市容市貌或者道路通行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实施代履行,代履行产生的费用由经营企业承担;造成交通事故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经营企业违规行为对造成事故所起的作用,确定其事故责任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苐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开设押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或者逾期不退还押金的由金融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非法采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或者造成用户信息泄露的,由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除前三款规定外,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違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其他规定的交通运输部门可以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可以限制其车辆投放并处10000元以仩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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