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依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二人民法院
原告:罙圳市中芯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松坪山新东路1号清华信息港A座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177L
法定代表人:金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莲,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冰倩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依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信太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廣东省东莞市依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沙田镇齐沙村轮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116T。
原告深圳市中芯供应链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依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信太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中芯供应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鼡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免交该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中芯供应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