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到铜梁铜梁支行住所地重庆到铜梁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建设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395R
负责人:朱能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跃才,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工作人員。
被告:冯某2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到铜梁市铜梁区
被告:冯某1,男199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到铜梁市铜梁区。
被告:汪某某女,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到铜梁市铜梁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到铜梁铜梁支行与被告冯某2、冯某1、汪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到铜梁铜梁支行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到铜梁铜梁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到铜梁铜梁支行负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