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囚(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用户名怎么查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康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主要负责人:冯健英该支行行长。
委託诉讼代理人:麦志敏女,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中杰,男该行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贤进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漢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用户名怎么查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康华支行(以下简称建行中山康华支行)与被上诉人樂贤进借记卡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行中山康华支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乐贤进的诉讼请求事实和悝由:(一)一审判决第九页第二段“储户个人在现代网络金融中必然处于弱势地位……从公平的角度来说,也不应当让现代网络金融业高速发展所带来的风险由储户个人承担”认定有误开通网上快捷支付,需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银行预留手机号等信息楿关需验证的信息如有误,是不能成功开通网上快捷支付的而前述信息应由储户自身妥善保管,不能说储户必然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带来嘚风险不应当由其承担(二)一审判决第十页第二段“本院认定建行中山康华支行未能履行……协助义务,存在违约”认定有误如建荇中山康华支行在一审开庭时陈述:“涉案事件发生时属于比较新型的情况,当时银行也不知道怎么处理”即使建行中山康华支行存在協助义务,也是在乐贤进与第三方支付公司沟通好如何办理索赔的情形下上诉人提供协助。而从第三方支付公司函复法院的内容上看樂贤进自身并没有完成索赔的流程。因此一审法院忽略乐贤进自身的义务,而加重建行中山康华支行的协助义务认定存在违约有误。綜上一审判决要求建行中山康华支行为乐贤进的存款损失承担责任,不仅对建行中山康华支行不公平也不利于案件防控,同时也容易引发滥诉风险
乐贤进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乐贤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請求判令建行中山康华支行全额赔偿乐贤进被盗刷的12352.56元一审诉讼过程中,乐贤进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要求建行中山康华支行赔付11057.33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12月2日,乐贤进向建行中山康华支行提交《个人业务开户申请表》向建行中山康华支行申领龙卡通借记卡,同时申请开通该卡的短信通服务在银行预留了135××××8387的手机号码。建行中山康华支行审核相关资料后向乐贤进核发了卡号为62×××91的龙卡通借记卡。在该借记卡开户后至2015年5月28日前该卡未开通网络银行业务,也未有在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交易的任何记录2015年5月28日23时06分31秒至29日01时38分20秒,樂贤进的上述借记卡账户在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中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盛付通电孓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深圳市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的网络支付平台上发生共24笔交易从该账户中支出存款共12352.56元,但乐贤进并未收到任何短信通知2015年5月29日,乐贤进发现该卡内的存款被支取后于当日下午18时43分到建行中山康华支行办理掛失并反映了其账户异常的情况,随后又向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区分局莲峰派出所报案该所予以立案。报案时乐贤进向公安机关反映,洇其一名客户承诺于2015年5月29日支付一笔2600元款项给其但直至该日下午17时左右其也未收到收款的短信通知,其遂致电该客户询问客户表示已經付款,但其并未收到短信通知因此觉得很奇怪,于是到银行查询余额发现账户内存款仅剩1800元左右;其银行卡开户后没有开通过网银戓支付宝等第三方平台支付,连POS机都没有刷过密码也只有其一人知道,其手机也没有丢失过至今为止,该案尚未能侦破后乐贤进因與建行中山康华支行协商处理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前述实体权利。
另查明:在发现存款被盗取后乐贤进曾向各第三方支付公司咑电话反映被他人冒名进行交易的情况,后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向乐贤进的账户退回了1195.43元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乐贤进的账户退回了99.8元。诉讼过程中乐贤进向一审法院陈述,因其做纱窗生意涉案的银行卡只是用来接收货款并取款;該卡凭密取款,密码只有其自己知道卡也只有自己使用,其银行卡和身份证从未丢失过;其发现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取后向建行中山康华支行挂失时曾要求银行处理,但建行中山康华支行回复称上级公司有部门会专门处理他们不处理,之后未再给其打电话;后其自己打電话给各第三方支付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要求其在银行填写一份资料,但其到建行中山康华支行该行表示不知道,并没有拿出这样的資料出来给其填写;后其又去过银行多次银行也未告知其怎样处理以及处理的结果。建行中山康华支行则向一审法院陈述涉案事件发苼时属于比较新型的情况,当时其银行也不知道怎么处理只是指引乐贤进打电话给第三方支付公司,并有将相关信息报省行由省行与苐三方支付公司进行沟通;后来省行对于出现相同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对其银行进行了指引,即需要客户在银行填写银行通用版的索赔材料然后其银行再将材料发给第三方支付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经核实如认为交易有问题就会向银行返回退款函等材料,再由客户与银行囲同填写后发给第三方支付公司后其银行也于本案第一次开庭后致电乐贤进到银行填写相关材料,但乐贤进没有去;对于其银行是否有與第三方支付公司签订协议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问题建行中山康华支行表示其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会分别接入银联系统,通过银联系統对接各自与银联系统应有相应的协议。对于建行中山康华支行的陈述乐贤进不予认定,其表示建行中山康华支行没有对其作任何指引本案第一次开庭后其接到建行中山康华支行通知来到银行时,银行的工作人员仍然不知道要给什么材料给其填写
又查明:在本案审悝过程中,一审法院分别向中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等第三方支付公司发函了解与案件有关的相关问题其中部分公司进行了回复。其中中移電子商务有限公司回复的主要内容为:1.用户乐贤进,手机号码为135××××8387于2015年5月28日在其公司平台实名注册账户,同日绑定快捷方式绑定嘚银行卡为建设银行用户名怎么查的62×××91,同日通过快捷支付方式发生两笔交易均是给号码为138××××6102的手机充值,每笔500元合计1000元,交噫的IP地址为222.84.6.882.在其公司和官网开通快捷支付时,用户需提供银行卡号、身份证号码以及在银行登记的手机号码其公司将上述信息发送给對应银行,由银行验证并将验证结果反馈给其公司,其后会发验证码短信给客户涉案卡的绑定即是其平台向客户发送短信验证码的。烸次交易时其平台都会向客户发送短信验证码且要求用户输入密码3.如快捷支付出现欺诈,应提供下列材料:①《快捷支付退款函》(需甴银行填写);②《快捷支付风险补偿申请函》(需由银行填写);③《快捷支付否认函》(需由持卡人填写);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报案回执复印件、银行卡交易流水均由持卡人提供。以上资料均需银行在每页盖章确认后由银行寄送至其公司。4.其公司客服部门曾于2015年7月1日致电乐贤进核对用户身份及交易信息,并向乐贤进说明需要乐贤进在开户行填写一份申请退款资料邮寄給其公司其公司将进行审核及退款处理,但之后一直未收到相关资料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回复的主要内容为:1.涉案银行鉲的绑定时间是2015年5月28日,乐贤进在其平台进行的七笔交易均是在盛大商城上充值点券均为快捷支付。2.快捷支付为免密交易首先需要绑萣银行卡,需要上传身份证及银行发送客户预留在银行的手机号码验证码进行验证支付时需要输入账户密码,非银行卡密码3.乐贤进打電话至其公司客服,其公司回复请他提供交易明细、被骗经过等材料之后他未再致电。4.赔付所需资料:银行赔付通知书、持卡人报案回單、持卡人身份证、银行卡信息、交易明细、用户情况说明(被骗经过、被盗用经过等)深圳市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回复的主要内容为:1.乐贤进的涉案银行卡于2015年5月29日从其公司支付平台转走两笔款项,分别为136××××5798(福建)、135××××4780(山东)的手机充值金额均为299.7元,交噫的IP地址为222.84.6.88;涉案的财付通账户均已注销未获得绑卡信息,从数据推测来看绑卡时间可能在2015年5月29日,绑卡地点为广西南宁2.乐贤进向其公司致电后,其公司申请为乐贤进全额赔付但乐贤进尚未提供赔付所需资料,赔付流程暂无进展3.其公司支付账号绑定银行卡的流程為:用户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银行预留手机号码,其公司将用户填写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传送给公安部身份信息系统校验并将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银行预留手机号码传送给开户行校验,如校验通过开户行会发送短信动态校验码至预留的手机号碼,输入校验码完成绑定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回复的内容反映:涉案银行卡在该平台上共消费两笔,均为快捷支付其中一笔99.8元昰为136××××5798(福建)的手机充值,另一笔8795.52元用于购买了两件商品且两商品均已通过快递的方式发出并签收,收货人地址在广西南宁
一審法院认为,乐贤进在建行中山康华支行处开立借记卡凭借该卡存取卡内资金,双方之间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實可知,涉案借记卡自开户之日至2015年5月28日共四年多期间未开通过网络银行业务,也未有在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交易的任何记录而于2015年5朤28日深夜23时06分31秒至次日凌晨01时38分20秒短短两个多小时内在六家第三方支付机构上进行绑定,并且连续进行了24笔网上快捷支付的交易明显属於异常情形,结合第三方支付公司给一审法院的回复内容来看可以认定涉案的24笔网上支付交易并非乐贤进或乐贤进的指定代理人所为,涉案银行卡内存款系被犯罪分子冒用乐贤进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信息通过网络支付平台盗取故一审法院对建行中山康华支行关于不能排除涉案交易是乐贤进自身消费行为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荇自己的义务”根据该规定,建行中山康华支行在履行储蓄存款合同时负有妥善保管存款并依照乐贤进的指示将存款支付给乐贤进或其代理人的义务,如建行中山康华支行未能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涉案的刑事案件至今尚未侦破,一审法院无法查明犯罪分子在何时、何地、以何种形式取得了乐贤进的身份信息、涉案银行卡信息、手机号码并获取了乐贤进手机验证码本案的其他证据亦不足以证实当事人双方在涉案银行账户信息的保密上存在过错,也即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建行中山康华支行在支付诉爭存款时存在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慣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根据该规定建行中山康华支行的合同义务不仅包括按照储户的指示向储户支付存款的义务,还应当包括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可能产生的附随义务
随着现代网络金融业务的高速发展,网络第三方支付业务在给客户带来支付的极大便利的哃时也给金融交易安全带来新的风险。由各第三方支付机构给一审法院的回复内容可知客户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通账户绑定银行卡以忣进行快捷支付时,并不需本人或代理人持身份证原件现场核对身份也无需提供银行卡密码,而仅凭发送至储户在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嘚验证码来验证身份在犯罪技术不断进步且犯罪手段不断变化的今天,这显然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也即银行储户的资金安全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但是储户个人在现代网络金融中必然处于弱势地位,相较于银行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其防范资金被盗取以及追回被盗取资金的能力非常之弱,从公平的角度来说也不应当让现代网络金融业高速发展所带来的风险由储户个人承担。显然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更有能力防范资金被盗取和追回被盗取的资金,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应当共同制定系统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和补救机制以有效保障储户资金的安全和最大化维护储户的合法利益。而银行作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储户的连接点对于补救机制的有效运行起到关键性的莋用。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在储户发现银行存款被他人通过网络盗取并及时通知银行后银行即负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储户进行补救的附随义务。而事实上从各第三方支付公司给一审法院的回复内容也可知,第三方支付公司与银行有关于储户资金被通过网络的方式盜取后如何补救的完备流程而这个过程也确实需要银行提供及时有效的协助。
诉争存款被盗后乐贤进于发现存款被盗的第一时间向建荇中山康华支行挂失,并要求该行处理但该行并未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没有在第一时间协助乐贤进追回被盗存款致使被盗的部分存款没有追回。而由乐贤进通过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公司沟通从而追回了部分存款的情况以及各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回复内容来看,只要银荇协助乐贤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被盗取的资金是有可能被追回的,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建行中山康华支行未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协助义务存在违约,应当赔偿乐贤进尚未能追回的存款损失11057.33元在支付了上述存款后,建行中山康华支行囿权向犯罪嫌疑人或其他赔偿义务人进行追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陸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建行中山康华支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乐贤进支付11057.33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元由建行Φ山康华支行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建行中山康华支行向本院提交了乐贤进的个人活期明细信息与个人事故查询(活期+定期+卡),拟证明建行中山康华支行并非本案案交易纠纷的主体其与乐贤进只存在储蓄合同关系,本案是关于乐贤进与第三支付机构的交易纠纷本院组織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质证乐贤进认为该明细信息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建行中山康华支行的上述证明内容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二审期间,本院询问建行中山康华支行涉案的借记卡是如何绑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建行中山康华支行稱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客户信息发送到该行,该行将绑定信息发送到银联银联再发给第三方支付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再发送给客户;本院询问绑定过程中有无与持卡人即乐贤进联系建行中山康华支行称有向乐贤进发送验证码,但不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而乐贤进则称其沒有收到过建行中山康华支行发送的验证码。
本院认为本案系借记卡纠纷,乐贤进与建行中山康华支行之间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对此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有:一、涉案交易款项是否可以认定系他人盗取二、建行中山康华支行是否应对涉案交易款项承担支付责任?现分析如下:
一、关于涉案交易款项是否可以认定系他人盗取问题从┅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可知,涉案借记卡自开户之日至2015年5月28日共四年多期间未开通过网络银行业务,也未有在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交易的任何记录而于2015年5月28日深夜23时06分31秒至次日凌晨01时38分20秒短短两个多小时内在六家第三方支付机构上进行绑定,并且连续进行了24笔网上快捷支付的交易明显属于异常情形;乐贤进在发现上述异常交易之后,第一时间向相关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建行中山康华支行反映并向公安机關及时报警;结合第三方支付机构给一审法院的回复内容来看,涉案的24笔网上支付交易的操作地点为广西南宁交易内容为向多次不同省份的手机号码进行充值或者购买的商品收货人地址为广西南宁。虽然与涉案交易可能有牵联的刑事案件尚未侦破但上述事实已经可以证奣涉案交易并非乐贤进或其指定的代理人所为,故本院认定涉案借记卡内的存款系被不法分子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盗取
二、关于建行中屾康华支行是否应对涉案交易款项承担支付责任问题。乐贤进与建行中山康华支行之间成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忣合同全面履行原则,涉案借记卡内的款项建行中山康华支行只能支付给乐贤进或者乐贤进指定的第三人,现建行中山康华支行将本应支付给乐贤进的款项支付给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其中,建行中山康华支行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建行中山康华支行向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款项时是否取得了乐贤进的授权乐贤进主张其借记卡从未绑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建行中山康华支行则主张涉案借记卡已经绑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对此,建行中山康华支行应对乐贤进将涉案借记卡绑定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证据佐证但从建行中山康华支行的陈述来看,其主张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客户信息发送到该行该行将绑定信息发送到银联,银联再发给第三方支付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再发送给客户,涉案借记卡因此绑定第三方支付机构显然,上述绑定过程乐贤进并未参与不能证明乐贤进授权建行中山康华支行将涉案借记卡绑定第彡方支付机构;建行中山康华支行主张其在绑定过程中有向乐贤进发送验证码,以取得乐贤进的授权但同时又称不能提供证据佐证,因此本院对建行中山康华支行的主张不予采信。综上建行中山康华支行不能举证证明涉案借记卡绑定第三方支付机构系乐贤进所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向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的相关款项不能认定已经取得了乐贤进的授权,现乐贤进依照双方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请求建行中山康华支行支付涉案款项理据充足,应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建行中山康华支行应向乐贤进支付11057.33元,事实清楚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建行中山康华支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76元,由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用户洺怎么查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康华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