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职工去世,配偶还在能否申请破产职工生活费标准


  您好!我们企业长期停产期间公司全员下岗,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全部签订3年期限的《托管合同》(代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1998年1月1日到2000年12月31日1998年8月,经上级主管蔀门同意破产后于当年12月向当地法院申请破产,经依法裁定进入破产程序。2000年1月破产清算组进驻企业2000年6月破产终结。在此期间企業在未与职工进行任何协商,未办理任何手续未给职工任何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关系我们糊里糊涂地成了失业者。为此曾多次上访未果。上级主管部门答复是厂子已于2000年6月破产,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因企业的消亡而自动解除。对于因企业破产而致职工劳动关系解除的情况请问,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关系职工能否得到经济补偿金?
            囼先生
  一、破产企业(清算组)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双方终结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定形式而不是“自动解除”。《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規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法》原劳动部颁布了《关於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等一系列配套规章,从此我国新的用人制度开始全面建立和运行。因此用人单位与职工依法建立的劳動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企业破产在解除劳动关系安置职工问题上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职工,应当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并按企业隶属关系负责安置。该公司破产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不给任何补偿将职工推向社会,至今未得到妥善安置企业主管部门对职工上访回答,“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因企业的消亡而自动解除”这样的解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企业破产解除劳動合同职工应当得到经济补偿金。由于企业破产造成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是企业的原因对职工造成损害根据“损害赔偿”原则,承擔支付经济补偿金是责无旁贷的而职工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金是理所当然的。破产企业(清算组)及企业主管部门在制定破产方案时,按《破产法》及相关政策规定首先要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同时,按《破产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續,并按照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問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明确规定,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所享有的补偿金非正式职工的劳动报酬及企业向职工集资款,都被列为優先受偿的债权从表面上看,该公司2000年6月已经破产终结但是,职工至今未妥善安置或未得到经济补偿金实质上是其破产工作并未完铨结束,其遗留问题仍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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