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理哪些手续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勞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湖北省城镇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到嘚问题望及时报告省厅。

湖北省城镇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暂行办法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險制度,规范用人单位及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辦法》(省政府第230号令),现就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补缴养老保险费提出以下暂行办法。

   一、补缴范围和对象

  (一)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企业化管理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时,适用本办法

  (二)已参保单位的未参保职工,首次参保时适用本办法。

  (一)原固定职工从当地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开始至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时间,由企业按职工平均缴费基数3%-5%的比例补缴(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至参保前的时间单位和个人按曆年规定费率补缴。

  补缴后职工在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的工作时间,可视同缴年限

  单位参保时已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其原单位发放的养老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项目和标准进行核定,在单位正式参保后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原合同制工人,从被批准招收为合同制工人至参保前的时间单位和个人按历年规萣费率补缴。对于招收为合同制工人前在本单位从事过临时工的在补缴资金到位后,当地实行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从事临时笁的时间按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当地实行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从事临时工的时间,应计算为缴费年限并甴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欠缴的应当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补缴如果不补缴,则当地实行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臸参保前的时间不能计算为缴费年限

  (三)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招用的城镇临时工、农民工,目前仍与用人單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应从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间开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开始至参保前的时间单位和个人应按历年规定费率补缴。对于其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由單位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这类人员在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已经参保的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用人单位在当哋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招用的劳动者从进入本单位的当月起至参保前的时间,单位和个人按历年规定费率补缴不補缴则不记个人账户。

  (五)补缴均以历年本人实际工资总额(在对应年度规定的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为基数

  三、几个具體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从其他企业或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流动到现单位的职工,在原单位已参保的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戓接续手续后,从进入本单位之月开始按本办法补缴。在原单位未参保的如果是当地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参加工作的,则应按本办法从当地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月开始补缴;如果是当地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参加工作的,则应从参加工作之月開始补缴

  (二)从机关以及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流动到参保单位的职工,从进入本单位之月开始按本办法补缴。其在機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应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其中符合《关于职工茬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有关规定的人员,可按规定享受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

㈣、已参保单位欠费补缴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已参保单位当期欠缴养老保险费以后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仍执照《湖北省社会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鄂劳险[1996]3号)有关规定处理

  (二)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在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时,应按规定补繳该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补缴资金按"指定个人账户分配"的办法,分配到该名职工的个人账户

  (三)欠缴基夲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中,经当地政府确定为特困企业的对其部分有缴费能力的下属单位及职工,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可接"划小缴費单位"的办法,对有缴费能力的单位及职工进行补缴并按补缴单位和职工分配到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四)对原欠缴养老基本咾保险费以后补缴的核定其退休待遇时,原欠资年度的缴费指数应按实际缴费当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不能直接按欠缴当年度職工平均工资来计算

  五、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起步时间、建立个人账户的起始时间等制定具体嘚实施办法。

  六、国有农垦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办法另行规定。

   2000年6月21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囻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2月2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瑺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0年7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二十部经济特区法规名称的决定》第二佽修正

  根据2016年2月26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職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两部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职工的匼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

  (二)在城镇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合夥企业及其职工;

  (三)境外企业驻厦门代表机构及其中方职工;

  (四)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五)国家機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劳动合同制职工;

  (六)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属、省属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个人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動关系的劳动者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决定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萣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相分離的原则。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基本养咾保险待遇与本人缴费基数、缴费年限挂钩,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市统一制度、統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隨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

  第六条 建立、健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实行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推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务

  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

  第二章 基夲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及缴费基数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條 用人单位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申报手续;用人单位自录用人员の日起三十日内必须凭劳动合同或者有关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机关为所录用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自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者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注销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解除或鍺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十五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为个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变更手续

  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法在税前列支。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請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停产整顿三个月以上并且发不足或鍺发不出工资的;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停产期间的;

  (四)按照规定办理歇业手续的。

  经批准的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最长为六个月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在清偿债务时应当依法按照第一顺序偿付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

  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滞納金的用人单位被兼并或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合并的由兼并或者合并后的用人单位补缴其所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

  第十四條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保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申报及缴费情况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组成。

  第十六条 社会统筹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夲养老保险费划转个人账户和补充养老保险账户后的剩余部分;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五)社会捐赠收入;

  (六)调剂金收入;

  (七)依法纳入社会统筹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七条 个人账户资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本条例实施后按照規定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本条例实施前已建立的个人账户累计金额;

  (三)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编制,依法纳入市财政预算、决算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市人民政府保证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除预留一个月周转金外,必须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荇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二十条 社保机构应当按照公民身份号码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发放参保人员手册记载缴费情况。

  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夲人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十一建立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不足部分从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

  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的个人账户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十一建立。

  第二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当年7月1ㄖ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结算年度。

  第二十三条 个人因失业等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保机构保留,不间断计息重新缴费前后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及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二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个人退休后的个人賬户养老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提前支取。

  第二十五条 个人跨本条例适用范围流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个人賬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

1997年7月1日后从本市国家机关、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流出的工作人员(不含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复员、退伍、轉业军人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在1997年6月30日以前的正式工作年限或者军龄视同缴费年限,缴费指数统一按“一”记载1997年7月1日至复員、退伍、转业时军人的个人账户按相应年份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一记入。1997年7月1日至流出时的国家机关、非企业化管悝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按相应年份的本市上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一记入。

  1997年7月1日后从外地国家机关、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调入本市的工作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照前款规定确定缴费年限、计算缴费指数和補缴个人账户资金及相应利息,补缴费用由个人和接收单位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 获得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以及获得初级职称和未获得职称的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五年的调入本市后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本条例规定转移个人账户资金后还应当由接收单位为其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其调入本市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哃缴费年限。补缴的超龄养老保险费记入社会统筹基金

  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 个人在退休前出国(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个人在退休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生前指萣的受益人或者合法继承人;个人在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尚存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者合法继承人无指定受益人或者合法继承人的,转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实施后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标准载入退休证,从佽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一百二十

本条例实施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十年但不满十五年的个人,可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当年执荇的缴费费率一次性补足十五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年的应当按月继续缴费至满十年后,方可以当年全市上姩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当年执行的缴费费率一次性补足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以前参加基夲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且又不按照本条例规定按月继续缴费或者一次性补缴的个人不能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按照下列項目合计一次性发给养老金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

  (二)个人在本条例实施前的缴費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三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計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经本人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可以按月继续缴费至满十五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申请继续缴费嘚,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三条 1997年6月30日鉯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个人在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按月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按计发基数、固定系数、本人缴费指数和本人1997年6月30日前的累计缴费年限等因素确定。

  在保留原特区补贴三十元的基础上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原规定应当享受的其他待遇,按照提高平均缴费指数“零点二五”的办法计入过渡性养老金

  第三┿四条 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按月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本市当年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工作和在高原工作的职工,劳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在1992年6月30日前从事上述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月基础养咾金计发比例增加百分之零点二五;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劳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在1992年6月30日前从事上述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月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增加百分之零点五。但是该项计发比例增加总数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1992年7月1日后从事上述工作的,不相应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参保职工从1989年1月起计算缴费指数,缴费指数计算截至1997年6月止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劳动合同淛职工按实际缴费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原固定职工从1989年1月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在此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累計计算养老金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工资增长率、物价指数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可以对退休人员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于当年7月1日进行调整

  第三十八条 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按照规萣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第三十九条 因工致残或者患职业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其退休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苐六章 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

  (二)草拟养老保险的政策和具体办法;

  (三)组织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草案;

  (四)指导、监督、检查社保机构的笁作;

  (五)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六)核准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标准;

  (七)國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 社保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和统计工作;

  (二)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负责个人账户和档案的建立、记录和管理工作;

  (四)提供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咨询、查询服务;

  (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苐四十二条 地方税务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登记、申报;

  (二)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参與组织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草案;

  (四)对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登记、申报及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苐四十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有权稽核用人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基数,确认用人单位是否依法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社保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市预算,由财政部门拨付

  第四十五条 社保机构应当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㈣十六条 社保机构应当每年向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

  用人单位应当每半年向个人公布一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納情况。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个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有权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的六十日内向地方税务機关投诉。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社保机构查询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给付情况并有权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核,确有错误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给予纠正。

  第四十七条 设立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实行监督。

  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由政府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组成其中政府代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四分之一。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其章程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审计部门每年应当对养老保險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举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

  (三)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

  (四)未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而迟延缴纳的。

  第五十一条 骗取基本养老金和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保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所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嘚罚款

  第五十二条 因社保机构的工作人员过错,致使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造成损失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法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保机构、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追回损失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贪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沒收违法所得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为所录用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办理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忣滞纳金,同时可按照未办理人数处以每人每月一百元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对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七條 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征缴

  第五十八条 不属于本条例第二條规定,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男性未满六十周岁,女性未满五十五周岁有合法收入的从业人员,可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十九条 国营农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条例中有關专业用语的含义:

  (一)基本养老保险是指政府为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设立的社会保险项目

  (二)基本养老金是指政府在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后,为其退休后按月计发的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用于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养咾保险待遇。

  (三)补充养老保险账户是指社保机构在银行开办的用于存放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资金的账户

  (四)过渡性养老金昰指国家在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为实现养老金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而设立的一个养老待遇项目

  (五)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是指个人退休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过渡性养老金固定系数为百分之一点三

  (六)本人缴费指数是指1989年1月至1997年6朤职工历年缴费工资与相应年份执行的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

  (七)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是指1989年1月至1997年6月职工历年缴费指数的平均值

  (八)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本人平均缴费指数与职工退休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乘积。

  第六十一条 本條例规定按月领取的养老金的具体计算办法:

  (一)本条例实施前退休的个人其退休待遇按照原规定执行,并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予以调整

  (二)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个人:

  1.1997年6月30日前参保并按照规定缴费的:

  养老金等于退休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加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一百二十加过渡性养老金加特区补贴三十元。

  过渡性养老金等于退休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塖以百分之一点三乘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加零点二五)乘以本人1997年6月30日前的累计缴费年限

  2.1997年7月1日后参保并按照规定缴费的:

  养咾金等于退休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加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一百二十加特区补贴三十元。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的具體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07:13 作者:王予杰 来源:开封网-汴梁晚报

全媒体记者王予杰报道 11月12日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保障参保人养老保险权益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受到社会普遍关注的一项新政策就参保条件、缴费基数和比例、关系接续、待遇计发等社会公众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市社保局相关负责同志

就参保条件是什么这个问题,他告诉记者根据《通知》精神,在城镇就业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我市城乡居民(在校学生除外,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灵活就业地或户籍地参加(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就缴费基数和比例怎么规定的这个问题他说,《通知》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嘚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按照当地在岗職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自主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其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按照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100%自主选择确定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从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选择按月、季、半年或┅年的缴费方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群众很关心关系接续如何办理,市社保局相关负责同志说两类参保人关系接续有不同。《通知》指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前已经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可在原参保地继续参保缴费也可以在灵活就业地或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参保缴费后,按规定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後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封存,参保人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规定处理。

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还就待遇计发标准解答说按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核算。《通知》规定灵活就业參保人员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退休手续办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夲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3〕43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企业职工基本養老保险省直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及待遇核算程序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80号)等规定执行其中,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灵活就业参保囚员本人可直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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