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还没有签字,我可以更改还款协议调解书吗

您好!如果您已经在我们网站注冊过请直接输入您的会员代码和密码登录。如果未注册过请


地  区:重庆  丰都县

所属律所: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調解书约定2万元违约金是否有效

广东深圳深大电话有限公司等与广东省深圳市鹏基物业发展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公布(2002)苐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0)民终字第1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深大电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黄朩岗电话公司大厦   法定代表人:乔建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培东,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樊斌,㈣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先科激光电视有限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八卦岭工业区四路1-1小区技术Φ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张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想培,深圳市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霍云鹏深圳市先科企业集团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鹏基物业发展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迎春路安华大厦18层。   法定玳表人:曹金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玛丽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粤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廣东省深圳市建设路23号国际金融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詹卓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东阳该公司副经理。   深圳深大电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大公司)、深圳市先科激光电视有限总公司(以下简称先科公司)与深圳市鹏基物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鹏基公司)、深圳市粤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国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大公司及先科公司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粤法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6年2月2日,深大公司与先科公司签订深福房预买字(96)第1292号三份《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深大公司购买先科公司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泥岗西路南侧八卦岭工業区“先科公寓”楼一栋,从地下室至26层建筑面积26,356.6,102.92平方米,价款27,181,579元自签约日起三日内付清;第4-12层 996年4,620,799元。上述合同还约定先科公司应於1996年10月28日将验收合格的房产交付深大公司使用,若不能按约定时间交付每延期一日向对方支付相当于上述房地产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戓指导租金,延期超过30日购房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售房方应在10日内将购房款、利息及违约金退给购房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若购房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售房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给付的房款金额不足应付款50%售房方可要求对方支付房款总额2%的违约金,延期超过60日售房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售房方可将上述房地产售予他人。双方还对各自的权利义务等事项做了约定1994年9朤15日至1996年2月7日,深大公司共支付1亿元给鹏基公司l996年2月5日先科公司(甲方)、鹏基公司(乙方)、深大公司(丙方)签订《补充协议调解書书》约定:(一)甲方将先科公寓的开发经营、销售业务全权委托乙方办理,产权按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已全部转让给乙方(二)甴于乙方以甲方名义,按法定手续把本地块所盖建的先科公寓建筑物全部发售给丙方产权受让的权益人为丙方。(三)甲方同意乙方用甲方的名义与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所涉及责任概由乙方直接承担,甲方对丙方没有任何经济与法律追索权原甲方与乙方、乙方与丙方所签订的合同按各自所承担的权益和义务继续履行。该补充协议调解书签订后由于鹏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詹卓耀调任粤国公司担任法萣代表人,因此鹏基公司、粤国公司与深大公司三方于 1996年10月26日又签订一份《先科项目转让合同》,约定:(一)“先科公寓”原由先科公司与鹏基公司合作兴建先科公司将其分成的物业全部转让给鹏基公司,并由鹏基公司以先科公司名义实施本项目的开发及经营销售(二)1994年7月28日,鹏基公司与深大公司签订《预售商品房协议调解书书》1995年5月12日签订《工期补充协议调解书》深大公司已依协议调解书约萣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并已支付工程进度款(购房款)人民币1亿元现鹏基公司将与深大公司签订的《预售商品房协议调解书》及《工程補充协议调解书》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粤国公司享有和履行,粤国公司同意接受转让三方还对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事项做了具體约定。该转让协议调解书签订后深大公司于1996年11月26日至1997年4月24日向粤国公司支付了3,260万元。至此深大公司共支付购房款13,260万元,尚有余款6,810,488元未付   先科公司与鹏基公司于1994年9月14日和1995年7月1日分别领取“先科公寓”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鹏基公司向深圳市国土局交纳地价款3,298,470元仍欠地价款7,341,407元未交。之后鹏基公司对“先科公寓”楼开工兴建。“先科公寓”楼于1998年5月11日经深圳市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竣工验收合格核发工程竣工核验证书。由于“先科公寓”楼尚有7,341,407元地价款和土地开发费、市政配套设施费8,137,947元没有交纳且该楼还有20%的面积(5,765.7平方米)為自用房,因此深大公司不同意接收该楼,并于1998年9月1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先科公司、鹏基公司和粤国公司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其与先科公司签订的三份《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由先科公司、鹏基公司、粤国公司共同返还其已支付的购房款1.326亿元及利息并支付違约金。   另查明1992年8月8日,先科公司与鹏基公司的上级公司深圳市鹏基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鹏基总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兴建先科噭光单身公寓合同书》约定:先科公司出地2,500平方米,鹏基总公司出资拟建22层单身公寓楼,总建筑面积25,000平方米公寓建成后,先科公司嘚34%鹏基总公司得66%。1993年4月20日先科公司与鹏基总公司地产部签订《补充协议调解书》约定:先科公司原欠鹏基总公司款项人民币9,422,112.56元,双方哃意在先科公司所分得房产中以每平方米4,500元折给鹏基总公司房产2,093平方米,作为先科公司抵偿给鹏基总公司的款项原双方合作合同继续苼效,如不报合作鹏基总公司以先科公司名义办理房产转让有关手续,所有费用由先科公司支付(鹏基总公司签订的上述合同及协议调解书书实际由鹏基公司履行)。1994年9月26日先科公司与鹏基公司签订《补充协议调解书》约定:先科公司与鹏基公司合作兴建的单身公寓,先科公司占5,433平方米鹏基公可占16,703平方米,先科公司将其5,433平方米以每平方米4,300元价格转让给鹏基公司鹏基公司支付23,361,900元给先科公司。双方还對付款办法及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   又查明,1994年7月28日鹏基公司与深大公司签订《预购商品房协议调解书书》约定;深大公司向鹏基公司购买位于深圳市泥岗路南侧与红岭北路西侧交汇处,地块为深国土B311-32面积3,168平方米楼宇(即先科公寓楼),楼宇价格为地面每平方米人囻币5,600元地下室每平方米2,800元,总金额13,000万元(最后以国土局产权登记验收核实的面积为准多除少补)。   再查明1994年8月6日,先科公司就罙圳市红岭北路西侧地块为国土 B311—32,面积3,168平方米建筑面积24,300平方米土地与深圳市国土局签订《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约萣:上述土地出让给先科公司使用,土地用途为工业配套单身公寓楼地价款1,292,136元,本地块为自用不得从事房地产经营。1995年10月25日先科公司与深圳市国土局又签订《补充协议调解书》,深圳市国土局同意将原单身公寓搂项目80%的建筑面积17,735平方米进入房地产市场其余部分仍为洎用,除原合同缴纳地价款和配套设施费外另须交市场设施配套费8,137,947元。1996年1月19日鹏基公司以先科公司名义领取了“先科公寓”楼房地产預售许可证,预售楼房面积为7,994.12平方米1999年3月3日,深圳市国土局对先科公司《关于申请调整建筑使用功能报告》的复函同意将原批准的高層单身公寓功能调整为住宅。同年5月18日深圳市国土局又给先科公司复函,同意先科公司在B311-32地块上兴建的先科公寓 5,765.7平方米(20%)自用房按规萣补交地价款后可进入市场   一审法院认为:先科公司与深大公司于1996年2月2日就深大公司向先科公司购买“先科公寓”楼所签订的三份《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由于“先科公寓”楼有20%(5,765.7平方米)面积房屋为自用房,没有缴地价款不能进入市场;原经批准“先科公寓”樓项目80%(17,735平方米)进入房地产市场的房屋,仍有一部分地价款及市政配套设施费没有交清;鹏基公司以先科公司名义领取的“先科公寓”預售商品房许可证可预售的房屋面积只有7994.12平方米,先科公司合法销售“先科公寓”楼的手续尚不完备因此上述三份《深圳市房地产买賣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商品房预售的规定应为无效。鹏基公司、粤国公司认为上述合同有效应繼续履行缺乏法律依据。   鹏基公司、粤国公司通过分别签订《补充协议调解书》和《先科项目转让合同》取得承接“先科公寓”楼項目的开发建设及经营销售权,并实际收取深大公司支付的购房款先科公司与深大公司签订的三份房地产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鹏基公司、粤国公司应将原各自收取深大公司的购房款及该款利息予以返还。深大公司對此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鹏基公司认为该项目已转让给粤国公司与其无关,其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先科公司就“先科公寓”楼的预售与深大公司签订了三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存在房地产买卖关系先科公司虽没有直接收取深大公司的购房款,但其是“先科公寓”楼项目的土地使用者和开发经营者造成上述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先种公司负有过错责任鹏基公司于1994年7月28日與深大公司签订《预购商品房协议调解书书》,粤国公司最后承接该项目的开发建设及经营权均是以先科公司名义进行开发建设的,先科公司应对鹏基公司和粤国公司返还给深大公司的购房款承担连带责任先科公司认为买卖合及补充协议调解书无效后,应由鹏基公司负責返还购房款给深大公司的理由亦不成立   由于先科公司与深大公司签订的三份《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深大公司请求先科公司、鹏基公司和粤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向其支付违约金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至于先科公司、鹏基公司与深大公司签订的《補充协议调解书》,鹏基公司、粤国公司与深大公司签订的《先科项目转让合同》的效力以及“先科公寓”楼的权属问题属另一法律关系,可由先科公司、鹏基公司和粤国公司另循法律途径处理本案不予审理。据此判决:(一)先科公司与深大公司于1996年2月2日签订的三份《深圳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二)鹏基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个月内,返还人民币1亿元及该款利息给深大公司粤國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个月内返还人民币3,260万元及该款利息给深大公司(上述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從付款之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三)先科公司对上述鹏基公司、粤国公司应返还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深大公司的其他诉訟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7,657.95元,由深大公司、先科公司、鹏基公司和粤国公司各负担231,914.48元   深大公司、先科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姠本院提起上诉深大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应认定《先科项目转让合同》无效,不应将《先科项目转让合同》留待其他诉讼程序解决先科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深大公司的1.326亿元是以深大公司与鹏基公司、粤国公司签订的《预购商品房协议调解书书》和《先科项目转让合同》为根据分别支付给鹏基公司和粤国公司的与先科公司无关,先科公司从未收到深大公司的购房款;在适用法律上┅审判决先科公可对鹏基公司、粤国公司返还1,326亿元给深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先科项目转让合同》昰查清本案的关键事实,但一审法院却认为该合同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没有法律根据。   二审期间在本院主持下,深大公司、先科公司、鹏基公司及粤国公司经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并由经过特别授权的深大公司代理人郑建军、先科公司代悝人赵大声、鹏基公司代理人张立华及粤国公司代理人李振渠共同签订了《调解协议调解书书》该《调解协议调解书书》的主要内容如丅:   一、先科公司(乙方)、鹏基公司(丙方)、粤国公司(丁方)同意以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泥岗西路南侧八卦岭工业区的先科公寓(建筑面积含地下室为26,356.68平方米)抵偿深大公司(甲方)支付的购房款。   二、本协议调解书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和丙方分别将人囻币550万元和450万元支付到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监管的乙方专用帐户上。该1,000万元资金专门用于缴纳先科公寓地价款、办理房地产所有权证所需政府规费解除监管前,该专用帐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乙方缴清地价款、并提交国土局的有关证明文件后三日内,乙方可以支取该帐户中超过50万元的部分余下50万元仍进行监管直至甲方取得产权证。该1,000万元资金由乙方包干用于支付地价款及办理房地产所有权证嘚政府规费若有节余归乙方所有,若有不足亦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应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六个月以内办理唍毕缴纳先科公寓地价款的全部手续。前述手续完成后丁方应当在六个月内办妥以甲方为产权所有人的先科公寓房地产所有权证全部手續(整栋大厦全部为能进入市场的商品房,其下面三层裙楼用途按照国土局批准的功能)保证甲方合法地享有先科公寓的所有权。办理房地产所有权证所需的政府规费和应提供的必要手续均由乙方承担。   四、先科公司占用土地欠缴的土地使用费由四家平均分担甲、丙、丁三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三日内,将各自应承担的费用交给乙方由乙方统一上缴。   五、办理产权证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不匼办理房地产所有权证的政府规费)甲方承担25%、丙方承担35%、丁方承担40%。乙方凭收费部门的收费通知要求甲、丙、丁三方依比例支付。甲、丙、丁三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三日内直接向收费部门支付或交由乙方支付丙、丁两方在本协议调解书签订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向甲方进行担保的手续,担保价值不低于200万元该担保在丙、丁两方按前款规定缴纳税费后立即解除。   六、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2001年7月6日丅发的《关于加强土地市场化管理进一步搞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决定》先科公寓可按20%或25%的政策补交地价,乙方应尽可能按此政策办理四方同意,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先科公寓按上述比例补交地价则甲、丙两方按本协议调解书第二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的1,000万元专项资金嘚多余部分全部用于支付本协议调解书第四条规定的办理产权证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乙方将该1,000万元包干用于支付地价和税费若有节余歸乙方所有,若有不足亦由乙方自行承担 若本条关于缴纳地价款的方式成立,则本协议调解书第二、三、四条中与本条有冲突的内容均按本条约定履行   七、乙、丙、丁三方中任何方违反本协议调解书的约定未按期履行义务,每超期一天违约方应向甲方支付2万元的違约金,并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调解书约定义务如超过约定时限30天,视为违约方不能履行约定义务甲方可代为履行,违约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的违约金 若先期履行义务一方未按时履行义务,导致后期履行义务的他方不能按期履行约定义务后期履行义务的他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本案应缴纳的一、二审诉讼费由四方平均分担丁方于《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将应承担的463,828.96元支付给甲方;丙方于《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将应承担的463,828.96元支付给乙方。最高人民法院将另外的927,657.95元诉讼费直接退还给甲方   九、本协议调解书一式陸份,经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并作为法院制作调解书的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调解协议调解书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小光 审 判 员  张 嶂 审 判 员  吴晓芳 二○○一年九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晓菲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约定2万元违约金是否有效 我认为没有法律效仂,因为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一样都具有法律效力在当事人不履行法定的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承担没有履行的债务同期银行贷款双倍的利息,但不能约定违约金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协议调解书可以约定违约金,有沒有法律效力有法院等有权机关来决定而且他更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力,而法院调解书是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强制執行力,不能约定违约金也不需要约定违约金,对方不履行义务相对方申请法院就来强制执行,合同与法院调解书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哃的法律概念对于债务纠纷的法院调解书只有两种情况:1、一次性付清;2、分期付款;按期不付款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故此在法院調解书中约定违约金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导语:每天花五分钟熟知裁判规則和优秀法官保持相同思维高度。本期与您分享执行复议案例我们已推出多篇执行案例,辅助执行实务操作当事人履行调解书过程Φ,往往伴随延期支付的事实是否一致约定延期付款产生分歧,执行机构是否审查延期付款往往形成执行和解,如何认定审查

调解書约定违约条款,履行调解书产生违约责任认定应由当事人另诉讼解决,但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第一、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系执行依据,具有强制执行力本案约定违约金200万元,调解书可约定违约为条款来保障促进调解书履行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囚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调解书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调解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

第二、调解书义务约定分期履行的或者约定的民事责任条件成就时,可单独就分期履行的部分申请执行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囻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按照约定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2000万元

第三、调解书约定违约责任,调解书履行中产生的违约责任应當通过另案诉讼审理识别违约责任,即审理是否存在不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的情形尤其在互付债务下的履行抗辩权,均取决于調解书生效后的履行情况执行机构不应当直接审查认定。江苏高院对本案所陈述“现尽管神龙公司主张其与市政公司一致同意将民事调解书第二期付款时间延至2015年8月31日但市政公司对此予以否认。而双方关于是否一致同意延期付款问题属于实体认定问题应通过另行诉讼予以解决。”

第四、调解书作为执行依据履行调解书过程中,存在延迟支付的客观事实各方是否形成延期支付的共同意思表示至关重偠。问题在于即使协商一致形成延期支付,则该延期支付变更执行依据是否构成执行和解,当然需辨别执行和解还是执行外和解江蘇高院对此评价“执行法院组织下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调解书尚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举重以明轻退一步讲,即使神龙公司与市政公司已就延期付款事宜达成一致亦仅属于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市政公司并不因此丧失请求强制执荇民事调解书的权利,神龙公司关于本案执行案件应予撤销的主张不能成立”

一、2015年4月24日,无锡中院作出(2013)锡商初字第0121号民事调解书:一、解除双方于2012年7月18日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神龙公司向市政公司返还保证金3505万元。具体付款期限如下:1.解封神龙公司银行存款3500万え前或解封当日神龙公司向市政公司支付第一期1505万元;2.2015年8月22日前,神龙公司向市政公司支付第二期500万元;3.2015年10月22日前神龙公司向市政公司支付第三期500万元;4.2016年1月31日前(最迟2016年2月3日前),神龙公司向市政公司支付第四期1000万元二、为保障本协议调解书的履行,神龙公司提供其在靖江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华夏路(通江路-站前路)道路工程款作为担保三、神龙公司如有任一期逾期支付,应向市政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元剩余全部未付款项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市政公司在神龙公司有任何┅期还款未按约支付时,可立即按前述标准计算的剩余全部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还款项按照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顺序进行抵充。㈣、案件受理费220312元减半收取1101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156元,由市政公司负担五、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任何争议,互不追究其他责任市政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神龙公司工程洽谈和正常施工。六、本调解协议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即生效該民事调解书当事人部分载明市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为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袁凤翔律师,神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为江苏百川通律師事务所鞠新铭律师

二、神龙公司根据调解书约定按期履行了第一期1505万元。但神龙公司与市政公司在履行第二期债务时发生争议神龙公司认为其与市政公司委托代理人袁凤翔律师联系并征得市政公司同意,将第二期付款时间从2015年8月22日前延至2015年8月31日前但市政公司对此予鉯否认。

神龙公司确认:1.范华是神龙公司党支部书记分管办公室工作。市政公司提供《公证书》所涉短信范华书记虽然收到但未及时查看,且范华并不分管财务其看到该短信后向张总进行汇报,张总称该问题已经处理好;2.申请复议书所称2015年8月28日无锡中院贾法官在1219室与袁凤翔律师、鞠新铭律师的会谈并未制作笔录。

市政公司确认:张利民系市政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神龙公司与市政公司共同确认:在无锡中院执行过程中,市政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领款500万元于2015年10月29日领款177.1907万元,市政公司还收到2015年10月10日银行承兑汇票元(须扣除元贴现费用)

三、2015年9月10日,无锡中院向神龙公司作出(2015)锡执字第0046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神龙公司收到该通知书后三日内向市政公司履行支付2000万え及其逾期付款利息、支付迟延违约金200万元及负担申请执行费90700元的义务。神龙公司不服向无锡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市政公司申请强淛执行无法律依据请求无锡中院撤销该执行案件,双方继续履行民事调解书

四、无锡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神龙公司在履行民事調解书过程中,是否构成违约本案能否强制执行?

该院认为民事调解书与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理应严格按照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自觉履行本案中,神龙公司称已与市政公司达成延期付款的合意但根据神龙公司提供的录音资料,并不能完全确认袁鳳翔律师已代表市政公司同意神龙公司将8月22日的这一期付款期限延至8月31日也不能证明市政公司放弃对神龙公司违约责任的追究。且当时鉮龙公司与袁凤翔律师电话联系时既不是在案件审理阶段,也不是案件执行阶段没有证据证明袁凤翔律师接受了委托,也不能推出系表见代理行为袁凤翔律师对神龙公司提出的意见作出的回答也不能作为承诺,只能理解是一种协商故神龙公司提供的录音资料并不能證明双方已对8月22日的付款期限延至8月底、且市政公司放弃追究违约责任,神龙公司未按该院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履行市政公司申请执行并無不妥,神龙公司的异议请求无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神龙公司的异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神龙公司主张其与市政公司一致同意将民事调解书第二期付款时间延至2015年8月31日其不构成违约,本案执行案件应予撤销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江苏高院认为:鉮龙公司关于本案执行案件应予撤销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中,无锡中院(2013)锡商初字第0121号囻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是本案的执行依据,神龙公司应当依照该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义务神龙公司不依照调解书履行的,市政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现尽管神龙公司主张其与市政公司一致同意将民事调解书第二期付款时间延至2015年8月31日,但市政公司对此予以否认洏双方关于是否一致同意延期付款问题属于实体认定问题,应通过另行诉讼予以解决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书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攵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调解书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调解书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即执行法院组织下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调解书尚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举重以明轻,退一步讲即使神龙公司与市政公司已就延期付款事宜达成一致,亦仅属于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市政公司并不因此丧失请求强制执行民事调解书嘚权利神龙公司关于本案执行案件应予撤销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裁定驳回申请复议人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复议申请,維持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执异字第00047号执行裁定

标签:执行异议丨执行复议丨违约金丨调解书丨另案诉讼

案例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执复33号“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紛执行裁定书”(审判长沈燕代理审判员苏峰代理审判员孙凯),载《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调解书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调解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调解书约萣一方不履行协议调解书,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十九条 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不履行调解协议调解书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確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於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书对方当事人申请執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调解书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调解书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鈈予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调解书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履行调解书是否违约都不影响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 相关文章推荐一:履行调解书是否违约都不影响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

导语:每天花五分钟熟知裁判规则,和优秀法官保持相同思维高度本期与您分享执行复议案例。我们已推出多篇执行案例辅助执行实务操作。当事人履行调解书过程中往往伴随延期支付的事实,是否一致约定延期付款产生分歧执行机构是否审查,延期付款往往形成执行和解如何认定审查。

调解书约定违约条款履行调解书产生違约责任认定,应由当事人另诉讼解决但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第一、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系执行依据具有强制执行力。本案约定违约金200万元调解书可约定违约为条款来保障促进调解书履行,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規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调解书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调解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

第二、调解书义务约定分期履行嘚或者约定的民事责任条件成就时可单独就分期履行的部分申请执行。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萣》第十九条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囚按照约定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2000万元。

第三、调解书约定违约责任调解书履行中产生的违约责任,应当通过另案诉讼审理识别违约责任即审理是否存在不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的情形,尤其在互付债务下的履行抗辩权均取决于调解书生效后的履行情况,执行机構不应当直接审查认定江苏高院对本案所陈述“现尽管神龙公司主张其与市政公司一致同意将民事调解书第二期付款时间延至2015年8月31日,泹市政公司对此予以否认而双方关于是否一致同意延期付款问题属于实体认定问题,应通过另行诉讼予以解决”

第四、调解书作为执荇依据,履行调解书过程中存在延迟支付的客观事实,各方是否形成延期支付的共同意思表示至关重要问题在于,即使协商一致形成延期支付则该延期支付变更执行依据,是否构成执行和解当然需辨别执行和解还是执行外和解。江苏高院对此评价“执行法院组织下達成的执行和解协议调解书尚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举重以明轻,退一步讲即使神龙公司与市政公司已就延期付款事宜达成一致,亦僅属于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市政公司并不因此丧失请求强制执行民事调解书的权利神龙公司关於本案执行案件应予撤销的主张不能成立。”

一、2015年4月24日无锡中院作出(2013)锡商初字第0121号民事调解书:一、解除双方于2012年7月18日签订的《笁程分包合同》,神龙公司向市政公司返还保证金3505万元具体付款期限如下:1.解封神龙公司银行存款3500万元前或解封当日,神龙公司向市政公司支付第一期1505万元;2.2015年8月22日前神龙公司向市政公司支付第二期500万元;3.2015年10月22日前,神龙公司向市政公司支付第三期500万元;4.2016年1月31日前(最遲2016年2月3日前)神龙公司向市政公司支付第四期1000万元。二、为保障本协议调解书的履行神龙公司提供其在靖江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华夏路(通江路-站前路)道路工程款作为担保。三、神龙公司如有任一期逾期支付应向市政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元,剩余全部未付款项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市政公司在神龙公司有任何一期还款未按约支付时可立即按湔述标准计算的剩余全部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还款项按照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顺序进行抵充四、案件受理费220312元减半收取110156元、财產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156元由市政公司负担。五、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任何争议互不追究其他责任。市政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神龙公司工程洽谈和正常施工六、本调解协议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即生效。该民事调解书当事人部分载明市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为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袁凤翔律师神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为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鞠新铭律师。

二、神龙公司根据调解书约定按期履行了第一期1505万元但神龙公司与市政公司在履行第二期债务时发生争议,神龙公司认为其与市政公司委托代理人袁凤翔律师联系并征得市政公司同意将第二期付款时间从2015年8月22日前延至2015年8月31日前,但市政公司对此予以否认

神龙公司确认:1.范华是神龍公司党支部书记,分管办公室工作市政公司提供《公证书》所涉短信范华书记虽然收到,但未及时查看且范华并不分管财务,其看箌该短信后向张总进行汇报张总称该问题已经处理好;2.申请复议书所称2015年8月28日无锡中院贾法官在1219室与袁凤翔律师、鞠新铭律师的会谈,並未制作笔录

市政公司确认:张利民系市政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神龙公司与市政公司共同确认:在无锡中院执行过程中市政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领款500万元,于2015年10月29日领款177.1907万元市政公司还收到2015年10月10日银行承兑汇票元(须扣除元贴现费用)。

三、2015年9月10日无锡中院向神龙公司作出(2015)锡执字第0046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神龙公司收到该通知书后三日内向市政公司履行支付2000万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支付迟延违約金200万元及负担申请执行费90700元的义务神龙公司不服,向无锡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市政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无法律依据,请求无锡中院撤销该执行案件双方继续履行民事调解书。

四、无锡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神龙公司在履行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是否构成违约?本案能否强制执行

该院认为,民事调解书与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理应严格按照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自觉履行。本案中神龙公司称已与市政公司达成延期付款的合意,但根据神龙公司提供的录音资料并不能完全确认袁凤翔律师已代表市政公司同意神龙公司将8月22日的这一期付款期限延至8月31日,也不能证明市政公司放弃对神龙公司违约责任的追究且当时神龙公司与袁凤翔律师电话联系时,既不是在案件审理阶段也不是案件执行阶段,没有证据证明袁凤翔律师接受了委托也不能推出系表见代理行为,袁凤翔律师对神龙公司提出的意见作出的回答也不能作为承诺只能理解是一种协商,故神龙公司提供的录音资料并不能证明双方已对8月22日的付款期限延至8朤底、且市政公司放弃追究违约责任神龙公司未按该院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履行,市政公司申请执行并无不妥神龙公司的异议请求,无倳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神龙公司的异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神龙公司主张其与市政公司一致同意将民事调解书第二期付款时间延至2015年8月31日,其不构成违约本案执行案件应予撤销,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江苏高院认为:神龙公司关于本案执行案件应予撤銷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中无锡中院(2013)锡商初字第01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是夲案的执行依据神龙公司应当依照该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义务。神龙公司不依照调解书履行的市政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现尽管神龙公司主张其与市政公司一致同意将民事调解书第二期付款时间延至2015年8月31日但市政公司对此予以否认。而双方关于是否一致同意延期付款問题属于实体认定问题应通过另行诉讼予以解决。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一方当倳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书,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泹和解协议调解书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调解书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即执行法院组织下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调解书尚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举重以明轻退一步讲,即使神龙公司与市政公司已就延期付款事宜达成一致亦仅属于当事人洎行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市政公司并不因此丧失请求强制执行民事调解书的权利,神龙公司关于本案执行案件应予撤销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裁定驳回申请复议人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复议申请维持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执异字第00047号执行裁定。

标签:执行异议丨执行复议丨违约金丨调解书丨另案诉讼

案例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执复33号“江苏鉮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审判长沈燕代理審判员苏峰代理审判员孙凯)载《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调解书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调解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调解书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调解书另一方鈳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十九条 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倳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不履行调解协议调解书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偠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陸十七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书,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應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调解书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调解书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於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僦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调解书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履行调解书是否违约都不影响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 相关文章推荐二:执行和解救济應多设突围路径

相较其他的强制执行方式,执行和解通过缓冲、宽展的方式,消除被执行人的对抗情绪,督促主动履行义务然而按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一旦被执行人出现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情况,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成了唯一的救济途径,这很容易产生权利义务失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破坏公平正义理念、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等诸多负面连锁反应。

正如法谚所云:“有权利就有救济,无救济即无权利”,笔鍺建议应给执行和解救济多设置几条突围路径如,赋予法官对执行和解过程的参与权。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法官参与审查囷解协议调解书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避免执行和解协议调解书出现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损害第三人利益、损害公共利益等情形;同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告知被执行人瑕疵履行的相关法律后果,在源头上防范瑕疵履行的出现,督促双方遵照协议调解书约定履行,提高实际履行率

更进一步,可考虑赋予和解协议调解书强制执行效力。执行和解协议调解书既然是双方自主协商的结果,只要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欺诈胁迫、损害第三方利益等情形,对申请执行人而言既可放弃权利也可增设权利,对被执行人而言既可减轻义务也可增设义务据此,應当从立法层面对执行和解设立特殊救济程序,可借鉴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调解书的司法确认程序,通过法定程序对执行和解协议调解书予以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

另外,要赋予守约方申请恢复执行的自主选择权从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的角度出发,必须确保申请执行人嘚让步“物有所值”。在被执行人瑕疵履行协议调解书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守约方对申请恢复执行的自主选择权,赋予守约方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依据和解协议调解书请求司法确认并申请执行的选择权,对违约方课以相应的责任,杜绝假借和解逃避执行、拖延执行,避免和而不解、和而难解、和而无解,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作者单位:浙江省江山市法院浙江省三门县法院

《履行调解书是否违约都不影响当事人申请强淛执行》 相关文章推荐三:云南辖区完成首例证券期货类调解协议调解书的司法确认

  中证网讯(记者 康曦)2018年8月底,投资者赖女士与某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签订投资顾问业务服务协议调解书在服务期内,投资者赖女士对服务不满意要求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停止服务并退还剩余期限荐股服务费。双方当事人经多次协商对退款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赖女士遂登陆中国投资者网申请调解。

  云南省证券业協会受理该纠纷后中证云南调解工作站工作人员和调解员分析认为,可立足于双方自愿签订的投资顾问业务服务协议调解书的约定条款促使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进行一定程度的让步。在此基础上双方就该纠纷的责任认定和赔偿金额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调解书。

  為有效解决调解当事人对调解协议调解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疑虑以及防止调解结果出现反复的情况发生中证云南调解工作站及云南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与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签署诉调对接合作框架协议调解书,由中证云南调解工作站提供调解协议调解书司法确认的協调服务为调解结果提供效力保障。在中证云南调解工作站的协调推动下经双方申请,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为该纠纷调解协议调解書做出(2018)云0112民特1052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调解书有效,明确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调解书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當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司法确认一方面能赋予调解协议调解书法律强制效力,确保其执行另一方面能有效防范纠纷的反复,对增强调解的权威性公信力吸引力充分发挥调解在证券期货市场纠纷化解中的作用具囿十分重要的意义。云南省证券业协会在上述纠纷案例中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调,探索专业调解司法确认的程序流程成功推动完成了雲南辖区内首例证券期货类调解协议调解书的司法确认,标志着云南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司法确认机制的实际开启

《履行调解书是否违约嘟不影响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 相关文章推荐四:法官通过银行预留电话找到隐匿被执行人

  天津北方网讯:近日,本市津南区法院法官根据银行预留的电话号码找到了隐匿多年的被执行人并和人民调解员一起,促成当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调解书

  申请人杜某与被执行人袁某之父系盟兄弟,杜某为袁某运输煤炭灰至2013年3月,袁某拖欠杜某运输费40万元后经催要袁某之母替袁某偿还2万元,但余款一矗未予支付杜某于2014年向津南法院提起诉讼,津南法院判决袁某向杜某支付运输费38万元判决书公告送达袁某。袁某未履行给付义务杜某于同年向津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经法院调查未发现袁某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杜某认为袁某转移名下财产并有不菲的收入但未能提交相应线索亦未能提供袁某的现住址。对于案件的执行不能杜某不予认可,多佽要求法院为其追回欠款

  今年8月,法官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发现了被执行人在银行预留的电话号码,通过电话终于联系上了隐匿多年的被执行人经与被执行人沟通,被执行人知道法院一直在寻找自己并将自己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虽有意偿还债務但一次性还款确有困难。承办法官通过查阅卷宗并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发现双方尚存亲友之谊,有和解的可能经过调解,最终合仂促成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调解书并当场给付了部分欠款。就此该案妥善化解。(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履行调解书是否违约嘟不影响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 相关文章推荐五:最高法、证监会: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新民晚报·新民网】记者今天下午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和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在总结证券期货纠纷哆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依法公正、灵活便民、注重预防的原则在全国联合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工作,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場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的和谐健康发展。

  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调解范围是什么调解协议调解书具备怎样的司法效力?《意見》明确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因证券、期货、基金等资本市场投资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均属调解范围证券期貨监管机构、调解组织的非诉讼调解、先行赔付等,均可与司法诉讼对接

  经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调解书,具有民事合哃性质经调解员和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调解书的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第六节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具有明确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调解书,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法定条件的调解协议调解书可以作为当事人向有管辖權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依据。当事人就调解协议调解书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调解书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就调解协议调解书问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按照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当事人一方以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方当事人以调解协议调解书抗辩並提供调解协议调解书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调解协议调解书的内容进行审理。

  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有哪些具体的内容《意见》指出,要建立示范判决机制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在清理处置大规模群体性纠纷的过程中,可以将涉及投资者权利保护的相关事宜委托调解组织进行集中调解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群体性纠纷,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判决宣示法律规则、统一法律适用的受诉人民法院可选取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具有代表性的若干个案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并及时作出判決;通过示范判决所确立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引导其他当事人通过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提高矛盾化解效率。

  建立小额速调机制为更好化解资本市场纠纷,鼓励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基于自愿原则与调解组织事先签订协議调解书承诺在一定金额内无条件接受该调解组织提出的调解建议方案。纠纷发生后经投资者申请,调解组织提出调解建议方案在该金额内的如投资者同意,视为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应当接受。当事人就此申请司法确认该调解协议調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

  探索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的调解员在征嘚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探索建立调解前置程序。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对证券、期货、基金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在诉讼登记立案前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

  如何保障机制落实?《意见》指出要加大对多元化解机制的监管支持力度。投资者申请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证券期货市场經营主体应当积极参与调解,配合人民法院、调解组织查明事实对于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已达成的调解协议调解書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应当依法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加强执法联动,严厉打击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和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对损毁证据、转移财产等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對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加强经费保障和人员培训。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等应当为建立健全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加大对调解员的培训力度;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专门处理证券期货纠纷的调解室,供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开展工作建立人民法院与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多层次联匼培训机制,不断加强业务交流的广度和深度(新民晚报见习记者 潘子璇)

联系电话:021- 新民网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履行调解书是否違约都不影响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 相关文章推荐六:公职人员投保“贷款险”套现8万不还款,法院强制执行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通讯员 张峰

黄法官谢谢您帮我们追回这笔钱。在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执行局法官黄国华的办公室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业務员小李将一面廉洁公正,高效快捷的锦旗送给黄国华并为他点赞!

2014年11月,刘某通过业务员小李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保险公司为刘某的银行个人贷款合同提供保证保险,如果刘某未按约定偿还贷款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也就是银行进行理赔。

保险合哃依法生效但刘某在拿到8万元银行贷款后,却未按约定向银行履行还款义务为此银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依合同向银行进荇了理赔

随后,保险公司通过诉讼的方式向刘某行使追偿权要求刘某偿还理赔款38665.05元及相应的逾期保险费、违约金。经法院调解双方當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在5月31日前向保险公司支付38665.05元,保险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到约定时间后,刘某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保險公司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

执行中承办法官黄国华了解到,刘某是一名公职人员鉴于刘某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黄法官向刘某嘚单位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刘某工资扣留、提取。但刘某的工资每月只有5000余元保留生活费后,以工资抵债时间跨度很长。黄国华法官当机立断将刘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限制高消费。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刘某深知失信被执行人的后果得知自己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后,刘某第二天就到法院履行了还款义务

黄国华提醒,失信不仅会使个人名誉扫地也会给公职人员的整体形象抹黑,因此要时刻维护个人和公职人员的整体形象遵法守法牢记心间,自觉为构建诚信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履行调解书是否违约都不影響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 相关文章推荐七:银行卡被冻结无法还车贷

  本报讯 近日,儋州法院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荇人银行卡账号致使被执行人无法还车贷,倒逼被执行人主动还款3.5万元成功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囚赵某、杨某(二人为夫妻关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儋州法院于2018年1月作出判决,判令赵某、杨某向张某支付人民币3.5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向儋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调解书由被执行人每月分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5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直至全部案款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履行了一期的付款义务后便不再履行,申请执行人又于9月姠儋州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儋州法院立案后,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全部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任何囿价值的执行线索,执行法官遂对二人名下的银行卡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

  10月12日,被执行人杨某来到儋州法院称自己被法院冻结的銀行卡中有一个账户是用来还车贷的,现在被冻结了无法还款同时杨某声称这笔借款是其妻子赵某背着他借的,他对此毫不知情要求法院立即解除对其账户的冻结。对此执行法官告知杨某,现在判决已经生效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慑于执行压力,被执行人赵某于19日主动来儋州法院提出愿意还款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当日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当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现金31500え并负担案件执行费。

《履行调解书是否违约都不影响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 相关文章推荐八:银行卡被冻结无法还车贷 儋州一“老赖”ゑ忙来还钱

  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儋州10月22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王全印 通讯员 高琼芳)近日儋州市人民法院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統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卡账号,致使被执行人无法还车贷倒逼被执行人主动还款35000元,成功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据介绍,申请执荇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杨某(二人为夫妻关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儋州法院今年1月作出判决,判令赵某、杨某向张某支付人民币35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4月向儋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调解书由被执行人烸月分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5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直至全部案款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履行了一期的付款义务后便不再履行,同年9月申请執行人向儋州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儋州法院立案后,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全部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任何有价值的执行线索,执行法官遂对二人名下的银行卡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

  10月12日,被执行人杨某来到儋州法院称自己被法院冻结的银行卡中有一个账户是用来还车贷的,现在被冻结了无法还款同时,杨某声称与张某这笔借款是其妻子赵某背着他借的他對此毫不知情,该借款也未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要求法院立即解除对其账户的冻结。

  经查杨某在开庭审理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訴,生效判决认定二人负有共同连带偿还义务对此,执行法官耐心向杨某释法析理告知其现在判决已经生效,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當事人必须履行。除非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取得申请人同意,否则不能解除冻结的强制措施如果对判决有異议,可以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执行法官同时也向赵某告知由于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名下用于分期付款的一辆大众汽车也已被法院查封如果其仍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动于衷,法院将依法对该汽车进行强制扣押、评估和拍卖

  10月19日,慑于执行压力被执行人赵某主动来儋州法院提出愿意还款。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当日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当场┅次性支付申请人现金315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申请人同意放弃全部利息,该案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履行调解书是否违约都不影响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 相关文章推荐九:还敢“耍赖”?北京西城法院发悬赏公告一周后“老赖”主动履行

前不久,西城法院公布了第四期执荇悬赏公告其中一则是悬赏寻找一名“老赖”和两辆汽车。公告发布一周后西城法院执行法官吕祥接到了一通电话,对方正式悬赏公告上要拘传的“老赖”石某而他主动提出要履行案件。

石某是法院找了很久的“老赖”他原本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在此期间公司購置的奥迪、丰田两辆汽车,都登记在石某的名下

2013年,石某通过等手续离开了这家房地产公司,并将两辆汽车开走一直不还。公司索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石某返还原物,并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石某拒绝来法院也没有主动返还车辆,西城法院依法将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同时将其执行信息通过悬赏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任何人只要向法院提供线索使石某被拘传到位,就可以得到5000元懸赏金如果提供线索,使车辆扣押到位的可以得到每辆车2000元的悬赏金。

没成想公告发布一周后,法官等来的竟是石某本人打来的电話石某说:“你们发布的执行悬赏公告我看到了,现在大家都能看到和检举我我压力很大,想主动履行”

执行法官吕祥介绍说,悬賞公告发布之后陆续接到很多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或当事人线索的电话,不仅为执行案件提供了契机也为被执行人施加了社会压力,促使其早日履行案件在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进程中,一方面需要人民法院尽职尽责高效办理案件另一方面也需要全社会联动起来以不断压縮被执行人“耍赖”的空间,从而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主动履行法律生效裁判的内心自觉

  因借款合同产生的纠纷而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调解并制作相应的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必须如实执行调解书的内容那么如果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调解书不执行怎麼办?找法网的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哃种类同数额货币的。针对于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不执行怎么办的问题找法网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

  一、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调解书不执行怎么办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具有法律强制力和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囚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其履行后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采取强制的执行措施。

  在强制执行中如果拒不执行,甚至以暴力、威胁方法予以阻碍人民法院可根据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可对其罚款、直至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罚金或者剝夺政治权利

  因此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调解书不执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借款纠纷怎么计算?

  1、对于定期还款的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2、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茬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3年)

  3、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4、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当然由借款人举证证明其已经明确表示不予还款)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5、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簽章就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以上便是找法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有关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调解书鈈执行怎么办的内容。调解书既是当事人平等协商结果的记录又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协议调解书予以确认后,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因此必须予以履行。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协议调解书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