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於印发《槐万公路维修是哪个部门管苏仙区段房屋拆迁安置办法》的
坳上镇人民政府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槐万公路维修是哪个部门管苏仙区段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槐万公路维修是哪个部門管苏仙区段房屋拆迁安置办法
为切实做好槐万公路维修是哪个部门管苏仙区段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據《土地管理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高速公路维修是哪个部门管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郴政发[2009]5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拆迁范围以經核定的槐万公路维修是哪个部门管苏仙区段项目征地红线图为准。
第二条 郴州市国土资源局苏仙分局、苏仙区槐万公路维修是哪个部门管建设协调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槐万公路维修是哪个部门管苏仙区段红线内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坳上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调工作。
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简称为被拆迁人
第三条 拆迁当事人应遵循的原则
(一)拆迁应本着“依法拆迁、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精神,兼顾国家、集体和被拆迁人的三方利益拆迁安置工作应做到“五公开一监督”:即公开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公开丈量及评估情况、公开补偿情况、公开安置坐落和面积、公开安置时间,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群众及社会舆论监督并造册报送有关部门備案。
(二)被拆迁人应服从槐万公路维修是哪个部门管苏仙区段建设需要积极主动地配合拆迁工作,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鈈提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不阻碍拆迁工作
二、拆迁补偿标准及面积计算办法
第四条 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丈量登记
(一)拆迁人负责组織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进行丈量、登记、评估造册。
(二)地上附着物为房屋的建筑面积丈量及计算办法,按照国家颁发嘚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标准《房产测量规范》(CB/T0)执行
1、建筑面积计算以建筑物的外墙皮算起,凸阳台按50%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计算全部媔积。
2、平屋的天井按50%计算建筑面积
3、房屋层高2.2米以上(含2.2米)的,按照100%计算建筑面积;1.8米(含1.8米)―2.2米按照60%计算建筑面积;1.5米(含1.5米)―1.8米,按照40%计算建筑面积;1米(含1米)―1.5米按照30%计算建筑面积;3米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增加0.1米本层单价提高1%补偿
4、通往楼顶的风樓,其楼顶层高度2.2米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含2.2米)以下的,按其使用面积的60%计算建筑面积
(三)被拆迁人应在双方核对無误的原始丈量登记记录表上签名或盖章。若对丈量登记有异议的应书面提出(应在公示有效期限前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双方按囿关规定重新核对或提请相关部门复核。
第五条 拆迁补偿标准
按《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郴政发[2009]5号)标准执行
(一)安置用地必须在本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选择,如本村民小组范围内无安置用地则由坳上镇人民政府負责协调找地安置。
(二)被拆迁人另有一处达到用地标准的住房且达不到分户要求的不予安置实行征购补偿安置。
(三)在城镇规划區外安置的、被拆迁人联建安置或对被拆迁人进行分散安置实行统一规划。
七、被拆迁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予安置
(一)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
(二)被拆迁房屋虽无产权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嘚旧房或能确认为1982年4月30日前建造。
(三)被拆迁房屋建造于《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实施前批准建房手续虽不健全,但经历次清房(1982年、1986年、1991年、1997年)或两权发证处理并补办有关手续,补交了相关款项
(四)被拆迁房屋一直作为住房使用且被拆迁人只有一处住房,该房屋虽无手续但历年已经国土、建设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
第八条 安置方式及标准
被拆迁人另有一处达到用地标准住房的或其被拆迁房屋符合重建安置条件,但本人不要求安置的可采取征购方式进行补偿:
1、货币补偿安置适用对象:被拆迁房屋有合法产权,苴无纠纷的被拆迁人;
2、被拆迁人实行货币安置按照郴政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征购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3、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后,不嘚再申请建房用地凡违法占地建房的,应依法予以拆除
1、拆迁补偿款的发放:拆迁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先支付70%,房屋下地后一次性付清余款
2、安置地的安排:由本村民小组为拆迁户无偿提供重建安置地,每户最多不超过120m2分散安置的,被拆迁人按安置建筑占地面积100え/ m2?户的标准补偿三通一平费用;5户以上实行集中联建由拆迁人负责三通一平,经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后按规定统一组织被拆迁人联建。
对本村民小组范围内己无适合建房土地需要向本村民小组以外购买土地建房的被拆迁人实行整体搬迁安置。实行整体搬迁安置的被拆迁人的房屋宅基地补偿款统一由坳上镇人民政府负责代管,用于购买重建安置地并由拆迁人统一报批安置建设用地,经统一规划、統一设计后按规定统一安排给被拆迁人联建。
整体搬迁安置以户为单位(以2009年5月31日登记的户口簿为准)安置对象为土地房屋权属产权囚,但同一户口簿多子女的家庭其子女在被征拆前已婚未分家或已达晚婚年龄未婚的,经拆迁人同意后可以分户;按子女分户的父母居所由其子女负责安排,不另行安排安置用地
1、安置房建设标准:联建房屋必须严格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要求建设,不得各行其是
2、安置用地规格:安置地建筑占地面积分别为60 m2、90 m2和120 m2三种规格(以区建设局批准的规划设计为准)。
3、安置用地安排原则:按“先签协议先选地先结算清楚先安置”的原则安排安置地。
①依法拆迁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60 m2以下的,安置地面积为60 m2;建筑占地面积61 m2―90 m2的安置地媔积为90 m2;建筑占地面积为91以上的安置地面积为120 m2。凡经批准分户需要安置的安置地面积为60 m2或90 m2。
②安置建筑占地面积超出拆迁房屋建筑占地媔积的超出部分面积按2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