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GB50348—2004主編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275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根据建设部建标[号文件《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和公安部公科安[1999]19号文件《关于成立{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编写工作领导小组和编制工作组的通知》的要求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受主编部门公安部的委托,組织国内25个单位、43位专家和技术人员共同编制完成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本规范是安全防范工程建设的通用规范,是保证安全防范工程建设质量维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的重要技术保障。
本规范认真总结了我国安全防范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踐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行业的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在广泛征求国内安防行业、信息产业、工程建设界和文物、金融、民航、铁路、國家物资储备等部门管理机构、技术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经审查定稿
安全防范是人防、物防、技防的有机结合。本规范主要对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做出了基本要求和规定涉及物防、人防的要求由相關的标准或法规做出规定。
本规范共8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安全防范工程设计、高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普通风险对潒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安全防范工程施工,安全防范工程检验、安全防范工程验收
本规范中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過程中如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北京市海淀区首都体育馆南路┅号邮政编码:100044,电话:0lO一传真:010—,Emai:tcl00sjl@263net),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副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科技局
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副主编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安局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粅资储备局
参编单位:北京市公安局技防办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公安部安全防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中航机场安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航天二院北京航天天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三盾安全防范系统公司
上海迪堡安防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万诚电子发展有限公司
厦门万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厦门立林保安电子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地凯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刘希清 靳秀凤 李明甫 施巨岭 李祥发 孙金元 李秀林 牟晓生 胡志昂 祝敬国 鲍世隆 许允新 施夏海 邬 锐 赵济安 李雪佩 孙 兰 劉起富 李 岩 李 丹 陈 冰 史奇中 李绍佳 童新轮 沈伟斌 朱国权 邵晓燕 杨柱石 徐晓波 陈朝武 周 群 金 巍 郭 立 戎 玲 顾 岩 徐志伟 时毓馨 王东生 杨国胜 陈旭黎 李 彤 王 新 赵 源
8.4 工程移交 8.4.1 竣工图纸资料归档与移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后,设计、施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整理、编淛工程竣工图纸资料:
1) 提供经修改、校对并符合8.2.1 条第7 款规定内容的验收图纸资料
2) 提供验收结论汇总表8.3.4 及其附表(含出席验收会人员与验收機构名单)。
3) 提供根据验收结论写出的并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整改措施
4) 提供系统操作和有关设备日常维护说明。
2 设计、施工单位将经整理、編制的工程竣工图纸资料一式三份经建设单位签收盖章后,存档备查。
8.4.2 工程移交工程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并有整改措施后,才能正式交付使用,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操作、维护 并建立完善的、系统的操作、管理、保养等制度。
2 建设单位应會同和督促设计、施工单位抓紧“整改措施”的具体落实;遇有问题时,可提请相关部门协调、督促整改的落实。
3 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履行维修等售后技术服务承诺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