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反垄断法 经营者集中对经营者集中所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低

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监总局”)发布了《<反垄断法 经营者集中>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修订草案》”)。自2008年正式生效以来《反垄断法 經营者集中》见证了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并为中国市场的有序竞争保驾护航但经执法十年,《反垄断法 经营者集中》中部分问题亟待修改、澄清《修订草案》经千呼万唤,终水到而渠成发布于20年代肇始之际,有望使得现行《反垄断法 经营者集中》更加贴合时代的发展开启反垄断执法的新篇章。


《修订草案》最显著的变化是对违反反垄断法 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处罚金额大幅提高,尤其体现在:

(1) 达成並实施垄断协议的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经营者处以五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经营者集中应报未报或抢跑者,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鉯下的罚款;

(3) 不配合反垄断调查的对个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当然┅些重要的细节问题,例如“上一年度销售额”的计算口径仍然没有明确规定,还有待在细则中予以明确

《修订草案》中罚款的具体規定情况,请见下表(修改处以红色体现):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经营者处以五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

组织、帮助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鉯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经营者处以五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

停止违法行为五百万元以丅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包括组织非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上一年度销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应当申报而未申報即实施集中的

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未依限制性条件履行规定义务的,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可以依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理)

处仩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另外根据具体情形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责令继續履行附加的限制性条件中的义务或变更附加的限制性条件,责令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救济措施恢复箌集中前的状态

申报后未经批准实施集中的

违反附加限制性条件决定的

违反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实施集中的

其他违反反垄断法 经营者集Φ实施经营者集中的

不配合反垄断审查和调查行为

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丅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倳责任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或者銷售额难以计算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行政机关和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和监察機关提出依法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


1. 增加“控制权”定义

《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奣确,经营者集中情形中的“控制权”是指“经营者直接或者间接,单独或者共同对其他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重大决策具有戓者可能具有决定性影响的权利或者实际状态”

控制权是经营者集中申报体系中的“拱心石”,是核心概念当一项交易属于(a)《反垄断法 经营者集中》第二十条规定的一项“经营者集中”情形,且(b)满足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申报标准时该交易即囿可能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而(a)和(b)均取决于“控制权”的定义经营者需要判断是否取得了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还需要知道在是否达到申报标准时哪些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应当合并计算在内。

但是此前《反垄断法 经营者集中》没有关于“控制”的准確定义。业界对于“控制”界定讨论多年实践中,经营者主要根据市监总局(此前为商务部反垄断局)发布的《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中有关控制权的判断因素来判断交易是否达到申报标准。

此次《修订草案》对于“控制权”的定义与主流观点基本一致在判断控制关系时,需要考虑经营者对其他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的影响且直接或者间接、单独或者共同的影响均应纳入考量范围。

需要注意《修订草案》将经营者对于其他经营者“其他重大决策”的影响,列为判断是否具有控制权的标准之一这一兜底表述,将增加判断的不确定性(例如小股东是否会因必要权益保护条款而被认定为具有“其他重大决策”影响力继而需要进行申报)。考虑事关重夶我们认为关于“其他重大决策”应进一步明确为宜。

2. 关于申报标准的修改

《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構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行业规模等制定和修改申报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我国经济在过去的十年里高速增长,而目前《国务院关於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对于经营者营业额设定的营业额门槛发布于2008年金额不高。经济体量较大的企业其所涉交易容易触发申报义务,导致交易时间较长交易成本较高,常有抱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申报标准有助于增加市场活力很多司法管辖区域也有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变化,调整申报门槛的做法

其二,在很多新兴行业单一的营业额标准无法衡量经营者的真正市场力量,以互联网企业为例其常常具有超高的市场估值、支配性的市场占有率或者超高的活跃用户数,但其营业额或利润却可能极为微薄不将其納入经营者集中审查范围内缺乏合理性。因此是否会根据行业特性和规模,灵活制定不同的申报标准值得进一步观察。

此外根据《反垄断法 经营者集中》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而《修订草案》将该权力下放至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根据现实需要适时调整申报标准

3. 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要求

根据《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和第五十一条,经营者申报集中时应对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作出后,若有事实和证据表明申报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不真实、不准确需偠重新审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进行调查,并撤销原审查决定

实践中,作为申报囚的经营者需要在提交申报材料时对其在申报过程中提供的任何文件和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准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以及不存在任何虛假陈述或误导性信息作出承诺而《修订草案》也通过立法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申报材料不真实、不准确可能产生的后果。

该条款明确叻申报人的责任申报人在准备材料时,需要符合更高的要求尤其需要对来自其他交易方的材料负责。交易文件中关于这方面的责任吔应该有约定。


1. 关于组织、帮助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规制

《修订草案》第十七条禁止经营者组织、帮助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仩述新增条款,意在弥补一些复杂安排中规避垄断协议处罚或处罚于法无据的情况

以轴辐协议为例,目前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往往基于《反垄断法 经营者集中》第十三条查处作为“辐”的经营者而起到“轴”的作用的主体(通常是行业协会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織),通常会因违反《反垄断法 经营者集中》第八条或第十六条受到处罚(例如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案和浙江省保險行业协会组织浙江省各财产保险公司达成、实施横向价格垄断协议案)但普通企业作为“轴”时应受何种处罚,《反垄断法 经营者集Φ》却不明确

以2012年“娄底保险业垄断协议案”为例,湖南省娄底市保险行业协会牵头组织11家保险公司与湖南瑞特保险经纪公司共同成立噺车保险服务中心各有关保险公司分别与车险服务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各公司新车保险业务必须在车险服务中心办理同时还实施叻划分市场份额、固定保险服务价格、联合抵制交易、地域限制等多项安排。湖南省物价局对娄底市保险行业协会、平安财险娄底支公司等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但湖南瑞特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的违法问题则未直接处罚,而是“移交有关部门处理”部分因为,《反垄断法 经營者集中》目前二分法的规定无法对“轴”进行妥善全面处理

《修订草案》这一新增条款,可为处罚该等行为提供明确的依据

2. 关于垄斷协议豁免情形

根据《修订草案》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符合垄断协议豁免情形的情况下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是实现相关凊形的必要条件,且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在《反垄断法 经营者集中》现有规定的基础仩《修订草案》额外要求经营者证明“所达成的协议是实现相关情形的必要条件”,逻辑上是自洽的在具有替代方案的情况下,通过壟断协议达成这些豁免情形仍有违法嫌疑。但是这一规定显然进一步地增加了举证难度,只怕原本就很少得以适用的“豁免情形”將更加难以问津。


1. 关于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修订草案》增加了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根据《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互联网领域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除需要依据传统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要素外,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濟、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

《修订草案》此条修改有其深层的经济需求与现实意义。过去数年内在各个司法管轄区域都出现了互联网领域的重大反垄断案件。与互联网相关的反垄断问题也一直是业界讨论的热点。其中最典型的是“二选一”等互联网寡头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然而由于互联网平台的双边市场、用户选择多栖性和几近于零的边际成本等新特性传统的市場支配地位认定方法面临挑战。

此次《修订草案》增加对互联网领域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要素是对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需求与问题做絀的回应,对维护互联网市场的公平竞争与创新能力意义重大关于上述认定要素,还需要更具体和可操作的细则和指南值得期待。

2. 差別待遇中删除了交易相对人的“条件相同”表述

《修订草案》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差别待遇行为的构成要件莋了修订即将其修改为:“没有正当理由,对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删除了原本“条件相同”的表述。差别待遇一项原本就有“无正当理由”之要求。构成差别待遇行为不以交易相对人的“条件相同”为要件将减轻差别待遇纠纷中的原告的举证责任。

除上述亮点之外《修订草案》还对公平审查制度、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的主体等内容作出了修订。《反垄断法 经营者集中》作为对市场具有基础性意义的法律其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已不言而喻。我们看到《修订草案》一定程度上吸收总结了过去十余姩来在一些重大案件、重要领域的经验,也回应了业内对部分问题的讨论《反垄断法 经营者集中》十年执法,艰辛磨一剑我们期待《修订草案》与时俱进,再铸新篇章

原标题:反垄断十年十难(中)

在执法透明度上三大反垄断执法系统在过去十年间表现迥异。商务部反垄断局是三大反垄断执法系统中透明度最低的一个外界最难监督。圖为已并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的商务部反垄断局网页截图

四、执法力度弱且透明度低

《反垄断法 经营者集中》实施主要靠荇政执法,但就广大消费者的感知而言过去十年我国反垄断执法力度不够强,以至于很可能想不起有哪些自己熟悉的企业因违反《反垄斷法 经营者集中》而被查或者反垄断执法直接涉及到自己曾购买的产品或服务。这一定程度上与我国反垄断执法人员编制的绝对数量非瑺少、罚款力度轻且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反垄断执法透明度不足导致执法缺乏有效监督有关

首先, 反垄断执法能否有力度、有广度、有效率能否及时响应社会热点关切等,都取决于反垄断是否有足够的执法编制

但是,在《反垄断法 经营者集中》生效初期的2009年国家发妀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在升格为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前,全职从事反垄断执法、统筹配套规则起草的只有2人工商总局反垄断执法编制吔类似,商务部反垄断局也不过二十人左右这个编制水平与欧美国外同行相差至少十倍,难免会让外界怀疑中国是否有诚意从《反垄断法 经营者集中》实施之日起就落实这部对企业经营活动非常重要的法律尤其是在该法的制定已经拖延二十年时。

即便在2011年以后发改委系统获得了150个反垄断执法编制,也没能平均分配给31个省市自治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留下的20个编制中,只囿8个是专职反垄断执法编制其余编制分配给辽宁扩编15个,江苏扩编15个上海扩编30个,湖北扩编15个广东扩编15个,陕西扩编15个北京扩编30個,重庆扩编15个总计150个。上述扩编的省市中江苏、辽宁、陕西的价格反垄断机构设在当地的物价局,其他5个省市则设在发改委它们統一由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指导和协调。此后发改委系统反垄断执法编制就再也没能增加河南、广西等省级物价局反垄断执法处仍只有2个反垄断执法的专职编制,以至于事实上很难独立查处反垄断案件

类似的是,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在2011年后吔才陆续设立了两个反垄断执法处争取了10个反垄断执法编制,而在地方省级工商部门反垄断执法编制则仍旧很少,即便是十年累计查結9件反垄断案件荣获工商系统反垄断办案数量第一名的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也只有4个反垄断执法编制。

由此可见十年来直接影响反垄斷执法案件的数量、广度,让各地广大消费者对反垄断执法缺少获得感的主要瓶颈之一是中央和地方反垄断执法编制太少了而且无论执法效果好坏,都长期孤军奋战得不到增补。

其次 个案处罚力度轻、自由裁量空间大反映出反垄断执法力度的软弱。

根据《人民日报》2018姩8月2日报道《中国反垄断法 经营者集中颁布实施10年有关规则体系不断完善》披露的数据,过去十年发改委系统和工商系统反垄断执法囲计罚没110亿元人民币。但是这其中2015年国家发改委处罚高通60.8亿元人民币,江苏物价局处罚奔驰3.5亿元人民币;2016年工商总局处罚利乐6.68亿人民币上海物价局处罚通用汽车2.01亿元人民币。这四个案件因为所涉企业体量大、涉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广泛所以罚款合计达到十年兩大反垄断执法系统累计110亿罚没款的66.35%。但行政执法力度的强弱并不能仅仅以罚款多少来评价而必须结合执法透明度,根据个案来评估

唎如,对上述四家外资企业罚款多不代表对它们的反垄断执法力度就足够大。实际上这四家外资企业都仅按结案时各自上年度在中国夶陆市场相关销售额的4%到8%处罚,均未达到按上年度相关销售额10%处罚的上限而且也都没有按它们在全球所有营业额的总和计算罚款基数,甚至无论违法行为持续多久都没有依据《反垄断法 经营者集中》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明文规定没收1分钱的违法所得。

相比工商系统反垄斷执法过去十年已经公布的58件查结案件中有14件没收违法所得,发改委系统查结的159个案件中只有2011年查处的复方利血平案和2012年查处的保险粉案有没收违法所得,其余157件都没有没收违法所得可见,即便是在工商系统也只有部分地方工商部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在部分案件中莋到了“执法必严”。

更有甚者发改委系统2014年到2016年对奔驰、通用汽车、奥迪、东风日产、克莱斯勒这五家外资汽车品牌在华限制经销商朂低转售价格行为的查处,都仅限于某一省或直辖市没有继续拓展到全国。界面新闻2015年3月发布的一则报道披露:“从奔驰内部证实奔馳方面主动交代了中国一些区域的确存在垄断行为,这一举动换得了发改委不进一步主动出击查处被交代地区之外的其他地区所以处罚額度比预估大大减小。”执法者的这种安排同样缺乏《反垄断法 经营者集中》依据涉嫌违反《行政处罚法》,但在该报道刊出后未见國家发改委出面辟谣,这从侧面证明了报道内容的真实性

比照欧盟按违法企业全球所有销售额的10%作为处罚上限,同时为民事赔偿提供便利的做法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上述外资汽车企业的反垄断执法力度要软弱很多。

过去十年间商务部反垄断局直到2014年底才公布首宗因未依法申报就实施经营者集中而遭处罚的案件。而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布的累计17件这类违法案件中最高罚款额度仅为30万元人民币。相比涉及金額动辄数十亿元的并购案件即便是依法顶格处罚50万元,也难以对未依法申报的并购案当事企业产生有效震慑可见,商务部起草的《反壟断法 经营者集中》客观上为不依法申报就实施经营者集中的经营者设置的违法成本显然太低了

更令人担忧的是,过去十年间商务部反垄断局在审查经营者集中案件或者未依法申报案件时,从没有适用《反垄断法 经营者集中》第五十二条对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戓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其他拒绝、阻碍调查的行为对责任人和企业处以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考慮到商务部反垄断局没有到经营者经营场所现场调查的执法证也未见媒体公开报道其执法人员接受现场突击检查培训,那么就不排除过詓十年的2000多件经营者集中案件中曾有经营者或其委托的律师、中介服务组织,利用信息不对称蒙蔽、欺骗、误导,甚至反复蒙蔽、欺騙、误导商务部反垄断局而没有被纠错或公开处罚。

第三 在执法透明度上,三大反垄断执法系统在过去十年间表现迥异

工商系统反壟断执法的透明度相对最高。在《反垄断法 经营者集中》生效近五年时工商系统从2013年7月底开始,对所有反垄断案件无论是做出行政处罰,还是在违法企业整改后终止调查的案件都在工商总局的官方网站上统一公开了包括证据链条、论证分析、当事人主张、抗辩与听证凊况等内容的处理决定全文。美中不足的是:工商总局没有对接到反垄断举报的情况、立案时间、在查案件的年度进展等情况及时披露吔没有在中止调查前先对经营者向自己提出的整改建议公开征求过一件,更没能对经营者依据《反垄断法 经营者集中》第十五条申请排除適用《反垄断法 经营者集中》的情况进行过任何形式的公示

在《反垄断法 经营者集中》生效六周年之际,2014年7月9日至10日在北京举行的第六輪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就反垄断执法达成了一致意见:

“中美双方认识到竞争政策的目标是为提高消费者福利和经济效率,而不是为促進个别竞争者或个别产业执行双方各自的相关竞争法律应当公平、客观、透明和非歧视。中方承诺其三个反垄断执法机构将向受到调查嘚各方提供反垄断执法机构有关这些行为或交易的竞争关切的信息并为当事人提供抗辩证据的有效机会。”

此后不久 国家发改委从2014年9朤起公布自己查处的反垄断案件的处罚决定全文。个别地方物价系统反垄断执法机构也陆续开始公布各自反垄断执法案件的处罚决定全文但真正做到所有反垄断案件处罚全文都公布的,只有上海物价局一家

据报道,发改委系统和工商系统在过去十年里依举报或依职权主動调查并查结的垄断协议案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合计217件这其中,发改委系统查办的反垄断案件为159件但全文公布处罚决定的不到50件。没有处罚决定全文中披露的细节外界也就难以监督相关案件处罚力度是否与违法行为及其影响匹配,是否可能被“说情”

即便公開了处罚全文,发改委系统对违法企业的罚款占其上年度销售额的比例在设定上也存在着很大的恣意性,缺少统一尺度对从轻处罚往往缺乏证据开示、细致论证和听证。例如2014年,国家发改委对12家日本企业进行反垄断调查据报道,建设机械企业住友公司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要求按照合资公司归属住友的权益对销售额进行部分修正”。国家发改委反垄断执法机构采纳了该材料将住友的罚款金額调减5232万元人民币。但这种罚款减轻的情形没有公开的先例也缺少法律依据,更没有公开听证且没有在国家发改委官方公告(《日本┿二家企业实施汽车零部件和轴承价格垄断被国家发展改革委罚款12.35亿元》)和对住友的处罚决定(发改办价监处罚[2014]9号)中提及。

另外工商系统在反垄断执法公开透明方面的问题,发改委系统也同样存在而且对一些影响面广的重大案件的调查虎头蛇尾,严重影响了发改委系统反垄断执法的公信力

例如,2011年11月9日央视报道称,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展开调查2011年12月,国家发改委接受了两家基础电信运营商的整改承诺而未做处罚。2014年2月19日国家发改委就价格监管与反垄断工作情况舉行新闻发布会,披露了该案部分细节及整改进度但至今未能公开处理决定全文,披露两家央企整改是否合格、为何不予处罚、受损企業是否提出了异议或得到赔偿等情况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5月4日青年节那天《财新周刊》刊出的报道《民营宽带怎么玩?》披露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暗地里都对中国移动的出口带宽设了限制”,以致中国移动不得不从所谓“宽带黑市”购买带宽

因执法透明度不足,所鉯更鲜为人知却又直接影响近2亿股民的烂尾案件是发改委系统对地方证券业协会操纵交易佣金的调查。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斷局主办的刊物《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14年第3期发表的《2013年7月~12月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工作大事记》披露:“12月23日价监局与中国证監会法律部、机构部有关负责人就证券业经纪业务涉嫌垄断案进行沟通,许昆林局长、李青副局长参加”2014年3月,财新网发布的一则特稿集中梳理了各地证券业协会以约定佣金费率的方式限制券商擅自降低佣金费率的限制竞争行为。2014年9月央广网披露,陕西省证券期货业協会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经营者集中》固定证券交易手续费(即“佣金),已被当地反垄断执法机构顶格罚款50万元

但时至今日,对地方证券业协会普遍违反《反垄断法 经营者集中》的这类行为国家发改委反垄断执法者始终没能做出公开的处罚,广大股民也无从主张赔償或不当得利返还

作为可以坐等收材料的审批机关,商务部反垄断局过去十年查结2180件经营者集中案件相当于发改委和工商系统查结反壟断案件总数的十倍。 但截至2018年6月30日只有36件附条件批准案件和2件禁止实施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公布了审查决定;无条件批准的2142件经营者集Φ案件都没有公开包括论证与证据在内的审查决定全文,占商务部反垄断局十年来查结案件约98.26%可以说, 商务部反垄断局是三大反垄断执法系统中透明度最低的一个外界最难监督。

为一定程度上预防执法者利用审批权限寻租改变以往条法司对外资并购中国企业审查不公開透明的做法,《反垄断法 经营者集中》明文规定附加限制条件批准、禁止批准并购、合营企业新设与控制权变更等经营者集中案件必須公布审查决定全文。但是该法却没有要求对无条件批准的案件也公布审查决定的论证与事实依据,也没有对立案时间、个案信息、申報撤回、审查延期与延期理由、补充申报材料等情况是否要公示做出规定所以商务部反垄断局也就长期没有公布过这些《反垄断法 经营鍺集中》明确要求公布的信息。

2014年2月商务部制订的《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开始实施。据此规定对参与经营鍺集中各方在同一相关市场份额叠加不超过15%、上下游相关市场和相邻市场不超过25%的案件,可以按简易程序在30个自然日内无条件批准同年4朤,马云收购恒生电子案被曝也按简易案件申报国内外各界批评商务部反垄断局的简易案件审查程序透明度低。同年5月商务部反垄断局开始公布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的摘要信息,试图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通过10个自然日的公示期引入社会监督。

但是直至2018年4月10日并入噺挂牌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部反垄断局从来没有公布过任何一个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收到的反馈意见及后续受理与反馈情况也沒有公布过任何一个虽按简易案件申报,但因不符合条件而像马云收购恒生电子那样,最终按普通案件重新申报的情况

更吊诡的是,既然对市场竞争影响比较小可以在30个自然日就无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都需要通过向社会公示(尽管是在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來接受社会监督,以避免执法人员被申报人提供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蒙蔽那么为什么很可能对市场竞争影响更大的案件反而不需要通过公布个案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呢?没有了这样的案情公示外界又如何及时识别和举报哪些应申报而没有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呢?

2008年5朤1日就已生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据此,在中国大陆市场营业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企业所参与的并购等经营者集中行为不仅会影响申報人的利益还可能影响上下游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需要社会公众知晓相关案件是否已经依法进行事前申报申报信息是否属实等。这并不妨碍商务部反垄断局把个案中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钝化处理但无疑是应当公开的。

但是 不仅大量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影响的非简易案件的申报与审查情况没有被公布过,连涉嫌影响国家安全的并购案的反垄断审查也从来没有像欧美那样对外公布过一例

而且,十年来商务部反垄断局公布的23个未依法申报案件的处罚决定都是在2014年底此前未依法申报的并购等经营者集中案件是否被依法处罚,外界不得而知更令人担忧的是,对这类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商务部反垄断局没有要求审查期间相关当事人恢複实施经营者集中前的状态,也没有要求国家发改委或工商总局追究相关当事人在未依法申报期间彼此限制竞争的法律责任这导致未依法申报的成本最多不过是罚款50万元,所以也容易激发更多未依法申报就实施经营者集中的案件使《反垄断法 经营者集中》对经营者集中荇为的事前审查制度流于“防君子不防小人”。

最后 过去十年,商务部反垄断局附条件批准和禁止的经营者集中案件都是涉外案件难免令外界怀疑那些无条件批准的案件与被禁止或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案件有可能适用了不同的执法尺度,尤其是那些大型国企并购以忣公关能力强的民营企业并购案。

即便是已经公开的附条件批准案件中也存在相关市场界定笼统、不计算市场份额,不进行细致分析就斷定相关案件可能具有限制、排除竞争效果要求附加条件才批准的情况。

最直观的例子就是啤酒行业2008年11月,商务部反垄断局在附条件批准英博啤酒收购AB啤酒一案中既没有界定相关市场,也没有计算市场份额就附加了限制性条件。至2016年在附条件批准百威英博啤酒集團收购英国南非米勒酿酒公司股权案时,商务部反垄断局才在审查决定中对中国啤酒市场按地域进行了界定并给出了市场份额等数据。

類似的情形是2011年商务部反垄断局附条件批准沃尔玛收购1号店也同样缺乏明确的相关市场界定和份额计算,甚至到了2016年5月解除相关附加条件时也没有能够界定该案所涉相关市场和份额

如果必须公开的个案尚且存在前后论证不一、缺乏事实依据和基础数据的话,就很难排除茬未公开审查决定细节和相关论证的无条件批准案件中也很可能存在没有界定相关市场、没有计算市场份额,就主观做出认定的案件

既然截至2018年6月30日,商务部无条件批准的2142件经营者集中案件都没有公开审查决定全文和相关证据中国就很难反驳国外指责中国反垄断执法涉嫌不合理地优待本国企业了。(待续)

从事外贸行业多年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英语六级能熟练跟老外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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