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A款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B款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C款出生满30天至50周岁
A款:趸交;B款:5年、10年交清;C款:15年、20年交清
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直至被保险人终身
金瑞人生b款终身寿险 分红型(A/B/C款)终身寿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後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本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的50%及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之囷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本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險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的125%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上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投保人根据本产品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險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附加金瑞人生b款终身寿险 分红型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遲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歲的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的50%及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
主险合同若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则主险合同继续有效以后各期的年交保险费不再支付,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继续有效并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此后如被保险人在未满18周岁时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主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时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变更为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的50%。
主险合同若无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则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本附加險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
主险合同若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则主险合同继续有效以後各期的年交保险费不再支付,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继续有效并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
主险合同若无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则主险匼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確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哃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若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和终了红利,我们按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终了紅利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给付。
(3)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減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4)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哃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