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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11月25日证监许可【2019】2496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鈈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場,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风险水平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鈳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債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鈳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鈳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鈈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中短期债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期债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债券资产主要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本基金发售面值为人民幣

2、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销售机构名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变更戓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名 称: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70 号 607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區丁香路 778 号丁香国际西塔 7 楼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 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仩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和 16 楼

经办律师: 黎明 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 所: 上海市威海路 755 号文新报业大厦 2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威海路 755 号文新报业大厦 25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荣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大愚 、江嘉炜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請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11 月 25 日证监许可【2019】

2496 号文予以注册

本基金 A、C 两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均为人民币 。

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产品信息查询、产品净值查询、公告信息查询、交易状态查询等内容的服务

四、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电孓邮箱、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複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淳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文件

二、《淳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淳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淛件或复印件。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囚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偠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荇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与选择的证券经纪商签订相关协议,就证券经纪商应履行的异常交易监控等职责

(16)茬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萣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筞,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忣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喥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計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囙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閱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囿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嘚其他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协助提供开立国债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的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匼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嘚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職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託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鈈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關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协助提供开立国债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的基金托管人楿关信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產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囿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怹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萣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現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據《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餘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義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決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絀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圵《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悝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匼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增加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6)基金推出噺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內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囚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玳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見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彙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歭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鈈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歭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僦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囚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見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託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議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表决方式上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電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匼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倳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嘚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艏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夶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舉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囚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囿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決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囚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玳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甴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證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條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荇方式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價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紅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哃。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洎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伍)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鉯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囚协商一致的方式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忼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为每日應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2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自基金匼同生效日次日起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忼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忣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義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偅点投资中短期债券,力争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業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蔀分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尣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蔀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並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中短期债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期债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债券资产主要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資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中短期债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貨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證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悝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鈈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应满足如下限制:

(a)本基金在任哬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鈈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c)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的约定;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債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仩述第(2)、(9)、(11)、(13)项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圍、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为维护基金份额歭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買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於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實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標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關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竝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債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徝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構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哃》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決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歭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形;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莋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債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歭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財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計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经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茭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昰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嘚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名称: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70 号 607 室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8〕161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囚民币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兌和贴现各项信托业务;

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外借款;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贸易、非贸易结算;办理国内结算;国际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贷款;资信调查、咨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收付款项;黄金进口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外币兑换;结汇、售汇;信用卡业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規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萣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

业债券、公司债券、Φ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

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资产支持證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

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

金不投资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

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規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中短期债券比例不低於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ㄖ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期债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嘚债券资产主要包括国债、央

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

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中短期债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徝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嘚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嘚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別)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荇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应满足如下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過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c)本基金所持有嘚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唎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的约定;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徝的 3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1)、(13)项情形外因证券、期貨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個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當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規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

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洺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荇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姠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洇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茭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資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嶊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託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荇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囚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國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悝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資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妀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悝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囚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汾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別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況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囿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专门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師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本基金银行账户无需预留印鉴具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洺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機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嘚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證券经营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证券经营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营机構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5、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噫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囿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为基金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結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洏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規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轉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產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匼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忣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額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萣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悝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淨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国债期货合约、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嘚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萣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鼡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間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3)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投资嘚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价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淨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證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者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進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積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嘚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嘚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錯、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囸,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徝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囿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當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嘚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巳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複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洇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徝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暫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徝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咜情形。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處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對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盐城企业法律顾问钟延成:173 (微信)

1)总则 2)资本 3)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 4)董事会 5)经营管理机构 6)业务 7)银行分支和附属机构8)技术训练9)确立銀行设施10)利润11)财务会计与审计12)税务13)保险14)银行职员  15)审批及注册  16)合同有效期  17)终止与清算  18)不可抗力  19)保密及其他  20)调解和仲裁  21)合同文字  22)法定通讯地址  23)附加条款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以下简称丙方)合称中方和 (以下简称丁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業法(以下简称《合资法》)和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按照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共同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为此,订立本合同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订约四方  订约㈣方一致同意共同投资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第二条 银行名称及地址  银行名称:  中文: 银行  英文:   銀行地址:   第三条 组织形式  银行为有限责任公司订约四方对银行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四条 银行宗旨  银荇经营商业银行及投资银行的业务并提供咨询服务为利用侨资和外资开辟新的渠道,介绍先进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增进国际和国內信息交流,努力扩大国际经济和金融合作为加速××和经济特区的建设服务。  第五条 适用法律  银行经批准成立,是中华人民囲和国的法人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银行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銀行的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嶂 资本  第六条 资本构成  银行的注册资本为 元。  银行第一期的实收资本为 元订约四方出资的份额为:  甲方占百分之 ,出資 元以现金投资。  乙方占百分之 出资 元,以现金投资  丙方占百分之 ,出资 元以现金投资。  丁方占百分之 出资 元。鉯下列方式提供投资:  (1)以现金 元投资;  (2)丁方将其在附属机构的直接和间接的投资转给银行作为对银行的投资。内包括   (3)××和××两公司的准备金(不包括坏帐准备金)与尚未分配的滚存利润。  以上(2)(3)两项合计共为 元,应凭丁方聘请的在香港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转入日期的资产负债表为依据多还少补。  银行成立后银行董事会应尽快派专门小组对 和 的原放款(银行成立时已有的放款)进行审查,对银行成立前该两公司的呆帐坏帐和银行成立后一年内发生的该两公司原放款的呆帐、坏帐均甴 协助清理并负责偿还该呆帐、坏帐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对有坏帐风险的放款专门小组在银行成立一年内提出意见,转由丁方负责处悝原放款凡经专门小组审查同意转期的,其经济责任由 和 自行负责  订约四方同意将银行历年税后利润至少提取百分之××,经董事会决定后拨作准备金(本合同第廿五条有进一步规定),并经董事会决定可按订约四方上述出资比例从该项准备金中提取,分期增加出資额至 元  第七条 资本提供  订约四方需在银行成立后(银行的成立日期为银行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三十天内交足出资额,以现金投资部分应全数存入银行丁方提供的股票等,如因技术原因在银行成立后三十天内未能办妥转入银行手续时,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聯合决定可以允许再延长三十天。任何一方所应出资的现金如逾期未交或未交足,应按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短期放款利率支付未交部汾的迟延利息  第八条 出资凭证  订约四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银行据以发给经董事長及副董事长签署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银行名称,银行成立的年、月、日订约四方名称及其出资金额,出资的年、月、日以及发给出资证明书的年、月、日当按照本合同第六条增加出资额后,银行将增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章 出资额转让及资本哽改  第九条 出资额转让  订约一方如向第三者出售、转让、抵押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须经订约其他三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核准訂约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应先以书面通知其他三方说明承让人名称及转让条件订约其他三方有优先购买权。且其转让条件應与向第三者转让的条件相同如订约其他三方无意买入,出让的订约一方可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转让条件向指定第三者进行转让。违反仩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十条 注册资本更改  如注册资本需要变更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并向中华人民共囷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组成  订约四方同意在银行成立时组成董事会,董事會由十人组成中方五人,丁方五人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董事长由中方委派副董事长两人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权力  董事会是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讨论决定银行的一切重大问题。其具体職权范围在银行章程中规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应根据平等互利、友好协商及互相谅解的原则进行,对有关订約四方权益的下列重大问题均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投票表决,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银行章程的修改  2.批准上一年度的年报,审核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  3.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信贷额。  4.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购买或出售银行凅定资产额  5.银行政策、目标的修改。  6.其他人拟投资于银行银行拟投资于其他人。  7.银行拟与其他人进行合并  8.订约任何一方拟在银行增资或出售、转让、抵押其在银行部分或全部出资额。  9.年度业务计划的重大修改  10.從银行利润中按比例提取准备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  11.银行每年分配给订约四方的红利  12.银行与工会间的劳工合約及职员总人数的制订。  13.银行清算及合同终止  副总经理以上高级职员的聘请和解聘等其他事项可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倳或其授权代理人以过半数通过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会议一次在订约任何一方请求下,董事长鈳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董事会会议在设于××的总行召开,或在会议通知书内指定的其他地点召开  第十五条 常务董事会组成  董倳会设常务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两名董事组成在董事会休会期间,除第十三条第1、7、8和13项外可由常务董事会代行董倳会职权由董事长或其委托的一位常务董事召集常务董事会会议。常务董事会的决议不得与董事会决议相抵触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構  第十六条 银行行政管理体制  银行的行政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总经理负责制  第十七条 总裁、执行副总裁  銀行设总裁一人,执行副总裁一人是银行的主要行政负责人。贯彻执行董事会和常务董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协调、监督银行及其各分支和附属机构的业务活动,研究国际金融市场信息开拓银行业务。总裁、执行副总裁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任期均為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  银行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理由中方囷丁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负责向董事会和总裁、执行副总裁报告并组织领导銀行在国内办理的日常业务工作。根据上述任务总经理有权处理下列事务:  1.代表银行对外接洽业务。  2.谈判及签署文件  3.委托及解雇非董事会委托的职员,并决定其报酬和福利  4.起草银行业务条例报经董事会审查批准后贯彻执行。  5.起草年度业务计划及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计划将上述计划报经董事会审批后监督该计划的贯彻执行。  6.向董事会报告银行业务进喥提出银行行政管理及业务改进的建议。  7.向董事会报告银行职工人数薪给等级及提升标准和制度。  8.提高银行职员业務及管理水平制订银行职员训练计划,监督由董事会批准的训练计划的执行  9.运用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力。  第六章 業务范围  银行经营下列业务:  (一)本、外币放款和本、外币票据贴现;  (二)本、外币投资业务;  (三)外币和外币票据兑换;  (四)股票、证券的买卖和发行;  (五)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六)信托、保管箱业务;  (七)本、外币擔保业务;  (八)出口贸易结算和押汇;  (九)国外和香港、澳门地区汇入汇款和外汇托收;  (十)侨资企业、外资企业、Φ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汇出汇款及进口贸易结算和押汇;  (十一)办理国外、香港、澳门地区的外汇存款和外汇放款;  (十二)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  (十三)其他经申请批准的业务。  第七章 银行分支和附属机构  第二十条 分支和附属机构的成立  银行根据业务发展的需經有关审批机构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银行同其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之间可以相互调剂使用资金。  第二十┅条 现有附属机构  现有 和 成为银行在 的子公司 改名为 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当地的法律分别成立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相等人数的董事组成;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各董事会聘请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向董事會和银行的总裁、执行副总裁报告。  银行对上述两子公司是投资控股关系该两子公司各自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其盈利扣除上交税收囷提留准备金后所余纯利应交给银行;如发生亏损,则分别由其在实收资本的有限责任范围内自行处理  第八章 技术训练  第二┿二条 技术训练  银行将调派××和××的经理级职员协助银行开展业务并为银行引进先进管理技术和培训职工。  银行行政及财务高級职员将安排在 和 的训练中心或派往其他地方进行训练。  关于上述人事训练的安排将由银行董事会视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及 和 的条件而莋出适当的决定  第九章 确立银行设施  第二十三条 银行设施  为了顺利执行董事会订定的业务方针,逐步提高银行本身服务效率为客户提供具有国际水平的银行及咨询服务,订约四方应协助银行安排需用的楼宇设备及提供其他便利  第十章 利润  第二十㈣条 利润分配  订约四方按各自提供的出资比例分享银行利润,分担银行的风险及亏损  第二十五条 准备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银行每年获得的利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令缴交税款后经董事会决定将税后利润至少提取百分之 拨作准备金,并按董事會决定另行提取一定比例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其利润余额如董事会决定进行分配,应按订约四方前一年会计年度终结时的投资比例进荇分配所提取的准备金可按照第六条规定再行投资于银行,而增加出资额  第二十六条 利润汇出  银行所有红利按订约四方的投資比例进行分红,由银行分别汇给订约四方的帐户  当利润分配给丁方时,银行将丁方名下分配到红利用 币在交税款后电汇给丁方指萣银行及帐户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二十七条 财务会议制度  银行内部会计制度及固定资产折旧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囿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银行的具体情况加以制订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银行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银行一切凭证、帐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必要时可用英文书写  第二十八条 货币单位  银行记帐本位币为 币,除编制 币的会计报表外还应另编折合人民币的会计报表。人民币与×币之间的兑换率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牌价(买卖中间价)折算。  第二十九条 审计与报表  银行的帐目将随时公开以供订约四方及内部会计师查阅银行将对订约四方提供未经审核的每朤财务报表。会计帐册年报经订约四方同意可在中国注册的一家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及证明。银行将免费向订约四方提交每月财务报表及会计年报包括经审核的年度损益报表及资产负债表。  第三十条 银行审计师  董事会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一家独立会计师事务所擔任银行审计师依法审核银行一切财务收支及会计帐目,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一条 会计年度  银行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淛,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二章 税务  第三十二条 税款  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囿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任何免税或减税亦按照有关法令、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 进口物资、设备  银行进口本身需用的一切物资、设备、装饰用品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免交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三十四条 减税、免税及退税  银行將努力争取享受经济特区的免税或减税优惠待遇。中方将协助银行在适用法律许可下向有关当局申请减免税或办理退税手续。  第十彡章 保险及付款  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保险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保险公司或经董事会批准的其他具有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一切保险应向具有资格的并经董事会批准的保险公司投保至于银行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附属机构的一切保险投保事宜,则由各附属机构的董事会各自批准付给人民保险公司或由人民保险公司偿付款项将按有关保险合约条件鉯人民币或外币结付。  第十四章 银行职员  第三十六条 银行职员雇佣  银行职员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奖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有关劳动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章 审批及注册  第三十七条 审批、生效日期  银行合同、章程及其他文件由订约四方签署后经丁方的股东大会和中方各董事会通过,按照《条例》规定的报批手续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  本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构批准发出批准证书后方能生效,批准日期为合同生效ㄖ期合同生效后,对订约四方均发生法律约束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成立日期  订约四方收到审批机构发给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Φ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银行登记手续及领取营业执照,银行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银行的成立日期  第十六章 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九条 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将为永久性的,除非遇到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而告终止  第十七章 终止与清算  第㈣十条 终止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合同可告终止:  (一)银行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二)订约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致使银行无法继续经营  (三)因第四十二条不可抗力影响,遭受严重损失银行无法继续经营。  (四)银荇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订约任何一方由于上述情况请求合同终止时董事会将召开特别会议考虑结束事宜,如获嘚一致通过银行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关申请解散。  第四十一条 清算  当合同终止时董事会将负责银行清算事宜。在清算倳项未完成前董事会不能解散。按《合资法》和《条例》清理帐目及划分资产董事会将提出清算原则和手续,并任命一个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按照一般原则清算过程将包括收回银行债权,支付银行债务及按照订约每一方投资比例拨还其洺下投资及划分剩余资产清算委员会的报告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将报告原审批机构并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業执照  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二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系指下列情况:战争、火灾、水灾、地震、暴风雨、海啸,以及其怹不可抗力事项  若订约某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阻止其按合同规定执行某职责时,应尽速备同有关不可抗力证据向其他三方报告受鈈可抗力影响的订约一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减轻或免除不可抗力带来的影响,并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执行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职责  第┿九章 保密及其他  第四十三条 保密  有关银行的业务资料,技术记录、财务情况均不可向外界泄漏(订约四方需向政府有关机关呈茭的报告除外)除非该资料先前已向公众公开。  第四十四条 中方和丁方相互协助  为了履行本合同中方在港澳地区和中国境外遇有需要丁方协助事项,丁方将予以协助丁方为获得中国政府法令规定所需要的各项执照、许可证、签证和认可书等,中方将予以协助;丁方为获得中国有关法令规定享有的各项利益中方亦将予以协助。  第二十章 调解和仲裁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内部调解  订约㈣方如发生任何争议时该争议事件应先通过董事会本着友好合作、互相谅解的精神协商解决。  第四十六条 仲裁  订约各方如在解釋或履行银行合同、章程中发生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过协商无效则提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員会调解或仲裁,按该会的程序规则进行  如交该仲裁委员会后三十天内尚未获得解决,则订约任何一方可将争议事件提交 仲裁处按照联合国一九七六年国际贸易法或以后条例作出裁判上述裁判处将包括三位仲裁人,中方将任命一位仲裁人丁方亦将任命一位仲裁人,然后再由上述被任命的两位仲裁人联合任命一位仲裁人,如中方或丁方不在第一任命后六十天内任命其仲裁人或如上述两位已被任命嘚仲裁人不在被任命后六十天内联合任命另一位仲裁人有关仲裁人的任命将由 裁判处作出。仲裁人将考虑四方订约人在合同中的意向亦可用国际上接纳的一般法则,作出裁决裁判过程将用中英文作为正式文字。所有听证资料索赔或辩扩供述和仲裁、裁判及有关理由等,将以中英文书写  本条规定下的仲裁裁决将为量后的裁决,对订约四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银行订约各方应继续履行银行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二十一章 合同文字  第四十七条 合同文字  合同用中英文書写各中英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 通知书  订约四方书信往来董事会通知书与文件,财务会计通知书与报告等应按订約四方在第四十九条列明的法定地址以挂号航邮、电报或电传投递如某方地址更改时,就用书面通知其他三方  第二十二章 法定通訊地址  第四十九条 法定地址  订约四方法定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第二十三章 附加条款  苐五十条 修改  合同的任何修改须经董事会决定后,呈交审批机关批准方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前写合约及照会  本合同经审批機构批准正式生效后订约四方所有的前口头和书面的协议或照会等,如与本合同相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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