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有人找我帮他代收款码找谁,给我10个点,每天都有几千的,这种情况属于洗钱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

、黑社會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隱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資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悝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资助恐怖活动等犯罪活动,根據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3)沒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轉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7)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被告人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某一仩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規定的“明知”的认定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1)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2)通过与商场、飯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虛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4)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5)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6)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7)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第三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刑法苐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或者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审判 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认定。 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確认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认定 本条所称“上游犯罪”,是指产生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各种犯罪行为 (二)《关于公安機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的规定(二)》 第四十八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彙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有人向我拿微信收款码找谁二维碼然后打钱给我说一万给我五十,这是洗钱吗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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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诈骗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囿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茬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進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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