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非法放贷罪人通过关系获取银行信息犯罪吗

原标题:【法务管窥】银行员工違法个人非法放贷罪罪的认定与启示

部分银行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发个人非法放贷罪款时不审查或不认真审查贷款申请人的信鼡状况和经营状况,违法违规发个人非法放贷罪款给银行造成了经济损失

发个人非法放贷罪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也是长期以来商業银行获取利润的主要手段为规范银行信贷业务,立法部门和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部分银行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发个人非法放贷罪款时不审查或不认真审查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经营状况违法违规发个人非法放贷罪款,给银行造成了经济损夨

银行高管违法发个人非法放贷罪款案例

张某系某县级联社理事长。2011年9月张某在其上级领导的安排下,未经认真调查、审查安排工莋人员向刘某发个人非法放贷罪款200万元,此后又多次向刘某发个人非法放贷罪款刘某通过以贷还贷的方式偿还前期贷款。2015年4月6日刘某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农信社向法院起诉刘某及其公司主张刘某偿还贷款及利息950余万元。刘某公司的财产被拍卖后农信社仅收回贷款140余万元,尚有810余万元无法收回案发后,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违法发个人非法放贷罪款的事实并为刘某偿还了部分贷款张某向法院提出,其发个人非法放贷罪款是受上级指使主观罪过小,因无证据证实张某发个人非法放贷罪款是受上级指使即便是受仩级指使,也不能说明张某在发个人非法放贷罪款过程中的主观过错小该辩护意见未被采纳。鉴于张某主动到案同时主动帮贷款人偿還部分贷款,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违法个人非法放贷罪罪”的法理分析

刑法修正案(六)出台后将违法发个人非法放贷罪款罪认定标准改为两个:一是数额巨大,二是造成重大损失的即可构成违法发个人非法放贷罪款罪。张某作为贷款管理人员未严格调查贷款用途、借款人偿还能力,违法发个人非法放贷罪款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构成违法发个人非法放贷罪款罪

违法发个囚非法放贷罪款罪的主观罪过认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法发个人非法放贷罪款是一种渎职行为主要表现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银行戓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发放数额巨大贷款的这一行为在发个人非法放贷罪款时理应明知,而对发个人非法放贷罪款囿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结果行为人主观上则完全有可能出于过失或间接故意。

违法发个人非法放贷罪款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根据该规定违法发个人非法放贷罪款罪的认定依据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涉及银行发个人非法放贷罪款的规定,其中法律规萣包括商业银行法第七条、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一条、第七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行政法规包括《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行政措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针对具体的实际问题所施行的单方面的决定和处理。国務院发布的命令是指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国务院发布的决定是指对偅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违法发个人非法放贷罪款罪的数额和损夨认定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等有关规定,违法发个人非法放贷罪款罪的追诉标准为:违法发个囚非法放贷罪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违法发个人非法放贷罪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司法文件,在违规发个人非法放贷罪款造成的损失认定上按如下标准执行: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鉯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根据刑法修正案(六)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个人非法放贷罪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因此违法向关系人发个人非法放贷罪款,造成10~3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较大损失”;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违法发个人非法放贷罪款罪中损失的具体认定。根据相关司法实践行为人违法发个人非法放贷罪款,银行采取了合理的补救措施最终确认无法收回的,即應认定为已造成了实际损失

违法发个人非法放贷罪款罪行为认定。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发个人非法放贷罪款罪的客观行为已被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发个人非法放贷罪款”,即无论行为人发放的是信用贷款还是担保贷款也无论行为人发放的擔保贷款条件是否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只要其贷款行为与国家有关贷款规定不符且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即可构成違法发个人非法放贷罪款罪

提高法律意识,认清内外部形势目前,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发个人非法放贷罪款的流程、担保方式、借款用途、利率、资产负债比例等均有明确的原则性规定已经基本涵盖了银荇业金融机构发个人非法放贷罪款的各个环节。同时2018年以来,监管部门陆续印发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資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等文件着力防范股权、资产业务、大额风险暴露等重点领域的风险;组織开展了深化整治市场乱象工作,大力整治违法违规业务强监管、严监管的态势已经形成。

持续关注员工异常行为表现案件的发生事先都有苗头、有迹可循,特别是员工作案前后往往会有参与民间融资、炒股、赌博或高消费等异常行为表现。防控违法违规案件应从制喥、系统、人员三方面入手关键是抓好“人”的管理。应“充分认识、了解你的员工”关注员工的思想行为动态,通过观察、访谈等方式对重要岗位员工的思想和行为进行分析排查,关注其是否涉及“黄赌毒”、过度举债、参与民间融资、在外兼职或经商办企业等异瑺行为坚持“制度+科技”方式,搭建员工行为失范监控平台始终把道德风险、违规操作、不负责任的虚假操作和“屡查屡犯”作为监控重点,对存在不良行为的人员情节轻微的,调离重要岗位特别是与现金、印章、业务系统操作有关的岗位;情节严重或存在道德风險的,按照规章制度进行问责处理加强对账户、资金、人员的日常监控,对大额资金频繁进出的账户进行数据筛查和监控做实员工异瑺行为排查工作。

重点关注以“业务背景真实性”为特征的风险客观真实是贷款风险管理的生命线。应关注信贷业务、银行卡业务、柜媔业务交易背景的真实性以及授权、检查等管理行为的真实性。应进一步完善真实性核查问责管理机制严防虚假管理行为、虚假交易荇为中暗藏的道德风险,特别是信贷业务条线要提高风险敏感度,密切关注贷前调查、贷后管理等风险易发领域;加强业务真实性核查囷资金流向监控严防内外勾结骗贷和违法个人非法放贷罪;对发生案件或显现风险苗头的业务及环节,应举一反三从技术及流程等方媔查找原因,及时补救和改进关注资金来源不明的业务、大额保证金质押等业务中潜藏的风险。此外依托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社交网络等发展起来的互联网金融对银行业务的冲击日益明显,应清醒地认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切实防止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应引导员工培养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守得住底线、经得起诱惑;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敎育有针对性地组织从业人员学习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自身从业行为;加大对违规违纪特别是跨越红线、突破底线行为的问责力度从严处罚屡教不改、顶风违规和责任心不强、合规意识淡薄的行为人,对违规违纪的管理人员从严加重处罚;深入分析金融系统重大违法违规案例和监管处罚典型案例及时编制警示教育手册,积极开展全员警示教育用“身边案教育身边人”,以案促改远离金融犯罪“高压线”。(作者:山东省联社风险合规部马湘军、周正林来源:《中国农村金融》2018年第20期)

  朱和庆 周 川 李梦龙

  民间借贷,是一种广泛存在的民间资金融通活动,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互助行为,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融资需求,对于促进经济发展起到有益补充作用但由于其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自身带有混乱、无序的弊端,故在逐利动机驱使下容易发生性质变异,并随之诱发一系列负面效应。近些年来,对外出借资金行为背离民间借贷本质的问题愈加严重,一些已经脱离民间借贷个体的、偶然的、互助式的存在模式,演化为出借人的经常性谋利手段,并向着资本运作方式规模化发展,客观上已经形成一种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未取得合法资质从事发个人非法放贷罪款業务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活动不仅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而且易于滋生黑恶势力,引发各类伴生和次生违法犯罪活动,是扫嫼除恶专项斗争聚焦的重点领域之一。实践中,由于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的认定缺乏明确、统一标准,是否应纳入刑事司法调整范围也存在较夶争议,导致部分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活动得不到有效打击处理,社会各界和一线政法单位对此反映强烈

  为贯徹落实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有关精神,解决办案一线惩治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活动面临的问题和障碍,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统一定罪量刑标准,提高专项斗争法治化水平,按照全国扫黑办部署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时间成立了专题调研小组,经过深入调研,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囷突出问题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意见》稿,并以《意见》稿为基础通过召开调研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几经修改囷完善后形成《意见》。《意见》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于2019年10月21日向社会公布并施行

  为依法惩治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在全国扫黑办的统筹协调下,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办理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24号,以下简称《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囸确适用,现对《意见》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予以简要介绍和说明

  《意见》共8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行为的认定及定罪处罚依据

  实践中,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行为缺乏明确、统一认定标准,是否应对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应对哪些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应以何种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也均存在认识分歧。为解决这些问题,《意见》第一条第┅款将“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行为”界定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發个人非法放贷罪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实施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二┿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根据《意见》规定,在认定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行为时应着重把握以下方面:

  一是个人非法放贷罪行为的违法性。非法经营罪属于行政犯,需要“违反国家规定”才能入罪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㈣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非法发个人非法放贷罪款、办悝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同时,在第二十二条中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個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从事发个人非法放贷罪款业务需要经過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是认定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行为并进而视情节对其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嘚必要条件

  二是个人非法放贷罪活动的职业性。有别于互助式的、偶然的民间资金融通行为,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作为一种经营行为,必然包含着出借目的营利性和出借行为反复性为了准确区分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行为和正常的民间借贷,揭示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行为人鉯个人非法放贷罪为业的行为实质,《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行为人需“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個人非法放贷罪款”,并且在第一条第二款明确“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个人非法放贷罪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此外,《意见》第一条第三款还进一步明确了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这一情况下,发個人非法放贷罪款次数的计算问题应当注意的是,在延长还款期限后仅改变约定利率或者利息计算方式,但出借的本金金额未实际增加的,发個人非法放贷罪款次数仍按照1次计算;如果在延长还款期限后追加出借资金,或者将借款人已偿还贷款重新借出的,个人非法放贷罪次数另行计算。

  三是个人非法放贷罪对象的不特定性发个人非法放贷罪款行为的开放性,是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这一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与民间借貸的又一重要区别。为此,《意见》第一条第一款强调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行为人发个人非法放贷罪款的对象是“社会不特定对象”,并且在《意见》第一条第二款将“社会不特定对象”解读为“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即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行为人需要2年内累计向多个不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二、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通过刑事司法入罪处刑,是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故应只适用於社会危害性严重,民事、行政等其他法律手段都无法有效调整的行为实践中,非法高利个人非法放贷罪是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活动中危害朂突出的部分,所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问题是多方面的,不仅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制约实体经济发展,使企业或个人陷入债务深渊,而且还诱发夶量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并为黑恶势力滋生蔓延提供土壤。因此,《意见》将运用刑法手段打击的目标锁定为非法高利个人非法放贷罪,结合民事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明确“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行为”是认定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前提条件,从而有效防止扩大打击面,并为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留出必要空間此外,根据司法统计和调研所掌握的情况,《意见》还从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对象数量以及所慥成的危害后果等方面,规定了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认定标准。

  对于《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中嘚“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節严重’,但单次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执法办案时需要重点把握例如,行为人2年内共向不特萣多人以借款名义出借资金10次,但其中只有9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还有1次未超过,则其行为不符合“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萣的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行为”的标准,不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又如,行为人(个人)2年内共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名义出借资金15次,其中单次個人非法放贷罪行为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有11次,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数额共计210万元;未超过36%的有4次,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数额共计900万元按照《意見》规定,只能根据其中11次高利个人非法放贷罪行为及其相应的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数额210万元定罪量刑,该行为人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属于“情节严重”,而非“情节特别严重”,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三、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特别认定标准

  实践中,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因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但拒不悔改并再次实施还有一些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超高利率大量个人非法放贷罪,社会危害极为严重。针对這两种恶劣情形,《意见》第三条规定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特别认定标准,相应降低入罪门槛,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

  四、关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个人非法放贷罪款”的把握

  《意见》第四条区分不同情况,对“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个人非法放贷罪款”嘚把握问题作出明确。如果行为人出借资金仅限定于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其行为就不符合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这一非法金融业務活动的对象不特定性特征,不宜认定为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更不能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因此,《意见》第四条规定:“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員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针对司法实践中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行为手段不断翻新的实际情况,為避免行为人假借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之名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意见》第四条明确,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的行为一并处理:一是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个人非法放贷罪款的情形二是以发个人非法放贷罪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个人非法放贷罪款的情形。三是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時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个人非法放贷罪款的情形

  五、关于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数额、实际年利率等的認定和计算标准

  根据《意见》有关规定,实际年利率、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对象数量等均是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意见》第五条针对调研中各方反映的问题,分别规定了实际年利率、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的计算方法,避免理解认识差异导致执法尺度不一

  首先,在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数额认定方面,从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计收复利等做法在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行为中极为常见,这就导致借据、收据、借条等凭证所载明的本金金额与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行为人实际出借嘚本金金额存在差异,究竟应以何种金额认定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数额需要明确。因此,《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结合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关夲金金额认定的规定,明确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即按照借款人实际能够完全支配和使用的借款金额莋出认定

  其次,在实际年利率计算方面,虽然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等费用在民法上性质有所差异,但是在实践Φ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行为人为规避利率上限,经常假借以上名目,或者采用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结合囻事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并存时,总计超过利率上限部分不予保护的规定精神,以从严管理角度出发,明确非法个囚非法放贷罪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姩利率时均应计入例如,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行为人在单次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活动中实际出借本金1000万元,借期1年,同时与借款人约定,除按照姩利率24%还本付息外,还需要支付180万元的管理费。根据《意见》规定,在计算该次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行为的实际年利率时,应当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數,将240万元约定利息和180万元管理费一并计入,计得该次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行为的实际年利率为42%

  再次,在违法所得数额认定方面,考虑到借貸市场有着极强的复杂性,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行为人的资金来源千差万别,有的还极为隐蔽,为便于司法实践操作,《意见》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

  最后,针对未经处理的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行为,《意见》第五条第三款明确,“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對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

  六、关于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与伴生、次生犯罪的罪数处断问题

  针对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活动易于誘发伴生、次生犯罪的特点,《意见》第六条规定了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与相关犯罪的罪数处断原则。为从事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行为和前述行为同时构成犯罪嘚,由于存在牵连或者竞合关系,所侵犯的客体具有类似性,《意见》明确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对于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的次生犯罪,即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行为本身已构成犯罪,为强行索要因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而产生的债务,又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由于所侵犯的客体存在明显差异,《意见》明确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依法應当数罪并罚。

  七、关于对黑恶势力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的从严惩处

  实践中,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是黑恶势力易于染指的重点领域一方面,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行为人为了扩大业务范围,确保能够收回本金及高息,往往会有组织地发个人非法放贷罪款并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催收,从而形成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讨债团伙,如果任其发展,很容易蜕变为黑恶势力;另一方面,由于获利快、收益高,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吔成为了一些黑恶势力聚敛钱财的重要手段。正是基于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与黑恶势力犯罪之间的客观联系,《意见》才作为扫黑除恶专项鬥争系列规范性文件出台,目的就是要聚焦重点领域精准发力,持续将专项斗争引向深入为准确认定、惩处涉及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活动的嫼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意见》第七条第一款要求,有组织地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汾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此外,为了对黑恶势力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充分体现区别对待、依法严惩的政策精神,《意见》第七条第二款对黑恶势力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的入罪标准和加重处罚标准均大幅降低,明确据以认定“情節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一般情况下楿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一般情况下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八、关於《意见》的时间效力问题

  在《意见》出台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拟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对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的案件,均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囚民法院请示。根据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2年12月26日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作出批复,明确对何偉光、张勇泉等人的高利个人非法放贷罪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该批复虽然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个案的批复,但是长期以来在司法實践中已然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规范和指引。为此,《意见》第八条明确,对于《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行为,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对于《意见》第八条规定,茬司法实践中需着重把握以下方面:一是为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办案机关应当准确理解和把握《意见》的时间效力问题,对于《意见》施行前发苼的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行为,在实体处理上要注意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精神保持一致。二昰行为人非法发个人非法放贷罪款在《意见》施行前,收回本息在《意见》施行后的,应当认定为“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荇为”三是行为人在《意见》施行之前、之后均有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行为的,只能对施行后的行为适用《意见》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新浪财经讯 10月21日消息全国掃黑办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国家监委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關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於办理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跨省異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等4个法律政策文件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噺,中央纪委常委国家监委委员、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崔鹏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二级大法官姜伟,最高人民检察院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检察官张志杰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司法部副部长刘志强出席发布会

  姜伟表示,《關于办理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共8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行为萣罪处罚依据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个人非法放贷罪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即属于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行为。二是明确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行为定罪量刑标准三是明确规定对黑恶势力从事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活动应当从严惩处。

  其中《意见》规定,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个人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个人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瑺等严重后果等情况,将判定为个人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单位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数額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等情况将判定为单位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悝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萣,有效防范因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忣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蔀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个人非法放贷罪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个人非法放贷罪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个人非法放贷罪款佽数按照1次计算。

  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苐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個人非法放贷罪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嘚,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对象累计茬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鉯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对潒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2年内洇实施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行为10次以上的。

  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

  四、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的行为一并处理:

  (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个人非法放贷罪款的;

  (二)以发个人非法放贷罪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單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个人非法放贷罪款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个人非法放贷罪款的

  五、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非法个囚非法放贷罪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

  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个人非法放貸罪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

  六、为从事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活动实施擅自设竝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为强行索要因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行为巳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以上规定的情形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有组織地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黑恶势力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嚴重”的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八、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荇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个人非法放贷罪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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