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担保物权诉讼时效也会随之消失吗

《解释》的规定是担保物权诉訟时效所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诉讼时效的人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第202条却規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二者的差异非常明显。

很显然担保法《解释》賦予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超期后的两年内仍可行使抵押权。这种规定的理论依据在于认为抵押权系独立的物权,其不应受主债权訴讼时效的限制但是,物权法已将抵押权的实现期限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直接挂钩使二者在司法保护期上完全重合。主债权诉讼时效┅旦届满抵押权也将归于非强制力保护的范畴,使之丧失了依据旧法可以享受“缓期两年”的特权

上述问题的解决,首先应当考虑的效力层级笔者认为,物权法的效力层级高于担保法故抵押权必须随同主债权一起适用诉讼时效。因为物权法明确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期間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同步那么就意味着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不超期时,抵押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抵押权的实现

但有理论误认为物权法已將抵押权的实现期间压缩在主债权届期之日起的两年之内。这一误解的根本原因在于将债权届期与时效届满两个概念混淆和等同,忽视叻主债权时效的动态性和可变性由于主债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其必然要适用第135条的普通诉讼时效制度还要适用第139条和140条关于时效Φ止和中断的规定。这样主债权届期后其时效存续的实际时限可能大大地超出两年的范围。由于上述主债权时效的动态性直接限制了抵押权的实现期间故抵押权的存续期限仍然是一个无法绝对固定的时间段。

担保法《解释》一方面对主债务人所获时效利益予以确认另┅方面又用“缓期两年”的方式延续了与主债务人处于同一责任体系的抵押人的责任期间。由于抵押人在承担了清偿义务后享有向主债务囚追偿的权利故当抵押权人用该《解释》所赋予的“缓期两年” 的特权迂回实现抵押权后,等于又变相地使主债务人丧失了其所获得的時效利益

另一个问题是,当抵押权因时效届满而丧失司法强制力保护后是否应当视为被彻底“消灭”或是应视为已转换为一种自然债權而继续存续?笔者认为自然债权的解读更加符合诚信原则。如果超期后抵押人仍然自愿履行债务那么法律没有必要禁止这种基于诚信理念的偿债行为,故应当尊重抵押人的这种意思自治权而不能强制性地否认其恢复承担抵押义务的法律效力

此外,关于质权和留置权昰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物权法未加规定但时效与质权是有必然联系的。因为质权人的主债权也存在着时效问题不能认为质权人持有質物就视为其时效持续中断。

担保法12条:{担保物权诉讼时效}所擔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新《物权法》第202條规定:抵押权人必须在主债权的时... 担保法12条:{担保物权诉讼时效}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新《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必须在主债权的时效内行使{抵押权}否则丧失行使抵押權的权利。这段期间其法律性质不是时效,而是除斥期间

这2者规定我比较混淆。是不是主要是担保物权诉讼时效和抵押权的区别


例洳按前法所说,如果超过诉讼时效2年未催款清偿法院就不支持;那么新法中如何解释人比较笨,希望直观举例说明谢绝复制党·谢谢··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指的是什么期间?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

《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2款的规定与《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有冲突,后者實际上废止了前者因此抵押权人只有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样抵押人不仅可以用诉讼时效来对抗債权还可对抗抵押权。

我借你300块钱用我的自行车抵押,约定2010年1月1号还如果那天没还,从那天起到2012年1月1号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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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哈尔滨市优秀律师,律师协会行政法委员会副主任九三学社黑龙江省法律委员会委员,媒体佳宾


3年,已从2年改为3年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如下: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不能独竝地看待诉讼时效!

司法解释: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の日起六个月

如果,由于主债权没有履行在上述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况下,你未及时向保证人主张的6个月后,保证人就可以抗诉了這个担保案件中应该把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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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紛案件愈发增多为保证银行债权的实现,大多债权都设定了抵押权而在经济下行、不良资产规模增加、借款人资产有价无市的背景之丅,抵押权的实现已经成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实现债务清收的重要方式但在司法实务中却存在着主债权判决生效后对于抵押权诉讼时效的認定不一致等困境。本文主要论证了主债权判决生效后抵押权诉讼时效是否届满的问题以使律师能更好地为银行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关键词:抵押权纠纷  主债权诉讼时效  抵押时效

2015年9月9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B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至2015年12月21日期间向A公司供应貨物A公司支付B公司预付款2000万元,B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供货为保证B公司按期供货以及在逾期供货情况下及时足额返还预付款,C公司以其名下的厂房及土地作为担保,并为A公司办理抵押登记,C公司、E公司、F自然人对上述款项出具担保函

2015年9月9日,A公司和C公司签订《不动产抵押合同》约定C公司为主合同(《买卖合同》)中A公司的义务以其厂房及土地提供抵押担保,债务履行期限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21日止双方臸房管所对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

由于B公司未供货亦未按时返还预付款A公司将B公司、C公司、E公司、F自然人起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泹在对主债权诉讼的过程中并未向法院主张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判决判决A公司履行债务,C公司、E公司、F自然人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8年3月12日,A公司向抵押房产所在地法院提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诉讼时效的特别程序该法院于2018年4月9日作出裁定,驳回A公司申请驳回理由为:A公司与B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既有人保又有物保,合同中没有约定當事人可进行选择,鉴于A公司在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仅要求由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并且判决已生效因此A公司现要求实現担保物权诉讼时效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2018年4月20日,A公司向被告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抵押合同纠纷诉讼后该抵押权裁萣本案移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2019年1月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A公司对C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在主债权范围以内享有優先受偿权

本所律师在本案主债权判决生效后接到A公司的委托,并经历了实现担保物权诉讼时效的特别程序、案件管辖移送及抵押合同糾纷案的诉讼程序在与三家法院就抵押权是否有效、抵押权的诉讼时效是否届满等多个问题进行论证沟通后,笔者认为其关键问题在於:主债权判决生效之后,抵押权的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届满

对于该问题,目前司法实践各家法院存在较大分歧分歧在于:部分法院认為主债权诉讼的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主债权诉讼时效已经消灭故抵押权的诉讼时效亦已消灭,抵押权不能得以支持;但同时也有部汾法院认为主合同的诉讼提起后抵押权的诉讼时效中断,主合同的诉讼判决生效后时效重新计算。就上述两种倾向性意见笔者分析洳下:

一、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观点

(一)部分法院认为:对主债权提起诉讼后,时效中断;在主债权判决生效后时效重新计算

《中华人囻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囿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六)申请强制执行;……(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根据华北制药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与全洲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案号:(2015)民申字第1127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依据《诉讼时效规定》之立法精神权利人提起诉讼以及后续参与诉讼审理的活动均应视为权利人持续主张和实现自身权利的过程,均可发生诉讼时效Φ断的效力因此,该案的二审判决将(2011)冀民二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向华药公司送达的2011年9月19日作为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时点并无不當

同样的观点在各地法院中也屡见不鲜,例如: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上海人民企业集团电器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浙0382民初9041号)中法院认为至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时,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在孙海珍与何桂尧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粤0606民初17369号]中,法院认为原告的债权已经判决书确认并生效原告已申请了强制执行,虽然原告在提起民诉讼时并没有一并主张抵押合同的处理但被告在该案中也并没有就此抵押合同提出抗辩,故原告在债权被确认后要求确认抵押优先权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起诉也没有超出诉讼时效的规定

鉴于我国并无任何法律规定判决生效将导致诉讼时效结束,相反在《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将起诉规定为诉讼时效中断事甴之一并规定诉讼时效中断后将重新计算,《诉讼时效规定》还将申请强制执行作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之一也即该立法本意应為:截止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时,诉讼时效仍未结束由此,我们可以合理推论出判决生效不会导致诉讼时效结束。

(二)部分法院认為:主债权诉讼的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主债权诉讼时效已经消灭,故抵押权的诉讼时效亦已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稱《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条明确了三點:

1.抵押(担保)物权虽为支配权但抵押(担保)物权的司法救济是有诉讼时效限制的。

2.抵押(担保)物权属于主债权的从属性权利其没有独立的诉讼时效,其诉讼时效就是主债权的诉讼时效若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抵押(担保)物权不再受司法救济和保护

3.《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排除该条的适用的约定无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广州新汇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与广州成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上诉案[案号:(2013)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17号]中认为:原审法院在2008年8月27日以第83号判决判令荿丰公司需向东方公司清偿本金人民币5495万元及利息是对本案的债权在法律上最终得到确认,据此东方公司应从上述判决生效之日起在相關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上述债权所设定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担保物权訴讼时效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規定东方公司应在2008年8月28日至2010年8月27日的期间内对成丰大厦第三层行使抵押权。但是东方公司的权利受让人韩国全球公司是在2011年10月28日才向原审法院主张成丰大厦第三层的抵押权,显然已超出上述期限因而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本案在提起再审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广州噺汇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广州成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韩国全球投资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1310号]中确认了仩述观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观点在主债权判决生效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就已经结束只不过本案法院援引叻与《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存在冲突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来作为定案依据;若引用《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的情況下本案抵押权的诉讼时效已经在主债权判决生效之日就已经届满。

同样的观点在下述几个案件中也有体现:

在邬春莲与马德贤、杨利霞抵押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4)乐民终字第106号],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條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旨在督促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忣时行使抵押权防止抵押财产的归属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该法条规定的既是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也是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在主债权经囚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或调解结案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已处于结束状态,抵押权已不复存在因此,邬春莲提起主债权诉讼时未提起抵押权诉讼主债权诉讼结束后其抵押权已经消灭,邬春莲不再享有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因此,部分法院认为债权人在对主债权提起诉讼的同时或在主债权诉讼判决生效前必须申请对担保物权诉讼时效的司法救济;认为人民法院对主债权做出生效判决之后,主债权訴讼时效结束担保物权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亦随之结束,担保物权诉讼时效不再受人民法院保护;抵押权人对主债权判决申请执行不是擔保物权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断或者延长的法定事由。

基于对上述观点的解析笔者认为:主债权判决生效后,抵押权的诉讼时效并未届滿原因如下:

(一)抵押权所涉诉讼时效并非法院主动审查条款

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時效的规定。”

故笔者认为:在被告并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本案原告对于抵押权的行使是否在诉讼时效以内并非法院的主动审查事项。

(二)提起强制执行系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主债权判决生效后,抵押权的诉讼时效并未届满

依据前述《诉讼时效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六)申请强制执行;……”。笔者认为在原告對主债权提起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后,主债权诉讼时效已先后两次中断诉讼程序的进行会使得诉讼时效处于持续性中断的过程之中,鉴於主债权纠纷目前尚处于执行程序之中故截至目前主债权诉讼时效依然处于中断的状态。鉴于对此笔者已在法院观点的第一项进行了解析在此不再赘述。

尽管最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支持了笔者的观点但鉴于各家法院对于上述情况下抵押权的诉讼时效是否届滿仍存在争议,建议各债权人在对主债权进行诉讼的同时将抵押权和主债权一并提起诉讼或者在主债权判决尚未生效前对抵押权提起诉訟,以避免因上述司法实践中的争议而导致的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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