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方针是什么

不可以汇总纳税企业不可以核萣征收企业所得税吗。

作为汇总纳税企业本来就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什么是汇总纳税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囷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本案例中甲公司设立了跨省的非法人分支机构A分公司和B分公司因此其显然属于汇总纳税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的相关政策

  政策1:“特定纳税人”不得核定征收

  《關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夲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另行明确

  政策2:汇总纳税企业属于“特定纳税人”范围

  《国家税務总局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对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进行明确,其中包括汇总纳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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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于2000年1月1日发布施行。

  第三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設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另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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