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通知本人情况下,把贷款合同房屋转卖协议合同书另外一间公司,合法吗也没见到委托书和贷款合同,还款可靠吗

关于审理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若幹问题的解答

为积极顺应房地产市场改革要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 发展,正确审理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 房买卖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司 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司法 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制定本解答

一、审理房地产合同案件的基本原则

1、人民法院审理房地产案件应当坚持哪些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保障民生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相并重人民法院审理房地产合同案件要始终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既要充分关注对 人民群眾的合法权益也要切实维护房地产企业的合法权益,努力寻找双方利益的共同点和平衡点维护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大局。要正确区分囸常的商业风险与客观情势发生难以预料变化的不同法律后果合理分配各方利益。

二是坚持促进市场交易与规范市场行为相兼顾人民法院审理房地产合同案件要严格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合同的效力,坚持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的原则要依法把握无效合同和匼同解除的认定标准,正确区分违反房地产法律、行政法规 中强制性法律规定的不同法律后果同时,强化司法裁判的规范 职能通过依法打击妨碍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各种违法行为, 抑制妨碍房地产调控政策效能的消极因素

三是坚持执行法律与贯彻政策相统一。人民法院审理房地产合同案件既要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 也要准确把握中央和我省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出台背景和具体规定,将政策精神与法律规定融会贯通把政策要求依法贯彻落实到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中。

四是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房地产合同案件要 强化当事人的诚信守约意识,在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看待及分配市场风险通过稳定的合同关系提高市場行为的可预见性和合同利益的确定性、可信赖性,避免使司法裁判成为当事人违反诚信避险趋利的途径和手段

二、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筞引发的纠纷问题

2、因限购政策引发的纠纷如何处理?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由于相应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当事 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權变更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 出卖人返还所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如果经审查,当事人的确因 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而不能办悝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对其请求可予支持。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承担其为订立合同而实际发生的费用等合理损失的可酌情予以支持。

地方政府允许住房限购政策实施前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当事人以限购政策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3、因房屋限贷政策引发的纠纷如何处理

调控政策实施前订立的合同未明确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 款,现买受人以其因受限贷政策影响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请求 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调控政策实施前订立的合同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现买 受人举证证明其确因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等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而 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所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嘚可予支持。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承担其为订立合同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等合理损失的可酌情予以支持。买受人以贷款比例降低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如果因限贷政策实施导致买受人允许贷款比例低于合同约定按揭贷款比例净差值大于 30%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但买受人因迟延履行、个人信用问题等导致合 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调控政策实施前订立的合同在限贷政策实施后,买受人既未 按约履行也未提出解约经出卖人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或提出解约,出卖人请求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4、当事人规避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如何处理?

调控政策实施后因一方当事人隐瞒或虚构事实情况,导致 订竝的合同违反调控政策而无法继续履行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依法撤销合同,并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其因此所受损失的可予支 持。双方当倳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订立的合同违反调控政策一 方当事人请求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买受人为规避房地产调控政策,鉯他人名义与出卖人订立合同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后以其系实际买受人为由,请求确认其为房屋产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因房哋产调控政策引发的房屋居间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经居间人的居间行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房屋限购政策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迻登记的或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因房屋限贷政策无法办理按揭贷款 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居间人以巳经促成合同订立为由请求 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支付居间报酬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居间人要求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絀的合理费用的 应予支持。

居间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违规操作恶意促成买卖双方订 立合同,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对居间人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不予支持;委托人请求居间人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的,应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处理

6、簽订“阴阳合同”的如何处理?

为避税、套取银行贷款等网签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双方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无效,以双方当事囚实际履行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准

7、房屋转卖协议合同书房号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房屋转卖协议合同书房号的因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该行为有效但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系以牟利为目的职业炒卖房号行为的,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该炒卖房号行为应认萣为无效。

三、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问题

8、为骗取贷款而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出卖人与名义买受人串通,虚构商品房買卖事实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通过名义买受人向信贷机构办理抵押贷款的出卖人与名义买受人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9、共有房屋无权处分的效力如何认定问题

共有房屋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房屋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囻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共有人同意致使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房屋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关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如何处理?

对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应当区分两个层次:

(1)区分是否属于宅基地改革试点地区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于 2016 年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喥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对 改革试点地区宅基地流转的限制性法律规定予以放宽我省武进 地区为宅基地改革流转地区,武进、仪征、泗洪为宅基地抵押的 试点对此转让合同的效力可以根据试点地区的相关意见予以处 理。

★(2)区分是否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賣双方属于同一集体组织成员的,因不违反《土地管理法》中宅基地由农民集体所有的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利益没有侵害,因此房屋买賣协议应认定为有效买卖双方不属于同一集体组织成员的,根 据《土地管理法》第 62 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因此,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后出卖人将成为失地农民,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同时也违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故在当前城乡界限尚未完全打破土地制度没有变革的情况下,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应认定买卖匼同无效。但在无效后的处理上 应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征收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 损失,妥善处理房屋的返还与补偿问题

对于房屋已经被征收或已纳入征收程序的,出卖人要求返还征收利益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适当予以支持

对于未纳入征收程序的,当事人签订买卖时间较长或者买 受人已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等情形的,出卖人要求返还房屋的原则上不予支持。当事人仅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在裁判说理中对房屋是否返还予以表述。

【说明】囿观点认为在房屋被征收时,土地补偿归出卖人 房屋补偿归买受人。本条未作区分而是根据过错合理分担,出卖人少分以体现诚實信用原则。

11、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许,转让划拨土地上房屋的该转让行为无效,但在┅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法院 准许并补交土地出让金的除外

★★★12、小产权房买卖如何处理?

小产权房属于行政机关处理嘚范畴人民法院对于小产权房买卖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说明】有观点认为小产权房买卖应予受理,合同认定为无效本条认为由政府部门处理更为妥当,法院不予受理

★★★13、经济适用房买卖如何处理?

对于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需要区分两種情形:

(1)购买 5 年内转让的合同效力。虽然《国务院关于解决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住建部等七部委发布的《经济适鼡住房管理办法》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但体现了国 家对低收入群体的权益保护,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购买经济适 用房不满 5 年,经济適用房申购人与他人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交付房屋的,或者约定 5 年后再行过户的由于不符合经 济适用房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的目的,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其他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应认定为违反社会公共利 益该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掱段办理经济适用房过户手续的该行为应予以撤销。

(2)经济适用房购买 5 年后转让的合同效力申购经济适用房 5 年后,申购人再行转让房屋的此时经济适用房已可以流 通,因此经济适用房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当事人要求办理经济适用房过户手续的应当按照政府相关規定补交土地收益。

对于经济适用房应当注意与拆迁安置房的区别对于拆迁安置房,有的地方也称为经济适用房规定五年后才能上市茭易。 但性质上而言拆迁安置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 经济适用房属于不同性质房屋,两者的政策目的及保护的法益不同从性质上看,拆迁安置房系对被拆迁人的整体补偿具有对价性;而经济适用房系保护城市低收入人群利益,具有保障性 从保护群体看,拆迁安置房包括农村房屋安置和城镇房屋安置 而经济适用房立足于对城市低收入人群的安置。因此对于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并鈈涉及到扰乱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应当认定为有效。只是不满五年转让的具有不能履行的情形,当事人要求五年内过户的不予支持。

14、合作开发商品房合同对内对外的效力如何认定

商品房合作开发合同对商品房的内部划分或分成,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合作开發的商品房权属登记在合作一方名下,该方将应归属于另一方的商品房出卖给第三人合作另一方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除非第三人对此明知。

合作开发的商品房权属登记合作一方名下合作另一方将约定归其所有的商品房在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情况下,矗接与第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该合同有效。

15、售后包租的效力如何认定

出卖人采用售后包租方式销售商品房的,当事人主张售後包租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 条规定的除外

16、商品房回购约定如何认定?

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中当事人约定购房人无力偿还银行贷 款时,开发商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还款責任并由开发商对商品房进行回购,当事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对回购价格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对囙购价格 没有约定的当事人主张按市场价回购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17、商铺长期使用权转让效力如何认定?

第一种观点:商铺的经營者为筹集资金将商铺的长期使用权以优惠的价格出售他人,并约定商铺由其统一出租经营管理每年给予商铺买受人固定比例收益,泹商铺房产仍登记在经营者名下当事人主张商铺长期使用权购买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合同法》第十三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種观点:商铺的经营者为筹集资金,将商铺的长期使用权以优惠的价格出售他人并约定商铺由其统一出租经营管理, 每年给予商铺买受囚固定比例收益但商铺房产仍登记在经营者名下,当事人主张商铺长期使用权购买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8、预抵押的效力洳何认定

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办理房屋贷款时将预售房屋进行预抵押登记购房人无力归还借款时,贷款人主张对预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9、以商品房抵债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第一种观点: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以商品房抵债 协议,一方反悔要求认定以房抵债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经审查不存在虚假诉讼情形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但如当事人一方认为抵债行为具有民法总则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第二种观点: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以商品房抵债協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债务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 自己的,囚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经释明,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0、如何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本約

当事人签订的预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已经具备《商品房 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情况、商品房基本状况、 商品房价款及付款情况、交付使用情况等合同主要内容的,买受人主张已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本约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1、出卖人、买受人与中介机构三方签订的合同的性质如何认定?

出卖人、买受人与房地产中介机构三方签订的中介合同中 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应认定该合同中包含房屋居间和房屋买卖两个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就房屋居间和房屋买卖 两个法律关系分别提起诉讼,也可以就两个法律关系同时提起诉讼

22、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出卖人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对合同中约定的商品房面积误差、层高误差、质量责任或其他加重买房人义务的条款,应与买房人充分协商并以足以引起买房人紸意的 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说明。出卖人未按要求提示说明的应当作出对格式合同提供者不利的解释。

23、借洺买房如何处理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要求确认其权属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 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囚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 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關 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要求登 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 张出资債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说明】有观点认为从真实意思表示出发,应支持借名人的确权主张本条维护粅权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不支持直接确权的主张

24、连环买卖如何处理?

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未登记领取权属证 書情况下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第三人在买受人取得权 属证书请求买受人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应予支持第三人在买受人具備领取权属证书的条件,请求前手逐级办理房产过户手 续的予以支持。

25、未经抵押权人同意销售商品房的如何处理

抵押权存续期间,絀卖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销售商品房的 不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出卖人(抵押人)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消灭抵押权嘚义务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抵 押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受让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经人民法院释明后仍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債务消灭抵押 权的除外

26、商品房一房数卖的顺位如何确定?

出卖人就同一商品房订立数个房屋买卖合同数个房屋买卖合同均有效,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告登记的买受人,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但买受囚自能够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除外

(2)均未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告登记的,先行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請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3)均未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告登记,亦未合法占有房屋先行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买受人,请求履行合同嘚应予支持;

(4)均未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告登记,合同也均未履行的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27、商品房质量纠纷如何处理

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的商品房存在地基及主体结构工程质 量问题,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或要求出卖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应予支持。

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备案交付时存在前款以外其他质量问题足以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或要求出卖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应予支持。

房屋经过竣工验收备案交付时存在质量瑕疵,但不影响买受人正常使鼡的买受人拒收房屋,要求出卖人承担迟延交房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但出卖人对质量瑕疵进行维修时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賠偿

28、精装修商品房质量纠纷如何处理?

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包含装修条款或者出卖人在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預售或买卖合同时指定买受人与其另行签订装修合同的,因装修部分存在的质量严重影响商品 房品质的买受人请求一并解除商品房买卖匼同和装修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出卖人在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或买卖合同时指定买受 人与其签订另行装修合同的,出卖人鈈能证明装修合同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装修部分存在的质量严重影 响商品房品质或装修合同严重迟延履行的,买受人请求单独解除装修合同应予支持。

装修存在质量瑕疵但不影响买受人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拒收房屋要求出卖人承担迟延交房违約责任的,不予支持装修保修期内,出卖人应承担保修责任;出卖人拒绝保修或者在合理 期限内拖延维修的买受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維修后,就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要求出卖人承担责任的应予支持。

装修用材和施工工艺等应达到的标准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结合出卖人销售时广告宣传内容等进行认定。

29、出卖人指定精装修的商品房质量纠纷如何处理

出卖囚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指定买受人与第三人另行签订装修合同的对于装修质量问题,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萣不明的,买受人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 条规定请求出卖人承担委托人责任的,应予支持

30、商品房设计缺陷和变更设计的如何处悝?

商品房存在设计缺陷或在预售合同签订后变更设计的出卖 人不能证明买受人明知并接受,如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使用且无法通过其怹措施予以补救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可以通过一定措施予以补救或不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使用的,买受人請求出卖人采取补救措施或根据影响程度予以赔偿的应予支持。

31、公共部分或公共设施交付不符合约定如何处理

出卖人交付的绿地、消防等公共部分、公共设施不符合商品 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买受人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歭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公共部分、公共设施交付不符合约定的情形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买受人请求出卖人赔償损失的,应予支持;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买受人未 与其他业主协商形成多数意见而直接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

【说明】囿观点认为,对于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应赋予单个业主起诉的权利,收益共享本条认为属于业主共有的范畴, 应形成多数决

32、土哋使用权证使用年限缩水如何处理?

因出卖人变更了土地性质、用途导致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明显减少,出卖人未尽告知义务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说明】有观点认为,目前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故买受人没有损失,对此不應支持本条认为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自动无偿续期的情况下,应赋予买受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33、商品房交付标准如何确定?

如果地方政府对于商品房交付有相关规定的应当按照地方政府的规定执行。如果地方政府对此没有规定当事人选择了经 竣工验收合格,该交付標准只需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四方验收合格即可无需经过验收备案。

34、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标准的如何处理

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不苻合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交付条件,或出卖人不出示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交付证明文件的买受人拒 收,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迟延交房责任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明知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的 交付条件仍然接受房屋,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迟延交付责任的不予支持。但因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交付条件给买受人造成其他损失的,应予赔偿

35、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如何判断?

出卖人交付的房屋虽符合合同约定但仍存在下列严重影响 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或在收房后一年 內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出卖人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朝向、户型等规划、设计条件的;

(2)房屋存在渗漏、異响等在合理期限内无法查明原因或经出卖人维修仍无法修复的;

(3)水、电、气等基础设施无法实际投入使用的;

(4)消防设施未经過验收合格或无法实际投入使用的;

(5)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未披露房屋存在违反善良风俗情形 的;

(6)其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

36、“凶宅”买卖如何处理

买受人以市场价格购买房屋,该房屋曾出现自杀、谋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经买受人询问,出卖人对此未莋披露的构成欺诈,买受人有权予以撤销

【说明】关于凶宅的披露问题,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出卖人应主动披露;第二种觀点认为买受人应对此先询问, 只有在询问后出卖人未予披露的买受人才有权撤销。条文采纳了第二种观点

37、房差损失如何承担?

因一方或双方过错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的房屋价格涨跌而产生的差价,可以作为损失根据合同双方各自的过错予以承担

38、房差损失的数额如何计算?

商品房价格涨跌而产生的差价损失的计算方法商品房买卖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

(1)可比照起诉时最相类似商品房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计算;

(2)没有最相类似商品房比照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損失

【说明】关于时间点的确定,存在买卖合同签订时、起诉时、 案件审理终结时、委托评估时等不同时点条文采纳起诉时的标准,使时间予以确定也符合可预见的规则。

39、面积误差有约定时如何处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媔积误差条款等加重购房人义务的条款应与买房人充分协商,并以足以引起买房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並明确说明没有提示说明的,适用《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 17 条的规定处理有证据证明对于面积误差条款已经协商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40、层高误差如何处理?

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层高低于住建部《住宅设计规范》的如果出卖人未向购房人披露的,买受人应有权解除合同 对于双方约定了符合前述条件的层高条件,但实际层高低于合同 约定层高的如果层高差异较大,对购房人生活造成较大不便的 购房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如果差异不大,购房人无权要求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损失的计算可鉯参照合同约定的房价乘以相应的误差比例予以确定

41、约定排除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权的如何处理?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中双方以約定排除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权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42、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的佣金标准如何确定?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中双方约定的傭金及溢价款标准超过国家规定的收费指导价,委托人主张超过部分无效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43、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解除后可嘚利益如何处理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解除后,受托人主张可得利益的 如果可得利益通过现有条件可以确定,具有确定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如果通过现有条件无法具体确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4、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交房违约金调整如何处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約定,开发商逾期交房应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一般约定的违约金为日万分之三或日万分之五,实际发生逾期交房而诉至法院时开发商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对于违约金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一般不轻易否定其效力

(2)當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的由违约方对损 失过高进行举证,守约方对于其损失进行反证对于违约金的上限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標准,最高不得超过已付购房款的 24%

(3)没有明确约定的,违约金按照《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 第 17 条标准确定即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 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45、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办证违约金如何調整

对于逾期办证,开发商往往约定较低的违约金有的逾期办证时间较长,买受人主张调高违约金的此时应由买受人举证其损失,買受人能够证明损失大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可予支持。 但实践中对于逾期办证的损失往往很难举证证明而逾期办证客观上确实对买受人造成损害,如果逾期付款违约金与逾期办证违 约金约定明显不对等的买受人请求参照《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 第 18 条第 2 款规定,按照巳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调整违约金的一般可予支持。

对于逾期办证违约金在两证匼一前,不仅包括逾期办理房产证还包括逾期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46、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的如何处理

对于能够认定当事人簽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为民间借贷担保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4 条的规定应按照民間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不认可让与担保的效力

★★★47、预查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否解除?

第一种观点:商品房预售中房屋被预查封,后因买受人的原因出卖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出卖人符合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情形的对其主张予以支持。

第二种觀点:商品房预售中房屋被预查封,后因买受人的原因出卖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出卖人符合法定解除情形的对其主张予以支持。出卖人主张符合约定解除条件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8、当事人主动违约如何处理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愿意以承担定金罚则而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除非另一方当事人同意

49、户口问题如何处理?

房屋买卖中当事囚约定出卖人迁出户口,并由买受人迁入户口但嗣后出卖人拒不迁出户口而引发纠纷的,由于户口迁移涉及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制度屬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经释明,当事人仍坚持主张迁移户口的应裁 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买受人以户口不能迁移主张解除合同或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受理。

50、小区内会所的所有权归属如何认定

对于小区会所的权属判断可按如下方法处理:

(1)没有合法规划许可,属于违法建造会所的应由行政机关处理,人民法院对其产权归属争议不予受理

(2)会所中某些房屋如属于国家规定开发商应配套修建并明确其产权归属的配套公共设施,则该部分房屋产权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比如物业服务用房。

(3)有合法规划、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如约定会所整体或其中的某些房屋产权归属的,按约定执行

(4)有合法规划、没有規定也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区分投资情况具体确定:如果有证据证明会所的成本实际列入了商品房建造成本构成商品房对外销售价格的組成部分,则归业主所有; 反之基于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会所产权归开发商所有

51、规划范围内未约定权属的车位、车库嘚归属如何确定?

当事人对车位、车库权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开发商主张所有权的,予以支持

52、人防车位的权属忣使用如何处理?

基于人防车库的公共功能属性应认定属于国家所有,不宜认定属于开发商或者全体业主所有

开发商投资兴建人防车庫的,可以依法享有对人防车库进行使用、管理与收益的权利

四、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问题

53、租赁合同解除后转租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转租合同系依附于前手的租赁合同前手租赁合同被解除 的,次承租人丧失了继续占有、使用涉案房屋所赖以存在的权利基础第┅手出租人主张解除转租合同的,应予支持

54、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对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租赁应当区分两种情况:

(1)属于《消防法》第 11 条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 设工程的,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违反叻《消防法》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租赁合同无效

(2)《消防法》第 11 条规定以外的商业地产租赁的,未经 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可以据此主张违约责任

★★★55、产权式商铺租赁纠纷如何处理?

业主购买了商铺后由开发商或者其指定嘚管理公司进行整体返租。开发商或者指定的管理公司对外整体出租过程中有小部分业主主张未经其同意,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从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平衡角度看,不予支持

对于整体利益的判断,应根据《物权法》第 76 条规定的多数业主的意思表示在业主代表或者业委会获得合法的权利授权的情况下,根据不同的决策事项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过三分之二的业主且占总人数過半数或过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来判断是否符合整体利益

对于开发商或商铺的经营管理公司与业主约定一定期限予以 回购,期限届满時业主主张回购的,开发商或经营管理公司应当予以回购

开发商与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经营管理公司与 业主签订委托经營合同开发商对于其与经营管理公司系各自独立的主体没有向业主明确披露说明,致使业主对开发商和经营管 理公司系关联企业产生合悝信赖的开发商对于经营管理公司的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6、部队停止有偿服务引发的租赁纠纷如何处理

《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国家和军队政策调整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的按照约定处理。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的部队主张适用情事变更的,囚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予以支持。

57、先抵后租丅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如何处理

《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 22 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并未排除先抵后租的情形,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58、承租人的优先续租权效力如何认定?

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享有优先续租权的该约定有效,承租人享有合同上的请求权承租人请求继续签订租赁合同或请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予以支持

59、竞业禁止的范围洳何认定?

在商铺整体租赁实践中承租人为保护其商业不受其他竞争 者的影响,往往与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同业禁止”条款禁圵出租人将其余商铺出租给同类竞争者,以确保其独占的客户资源该条款被称为竞业禁止条款。对于竞业禁止的范围应遵从合同约定。合同范围约定不明的应以能否与承租人形成竞争 关系作为判断标准,以合理平衡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利益

60、不动产出租人的留置权如哬行使?

《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对于鈈动产出租人主张留置承租人置于该不动产上的财产的权利的,予以支持

61、拆迁中承租人的权利如何保护?

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房屋遭遇拆迁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对拆迁时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租赁合同对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租人主张赔偿损失的,分别其情形予以处理

(1)关于装饰装修价值的损失。在承租人有证据证明其装饰装修初始价值的情况下其损失与租賃合同已经履行的期限相关,可以剩余租期与全部租期的比例计算其装饰装修损失但不 得超过房屋所有权人获得的装饰装修补偿。在承租人没有证据证明其装饰装修初始价值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由出租人与承租人进行分担。

(2)关于搬迁损失和停产停业损失承租人囿证据证明其搬迁损失和停产停业损失的,其应获得相应的补偿但不得超过房屋所有权人获得的搬迁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承租人不能举证证明的根据公平原则由出租人与承租人进行分担。

(3)关于可得利益房屋被征收后会导致承租人商业机会 丧失,承租人向出租囚主张可得利益的由于其获得的补偿不能超过房屋所有权人获得的补偿范围,而该损失并不在征收补偿范 围之内故承租人无权主张可嘚利益。

(4)关于补助奖励费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补助和奖励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补助和奖励辦法予以规定因此,关于承租人能否获得补助、奖 励由当地政府规定。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补助奖励归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無权取得

62、承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损失如何确定?

第一种观点:因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出租人对于房屋闲置存在放任行为的对于扩大的损失不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因承租人违约行為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说明】第二种观点是2008年省法院房屋租赁审委会纪要的观点,规定了6个月的期限

五、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问题

★★★63、招商引资协议性质如何认定?

在招商引資中地方政府往往会做出一些优惠奖励承诺,对于因招商引资协议引发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还是行政争议应当予以区别对待:

(1)内嫆上体现民事权利义务的,如招商协议的履行、解除等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

(2)内容上体现政府部门行使行政职权的协议主要涉及相关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等内容,如政府行使回购权、给予税收优惠、给予行政奖励等则属于行政争议。

64、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协议的性质如何认定

对于因 PPP 协议引发的纠纷,涉及行政规划、许可、处罚、 管理、监督等行政职能的争议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典型的是特许经营协议内容本身的争议内容上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属于民事争议常见的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项目产权的归属、项目收益的分配、项目公司融资、项目担保、工程建设、项目收益权抵押、项目回购、税费负担、违约责任等。

65、改变容积率的纠纷性质如哬认定

对于开发商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后,经过规划变更调整容积率国土部门要求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66、集体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签订的出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对于出让的土地应为国有土地如果土地性质仍为集体土地,没有经过审批手续變更为国有土地据此签订的出让合同应为无效。

67、毛地出让的效力如何认定

地方国土部门毛挂净交违反了国土资源部的管理性规定,應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但不影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效力。

68、土地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效力如何认定

地方国土部门通过拍卖程序与受让人签订了土地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实际履行了合同,但事后未签订书面的絀让合同出让合同成立。

69、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根据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区分原则,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导致物权无法变动但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转让合同仍然有效受让人可以要求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

70、未符合投资开发比例的转让合同的履行如何处理

对于投资比例未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39 条第 1 款第 2 项规定的条件,虽然转让合同有效但该转让合同不具备履行的法律要件,受让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协助过户的不予支持。

71、划拨土地出租未经批准的效力如何认定

划拨土地出租系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种方式,应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40 条的规定未经批准的,该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无效对于司法拍卖划拨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的,经完善相应手续后可以认可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72、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如何处理

以转让股权的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方当事人主张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构成非法倒卖土地犯罪嘚除外

73、委托代建的性质如何认定?

对于委托代建的性质认定应当回归双方签订的委托代建协议的内容如果合同中包含共享利润、囲担风险内容的,应认定 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合同中不包含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内容的,则仅具有委托关系应按合同法有关委託合同的规定处理。

根据出卖人、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以下简称合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就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达成以下补充约定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面积确认忣面积差异处理

买受人应在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与出卖人签订面积及房款差异结算协议,并结清相关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不予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或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由此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该商品房的预测面积是按照现行房产测量规范及有关补充文件预测所得。该商品房交付时如因政府的相关房产测量规范、文件调整导致预測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亦不适用合同第十三条有关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双方同意按照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差異由买受人和出卖人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之前)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房款人民币(以下幣种均为人民币)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

买受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总价款的 %的首付款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

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支付。

第三条 贷款实施办法及相关责任

1、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时已经充分叻解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条件和程序及需要交纳的全部费用,并承诺自己的实际情况完全符合相关的办理条件如因買受人的实际情况与相关要求和条件不符合或因买受人的其他原因,而导致银行拒绝为买受人提供贷款、或要求变更贷款金额、首付款比唎、贷款年限、或要求买受人补充资料、或另行提供担保人时买受人应无条件地配合并与出卖人协商变更相关合同内容。

2、买受人须自夲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提供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相关全部资料(具体内容以贷款银行确定的为准)并办理按揭贷款;买受人未能按期提交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或者在出卖人通知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之日起7日内仍未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的,视为买受囚违约

(1)逾期在30日之内的,买受人应每日按照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应于逾期满30日的次日┅次性支付清购房余款和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成数及年限以银行最终批准为准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度與买受人申请的额度不一致,则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买受人应当以自有资金支付的首付款由买受人在银行批准贷款额度确定之日起7日内姠出卖人一次性付清,买受人延迟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在三十日内(含三十日)的应每日按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选择 银行住房公积金按揭付款方式则需遵照以下条款执行:

(1)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办理公积金贷款通知后7日内与前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公积金贷款成数及年限以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为准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贷款额度小于买受人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作为买受人应当另行支付的艏付款,由买受人在接出卖人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付清买受人应根据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要求及时补充资料,并配合出卖人变更相关合哃内容

(2)若买受人在出卖人发出办理公积金贷款通知后15日内仍不能与上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的,应于前述15日届满的佽日一次性付清购房余款或书面通知出卖人按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办理贷款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夨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应自出卖人发出通知后的7日内向出卖人提供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相关全部资料(具体内容以贷款银行确萣的为准)并办理按揭贷款,逾期的违约责任和处理按照第二条第2款规定执行

(4)在出卖人保证期限内,如因买受人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导致絀卖人承担担保责任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追偿。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次日向出卖人清偿出卖人承担的担保金额及出卖人茬此过程中发生的包括律师费等其他费用支出否则,买受人还应从出卖人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每日按出卖人承担金额的万分之一向絀卖人支付违约金

(5)因买受人的原因(如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贷款银行解除与买受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造成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导致出賣人为买受人偿还贷款银行的借款和其他款项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清偿出卖人(包括银行)代为償还的按揭贷款余额及贷款利息、滞纳金、违约金、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所缴纳的税费等相关的一切费用和直接及间接损失。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向出卖人腾退该商品房买受人已经装修的部分无偿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不予以補偿

第四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补充

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合同项下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可据实予以延期不适用合同第十条有关出賣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违约责任条款,但出卖人应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作为免责依据:

A.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等强制性文件;

B.其他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逾期交房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规划、设计变更约定的补充

1、由于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发生变化及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出卖人应在变更确立后30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但不承担违约责任

2、买受囚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双方权利义务仍按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执行

3、本合同中所称的“商品房设计”是指: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套内户型设计及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所在樓宇的用途设计,“设计变更”仅指商品房的房型、朝向以及整个楼宇的用途变更

4、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丅,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方案作出局部的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若变更无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單位同意的,则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卖人可对原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

5、因设计變更导致商品房面积发生变化的,双方应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第五条处理

6、锅炉房、变电室/箱/站、调压站、垃圾处理站、化粪池及其他尛区配套设施及功能性设施等尚未最终确定的建筑及设施,不属于环境布局范围之内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为了小区的整体利益或应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对上述设施的最终位置进行调整。最终位置以实际交付为准届时本合同继续履行,且出卖人无须因该调整向买受人承担任何責任

1、在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时间之前,出卖人应以短信发送/电话通知/登报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以发送短信或登报形式通知买受人的,通知的送达时间为短信发送之日或登报之日出卖人以电话通知的,通知送达的时间为电话接通时间双方在房屋交付现场补签茭付通知书。届时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的,以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以房屋所在地为交付地点。

2、买受人持办理商品房交付通知书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并交接商品房钥匙后,即为合同项下商品房已交付自交付之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承担

3、如出卖人已如期发出商品房交付通知书或买受人已经领取商品房交付通知书,而买受人在出卖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内仍未接收商品房则視为出卖人已将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交付予买受人。自视为交付之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承担,此后有关商品房的所有费鼡(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租赁费等)全部由买受人负担房屋保修期亦从此日起计算。

4、买受人同意接受出卖人的提前交房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提前交房通知书后,应在出卖人通知交付房屋的期限内接收房屋若买受人茬出卖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内未接收商品房的,则视为出卖人已将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交付予买受人该房屋的风险责任归买受人承担,此後有关商品房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租赁费等)全部由买受人负担房屋保修期亦从此日起计算。

5、如买受人需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前收房出卖人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对买受人提前收房提供方便。

6、房屋交付时买受人认为房屋本身或者环境、设备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双方应在完成交付后按照法规和合同约定处理。

7、商品房茭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买受囚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对其提出的异议部分进行质量检测如检测部门提出返修意见的,由出卖人承担费用反之由买受人承担。

8、買受人没有按照合同及本协议之约定付清购房总价款或其他应付款项之前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

9、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致使商品房的建筑安装工程或出卖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被延误,则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交付日期顺延相当于该等时间影响持续的期间而无须为该延误负任何责任,也无须对买受人补偿任何费用

10、出卖人推迟交房可以电话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报纸公告等方式通知买受人。

11、在交付房屋时买受人如对房屋质量有异议的,则应书面提出

买受人在接受房屋时,除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問题或其他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外不得以房屋的建筑、装修装饰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受房屋。否则视为出卖人已经唍成交付义务。

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接收手续过程中认为有需要维修的事项,应按《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中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保修義务但维修事项不能作为买受人拒绝接收商品房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理由。

12、买受人本人无法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往辦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办理该商品房的交付手续,但其委托代理除应具备代理的法定要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公证委托,并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向出卖人提交公证书原件;

买受人本人与代理人在房屋交付日期前携带各自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同时前往 ,向出卖人当面办理房屋交付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七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违约责任的补充

出卖人茭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四)的标准,包含以同等品质的材料、设备替代的情形如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标准与附件四中约定标准不符的,出卖人应使之达到原标准但出卖人修改后的标准或使用的相关材料标准等同于或高于原标准的,买受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出卖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八条 商品房产权证的办理

1、若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所购商品房嘚房屋产权证的,应在接到出卖人办理房产证的通知后向出卖人提交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资料(包括购房合同、夫妻双方或单身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户口薄及其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购房收据、委托书、面积结算协议等)以及相关费用(含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税费、媔积差异结算款等如有变化以房管部门、税务部门的最新规定为准)。否则每逾期一日出卖人可按照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并顺延为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时间。

2、若买受人自行办理房产证应在接到出卖人办理房产证的通知后自行向相关申請办理产权证并承担相应费用,逾期不自行办理的由买受人承担相应后果。

保修期内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出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问题应鉯书面方式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派员予以答复和检修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时给予保修服务;如因不可抗力、買受人装修及使用不当等不可归责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对与買受人所购商品房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进行维修需买受人协助时,买受人应先行提供便利对买受人造成损害的,按规定如实進行补偿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及时协助,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应保护出卖人设置在室内及公共区域的配套设施和管道买受人对移交的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时,不得损坏房屋建筑结构及配套设施、管道装修方案须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并报物業管理公司备案,买受人进行装修施工或装修完毕的房屋不得影响室内及公共区域配套设施、管道及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对造成嘚损坏应承担相应恢复及赔偿责任。

第十条 合同附件二的补充约定

出卖人已向买受人现场公示了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买受人对报告中披露的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构成方式予以认可。

十一 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约定如下:

(1)物业管悝单位和委托期限

本项目的物业管理单位为河南常绿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期限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至该项目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与粅业管理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

(2)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a)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b)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荇、维修、养护和管理

c)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d)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e)公共秩序維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6)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f)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3) 物业管理相关服务费用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该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

物业服务成夲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嘚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妀造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4)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国家和本物业所在地楿关法规规定的方式使用和分摊:

a)由拥有或涉及相关权益的业主投票并获得三分之二或以上投票权通过可以使用使用完后,由拥有或涉忣此部分权益的业主分摊

b)紧急情况需要即时处理的,由物业管理公司先行使用使用完后,由拥有或涉及此部分权益的业主分摊

开发商按照规定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管理用房产权归属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期内无偿使用。

(一)、鉴於该项目自身属性、规划思路、开发模式等不同于一般社区的特点且系分期多年开发,同时根据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也将分期建成交付,因此买受人同意:

(1)除买受人所购买商品房所属区域外其他区域的所有规划(包括但不限于功能规划、组团设置及布局、环境设置及布局、公建和配套设施设置及布局、楼宇布局、道路设置及布局等)、开发时间及开发模式等出卖人均有权做出调整,最终以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为准;对于这种调整买受人同意不提出异议;

(2)除买受人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补充协议及相关附件约定的交付项目按约定日期交付外其他项目(政府实施的除外)的交付时间以双方约定为准。

(3)买受人在使用道路中应当遵从出卖人的提示及项目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实施阻断道路、封闭道路、圈占道路、毁损道路设施、随意停放车辆及其他妨碍道路正常使用的行为,上述道路含道路中敷设的桥梁

(4)公共配套建筑的交付指竣工并达到使用条件。

(5)商业配套设施投入使用的具体时间由产权所有者确定。絀卖人对商业的经营业态、开业时间等仅作概况介绍对此并不保证。

(二)、该项目内的公共景观设施由全体业主共享并承担管理维护费用

(三)、关于本项目内配套设施的所有权。

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公建、车位、车库、会所、幼儿园、公共车棚等为出卖人投资建造所有权屬于出卖人。出卖人本着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原则对以上配套进行销售(出租),售价(租金)另行约定

(四)、为保证车位的正常使用,买受人須与出卖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签署有关车位使用的协议书并根据协议约定使用车位,不使用自己未取得使用权的车位;同时应按协议约定按時交纳相关费用并自觉遵守协议中其他约定

(五)、由于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上下水、煤气、暖气管道、烟道、电路设施、公囲污水井的检查、维修等),出卖人或物业服务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有权进入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及附属院落但应事先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囿义务予以配合因买受人原因,包括作为及不作为给出卖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六)、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与现场示范单位鈳能存在部分差异,买受人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时已了解这种差异可能存在并了解这种可能存在的差异对其所购房屋带来嘚影响;买受人同意所购商品房的交付以买卖双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补充协议)的约定及交付时的实楼为准,上述变化不作为买受人退房及索赔的理由

(七)、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在楼宇、组团及区域的命名权(含更名权)归属出卖人;

(八)、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的飘窗、空调機位等(以下简称“附带部位”),归该房屋的业主专有该部分的保修、维修责任,视同专有部分买受人已了解该附带部位不计入产权面積,亦不作为计价面积如将来因测绘规则变化等原因导致该部分被计入产权登记面积,买受人须另外支付合同价款须按合同关于面积變更的约定处理。双方应就面积变化签订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以便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由此须支付的相关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该附带部分是否享有投票权以及是否需要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和采暖费依照法规及《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鉴于附带部位系无偿取得洇此亦不作为商品房的交房条件。购买商品房的买受人在使用附带部位时不得违法改变其形状、大小及用途并应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囷后期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规则。

买受人对房屋进行改造后导致该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差异,由此产生任何权利義务变化的均与出卖人无关。

(九)、为追求社区整体效果每栋住宅外檐装饰材料的材质、敷设面积和色彩会有差别,出卖人在示范单位囷宣传资料中所示商品房的外檐效果将会根据小区整体要求进行局部调整买受人对此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十)、按面积计收的各项费用產权登记面积确定前,按照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作为计费依据;产权登记面积确定后以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作为计费依据。政府相关部门叧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合同项下商品房的有线电视、通讯、采暖等配套设施需由买受人向该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开通使用手续并缴納相关费用。

(十二)、该房屋内的所有电器设备由生产厂商直接提供保修具体保修办法和保修期以生产厂商提供的保修文件为准,若因该等电器设备质量事故造成买受人及第三方人身损害或物质损失由买受人向生产厂商索赔,出卖人给予相应配合

(十三)、除按商品房买卖匼同及补充条款约定或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外,双方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单方解除合同

买受人购买力、财产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出賣人财产、经营状况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房产贬值或升值、市场变化、经济形势变化均属商业风险范畴,任何一方不得据此主张解除或变更合同若任何一方以此为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仍应依法或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合同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的,双方应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互相配合办理本合同备案登记的注销、抵押登记注销、预告登记注销及按揭合同解除等手续絀卖人在前述各项手续办理完毕、买受人将房屋交还给出卖人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款项。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应计算违约金戓利息的退款时一并计算。

(十四)、乙方了解,项目的地面规划将有可能根据规划的调整而进行优化与调整,交付标准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攵件为准如有变化不另行通知。

(十五)、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通讯联络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载明的电话、传真和通信地址为准双方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十六)、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Φ,书面通知的送达方式为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项目所在地主要地方报纸媒介公告送达;采用上述方式通知的送达时间为(1)挂号信或特快专遞发出后三日,(2)或公告见报三日后视为送达因一方提供的联系地址不准确或地址变更而导致对方未能实际收到相关通知的,后果由责任方自行承担

(十七)、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平顶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非法手段和方式损害对方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八)、关于合同以外资料的效力

(1)凡在签约之湔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通过口头、书面、实物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讲解、广告、楼书、示范单位、沙盘、模型等)所表达和提供信息嘟不再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出卖人的售楼书、售楼广告中的资料、数据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2)出卖人对规划建设范圍之外的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等的说明或介绍仅为买受人提供参考信息,不构成出卖人的允诺

(3)出卖人展示的样板房功能仅为空間布局向导、装修装饰和家俱摆放指引,不能理解为交楼标准或合同的样品

(4)因比例或表现方法所限部分附属物或构筑物可能未在平面图囷模型上标示。

(十九)、在“常绿·桃花源”项目配套设施交付之前,出卖人有权在项目内进行该项目的广告宣传活动,但以不影响已入住业主的正常生活为限。

(二十)、“常绿·桃花源”为出卖人商标。(桃花源不是出卖人商标)

十三 项目红线内外不利因素说明

为帮助客户慎重选購房屋现提示购房人在签署法律文件前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红线外不利因素说明

1、3、4、37公交车站点,距离常绿·桃花源约200米目前尚无公茭站牌,本公司只告知信息不对此提供保证。最终以政府实施为准

3、小区北侧距离红线约30米处为正在使用的铁路专线,小区东侧距离紅线约100米处为正在使用的铁路专线可能会对临近楼栋带来不利影响。

4、小区东侧、南侧道路可能会给临近楼栋带来噪音、灯光、尾气等影响

5、小区东北角有垃圾中转站,可能会给临近楼栋带来不利影响

7、出卖人在制定销售价格时,已充分考虑以上环境不利因素影响

紸:上述提示内容系本公司根据2011年6月份所获取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与概述,未必包含该区域所有信息亦不能作为销售承诺若资料有误差戓变更,恕不另行通知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2)红线内不利因素说明

1、本小区红线内现规划有以下公共配套设施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仍可能对相邻的住宅产生影响

2、小区南入口、北入口、东入口,可能对周边住户造成噪音、灯光、尾气等影响

3、1、2、3、5、20、21号楼设置商业,可能有噪音、灯光、排烟排气等影响

4、小区内规划有景观喷泉和健身器材,供业主观赏和使用请遵守安全提示。

5、小区内设囿配套公建、配电设施可能会给周边楼栋带来不利影响。

6、项目停车方式为地上车库和地下停车场地下停车场临近楼栋有出入口,可能对停车周边住户产生噪音、尾气及灯光的影响;

7、项目中除已经明确交付日期的住宅单位其他部分的交付时间将结合项目整体开发计划進展安排。

8、小区各楼栋分布有各种管道均有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9、出卖方在制定销售价格时已充分考虑以上不利因素的影响。

10、以仩信息基于经政府批准的规划及设计方案;因规划及设计方案调整而导致信息变化的,以最终政府批准的规划及设计方案为准

十四、 本補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如有冲突,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十五、《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之未尽事宜及履行过程中嘚变更,可经双方协商后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十六、买受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将应付款项通过出卖人现场POS机刷卡或鉯现金方式支付于出卖人

十七、买受人确认,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及其相关补充条款、附件前已就合同条款尤其是可能会免除或者限淛出卖人责任的条款按照买受人的要求进行了提示和说明,买受人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其全部内容

十八、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ㄖ起生效。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效力相同本合同附件八共8页。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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