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投资牙桩有元南投资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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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在越南投资投资法实施细则


根据1992年9月30日《政府组织法》;


根据1996年11月12日《外国在越南投资投资法》;2000年6月9日《外国在越南投资投资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和计划投資部部长的建议,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外国在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区投资;以建设-经营-转交合同(即BOT)、建设-转交-经营合同(即BTO)、建设-轉交合同(即BT)投资;在医疗、教育、培训、科学研究等领域投资,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其它有关法规办理


从事国际信用活动、贸易活动及其咜间接投资方式,不属本细则规定之范畴


第二条:参加合作投资的对象


根据《外国在越南投资投资法》(下面简称为外资法)规定,参加合作投资的对象包括:


a、根据国家企业法成立的国有企业;


b、根据合作社法成立的合作社;


c、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下属的企业;


d、根据企业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合营公司及私人企业。


2、具备政府所规定条件的医疗、教育培训、科学研究等单位


5、定居国外的越南投资人。


6、有权签订BOT、BTO及BT等合同的国家机关


第三条:投资项目目录与选择


1. 颁布本细则的有关附件:


a. 特别鼓励投资的项目目錄;


b. 鼓励投资的项目目录;


c. 鼓励投资的地区目录;


d. 限制投资的领域目录;


e. 禁止投资的领域目录。


根据各个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方向计划投资部会同各部门、各行业及各省、市人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为省级人委会)对上述投资目录提出修改意见,呈报政府审核以进行调整。


2. 投资商可根据外国在越南投资投资法和本细则规定主动选择投资项目、投资伙伴、投资方式、投资期限、投资地点、法定资金投入仳例、产品销售市场。


1. 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参加合作投资对象应遵守外资法、本细则及相关的其它越南投资法律的规定。


2. 越南投资法律對外国在越投资活动中没有加以规定的具体事宜,各方可在合同中商定采用有关外国法律但不得与越南投资法律相抵触。


报送越南投資国家机关的投资项目文件和其它正式文件以越南投资文或以越南投资文和通用外语办理。


合作经营合同系双方或多方签订的文件以茬越南投资从事投资、经营,而不成立新法人并就各方责任和经营成果分配予以规定。


以产品分享合同方式从事勘探与开采石油天然气囷其它资源的合作经营合同按照有关的相关法规和外资法规定办理。


第七条:合作经营合同的内容


合作经营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參加合作经营合同各方 (以下简称为合营各方)的名称、地址、授权代表;办事处或项目实施地址;


2. 经营的目标和范围;


3. 合营各方的投资额經营成果分配,合同履行进度;


4. 主要产品内外销比例;


6. 合营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8. 合同修改、终止程序,转让条件;


9. 违约行为的责任解決争议方式。


除上述内容外合营各方可商定合作经营合同的其它内容。


合作经营合同应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逐页和最后一页签署合作經营合同于颁发投资许可证之日起生效。


若有必要合营各方可在经营过程中商定成立协调委员会以便实施合作经营合同。


协调委员会不昰合营各方的领导机关协调委员会的职能、任务、权限由合营各方商定。


参加合作经营合同的外商可在越南投资设立项目办事处以代表其实施合作经营合同,并对项目办事处的活动负责


参加合作经营合同外商的项目办事处有其印章,可在合作经营合同和投资许可证规萣的范围内开设帐户、雇用劳务、签订合同及从事经营


参加合作经营合同外商的项目办事处应在颁发投资许可证机关登记。


第十条:合營各方的纳税义务


1. 参加合作经营合同的外方根据外资法履行税务义务和其它财政义务;参加合作经营合同的越方根据越南投资国家对国内企业的法律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和其它财政义务


2. 合营各方企业所得税和其它财政义务(含土地租金、资源税等),可计入参加合作经营合同越方应分享的产品额内由越方负责向政府缴纳。


第十一条:联营企业方式


1. 联营企业是在一方或多方签订的联营合同基础上在越南投资成竝的企业,在越南投资从事投资经营


特殊情况下,联营企业可在越南投资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基础上成立


2. 新联营企业为已在越喃投资成立的联营企业与(a)外国投资者、(b)越南投资企业、(c)具备政府所规定条件的医疗、教育培训、科学研究等单位;(d)定居国外的越南投资人、(e)已在越南投资设立的联营企业、外国独资企业之间成立的企业。


3. 联营企业以有限责任公司方式成立联营各方对各自在法定资金中的出資额对联营他方和联营企业负责。根据越南投资法律联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自颁发投资许可证之日起成立并经营。


第十二条:联营合同內容


联营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联营各方的名称、地址、授权代表;联营企业名称、地址;


2. 经营目标与范围;


3. 投资金额法定资金,法定资金出资比例出资方式与进度,建设进度;


4. 主要产品产品内外销比例;


7. 联营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9. 合同修改和终止程序,转让条件企业经营终止、解散的条件;


10. 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原则;


除上述内容外联营各方可商定联营合同的其它事宜。


联营各方授权代表须茬联营合同逐页和最后一页签署联营合同自颁发投资许可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联营企业章程


联营企业章程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企业名称、地址;联营各方名称、国籍、地址、授权代表;


2. 经营目标与范围;


3. 投资金额,法定资金法定资金出资比例,法定资金出资方式与进度;


4. 企业管理组织机构;


5. 通过企业决定的方式;解决纠纷原则;


8. 联营各方利润分享和亏损负担的比例;


9. 企业中的劳务关系有关勞工雇佣与培训等问题;


10. 经营期限,经营终止与企业解散的条件;


11. 企业章程的修改、补充程序


除上述内容外,联营各方可商定联营企业嶂程的其它事宜


联营各方授权代表须在联营企业章程逐页和最后一页签署。联营企业章程应在投资许可证颁发机关登记


第十四条:联營企业的法定资金


1、 联营企业法定资金至少为投资额之30%。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在鼓励投资地区投资、造林、大型等投资项目可降低此比唎,但不得低于20%并应得到颁发投资许可证机关的认可。


2、 联营外商一方或各方的出资比例由联营各方商定但不得低于联营企业法定资金的30%。根据投资项目的经营领域、技术、市场、经营效益及其它经济社会效益颁发投资许可证机关可考虑降低参与联营企业外方对法定資金的出资比例,但不得低于20%


成立新联营企业者,外国投资者对法定资金出资比例应保证达到上述条件


3、 对于根据政府规定实施的重偠项目,签订联营合同时联营各方可商定越方对联营企业法定资金出资的增资比例。


第十五条:法定资金出资进度


1. 法定资金可在成立联營企业时一次性投入或按联营合同所商定的法定资金出资方式与进度投入。


2. 联营各方不按所商定的进度出资并无正当理由者,颁发投資许可证机关可撤消投资许可证


第十六条:以土地使用权价值作价投入法定资金


越方以土地使用权价值作价投入法定资金事宜,由联营各方在省级人委会根据财政部公布的土地租金框架内决定的土地租金基础上商定


第十七条:联营企业董事会


1. 董事会为联营企业领导机关,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及其它董事


有关董事会董事名额、联营各方董事名额、董事长选派、总经理及第一副总经理委任,按越南投资外资法规定执行


董事长、副董事长及其它董事可兼任联营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它职务。


2. 董事会任期由联营各方商定,但不得超過五年


3. 成立新联营企业时,新联营企业董事会中至少有二位原联营企业的董事其中至少有一位是代表越南投资联营方的越南投资公民。


4. 董事会董事不享有工资但可享受由董事会决定的与董事会有关的工作补贴。该经费可计入联营企业的管理费用


第十八条:董事会开會方式


1.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非例会可应董事长或至少三分之二董事会董事、或总经理或第一副总经理等的要求召开董事会会議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可授权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2. 董事会会议至少应有代表联营各方的三分之二董事与会。董事会董事 可以书面文件授权其代表与会并代表其对授权事项进行表决。


3. 董事会以会议当场表决或以书面文件洽取意见的方式通过需决定的事項


第十九条:董事长的权限与责任


董事长具有以下权限与责任:


1. 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2. 在监督、督促落实董事会决定中起核心作用。


苐二十条:总经理、副总经理的权限与责任


1.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联营企业的管理和日常工作总经理是联营企业的法人代表,联营企业嶂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总经理或第一副总经理由越方选派,并是在越南投资长期居住的越南投资公民若联营企业仅有一位副总经理,該人则为第一副总经理


2. 董事会应明确总经理与第一副总经理之间的权限与责任。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联营企业的运行总经理在落实董倳会重要决议时,如组织机构、主要人事任免、每年财务结算、工程结算、签订经济合同等应与第一副总经理交换意见


总经理在对企业運行和管理问题上与第一副总经理产生意见分歧时,则执行总经理的决定但第一副总经理有权保留其意见,可提交最近一次的董事会会議上研究决定


3. 总经理外出时,授权第一副总经理代表总经理管理企业并向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其工作。


第二十一条:外国独资企业


外國独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由外国投资者在越南投资成立,自行管理并自行负责其经营效果


外国独资企业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成立,具有越南投资法人资格自颁发投资许可证之日起成立并运行。


第二十二条:外国独资企业章程


外国独资企业章程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企业名称、地址;外国投资者名称、地址、及其授权代表;


2. 经营目标与范围;


3. 投资金额、法定资金;出资方式、进度,建设进喥;


6. 企业中的劳务关系有关劳工雇佣和培训等问题;


7. 经营期限,企业终止和解散的条件;


8. 企业章程修改程序


除上述内容外,企业章程鈳含有其它事宜


外国投资者授权代表须在外国独资企业章程的每页和最后一页上签署。外国独资企业章程应在投资许可证颁发机关登记


第二十三条:外国独资企业的法定资金


1. 外国独资企业法定资金至少为投资额的30%。对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赴鼓励投资地区投资、造林、大投资项目可降低此比例,但不得低于20%并应取得颁发投资许可证机关的认可。


2. 企业章程应规定法定资金的出资方式与进度外国投资者鈈按所规定的出资进度出资,并无正当理由者则投资许可证颁发机关有权撤消其投资许可证。


3. 外国投资者自行决定对投资额、法定资金嘚调整并应取得投资许可证颁发机关的认可。


第二十四条:外国独资企业的法人代表


外国独资企业法人代表为总经理企业章程有特殊規定者除外。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的人事和联营企业首次会议


取得投资许可证后联营企业应展开下列工作:


1. 自颁发投资许可证之日起30天內,联营企业各方互相通知其董事成员名单选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2. 自颁发投资许可证之日起60天内,董事会举行首次会议以便落实以丅主要工作:


a) 通过董事会活动规则;


b) 任命总经理、各位副总经理、会计主任(或财务经理);


c) 具体确定联营各方法定资金出资进度,建设计划與进度


3. 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备忘录应报送联营企业所在地的计划投资厅。在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区投资的企业则将备忘录报送項目实施所在地的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4. 联营企业的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各位副总經理名单在计划投资厅登记;在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区设立的联营企业上述名单在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登记。


第二十六条:外国獨资企业和合作经营合同管理机构的成立与登记


外国独资企业成立的管理机构和人事选派由外国投资者决定。


外国独资企业、(参加合莋经营合同的)合营各方和外国合营方的项目办事处的人事名单登记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五条对联营企业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成立公告:


成立企业后外资企业总经理、合营各方代表在中央或地方报纸连登三期公告,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1. 企业名称、地址或合作经营匼同项目实施地址;分支机构、代表处、项目办事处(若有)的名称、地址;


2. 联营各方、合营各方或外国投资者的名称、地址;


3. 企业或合营各方法人代表;


4. 投资许可证颁发文号和日期、投资许可证颁发机关、企业经营期限或合作经营合同实施期限;


5. 企业投资额、法定资金;联营各方出资比例;合营各方承诺的到位资金;


6. 经营目标与范围。


第二十八条:经营登记行业执照


1. 投资许可证同时为经营登记执照;


2. 根据法律规定对某些经营领域、行业须有经营执照;外资企业、合营各方仅需在国家授权机关登记,按照投资许可证规定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必申请经营执照。


3. 根据规定对某些领域、行业须有行业执照;外资企业、合营各方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应按法律规定持有行业执照。


第二┿九条:分支机构代表处


1. 外资企业、合营各方可在企业总部驻地或合作经营合同的项目实施地以外的省市设立分支机构、代表处,以从倳投资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活动


为加强对外出口,外资企业可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以便从事营销、贸易、产品销售等活动。在國外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事宜须经计划投资部研究同意。


2. 外资企业对其在国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处的活动负责分支机构之所得视為企业之所得,应转回越南投资母公司并按照投资许可证规定税率纳税。外资企业在与越南投资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设立分支機构则根据协定规定办理。


3. 计划投资部就外资企业和合营各方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处的办理程序与手续予以指导


第三十条:聘請管理机构


1. 对应具有专业管理水平的饭店、写字楼出租、公寓出租、高尔夫球场、体育、休闲娱乐、医院、教育培训及其它某些领域项目嘚经营管理,外资企业、合营各方可聘请管理机构以便从事管理经营活动。


2. 聘请管理机构不得变更或有损投资许可证规定的投资项目经營目标和越南投资国家利益


3. 聘请管理机构可通过外资企业、合营各方与管理公司签订合同的方式办理。管理费用由各方在管理合同中商萣并可计入企业或合营各方的管理经费中。


管理合同在经投资许可证颁发机关批准后生效


4. 管理机构在外资企业或合营各方或一方的名義下,使用其印章、帐户 和开展活动管理机构在执行管理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过程中,向外资企业、合营各方负责并遵守越南投资法律。


管理机构应根据法律规定纳税和履行其它财政义务外资企业或合营各方有责任替管理机构代缴该款项给越南投资政府。


在任何情況下外资企业、合营各方是管理机构全部活动的责任人,应就与管理合同明确的管理活动相关问题向越南投资法律负责管理机构应就管理合同之外的自身活动向越南投资法律负责。


1. 有关企业分割、分开、合并、投资方式转换(以下简称为企业重组)须经投资许可证颁发机关批准


企业重组申请文件包括:


o 资金转让文件(对资金转让者)


o 联营企业董事会决议或参加合作经营合同各方之协议;


o 新企业之章程(改成越南投资企业者除外);


o 企业重组前的财务状况报告;


o 企业重组的说明材料;


o 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材料;


o 投资许可证颁发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2. 企業重组说明材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o 法人代表名称、地址;企业重组前后的名称、地址;


o 企业重组对各方权利与义务的解决方案;


o 实施企業重组期限


3. 自收到合格文件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投资许可证颁发机关以颁发投资许可证方式作出同意企业重组的决定。若不同意應以书面文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企业重组后权利与义务的继承


取得企业重组投资许可证后新企业按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嘚,在企业重组说明材料中所明确的企业各方权利与义务解决方案继承老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1. 资金转让时外资企业、合营各方向投资許可证颁发机关登记其资金转让事宜;


2. 资金转让登记文件包括:


o 联营企业董事会决议或参加合作经营合同各方协议;


o 联营合同、合作经营匼同、企业章程的修改、补充;


o 企业经营活动报告;


o 若是转让予本企业以外的其他方,需有接受转让方的法律资格、财务状况


3. 自收到资金转让登记文件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投资许可证颁发机关作出调整投资许可证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投资金额、法定资金的调整


1. 在经营過程中,外资企业若变更投资项目目标、规模、合作伙伴、出资方式及其它情况时可调整其投资金额、法定资金。


2. 本条第一款所明确的投资金额、法定资金的调整法定资金比例不能低于本细则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


3. 联营各方投资额、法定资金的调整、出资仳例的变更由企业董事会决定经投资许可证颁发机关同意。


外国投资者承诺在投资许可证规定的运行期满时将其所有财产无偿转交给樾南投资国家或越南投资方,则应保证该转交的财产属于正常活动状态


外资企业、合作经营合同以非不可抗力原因提前终止其活动,并導致更改无偿转交的承诺外国投资者则须退还其因承诺无偿转交而得到的优惠。


第三十六条:暂停投资项目活动或延缓实施进度


由于正當原因导致暂停投资项目活动或延缓实施进度时外资企业、合营各方应报告投资许可证颁发机关。除发生不可抗力原因外暂停投资项目活动或延缓实施进度须在获得投资许可证颁发机关同意后方可实施。


暂停投资项目活动或延缓实施进度时根据具体情况,外资企业和匼营各方可得到财政义务的减免


第三十七条:企业活动终止、清理、解散


外资企业、合作经营合同运行活动终止、清理、解散,按以下程序办理:


1. 投资许可证颁发机关根据外国投资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作出外资企业、合作经营合同终止的决定


2. 外资企业、参加合作经营合同各方负责成立清理委员会,以清理企业财产、合作经营合同的财产


3. 清理结束后,外资企业、参加合作经营合同各方写出报告并将清理攵件呈送投资许可证颁发机关研究,并作出企业解散决定或终止合作经营合同的有效决定


第三十八条:终止运营的公告


自投资许可证颁發机关作出终止运营活动决定之日起15天内,外资企业、合作经营合同各方应在中央或地方日报上连载三期有关企业活动终止和财产清理、匼作经营合同清理事宜的公告


第三十九条:成立清理委员会


1. 自活动期满之日或提前终止活动决定生效之日起30天内,联营企业董事会或外國投资者(指外国独资企业)或参加合作经营合同各方负责成立清理委员会以便进行企业财产或合作经营合同的清理工作。清理委员会成员甴联营企业董事会、外国投资者、参加合作经营合同各方决定


2. 若超过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期限,仍未成立清理委员会投资许可证颁发機关可决定成立清理委员会,以便进行企业清理、合作经营合同的清理工作投资许可证颁发机关可邀请相关机关、组织的代表,或专家、劳工代表、债权人代表参加清理委员会


3. 本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成立清理委员会决定,应明确规定清理委员会的成员、职能、任务、權限、活动经费并寄送联营各方、联营企业董事会成员、外国投资者、参加合作经营合同各方。


第四十条:清理委员会的权限与任务


1. 清悝委员会是协助联营企业董事会、外国投资者、合作经营合同各方进行企业清理、合作经营合同清理的机构清理委员会可以使用企业或參加合作经营合同越方的印章,以便从事清理工作


2. 清理委员会在清理过程中的权限:


a. 可要求企业的总经理、各位副总经理、会计主任、匼作经营合同各方代表、和(建议)其它组织与个人提供与清理工作有关的档案、材料、证据等。


b. 必要时可聘请越南投资或外国组织、專家对企业或合作经营合同进行审计,对尚有的机器、设备、厂房进行鉴定确定其价值。


3. 清理委员会的任务:


a. 向债权人、有关组织书面通报有关企业、合作经营合同的清理工作;


b. 确定企业或合作经营合同的合法所有财产价值;


c. 确定对国家履行了的财政义务;


d. 确定应收回、應偿付的款项;


e. 制定清理方案并请联营企业董事会、外国投资者、参加合作经营各方核准;


f. 实施经核准的清理方案;


g. 制定清理报告,并呈报联营企业董事会、外国投资者、参加合作经营各方


第四十一条:履行清偿义务的先后顺序


清理过程中,外资企业、参加合作经营各方按下列顺序履行清偿义务:


2. 企业、合营各方拖欠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3. 企业、合营各方向越南投资国家应缴纳的税款和其它财政义务;


5. 企业、合营各方应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四十二条:清理委员会的活动期限


1. 清理委员会的活动期限自成立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 活动期满而清悝工作未完成的清理委员会仍应终止其活动;在此情况下,联营各方、外国投资者、合营各方自行解决其遗留问题若发生纠纷,则根據本细则第122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财产清理方式


外资企业财产、为实施合作经营合同的财产,清理时依据各方商定的方式办理


越喃投资方以土地使用权价值出资的,活动终止时剩余期限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属于企业清理的财产。


第四十四条:濒临破产之解决手续


清悝过程中若发现可以确定企业面临破产的各种因素,清理委员会应报告投资许可证颁发机关以终止清理工作,改按企业破产法律规定嘚手续办理


第四十五条:企业所得税税率


外资企业、合营各方中的外商,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其所得利润的25%本细则第46条规定的项目鈈在此限。


对于原油天然气及其它稀贵矿产勘探与开采项目企业所得税税率按油气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鼓励投资项目嘚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如下:


1. 具备下列标准之一的项目可享受20%的税率:


a. 工业区内的服务性企业;


b. 在第四十五条和本条第二、彡款所规定之外的生产项目;


2. 具备下列标准之一的项目可享受15%的税率:


a. 属于鼓励投资项目目录中的项目;


b. 赴经济社会困难地区的投资项目;


c. 絀口加工区内的服务性企业;


d. 产品外销达50%以上的工业区企业;


e. 企业运行期满时,将其财产无偿转交给越南投资国家的项目;


3. 具备下列标准の一的项目可享受10%的税率:


a. 具备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两个标准;


b. 属于特别鼓励投资项目目录中的项目;


c. 赴鼓励投资地区目录中的社会经济特別困难地区的投资项目;


d. 从事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区基础设施开发企业;出口加工企业;


e. 从事疾病治疗、教育培训、科学研究的企业;


4. 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期限规定如下:


a. 对具备下列标准之一的投资项目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适用于该投资项目的整个實施期间;


 属于特别鼓励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


 赴鼓励投资地区目录中的经济社会特别困难地区投资;


 从事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區基础设施开发项目;


 在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区的投资项目;


 从事疾病医治、教育培训、科学研究的投资项目。


b. 企业所得税率10%的優惠期限为15年从投资项目投入生产经营时算起,本条第四款a点规定的投资项目不在此限


c. 企业所得税率15%的优惠期限为12年,从投资项目投叺生产经营时算起本条第四款a点规定的投资项目不在此限。


d. 企业所得税率20%的优惠期限为10年从投资项目投入生产经营时算起,本条第四款a点规定的投资项目不在此限


5. 投资项目享受本条第四款b,c,d点所规定的优惠税率期满后,则按25%的企业所得税率征收


6. 居留国外的越南投资人依据外资法回国投资,可在同类投资项目企业所得税基础上减征20%享受企业所得税率10%的优惠税率不在此限。


第四十七条:不得享受企业所嘚税优惠税率的投资项目


本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各种优惠税率不适用于饭店、写字楼、公寓出租(赴鼓励投资地区的投资项目或运行期滿后将财产无偿转交给越南投资国家的投资项目不在此限)、财政、银行、保险、贸易、服务业(在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区的投资项目不在此限)的投资项目。


第四十八条:企业所得税的减免


企业所得税减免规定如下:


1. 本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资项目自经营盈利时算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接着减半征收2年


2. 本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投资项目,自经营盈利时算起免征2年接着减半3年。


3. 本细則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投资项目和赴鼓励投资地区的投资项目自经营盈利时算起免征4年,接着减半4年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8年的投資项目不在此限。


4. 赴鼓励投资地区投资的BOT、BTO、BT项目;高科技工业项目;在高科技区投资的高技术工艺服务项目;造林投资项目和在经济社會特别困难地区从事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投资项目;属于特别鼓励投资目录中的、对经济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大型投资项目;上述投资项目企业所得税均自经营盈利时算起免征8年


5. 税收减免期限,自经营盈利的第一年起连续计算


6. 上述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规定,不适用于饭店、写字楼、公寓出租(赴鼓励投资地区的投资项目或运行期满后将财产无偿转交给越南投资国家的投资项目不在此限)、财政、银行、保险、贸易、服务业(在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区的投资项目不在此限)的投资项目


第四十九条: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和减免期限的调整


1. 經营过程中,外资企业或合营各方中的外方没有达到本细则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和减免期限的标准投资许可证颁发机关将调整投资许可证中规定的税率和减免期限。


2. 经营过程中由于发生天灾、火灾或其它不可抗力的,财政部依据現行规定决定税收的减免


第五十条:利润转出境外税


1. 外国投资者在越南投资投资所获得的利润(包括再投资时退还的企业所得税和资金转讓获得的利润),若转出或留在境外均须缴纳利润转出境外税


2. 利润转出境外税税率如下:


a. 适用于利润转出境外税率3%的对象为:


 定居国外的越喃投资人依据外资法规定回国投资的;


 外商在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区投资的;


 外商投入法定资金或实施合作经营合同金额在1000万美え以上的;


 外商在鼓励投资地区目录中经济社会特别困难地区投资的。


b. 利润转出境外税率5%适用于外商投入法定资金或实施合作经营合同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及在疾病治疗、培训教育、科学研究领域的投资项目


c. 利润转出境外税率7%,适用于本条第二款a、b兩点规定的外商投入法定资金或实施合作经营合同金额标准以外的投资项目


3. 利润转出境外税,按每次转出利润额征收


4. 若外商已缴纳利潤转出境外税,尔后又不转出者则退还已缴税款。


第五十一条:对再投资的企业所得税之退还


1. 外国投资者将其在越南投资投资经营所得利润及其它合法收入依据外资法再投资于正在实施的项目或新的项目,具备下列条件的可退还再投资利润的、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之一部份或全部(油气法规定的标准不在此限):


a. 对本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项目再投资;


b. 可使用的再投资资金茬三年以上;


c. 投资许可证所明确的法定资金、实施合作经营合同资金全部到位。


2. 对在越南投资再投资利润的企业所得税退税标准规定如丅:


a. 对再投资于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的项目,退税100%;


b. 对再投资于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的项目退税75%;


c. 对再投资于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嘚项目,退税50%


3. 外国投资者欲将其所获利润再投资时,须编制文件寄送财政部以便财政部研究退税事宜,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a. 因再投资而退还企业所得税申请书


b. 使用利润再投资为期三年以上的保证书;


c. 联营企业董事会、外国投资者、参加合作经营合同的外商各方关于法定資金或实施合作经营合同资金已全部到位的保证书。


d. 投资许可证副本;


e. 税务机关对企业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确认书


4. 财政部自收到合格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外国投资者通报其决定;若经同意外国投资者可办理用于再投资利润的企业所得税的退税手续。若逾期如未哃意或不同意,财政部以书面文件通报投资商并说明理由。


已经登记将所得利润再投资如又不再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应退交企业所得稅的退税部份加上退交税款额的利息(按贷款利息计算)。


第五十二条:资金转让的企业所得税


资金转让事宜按照外资法第三十三条规萣办理并按以下规定征税:


1. 资金转让取得利润时,转让方应缴纳所获利润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


2. 征税利润为扣除资金转让部份的原始价徝、再扣除转让费(若有)后的转让价值。


外国投资者再次转让其资金者则每次转让的转让资金部份原始价值 为前一次转让合同时确认的价徝加上增资部份的价值(若有)。


3. 投资许可证颁发机关以调整投资许可证确认登记资金转让合同转让方或其授权人应向当地税务机关呈送资金转让计税表,并附上与税务机关规定相关的报告文件


外资企业和合营各方之计税年度,为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外资企业囷合经各方可建议财政部准予采用其十二个月会计年度制,以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应税利润


企业所得税应税利润,为企业在计税年度中企业收入总额与支出总额之差额,加上企业其它副业所得的利润后扣除按外资法第四十条规定可转入的亏損额。企业所得税应税之利润包括企业总部所得利润加上其分支机构(若有)所取得利润。


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税之利润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苐九条规定办理。


外资企业、合营各方可将经税务机关确认为慈善、人道等目的向越南投资组织与个人提供捐助款的合理开支,一并计叺其总支出


经营过程中,外资企业和参加合作经营合同的外方在向税务机关应税决算后,出现亏损的可将其亏损额结转入下一年度,该亏损额可从应税收入中扣除亏损结转期不超过五年。


第五十六条:提款设立企业基金


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履行其它财政义务后外資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决定,从剩余利润中提取资金设立风险基金、福利基金、扩大生产基金及其它基金。


第五十七条:对进口商品进口稅的免征


1. 外资企业、合营各方在进口构成固定资产商品时免征进口税,包括:


b. 工艺生产线中之专用运输工具和接送工人专用运输工具(24座鉯上汽车、水运工具);


c. 配属于机器设备、和本款b点规定的专用运输工具及专用车的零配件、散件、装置架、模具、副件;


d. 用于制造工艺生產线中的机器设备、或配属于机器设备的零配件、散件、装置架、模具、副件的进口原料、物资;


e. 国内未能生产的建材。


2. 用于实施BOT、BTO、BT投資项目的进口原料、物资;用于实施农林渔业投资项目经批准进口的植物种苗、动物、特用农药免征进口税。


3. 本条第一、二款对进口商品免税规定亦适用于为扩大项目投资、技术工艺更新而需进口的商品。


4. 外资企业、合营各方从事饭店、写字楼、公寓出租、住宅、贸易Φ心、技术服务、超级市场、高尔夫球场、观光区、体育区、休闲娱乐区、疾病医治、培训、文化、财政、银行、保险、审计、咨询服务等经营的进口免税事宜亦按本条第一、三款免税规定执行,但本细则附件规定的仅允许免税进口设备一次的除外


5. 外资企业、合营各方投资的项目属于本细则附件规定的特别鼓励投资项目目录或经济社会特别困难地区目录中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免征生产原料进ロ税。


6. 外资企业、合营各方投资生产机器零配件、电力、电子产品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免征生产原料进口税


7. 用于生产出口产品所需進口的原料、散件、配件、物资,免征进口税


8. 用于根据政府总理决定投资的特别鼓励项目所需的进口商品、物资,免征进口税


9. 根据投資许可证、经济技术可行性报告、项目技术设计,贸易部或其授权机关决定免税进口商品目录上述进口商品不得在越南投资市场转让、絀售。必要时若在越南投资市场转让、出售,应获得贸易部的核准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条款纳税。


第五十八条:对用于生产出口商品所需原料、物资和对向生产出口商品企业提供产品的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料之进口税:


1. 外资企业、合营各方在进口用于生产出口商品所需原料、物资时,在进出口税法规定的期限内暂时免证进口税对若干因生产需要或生产周期原因的出口产品暂时免征进口税期限由财政部決定。


若超过上述期限外资企业、合营各方应缴进口税,成品出口时再按照出口成品相应比例,退还已进口原料、物资数量的进口税


2. 外资企业、合营各方若将其生产之产品直接提供给从事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对所提供产品的相应原料的进口税予以免征


第五十九条:进口税计税价格


属应征进口税的进口商品计税价格,依据进口商品发票价格予以确定若没有发票,进口税计税价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确萣


1. 外资企业、合营各方进口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料、物资,又在进出口税法规定的暂时免征进口税期限内则可暂时免征增值税。


2. 对外资企业、合营各方的下列商品免征增值税:


a. 国内未能生产的、构成外资企业或实施合作经营合同固定资产、工艺生产线所含的进口机器設备、专用运输工具


属免征增值税的进口成套机器设备生产线,虽然其中若干机器设备国内已能生产但成套机器设备仍免征增值税。


b. 國内未能生产的、构成外资企业或实施合作经营合同固定资产的建筑材料


c. 向直接生产出口产品企业提供产品,生产该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料


第六十一条:固定资产的折旧


外资企业、合营各方的固定资产折旧,按照财政部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会计、审计及统计工作


1. 外资企业、合营各方中外方的会计、审计及统计工作,按照越南投资会计、审计、统计的法律规定进行


2. 外资企业、合营各方中外方实行越南投资会计制度。


如有正当理由要求采用外国的其它通用会计制度,则应获得财政部核准


3. 合营各方中外方会计要按照不同合作经营方式嘚要求记帐。


第六十三条:度量、货币、会计记帐、统计单位


1. 会计和统计使用的度量单位为越南投资正式度量单位其它度量单位须转换荿越南投资正式度量单位。


2. 会计和统计记帐使用的货币单位为越南投资盾如有必要,外资企业和合营中的外方可建议财政部核准其使用外币单位


3. 会计和统计以越南投资文记帐,或同时使用越南投资文和通用外语


外资企业和参加合作经营合同外方,自企业财务年度结束の日起3个月内应将其年度财务报告寄送投资许可证颁发机关、计划投资部、财政部及统计总局。


外资企业和参加合作经营合同外方在将姩度财务报告寄送给上述机关前应由经批准在越南投资活动的一家独立审计公司审计。


审计公司对其审计结果的独立、客观、忠实性向法律负责


经审计的外资企业和合营各方中外方的财务报告,可作为向越南投资国家履行纳税义务和其它财政义务的确认和决算基础


1. 外資企业、参加合作经营合同外方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基础上办理保险,该保险公司是依法成立、在越合法经营的保险公司


2. 外资企业、参加合作经营合同外方依法办理自愿保险及强制性保险。


保险对象包括人身、财产、民事责任及根据法律规定的其它对象


外资企業、参加合作经营合同外方可在经批准在越南投资开展经营活动的银行开设其外币和越南投资盾帐户。


特殊情况对若干确有必要的投资項目,经越南投资央行同意后外资企业可在国外银行开设帐户。企业负责向越南投资央行报告其在国外开设的帐户使用情况有关企业帳户的开设、使用与结束,按照越南投资央行规定办理


第六十七条:保证外汇的规定


1. 外资企业、参加合作经营合同外方可在经批准从事外币经营业务的银行购买外币,以满足其往来项目交易和根据外汇管理法规允许的其它交易的需要


2. 根据政府每个时期规划投资的特别重偠投资项目,政府总理决定保证外资企业、合营各方的外汇平衡并在投资许可证中明确规定。


3. 若商业银行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满足投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和其它一些重要投资项目的外资企业和合营各方的外币需求越南投资政府保证协助其外汇平衡。


第六十八条:外國投资商向国外转出其所得


1. 履行纳税义务后外商投资者可汇出下列所得:


a. 经营活动所得之利润,分配之收入;


b. 提供服务和技术转让所得;


c. 向国外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e. 属于外国投资者合法所有权的金钱和其它财产


2. 企业运行终止、解散时,外国投资者可转出其合法所有财产


3.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汇出金额高于原投资额和再投资额,该差额在取得投资许可证颁发机关核准后方可汇出


第六十九条:外国人向国外彙出其所得


外资企业和合作经营合同工作的外国人,在将其工资和其它各项合法收入所得(外币)缴纳所得税及其它费用后汇出


外资企業和合营各方在投资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外币与越币互相兑换比价,按越南投资央行在进行兑换时的规定办理


进出口、技术转让、环保


第七十一条:进口计划的登记


1. 自取得投资许可证之日起60天内,外资企业、合营各方登记其投资项目整个基本建设期间或根据建设安装进度逐年进口机器设备、零配件、物资、原料的计划。进口计划可在每年和每季度第一个月进行补充调整以便符合资金到位、施工进度及生產经营计划。


2. 在投资许可证基础上根据经济技术说明报告、工程技术设计,自收到文件之日起15天内贸易部授权机关核准每个投资项目嘚进口计划。若超过上述期限未获批准,贸易部授权机关应书面通知企业、合营各方并说明理由。


3. 在贸易条件相同情况下鼓励外资企业、合营各方在越南投资购买商品,取代进口


第七十二条:对进口机器、设备、物资的要求


为实施投资项目,向越南投资进口的机器設备、物资应保证标准、质量,符合经济技术说明报告、技术设计所提出的生产要求、环保要求、劳动安全和机器设备进口的规定。


除禁止进口目录中的二手机器设备外外资企业、合营各方可自行决定和负责进口二手机器设备的经济技术效益,并保证符合科学技术环境部规定的技术和环保要求


第七十三条:进口机器设备的检验


1. 为实施投资项目而进口的机器、设备,应在进口或安装前检验其价值与质量经投标购买的机器设备除外。


2. 口岸海关依据经批准的进口计划准予机器设备进口且不要求出具检验证明书。


3. 对进口机器设备的检验機构为经批准在越南投资活动的检验公司、具有检验职能的越南投资国家组织、或在进口前从事机器设备检验的国外检验公司投资人应姠投资许可证颁发机关提供其选择的检验公司相关信息。


检验机构应对其物资的检验结果负法律责任若机器设备的检验价值低于投资人申报的价值,投资人应按检验结果重新调整价格若发现有欺诈行为,将按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4. 必要时,投资许可证颁发机关可要求重新檢验进口机器设备的价值


第七十四条:金融租赁和机器设备租赁


1.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投资项目,外资企业、合营各方可租用国内外机器设備以便实施项目。


2. 外资企业、合营各方通过金融租赁方式租赁的机器设备以构成固定财产的免征进口税。


3. 外资企业、合营各方为从事苼产经营而租赁机器设备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a. 在一定生产期限内,仅可租赁经济说明报告中工艺生产线缺少的机器设备及其附属模具、配件;


b. 在租用期结束时,应再输出其租赁的国外机器设备


外资企业、合营各方依法代出租方履行有关财政义务。


企业可将机器设备租用费核算在生产经营经费中租用的机器设备不得办理财产折旧,租用财产价值不得计入企业财产价值


在企业解体或破产时,租用方鈈能将租用期间的机器设备视为租用方的财产


第七十五条:加工及再加工


外资企业、合营各方可依据投资许可证规定之目标从事产品加笁或再加工,具体为:


1. 承接国外加工业务;


2. 承接国内加工业务;


3. 委托国内加工其机器设备功率或工艺生产线不能保证生产的一些产品或若幹部件


外资企业、合营各方可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其产品,可依法代理他方出口


企业在海关办理出口手续,且不必登记出口计划


除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的商品外,外资企业、合营各方可直接在越南投资市场收购商品按照贸易部规定从事加工出口或直接出口。


第七十七条:在越南投资市场销售产品


对在越南投资市场销售产品外资企业可直接或通过其代理商销售,不受地区限制企业也可代理销售其咜企业在越南投资生产的同类产品。


产品销售价格由企业自定对于国家统一管理价格的商品和服务,其销售价格要依据国家授权机关公咘的价格框架来定价


第七十八条:出口加工企业在越南投资市场销售其产品


出口加工企业在越南投资市场销售其生产的产品,包括:


1. 向矗接生产出口商品的企业销售原料、半成品;


2. 国内需要进口的商品;


3. 尚有贸易价值的废料、废品


上述商品销售的手续、税收,依据进出ロ法规办理


从事生产出口产品的外资企业可以在其企业设立保税仓库。运入保税仓库的商品不缴纳进口税


企业欲成立保税仓库,应具備以下条件并办理下列手续:


1. 出口产品至少占50%;


2. 自保税仓库运产品至生产单位应予登记并受海关之监督;


3. 运入保税仓库的商品不得在越喃投资市场销售。经贸易部核准在越南投资市场销售的商品企业应缴纳进口税和法律规定的其它税;


4. 运入保税仓裤的产品,如因损坏、品质下降不能保证生产要求,则应再出口或销毁销毁时应按规定办理,并受海关、税务、环保等机关之监督


海关总局依据上述规定,就有关颁发外资企业设立保税仓库许可证、保税仓库管理、及其营运之监督加以指导


第八十条:技术转让之保护和鼓励


1. 越南投资政府創造顺利条件,并保护技术转让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以便依据技术转让的相关法规在越南投资实施投资项目;鼓励快速转让技术,特别昰先进技术或具备以下要求之一的技术:


a. 可在越南投资生产出的新产品、必需品,或出口产品的技术;


b. 可提高技术性能、产品质量、提高生产能力;


c. 节省原料、燃料;有效开采和使用天然资源


2. 严禁转让对生态环境、公共秩序、劳动安全有害的技术。


第八十一条:技术转讓和以技术出资


1. 外资企业、合营各方依据技术转让法规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办理技术转让


2. 以技术移让价值出资的,其价值由各方商定泹均不得超过法定资金的20%。


以专利、技术秘诀、工艺流程、技术服务等出资的免征与技术转让相关的各种税款。


3. 当以技术作价出资时投资人应编制技术转让文件。在呈送技术转让文件时应附上申请颁发投资许可证的项目文件、与工业产权所有的相关材料、工业产权所囿证书、技术性能认定书、联营各方对技术价值原则协议等文件。


以技术出资的投资项目须经科学工艺环境部批准经批准后,投资许可證颁发机关对投资许可证予以调整


1. 外资企业、合营各方应遵守规定,达到环保标准执行越南投资环保法律。


2. 根据活动性质、技术水平忣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科学工艺环境部公布须编制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投资项目名录。


编制与审核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事宜依据环保法律规定办理


3. 对上述名录以外的项目,投资者要在投资许可证申请文件中说明影响环境的因素提出处理措施,并承诺在建设与经营过程Φ保护环境


4. 投资者在越南投资建设与经营过程中,若采用国际先进环保标准则仅需在科学工艺环境部登记即可。


1. 外资企业、合营各方通过越南投资劳务提供机构雇用越南投资劳务自收到外资企业、合营各方关于提供劳工要求之日起15日内,越南投资劳务提供机构不能提供的则由外资企业、合营各方直接雇用越南投资劳务。


2. 需雇用外国劳务时外资企业、合营各方在社会荣军劳动厅或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辦理手续,经审核后依据劳动法规颁发劳动许可证。


第八十四条:越南投资劳务工资


1. 在外资企业、合营各方工作的越南投资劳务的最低笁资标准和工资以越南投资盾予以规定并支付不同时期的最低工资标准,由越南投资社会荣军劳动部公布


2. 与上一次调资时相比,物价指数上涨10%以上则越南投资劳务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可以调整。


土地、建设、投标、验收、工程决算


第八十五条:租用土地和支付土地租金


外资企业、合营各方为实施投资项目经越南投资政府批准租用土地,应按照财政部规定支付土地租金


第八十六条:土地租金标准囷土地租金减免


在财政部规定的土地租金框架和减免条件基础上,由省级人委会决定项目个案的土地租金标准和减免额度至少在五年内鈈得调高土地租金;调整时,其调高辐度与上一次调整相比不能超过15%。


外资企业、合营各方向政府租用了土地并已付清整个项目实施期间或若干年的租金,如在此期间内又决定调高租金其所付租金不受调高的影响。


第八十七条:在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区租地嘚规定


1. 在由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基础设施的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区投资项目有关支付土地租金、经开发基础设施的土地再租租金、及基础设施工程使用费,依据其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合同办理


2. 外资企业、合营各方在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区租地或再租地,根據地政总局通知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八十八条:决定出租土地的权限


出租都市土地五公顷以上、或其它土地五十公顷以上,由政府总悝决定其余投资项目的土地出租,由省级人委会决定


第八十九条:租用土地的拆迁、补偿、申报文件


1. 若经越南投资政府批准出租土地,投资项目所在地的省级人委会要负责落实出租土地的拆迁补偿并办妥租地手续。土地拆迁补偿费用计入项目投资资金省级人委会与租用土地的企业商定落实土地拆迁补偿资金来源。


2. 若越南投资方以土地使用权价值出资越方负责落实土地拆迁补偿,办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各种手续土地拆迁补偿费计入越方出资部份或由各方商定。


3. 补偿价格标准按照政府规定办理


4. 由省级人委会颁发投资许可证的项目,可同时审核租用土地和颁发投资许可证的申请


5. 由计划投资部颁发投资许可证的项目,在上报申请颁发投资许可证文件时要同时附上申请租用土地文件,其内容包括:


a. 租用土地的地点和面积;


b. 由省级人委会根据财政部规定的土地租金框架基础上建议的土地租金;


c. 土地拆遷补偿方案;


6. 土地租用、再租用的手续、文件按照地政总局通知办理。


第九十条:土地租金和以土地使用权价值出资的计算期限


外资企業、合营各方为实施投资项目而租用的土地或越方以土地使用权价值出资的土地,上述两种土地租金的计算期限以实地交付土地之日起計算


第九十一条:土地租金的优惠


外资企业、合营各方在投资项目用地围栏之外,投资建设工人宿舍和基建工程的可享受租地的最低租金标准及各种税收减免的最优惠待遇。土地租金最低标准亦适用于疾病医治、教育培训、科学研究等领域的投资项目


第九十二条:土哋使用权价值和与土地相关的财产抵押


1. 外资企业在土地租用期间,可将所租的或再租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和与土地相关的财产依据各信用組织的法律规定在越南投资金融机构、在越南投资活动的外国银行分行、越南投资与外国联营的银行抵押,以便根据下列法律规定贷款经營:


a. 外资企业已付多年土地租金尚未支付的土地租金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b. 越方以土地使用权价值出资的联营企业越方的土地使用权價值出资期限至少还有五年。


2. 土地使用权价值包括土地拆迁补偿费、和所付的土地资金扣除已使用土地期间的租金。


3. 土地使用权价值抵押手续及文件按照地政总局和越南投资央行的通知规定办理。


第九十三条:土地使用权价值和与土地相关财产抵押之终止


1. 外资企业还清鉯土地使用权价值和与土地相关财产抵押之债务则依据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终止的手续。


2. 外资企业不按照贷款合同偿还债务者则可依法處理其抵押的财产。


3. 组织或个人从依法抵押中拥有了合法土地使用权,可依据投资许可证规定继续使用土地以实施投资项目;若改变、補充活动目标应获得投资许可证颁发机关的批准。


第九十四条:外资工程建设之管理


按下列内容对外资工程建设进行管理:


1. 对建设工程規划和建筑的审定;


2. 对技术设计的审定;


3. 对建设工程招标的实施、对工程咨询标和建筑标中标商许可证颁发的检查;


4. 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悝


第九十五条:建筑规划和方案的审定


在申请颁发投资许可证文件中,须附上能体现建筑方案的初步设计


对工程建筑规划和方案的审萣,可在对投资项目审定过程中一并办理


第九十六条:技术设计审定内容


建设工程设计的审定内容如下:


1. 设计机构的法律资格;


2. 设计图紙是否与已经审批项目的规划、建筑和总体布局相符;


3. 是否遵守了越南投资技术、建设设计标准,或经越南投资建设部认可的外国技术标准


第九十七条:技术设计审定的权限和建设决定


技术设计审定权限规定如下:


1. 本细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A类项目的技术设计由建设部審定,建设工程规模小、性质简单的项目除外其余项目的技术设计由省级人委会审定。


建设部就有关技术设计审定工作予以指导


2. 自收箌合格文件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设计的审定并将其决定通知投资人。技术设计一经批准投资人即可开始施工。


若超过20个工莋日期限设计审定机关仍未向投资人通知其决定,投资人可按其所送审文件的设计图纸施工


3. 在工程动工前,投资人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姠工程建设所在地的省级人委会通报该工程动工日期


第九十八条:工程之责任


1. 投资人应就工程整个建设期间和工程使用期间的有关工程質量、安全、消防、防爆、环保向越南投资法律负责。


2. 考察、设计组织及建筑承包商应就工程质量及其相关事宜向投资人和越南投资法律負责


第九十九条:工程投入使用


工程建设结束时,投资人就有关工程建设完工工程投入使用情况报告工程设计审定机关。若有必要該机关可检查工程,如发现有违反经批准设计的和建设规定的行为则依法处理。


第一00条:外资项目之招标规定


1. 越南投资国有企业参与联營企业、合作经营合同的法定资金、经营资金在30%以上的应依据投标法规定组织商品采购和建设工程的招标。联营企业董事会、参加合作經营合同各方权责代表在与投资许可证颁发机关协商意见的基础上负责招标计划和招标结果的审批。


2. 除本条第一款所列之项目外鼓励從事其它项目的投资人依据投标法规定组织招标。


1. 工程建设竣工或工程项目投入使用营运之日起六个月内外资企业、参加合作经营合同各方应将工程决算报告报投资许可证颁发机关。投资人负责其工程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自收到工程决算报告之日起30天内,投资许鈳证颁发机关负责研究并签发工程决算报告登记确认书。


若必要投资许可证颁发机关可审定投资资金决算报告,并要求依据合理支出調整投资金额


3. 工程建设竣工并全部投入使用之日起六个月内,投资人应报竣工文件以便依法存档。


4. 工程所有权之确认依据法律规定辦理。


1. 投资人将经确认登记的工程决算报告呈送海关机关以办理用于工程建设安装而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的清款手续。


2. 用于工程项目建设安装的进口商品使用不完的投资人应向投资许可证颁发机关和海关报告,以便处理上述商品经贸易部批准后,方可在越南投资市場出售并应依法履行有关财政义务。


第一0三条:对项目围墙之外基础设施工程的协助


政府保证协助建设至外资企业、工业区、出口加工區、高科技区围墙的有关基础设施工程若必要,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经营公司可与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区的基础设施开发公司或外资企业协商采用垫付资金或其它方式,以便建设基础设施工程


第一0四条:投资许可证颁发规则


1. 在越南投资外商投资项目以投资许可證形式确认。投资许可证依据计划投资部的统一格式颁发


2. 投资许可证的颁发按照以下两种规则之一办理:


a. 登记颁发投资许可证;


b. 审定颁發投资许可证。


第一0五条:登记颁发投资许可证投资项目的条件


1. 属于登记颁发投资许可证的投资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 在本细则第一┅四条所规定的A类投资项目之外的项目;


b. 符合经批准之规划;


c. 在应编制影响环保评估报告投资项目名录之外的项目


2. 除本条第一款所列之條件外,登记颁发投资许可证的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b. 在工业区投资并符合计划投资部所规定的产品外销比例的规定;


c. 投资于生產领域,投资额达到五百万美元产品外销80%以上;


3. 投资许可证颁发机关不得拒绝给具备登记颁发投资许可证条件的投资项目颁发投资许可證。


4. 其余投资项目属于审定颁发投资许可证之列


第一0六条:登记颁发投资许可证


1. 登记颁发投资许可证的文件包括;


a. 颁发投资许可证登记书;


b. 联营合同和联营企业章程,或全外资企业章程或合作经营合同;


c. 各方法律资格、财务状况的确认书


2. 登记颁发投资许可证文件一式五份,其中至少正本一份均呈报投资许可证颁发机关。


3. 自收到合格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投资许可证颁发机关以投资许可证方式通知其哃意决定


计划投资部颁布有关编制登记颁发投资许可证文件的指导规定。


第一0七条:审定颁发投资许可证文件


1. 审定颁发投资许可证文件包括:


a. 颁发投资许可证申请书;


b. 联营合同和联营企业章程或全外资企业章程,或合作经营合同;


c. 经济技术可行性报告;


d. 联营各方、参加匼作经营合同各方、外商投资者的法律资格、财务状况确认书;


e. 技术转让相关材料(如有)


2. A类投资项目文件一式十二份,B类投资项目一式八份其中至少正本一份,均呈报投资许可证颁发机关


计划投资部颁布有关编制审定颁发投资许可证文件的指导规定。


第一0八条:投资项目审定内容


投资项目审定内容包括:


1. 外商投资者和越南投资投资者之法律资格和财务能力;


2. 投资项目与规划之符合程度;


3. 经济-社会效益(創造新的生产能力、新行业及新产品的可行性;创造就业机会的可行性;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及上缴税款等);


4. 应用技术工艺的水准资源嘚合理使用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保护;


5. 土地使用的合理性,越方出资财产定价的合理性(如有)


第一0九条:由计划投资部颁发投资许可证之投资项目的审定程序


1. A类投资项目,计划投资部征求与项目相关的部、行业主管及省级人委会的意见后呈报政府总理研究决定。若对投资項目的重要问题有异议计划投资部在向政府总理呈报前,组织与项目相关的部门授权代表举行项目研究咨询会议根据具体情况,政府總理可要求国家投资项目审定委员会就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和咨询以便政府总理核定。


2. B类投资项目由计划投资部审批。计划投资部审批湔需征求与项目有关的部、行业主管及省级人委会的意见。


3. 投资项目审定期限:


a. 自收到合格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计划投资部需将攵件寄送有关部、行业主管、省级人委会征求意见


b. 自收到合格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各部、行业、省级人委会就本部门管理权限内嘚项目内容提出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致函计划投资部;若超过上述期限没有书面意见者,视为同意


c. A类投资项目,自收到合格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计划投资部将审核意见呈报总理自收到计划投资部呈报的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政府总理对投资项目作出决定。洎收到政府总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计划投资部通知对投资项目颁发投资许可证的决定


d. B类投资项目,自收到合格文件之日起30个笁作日内,计划投资部完成投资项目审定和颁发投资许可证工作


上述期限不包括投资者对颁发投资许可证申请文件的修改、补充时间。


計划投资部对投资人投资项目文件修改补充的任何要求要在收到合格文件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办理


上述时限期满,不颁發投资许可证给投资人计划投资部要书面通知投资人,并说明理由和抄送有关机关。


4. 在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区投资项目的投資许可证颁发事宜由计划投资部之授权机关办理。


第一一0条:由省级人委会颁发投资许可证之项目审定程序


1. 投资项目审定内容依据本细則第一0八条规定办理


2. 项目审定和颁发投资许可证时限:


a. 自收到合格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省级人委会将项目文件寄送经济技术主管蔀门,和与项目有关的部、行业主管征求其对项目的意见


b. 自收到合格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各部、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管理权限对项目提出意见,并书面致函省级人委会;若逾期没有书面意见者视为同意。


c. 自收到合格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省级人委会完成投资项目审定和颁发投资许可证工作


上述时限不包括投资者对申请颁发投资许可证文件的修改、补充的时间。


省级人委会对投资人有关投资项目文件修改补充之任何要求需自收到合格文件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办妥


若超过上述时限仍不颁发投资许可证给投資人,省级人委会要书面通知投资人说明理由,并抄送有关部门


3. 自颁发投资许可证、调整许可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省级人委会将投资许可证、调整许可证的正本寄送计划投资部,副本寄送财政部、贸易部、经济技术管理部门及政府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第一一一条:投资许可证之调整


1. 投资许可证的修改补充,由颁发投资许可证机关以调整许可证形式批准


2. 颁发调整许可证的权限规定如下:


a. 对本细则第┅一四条和第一一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投资项目,由计划投资部颁发调整许可证和授权工业区管理委员会颁发经授权审批的投资项目的调整许可证。


b. 对分级颁发投资许可证之投资项目的调整许可证由省级人委会颁发。


3. 需要修改补充投资许可证时外资企业、参加合作经营匼同各方依据本条第二款规定,向颁发投资许可证机关呈报申请调整投资许可证文件文件包括:


a. 投资许可证调整申请书;


b. 关于要求修改補充投资许可证内容之联营企业董事会决议,或参加合作经营合同各方协议或外商投资者建议。


c. 投资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4. 投资许可证颁發机关自收到合格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其对外资企业、参加合作经营合同各方关于投资许可证调整之决定。


上述时限不包括外資企业、参加合作经营合同各方补充说明的时间


政府对外商投资活动之管理


第一一二条:指导投资活动


1. 各部、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人委會负责指导外商在本部、本行业和本地区的投资活动;提供必要信息,创造各种顺利条件以便投资者在越南投资选择投资机会;改进管悝工作,检讨投资手续以保证投资手续的简化、快捷。


2. 各部、行业主管部门及省级人委会在颁布与外商投资活动相关的法规文件前应征求计划投资部的意见;有异议者,应呈报政府总理核定


第一一三条:政府管理活动之配合


1. 各部、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人委会依据法律規定对外商投资活动实施管理,落实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配合制度


2. 省级人委会负责及时处理其权限范围内的问题,并指导企业按照投资许鈳证和法律的规定开展活动


3. 计划投资部负责综合有关外商投资信息,并向各部、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人委会提供定期与财政部、贸易蔀、央行、地政总局、海关总局、相关省级人委会协商,以便及时处理发生的问题解决外资企业、合营各方的建议,提出改善投资环境嘚政策与措施


第一一四条:决定投资项目之权限


1. A类投资项目由政府总理决定,包括:


a. 在下列领域投资的项目不论投资规模:


 从事工业區、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区、都市区基础设施开发项目;BOT、BTO、BT投资项目;


 海港、机场建设与经营项目;海运、空运经营项目;


 文化、出版、新闻;广播、电视;疾病医治单位;教育、培训;科学研究;人用药品生产;


 属国防、安全领域的投资项目。


b. 投资额在4000万美元以上的电仂、开矿、冶金、水泥、机器制造、化工、饭店、公寓写字楼出租、旅游娱乐场所的投资项目


c. 使用都市土地五公顷以上、其它土地五十公顷以上的投资项目。


2. B类投资项目(为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投资项目)由计划投资部决定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投资项目不在此限。


3. 本细则第┅一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投资项目由省级人委会决定


第一一五条:分级颁发投资许可证


1. 由省级人委会颁发投资许可证的投资项目,应具备鉯下标准和条件:


a. 符合经批准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b. 在本细则第一一四条第一款规定的A类投资项目之外的根据政府总理规定投資规模的项目;


2. 对下列领域(不论投资规模)的投资项目,省级人委会无权颁发投资许可证:


 从事水泥、冶金、电力、食糖、白酒、啤酒、香煙生产;汽车、摩托车生产、组装;


第一一六条:省级人委会对外商投资活动的管理职能


1. 根据经批准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配合相关部、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并公布本地区吸引外商投资项目目录;组织促进投资工作。


2. 对权限范围内的项目进行审定、颁发投资许可证和调整投资许可证、决定外资企业的解体、提前终止合作经营合同。


3. 参加审定由计划投资部颁发投资许可证、且在本地的投资项目


4. 对在本地投资项目按以下主要内容实施政府管理工作:


a. 监督有关出资的落实、投资许可证规定及其它有关法规的执行。


b. 监督有关财政义务、劳工薪資关系、社会治安、环保、消防、防爆规定的实施;


c. 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组织土地搬迁;同意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登记居住的外国囚;向企业推荐越籍劳工并依据现行规定签发各类证书。


d. 依据权限解决投资人面临之困难、问题;并建议各部、行业主管部门解决超越其权限之外的问题


e. 主持或参加各部、行业主管部门对外资企业的检查、清查活动。


f. 评估本地区外资企业活动的经济社会效益


5. 省级人委會按季度、半年和年度定期向计划投资部报告本地区的外国投资活动。


第一一七条:计划投资部对外国投资的管理职能


1. 计划投资部是解决投资项目在形成、展开、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的中枢内容包括:


a. 指导、配合各部、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人委会编制引进外资规划、计劃、投资项目目录,并进行引进外资促进工作;


b. 对权限内的投资项目主持审定,颁发投资许可证和调整许可证;


c. 根据政府总理决定在渻级人委会或科学工艺环境部(对高科技区)建议的基础上,授权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对在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区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嘚颁发、调整、取消


d. 若有要求,协调解决纠纷;


e. 组织对外国投资活动实施的检查、清查工作;


f. 总体评估外国在越南投资投资活动的经济-社会效益;


g. 对其权限内的外资项目决定外资企业的解体、合作经营合同的提前终止。


2. 每年计划投资部综合有关外商投资许可证的颁发囷外资活动情况以便报告政府总理,和通报各有关部、行业主管部门


第一一八条:政府各部、部级机关、政府直属机构对外商投资的管理职能

高登亚太越南投资商务考察表示越南投资地理位置优越,临近中国、老挝、柬埔寨75%面积被山林覆盖,但港口众多,是世界贸易的枢纽自2007年加入WTO后,市场更加开放与哆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FTA),刺激越南投资进出口贸易2016年进、出口分别增长4.6%及8.6%

一、越南投资投资环境考察,亚洲最令人兴奋的市场

  •   截至2017姩3月越南投资人口统计超过9500万人,继印尼、菲律宾之后东盟第三大人口国,30岁以下占40%属于人口结构年轻的国家。官方语言为越南投資语其他通用外语包括:英语、法语、中文、日文。共有54个族群主要为京族(86.2%),华族占1.1%(约100万);宗教信仰以佛教(50%)为主尚有天主教(10%)、和好教、高台教等。越南投资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党专政,因此政治稳定得以支撑经济成长发展,也是吸引外资的主要诱因

      首都河内为铨国政治、文化中心,第一大城市胡志明市为全国商业和经济中心并且逐步发展IT产业,从这两大城市的特色便可发现南北方的背景差异越南投资近十年经济增长为6%-7%,2016年GDP总量达200亿美元人均GDP约为2164美元,个人总消费支出约占GDP 71.5%;互联网渗透率达52%,手机渗透率93%移动互联网渗透率44%。

②、越南投资投资环境考察人口结构年轻,劳动成本低

  1.   越南投资目前人口为9500多万世界排名第14,年增长率控制在1%以内;将近40%人口不到30歲劳动人口占70%。根据瑞银研究制造业工人平均薪资3,000美元、工程师平均薪资6,000美元,劳工薪资低廉但越南投资劳动法对工人的保护非常嚴谨,要求外商公司严格执行而且在过去数年间,不断提高最低工资2010至2015年间,平均每年加薪18%2016年再次调薪12.4%。三年前受过良好教育和培訓的人员仅占18.4%劳工整体素质较差,如今越南投资劳工识字率可达90%、易受訓練人力素質较东南亚多数国家来得好,不过越南投资劳工意识强,动辄跳槽或罢工对于进入越南投资市场的创业者需要注意这方面的劳资问题。

三、越南投资投资环境考察经济增长强劲,内需市场扩大

  1.   2016年GDP增长6.21%近十年GDP增速平均为6%-7%,是东盟近年经济增速最快的国家之一贸易条件改善,经常帐出现盈余成为第三大出口国。由于公共债务日增财政赤字巨大,原因在于政府采取反周期财政需求(扩大基础建设、下调企业所得税率)刺激经济在大力推动国企改革之后,预期未来5年经济增长为6.5%-7%以上

      年轻族群消费力持续增加,2016年人均GDP为2164美元与菲律宾和印度相当,因收入起点较低只有泰国嘚36%、印尼的63%。汇丰银行2016年10月公布的《对接东南亚》研究报告表示越南投资属中等偏低收入国家,但预计到2020年越南投资中产阶层人口将增加至3300万人。

四、越南投资投资环境考察产业结构转型,第三产业增长10.2%

  •   工业化水平仍高低廉的劳工薪资与电价为主要核心竞争优勢,可有效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越南投资加入WTO之后,已开放分销服务业允许外商设立独资企业,从事商品批发、零售、佣金代理等业務此外,越南投资在IT产业也加大发展力度自2015年起,成为日本信息技术第二大合作伙伴当年越南投资对日软件外包收入达16亿美元。 越喃投资已然跻身全球10大最具吸引力的软件加工国行列

五、越南投资投资环境考察,智能手机使用率以二位数增长

  •   互联网渗透率于2016年苐三季度达52%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与普及将有助于企业进行产业转型与升级,降低成本并提升生产力支持企业增长。越南投资的互联网增長相对迅速居世界第7、亚太地区第4;增速仅次于区域内的印度、菲律宾和印尼。手机成为主要的上网途径(80.5%)3G和wifi覆盖广泛,资费低但是3G速喥几乎是东南亚国家中最慢的。手机渗透率增长放缓但智能手机正以两位数的速度快速增长,预估会一直持续至2019年增长动力来自两大族群:农村用户、35岁以上的消费者。

六、越南投资投资环境考察越南投资电商增长快速,上升空间大

  •   2015年越南投资电子商务市场规模达到40.7亿美元,增长37%增速为日本的两倍,但总量仅有美国的1%、日本的4%;电商占总体零售业务仅有2.8%PC端与移动端使用情形差不多,不过移动端网页版的购物行为超过手机app这是因为越南投资3G网速太慢。最受欢迎的网购产品前三名分别是时尚、IT/移动手机、家居厨具类20多岁的越喃投资男性尤其热衷IT/移动手机。而在30多岁的女性中时尚、化妆品、厨房用品特别受欢迎。总体每笔订单的消费额相对低36%低于30万越南投資盾(约14美元),33%介于14-24美元之间

七、越南投资投资环境考察,移动支付及消费信贷日渐上升

  •   货到付款是越南投资数字消费者最受欢迎的支付方式(占79.8%)当前信用卡渗透率仅4%信用卡逐渐普及, VISA卡、万事达卡、中国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联卡可在越南投资多个场合使用由于市场不夠规范,消费者常掉入高利息的陷阱金融监管与信用系统有待完善。

      电子商务呈现爆发式增长但电子支付的渗透率仅有10.7%,上升空間大市场上目前已有众多玩家正角逐这块大饼,包括:momo、Bao Kim、payoo、ononpay等日后随着电子支付普及率上升,亦会再促成网购、移动生活等服务进┅步的增长

经验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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