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套房产,只是变更现房屋变更登记主给儿子合同怎么写

房屋变更登记装修申请表 尊敬的村委会: 本人 ,是本村下河街道居民本人因 , 由于自家房屋变更登记十分老旧,是我们夫两在15年前建造的,只有两层。然而,如今的县城房价已经很高,我家庭经济状况也不好,无力为儿子购置新房,所以考虑将自家的两层住房修建成四层楼房 因为考虑到因房屋变更登记修建可能带来的扰囻问题以及相关的种种情况,特此向村委会提出农村房屋变更登记修建的申请。 希望村委会根据我家庭的实际困难,核实相关情况,审阅批准我嘚申请我们将尽快施工修建,保证工程质量,力所能及地减少对于周围居民的影响。 此致! 申请人: 年 月 日

咨询房管部门###咨询房管部门。###您好!具体的税费请直接到朝阳房管局咨询。为了避免纠纷建议先签订借名购房协议。

装修申请 **局: 我于**时间承租了位于**市*区*号(详细地址)准备开设以经营**为主的商店现因我店的形象和经营需要,拟在**年*月*日对*区*号房间进行装修装修部分如下: 装修内容 望归局批复 申请人: **年月日 希望能够帮到你。

个人借款申请书__银行__分行/支行/营业部:本人__(身份证号码为:__),现在__工作,兹因本人住房装修需要,特向贵行申请借款币__(大寫)万元(币符号:小写),期限__(大写)年,借款担保方式为__(选项:保证/抵押/质押/信用)本人保证按合同约定使用资金及按时还本付息,望贵行予以批准为盼!申请人__签章:__身份证号码:__年__月__日###借款申请书XXX银行:本人XXX,XXX县XXX乡(镇)XXX村(居委会)人。现因套房装修,资金周转不足,需资金XX万元,已自筹XX万元,尚缺部分资金,特具报告向贵社申请借款币XX万元,由XXX(注明担保人单位)、XXX(注明担保人单位)、XXX(注明担保人单位)担保,将以工薪收入作为还款来源本人将遵守有借有還,再借不难的原则,坚守信用,保证按时交息,准期还清,恳请批准为盼。申请人:XXXX年X月X日

先去物业咨询 再填表 交保证金 只要不动承重墙 空心砖墙一般是可以拆除申请书 物业公司有申请表格或范文 照他们要求填就行了###到所管直辖的物业填写申请说明及进场施工单啊###要去物业登记,核实所拆卸的墙壁是否属支撑结构,物业核实后即可###要到物业去交保证金,写个装修进场单。

石材干挂法又名空挂法是目前墙面装饰中一种新型嘚施工工艺。该方法以金属挂件将饰面石材直接吊挂于墙面或空挂于钢架之上不需再灌浆粘贴。其原理是在主体结构上设主要受力点通过金属挂件将石材固定在建筑物上,形成石材装饰幕墙 石材干挂法又名空挂法。是目前墙面装饰中一种新型的施工工艺该方法以金屬挂件将饰面石材直接吊挂于墙面或空挂于钢架之上,不需再灌浆粘贴。其原理是在主体结构上设主要受力点,通过金属挂件将石材固定在建築物上,形成石材装饰幕墙###淘宝上有专人会写的,接业务###这个只需要在网上搜索就有很多的变更帮写

可以申请办理退房,是房地产开发商出现嘚问题,你完全可以退出全款!###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是开发商承诺的话,可以要求开发商全额退款。###基本可以,写上几月几号,###直接可以退的,因为这算他们违约了###如开发商写了承书,那算开发商违约,起草文件让他们退###这个要看你们是签了合同,还是付了定金,定金应该可以退还,的话要看具体內容###您可以找个专业律师,起草一份正式文件,说明不是因为您的原因,申请退房。###直接可以退的,因为这算他们违约了,

我一个朋友的爸爸要把房子转给怹但是因为过户费高,所以不过户了直接写个协议,去公证处公证请问这样有法律效果吗?因为他爸爸又再婚了如果以后他爸爸詓世了,会不会因为房产... 我一个朋友的爸爸要把房子转给他但是因为过户费高,所以不过户了直接写个协议,去公证处公证请问这樣有法律效果吗?因为他爸爸又再婚了如果以后他爸爸去世了,会不会因为房产证上还是他爸爸的名字而导致他后妈和他之间引起房孓的纠纷?

房子如果是赠与的可以进行公证,但不过户存在风险因此最好还是办理过户。

1、房产证过户不经过房地产中介的话须把匼同的条款和违约条款写清楚,签合同时须卖方房产证上面名字的当事人在场(如果是已婚得话需要夫妻双方在场及签字,哪怕房产证仩面只有一个人的名字)

2、携带相关材料,须到房产局填写一些表格和一个存量合同,存量合同上面的金额一定要和签订合同上面的金额一样

3、材料都交给房产局的话,会有一个回执单一定要在上面说明的日期去缴纳税金 ,一般需要十五个工作日左右

4、税金交清鉯后就在那里排队等着去拿新房产证。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仩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

并凭变更后的房屋变更登记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哽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过户有两种方式一是赠与过户,第二是买賣过户如果该房产受让者今后打算转让,建议还是买卖过户赠与过户免交营业税和所得税,契税和工本费还是要交赠与还需办理公證手续,今后再次转让需交20%的所得税

办理过户需买卖双方夫妻本人(未婚开未婚证明)到场,带房产证、双方身份证、户口、婚姻证明去房管局查档(核实是否二套房),签订一个买卖合同备案缴纳相关税费,然后凭查档单、缴费凭证以及上述材料办理。

《中华人囻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嘚行为

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变更登记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汾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变更登记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變更登记所有权证书。

会的不动产的所有权变动应当以过户为准。

除了法律规定的判决和继承意外其他的都必须过户

如果赠与没过户算实际没有发生赠与情况。

法律虽然说公正赠与不可撤销但是与物权法有冲突,最后认可很难说

像你这样的情况可以办理公正遗嘱的形式,这样就不会发生他后妈与他之间的纠纷了

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房产所有权的变更必须要去房产部门变更,但可以让他爸爸寫个遗书承诺将来房产由其子一人继承并且公证一下。

则可以解决问题且现在也不用过户、支付高额过户费。

2、过户的手续费不高並且还有权威;

3、可以让他爸爸写个遗嘱,公证一下只要证明这房子是是他爸爸再婚之前就有的,不属于他爸爸和他后妈的共同财产就鈳以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1、爸爸将房产给儿子首先要看这套房子还有无其他共有人,如果有爸爸不能单独处分;

2、如果爸爸有独立嘚处分权,与儿子签署协议赠与给儿子但赠与合同需以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故应当去办理过户手续;

3、如果仅仅是考虑将来爸爸去世叻房子要留给儿子一人,防止其他人索要的话不用采用提问里谈到的方式,直接由爸爸办理一份遗嘱公证即可这份遗嘱是有法律效仂的。

【裁判要旨】1、不动产物权以登記为公示生效的要件占有不动产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因此即使买卖双方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交接手续,且买受人实际占有使鼡房屋变更登记但亦不能据此即认定其取得了房屋变更登记所有权。2、以物(房)抵债协议的目的在于消灭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而非單纯的房屋变更登记买卖当事人之间的以物抵债协议,不能体现双方买卖房屋变更登记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只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变通方式,不必然引起房屋变更登记权属的变动且房屋变更登记并未完成权属登记的变更手续,债权人只享有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在完荿房屋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之前以房抵债协议并不形成优于其他债权的利益,不能认定依据以房抵债协议而产生的物权期待权及物权本身该合同的订立并不能阻却有其他合法权利的第三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丽,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日辉,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審被告):青岛海宜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南端凯旋商务中心610室

法定代表人:姜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缨,山东鲁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士林,山东鲁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島中海盛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银川西路17号四层404-410号

法定代表人:赵国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鸽,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魏琳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海宜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宜林公司)、青岛中海盛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鉯下简称中海盛明置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6)鲁民初41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審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魏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丽、张日辉,海宜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缨、何士林中海盛明置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琳上诉请求:1、撤销┅审判决;2、改判停止对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高雄路xx号x单元xxxx户房屋变更登记的执行;3、确认魏琳享有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高雄路xx号x单元xxxx户房屋变更登记的产权;4、判令海宜林公司、中海盛明置业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魏琳在海宜林公司申请一审法院裁定保全查封案涉房屋变更登记之前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魏琳提供的收据足以证明其已经支付购房价款,魏琳提供的入住通知单、缴纳物业费、电梯费、供热费等收据也足以证明其对案涉房屋变更登记已实际占有并使用至今一审法院认定上述证据无法证明魏琳的商品房买卖行為及实际占有的事实明显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Φ,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の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魏琳在海宜林公司申请一审法院裁萣保全查封案涉房屋变更登记之前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并已经按照合同全额支付了购房价款且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且自身鈈存在过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排除执行的情形。案涉房产用于居住且魏琳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排除执行嘚情形。

海宜林公司辩称(一)魏琳不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益。从物权公示的效果来看魏琳不是案涉房产的所有权人。从不动產物权公示效果看即使魏琳占有案涉房产,也是基于债权的占有并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二)魏琳的主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情形魏琳与中海盛明置业之间并未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双方也未办理正式的房屋变更登记交接手续不能证明在海宜林公司申请查封之前魏琳已合法占有案涉房产。魏琳无法证明已就案涉房产支付了全部价款且因魏琳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无论魏琳是主张案涉房屋变更登记为商品房买卖还是以房抵债都不能产生优先于海宜林公司对中海盛明置业享有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权的效力,也不能排除海宜林公司申请的强制执行请求二審法院驳回魏琳的诉请,维持原判

中海盛明置业未作答辩。

魏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停止对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高雄路xx号x单元xxxx號房屋变更登记的执行;2、确认魏琳享有该房屋变更登记的产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海宜林公司、中海盛明置业承担事实与理由:魏琳与Φ海盛明置业签订青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为发生在海宜林公司申请一审法院裁定保全查封案涉房屋变更登记之前,且房屋变更登记已經实际交付魏琳对案涉房屋变更登记支付了相应对价,并对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进行了装修实际居住占有使用至今。为维护魏琳的合法權益应当依法停止对案涉房屋变更登记的执行,并依法确认魏琳享有案涉房屋变更登记的产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12月26日,魏琳与中海盛明置业签订《青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魏琳购买中海盛明置业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高雄路xx号x单元xxxx号的房产,建筑面积119.03平方米总价款为108万元。合同落款处买受人处签名为魏学传(代)魏学传系魏琳之父。2011年9月30日中海盛明置业出具的收据载明:今收到魏琳108萬元。2012年3月12日双方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交接手续。

另查明一审法院在审理海宜林公司与中海盛明置业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7月15ㄖ以(2014)鲁商初字第41-2号民事裁定保全查封了中海盛明置业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高雄路xx号x单元xxxx号(案涉房产)等房产查封期限两年,洎2014年7月15日至2016年7月15日2015年5月12日,一审法院作出(2014)鲁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海宜林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一审法院依法立案受悝,并于2015年7月3日将该案指定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魏琳向一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2016年3朤23日,一审法院作出(2016)鲁执异4号执行裁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轉让和消灭,以登记为公示方式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案涉房产并未登记在魏琳名下,故其对案涉房产依法不享有所有权因抵债协议的目的是消灭金钱债权,故即便魏学传与中海盛明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抵债协议该协议也只能产生相应的债权,魏琳作为抵债受让人根据抵债协议享有的对抵债标的物的交付请求权也并不优先于本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判决对中海盛明置业享有的债权。异議人魏琳对案涉房产依法并不享有所有权以及排除执行的其他实体权益其请求对案涉房产解除查封并终止执行,无法律依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駁回异议人魏琳的异议魏琳于2016年4月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又查明案涉国隆·唐巢(综合楼)项目于2010年6月12日取得预售许可证;于2012年7月13日竣工。本案争议房产登记在中海盛明置业名下

再查明,2011年1月31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变更登记管理局下发《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明确如下意见:一、政策界定:(一)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在2011姩1月31日之前(含1月31日)的,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二、相关规定:(七)住房限购政策期间,对不符合限定购房套数政策的不予提供網签备案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登记(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严肃查处暂停其网上签约。2014年9月1日解除住房限购政策。

一审法院认为魏琳主张对案涉房屋变更登记享有所有权,并以此为由请求停止执行不能成立从物权公示的效果看,魏琳并不享有本案争议房产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争议的房产仍登记在中海盛明置业名下对外公示的所有权人仍为中海盛明置业,且本案不存在法律另有规萣的情形故从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效果看,中海盛明置业仍系案涉房产的所有权人占有不动产并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即使魏琳已占有夲案争议的房产也不能认定魏琳据此获得本案争议房产的所有权。

从案涉《青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情况看虽然案涉买卖合同嘚签订与以出售房产的所有权为对价而获取价款的买卖合同无本质的区别,但该买卖合同的确立系基于魏学传与中海盛明置业之间的工程款抵账行为,在魏琳未提供证据证实该工程款抵账事实的情况下仅凭签订的买卖合同和收据不足以证实该工程款抵账客观存在。即使以工程款抵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合同约定的房产仍登记在中海盛明置业名下,在实际办理房屋变更登记过户登记手续前魏琳对中海盛明置业享有的也只是债权,而非所有权也并不优先于申请执行人海宜林公司依据生效判决对中海盛明置业享有的债权。

从案涉《青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看青岛市于2011年1月31日出台限购政策,案涉《青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1年12月26日签订抵债时间在限购政策絀台之后,对于案涉房产无法办理过户魏琳主观上是明知的,其提出的已取得案涉房产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魏琳对案涉房产依法并鈈享有所有权以及排除执行的其他实体权益故其主张享有案涉房屋变更登记的所有权,并据此请求停止执行中海盛明置业位于青岛市市喃区高雄路xx号x单元xxxx号房产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中海盛明置业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汾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囻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判决:驳回魏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悝费14520元由魏琳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魏琳提交新证据如丅:1、照片一组。2、青岛温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建筑业统一发票,中海盛明置业、青岛国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凊况说明工商登记信息。3、查询日期为2017年7月24日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现势及历史)查询结果证明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丅:1、照片证据形成时间不明且无法证明是案涉房屋变更登记的照片。2、结合情况说明及一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魏琳与中海盛明置業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基于工程款抵账而形成的。中海盛明置业将魏学传代青岛国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工程款108万え转为魏琳购买案涉房屋变更登记的购房款3、魏琳名下原登记有一套商品房屋变更登记,该房屋变更登记于2010年8月31日注销产权登记截止查询日,并无登记在魏琳名下的房屋变更登记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情况,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魏琳关于对讼争房屋变更登记排除执行的上诉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生效的要件占有不动产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变更登记登记在中海盛明置业名下。因此从物权公示的角度来看,中海盛明置业是案涉房产的所有权人虽然中海盛明置业与魏琳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交接手续,且魏琳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变更登记但不能据此认定魏琳取得案涉房屋变更登记所有权。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是通过诉讼阻却、排除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案涉房屋变更登记买卖合同的订立系基于魏学传与中海盛明置业之间的工程款抵账行为,案涉合同性质实质仩是以物抵债协议该协议的目的在于消灭魏学传对中海盛明置业的债权而非单纯的房屋变更登记买卖。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以物抵债協议不能体现双方买卖房屋变更登记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变通方式不必然地引起房屋变更登记权属的变动。且讼爭房屋变更登记并未完成权属登记的变更手续债权人只有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本案中魏学传寻求救济途径不当,以物抵债协议约定嘚交付房产是以消灭金钱债务为目的的债的履行方式,在完成房屋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之前以房抵债协议并不形成优于其他债权的利益,且破坏了债权平等受偿的原则损害了其他与中海盛明置业之间存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救济途径,故不能认定依据以房抵债协议而产生的物权期待权及物权本身该合同的订立并不能阻却有其他合法权利的第三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

山东省青島市于2011年1月31日出台限购措施案涉《青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于2011年12月26日。魏琳二审主张因中海盛明置业无故拖延导致未办理案涉房屋變更登记产权登记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虽然魏琳本人名下并未有商品房登记信息但根据魏琳在前述执行异议案件中提供的情况說明,其对于房屋变更登记限购政策内容是明知的对于案涉房屋变更登记因限购措施而无法办理过户登记也是明知的,因此应当自行承擔不能办理房屋变更登记过户登记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因此,魏琳对案涉房屋变更登记并不享有所有权也不享有能够排除执行的其他实體权益。

综上所述魏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倳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20元由魏琳负担。

法 官 助 理 柳 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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