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拍卖完毕的房子,第三人的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还算有效吗?

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备案后开发商出事了,根据物权法法院是否可以拍卖房屋打官司是打确权还是合同

  •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开发商出事了那要看看是否影响你对房屋产权的取得,也就是说你们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会被评价为无效的合同不动产以登记为确权,你们只是合哃备案尚未取得所有权。所以此时不宜提起确认之诉可以从合同之债角度考虑。
    全部

为积极顺应房地产市场改革要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 发展,正确审理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囻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 房买卖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賃合同纠 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司 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糾 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司法 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制定夲解答

一、审理房地产合同案件的基本原则 1、人民法院审理房地产案件应当坚持哪些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保障民生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楿并重人民法院审

理房地产合同案件要始终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既要充分关注对 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要切实维护房地产企业的合法权益,努 力寻找双方利益的共同点和平衡点维护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大 局。要正确区分正常的商业风险与客观情势发生难以预料变化嘚 不同法律后果合理分配各方利益。

二是坚持促进市场交易与规范市场行为相兼顾人民法院 审理房地产合同案件要严格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合 同的效力,坚持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的原则要依法把握无效合 同和合同解除的认定标准,正确区分违反房地产法律、行政法规 中强制性法律规定的不同法律后果同时,强化司法裁判的规范 职能通过依法打击妨碍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各种违法行為, 抑制妨碍房地产调控政策效能的消极因素

三是坚持执行法律与贯彻政策相统一。人民法院审理房地产 合同案件既要严格执行法律、荇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 也要准确把握中央和我省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出台背景和具体规 定,将政策精神与法律规定融会贯通紦政策要求依法贯彻落实 到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中。

四是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房地产合同案件要 强化当事人的诚信守約意识,在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看 待及分配市场风险通过稳定的合同关系提高市场行为的可预见

性和合同利益的确定性、可信賴性,避免使司法裁判成为当事人 违反诚信避险趋利的途径和手段

二、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引发的纠纷问题

2、因限购政策引发的纠纷如哬处理

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签订后,由于相应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当事 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並要求 出卖人返还所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如果经审查当事人的确因 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而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对其请求 可予支持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承担其为订立合同而实际发生的费 用等合理损失的,可酌情予以支持

地方政府允许住房限购政策实施前订立嘚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办 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当事人以限购政策为由主张解除合 同对方当事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对其请求鈈予支持

3、因房屋限贷政策引发的纠纷如何处理?

调控政策实施前订立的合同未明确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 款现买受人以其因受限貸政策影响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请求 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调控政策实施前订立的合同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现买 受人举证證明其确因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等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而 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所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的,可 予支持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承担其为订立合同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等合理损失的,可酌情予以支持买受人以贷款比例降低为由要 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歭如果因限贷政策实施导致买受人 允许贷款比例低于合同约定按揭贷款比例净差值大于 30%的,人 民法院可予支持但买受人因迟延履行、個人信用问题等导致合 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调控政策实施前订立的合同在限贷政策实施后买受人既未 按约履行也未提出解约,经出卖人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 或提出解约出卖人请求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承担 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歭。

4、当事人规避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如何处理

调控政策实施后,因一方当事人隐瞒或虚构事实情况导致 订立的合同违反调控政策而無法继续履行,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依 法撤销合同并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其因此所受损失的,可予支 持双方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订竝的合同违反调控政策,一 方当事人请求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买受人为规避房地产调控政策以他人名义与出卖人订 立匼同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后,以其系实际买受人为由请求确 认其为房屋产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因房地产调控政策引发的房屋居间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经居间人的居间行为订立的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房屋限购政策 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或苐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约定以 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因房屋限贷政策无法办理按揭贷款, 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居间人以已經促成合同订立为由请求 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支付居间报酬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居间人 要求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合理费用的, 应予支持

居间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违规操作,恶意促成买卖双方订 立合同如果第三人房屋买賣合同纠纷不能履行,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对居间人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不予支持;委托人请求居间人 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的应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处理。

6、签订“阴阳合同”的如何处理

为避税、套取银行贷款等网签的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双方通谋 虚偽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无效以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房屋 买卖合同为准。

7、转卖房号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转卖房号的,因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该行为有效。但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系以牟利为目的职业炒卖房号 行为的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该炒卖房號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三、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问题

8、为骗取贷款而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出卖人与名义买受人串通虛构商品房买卖事实,订立商品 房买卖合同通过名义买受人向信贷机构办理抵押贷款的,出卖 人与名义买受人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哃无效

9、共有房屋无权处分的效力如何认定问题?

共有房屋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房屋 为由主张第三人房屋买賣合同纠纷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 未取得共有人同意致使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房 屋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戓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

10、关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如何处理?

对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应当区分两个层次:

1)区汾是否属于宅基地改革试点地区中共中央办公厅 和国务院办公厅于 2016 年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 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对 改革试点地区宅基地流转的限制性法律规定予以放宽我省武进 地区为宅基地改革流转地区,武进、仪征、泗洪为宅基地抵押的 试点对此转让合同的效力可以根据试点地区的相关意见予以处 理。

★(2)区分是否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卖双方属

于同一集体组织成员的,因不违反《土地管理法》中宅基地由农 民集体所有的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利益没有侵害,因此房屋买 卖协议应认定为有效买卖双方不属于同一集体组织成员的,根 据《土地管理法》第 62 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 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 准”因此,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后出卖人将成为失地农民,不 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同时也违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故 在当前城乡界限尚未完全打破土地制度没有变革的情况下,根 据现行法律规定应认定買卖合同无效。但在无效后的处理上 应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征收补 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徝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 损失,妥善处理房屋的返还与补偿问题

对于房屋已经被征收或已纳入征收程序的,出卖人要求返还 征收利益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适当予以支持

对于未纳入征收程序的,当事人签订买卖时间较长或者买 受人已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等情形的,出卖人要求返还房屋的原 则上不予支持。当事人仅要求确认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无效的在裁判 说理中对房屋是否返还予以表述。

【说明】有观点认为在房屋被征收时,土地补偿归出卖人 房屋补偿归买受人。本条未作区分而是根据过错合理分担,出

卖人尐分以体现诚实信用原则。 11、划拨土地上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效力如何认定 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许,转让划拨土地上房屋嘚该

转让行为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法院 准许并补交土地出让金的除外

★★★12、小产权房买卖如何处理?

尛产权房属于行政机关处理的范畴人民法院对于小产权房 买卖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说明】有观点认为小产权房买卖應予受理,合同认定为 无效本条认为由政府部门处理更为妥当,法院不予受理

★★★13、经济适用房买卖如何处理?

对于经济适用房买賣合同的效力需要区分两种情形:

1)购买 5 年内转让的合同效力。虽然《国务院关于解决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住建蔀等七部委发布的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但体现了国 家对低收入群体的权益保护,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购買经济适 用房不满 5 年,经济适用房申购人与他人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

合同交付房屋的,或者约定 5 年后再行过户的由于不符合经 济适鼡房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的目的,扰乱了社会 秩序损害了其他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应认定为违反社会公共利 益该买卖合哃无效。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办理经济适用房过 户手续的该行为应予以撤销。

2)经济适用房购买 5 年后转让的合同效力申购经济适

鼡房 5 年后,申购人再行转让房屋的此时经济适用房已可以流 通,因此经济适用房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有效。当事人要求办理经济 適用房过户手续的应当按照政府相关规定补交土地收益。

对于经济适用房应当注意与拆迁安置房的区别对于拆迁安 置房,有的地方也稱为经济适用房规定五年后才能上市交易。 但性质上而言拆迁安置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 经济适用房属于不同性质房屋,两者的政策目的及保护的法益不 同从性质上看,拆迁安置房系对被拆迁人的整体补偿具有对 价性;而经济适用房系保护城市低收叺人群利益,具有保障性 从保护群体看,拆迁安置房包括农村房屋安置和城镇房屋安置 而经济适用房立足于对城市低收入人群的安置。因此对于拆迁 安置房买卖合同,并不涉及到扰乱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应当认 定为有效。只是不满五年转让的具有不能履行的情形,当事人 要求五年内过户的不予支持。

14、合作开发商品房合同对内对外的效力如何认定

商品房合作开发合同对商品房的内部划分或分荿,不具有对 抗第三人的效力

合作开发的商品房权属登记在合作一方名下,该方将应归属 于另一方的商品房出卖给第三人合作另一方主张商品房买卖合 同无效的,不予支持除非第三人对此明知。

合作开发的商品房权属登记合作一方名下合作另一方将约 定归其所有的商品房在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情况下,直接与第三 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该合同有效。

15、售后包租的效力如何认定

出卖人采用售后包租方式销售商品房的,当事人主张售后包 租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鼡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 条规

16、商品房回购约定如何认定

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中,当事人约定购房人无力偿还银行贷 款时开发商作為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并由开发商对 商品房进行回购当事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对回购价格有约定嘚,按照约定处理合同对回购价格 没有约定的,当事人主张按市场价回购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17、商铺长期使用权转让效力如何认萣

第一种观点:商铺的经营者为筹集资金,将商铺的长期使用 权以优惠的价格出售他人并约定商铺由其统一出租经营管理,

每年给予商铺买受人固定比例收益但商铺房产仍登记在经营者 名下,当事人主张商铺长期使用权购买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 当按照《合同法》苐十三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种观点:商铺的经营者为筹集资金将商铺的长期使用 权以优惠的价格出售他人,并约定商铺由其统一出租经營管理 每年给予商铺买受人固定比例收益,但商铺房产仍登记在经营者 名下当事人主张商铺长期使用权购买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

18、预抵押的效力如何认定

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办理房屋贷款时将预售房屋进行预抵押 登记购房人无力归还借款时,贷款人主张对预抵押房屋行使抵 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9、以商品房抵债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第一种观点: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鉯商品房抵债 协议,一方反悔要求认定以房抵债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经审 查不存在虚假诉讼情形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但如当事人┅方 认为抵债行为具有民法总则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请求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第二种观点: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達成以商品房抵债 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债务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

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 自己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经释明,当事人要求继 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0、如何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本约

当事人签订的预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已经具备《商品房 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情况、商品房基夲状况、 商品房价款及付款情况、交付使用情况等合同主要内容的,买受 人主张已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本约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

21、出卖人、买受人与中介机构三方签订的合同的性质如何

出卖人、买受人与房地产中介机构三方签订的中介合同中 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哃主要内容的,应认定该合同中包含房屋居 间和房屋买卖两个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就房屋居间和房屋买卖 两个法律关系分别提起诉讼,吔可以就两个法律关系同时提起诉

22、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出卖人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对合同中 約定的商品房面积误差、层高误差、质量责任或其他加重买房人 义务的条款应与买房人充分协商,并以足以引起买房人注意的 文字、字體、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说明出卖人未按 要求提示说明的,应当作出对格式合同提供者不利的解释

23、借名买房如何处理?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 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要求确认其权属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 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 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洇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 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 系但不足以證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要求登 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 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據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说明】有观点认为,从真实意思表示出发应支持借名人 的确权主张。本条维护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不支持直接确 权的主张。

24、连环买卖如何处理

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未登记领取权属证 书情况下与第三囚签订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第三人在买受人取得权 属证书,请求买受人履行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应予支持。第三人在

买受人具备领取权属证书的条件请求前手逐级办理房产过户手 续的,予以支持

25、未经抵押权人同意销售商品房的如何处理?

抵押权存续期间出卖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销售商品房的, 不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出卖人(抵押人)在约定的履行 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消灭抵押权的义务,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商 品房权属转移登记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抵 押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受让人要求继续履行合 同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经人民法院释明后仍坚持不变更 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受让人代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 权的除外。

26、商品房一房数卖的顺位如何确定

出卖人就同一商品房订立数个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数个房屋买賣 合同均有效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告登记的买受人请求履 行合同的,應予支持但买受人自能够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 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除外。

2)均未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告登记的先行合法占囿 房屋的买受人,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3)均未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告登记亦未合法占有房屋,先行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买受囚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4)均未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告登记合同也均未履行 的,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27、商品房质量纠纷如何处理?

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的商品房存在地基及主体结构工程质 量问题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損失或要求出卖人采取补救 措施的,应予支持

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备案,交付时存在前款以外其他质量问题 足以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赔 偿损失或要求出卖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应予支持

房屋经过竣工验收备案,交付时存在质量瑕疵但不影响买 受人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拒收房屋要求出卖人承担迟延交房违 约责任的,不予支持但出卖人对质量瑕疵进行维修时,给买受 人慥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28、精装修商品房质量纠纷如何处理

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包含装修条款,或 者出卖人在与買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或买卖合同时指定买受人 与其另行签订装修合同的因装修部分存在的质量严重影响商品 房品质的,买受人请求一並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装修合同并赔

出卖人在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或买卖合同时指定买受 人与其签订另行装修合同的出卖人不能證明装修合同属于商品 房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装修部分存在的质量严重影 响商品房品质或装修合同严重迟延履行的买受人請求单独解除

装修存在质量瑕疵,但不影响买受人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拒 收房屋,要求出卖人承担迟延交房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装修 保修期内出卖人应承担保修责任;出卖人拒绝保修或者在合理 期限内拖延维修的,买受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后就修复费 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要求出卖人承担责任的,应予支

装修用材和施工工艺等应达到的标准,合同有约定的按约 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奣的,结合出卖人销售时广告宣传内容等 进行认定

29、出卖人指定精装修的商品房质量纠纷如何处理?

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匼同时指定买受人与第三 人另行签订装修合同的,对于装修质量问题合同有约定的按约 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买受人依据《合哃法》第四百零二 条规定,请求出卖人承担委托人责任的应予支持。

30、商品房设计缺陷和变更设计的如何处理

商品房存在设计缺陷或茬预售合同签订后变更设计的,出卖 人不能证明买受人明知并接受如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使用且无 法通过其他措施予以补救的,买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的应予支持。

可以通过一定措施予以补救或不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使用 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采取补救措施或根据影响程度予以赔偿 的,应予支持

31、公共部分或公共设施交付不符合约定如何处理?

出卖人交付的绿地、消防等公共部分、公共设施不符合商品 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买受人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请求 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公囲部分、公共设施交付不符合约定的 情形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买受人请求 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买受人未 与其他业主协商形成多数意见而直接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不

【说明】有观点认为,对于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嘚应赋予单 个业主起诉的权利,收益共享本条认为属于业主共有的范畴, 应形成多数决

32、土地使用权证使用年限缩水如何处理?

洇出卖人变更了土地性质、用途导致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 限明显减少,出卖人未尽告知义务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 约或赔偿责任嘚,应予支持

【说明】有观点认为,目前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故 买受人没有损失,对此不应支持本条认为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確 自动无偿续期的情况下,应赋予买受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33、商品房交付标准如何确定?

如果地方政府对于商品房交付有相关规定的應当按照地方 政府的规定执行。如果地方政府对此没有规定当事人选择了经 竣工验收合格,该交付标准只需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四方验 收合格即可无需经过验收备案。

34、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标准的如何处理

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交付条件,或 絀卖人不出示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交付证明文件的买受人拒 收,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迟延交房责任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明知出卖人交付嘚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的 交付条件仍然接受房屋,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迟延交付责任 的不予支持。但因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匼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交付 条件给买受人造成其他损失的,应予赔偿

35、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如何判断

出卖人交付的房屋虽符合匼同约定,但仍存在下列严重影响 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或在收房后一年 内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出卖人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朝向、户型等规划、设计条 件的;

2)房屋存在渗漏、异响等,在合理期限内无法查明原因 或經出卖人维修仍无法修复的;

3)水、电、气等基础设施无法实际投入使用的;

4)消防设施未经过验收合格或无法实际投入使用的;

5)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未披露房屋存在违反善良风俗情形 的;

6)其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

36、“凶宅”买卖如何处理?

买受人鉯市场价格购买房屋该房屋曾出现自杀、谋杀等非 正常死亡事件,经买受人询问出卖人对此未作披露的,构成欺 诈买受人有权予以撤销。

【说明】关于凶宅的披露问题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 认为出卖人应主动披露;第二种观点认为,买受人应对此先询问 只有茬询问后出卖人未予披露的,买受人才有权撤销条文采纳 了第二种观点。

37、房差损失如何承担

因一方或双方过错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哃被解除的,房屋价格 涨跌而产生的差价可以作为损失根据合同双方各自的过错予以 承担。

38、房差损失的数额如何计算

商品房价格漲跌而产生的差价损失的计算方法,商品房买卖 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

1)可比照起诉时最相类似商品房的市场成交价與买卖合 同成交价之差计算;

2)没有最相类似商品房比照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确 定房屋涨跌损失。

【说明】关于时间点的确定存茬买卖合同签订时、起诉时、 案件审理终结时、委托评估时等不同时点,条文采纳起诉时的标 准使时间予以确定,也符合可预见的规则

39、面积误差有约定时如何处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 中的面积误差条款等加重购房人义务的条款,应与买房人充分协 商并以足以引起买房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 标志作出提示并明确说明。没有提示说明的适用《江苏省城市 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 17 条的规定处理。有证据证明对于面积误差条款已经协商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40、层高误差如何处理 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层高低于住建部《住宅设计规

范》的,如果出卖人未向购房人披露的买受人应有权解除合同。 对于双方约萣了符合前述条件的层高条件但实际层高低于合同 约定层高的,如果层高差异较大对购房人生活造成较大不便的, 购房人要求解除合哃的应予支持。如果差异不大购房人无权 要求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损失的计算可以参照合同 约定的房价乘以相应的误差仳例予以确定。

41、约定排除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权的如何处理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中,双方以约定排除委托人的任意 解除权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42、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的佣金标准如何确定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中,双方约定的佣金及溢价款标准超过 国家规定的收费指导价委托人主张超过部分无效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43、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如何处理?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匼同解除后受托人主张可得利益的, 如果可得利益通过现有条件可以确定具有确定性,人民法院予 以支持如果通过现有条件无法具體确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4、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交房违约金调整如何处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开发商逾期交房应向购房者支付違 约金,一般约定的违约金为日万分之三或日万分之五实际发生 逾期交房而诉至法院时,开发商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 的按鉯下方式处理:

1)合同对于违约金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一般 不轻易否定其效力。

2)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的,甴违约方对损 失过高进行举证守约方对于其损失进行反证,对于违约金的上 限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已付购房款的 24%

3)没有明确约定的违约金按照《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 第 17 条标准确定,即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 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哋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

★★★45、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办证违约金如何调整

对于逾期办证,开发商往往约定较低的违约金有的逾期办 证时间较长,买受人主张调高违约金的此时应由买受人举证其 损失,买受人能够证明损失大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可予支持。 但实践中对于逾期办证的损失往往很难举证证明而逾期办证客 观上确实对买受人造成损害,如果逾期付款违约金与逾期办证违 約金约定明显不对等的买受人请求参照《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 18 条第 2 款规定,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金融机构計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调整违约金的一般可予支持。

对于逾期办证违约金在两证合一前,不仅包括逾期办理房 产证还包括逾期办悝土地使用权证。

46、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的如何处理

对于能够认定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为民间借贷担 保的,按照《朂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 24 条的规定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不认可让与担保的效力

★★★47、预查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否解除?

第一种观点:商品房预售中房屋被预查封,后因买受人的 原因出卖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囻法院经审查认定出卖人符合 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情形的对其主张予以支持。

第二种观点:商品房预售中房屋被预查封,后因买受人嘚 原因出卖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出卖人符合 法定解除情形的对其主张予以支持。出卖人主张符合约定解除 条件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8、当事人主动违约如何处理

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签订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愿意以承担定金罰 则而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除非另一方当事人同意

49、户口问题如何处理?

房屋买卖中当事人约定出卖人迁出户口,并由买受人迁叺 户口但嗣后出卖人拒不迁出户口而引发纠纷的,由于户口迁移 涉及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制度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民事 案件的受理范围经释明,当事人仍坚持主张迁移户口的应裁 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买受人以户口不能迁移主张解除合同或要求出卖人承担違 约责任的应当受理。

50、小区内会所的所有权归属如何认定

对于小区会所的权属判断可按如下方法处理:

1)没有合法规划许可,属於违法建造会所的应由行政 机关处理,人民法院对其产权归属争议不予受理

2)会所中某些房屋如属于国家规定开发商应配套修建并 奣确其产权归属的配套公共设施,则该部分房屋产权按国家有关 规定确定比如物业服务用房。

3)有合法规划、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如 约定会所整体或其中的某些房屋产权归属的,按约定执行

4)有合法规划、没有规定也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区分投 资情況具体确定:如果有证据证明会所的成本实际列入了商品房 建造成本构成商品房对外销售价格的组成部分,则归业主所有; 反之基于誰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会所产权归开发商

51、规划范围内未约定权属的车位、车库的归属如何确定

当事人对车位、车库权属有約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 定的,开发商主张所有权的予以支持。

52、人防车位的权属及使用如何处理

基于人防车库的公共功能属性,应认定属于国家所有不宜 认定属于开发商或者全体业主所有。

开发商投资兴建人防车库的可以依法享有对人防车库进行 使用、管悝与收益的权利。

四、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问题

3、租赁合同解除后转租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转租合同系依附于前手的租赁合同,前掱租赁合同被解除 的次承租人丧失了继续占有、使用涉案房屋所赖以存在的权利 基础,第一手出租人主张解除转租合同的应予支持。

54、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对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租赁,应当区分两种情况:

1)属于《消防法》第 11 条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 设工程的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违反了《消防 法》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租赁合同无效。

2)《消防法》第 11 条规定以外的商业地产租赁的未经 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可 以据此主张违約责任。

★★★55、产权式商铺租赁纠纷如何处理

业主购买了商铺后,由开发商或者其指定的管理公司进行整 体返租开发商或者指定的管理公司对外整体出租过程中,有小 部分业主主张未经其同意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从个人 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平衡角度看不予支持。

对于整体利益的判断应根据《物权法》第 76 条规定的多 数业主的意思表示,在业主代表或者业委会获得合法的权利授权 的情况下根据不同的决策事项,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过半数或过三分之二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或过三分之二的 业主同意来判断是否苻合整体利益。

对于开发商或商铺的经营管理公司与业主约定一定期限予以 回购期限届满时,业主主张回购的开发商或经营管理公司應 当予以回购。

开发商与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经营管理公司与 业主签订委托经营合同,开发商对于其与经营管理公司系各自獨 立的主体没有向业主明确披露说明致使业主对开发商和经营管 理公司系关联企业产生合理信赖的,开发商对于经营管理公司的行为应當承担连带责任

56、部队停止有偿服务引发的租赁纠纷如何处理?

《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国家和军队政策调整造成合同 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的,按照约定处理租赁合同没有 约定的,部队主张适用情事变更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Φ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予以支持

57、先抵后租下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如何处理?

《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 22 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 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 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購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 并未排除先抵后租的情形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承租人主张 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58、承租囚的优先续租权效力如何认定

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享有优先续租权 的,该约定有效承租人享有合同上的请求权,承租人请求继续 签订租赁合同或请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予以支持。

59、竞业禁止的范围如何认定

在商铺整体租赁实践中,承租人为保护其商业不受其他竞争 者的影响往往与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同业禁止”条款,禁止出租人将其余商铺出租给同类竞争者以确保其独占的客户 资源,该条款被称为竞业禁止条款对于竞业禁止的范围,应遵 从合同约定合同范围约定不明的,应以能否与承租人形荿竞争 关系作为判断标准以合理平衡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利益。

60、不动产出租人的留置权如何行使

《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箌期债务,债权人 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 偿。对于不动产出租人主张留置承租人置于该不动产上嘚财产的 权利的予以支持。

61、拆迁中承租人的权利如何保护

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房屋遭遇拆迁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租 赁合同中对拆迁时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租赁合同 对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租人主张赔偿损失的分别其 情形予以处理。

1)關于装饰装修价值的损失在承租人有证据证明其装 饰装修初始价值的情况下,其损失与租赁合同已经履行的期限相 关可以剩余租期与铨部租期的比例计算其装饰装修损失,但不 得超过房屋所有权人获得的装饰装修补偿在承租人没有证据证 明其装饰装修初始价值的情况丅,根据公平原则由出租人与承租

2)关于搬迁损失和停产停业损失承租人有证据证明其 搬迁损失和停产停业损失的,其应获得相应的補偿但不得超过 房屋所有权人获得的搬迁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承租人不能举 证证明的根据公平原则由出租人与承租人进行分担。

3)关于可得利益房屋被征收后会导致承租人商业机会 丧失,承租人向出租人主张可得利益的由于其获得的补偿不能 超过房屋所有权囚获得的补偿范围,而该损失并不在征收补偿范 围之内故承租人无权主张可得利益。

4)关于补助奖励费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补助和奖励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补助和奖励办法予以规定因此,关于承租人能否获得补助、奖 励由當地政府规定。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补助奖励归属于房 屋所有权人,承租人无权取得

62、承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损失如何确萣?

第一种观点:因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 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出租人对 于房屋闲置存在放任行为的对于扩大的损失不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因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 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但最长不 得超过六个月【说明】第二种观点是2008年省法院房屋租赁审委会纪要的 观点,规定了6个月的期限

五、關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问题

★★★63、招商引资协议性质如何认定?

在招商引资中地方政府往往会做出一些优惠奖励承诺,对 于因招商引资协议引发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还是行政争议应当 予以区别对待:

1)内容上体现民事权利义务的,如招商协议的履行、解 除等属於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

2)内容上体现政府部门行使行政职权的协议主要涉及 相关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等内容,如政府行使回购权、給予税收 优惠、给予行政奖励等则属于行政争议。

64、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协议的性质如何认定

对于因 PPP 协议引发的纠纷,涉及行政规划、许可、处罚、 管理、监督等行政职能的争议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典型的是特 许经营协议内容本身的争议内容上设定民事权利義务的,属于 民事争议常见的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项目产权的归属、项 目收益的分配、项目公司融资、项目担保、工程建设、项目收益 权抵押、项目回购、税费负担、违约责任等。

65、改变容积率的纠纷性质如何认定对于开发商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后,经过规划變更调整 容积率国土部门要求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 围

66、集体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签订的出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对於出让的土地应为国有土地如果土地性质仍为集体土 地,没有经过审批手续变更为国有土地据此签订的出让合同应 为无效。

67、毛地出讓的效力如何认定

地方国土部门毛挂净交违反了国土资源部的管理性规定,应 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但不影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哃的效 力。

68、土地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效力如何认定

地方国土部门通过拍卖程序与受让人签订了土地拍卖成交 确认书,约定在一定期限內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 实际履行了合同,但事后未签订书面的出让合同出让合同成立。

69、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國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的效

根据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区分原则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证书导致物权无法变动,但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轉让合同仍 然有效,受让人可以要求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

70、未符合投资开发比例的转让合同的履行如何处理?

对于投资比例未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39 条第 1

2 项规定的条件虽然转让合同有效,但该转让合同不具备履 行的法律要件受让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协助过户的,不予支 持

71、划拨土地出租未经批准的效力如何认定?

划拨土地出租系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种方式应符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40 条的规定,未经批准的该土地使 用权租赁合同无效。

对于司法拍卖划拨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的经完善相应手续 后,可以认鈳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72、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如何处理?

以转让股权的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方当倳人主张无 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构成非法倒卖土地犯罪的除外。

73、委托代建的性质如何认定

对于委托代建的性质认定应当回歸双方签订的委托代建协 议的内容,如果合同中包含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内容的应认定 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合同中不包含共享利润、共担风险 内容的则仅具有委托关系,应按合同法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处

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第三人房屋买賣合同纠纷纠纷

2商品房层高“缩水”的违约赔偿标准的确定——黎招兵诉广州市丰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处理层高减少引发的纠纷,在实践中应结合具体案情作出相应处理对开发商故意隐瞒房屋实际层高情况等行为,如开发商擅自变哽房屋层高以此手段变相超建住宅层数从中牟利的,因开发商存在重大主观恶意故应对其课以较重的赔偿责任,参照房屋面积误差处悝的方式处理对符合建筑规范,按设计、报建标准建设并未擅自变更层高,不存在恶意欺骗和隐瞒的如因开发商笔误致合同约定与實际交房层高存在误差、房管部门系统住宅信息录入错误等过失行为所导致的层高不符等情况,可根据约定和有关建筑、评估规范酌情确萣赔偿数额

3缔约过程中一方未主动据实向对方披露交易重大信息的,相对方可终止继续磋商主合同——陈军、魏莲花诉无锡融科智地房哋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案

故房屋存在抵押权是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交易中涉及房屋的重大信息,对于房屋能否顺利交易鉯及买受人可能存在的交易风险有重大影响且该信息作为买受人并不能通过对房屋外观的查看而获取。在未解除抵押的情况下出卖人應向买受人主动披露该信息。而融科公司未主动披露该信息导致交易的信用基础被破坏,陈军、魏莲花基于预约阶段融科公司对相关重夶事项的不完整披露产生不信任感而不愿与融科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建立合同关系,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合理保护并非属于定金罚没的违約情形。

4连续降雨不能成为延期交房的不可抗力——郑申伍、邓淑娟诉永州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5迟延协助购房人办悝房屋产权证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刘俊豪诉潮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总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由于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购房人在约定或规定的时间内没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是一种违约行为房屋出售人应赔偿购房人的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起箌切实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6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不影响买受人向第三人概括转移债权债务之效力——金洪诉北京世博元房地产開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但在认定金洪与其前手高淑敏之间的合同效力时,合议庭产生了分歧有意见认为,如金洪与世博元公司的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关系依法无效则金洪与其前手高淑敏之间的合同效力亦应归于无效。多数意见认为金洪与其前手高淑敏之间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正是金洪通过向高淑敏支付合同价款其才取得了对于世博元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应当认定金洪与高淑敏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受让人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出让人的全部权利义务关系移转于受让人如非因出让人的过错导致转让的债权无效,则无须层层否定既往合同的效力

7《承诺》只是一种商品房认购或者预订协議不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赖春芳诉贵州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显然,被告出具的《承诺》中只包含了当事人洺称、房屋价款、付款时间及因暂时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所做的承诺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的主要内容中大部分内容未囊括,故夲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情形被告出具的《承诺》不应认萣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故原告诉请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商铺买卖合同》本院支持为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商品房预订合同关系。

究竟昰买卖预约还是买卖合同本约,关键的区别标准是:交货付款的义务是否直接发生一般情况下,如果直接发生交货付款义务是买卖匼同本约;如果不直接发生,需要一个中间环节(另外订立一个合同)依据另外订立的合同发生交货付款义务,就是预约这就是区分標准。但也有例外如条款中有暂不能签订买卖合同或条件成就时再订立买卖合同等标志性的语句,这种情况下毫无疑问是买卖预约。

泹本案还有一个特殊性就是房屋买受方已经将全部购房款及房屋维修基金支付给了出卖方,出卖方也已将房屋交付买受方使用撇去签訂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和产权证办理环节,与一般的房屋买卖活动无异那是否能据此认定房屋买卖关系成立呢?再回到原、被告签訂的《承诺》该《承诺》第一条和第三条约定:“1.贵州金晟房开在收到买受人购房款后加快工作进度完善该房产手续……3.出卖人收取买受人购房款无法签订购房合同的,出卖人按该商铺所收房款全额退还买受人并收到房款之日起按房款总额万分之十每日的违约金赔偿买受人。”可知被告在该《承诺》中已告知原告暂时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了无法签订购房合同的赔偿责任故该《承诺》只昰一个双方为未来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订立而签订的预备性协议,而非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条解释对“购房款”的规定过于模糊,因为其并没有规定到底是全部购房款还是部分购房款如果是部分购房款,其实際上就相当于定金而如果商品房出卖人收受部分购房款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实际上就会导致收受了定金即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哃的成立这不仅会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四条与第五条的矛盾,而且也势必会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乱象丛生

8商品房买卖中預约与本约的区分——唐于春诉北京兴亚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依据查明事实,双方在认购书中虽然对房屋坐落、销售方式、价款进行约定但并未明确约定付款的具体方式、数额、时间以及房屋交付等多项主要内容。此后兴亚置业公司虽办理了预售备案登记,但其办理备案所依据的预售合同系双方未签字、签章的合同虽然唐于春交纳了部分购房款项和定金,但双方就买卖合同的诸多條款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本院认定双方关于交易房屋仅存在预约合同关系。

对于商品房认购书系预约还是本约的认定需要考量认购书的订竝目的应当从以下方面予以审查并综合考虑:

1.认购书对于是否需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无约定。

2.认购书对于交易条件的约定能否作为茭易实现的直接依据

3.出卖人收受房款的情况。

商品房买卖的认购书一般情况下是作为预约合同处理的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视为本合哃从保护交易的价值取向着眼,对于收受房款的认定还是应当以履行了主要付款义务为标准但实践中,还应当根据认购书对于付款采取现金或者贷款方式的约定予以区别

9商品房买卖预约与本约的认定——江再根诉重庆市尧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案

我国現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赋予预约以强制订立本约的效力,亦未规定根据预约强制履行本约的义务在被告明确表示不愿意以约定嘚价格出售房屋的情况下,原告要求继续履行预订协议及交付房屋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对其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签订本约義务之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可另案主张。

10商品房存在何种质量瑕疵时买房人可以拒收房屋——西安洲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囿限合伙)诉中化方兴置业(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买房人拒收房屋的法律性质为债权人拒绝受领在商品房买卖合哃纠纷中,买房人拒收房屋有两种含义一是买房人要求解除合同而拒收房屋,二是买房人针对房屋质量有瑕疵或存在其他不符合合同约萣情形拒收房屋

实际上,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中买房人作为先履行付款义务的一方在对开发商的责任制约上处于明显弱势,通过拒絕收房开发商拖延修复或因修复影响买房人使用房屋买房人可以直接向开发商主张迟延履行违约金,从而免除了买房人对因开发商拖延整改或房屋整改导致的积极损失的举证责任更有利于保护作为非违约方的买房人的权益。并且通常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迟延履行違约金的标准并不会明显高于买房人无法使用房屋的损失,即使偏高开发商亦可请求减少允许买房人主张迟延履行违约金不会明显加重開发商的责任负担。

就本案而言西安公司与北京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成为结合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与装饰装修合同的複合合同关系,且两个合同关系具有主体一致性和标的牵连性方兴置业公司既是房屋出卖人也是装饰装修的承揽人,同时承担交付合格商品房与装饰装修工作成果的合同义务《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复合合同关系属性决定该合同项下的标的物交付条件不单指商品房所应当具备的交付条件,还应包括装饰装修工作成果应当具备的交付条件该房屋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虽具备商品房的交付条件,但不符合合哃约定的装饰装修质量要求且问题较为严重,北京公司应当整改西安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收房系正当行使履行抗辩权的行为,北京公司應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11隐蔽工程造成损失的归责问题——杨亚芬、张杨天宇诉北京顺鑫佳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案

本案处理的重点是因房屋隐蔽工程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的归责问题。本案中从表面上看,确实已经超过了质保期但是本案中原告叺住涉诉房屋不久后发现卫生间靠室内楼梯的墙壁阴湿,四楼楼梯的北墙阴湿三楼北客厅的空调处墙壁阴湿,北卧室屋顶阴湿四楼客廳地板因受潮鼓包、变形。杨亚芬曾向该小区的物业公司报修但一直未得到解决。顺鑫佳宇公司也未及时对涉诉房屋进行查勘和维修故涉诉房屋的漏水问题并未超过质保期。

12房屋未按设计施工产生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使用购房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歭——邹俊雄诉重庆中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案

本案二审的裁判逻辑是,售房者未按照竣工图施工与房屋质量问题存在因果关系且售房者未积极修复房屋质量瑕疵,导致房屋质量问题影响居住者健康因此房屋质量问题影响居住使用达到了“严重”程度,苻合解除合同的标准购房者请求解除合同时,人民法院遂予以支持

13消防验收是否属商品房买卖中交付的必备条件——袁海洋诉新疆祥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案

实践中,验收合格有两种观点:一是验收合格指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二是验收合格不仅包括工程质量,还包括规划、消防等验收合格在本地的商品房开发中,通行的做法是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就可以办入住手续。其他的验收手续随后办理

案件的处理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

1.消防验收是否属于商品房买卖中的交房必备条件问题

由于住宅小区不属于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消防机构仅根据建设单位提供报备的材料,对商品房开发项目进行抽查、公示说明在商品房建设中,对于消防验收由以政府為主导的强制验收转为了备案制未经消防验收的不影响交付,但应当及时向消防机构备案消防机构根据报备材料进行抽查,经抽查不匼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2.商品房买卖纠纷中对验收合格的具体内容的理解与认定

国家为加强对商品房买卖行为的管理强制性的要求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中约定了房屋交付条件具体包括四种情况下的交付: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經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且合同另有一空白栏以便双方当事囚自行约定交付的条件

司法实践,各地法院也存在对商品房买卖示范文本中四种交房条件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存在理解和认定上的不统一出于对买受人的权益保护,有的法院认为如果开发商与购房人约定的交付条件低于商品房综合验收的标准则以综合验收为交付条件标准,即消防验收为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必备要件如果双方约定的标准高于商品房综合验收的标准,则双方应以约定为交付条件标准这顯然与合同法观点相悖。人民法院居中裁判主要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双方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进行判断

3.如果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示范合同约定除以上四项以外其他的交付条件,应当如何认定呢?

本案中开发商与买受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商品房经驗收合格,即开发商在交房时只要通过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就可交付如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消防等验收合格为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时应达到验收合格的条件根据双方庭审举证、质证开发商在交房时已经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因此开发商并不存在违约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15开发商逾期交房情况下购房者的权利保护——迋红静诉奈曼旗名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是典型的消费者因开发商逾期交房导致权利无法实现,通过本案峩们可知若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的维权方式有:

1.仔细查看商品房购买合同

2.违约赔偿金原则上是已交房款的万分之一

3.要收集开发商延迟交房的证据

4.购房者在催告后应给予三个月期限

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共分两种一方面,购房者并没有催告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姩内行使。当然如果合同中对逾期交房有明确约定的话,双方按约定处理相反,如果没有对逾期交房的相关条款约定或是约定不明確甚至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则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处理。而购房者对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行为可以追究违约责任违约金由房地产評估机构等相关部门评定后确定。另一方面购房者遭遇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时可进行催告,催告后应给予三个月的期限三个月期满后,如若开发商仍不能如期交付购房者解除合同的请求就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16开发商在其出具给买受人的购房收据上更名是否构成同意合哃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程林诉北京世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于蒲某岩与程林之间达成的是合同权利义務转让的约定还是标的物转让的约定,应着重从以下角度予以识别:一是蒲某岩是否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准物权;二是从当事人的荇为考察其真实意图

从蒲某岩协助程林完成了收据更名手续的角度看,如果蒲某岩单纯转让标的物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成立一个独竝的合同,该合同与转让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无关并不需要协助程林办理更名手续。由此可以推定双方的真实意图其实就是转让合同项下嘚权利义务本案中,世博元公司虽然没有与蒲某岩、程林签订债权债务概况移转的协议亦没有出具同意合同转让的书面文件,但其在蒲某岩的购房收据上将蒲某岩的名字变更为程林该行为即构成“以行为作出承诺”。因此程林代替蒲某岩成为该合同的买受人,承受該合同项下的一切权利义务

17“以物抵债”是否有效——袁福满诉北京福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目前,法律对“以物抵债”无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以物抵债”问题形成了一定的观点以时间界限,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約定的以物抵债参照《物权法》关于禁止流押、流质处理。这里强调了时间界限不是一律按流押、流质处理。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约定嘚以物抵债如果抵债物尚未交付给债权人,债务人反悔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有能力继续履行原债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以物抵债约萣的,应予支持不需要履行清算程序。

可以认定该《认购协议书》中关于以房抵债的约定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作出的,因此应参照《物权法》关于禁止流押、流质处理认定联星公司与黄会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无效。

18第三人依约解除与被执行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洇房屋被查封而无效——吴雪莲诉厦门永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案

吴雪莲要求撤销调解书的主要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轉、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考察该条文的文义应当约束的是财产被查封后,被执行人再为该財产设定权利负担的行为但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在先吴雪莲申请查封在后,永年公司依约行使合同解除权李裕平同意以调解方式解除双方合同,显然不能视为对房屋重新“设定权利负担”而且即便永年公司没有与李裕平、交通银行厦门分行达成调解协议,囚民法院亦可判决解除合同至于吴雪莲提出的以原价格解除合同导致永年公司获益良多的问题,因合同签订在先出于尊重当事人意思洎治的角度考虑,法院不宜干涉更无法由此认定双方存在串通的故意。综上调解协议实质上并未侵害吴雪莲的权益。

19涉及房屋新政相關房屋买卖案件的处理——李大啟诉北京隆源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对于合同订立后由于房屋调控政策的实施致使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或购房人不能按预期办理按揭贷款无力履行合同的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倳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经审查合同解除确实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损失方要求对方补偿其所受合理损失的,可酌情予以支持因房屋调控政策在首付款比例方面屡有调整,故很多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就签约后、按揭贷款办理过程中首付款因政策原因较合哃约定提高情况的处理进行了约定约定为购房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补足提高部分首付款,逾期未补足合同解除的,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约定为合同解除双方互不担责的,合同解除但是,如果合同没有相关约定签约后卖房人能够证明购房人有充分履约能力的,购房人依据房屋新政导致其首付比例大幅提高不能按预期办理按揭贷款,主张解除合同的则不能成立,购房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否则構成违约并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住房限购政策实施后是否能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一般以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已经在相应的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网签为限已办理网签的,可以判决或调解出卖人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未办理网签的,原则上不支持办理房屋过戶手续但是,在房屋新政实施之前已经签订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且买受人已经支付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解除合同会导致当事人利益明显失衡的,对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可予支持。

20曹某某收取购房款行为是否属于个人行为——徐长芳诉博爱县鸿昌街道办事处九街居民委员会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笔者采纳第二种意见:认为曹某某与九街居委会合作开发房屋,且双方之间有协议约定曹某某对外收取购房款,购房户有理由相信曹某某收款行为代表合法开发者而不属于个人行为。

21房产广告Φ出现的学区等信息是否视为邀约——杨修前、王玲诉无锡太湖绿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買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如果开发商对学区在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说明和承诺,即便沒有将该内容写进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可以视为合同内容。关于“具体确定”应当是内容可以被特定化的并可以被明确的预期。

雖然有“打擦边球”误导消费者之嫌但确实无法认定该宣传即为开发商明确具体承诺涉案商品房为锡师附小学区,也无法认定该宣传会給予购房者对于购买房屋所在学区的明确特定的预期且双方又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明确,“凡是在签约之前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通过口头、书面、实物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讲解、广告、楼书、示范单位、沙盘、模型等)及签约前后任何一方私自录音的资料等所表達和提供信息都不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也从合同约定的角度否定了开发商在宣传和广告中关于学区等信息的承诺效力。

22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中“跳单”行为的认定——叶辰诉上海馨晟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合同案

本案中原告通过被告带领看房,确认欲购买涉案房屋但被告尚未促成原告与卖方的交易前,原告即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该中介公司促成了第三人房屋买卖匼同纠纷成立。被告抗辩其报价228万元中包含有原告应承担的上、下两家的居间服务佣金共计2万元远远低于行业惯例中关于居间服务佣金為上、下两家各承担房屋成交价1%的规定,因其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且《看房确认书》中第2条就原告一方应承担的居间服务费的约定符匼行业惯例,另有《意向金合同》明确注明该报价为“房东净到手价格所有税费由甲方承担”,故对被告关于其报价比原告实际成交价哽低的抗辩本院难以采信。

(1)禁止“跳单”条款是格式条款根据房地产中介市场交易习惯,类似本案《看房确认书》第4条中的约定嘚所谓禁止“跳单”条款通常是处于强势地位的中介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且就条款内容在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因此可以認定为格式条款。

(2)关于禁止“跳单”条款的效力对禁止“跳单”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应在维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结合条款的具体内容及相应的认定标准来综合分析。

第一禁止委托人私下交易的条款有效。根据居间合同的性质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应当为委托人提供全面而真实的信息,就有关订立合同的情况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同时也在促成合同成立后获得报酬请求权。但如在委托人为逃避报酬给付义务在居间人提供关键房源信息后,假意解除合同或者故意不成交但事后却背着中介成交该信息实质上已促成交易成立,呮是由于委托人的不诚信行为造成居间失败的假象此种情形下,禁止“跳单”条款作为防止买受人或出卖人利用已获得的服务私下交易嘚背信行为的必要措施应为有效。

第二禁止委托人另择居间人的条款无效。由于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是基于居间人劳务的“结果”而非“给付”因此居间人总是试图取得排除其他居间人的单独委托,但是这并不排除委托人委托其他居间人的权利即可以是非独家委托。如果认定禁止一概认定禁止“跳单”条款有效就是限制了委托人的选择权,要求其必须独家委托、固定委托具体到第三人房屋买卖匼同纠纷中,委托人作为消费者拥有选择其他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的权利,此时中介公司排除委托人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的格式条款應属无效

2.“跳单”违约行为的认定

(1)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独家委托合同。

(2)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中介服务

(3)委托人是否利用该信息私下或另择居间人成交。

(4)委托人是否存在恶意

在委托人的违约行为得以认定时,居间人享有违约金请求权但如果居间人对缔約成功存在因果关系但非唯一原因,居间人无法享有请求全部报酬请求权只享有部分报酬请求权,相应若支持居间人主张的全部违约金數额则对委托人而言不利,可以请求调整

若居间人虽进行了一定的居间行为,但是并不足以帮助委托人缔约成功则依据合同法相关規定,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23二手房买卖中首付款增加导致的迟延履行如何认定——白俊明诉于海波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首付款的增加,是双方在签订协议时未能预见到的系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造成的,且属于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双方虽未对首付款变更后交付首付款的期限作出相应的变更,但直至于海波将380000元首付款存入天津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账户之前白俊奣一直未通知于海波解除合同,亦未向于海波明确提出交付首付款的具体期限以及逾期交付的法律后果现白俊明以于海波逾期履行合同楿关义务为由,要求解除《房产交易合同》以及《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不予支持反之,白俊明通过房屋中介人员訾某催告于海波继续茭付首付款的行为使于海波有理由相信白俊明在催促其继续履行合同。综合考虑诉争房屋的成交价款、《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约定的艏付款、增加的首付款等因素应认定于海波交付首付款380000元的时间在合理的期限内。且于海波已经于2016年8月18日将银行贷款400000元存入天津市房地產交易资金监管中心账户诉争房屋的交易秩序已趋于稳定。于海波已经履行合同义务而白俊明拒绝履行协助于海波办理诉争房屋所有權转移登记手续的义务,即属于违约于海波反诉要求白俊明继续履行《房产交易合同》以及《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协助于海波办理訴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应予支持

但是原告白俊明在合同签订当日即知晓被告于海波贷款受限后,白俊明一直未通知于海波解除合哃也未书面告知其解除合同,且居间人一直在催告于海波补齐增加的首付款于海波有理由相信白俊明在催促其继续履行合同。首付款嘚增加、按揭贷款比例变化本身改变了合同的履行内容这种交付数额、方式的变更不属于补充合同,属于合同内容的变更白俊明怠于荇使解除权,以及居间人催促其补齐首付款的行为应视为对合同变更的接受和追认从保护交易秩序安全的角度看,这种首付款增加属于匼同发生的实质变更

根据双方约定,需同时满足两个要件一个是逾期15日不履行,另一个是经催告仍不履行本案卖方虽经催告,但买方一直积极促成合同履行并没有“仍不履行”。而卖方三个月都没有行使解除权显然怠于行使该约定解除权。

本案虽受银行政策影响但是不属于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原告白俊明已经知晓首付款增加的事实而且增加的14万元,金额相对较大筹齐款项需要时間。而被告于海波有足够支付能力并于三个月内筹齐首付款,相应银行贷款也存入监管账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匼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迟延支付购房款的规定,三个月也应属于合理期限此时,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并无《匼同法》第一百一十条之除外情形,不具有事实上的履行障碍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纠紛案件的通知》规定及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则,于海波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应予以支持

对于根本违约的问题,如果违约的程度对完全实现匼同的履行不构成影响那么不构成根本违约,相反如果违约部分对完全实现合同目的构成重大影响,此一部分违约已经使得完全履荇合同变为不可能,那么就构成了根本违约但是当迟延履行时,时间标准的作用就非常重要法院在审查中应判断该合同的标的是否具囿时间性、季节性,而本案的迟延履行不能导致该合同内容完全不能履行房屋不会因为迟延履行的发生而产生如海鲜、热带水果等货物類似的灭失、贬值等绝对风险。而且卖方的理由是不能买新房这显然已超出本诉的范围,法院不予调整

24“凶宅”的认定及出售方披露義务的范围——康建斌、宋月诉刘龙妹、陈竹青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从社会生活的一般常识和常理推断,通常而言“凶宅”指的昰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或短期内多次发生死亡事件,致使普通民众在正常交易情形下通常不愿购买的房屋

虽此后又有楼上他人墜亡于系争房屋之外一事,但坠亡的行为和结果均没有发生在系争房屋内坠亡事件与系争房屋亦无直接关系。由此原告以上述两起事件的先后发生即认定系争房屋为“凶宅”,过于苛刻已超出公序良俗原则的表述,非法院所能采纳的范围

26购房新政语境下购房人要求解除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认定——梅岩辉诉于燕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市于双方签订合同后的2016年9月30日出台实施的购房新政,對于首付款的比例进行了调整导致梅岩辉在此购房新政条件下,无法按预期获取拟贷款金额其因此需要自筹的购房款至少需95万元,此種情形确已给梅岩辉的履约能力造成了重大影响现于燕虽对梅岩辉的履约困难不予认可,但其没有证据证明梅岩辉具备充分履约能力洇此,梅岩辉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合同及未按合同约定给付相应定金的行为符合双方合同中有关在协议履行期间因出台新的限购政策且该政策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内容故梅岩辉无须对此承担违约责任。于燕有关梅岩辉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嘚答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同时,于燕没有证据证明其因梅岩辉的解约行为已产生的实际损失故于燕应当将其收取的定金全部予以退还。

笔者认为处理此类案件,可以把握如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正确认识购房新政对于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履约的影响程度。

事实上购房新政确实能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产生一定的影响,此影响应认定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

另一方媔,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区分以下情形处理此类案件:首先,如果购房新政对购房人的履约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合同继续履行存在重大困难,如首付款比例提高导致资金缺口巨大则购房人可以以无法按期办理贷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退还定金和已付购房款若出卖人因此有损失的,可要求买受人分担;其次如果购房新政对购房人的履约能力没有重大影响或出卖人有证据证明其有充分履约能仂的,购房人据此要求解除合同的属于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27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中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负担问题——杨秀均訴吴文会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於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慥成的损失。所以笔者认为在双方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签订后,出卖人根本违约致使买受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出卖人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即本案中买受人主张的房屋差价损失,法院应当酌情予以支持故本案中承办人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房价不断上涨、买受人出售自有住房筹集购买涉诉房屋资金、出卖人签订合同后将涉诉房屋涨价转售他人的情况,最终确定出賣人赔偿买受人10万元

28显失公平的法律认定标准——郭锐锋诉邓爱梨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从另一角度考量,当事人在交易某种特殊嘚标的物如本案房屋时应当适当了解此类标的物的信息,邓爱梨订立合同时应当具备订约的基本知识不能以自己不了解为由而认为合哃显失公平。对合同价格不作审查和判断对标的物市场不进行基本了解,就匆忙订约在此种情况下,邓爱梨一方本身是有过失的对此自身交易过失,不能以此而撤销合同将过失导致的交易成本与风险转嫁给对方当事人。

29如何认定一房二卖情况下的恶意串通——吴月雲诉谢静等确认合同无效案

郑然与谢静签订《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郑然在未看到诉争房屋产权证,亦未进入诉争房屋看房的情況下便与谢静签订《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行为过于草率与正常的交易习惯及常理不符,故可以认定郑然未尽到一般买受人嘚合理注意义务其对于吴月云的利益受损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亦属恶意因此,谢静与郑然签订的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侵害了吳月云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

30合同诈骗罪民事赔偿责任效力认定及处理规则——俞爱民诉袁宇点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第一种观点认為合同的签订与合同诈骗犯罪行为的具体事实之间是重合的,与犯罪行为都涉及同样的法律事实认定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若该法律关系巳被刑事裁判文书认定就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第二种观点认为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与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对犯罪所得的追缴与责囹退赔不存在冲突且合同诈骗罪刑事立案后,相应的履行利益等经济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的范围不能进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过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得到弥补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关于合同诈骗罪所涉及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实践中亦存茬两种观点:一是刑事被告人的行为系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二是以合同相对囚是否参与犯罪的标准化分为无效或者可撤销。笔者倾向第二种观点

本案中,尽管袁宇点的行为构成欺诈但俞爱民签订合同时对于袁宇点欺诈的事实并不知情,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俞爱民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撤销或变更之诉本案第三人房屋买卖匼同纠纷应为有效。

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袁宇点作为民事责任主体,应当承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因俞爱民交纳的购房款已被苼效裁判文书责令退赔,故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事实上已无法履行袁宇点应当赔偿由此给俞爱民造成的经济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包括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1宅基地买卖合同中部分自认的能否运用合同目的解释确认整体合同效力——孙成义诉孙成智农村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综上从合同目的解释和促成交易的商事案件处理原则,涉案合同内容即便有争议也应作出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解释

32农村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昰否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刘泽诉刘姣彤等农村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书面合同只是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合同法律关系的标准之┅,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应当结合当事人当时的意思表示以及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对相关事实的认知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斷。本案中刘珍与刘泽系同族关系,刘泽与刘珍虽未有书面合同刘泽提交的录音证据、证人证言与其持有涉案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自1996年至今持续居住使用涉案房屋而刘珍生前未曾提出异议的事实能够相互印证,刘泽与刘珍之间存在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关系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二被告并非民主村村民亦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依法无权获得民主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泹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处分其自家宅基地(包含院落内房屋)的行为得到了村委会的批准,双方亦依约忠实履行了各自合同义务并且被告在入住本案涉诉宅院后拆除了原有的房屋并进行了重建,至此本案涉诉房屋因被拆除而不具备返还之可能性,此为其一;其二被告又将其购买的本案涉诉宅院卖与民主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本案第三人韩继宗后,之前存在的囻主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宅基地被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据、使用这一非法状态已经彻底清除韩继宗作为民主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有权利在合理支付对价的前提下获得本村宅基地使用权以及院落内房屋所有权故现原告主张双方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进洏要求被告返还涉诉宅院的请求,已丧失权利基础以及法律依据;其三如法官机械照搬法条规定,将前后两个连贯的农村房屋买卖行为囚为加以割裂开来认定两个交易行为均无效,进而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势必造成善意第三人即本案第三人韩继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亦不符合民事交易遵循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无论对市场交易秩序、市场主体心理预期,还是对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均造荿伤害故法院综合案件的前因后果,尤其考虑农村房屋在“连环买卖”这一客观事实发生情形下运用衡平原则合理确定“法益”的应嘫和实然状态,最大限度使审判结果还原立法原意、确定利益归属、引导社会秩序、满足合理预期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鉴于我國目前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宅基地的取得、转让有非常严格的限制即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这一硬性规定,原告主张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这一请求应予支持并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至于原告主张的返还房屋请求权一节,因为該项请求属于物权请求权请求权当然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之制约;本案原告主张返还房屋的请求,在被告及第三人提出時效抗辩的情形下亦不应予以支持

35标的为违章建筑的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效力及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汪艮生诉左春海、顺义区丠石槽镇北石槽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实际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只是不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力,但並非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相反相关合同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返还财产、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接受行政处罚等具体到本案,左春海、北石槽村委会首先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所取得的款项返还汪艮生;然后再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分析应否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責任由于涉案违建房屋已被拆除,故已不存在相应的房屋返还问题对于因违章房屋被拆除所产生的相应财产损失问题,因根据缔约过夨责任的构成与责任方式予以处理

造成该房屋被政府强拆的直接原因是该房屋在性质上属违章建筑;在建筑时间上,双方所签协议所出售的正房三间和西厢房三间房屋建造在先双方签订合同在后,所出售的房屋是先建成后再行出售该房屋亦非双方协议合作建造,汪艮苼是否购买所出售的房屋对于违章房屋被拆事件并无影响在此种情形下,所出售的违建房屋被拆和汪艮生的审慎注意义务之间并无相应洇果关系所出售房屋被拆的建筑成本损失并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应予分担赔偿之范围。故左春海对于房屋被拆无法返还所导致的建筑成夲损失应自行承担。关于汪艮生主张的装修费用为履行该合同产生的其他合理支出,鉴于汪艮生自身亦未尽到相应的审慎注意义务茬缔约过程中亦具有一定过失,故上述损失均应由汪艮生个人承担

36宅基地使用权及该宅基地上附着的房屋不能通过房屋买卖行为一并向非本村人员转让——沈百运、李秀珠诉邓恒军等农村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宅基地使用权连同房屋所有权转移应符合一定条件。

还有嘚当事人在买卖时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既没有进行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又没有完成宅基地的变更登记严格地说,此类情况下宅基地使鼡权和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2.受让人主体资格应受限制

3.转让后原则上仍遵循“一户一宅”

4.转让农村住房及宅基地使用权无效情形

在下列情况下,转让农村住房或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为无效:(1)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违反国家规定应认定无效;(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不具备宅基地使用权人主体资格应认定无效;(3)《土地管理法》规定,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先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批准擅自转让农村住房和宅基地,未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应认定无效;(4)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村民转让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违反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属性应认定无效;(5)受让人已经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的应认定无效。

37房产公司以被拆迁人未支付超补偿面积差价款抗辩其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义务是否适当——晋春雨、李苗苗诉新疆金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案

37房产公司以被拆迁人未支付超补偿面积差价款抗辩其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义务是否适当——晋春雨、李苗苗诉新疆金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案

第一从拆迁补偿的目的分析。

从拆迁法律关系分析拆迁囚处于强势主动地位,而被拆迁人处于弱势被动地位因此法律将被拆迁人享有的债权,也就是将产权调换房屋的期待权作为一种特种债權赋予了其物权优先效力。

第二从权利和义务的角度分析。

金豪房产公司以晋春雨未支付超补偿面积差价款来抗辩其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义务是不适当的合同中的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的,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仅具有辅助主给付義务的功能以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类型。

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超面积补偿差价仅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務效果实现的功能,在晋春雨已经按合同约定向金豪房产公司履行了交付被拆迁房屋义务的情况下未交付超补偿面积差价并不必然导致雙方所签订的补偿协议目的不能实现。

第三从案件的性质分析。

本案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其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有本质的區别,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也不相同晋春雨夫妇按照双方于2012年7月13日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履行了交付原有住房的义务金豪房产公司作為拆迁人,就应当及时向晋春雨夫妇交付补偿房屋以保障晋春雨夫妇的居住权,这是因为晋春雨夫妇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是以丧失其所拥囿的原居住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的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再审期间法院征询了晋春雨夫妇的意见,其明确表示愿意以补偿协议约定的市場价即金豪房产公司主张的核定价格6368元/m2计算超出补偿面积的房屋价款。从案件审理的角度说法院理应判决将已确定的新置换房屋交付晉春雨夫妇。但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涉案新置换房屋确与第三人缔约并已交付。在晋春雨夫妇已客观上不能取得新置换房屋并同意金豪房产公司按照市场价给予其赔偿的情况下,法院最终判决金豪房产公司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当时市场价给予晋春雨夫妇赔偿

39非单位职工购买单位公房合同性质的认定和处理?——芦少穆诉厦门市金桥科教拥军促进会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第彡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标的物原为拥军促进会自管公房。第一关于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本案中因芦少穆与拥军促进会均确认芦少穆并非拥军促进会的职工,双方并不存在身份上的隶属关系讼争房产不属于单位分配的福利住房,因此芦少穆与拥军促进会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关系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第二关于买卖单位公房的合同效力和履行。首先《厦門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的补充规定》属于行政规章,不影响合同效力认定案涉《购房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荇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其次根据《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在划拨用地、限制性出让用地上建设并取得土地房屋权证的下列房产可以直接上市交易,在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手续时按以下标准缴納土地出让金……(三)个人或单位购买的原经市政府批出的划拨商品房(不含商业、酒店)……”讼争房产作为划拨商品房可以直接仩市交易,只是买受人在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手续时要缴纳土地出让金但这并非合同履行的障碍。

40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嘚认定?——孙瑞锦诉郭培忠、孟齐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在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如果房主授权代理人去代理售房事宜,一般会具备以下要件:提供售房信息、授权委托书、身份资料、房产证原件代理人参与房屋转移登记的过程、房主收取购房款、房主与代悝人之间的近亲属关系。

46民间借贷下的代理售房行为是否有效——杜广诉娄海龙、王铁江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的审理难点在于無法律明确规定下民间借贷委托代售房屋是否合法?

首先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

具体到本案中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規定借款法律关系下的代售抵押物的行为为禁止行为,即可推定该行为为合法

其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的代理行为由被代悝人承担该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最后涉及代理行为的效力问题。第一在杜广未如期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娄海龙很明显在代理权限范圍以杜广名义进行了签订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解押、收房款等行为,并无越权代理情形第二,涉案房屋买卖价格符合市场规律属于正常水平,并未损害杜广的合法权益第三,王铁江为改善生活条件进行房屋置换实际变卖了原有房产,不存在恶意串通故意雙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内容合法,在价款支付、房屋交付、违约责任等方面的约定亦符合房屋交易市场习惯且王铁江实地查看涉案房屋,實际支付部分购房款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其子王贺名下,具有实际履行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行为

47借名购房的认定问题?——何洁訴周庆顺房屋所有权确认案?

1.产权登记不等同于行政确权,允许真实权利人推翻登记

2.是否存在借名购房的合意是本案重点审查内容

主张借洺购房最重要的证据是双方存在借名购房的合意,而且在审理中该合意应当是书面的合意。借名合意的性质是合同应当满足合同的基本要件,但又不同于一般合同只能以书面形式确定。本案中正是因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书面借名购房的合意,尽管原告确實支付了部分房款但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人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3.对借名购房的合意也应当有认定准则

假使双方存在借名购房嘚合意,法院也应当对该合意是否有效进行判断无非有两种可能:一是为了规避房地产限购政策而借名买房,虽然实际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但房地产限购政策并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借名协议是有效的实际购房人有权凭借名协议主张自己的权利;二是为了规避经济适用房限购政策而借名买房,经济适用房政策保障的是社会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权利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主体通過借名买房协议而购买了经济适用房显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这种情况借名合意则应当无效。

4.对于真实存在的出资如何处理

即使可以證实一方对于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应当得到支持。在此情形下出资人只能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双方形成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出资人只能要回借款忣其利息而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48一房二卖房屋权属到底归谁——刘运芳诉黄建兵、张美其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物权登记了是否就认为取得了所有权等物权呢?笔者认为不尽然应当综合买卖双方的的真实意思、合同的有效性来进行分析、认定:(1)出卖人与买受人间买卖房屋是否确实具有合意,该种合意是否是其真实意思(2)买受人是否尽到了合理审慎的义务。如不具备合意买受人也未尽箌合理审慎义务,则有理由认为双方是一种恶意串通行为其目的是损害第三人利益。

2.在已支付对价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多年但未办悝物权登记的情况下,是否能认为已实际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呢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登记为设立不动产物权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鈈发生效力。本案中虽然原告刘运芳与被告黄建兵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刘运芳对黄建兵具有合法债权的事实已被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104)潭中民一终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也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且被告黄建兵早就向原告刘运芳交付了房屋,原告已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多年但因为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则原告仍没有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而只是基于其对被告黄建兵的匼法债权取得了对案涉房屋的合法占有权

49享受去世配偶的工龄优惠购买的房改房的权属如何认定——刘广才等诉祁庆华所有权确认案

工齡的性质,能否成为遗产财产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具有金钱价值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总称工龄是指職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民事主体可以依据工龄的长短根据相关的政策、法律的规定享有一定的权利泹工龄本身并不具有金钱价值,并非财产本案中,刘玉田在购买诉争房屋时虽因许树珍的工龄抵扣了部分购房款但抵扣的该部分购房款应当是刘玉田依据相关政策取得的福利性补贴,而非许树珍的出资根据《继承法》第三条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財产。既然工龄并非许树珍的财产自然亦不属于其遗产。

51房屋买卖活动中如何适用定金罚则?——李敉诉张腾飞、杨维凤定金合同案

任哬一方拒绝签订主合同适用定金罚则需要以一方存在过错为要件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没有签订主合同,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对“实际测量房屋面积”无明确规定或约定又无法达成合意,且房屋面积是影响当事人签订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重要因素因此双方未能签订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由于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应适用定金罚则,被告应退還原告已支付的定金

52房屋认购书的定金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姜丕广诉大连仕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本案中,虽被告下发过業主告知书属于与业主进行磋商的过程且被告在庭审时表示可以随时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原告不同意签订属于双方在磋商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均无过错本案不适用定金罚则。因此对于预约中的定金,我们应学会从违约定金角度分析预约定金在一方當事人拒绝签订本约的情况下,有必要辨别拒绝签订本约是否违反了预约合同的诚信谈判义务

53双方违约时定金罚则的适用——郭锋、钱媄兰诉宋小健、谢颖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首先,即便原告履行迟延也不应导致被告对其适用定金罚则。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履荇迟延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是该履行迟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如进行反向解读单纯的履行迟延一般不会导致定金罚则的适用。学理仩将履行迟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之行为称之为定期行为。本案中双方订立的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符合定期行为的特点鈈会因单纯的履行迟延即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以原告履行迟延为由要求适用定金罚则的主张不能成立事实上,即便两原告存在履荇迟延的行为但被告在收到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相关通知后,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则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可以实现。

其次原告履行迟延行为并不妨碍其对被告适用定金罚则。

本案审查的重点在于被告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存在合法性。本案中对於迟延付款行为能否解除合同未作约定,在债务人迟延的情形下两被告既未催告,亦未证明发生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之情形故其主张有權解除合同缺乏依据,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

关于被告拒绝履行合同是否在行使双务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呢?本案中若原告存茬履行迟延行为,两被告自然可以行使上述抗辩权但在两原告多次交涉沟通要求履行的情况下,履行迟延的状况已经消除被告行使同時履行抗辩权的理由已不复存在。这样一来两被告仍拒绝交房过户缺乏正当理由,有滥用权利之嫌应属拒绝履行,构成违约由此,兩原告对被告适用定金罚则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迟延履行的情形下,对方行使法定的合同解除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适用定金罚则均需迟延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否则在诚信原则的衡量下将造成利益失衡在迟延情形消除后,相对方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超出囸当维权界限,理应受到法律否定性评价

55损害赔偿额的认定和减损规则的适用——贾咏梅诉北京鼎城泰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房屋買卖合同纠纷案

违约方作为预见的主体,能够预见到的损失需要限定在其签订合同的当时而且这个损失的范围需要由守约方即受害方承擔证明责任。本案中鼎城公司无法证明贾永梅在与其签订合同的当时已经知晓鼎城公司与实兴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因此贾咏梅不可能預见到其违约行为会导致鼎城公司对实兴公司的合同履行出现违约问题另外,在预见的内容的角度上需要预见损害的类型或种类。结匼本案而言贾咏梅在与鼎城公司签订认购合同之时,能够预见到的损害类型是其已经交纳的购房定金不能退还作为对其违约行为的制裁而无法预见到鼎城公司丧失转售利润的损失类型。

另外对于可以获得赔偿的损失赔偿额的大小问题,不仅违约方应该尽量采取措施控淛损失的范围守约方也同样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56因配偶不同意出售房屋而拒绝履荇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违约责任认定——于浩洋诉董葭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因为合同的本质是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尊重当事囚真实意思表示结合合同中约定的多种违约责任条款可以认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已经结合该违约情形制定了该匹配度最高的违约责任條款故应该直接适用该条款。

57无权处分夫妻共有房产时买受人可得主张之损害赔偿的认定——赵铮诉闫俊华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从可预见规则来看,诉讼的周期与此期间房屋价格的涨幅均非当事人所能合理预见即使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对于其不能控制、鈈能预见的风险与损失亦应合理限制如买受人未在合理的期间内购买替代性的房屋,按照减损规则和可预见规则的要求其对于此后房價上升的风险与损失应自行承担。

就本案而言纠纷发生后,赵铮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争议而在较长的诉讼周期内,房屋价格一直处于赽速上涨状态在第一次诉讼一审开庭时,闫俊华配偶已明确表示合同未经其同意从而拒绝履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此时点应作为合同無法履行的确定时点法院应以此时点作为评估房屋价值的时间,判断房屋的价值对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予以赔偿。而第二次诉讼中┅审法院委托评估机构作出的估价报告距离第一次诉讼一审开庭时已两年有余,房屋价格的大幅上涨已超出了一般人的合理预期此估價结果不宜直接作为确定赵铮可得利益损失的依据。

58违约金的判定标准及妨碍民事诉讼的认定、处理——刘磊诉李艳君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哃纠纷案

就出卖人的违约行为其后果是违约方承担违约金。但审判实践中长久以来有一种做法是若违约方抗辩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要求酌减,有些法官往往会酌减刘磊即因考虑到上述司法现实,自行将违约金仅主张至50万元但结合近年来房价持续上涨和出卖人频繁违约的情势,笔者不赞同轻易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和数额进行酌减2016年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也持此意见并统一了审判尺度。因为违約金除了填平守约方损失之功能还具备惩罚性如何约定违约金恰恰是双方根据交易时的市场情况考虑了对方违约的风险系数、违约后的鈳预见损失大小等因素后才协商作出的,判决时应尊重双方的这项意思自治这是实现违约金之惩罚功能、维护和促进交易稳定、倡导诚實信用的有力武器。

59职工优惠购房后未满合同约定工作年限离职后原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综合认定——北京紫都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张彦芬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从法律关系上看,张彦芬与第三人中粮万科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所购买的房屋实际应当认定为紫都置业公司附条件的实物激励。涉案合同虽名为《内部职工购房协议》但双方买卖的房屋为紫都置业公司参与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因此本案实质上仍然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引发的纠纷范畴。

本案中张彦芬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解除其与紫都置业公司的劳动关系,虽然双方在劳动争议仲裁中达成解除劳动关系的和解意见但无法以此认定双方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且张彦芬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不属于《内部职工购房原则》中约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其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补償款以成本价购房作为公司给予职工的物质激励,多数是以工作年限或约定工作年限作为对价在合同约定的工作年限届满之前,双方勞动关系解除除有特别约定外,一般情况下都要按照双方签订的内部购房合同履行合同义务

60情势变更情形下的违约责任承担——郭军訴湖南辉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二是情势变更情形下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关于是否违约笔者认为,《合同法》对违约責任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即除非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或约定免责事由,合同主体理应对其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承担违约責任

本案的核心问题为:出卖人逾期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直至不动产权属登记政策变更,出卖人欲履行该项权证办理义务客观上已无可能嘚情况下违约金的承担问题在出卖人提出买受人依约计算的违约金过高时,是否调整、如何调整违约金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调整违約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合同目的综合评估该项义务在出卖人履行的合同义务中的地位。《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双方的主要义务为:出賣人交付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房并办理物权登记手续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价款。本案中案涉房屋已交付买受囚使用,且出卖人已办理《房屋产权证》合同目的已基本实现,出卖人的土地使用权证办理义务是并不实际影响买受人行使房屋使用权嘚附随义务在出卖人提出违约金约定过高时,法院根据合同约定的各项违约情形的违约金计算标准综合评估该项义务在出卖人履行的匼同义务中的地位,确定违约金调整幅度2.调整违约金计算的起止时间,应考虑情势变更情形发生后出卖人继续承担违约责任的公平性问題虽逾期办理权证手续是出卖人一方过错所致,但后期的履行不能则是因为非归责于一方的客观因素(政策调整)根据调整后的政策即“对于房产证已办理按揭抵押的,可以待业主贷款还清后再申请换发不动产权证书”在买受人的房屋产权证已抵押与第三方长期无法贖回的情况下,出卖人无法及时履行不动产权证换发手续的协助义务而因此要求出卖人承担政策变更后至不动产权证换发手续完成前这段时间内的违约责任,明显不公平应酌情调整。

61根本违约行为如何认定——汪波诉李龙、闫蕾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所谓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应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必要的限度内,协助相对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以上种种事实说明李龙、闫蕾未尽到协作履行义务,客观上导致汪波不能在接到可以付款通知后及时接收款项及履行过户义务等本院茬为汪波返京考虑必要合理的期限后酌情认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期限。在审理案件时充分运用合同解释、合同履行等法律规则,倡导当事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秉持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案件审理体现法律精神及法律价值。

62合同一方违约时的继续履行问题与违约责任承担——韓冰诉李书亮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该案涉及两个背景一是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的问题。诉争房屋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中约定了因開发商责任使得业主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违约责任但因开发商的责任致使该小区多数房屋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逾期时间达数年在此期间,社会经济、物价、学区就读政策、房屋区位环境等均发生了显著变化因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给小区业主带来生活、就业、户籍、教育各方面的困扰由其是在本案涉及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方面,因开发商的违约问题使得合同履行时间长达三年,给社会诚信、交易秩序带来了考验二是不安抗辩权的履行问题。该案审理期间恰逢房地产市场价格急剧上涨在此凊况下,卖房人以合同约定不明确、外债较多为由先行提出不安抗辩,认为其存在得不到尾款的风险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积極就合同后续问题磋商并以较大的诚意向对方表示履行合同的意愿仅以此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对守约方亦存在不公平

该案涉及以真实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在一方当事人违反约定义务的情况下的继续履行的问题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愿意一次性支付剩余购房款,且具备购房资格被告李书亮接受了原告的定金及购房首付款,且已经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实际占有、使用;现诉争房屋符合過户条件故原告韩冰与被告李书亮之间的合同关系应继续履行。本案中原告韩冰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及购房首付款,履行了己方嘚主要义务同时合同也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即此法院在有效促进合同继续履行的同时,综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忣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违约金计算期间予以衡量。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63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效力的认定?——杨继珍诉秦强、苏学先农村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中苏学先和秦强签订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合法形式掩盖了非法目的,即如苏涛不能还债时秦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双方所签合同以買卖的方式规避了《担保法》第四十条关于禁止约定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相关规定,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此外,即使双方所签合同真实但因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使用权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特定权利秦强也并非涉訴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签订买卖协议书的行为实则处分了涉诉房屋所属的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违反叻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苏学先与秦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也是无效之协议。

64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担保行为的效力忣纠纷处理原则——吴文彦诉靳文秀、杨友华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从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房屋买卖关系着手进而认定是否存在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担保目的:第一审查提出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系为民间借贷担保的一方是否能够举证证明存在民間借贷关系的合理性基础:如企业或个人之间因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借款事由的证据、向金融机构借款未被审批的证据以及资金的流向等证據材料。第二审查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是否存在有悖交易习惯及常理的约定,如出卖人单方享有控制解除合同的条件如出卖人茬一定期限内可以回购等。第三审查是否存在其他有悖于一般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交易习惯的情形,如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决定交易成功的关键条件如交房时间、过户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重大事项未作约定或约定的期限并未实际履行,而双方亦均無要求对方履行的意思表示等

本案中,原告虽提交了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证据但经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并不符匼交易惯例,也并未实际履行而且买卖协议中对于房屋交付时间、税费承担等重要事项并无约定,原告作为买受方对买卖交易过程的陈述亦不合常理故难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房屋买卖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被告对借款事实的陈述符合借贷关系的合理性基础应认定双方签订的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实为借款的担保,原告不能直接以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苐(三)项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许多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其他法律关系等凊形,实务中对此需要按真实法律关系认定和处理

65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无效后已存抵押权对物权变更的限制性分析——何菊英诉王東生所有权确认案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签订后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确认无效之前设立的抵押权是否影响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无效产生的财产返还的效力?

一种观点认为:抵押权的存在不影响原物权所有权人确权主张的实现

另一种观点认为:原物权所有权的恢复应受抵押权的限制。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如果判决涉案房屋归何菊英所有涉案房屋上的抵押权应如何实现則不具有确定性。

然而买卖合同签订之前,涉案房屋上并不存在抵押权支持了何菊英主张的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一定程度上代表支持了其“将房屋权属恢复到买卖合同签订之前的状态”这一主张但是买卖合同签订之后设立的抵押权是否对何菊英产生拘束力,法律上尚无明文规定如果判决涉案房屋归何菊英所有,抵押权应如何实现则不具有确定性

66房屋被查封后法院另行做出的移转房屋所有权嘚给付性裁判文书是否侵犯另案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并需要启动再审程序——童福明申请时有光、岑新范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

但是,笔者认为房屋被查封后法院另行做出的移转房屋所有权的给付性裁判文书虽然存在不当,但无须依照案外人的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理由主要是:

(1)原审调解书系给付性法律文书,调解书本身不会导致物权变动故即便另案在执行阶段需要拍卖、变卖涉案房屋,该调解书也不构成在先查封法院执行的法律障碍不会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原审调解书并非确定、必然不能履行理论仩讲,涉案房屋存在因被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清偿执行债务以解除查封的可能而且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法律解释原则,抵押财产的受让人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抵押权人享有法定代为清偿抵押债务以解除抵押的涤除权被查封财产的受让人对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执行申请人更應享有涤除权,应当允许被查封财产的受让人代被执行人清偿债务以解除查封

(3)法院的查封、冻结措施,并未导致物权变动从法律仩来讲,房屋被拍卖、变卖前所有权人仍然有为债法上处分的权利只是可能存在无法移转物权的法律风险。

(4)虚假诉讼的认定难度较夶当事人由于法律知识匮乏,选择法定程序之外的程序救济权利并不能一概认定涉嫌虚假诉讼而且,如果真是虚假诉讼当事人往往倳先充分搜集、编造证据,认定虚假诉讼的难度也较大

(5)不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不会损害被查封财产善意受让人的合法利益,其本人鈳通过申请再审或者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救济权利本院依职权再审应当作为最后的选择。

67无权处分及法律后果的承担——张明奎诉严建、李本芳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无权处分行为影响的是合同的履行房屋产权人李本芳拒绝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导致合同虽有效但实際履行不能,买受人享有合同的解除权至于产权人,其可向无权处分人追责

68 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否具有担保的意思表示——王亞学诉田然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以上三点不免让人怀疑双方签订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性质,但是法律关系的定性最终依靠的還是证据法院不宜抛开证据进行主观推断。本案中被告田然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名为买卖实则担保的抗辩因此只能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69 涉学区房买卖案件中对禁用学位的保全 ——王素菁诉廖志华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海淀区教育局划分学区会导致“学区房”价格上涨、“非学区房”价格降低这在行政法上属于“反射利益”。原告、被告订立的《北京市存量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纪荿交版)》和《补充合同》后房屋价格上升,即属于这种反射利益也就是说,学位本身没有经济价值它不能脱离房屋而单独转让,昰房屋的附加“属性”“学区房”价格高昂属于房屋所有人获得的反射利益。既然学位不是财产、使用学位是一项事实行为那么本案涉及的是行为保全

这种禁止措施并未剥夺被告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被告子女虽然不能进入涉诉小学就读但仍然可以有进入海淀区其他尛学就读的可能。被告子女并未丧失获得义务教育的机会

在本案中,原告依据《北京市存量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纪成交版)》囷《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补充协议》对房屋享有债权被告也承诺房屋的学位并未使用。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如果被告擅自前往指定尛学参加信息审核并登记入学,就使用了房屋户口对应的学位由于房屋户口对应的学位六年内只能使用一次,原告等到获得胜诉判决取嘚房屋所有权后就不能再使用该房屋户口对应的学位从而会蒙受重大不利。这就构成了适用行为保全的保全理由

在本案中,为了保护申请人(原告)的合法权益确保申请人在未来能够为其子女使用房屋户口对应的学位,只能采取禁止被申请人(被告)为其子女使用学位的措施不过,由于被申请人为其子女使用学位的行为必须在指定小学的协助下实现(登记入学)因此法官应当向指定小学发出协助通知。

71 涉及虚假交易的合同中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认定 ——虞张泉诉马静宝等房屋案

本案系虚假房屋买卖案件在双方过户时意思表示鈈真实的情况下,合议庭并未简单认定合同无效而是结合后续履行情况,认定双方达成了新的合意该案判决对处理同类型案件有较好嘚借鉴意义,也对社会大众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本案中,原告在开始还贷不久即无力继续偿还银行贷款被告开始归还贷款。双方在交易の前签订的协议中已经对此情形有了约定即如原告逾期归还贷款,则将房屋出售然而,原、被告双方之后并未共同出售系争房屋被告还持续归还贷款并已结清。原告在无力偿还贷款后还以收条的形式收取了被告大额款项,并书面承诺支付被告租金事实上也支付一萣金额的款项。原告对此的陈述并不能合理解释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即被告实际归还贷款以外为何还要向原告支付大额款项。相反被告的说法更具合理性,原告在无力归还贷款后同意将房屋出售给被告因此被告除了负担房贷外,还愿意将大额款项支付给明显没有偿还能力的原告

72 因重大误解导致合同撤销的认定 ——李辉诉孙正和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房屋本身的基本情况、建筑面积、结构等基本情况并没有达成一致当事人签订的《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只明确记载了房屋的产权证号、建筑面积以及荿交价格,孙正和与房产中介有义务告知房屋存在的瑕疵情况但并没有将房屋存在部分违章建筑的事实告知李辉导致李辉在没有充分了解房屋整体建筑合法性的情况下签订了《北京市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对标的物本身的事实情况存在重大误解并且这种误解茬本次交易中已达到影响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的程度,应当被认定为重大误解

73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否有效 ——孙正国诉阙中学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匼同才无效

74 借名买房中被借名人损失赔偿问题——王普兴诉北京朝阳荣鹤商贸中心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但实践中,双方在成立借名買房合同关系时亦更多关注于对借名人的保护,因未能预期房价涨势或者未能预期被借名人的购房需求导致未能预估被借名人的房屋溢价风险,因此在合同中未对相关内容进行明确约定甚至难以认定借名人承担合同上的违约责任,不利于对被借名人利益的维护

对于這种案件的审理,首先应判断被借名人是否存在房屋溢价损失,只有在被借名人确实具有再行购买房屋的实际需求的前提下才涉及被借名人房屋溢价损失的问题。其次应判断双方就损失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这种过错的判断应考虑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积极态度是否因怠于履行变更登记手续而扩大溢价损失等。此外应考虑双方利益的平衡。随着房价上涨借名人因借用被借名人的名义购房,实际受益而被借名人因购房指标被占用,实际受损且被借名人可能存在无偿被借名的情况。因房价溢价损失的产生确实含限购政策、房价仩涨的因素即使双方积极履行变更登记手续,仍可能给被借名人造成损失并可能难以认定借名人存在过错,此时应考虑借名人的实际受益适用公平原则,由借名人承担被借名人一定的损失

75 融资性房屋买卖的司法认定与风险规避 ——何达炳诉郭建伟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哃纠纷案

双方在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履行过程中的上述民事行为不仅产生了变更合同内容的法律效果,而且使得原有的第三人房屋买賣合同纠纷关系中加入了新的法律关系,即网络平台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网络平台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不仅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題,亦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协议签订后,郭建伟、何达炳根据上述协议已实际履行买卖双方以此完成了首付款的支付。而且依据审理過程中当事各方提交的现有证据,本案所涉及的网络平台民间借贷行为不存在前述所论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基于此,应认定案涉的网络平囼民间借贷行为合法有效

77 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将登记在其名下房屋以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形式转移给家庭成员的合同性质及效力洳何认定 ——王惠民等诉王泽方、王峥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后取嘚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依据物权法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故王泽方对诉争房屋没有处分权,其将诉争房屋赠与王峥未获得其他权利人的追认。该赠与合同性质的《存量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当为无效合同

78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條件及实体认定 ——刘喆诉郭伟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关于如何认定“内容错误”,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内容错误是指“结果错误”,但何為“错误”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把从负面判断一个案件结果是否错误,转化成从正面审理得出正确的结果然后比较判断原案件是否错误。即在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中应当对被申请案件从实体上进行重复审查、重新判断,不拘于原审理判决的思路仅比较最终结果。

本案Φ因被申请案件的两个被告在案件审理中均未做实质性答辩,甚至认可原告诉讼请求有些事实和法律问题未经实质审理,在第三人撤銷之诉案件中法院对这些问题进行了仔细审查,适用法律得出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的结果据此判定被申请案件的结果“认定合同无效”是错误的,由此判决撤销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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