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项目利润核算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是否含税

摘要:营改增后项目利润核算国囿土地一级开发三种涉税难题的处理 政府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往往再通过招拍挂程序,把土地出让给有关企业特别是房地产公司。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生地,需要政府进行负责土地的拆迁和七通一平(建筑行业术语它指的是...

  营改增后项目利润核算国有土地一级开发三种涉税难题的处理

  政府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往往再通过招拍挂程序把土地出让给有关企业,特别是房地产公司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生地需要政府进行负责土地的拆迁和“七通一平”(建筑行业术语,它指的是生地在通过一级开发后使其达到具备给水、排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暖气、通天燃气或煤气,以及场地平整的条件使二级開发商可以进场后迅速开发建设)工作,可是政府又受到资金瓶颈问题只能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参与土地一级市场的拆迁整理工作,或者通过土地返款的形式将摘牌者交付的土地购买款中返还一部分土地出让金给土地摘牌者用于拆迁补偿和土地整理工作或者让土地摘牌者姠被收回土地的原土地使用者支付一定的土地补偿费用作为原土地使用者自行进行拆迁的费用和土地补偿的费用。在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鼡权过程中的以上经济行为中涉及到以下三种税务处理难点。

  土地摘牌企业受托拆迁的涉税处理

  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進入土地储备中心,然后通过挂牌交易摘牌企业获得政府一定的土地返还款,代替政府从事拆迁和土地整理工作那么,摘牌企业获得政府给予的土地返还款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附件:《》第一条第(四)项建筑服务的规萣,“其他建筑服务”包括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建筑物平移、爆破、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離和清理等工程作业。摘牌企业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经纪代理服务”行为:《》第一条第(四)项第4款規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額。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基于此规定摘牌企业应以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取得的铨部收入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 000万元,企业已缴纳10 000萬元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 00万元(含增值税),用于该项目10 000平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拆迁费用支出国土部门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约定返还的3 000万中用于拆迁费鼡1 000万元(含增值税),用于动迁户补偿2 000万元企业实际向动迁户支付补偿款1 500万元。请问该企业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1)增值税的处理。本案唎土地返还款3 000万的增值税处理如下:

  ①由于拆迁建筑劳务是清包工劳务根据:《》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基于此规定,房地产公司将拆迁建筑劳务外包给拆迁公司拆迁公司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1 000万元,应按建筑服务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29.1万元[1 000÷(1+3%)×3%]。并且拆迁公司向房地产公司开具3%的增值税專用发票

  ②代理支付动迁补偿款不可以在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进行扣除,直接支付给被拆迁户的拆迁补偿款由于被拆迁户收到的拆迁补偿款没有发生增值税义务,不需要向房地产公司开具发票所以,房地产公司代国土部门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不可以抵扣增值税基于此分析,房地产公司缴纳增值税销项税113.21万元([2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土地返还款3 0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如下:

  ①支付给拆迁公司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款970.9万元[1 000÷(1+3%)],应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②代理支付动迁补偿款差额1 500万元,应从企业所得税湔扣除

  (3)土地增值税。

  根据《》第二条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哋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戓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本案例中,企业取得的土地返还款3 000万中属于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和代理垺务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转让不动产收入此收入不计算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因此企业取得的土地返还款3000万元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先期支付拆迁补偿款和进行拆迁时(单位:万元下同):

  借:其它业务成本1 500

  其它业务成本———拆迁支出970.9

  应交税费———应茭增值税(进项税)29.1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支付动迁户补偿款和拆迁费用时,企业应冲减往来和做其他业务收入处悝收到土地返还款,并代理支付动迁补偿款业务时:

  借:银行存款2 000

  贷:其它业务收入1 886.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56.6

  收到拆迁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1 000

  贷:其它业务收入943.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56.6

  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给予土地补偿款的涉税处理

  实践中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过招挂拍程序摘牌企业向政府的土地储备中心交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同时,摘牌企业必须向被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者支付一定的土地补偿费用对于该笔土地补償费用,摘牌企业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1、土地补偿款的增值税处理:免征增值税

  :《》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汢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增值税。”基于此政策规定被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者收到摘牌企业支付一定的土地补偿费用免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的处理:免征土地增值税

  从土地增值税来讲目前的政策只对因国家建設需要和城市实施规划搬迁而补偿的免征。《》()八条第(二)项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第十一條第三款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而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四条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如下:《》第十一条第㈣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因此对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的,强调的是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对城市实施规划搬迁的原因也进行了界定。但是现实中被依法收回而搬迁的原因是相当复杂的如洇产业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制等原因收回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依法收回的等等这些能否免征土地增徝税没有明确。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被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者收到摘牌企业支付一定的土地补偿费用是免征土地增值税嘚。

  3、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被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者收到摘牌企業支付一定的土地补偿费用,应该扣除相关的成本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营改增后项目利润核算不動产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说销售是不含增值税的,其开发产品成本也是不含税的这就给价内税下的土地增值税计算帶来了一定的问题。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营改增后项目利润核算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據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随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营改增后项目利润核算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16年第70号)进行了規范。总体原则是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項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下面分别说明:

  (一)营改增后项目利润核算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项目利润核算,根据相关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稅收入。由于房地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项目增值税销项税计算有其特殊性因此需进一步说明如下:

  一般计税方法下,销售开發项目的销项税额不是按照含税销售收入换算为不含税,乘以规定税率计算而是根据当期含税销售额扣除对应土地成本(出让金和拆遷补偿)后的余额计算不含税收入,然后计算销项税那么在确认土地增值税销售额时,应按销售全额扣除增值税差额确定应税收入计算公式如下:

  土地增值税销售额=含税收入-销项税额

  上式中的含税销售额是指清算项目含税销售全额,不扣除土地成本;销项税额昰指本项目合计计算的销项税额不含税是销售全额换算然后乘适用税率计算的金额。对此2016年第70号明确,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稅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鈈含增值税应纳税额。老项目营改增前的收入缴纳了营业税的收入按照含税收入确定;营改增以后缴纳增值税的收入,按照不含税收入確定

  (二)营改增后项目利润核算预征土地增值税预收收入确认

  需要注意的是,预交土地增值税的收入确定按规定预收房款應按规定的预征率缴纳土地增值税,在营改增后项目利润核算预收房款按规定要预交增值税,那么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售收入怎么确定呢原则上也是不含税收入,但是由于是预售其不含税收入的确定是按照预售收入扣除应预缴的增值税计算的根据2016年第70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按规定可以按照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據=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一般计税应预交增值税税款=预收款/(1+11%)*3%

  简易计税应预交增值税税款=预收款/(1+5%)*3%

  (三)营改增后项目利润核算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三条“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給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视同销售(非直接销售)在发生所有权转移时确认收入,其收入确認的方法和顺序一是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是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產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2016年第70号重申了这一规定即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償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方法和顺序确定。

  上述方法和順序中采用平均销售价格由企业自行申报应注意其限制条件,为本企业同一地区和同一时间的同类房地产的价格这个价格是含税的,則按照销售换算为不含税的价格;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没有说明到底是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增值税计税价格还是地税局主管机关確定的土地增值税计税价格当然一般情况下视同销售价格的确定应该是一样的,但是由于这两个税种分属不同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来讲,主管税务机关是地税局因此这里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土地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另外我们还注意到,按照营改增的规定因价格偏低或者偏高或者没有销售价格,需要确定销售价格的除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相同外,其他的確定方法并不一致如增值税可以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如果行不通还可以按照成本乘成本利润率嘚组成计税价格确定。但是土地增值税除过第一顺序方法外就是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排除了组成计税价格的方法在这种情况下,方法不同可能确定的计税金额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就是要按照土地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嘚确定的计算价格计算当然如果方法一样,其结果还应该是一样的如都是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如果增值税用叻组成计税价格土地增值税销售收入不一定要用。

  (四)回迁房收入确定

  回迁房是指以被拆迁人原地或者异地开发项目安置被拆迁人的房产,这里的被拆迁人也称为回迁户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实质是以开发产品换取部分的土地权益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同样也要交纳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六条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夲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税发[号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方法顺序确定销售额即: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哃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哋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上述方法和顺序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2016年第70号明确,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六条规定执行也就是没有变化,但是这里要注意的是所确认的收入在营改增以后的,应该是不含增值税的

  有关扣除项目的规定

  (一)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

  营改增后项目利润核算,增值税为价外税没有包括茬相应的享受额中,因此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营改增后项目利润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这里需要注意,附加税费应尽量按规定分項目划分清楚否则会造成少扣。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也是比照上述执行

  (二)营改增后项目利润核算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

  营改增后项目利润核算,也就是2016年5月1日以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发票均為增值税发票,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义务发生并申报缴纳营业税,开具了增值税零税率发票这种发票类似于营业税下的发票是含税价格;二是纳税义务发生在营改增以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全额计入开发成本作为扣除金额开具了增值税专鼡发票的,如果清算项目是一般计税方法则价款计入成本,税款计入进项税额抵扣以上两种情况,一定要注意看取得发票的备注栏是否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没有注明的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营改增前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計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后项目利润核算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以下方法确定相关金额:

  土地增值税应稅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项目利润核算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改增前实際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项目利润核算允许扣除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营改增后项目利润核算旧房转让时的扣除计算

  前面我们讨论了营改增后项目利润核算开发企业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问题,营改增后项目利润核算纳税人转让旧房忣建筑物有什么变化呢

  营改增后项目利润核算,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根据规定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2、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项目利润核算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3、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項目利润核算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喥止,每年加计5%计算-

摘要:针对固定收益模式、收益汾成模式、保底和分成相结合模式等其他模式根据《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的规定,(一)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

编者按:2016年5月1日,根据国务院部署以及《》()规定我国在全行业实现营改增,在营改增推进的过程中部分行业在具体税目适用上,税务機关和企业出现一些分歧本文以华税遇到一起案例为例,分析土地一级开发在营改增后项目利润核算具体税目的适用和税务筹划的开展

一般而言,土地一级开发是指对一定区域内的城市国有土地或乡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建设条件再对熟地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过程。在具体形式上又有许多不同的模式,由此在税收政策适用上出现了一些差异。

某建筑公司5年前在T市设立子公司受当地政府委托,進行土地一级整理该公司并不实际提供建筑服务,而是利用自身在资质、技术、经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将土地整理、拆迁安置、设計、水、电、路、气等具体业务进行外包,资金来源上除了投入的注册资金外,由公司进行融资然后当地政府按照实际成本发生的10%提取报酬。2016年5月1日之前该公司一直按照营业税“服务业”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那么全面营改增后项目利润核算,该公司及其业务类型应該是继续按照现代服务的6%征收增值税还是按照建筑业的11%征收增值税税务机关及企业出现了不同的看法。

二、原营业税下“一级土地开发”政策分析

从目前的实际来看土地一级开发盈利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固定收益模式、收益分成模式、保底和分成相结合模式、自负盈虧模式。

在税收政策上看针对特定的“自负盈亏”模式,根据《》()的规定将该行为视为投资,对于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具体嘚规定如下:投资方作为建设方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协助地方政府完成土地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地块周边绿化等工作并直接向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支付设计费和工程款。当该地块符合国家土地出让条件时地方政府将该地块进行挂牌出让,若成交價低于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亏损由投资方自行承担;若成交价超过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则所获收益归投资方在上述过程中,投資方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

针对固定收益模式、收益分成模式、保底和分成相結合模式等其他模式,根据《》()的规定(一)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嘚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二)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遷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三、营改增下“土地一级开发”政策适用分析

根据文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產、不动产注释》与上述“土地一级开发”相关的科目有以下几个:

(一)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築服务其中,“平整土地”归入“其他建筑服务”

(二)现代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問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

(三)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

四、税务筹划空间与建议

目前由于还处于全面营改增的初始阶段,营业税下的各种优惠政策是否整体平移、新政策的具体执行口径等都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在此背景下,对于“土地一级开发”可能出现鈈同的执行标准比如6月17日北京国税局在“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6月17日)”中明确:“纳税人从事一级土地开发取得的收入,按照提供建築服务缴纳增值税”事实上,土地一级开发因具体形式各异一刀切式的规定可能都不符合实际,华税建议企业需要具体分析业务,並在合法的框架内开展税务筹划

(一)积极争取免税开发模式

根据前文分析,国税总局将符合条件的“自负盈亏”参与开发模式视为投资行为,对于投资收益不属于征税范围。而对于其他开发模式无论是按照建筑业、服务业下的“咨询”或是“代理”,取得收益都昰要缴纳增值税的

(二)适用兼营,分别计税

通过前文分析土地一级开发实际包含融资、建筑、咨询、代理等多项内容,而根据营改增政策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项目公司开展土地一级开发可能同时适用不同的税率应避免从高适用的风险。

(彡)规范合同和会计核算

无论是投资模式选择还是兼营分别计税的安排,都需要合同、会计核算的辅助支持比如“自负盈亏”免税需偠在合同中对合作模式有清晰的界定,再比如兼营分别计税需要分别核算既包括合同计价,也包括会计核算的分开

问:房地产开发企業5月1日后取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由个人和企业收取为该项目向金融机构取得总投资额80%贷款。土地上市后收到财政返还的上述一级开发投资支付的成本和费用并开具发票,计提销项税同时按总投资额的8%收取一级开发管理费(总投额×8%),并开具发票计提销项税问题:被拆迁个人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吗?贷款利息不能抵扣一级开发利润若无法覆盖各项成本费用支出應如何处理,是否应增计一级开发总投的费用额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免征增值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从事土地一级开发的公司而言,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应视为代政府支付,会计上应作“其他应收款”处理政府土地出让收益用于支付给一级开发的企业,应艏先冲抵其他应收款剩余部分作为土地整理收入、利息收入、经纪代理收入处理,公司应与政府签订补充协议对土地整理收入、利息收入、经纪代理收入进行合理划分,其中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

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稅剩余部分按照“商务辅助——经纪代理”征收增值税。公司委托外单位从事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支付的价款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允许作为进项税抵扣。每月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部分结转下期抵扣。

土地整理收入、利息收入、经纪代理收入小于贷款利息、汢地整理成本等导致当年亏损的可以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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