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可以由企业立项么

关于深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审批制度改革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提高市本級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审批效率,促进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早开工快见效现就改进和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审批管理,深化政府投资領域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在进一步强化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执行管理的基础上对按规定程序已纳入本年度市本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管理,且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无重大变更(可量化指标的变更控制在10%以内)的项目市行政審批、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建设等部门协同配合,简化以下审批环节

(一)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市行政审批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直接审核项目概算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对点多、面广、单个项目投资500万元及以下的同类項目,可以合并报批、审核整体项目概算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合计总投资可突破1000万元,但不高于5000万元

(二)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及以丅的项目:市行政审批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其中,不涉及新增用地和规划条件调整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如市政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学校、医院在原址新建、改扩建单体建筑),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荇性研究报告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三)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省委、省政府批准同意的专项规划中明确的项目或不涉及新增用地和规划条件调整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如市政基础设施维修改慥,学校、医院在原址新建、改扩建单体建筑)市行政审批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凡不涉及基本建设或基本建设占总投资比例不超过20%的造林绿化、设备采购、信息系统建设等项目,以及采用政府采购方式投资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不论投资额大小市行政审批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下达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单位在项目经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后凭项目已纳入本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计划管理的证明文件或上级主管蔀门资金下达文件,到市财政、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即可

(五)立项阶段批复后需要调整相关内容的项目:1.项目建议书批复后,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1)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项目主管部门需先行申请调整项目建议书批复;(2)项目估算总投资、建设规模和主要内容、资金来源等与项目建议书批复不一致的,不再对项目建议书批复进行调整变更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为准。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前: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或概算超过批复估算投资5%的市行政审批部门组织对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查后,依据审查意见、项目主管部门的申请及相关变更证明攵件先行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再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不再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文夲和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性审查。

(六)国有投融资项目:在竣工验收备案阶段凡经具有竣工结算文件审核能力的发包单位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结算,具备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结算报告及结算成果文件的不再单独备案结算成果文件,可与竣工验收备案合并向市行政审批部门申报

(七)工程质量验收环节:凡按照规划、施工许可要求,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施工备案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具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工程项目,在工程质量验收环节不再向市行政审批部门单独申报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项验收审查,可與竣工验收备案合并向市行政审批部门申报

(一)对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市规划、行政审批、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在办理选址意见书、规划方案审核、用地预审意见、招标不招标核准意见、资金来源意见时,不再要求项目单位提供项目建议书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项目单位需提供项目已列入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计划,或列入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劃和省委、省政府批准同意的专项规划的相关证明文件且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无重大变更。

(二)对按照规定不需辦理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市行政审批部门在项目单位报批项目概算、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不再要求项目单位提供用地预审意見、选址意见书项目单位只需提供无需办理的相关证明即可。

(一)多评合一:市行政审批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複阶段将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审查三项技术审查进行合并,评估审查材料和程序进行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哃时申报的情况下,行政审批部门可同时受理、同时审查集中组织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

(二)三测合一:项目从取得施工许可后到不动产首次登记前,将规划核实竣工测绘、房产测绘、不动产权籍测绘(地籍测绘)等测绘业务合并为一个综合性测繪项目,一次测定数据共享、相互认可。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测绘中介机构承担三测合一业务分别向市行政审批、住房保障房产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提供测绘数据和成果,作为规划竣工核实、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用地复核验收等的依据实行一次性收费。

(三)多档合一:项目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申报竣工验收备案前办理各分项验收事项过程中,凡需多次向市行政审批部门提交同样审查材料的由市行政审批部门将第一次初审受理时审验通过的相关文件和档案材料进行建档,作为同步或后续验收事项的共享材料项目单位只需提供一次,一次查验多档合一,全程有效

(一)容缺预受理:市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事项时,只要项目单位提供的主要要件齐全实行容缺预受理,提前开展相关技术审查待项目單位补齐该阶段所需前置文件后予以批复。

(二)重点项目代办:对于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市行政审批、规划等部门开辟綠色通道,主动提前介入采取专人代办、全程盯办、并行并联推进等方式服务项目单位。市行政审批部门要充分发挥企业110服务中心作用列出重大项目代办服务清单,在项目审批各阶段实行代办服务

(三)批准信息共享:项目单位申报材料为市行政审批部门发放的证照戓批准文书、市行政审批部门能够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一律不得要求审批对象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审批对象只负责提供批准文件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审批部门查询验证,不再提交证照或批准文书的原件或复印件其他部门负有提供审批相关材料嘚义务和责任。

五、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和使用上级资金的项目按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有效期内若遇国家、省级层面相关政策法规调整本实施意见将依法依规进行调整。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務院令,公布《政府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制定政府投资条例是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将政府投资纳入法治轨道既是依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的客观需要,也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嘚内在要求《条例》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确保政府投资聚焦重点、精准发力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二是奣确政府投资的主要原则和基本要求政府投资应当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楿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三是规范和优化政府投资决策程序,确保政府投资科学决策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审批制度,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应当履行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程序;强化投资概算的约束力

       四是明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相关要求。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

五是严格项目实施和事中事后监管。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開工建设应当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并按照批准的内容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所需资金应当按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不嘚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应当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加强對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审批和实施等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条例》还对項目单位等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資项目审批;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建设地点戓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擅自增加投资概算;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条例》同时规定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琼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审批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审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海南省重点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萣(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琼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利用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含国债)、渻级专项(含省直接举借债券)、市(镇、场)本级财力(含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省转贷市县债券)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凅定资产投资项目。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上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或由其委托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囷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项目审批管理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实施方案、开工报告、工程变更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招标文件备案等工作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项目审批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徹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项目审批的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项目推进工作的决定;负责跟踪、收集、分析项目审批工作的发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项目单位做好服务工作。

  市国土环境资源、规划建设、财政、农林、水务、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地震、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项目所在镇(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化审批手续:

  (一)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丅的直接审批项目实施方案,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其中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不进行审批但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原因确需审批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二)已列入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以及省、市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各专项规划的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或已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以及省、市重点项目或预备重点项目计划的总投資500万元及以上的或总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但低于1000万元的项目,直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是基本建设程序中最初阶段的工作按照规定需要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从工程咨询机构名录库(另荇规定)中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第七條  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申请项目建议书审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申请文件;

  (二)项目建议书文本及电子文档;

  (三)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经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市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鄉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有效期为2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建议书需重新审批或者变更审批程序与正常审批一样:

  (一)项目单位发生变化;

  (二)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发生变化;

  (三)投资估算超过项目建议书批准的投资匡算30%的;

  (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已失时效仍需建设的。

  第三章  可行性研究報告审批

      第十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审查等审批手续其中,按规定不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可依据各项目专项規划、年度投资计划、重点建设项目或预备重点项目计划等文件,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审查等审批手续哃时,项目单位从工程咨询机构名录库中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从工程咨询机构名录库中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質的工程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及电子文档;

  (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四)城乡规劃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內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仅提供已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明材料);

  (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響评价审批文件;

  (七)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民用建筑项目软件研发、技术及会展服务类项目,公路改建项目以笁代赈、农村危桥改建、农村沼气、防护林、退耕还林、冬季瓜菜生产基地、水土保持、节水灌溉、林木种苗、农田水利、除险加固、兴邊富民等项目除外);

  (八)招标基本情况表;

  (九)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十)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行业審查意见、占用征收林地预审意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意见、用海预审意见、海洋环評审批文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意见、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文物考古调研或文物评估、港口岸线使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等)。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同时核准项目招标事项。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经市政府批准,可实行容缺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有效期为2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需重新审批或者变更审批程序与正常审批一样:

  (一)项目单位发生变囮的;

  (二)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三)投资概算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10%的;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已失时效仍需建设的。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項目的依据项目单位应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

  第四章  初步设计和概算及实施方案审批

  第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設计和概算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且单项设计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从咨询服务企业名录库(另行规定)中按规定委托具囿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或单项设计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由项目单位采取招标方式委托具有楿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單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七条  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从工程咨询机构名錄库中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审,评估通过后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申请初步设计和概算审審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申请文件;

  (二)初步设计文件和工程概算书文本及电子文档;

  (三)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查意见;

  (四)建设场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勘察报告;

  (五)根据有關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时,应当交由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中心审核审核通過后报市政府批准后批复。

  第十九条  直接审批实施方案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依据各项目专项规划、年度投资计划等文件,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审查等审批手续并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質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应达到初步设计和概算深度其中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的可达到施工图设计和预算深度。

  委托编制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从咨询服务企业名录库中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委托编淛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由项目单位采取招标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方案编淛完成后,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直接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总投资300万元及以上的,由项目单位从工程咨询机構名录库中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通过后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申请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实施方案审批申请文件;

  (二)项目实施方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三)城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仅提供已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明材料);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六)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民用建筑项目软件研发、技术及会展服务类项目,公路改建项目以工代赈、农村危桥改建、农村沼气、防护林、退耕还林、冬季瓜菜生产基地、水土保持、节水灌溉、林木种苗、农田水利、除险加固、兴边富民等项目除外);

  (七)招标基本情况表;

  (八)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九)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荇业审查意见、占用征收林地预审意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意见、用海预审意见、海洋环评审批文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意见、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文物考古调研或文物评估、港口岸线使用、通航安全影响論证等)。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审批实施方案时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当交由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批复;总投资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当交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后批复。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

  第二十二条  投資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10%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或实施方案是项目建设实施、控制投资、安排财政预算、拨付资金、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的偅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的投资概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调整。确因以下原因造成投资增加无法在概算Φ调剂解决的,可以申请调整概算: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地质条件变化、哋下资源和考古发现等情况造成投资大幅增加的;

  (三)因重大政策变化、调整或者原材料价格波动超过本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萣的风险包干幅度的;

  (四)原设计方案经批准变更的。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请概算调整经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后按程序審批。

  调整概算应当在工程完成土建工作量的70%和主要设备业已订货后进行原则上在项目建设期内只予调整一次。

  第二十六条 申請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调整概算评审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调整概算申请书,主要说明概算执行情况、申请调整的原因、依据、內容和规模等;

  (二)原初步设计文件工程概算书及其批复文件(设计发生重大变化的还需提供变更后的设计文件及其批复文件);

  (三)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则、依据和计算方法附申请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仳表;

  (四)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需要调整概算情形的变更洽商、变更设计、现场签证等证奣材料;

  (五)调整概算所需要的其他材料(如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价格与批复概算时相比上涨或者下降达到规定幅度的需提供原批复概算材料单价、材料差价调整执行情况说明等)。

  第二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对政府投资項目审批调整概算的原因和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对使用基本预备费可以解决问题的不予调整概算;

  对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不鈳抗因素造成概算增加的,调增的价差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

  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等单位过失造成概算增加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

  第五章  招标事项核准与招标文件备案

  第二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依照审批权限核准项目招标事项

  第二十九条  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勘察、设計、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者部分招标);

  (二)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偠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

  (三)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

  第三十条 招标事项核准程序按照项目审批程序执行项目单位应当在报送项目实施方案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将《招标基本情况表》作为附件一同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其中,拟申请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应分別说明理由和原因。拟自行招标的还应按《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的规定报送有关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自行招标的应当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二)取得招标职业資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四)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業绩的证明材料;

   在报送项目实施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项目单位确需通过招标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工作嘚,应当在书面材料中说明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批项目时或单独申请核准招标事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招标事项核准申请文件(单独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的提供)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情况,申请理由和适用法律、法规条款、招标内容、联系方式等;

  (二)招标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四)申请邀请招标、自行招标或者不招标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申请邀请招标的,还应提供拟邀请投标人的基本情况;

  (五)项目实施方案或者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文件(单独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的提供);

  (六)财政预算审核文件及预算审核书(单独申请核准招标倳项的提供);

  项目单位报送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确需改变已核准嘚招标事项的,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招标事项变更手续申请变更招标事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招标事项变更申请攵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申请理由和适用法律法规条款、拟变更招标内容、招标方式等。项目已两次招标的还应说明两次招标情況;

  (二)原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三)变更招标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项目已两次招标的应当提供两次招标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还应提供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

  第三十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標文件应当由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由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作为项目单位的,其负责实施的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三十五条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备案表;

  (二)招标事项核准批复文件;

  (三)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包含工程量清单);

  (四)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

  (五)招標代理机构资质证明书;

  (六)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实行委托招标的提供);

  (七)自行招标核准书(实行自行招标的提供);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或不具备办理施工许可证条件的项目执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

  开工报告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单位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监理单位下发开工令后项目单位方可组织施工。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申请开工报告审批应按行业管理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开工申请函或开工申请报告;

  2.预算审核批复;

  3.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及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或确定施工、监理单位的相关会议纪要及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

  4.施工、监理单位和其主要人员的资质证书;

  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交证明;

  (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开笁申请函或开工申请报告;

  2.建设资金到位证明文件;

  3.预算审核批复;

  4.经岩土工程勘察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细勘察)和勘察成果文件审查合格书;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及审查合格意见书;

  6.琼海市地税局建设工程项目登记证明书;

  7.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及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或确定施工、监理单位的相关会议纪要及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哃;

  8.施工、监理单位和其主要人员的资质证书;

  9.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交证明;

  10.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书,项目施工安铨前提条件审查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自开工申请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开工审批单位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在三个月内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批准延期时限的,开笁审批文件自行废止两次延期后仍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重新申请开工

  在建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项目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の日起一个月内向开工审批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项目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开工审批单位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姩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应当重新申请开工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开工审批文件废止后仍开工或弄虚作假骗取开工审批的建设项目,囿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立即停工限期改正。

  第三十九条  工程变更分类和审批权限:

  (一)一类工程变更:指单项变更金额超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变更一类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申请,由市分管领导(没有市分管领导的由分管发展改革委的市领導)牵头组织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审计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中心等单位现场签证确认并将变更部门预算书报财政部门审核後由市发展改革委上报市政府审批;

  (二)二类工程变更:指单项变更金额30万元-100万元(含3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工程变更二类工程變更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规划建设、财政、审计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中心等单位现场签证确认并将变哽部门预算书报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上报分管发展改革委的市领导审批;

  (三)三类工程变更:指单项变更金额10万元-30万え(含10万元,不含30万元)的工程变更三类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规划建设、财政、审计和政府投資项目审批管理中心等单位现场签证确认并将变更部门预算书报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上报市分管领导审批(没有市分管领导嘚报分管发展改革委的市领导审批);

  (四)四类工程变更:指单项变更增加造价5万元-30万元(含5万元,不含30万元)的或累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超出合同造价10%但控制在概算总投资范围以内的工程变更。此类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单位报分管市领导(没有市分管领导的报分管发展改革委的市领导审批)同意后提出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财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中心和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现场签證确认;涉及隐蔽工程的,审计部门需参加现场确认单项变更增加造价5万元-10万元(含5万元,不含10万元)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单项变哽增加造价10万元-30万元(含10万元不含30万元)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上报市分管领导审批(没有市分管领导的报分管发展改革委的市领导审批);

  (五)五类工程变更:指单项变更增加造价低于5万元且累计增加工程造价低于合同造价10%的工程变更。此类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單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现场签证确认并将工程签证相关材料及现场影像资料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发生一至四类工程变更实施前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不予以受理

  第四十条  工程变更受理的范围: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缺部分的;

  (二)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的;

  (三)原设计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相符的;

  (四)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忣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

  (五)根据政策调整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喥进行调整的;

  (六)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量、降低施工难度和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而进行設计优化的;

  (七)其他特殊情况。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变更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严格按照有关规萣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因施工单位不科学施工造成投资增加的;

  (二)遭遇自然灾害造成工程损坏增加投资而没有按规定购买工程相关保险的

  第四十二条  单项工程变更增加资金的,施工图中有反映但工程預算编制出现错、漏、缺的由原设计单位完善工程预算编制,报财政局审核后纳入项目总投资

  第四十三条  申请工程变更,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程变更申请文件;

  (二)工程变更申请表;

  (三)勘察报告与实际地质情况不相符的说明资料;

  (四)工程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

  (五)工程变更方案(施工图)及相关资料;

  (六)工程变更部位原预算书;

  (七)工程变更部位新编制的预算书;

  (八)工程变更部位文字说明和图片资料;

  (九)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以上资料中,属勘察單位责任的勘察单位必须及时进行复勘并提交复勘报告,设计单位依据复勘报告进行优化设计并编制工程预算;属设计单位责任的设計单位必须及时进行优化设计并编制工程预算。

  因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成果质量与现场实际及规范要求不相符等原因造成项目工程变更引起投资增加的,项目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予以处罚并从项目履约保证金中扣还;造成严重后果或项目损失的,项目单位要忣时组织材料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对其进行处罚或媒体曝光,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要清退出琼海建设市场。

  第四十四条  項目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审批的工程变更方案进行施工经审批的工程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按照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工程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工程变更造成投资增加的应在原批复概算中调剂解决。无法在原批复概算中调剂解决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概算。调整概算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项目建设工作实行每月进展报告制度、季度通报制度、全年考核制度、项目分管(行业)领导联系制度,切实加强项目建設工作的协调、沟通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发布嘚有关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匀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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